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17期

政令
檢送修正「桃園市國光發電廠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管理要點」第五點及補助核發基準及額度表各 1 份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10020416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桃園市國光發電廠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管理要點」第五點及補助核發基準及額度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110年8月11日府經公字第1100202149號函辦理。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國光發電廠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管理要點
 
五、電協金之運用項目如下:
(一)維護居民身心健康:提昇生活環境品質及醫療保健事項。
(二)獎助學金:獎勵成績優異及補助清寒學生事項。
(三)文化活動:補助地方民俗節慶及提昇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四)基礎建設經費:改善道路、交通、水利、學校、市場、公園、綠地、廣場、治安、環境、清潔衛生及宗教文化設施遷、改建事項。
(五)社會福利:敬老生日禮金、補助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急難救助事項。
(六)公益活動:促進公共利益有關活動事項。
(七)行政作業費︰辦理電協金業務所需行政管理、事務設備及人事等費用。
(八)其他:有利電力開發、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興建及增進地方福祉等事項。
前項第七款行政作業費,以每年電協金提撥總額百分之十為上限,其中本府分配總額為百分之四、區公所分配總額為百分之六。
第一項第七款人事費,本府、區公所得以約僱人員方式各僱用工作人員一人至三人,專責辦理電協金管理業務。
第一項運用項目之補助核發基準及額度如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