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17期

公告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住宅區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案暨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第一種住宅區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18209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住宅區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案暨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第一種住宅區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8月19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0年9月7日(星期二)下午3時整假大溪區公所2樓2202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若屆時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第三級防疫警戒管制,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配合防疫措施作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於同時段改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參閱。
三、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溪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大溪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