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12期

公告
預告修正「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部分條文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體設字第1100150064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部分條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設施科。
(二)連絡人:黃○傑。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一段1號。
(四)電話:03-3194510分機7013。
(五)傳真:03-3192398。
(六)電子郵件:10056709@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
第六條之一、第二條附表七之一、七之二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自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三日發布實行,並於一百十年六月一日修正發布在案。
為完備本市各類運動場館(地)收費事宜,並循序漸進培養民眾使用者付費習慣,及授權本府所屬各區公所管理之運動場館比照本標準收費或因地制宜另定之,爰擬具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修正案,共修正二條,其要點如下:
一、新增本府所屬各區公所管理之運動場館收費比照本標準或授權因地制宜另定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之一)
二、為培養民眾使用者付費習慣,並鼓勵專業團體以外之一般市民多加使用,藉此增加各類體育館場使用普及性,爰修正第二條附表七之一及附表七之二網球場之收費。(修正條文第二條附表七之一、七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