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7年度第11期

公告
核發本市地政士曾秉川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3309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彭俊凱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彭俊凱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6○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400號6樓之1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彭俊凱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3157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曾秉川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曾秉川
二、證書字號:(95)台內地登字第0256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8○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亞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寶慶路522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國際電話株式會社觀音崙坪受信所設施群」為本市歷史建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701217281號
附件:定著範圍套繪圖1份
 
主旨:公告「國際電話株式會社觀音崙坪受信所設施群」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8條。
二、「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4條。
三、桃園市106年度第5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國際電話株式會社觀音崙坪受信所設施群
二、總類:產業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崙坪里福山路「崙坪文化地景園區」內。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詳如附件):
(一)歷史建築本體及面積:3177.15平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桃園市觀音區忠富段170-3、172、174、182地號等4筆土地。
(三)定著土地之範圍:總面積12364.18平方公尺。
1、忠富段170-3地號:登錄保存面積2035.96平方公尺。
2、忠富段172地號:登錄保存面積545.43平方公尺。
3、忠富段174地號:登錄保存面積8497.29平方公尺。
4、忠富段182地號:登錄保存面積1285.5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表現地域風貌或民間藝術特色者:與中壢送信所、八德航空無線電設施等構成桃園地區的通訊史蹟。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台灣無線電通訊發展史之重要留存,為近代國際電話發展歷史中重要遺址。
3、具地區性建造物類型之特色者:建築形態及原有天線配置具有近代產業之特色。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2、3款規定。
六、公告期間為30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王○凱(案件列管編號:107110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352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凱(案件列管編號:107110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凱於107年3月2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延壽街133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中興段91-2(現為德林段768)等11筆地號(11筆農地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123946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中興段91-2(現為德林段768)等11筆地號(11筆農地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於93年5月12日府環水字第0930550033號公告、同日府環水字第0930550034號公告、94年1月28日府環水字第0940700127號公告暨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分別106年9月5日、9月8日、11月30日、12月27日、107年3月7日進行採樣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蘆竹區中興段91-2(現為德林段768)、95(現為德林段871)、93(現為德林段964)、95-2(現為德林段967)、福興段8(現為德林段968)、9(現為德林段969)、9-1(現為德林段983)、9-2(德林段981)、9-3(德林段982)、9-4(德林段970)、10(現為德林段966)等11筆地號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800、1805等2筆地號(1筆農地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122619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800、1805等2筆地號(1筆農地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於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2號公告暨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於107年4月20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800、1805等2筆地號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100-64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乙案(新釘C10701等4支及復樁中146等4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13495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100-64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乙案(新釘C10701等4支及復樁中146等4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6月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楊梅區公九公園旁道路新建及拓寬工程」第2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0701365302號
附件:
 
主旨:「楊梅區公九公園旁道路新建及拓寬工程」第2場公聽會。
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楊梅區公九公園旁道路新建及拓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2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9日(星期二)上午10時整。
三、地點:本市楊梅區公所後棟3樓-第二會議室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只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
五、聯絡電話:03-3322101#6755、6756。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趙德明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13298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趙德明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趙德明。
二、身分證字號:H12336****。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4○號。
四、事務所名稱:趙德明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西路31巷4弄9號。
六、建築師證書:107年3月26日建證字第7427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配合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階段)案」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1313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配合中路地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及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第二階段)案」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6月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機十六)為體育場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701260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部分機關用地(機十六)為體育場用地)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7年6月6日起公告30天,並訂於民國107年6月22日下午2時30分於中壢區公所4樓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及本市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純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7年5月24日桃動五字第1070003665號函)乙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7000386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謝○純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7年5月24日桃動五字第1070003665號函)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7年5月16日經民眾於本市龜山區文青里捕獲台端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00073000103174)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07年5月17日桃動五字第1070003545號公告。案經本處於107年5月24日以桃動五字第
1070003665號函通知謝○純君前來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謝○純君)戶籍地址為龜山區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龜山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3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葉○真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經本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第2屆第1次會議決議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予以申誡1次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桃地價字第10700274291號
附件:
 
主旨: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葉○真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經本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第2屆第1次會議決議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予以申誡1次。
依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3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被懲戒人:葉○真。
二、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字號:105年登字30783○號。三、所屬經紀業:東方帝國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四、營業處所: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路772號1樓。五、違規事實:為自己執行仲介業務。
 
局長 陳錫禎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王○德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經本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第2屆第1次會議決議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予以申誡1次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桃地價字第10700274292號
附件:
 
主旨: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王○德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經本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第2屆第1次會議決議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予以申誡1次。
依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3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被懲戒人:王○德。
二、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證明字號:100年登字16465○號。三、所屬經紀業:東方帝國開發事業有限公司。
四、營業處所: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路772號1樓。五、違規事實:為自己執行仲介業務。
 
局長 陳錫禎
公示送達陳○廷君之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6月5日
發文字號:桃地價字第1070028478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廷君之裁處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案因臺端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規定,經本局於107年5月23日以桃地價字第1070026300號裁處書裁處在案,惟因臺端戶籍暫遷至桃園區戶政事務所,致該裁處書遭退回無法送達,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二、上開裁處書存放於本局地價科(電話:03-3322101分機5359;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請臺端攜帶身分證明文件至本局領取,本公示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生效。
 
局長 陳錫禎
公示送達燁○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計1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70036806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燁○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計1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燁○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等人計1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示送達簡○霖君等人計6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70034191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簡○霖君等人計6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簡○霖君等人計6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示送達都○娟君等人計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70034302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都○娟君等人計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都○娟君等人計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受處分人許○富(案件列管編號:107102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3249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許○富(案件列管編號:107102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許○富於107年4月2日在桃園市中壢區大同路136號(凱悅KTV-709號包廂),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公示送達本局107年5月15日桃社障字第1070039206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7004285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7年5月15日桃社障字第1070039206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徐○雯君,62年1月**日生,T22****554)原證明有效期至104年4月30日,於104年4月9日臨櫃辦理展延至104年6月29日,因臺端未於展延期間內完成後續鑑定程序,故於104年5月1日起已不具身心障礙者資格,惟帳戶仍有受領106年5月至7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1萬4,100元(4,700元/月),且因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05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古梓龍
公示送達本局107年5月11日桃社障字第1070039124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7004356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7年5月11日桃社障字第1070039124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2條規定略以,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下列資格者,得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未接受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二、臺端(黎○瑾君,86年03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J22****947)於102年12月30日起由臺北市政府予以緊急安置保護致103年1月溢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4,700元。因臺端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05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古梓龍
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70122708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3條第4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7條第4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陳雅莉。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3。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062012@ms.tyc.edu.tw。
五、本府107年5月17日府教特字第1070100898號公告註銷。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教育部主管本市轄內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教學校改隸、移轉本府管轄;又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第三點附表規定,將學前教育階段之重度及極重度身心障礙幼兒納入交通服務經費之補助範圍,爰擬具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修正案,共修正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配合教育部主管本市轄內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教學校改隸、移轉本府業務及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第三點附表規定,將學前教育階段之重度及極重度身心障礙幼兒納入交通服務經費之補助範圍,爰修正第一項。(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第三點附表之規定,明定學前教育階段幼兒之補助標準為具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程度。(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依據教育階段分別規定補助基準,爰增列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餘項次調整。(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為維護改隸後所屬學校原有福利補助,辦理期間及受補助範圍一體適用,爰追溯本辦法生效日。(修正條文第九條)
公告受處分人陳○村(案件列管編號:106126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340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村(案件列管編號:106126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村於106年1月5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南平路472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桃園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許○銘(案件列管編號:107101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319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許○銘(案件列管編號:107101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許○銘於107年3月13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泰山街58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黎文明
公告「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1案(變更機關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1246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第一階段)變更內容明細表第11案(變更機關用地為捷運系統用地)」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5月2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及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有關請求人因佑品塑膠有限公司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70122726號
附件:
 
主旨:有關請求人因佑品塑膠有限公司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7年4月27日保普墊字第1076006408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領佑品塑膠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107年5月28日至107年6月27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勞退業務辦公室)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戴小芹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1224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戴小芹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戴小芹。
二、身分證字號:F2242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6○號。
四、事務所名稱:戴小芹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1112巷3弄9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089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葉時茂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12440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葉時茂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葉時茂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0089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3)桃縣地字第00037○號
四、事務所名稱:葉時茂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168號3樓
六、註銷原因:死亡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新增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70124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增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增列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陳大偉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7年5月21日起至113年5月20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新增指定精神專科醫師4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7011409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增指定精神專科醫師4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增列國軍桃園總醫院林志強、陳光輝、潘英傑及李俊明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7年5月10日起至113年5月9日止。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二、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極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49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123193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極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49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極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等49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銓聯發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次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123156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銓聯發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次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銓聯發工程有限公司等17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凱茂系統整合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營業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份,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123179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凱茂系統整合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營業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予以命令解散處份,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凱茂系統整合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觀音區「崙坪里、藍埔里、保生里、坑尾里、三和里、大堀里、草漯里、上大里、保障里、富源里、廣福里、新坡里、新興里、大同里及富林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6月5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7011994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觀音區「崙坪里、藍埔里、保生里、坑尾里、三和里、大堀里、草漯里、上大里、保障里、富源里、廣福里、新坡里、新興里、大同里及富林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6月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107年5月15日桃市觀戶字第1070002812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觀音區「崙坪里、藍埔里、保生里、坑尾里、三和里、大堀里、草漯里、上大里、保障里、富源里、廣福里、新坡里、新興里、大同里及富林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7年6月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教特字第1070122708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0條及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特殊教育法第33條第4項及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27條第4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特殊教育科)。
(二)聯絡人:陳雅莉。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3。
(五)傳真:03-3318446。
(六)電子信箱:062012@ms.tyc.edu.tw。
五、本府107年5月17日府教特字第1070100898號公告註銷。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自一百零七年一月一日起,教育部主管本市轄內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教學校改隸、移轉本府管轄;又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第三點附表規定,將學前教育階段之重度及極重度身心障礙幼兒納入交通服務經費之補助範圍,爰擬具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身心障礙學生交通費補助辦法修正案,共修正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配合教育部主管本市轄內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特教學校改隸、移轉本府業務及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第三點附表規定,將學前教育階段之重度及極重度身心障礙幼兒納入交通服務經費之補助範圍,爰修正第一項。(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配合教育部補助直轄市與縣(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教育經費實施要點第三點附表之規定,明定學前教育階段幼兒之補助標準為具重度以上身心障礙程度。(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依據教育階段分別規定補助基準,爰增列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餘項次調整。(修正條文第五條)
四、為維護改隸後所屬學校原有福利補助,辦理期間及受補助範圍一體適用,爰追溯本辦法生效日。(修正條文第九條)
預告修正「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三條規定」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清隊護字第1070122338號
附件:「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三條規定」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一份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三條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10條第1項。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修正草案條文對照表各一份,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次日起14日內,以書面向本市承辦機關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
(二)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0號10樓。
(三)電話:03-3381900分機202,尹新勝先生。
(四)傳真:03-3381915。
(五)電子郵件:110162@tyemid.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經本府以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府法濟字第一0五00五三七九七號令訂定發布,其第三條規定:「申請使用本府設置之公有付費廣告欄,應經執行機關核准,並繳納使用費。前項使用費之收取以七日為一期,A3規格廣告物每張新臺幣五十元;A4規格廣告物每張新臺幣二十五元。」
本市鑒於商業發展需求及不可避免之商業行銷廣告趨勢,為提升公設廣告欄張貼率及市容維護需求,爰擬具桃園市公有廣告欄收費標準第三條修正案,調降本市公有廣告欄使用規費。
公告游○士不動產估價師因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9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36條第2款規定予以申誡1次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701229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游○士不動產估價師因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9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36條第2款規定予以申誡1次。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中華評價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游○士。
三、估價師證書字號:(102)台內估字第00042○號。
四、開業證書字號:(103)桃市估字第00004○號。
五、懲戒決定書文號:105年度估懲字第1號。
六、違規內容條款:受委託評估新竹縣竹東鎮上坪段土地價格,未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9第2項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李○峰不動產估價師因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9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36條第2款規定予以申誡1次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701224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李○峰不動產估價師因違反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9第2項規定,依同法第36條第2款規定予以申誡1次。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4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中美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李○峰。
三、估價師證書字號:(101)台內估字第00040○號。
四、開業證書字號:(103)桃市估字第00004○號。
五、懲戒決定書文號:105年度估懲字第2號。
六、違規內容條款:受委託評估新竹縣竹東鎮上坪段土地價格,未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9第2項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207號
【裁判字號】107,鑑,14207
【裁判日期】1070502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20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區縣○路○號
代表人 鄭文燦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黃○○ 桃園市政府○○局○○分局警員(102年3月1日辭職)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
黃○○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黃○○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一)本案黃員於98年7月4日偵辦陳○○等3人毒品案,收受不正利益掉包陳
嫌尿液,涉犯悖職收受賄賂罪及藉勢勒索財物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復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及臺灣高等法院先後判決有罪(證1),黃員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106年11月16日106年度台上字第279號刑事判決:「上訴駁回」全案確定(證2)。
(二)審酌黃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悖職收受賄賂罪及藉勢勒索財物罪,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二、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1月28日102年度訴字第13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05年8月24日103年度上訴字第1274號刑事判決。
(二)最高法院106年11月16日106年度台上字第279號刑事判決。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黃○○係桃園市政府○○局○○分局○○○○所警員,負責一般警察勤務及專案組刑案查緝業務。於98年7月4日上午10時30分許,黃○○與○○○○所警員王○○、鐘○○、許○○、陳○○(下稱黃○○等5人)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下稱桃園地院)核發之搜索票至慣常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陳○○住處執行搜索未果後,於同日上午11時改至陳○○友人常
○○住處,發現陳○○及陳○○友人黃○○躲藏在內,遂前往查緝並逮捕欲逃逸之陳○○,經常○○同意搜索上址,黃○○等5人在常○○住處扣得內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殘渣袋及內含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殘渣袋,遂將陳
○○、常○○及黃○○等3人帶返○○○○所進行後續詢問及採尿等程序。回程途中,黃○○等5人至○○○○所巡佐黃○○住處接黃○○返回派出所。旋將陳○○等3人隔離詢問,並由黃○○、王○○負責詢問陳○○。陳
○○認為自己慣常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一旦被採尿送驗及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桃園地檢署)即無法脫免刑責,便基於向有偵查犯罪權限之公務員行求、期約、交付賄賂之犯意,向黃○○、王○○提議將以提供其他毒品案情資及金錢等好處做為不被移送之代價。黃○○與王○○即共同找黃○○告知陳○○願提供其他毒品案情資之好處以換取不被移送,3人經討論後認為此次係持桃園地院所核發之搜索票前去查緝,復又扣得相關物證,無法不以現行犯移送,遂決議採調包尿液之方式,幫助陳○○脫罪而不被追訴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黃○○為專案組之帶班巡佐,即口頭交待黃○○、王○○「小心一點,不要出事」等語,默示同意陳○○所提出欲提供其他毒品案情資之「好處」,以調換陳○○之尿液。黃○○、王○○於徵得黃○○同意後,除與黃○○共同基於使用偽造他人刑事證據及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外,復同時基於違背職務行為之期約、收受賄賂及盜用他人印章之犯意聯絡,先將陳○○帶至○○○○所廁所內,由黃○○向陳○○告知黃○○業已同意採調包尿液之方式為渠脫罪,陳○○遂將帶在身上未被查扣之現金新臺幣(下同)2萬元賄款迅速遞交黃○○收取,作為調包陳○○尿液之對價。王○○見狀後即持採尿瓶至廁所隔間排放自己之尿液於瓶中並摻入一半之自來水後交給陳○○佯充係陳○○親自排放之尿液,以此方式偽造關係陳○○刑事案件證據之尿液檢體。嗣返回辦公室由黃○○、王○○對陳○○製作警詢筆錄,黃○○、王○○明知陳○○未被採尿,2人竟共同基於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聯絡,由黃○○在其所掌之公文書即警詢筆錄上相互勾串為「問:警方所向你採集的尿液是否為你本人所排放無誤…」、「答:是的…」等反於事實之記載,復於職務上所製作之公文書即「桃園縣政府○○局○○分局查獲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尿液初步鑑驗報告單」採尿者欄位上,盜蓋不知情之鐘○○警員職名章,並在涉嫌人欄、「桃園縣政府○○局○○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姓名欄及身分證字號欄上,填載陳○○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表示陳○○係被採尿人,採尿人欄則盜蓋警員鐘○○之職名章表示採尿者為員警鐘○○,且陳○○之尿液以○○○○○○公司簡易尿液檢驗試劑進行初步鑑驗之結果呈陰性反應等,足以生損害於鐘○○以及桃園市政府○○局○○分局(下稱○○○局)對於毒品人口尿液管理之正確性。迨完成相關書面作業後,即將陳○○連人帶卷解送○○○局偵查隊移送桃園地檢署偵訊。黃○○則於同日20時許下班前某時,先在○○○○所辦公室內將陳○○所交付之2萬元賄款中之2千元交予王○○,而王○○明知該款項為陳○○就其等為違背職務行為期約之賄賂,仍基於共同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犯意,收取該2千元。嗣於同日下班後某時,黃○○再在○○○○所外,擬將前開自陳○○處所收受賄款中之1萬6千元交給黃○○,並表示係為陳○○調包尿液所得之對價,惟黃○○拒絕收受,黃○○即將陳○○所交付之賄賂餘款1萬8千元自行留用。至於陳○○經解送桃園地檢署由檢察官偵訊,於同日22時15分許,經諭知限制住居後離開桃園地檢署。全案並由桃園地檢署分98年度毒偵字第3043號案偵辦,俟承辦檢察官收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針對上開並非陳○○排放之尿液所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確認送驗尿液中安非他命類及鴉片類檢驗項目係呈陰性反應後,即於98年8月19日對陳○○為不起訴處分確定。
二、黃○○於98年7月5日致電陳○○詢問是否滿意調包尿液之作法,復於數日後,再次致電陳○○要求渠提供毒品情資並相約見面,陳○○因身為毒品人口,且解送前曾被黃○○恫稱若拒接電話將再次被查緝等語,迫於無奈答應與黃○○相約在○○技術學院門口之便利超商碰面,黃○○旋即與王○○驅車前往,雙方碰面後,黃○○、王○○即坐上陳○○所駕車輛,先要求陳
○○提供確定之情資,因陳○○當日無法提供,黃○○見陳○○車上之市價約5千元之○○廠牌白色衛星導航機功能不錯,即基於藉勢勒索財物之犯意,假意向陳○○稱「你現在趴趴走,車上還裝GPS」等語且向陳○○詢問該衛星導航功能,以示央取該衛星導航機,陳○○因害怕不從將再度因施用毒品或其他案件遭查辦,遂將該衛星導航機拆下交給黃○○收受,而黃○○承上開藉勢勒索財物之犯意,復向陳○○稱「我同事怎麼辦」,陳○○因感畏懼,遂應允日後再購買衛星導航機,嗣陳○○即購買同款式衛星導航機,在○○技術學院門口便利商店前交付予黃○○收受。
三、黃○○竟又分別基於藉端勒索財物或藉勢勒索財物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於98年8月初某日,基於藉端勒索財物之犯意,致電陳○○以黃○○行動電話損壞為由,向陳○○索討行動電話,而陳○○因害怕不從將再度因施用毒品或其他案件遭員警查辦,迫於無奈答應並購買價值約2萬元之○○廠牌型號8820之行動電話1支後,與黃○○相約在○○技術學院門口之便利超商碰面,並將上揭行動電話交給黃○○,而黃志盛為討好黃○○,遂將該支行動電話置放在不知情之黃○○○○○○所辦公桌處。
(二)黃○○基於藉勢勒索財物之犯意,於98年8、9月間某日聯繫陳○○,再度要求陳○○提供情資,因陳○○無法提供情資,且黃○○之前收受陳○○之衛星導航機時曾暗示埋伏時無筆記型電腦打發時間,向陳○○索討筆記型電腦1台,陳○○同樣因畏懼不從將再度因施用毒品或其他案件被員警查辦,迫於無奈再次答應,以約2萬5千元價格,購買○○牌筆記型電腦1台,並與黃○○相約在○○○○所附近交付予黃○○。
四、案經桃園地檢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訴字第1274號刑事判決,以被付懲戒人黃○○共同犯貪污治罪條例第7條之悖職收受賄賂罪、藉勢勒索財物罪等4罪,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1年(沒收部分,略)。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終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9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
五、以上事實,有桃園地院102年度訴字第134號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上訴字第1274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9號刑事判決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未提出答辯,其違法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又被付懲戒人之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其雖經法院判處褫奪公權確定,為維護公務紀律,本會認仍有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審判長委員楊隆順
委員黃水通
委員彭鳳至
委員洪佳濱
委員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5月2日
書記官黃紋麗
茲公告本府委託「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協會」、「中華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中華民國電梯協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僅機械停車設備)、「中華起重升降機具協會」(僅昇降設備)、「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台灣昇降設備檢查促進安全協會」、「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僅昇降設備)、「臺灣停車設備暨昇降設備安全協會」等12家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檢查機構,辦理本府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之竣工及安全檢查,並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使字第10701217361號
附件:
 
主旨:茲公告本府委託「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協會」、「中華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中華民國電梯協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僅機械停車設備)、「中華起重升降機具協會」(僅昇降設備)、「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台灣昇降設備檢查促進安全協會」、「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僅昇降設備)、「臺灣停車設備暨昇降設備安全協會」等12家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檢查機構,辦理本府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之竣工及安全檢查,並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4第2項、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依建築法第77條之4第2項、第3項規定,委託經內政部指定之12家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檢查機構,辦理本府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之竣工檢查及每年定期安全檢查,並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二、委託檢查範圍: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指附設於建築物,以機械搬運或停放車輛之停車設備、汽車用昇降機、旋轉台或其他類似之機械停車設備。
三、旨揭檢查機構執行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檢查費用,由申請人依各檢查機構所訂之收費標準支付。
四、本委託事項自公告日起實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新屋區「上庄路等27條道路命名」相關事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701133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屋區「上庄路等27條道路命名」相關事宜。
依據: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第4條之1及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規定辦理暨本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107年5月10日桃市新戶字第1070002025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公告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07年5月22日。
二、本案公告道路命名如下:
(一)道路命名:上庄路、上庄一路、東赤路、民興路、後庄路、後庄三路、後庄五路、後庄六路、後庄七路、後庄八路、後庄九路、香坡路、香坡一路、香坡二路、香坡二路一段、香坡三路、槺榔一路、槺榔二路、槺榔三路、社子路、望間一路、望間二路、望間三路、望間五路、望間六路、福隆路一段及福隆路二段。
(二)上庄路:該路段起點為中山西路一段411號新光鋼鐵旁,迄點東明里6鄰甲頭厝10之11號、10之12號宅,長約1300公尺,寬約6公尺。
(三)上庄一路:該路段起點為上庄路交叉路口,迄點東明里4鄰上庄子7之6號宅旁,長約750公尺,寬約6公尺。
(四)東赤路:該路段起點為東明里東明路交叉路口,迄點與下田里里界交叉路口,長約1700公尺,寬約8公尺。
(五)民興路(原赤磊路):該路段起點為三民路二段(桃89線)交叉路口,迄點東興路一段(桃93線)交叉路口,長約600公尺,寬約10公尺。
(六)後庄路:該路段起點為與後庄一路交叉路口,迄點與後庄六路交叉路口,長約1200公尺,寬約8公尺。
(七)後庄三路:該路段起點為與東福路二段交叉路口,迄點與深圳里交接處旁道路交叉路口,長約900公尺,寬約6公尺。
(八)後庄五路:該路段起點為與大庄路交叉路口,迄點與深圳里交接處旁道路交叉路口,長約2200公尺,寬約6公尺。
(九)後庄六路:該路段起點為與東福路二段交叉路口,迄點與後庄八路交叉路口,長約1000公尺,寬約6公尺。
(十)後庄七路:該路段起點為與蚵-8號池旁道路交叉路口,迄點與後庄八路交叉路口,長約400公尺,寬約6公尺。
(十一)後庄八路:該路段起點為與蚵-9-1號池旁道路交叉路口,迄點與後庄六路交叉路口,長約1500公尺,寬約6公尺。
(十二)後庄九路:該路段起點為與東福路二段交叉路口,迄點大深坑溪後湖橋,長約1800公尺,寬約8公尺。
(十三)香坡路:該路段起點為與大坡里7鄰文大路740號(曾宅旁),迄點槺榔路8鄰交叉路口(徐宅旁),長約4500公尺,寬約8公尺。
(十四)香坡一路:該路段起點為東福路(桃104)水利會大坡分站交叉路口,迄點槺榔里1鄰槺榔路交叉路口,長約2500公尺,寬約8公尺。
(十五)香坡二路及香坡二路一段:該路段起點為東福路(桃104線)1鄰6-2號王宅旁交叉路口,迄點為槺榔里1鄰槺榔路交叉路口,長約2500公尺,寬約8公尺。
(十六)香坡三路:該路段起點為蚵4號池旁,迄點為香坡二路一段交叉路口,長約600公尺,寬約8公尺。
(十七)槺榔一路:該路段起點為社子里東福路(桃104)交叉路口,迄點為槺榔里10鄰28之2號張宅旁,長約2800公尺,寬約8公尺。
(十八)槺榔二路:該路段起點為社子里東福路(桃104)交叉路口(柏昇工廠旁),迄點為槺榔里7鄰張宅旁(桃91),長約4500公尺,寬約8公尺。
(十九)槺榔三路:該路段起點為槺榔里9鄰楊宅旁(桃104)交叉路口,迄點為槺榔里8鄰10號徐宅旁(桃91),長約3000公尺,寬約8公尺。
(二十)社子路:該路段起點為社子里中興路696號旁交叉路口,迄點為社子里3號池旁,長約800公尺,寬約8公尺。
(二十一)望間一路:該路段起點為望間里4鄰25-1號沈宅旁,迄點為國校路交叉路口,長約1700公尺,寬約6公尺。
(二十二)望間二路:該路段起點為望間里民有一路交叉路口,迄點為望間里2-10號池旁道路交叉路口,長約1400公尺,寬約6公尺。
(二十三)望間三路:該路段起點為望間里新湖路交叉路口,迄點為與後庄里里界吳宅旁道路交叉路口,長約1400公尺,寬約6公尺。
(二十四)望間五路:該路段起點為望間里新湖橋,迄點為蚵間圳交接處,長約1400公尺,寬約6公尺。
(二十五)望間六路:該路段起點為望間路交叉路口望間里10鄰十五間45號(新復興電子),迄點為望間里新湖路交叉路口,長約2300公尺,寬約6公尺。
(二十六)福隆路一段及福隆路二段:該路段起點為望間里新湖路交叉路口,迄點為社子里興福路交叉路口,長約4100公尺,寬約8公尺。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拔子林小段1-1等39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120085號
附件: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拔子林小段1-1等39筆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以105年9月7日府環水字第1050220206號公告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下列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107年1月31日、107年2月12日及107年3月8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1-1、1-2(部分坵塊)、1-6、1-7、1-8、1-9(部分坵塊)、1-10(部分坵塊)、3-43(部分坵塊)、3-45、3-97(部分坵塊)、3-100、3-101、6-52(部分坵塊)、7(部分坵塊)、23(部分坵塊)、23-1(部分坵塊)、28-3(部分坵塊)、28-15(部分坵塊)、28-18(部分坵塊)、28-19(部分坵塊)、28-22(部分坵塊)、28-35(部分坵塊)、28-37(部分坵塊)、28-46(部分坵塊)、28-56(部分坵塊)、28-57(部分坵塊)、34-1、34-2(部分坵塊)、34-7、34-10(部分坵塊)、34-23(部分坵塊)、70-7(部分坵塊)、70-39(部分坵塊)、70-40(部分坵塊)、70-46(部分坵塊)、70-52(部分坵塊)、72(部分坵塊)、72-1(部分坵塊)及蘆竹區內興段542(部分坵塊)等39筆地號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修正本府107年4月12日府環水字第1070070553號公告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117492號
附件:本府106年3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60049038號原公告、107年4月12日府環水字第1070070553號修正公告
 
主旨:公告修正本府107年4月12日府環水字第1070070553號公告內容,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行政程序法第10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原「公告事項一、場址名稱」,略以:「…八德區中華段1870-20(部分坵塊)地號。」,修正為:「…八德區中華段1872-20(部分坵塊)地號。」,其餘公告內容及場址地籍套繪圖不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中興段592等4筆地號(4筆農地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116506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中興段592等4筆地號(4筆農地坵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107年度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適當措施改善計畫(第3期之3-1)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於以91年10月2日府環水字第0910523245號公告、102年5月31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41號公告、102年11月7日府環水字第1020705957號公告、106年3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60049038號公告暨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下列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於107年3月28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蘆竹區中興段592、724(原中興段726地號)、836、905等4筆地號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林○杰(案件列管編號:106157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3537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杰(案件列管編號:106157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杰於106年6月16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527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戶籍地係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2139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貝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林○岳君)、鼎耘工程有限公司(代表人:傅○英君)及林○忠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5月14日及107年5月17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