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7年度第21期 |
公告 |
◆ 公告108年度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暨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702410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8年度桃園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最低生活費暨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4條及第4條之1公告事項:
一、低收入戶:
(一)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1萬4,578元整。
(二)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1、動產金額:每人每年新臺幣7萬5,000元整。
2、不動產金額:每戶新臺幣360萬元。
二、中低收入戶:
(一)最低生活費:每人每月新臺幣2萬1,867元整。
(二)家庭財產一定金額:
1、動產金額:每人每年新臺幣11萬2,500元整。
2、不動產金額:每戶新臺幣540萬元。
三、申請人原符合107年度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但其家庭應計算人口之所有不動產筆數、地號及地目未變更者,不受社會救助法第4條第1項及第4條之1第3項規定之限制。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利運隆工程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263610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利運隆工程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公告事項:冊列利運隆工程有限公司等24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4550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孫秉晟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2月8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
◆ 公告註銷瑞興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2620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瑞興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邱瑞興。
二、身分證字號:H10042****。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10○號。
四、事務所名稱:瑞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平路38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033○號。
七、備註:死亡註銷。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龍岡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229131號
附件:航照繪圖
主旨: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龍岡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龍岡加油站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驗證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龍岡加油站。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中東路二段659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中壢區中興段21地號。
五、場址面積:面積共2711.94平方公尺。
六、廠址座標:274032E,2759421N(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運作中。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本府分別於107年4月18日至貴公司所屬龍岡加油站進行土壤污染驗證作業及107年4月25日及26日執行地下水污染驗證作業,經本府「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龍岡加油站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驗證結果,土壤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項目檢測值2,25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土壤苯項目檢測值36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5.0毫克/公斤)、土壤二甲苯項目檢測值1,121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500.0毫克/公斤)。
(二)污染範圍: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龍岡加油站用地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龍岡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2291311號
附件:航照繪圖
主旨:公告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龍岡加油站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本場址依據本府「107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龍岡加油站地下水污染控制計畫驗證結果,土壤總石油碳氫化合物(TPH)項目檢測值2,250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1,000毫克/公斤)、土壤苯項目檢測值36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5.0毫克/公斤)、土壤二甲苯項目檢測值1,121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500.0毫克/公斤)。本府業以107年10月5日府環水字第1070229131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為土壤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一、管制區範圍:
(一)土壤:桃園市中壢區中興段21地號。
二、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五)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本府核定後,始得實施。
三、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及42條規定辦理。
四、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五、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冠榮室內裝潢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263657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冠榮室內裝潢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之認許辦法第4條。公告事項:冊列冠榮室內裝潢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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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玥彔實業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263618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玥彔實業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公告事項:冊列玥彔實業有限公司等26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有關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702637741號
附件:
主旨:有關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暨勞工保險局107年10月12日保普墊字第1076016153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領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107年10月24日至107年11月26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勞退業務辦公室)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請求人會議。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443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8月28日至107年9月22日,批號Y1070903共1,313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公示送高○泉等人計217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19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70081235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高○泉等人計217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高○泉等人計217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核發本市地政士連子瑩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6912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連子瑩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連子瑩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1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0○號
四、事務所名稱:連子瑩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中正一路28號10樓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本局107年10月5日桃社障字第1070087179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桃社障字第10700937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7年10月5日桃社障字第1070087179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臺端(陳○雄君,37年12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0****166)之家屬陳○宏君(H10****739)於106年5月**日死亡,帳戶仍領有106年6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4,872元,因臺端未通知本局停止補助,亦未主動繳還,且因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05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古梓龍 |
◆ 公告劉建曄建築師疑涉違反建築師法規定,經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不予懲戒」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2675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劉建曄建築師疑涉違反建築師法規定,經本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決議「不予懲戒」。
依據:依據建築師法第51條、建築師法施行細則第16條、直轄市縣(市)建築師懲戒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0條規定、本府107年4月2日府都建照字第1070078645號函及內政部107年10月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1070816254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建曄
二、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169○號
三、事務所名稱:劉建曄建築師事務所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鎮撫街59號
五、建築師證號:建證字第348○號
六、懲戒決議內容:不予懲戒
七、備註:因屆期未提起覆審而告確定(106桃建懲字第004號)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吳妤婕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7317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吳妤婕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吳妤婕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2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市地字第00197○號
四、事務所名稱:健行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裕國街55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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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本府107年度第1批(中壢區中北段324地號等17筆19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67945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為本府107年度第1批(中壢區中北段324地號等17筆19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7年10月30日起至民國108年1月30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原因及事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為辦理旨揭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於扣除必要費用及應納稅賦後,所餘價金存入國庫設立之保管款專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四、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五、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六、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7年10月5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7年10月5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七、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DANG V○N HIEU(鄧○孝)(案件列管編號:107172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708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DANG V○N HIEU(鄧○孝)(案件列管編號:107172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DANG V○N HIEU(鄧○孝)於106年11月4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16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業於106年11月26日已由桃園中正國際機場出境返回越南,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何俊才)。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蘇○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713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蘇○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蘇○華於107年9月14日在桃園市大園區三民路二段與坑?路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業遭遷址至新北市鶯歌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何俊才)。
局長 黎文明 |
◆ 預告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第五條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經市字第1070273597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第五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10條第5項。
三、「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二)聯絡人:楊添進。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66695。
(五)電子郵件:1002870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第五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按現今印鑑證明已非辨識當事人真意唯一方式,尤其科技進步,印鑑章易遭偽刻,舉證困擾,為達革新簡政便民,並保障民眾權利,提升行政效率,爰擬具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轉讓辦法第五條修正案,研訂替代措施及刪除使用印鑑證明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