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17期

公告
訂定「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193602號
附件:「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管制範圍1份
 
主旨:訂定「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百十年八月二日環署空字第一一○一一○六四四二號核定函。
公告事項:
一、目的:為提升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市民健康,特劃設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
二、管制範圍及措施: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其周邊道路(省道台15國際路一段至三段、省道台4三民路一段至二段(含機場擴建工程區域進出道路)、市道110民生路至中正東路、區道桃5及所圍區域)之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管制範圍詳如附件),內容如下:
凡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柴油大客貨車,全時段禁止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桃園市政府查證日前一年內,經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
(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或其他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
三、罰則:違反本公告行駛於空氣品質維護區之車輛,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四、本府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府環空字第一○四○二四一八八七號公告實施之「桃園市空氣品質淨區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檢查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廢止。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