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17期

政令
訂定「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觀旅字第1100007694號
附件: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
 
局長 楊勝評
 
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旅行業者推廣本市團體旅遊,串聯本市旅遊景點銷售,吸引旅客報名參與,提升本市觀光人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參加本局「相揪來桃園團體旅遊補助」之合法旅行業者。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期間及出團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並於本要點補助經費用罄時,即停止補助(補助額度上限,由本局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依照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交通部觀光局及桃園市政府相關防疫規定辦理,如有違規情事,將不補助。
(二)行程需二天一夜以上,至少一夜須安排住宿於桃園合法旅宿(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並使用合法安全之交通工具。
(三)行程安排應納入桃園市合法景點至少兩處。
旅行業者申請行程符合前項條件且確實出團,每位旅客補助新臺幣七百元整。
五、申請者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出團前事先申請,旅行業者需於出團日5個工作日前上網填報向本局申請。
(二)出團中查核,將不定期對申請補助之旅行業者查核出團行程是否符合申請內容及補助條件,旅行業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出團後核銷,應於出團完竣日起20日曆天內(含),檢附核銷應備文件,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
  第一週出團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六、出團後核銷作業旅行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查詢之公司資料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旅行業執照影本。
(三)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至少為每人意外險新臺幣二百萬元,意外醫療險新臺幣二十萬元、未滿2歲之旅客不計入費用支應人次。
(四)住宿發票或收據(使用正本原始憑證核銷)、加蓋旅宿業者章之住宿證明。
(五)交通工具收據或發票(使用正本原始憑證核銷)。
(六)出團照片,交通工具上含隨團服務人員及旅客、旅客於規範之兩個景點至少各一張。
(七)領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八)切結書。
(九)核銷受理方式以各家旅行業獨立寄送為原則,一律以掛號郵寄為限;每一家旅行業(不含分公司)僅限申請20團。
(十)如入住免用統一發票之民宿,可使用收據核銷;如搭乘台鐵、高鐵、捷運,可擇一提供票根或團體購票證明佐證。但航空團體機票或船票得以代收轉付收據代替,旅行業者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應載明票號、或另附購票證明或艙單。
(十一)如提供收據或發票總額小於本案當團申請補助金額,則以收據或發票總額核銷,如有參訪桃園景點門票及體驗活動費用或入住桃園旅宿第二晚以上之發票或收據,可提供作為費用依據。
七、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人配合調查。
八、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獲得補助。
(二)經審查旅行業者申請核銷所提送文件,如未符合本要點補助範圍及條件規定者,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助申請。
(三)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或經審查需補正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義者,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將不予補助,逕予駁回。
(四)逾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但有前款之情形,於補正期限內再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旅行業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不得合併其他政府補助標案、補助優惠並用,若有虛報、浮報或申請文件不實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依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補助費外,如有涉法律責任者,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六)旅行業者申請補助時如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停業處分者,不予受理申請,於受理後審查中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
(七)每一家旅行業者(不含分公司)僅限申請20團;超過二十團者,依掛號受理順序以前二十團為優先審查,逾限者不予審查;無法判斷先後者,本局得逕為認定。
(八)受補助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執行,並繳納所得稅。
(九)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九、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十、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十一、本要點相關補助說明由本局於本局網站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