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17期

法規
預告訂定「桃園市北區客家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客營字第1100205050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表及附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北區客家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桃園市北區客家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表及收費基準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營運管理科
(二)聯絡人:林○穎
(三)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四)電話:03-4096682轉5005(五)傳真:03-4896778
(六)電子郵件:1002793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北區客家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草案總說明
 
  為維護本市北區客家會館各場地設施並提供藝文交流平台,爰擬具桃園市北區客家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共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訂定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標準之場地使用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