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17期

法規
修正「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之二、第六條之一、第十一條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0021181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之二、第六條之一、第十一條。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之二、第六條之一、第十一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之二、第六條之一、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之二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設動物管制站,置站長一人,其所需人員由本處員額內調兼之,依法督辦動物管制事項等相關業務。
第六條之一 本處政風業務,由本處派員兼辦。
第十一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ㄧ百零六年五月二十五日、ㄧ百零八年六月十九日及ㄧ百十年八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