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17期

公告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詹○正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詹○正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詹○正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