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17期

公告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8月6日府社兒字第1100195636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21419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8月6日府社兒字第1100195636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張○晨君,51年05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22199****)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本府以110年1月15日府社兒字第1100010720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0年4月30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戶籍地,文書已於110年8月11日由代收人收領,完成送達程序,惟事後代收人以「遷移」原因退回,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