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17期

法規
預告修正「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衛食管字第1100180736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s://law.tycg.gov.tw/)。
四、對於本修正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食品管理暨檢驗科。
(二)聯絡人:黃○翔。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四)電話:(03)4331025分機2601。(五)傳真:(03)4511663。
(六)電子郵件:10030329@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授權訂定,於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為配合衛生福利部訂定「食品中微生物衛生標準」關於食品中微生物管理之規範,現行收費標準已不足以因應微生物檢驗項目之收費,經通盤檢討後,為完備本市食品微生物檢驗項目收費事宜,爰擬具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修正案,將現行微生物檢驗項目之收費基準改為單一微生物之檢驗,並新增部分指標菌(例如腸炎弧菌、沙門氏菌、腸桿菌科及單核球增多性李斯特菌等)作為檢驗項目,以因應辦理相關食品衛生安全檢驗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