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17期

政令
訂定「桃園市旅遊景點優惠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30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觀旅字第1100007834號
附件:桃園市旅遊景點優惠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旅遊景點優惠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生效。
附「桃園市旅遊景點優惠補助要點」
 
局長 楊勝評
 
桃園市旅遊景點優惠補助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國國民至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觀光景點參訪及體驗,達到振興觀光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觀光旅遊相關業者,並經向本局申請並核准參加「加倍愛桃園景點買一送一」優惠補助之相關業者。
三、本要點補助期間: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另受理申請期間、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上限,由本局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本國國民於補助日期至本局核准參加之相關業者消費,該業者得申請補助。
(二)補助金額以每人新臺幣三百元為上限。
(三)申請補助,每一本國國民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者請領補助款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補助經費之領據。
2.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3.景點優惠憑證正本(總額發票或收據,黏貼於原始憑證用紙)
4.切結書。
(二)申請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者檢附第一款所定文件或原始憑證本局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得逕為駁回,不予補助。
(四)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請領補助款時提供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不另行函文通知。
(五)申請者提送申請文件之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逾期者視同放棄申請之權利。
六、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人配合調查。
七、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獲得補助。
(二)未於活動期間配合本局推廣旅遊或本市各類觀光活動,且未於本國國民參訪消費時妥善轉知活動資訊。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八、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十、本要點相關補助說明由本局於本局網站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