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1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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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重行評定桃園市房屋標準價格有關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稅房字第1102003190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重行評定桃園市房屋標準價格有關事項。
依據:
一、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
二、桃園市一百十年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一百十年五月三十一日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修正桃園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如附件一)
二、修正桃園市房屋標準單價表。(如附件二)
三、桃園市房屋構造別代號暨折舊率對照表。(如附件三)
四、桃園市特殊構造物房屋現值評價方式。(如附件四)
五、修正桃園市房屋地段等級表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表。(如附件五)
市長 鄭文燦
附件一
桃園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桃園市政府府稅房字第1102003190號公告修正
一、為簡化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及房屋現值之核計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二、已設有房屋稅籍,並經依停止適用前桃園縣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等相關規定核定者,除本要點另有規定外,依原核定。
三、新建、增建或改建房屋,其建造完成日期之認定如下:
(一)有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者,為使用執照核發日期或完工證明所載日期。
(二)無使用執照或完工證明者,有申報者為申報完成日(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未申報者,為調查日期。
房屋建造完成日期除依前項原則認定外,有其他事證足資認定實際完成或使用日期者,得以該日期為完成日。
四、房屋現值之核計,以「桃園市房屋標準單價表」、「桃園市特殊構造物房屋現值評價方式」、「桃園市房屋構造別代號暨折舊率對照表」、「桃園市房屋地段等級表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表」及本要點為依據。
五、房屋標準單價表內用途別之歸類,依用途分類表(附件一)、房屋用途相近歸類表(附件二)、用途類別及用途細類別代號對照表(附件三)定之。
六、房屋構造別或用途別,在房屋標準單價表內未列入者,比照已列有之類似類目,評定課徵,無類似類目可資比照者,另行按實際之工料評定。
七、適用「桃園市房屋標準單價表」核計房屋現值時,對房屋之構造、用途、總層數及面積等,應依建築管理機關核發之使用執照(未領使用執照者依建造執照)所載之資料為準,面積如與地政機關登記不符時,則以地政機關登記為準;已領使用執照未辦理所有權第一次登記者,以使用執照所載資料為準。但未領使用執照(或建造執照)之房屋,以現場勘定調查並參照建築法相關規定辦理。前項房屋總層數之計算,不包括地下室或地下層之層數。但同一使用執照有數棟建物且使用機能完全獨立者,按各棟實際總層數評定房屋現值。機械式立體停車場房屋現值之評定,有關構造別、用途別應以建築管理機關核發建築物使用執照所載為準;總層數以一層樓認定;面積以停車場高度除以三公尺乘一樓面積計算。
八、鋼鐵造房屋,依其實際建築之樑柱規格為未達90×90×6公厘或90×90×6公厘以上核定標準單價;但同一層面積中如有以上兩種不同規格者,應依現場勘查結果分別適用不同之房屋標準單價。
九、專供農業生產用之花卉或蔬菜溫室、堆肥舍、水稻育苗中心作業室、燻菸房、農機倉庫、柑桔貯藏庫或其他相近性質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五成核計房屋現值。
十、房屋之夾層、地下室(層),按該房屋所應適用之標準單價八成核計。夾層面積之和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超過該層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者,按房屋總層數適用之標準單價核計。原已設有房屋稅籍之房屋,因增建夾層,其夾層面積之和超過一百平方公尺或超過該層、戶樓地板面積三分之一者,仍按房屋總層數適用之標準單價核計;夾層面積則併入該層、戶面積評價課稅。
無地上層之地下建築物,依構造適用總層數一層之標準單價八成核計。
十一、增建樓層之認定:
(一)原有房屋屋頂增建樓房時,其構造與原有房屋不同者,該增建之樓房,以該增建構造種類之層數計算。
(二)原有房屋屋頂增建同構造樓房時,該增建樓房之層數,應以加計原有房屋樓層數合併計算。
十二、總樓地板面積達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獨院式或雙拼式房屋,其空地面積為第一層建築面積一點五倍以上,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按所適用之標準單價加價百分之十,二款皆符合者,加價百分之二十:
(一)房屋外設置假山、池閣、花園、草坪達二種以上者。
(二)游泳池。
十三、房屋樓層之高度為四公尺以上者,其超出部分,以每十公分為一單位,增加標準單價百分之一點二五,未達十公分者不計。但房屋樓層高度超過十二公尺,其挑高空間無法使用,或僅係供採光、景觀考量者,高度以十二公尺計。高度在二公尺以下者,其減價計算公式如下:三公尺-樓板高度偏低減價額=×百分之五十×標準單價三公尺前二項計算超高或偏低之標準單價,於標準單價應予加價或減價時,仍應先按未加價或減價之標準單價計算,但符合第九點或第十七點規定應予減成之房屋有超高或偏低情形者,其標準單價應先減成後再計算超高或偏低單價。
十四、五層以下分層所有,無電梯房屋,其使用價值以首層為最高,房屋現值之核計,應按所適用之房屋標準單價,依「桃園市五層以下分層所有樓房價值分擔標準表」(附件四)之比率,予以加價或減價。
十五、符合下列各款之一者,除依據使用執照(未領使用執照者依建造執照)所載之資料為準外,得派員至現場勘查後,依本要點之規定,增減其房屋標準單價:
(一)國際觀光旅館。
(二)百貨公司及大型商場。
(三)影劇院及遊藝場所。
(四)十層樓以上之房屋。
(五)第九點規定專供農業生產用之房屋。
(六)第十二點規定之獨院式或雙拼式房屋。
(七)第十七點規定之簡陋房屋。
十六、前點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房屋有下列設備者,按其應適用之標準單價另予加價如下:
(一)中央系統型冷氣機:加價百分之五。
(二)電扶梯:每部加價百分之二(以裝設之樓層為限)。
(三)金屬或玻璃帷幕外牆:面積超過外牆面積百分之十者,加價百分之十,但地下室或地下層部分不予加價。
(四)游泳池:室內游泳池及屋頂游泳池,依下列情形加價百分之五。
1.屬公共設施,依所有權登記方式按分攤游泳池所有權之各戶全戶面積予以加價。
2.設置游泳池之個別住戶單獨所有,僅就設置之該戶全戶面積予以加價。
3.設置游泳池為其中一(或部分)棟(層)房屋所有,僅就設置之該一(或部分)棟(層)全戶面積予以加價。適用桃園市房屋標準單價表表一至表四核計房屋現值者,前項設備自一百零七年七月一日起不再另予加價。
十七、房屋有下列情形達三項者,為簡陋房屋,按該房屋所應適用標準單價之七成核計,有四項者按六成核計,有五項者按五成核計,有六項者按四成核計,有七項者按三成核計:
(一)高度未達二點五公尺。
(二)無天花板(鋼骨造、鋼鐵造、木、石、磚造及土、竹造之房屋適用)。
(三)地板為泥土、石灰三合土或水泥地。
(四)無窗戶或窗戶為簡陋框窗。
(五)無衛生設備。
(六)無內牆或內牆為粗造紅磚面(內牆面積超過全部面積二分之一者,視為有內牆)。
(七)無牆壁。
十八、政府興建之六層樓以上之國民住宅,按同構造住宅類之房屋標準單價逐層遞減百分之二,以遞減至百分之三十為上限。
十九、經桃園市政府 公告劃定為第二級及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域內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房屋,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有之煉油廠龜山廠區房屋,其房屋標準單價以百分之二百加價核計房屋現值。
二十、本要點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附件四
桃園市特殊構造物房屋現值評價方式
一、依據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二、特殊構造物
(一)地下油槽地下油槽價格之計算方式為以三十公秉油槽價格十一萬九千元為基準,油槽容量每增減一公秉,另加減二千七百元。
(二)薄膜造房屋薄膜造房屋標準單價每平方公尺為一千二百七十元。
(三)特殊構造物,其評價不加減地段調整率及不適用「桃園市簡化評定房屋標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規定加價或減成核計。
三、地上油槽、地下儲氣槽、腐蝕性儲存槽及一般儲槽等其他特殊構造物,具領有使用執照者,依使用執照所載構造別,按本市房屋標準單價表評定房屋現值;無使用執照或所領使用執照者之構造別,在房屋標準單價表內未列入者,比照已列有之類似構造別評定課徵,倘無類似構造別可資比照時,另行按實際之工料評定。
四、本評價方式自104年7月1日起實施。
附件五
桃園市房屋地段等級表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表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桃園市政府府稅房字第1102003190號公告修正
一、桃園市房屋地段等級表
二、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表(如附表)
三、說明
(一)依據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規定,訂定桃園市房屋地段等級表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表(以下簡稱本表)。
(二)本市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在本表施行以後建造完成者,依編釘門牌按本表評定適用房屋地段等級;其在本表施行以前建造完成者,依編釘門牌按建造完成時施行之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表評定適用房屋地段等級;如有門牌改編,在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未重行評定前,仍沿用原地段等級。
(三)本市受臺灣桃園國際機場航道噪音影響區域,經桃園市政府 公告劃定為第二級及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各里全部房屋,依其適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核計房屋現值,並按七成核計房屋稅。惟不適用該防制區之桃園國際機場股份有限公司所有房屋。
(四)本市龍潭區佳安里、三坑里、大平里屬「石門都市計畫」區內無法核發建照房屋,在都市計畫樁位圖定案前,依其適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按五成核計其房屋現值。
(五)本市南區垃圾焚化廠(欣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暨周邊回饋區之房屋
地段調整率依下列規定核計:
1.調增中壢區內定里欣榮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建物(座落:中壢區內定里松江北路十六號)之房屋地段率,按本表調整率130/100核計其房屋現值。
2.南區垃圾焚化廠周邊回饋區(距焚化廠廠區煙囪中心點半徑一千五百公尺範圍內之回饋區,但里轄區在回饋區超過二分之一者,該里全部納入)之房屋,依其適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核計房屋現值,並按七成核計房屋稅,但該回饋區內之工業區或丁種建築用地,屬工廠用地之房屋不包括在內。
(六)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油廠龜山廠區之房屋,按本表調整率150/100核計其房屋現值,大園沙崙儲油設施區之房屋按本表調整率120/100核計其房屋現值。
(七)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工業區及依區域計畫法編定為「丁種建築用地」屬工廠用地之房屋,適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低於120/100者,按120/100核計其房屋現值。
(八)上列所稱工廠用地之房屋,包括減半及未減半徵收之工廠用房屋及同一圍牆範圍內之各類建築物。
(九)新闢道路屬4線道以上者,其房屋地段調整率不得低於本表調整率100/100。
(十)房屋地段調整率低於100/100地段,屬建築技術規則之「集合住宅」者,房屋地段調整率仍維持本表調整率100/100。地段調整率為110/100以上且其屬巷弄房屋者,附表未規定者降一級地段等級率核計房屋現值。
(十一)因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公營事業興辦或前揭機關依法核准由民間機構參與或投資興建之公共工程,施工期間達三個月以上者,周邊受影響房屋地段調整率依下列規定核計:
1.適用範圍以公共工程施工路段之兩旁房屋、設有中間分隔島之道路單側施工者,該施工道路旁之房屋以及公共建築工程周邊道路設有道路工程圍離者,該施工道路旁之房屋。以前述施工道路為主要通道之巷、弄房屋,亦適用之。
2.施工路段道路封閉,施工道路旁之房屋,交通全部阻斷者,適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核計房屋現值,並按七成核計房屋稅。道路未封閉,交通未全部阻斷者,施工道路旁之一樓房屋,適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核計房屋現值,並按八成核計房屋稅;二樓以上及地下層房屋,適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核計房屋現值,並按九成核計房屋稅。以前述施工道路為主要通路之巷、弄房屋,適用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核計房屋現值,並按九成核計房屋稅。
3.房屋地段調整率依實際施工期間計算,施工完竣,自次月起恢復全額課稅。
(十二)新增街路未及列入桃園市房屋街道等級調整率表者,應視其商業繁榮及交通運輸等情形,並參考相交或平行街路之調整率擬訂調整率。
(十三)本表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七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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