◆ 民國110年度第07期

公告
公告桃園市永孜、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1000611541號
附件:附表停泊期及費率
 
主旨:公告桃園市永安、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永安、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
(一)海上遊樂船舶(包括自用小船、自用遊艇等從事海上休閒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十元至六十元計收如附表。
(二)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五元計收。
(三)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計收。
(四)劃為垂釣區域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五百元計收。
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收費,以總噸位計算;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凡設籍桃園市市民、法人機構及公司行號等按八折計收。
三、海上遊樂船舶停泊費未滿5噸以5噸計收。
四、海上遊樂船舶停泊費未預繳者,取消停泊申請;提前離港者不予退費;逾核准停泊期限而未離港者,以臨停(每船噸60元/日)費率計算每日之停泊費用。
五、申請人以船舶所有人為限。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