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7年度第23期

公告
公告應受送達人林○樵涉違反「醫療法」案通知陳述意見函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衛醫字第10701073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林○樵涉違反「醫療法」案通知陳述意見函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醫療法第24條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林○樵疑涉壢新醫院醫療暴力事件,本局依法通知應受送達人
至本局陳述意見,惟因無法送達上開文書至應受送達人戶籍地址新北市新莊區瓊林里15鄰瓊林路206號,應受達人遷移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通知陳述意見函1份,請應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醫事管理科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2樓)、電話:03-3340935分機2319、承辦人:劉仕傳)。
 
局長王文彥
核發本市地政士周乃維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987553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周乃維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周乃維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6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1○號
四、事務所名稱:安心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一段129號1樓
 
市長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古瑞珍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9875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古瑞珍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古瑞珍
二、證書字號:(86)台內地登字第0204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1○號
四、事務所名稱:安心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一段129號1樓
 
市長鄭文燦
公告廢止本市「爺亨泰嵐別館」之民宿登記證一紙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703007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本市「爺亨泰嵐別館」之民宿登記證一紙。
依據:民宿管理辦法第38條第5項及本府107年8月8日府觀管字第1070199935號函。
公告事項:
一、民宿登記證編號:020(府觀光字第0960371876函核發)。
(一)民宿名稱:爺亨泰嵐別館(民宿)。
(二)地址:桃園市復興區三光里10鄰爺亨13號。
(三)負責人:高○堯。
(四)民宿專用標識編號:020。
二、請立即停止民宿經營使用。
三、如不服本處分,請爺亨泰嵐別館民宿負責人於本公告後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正、副本(均含附件)提送本府,由本府向交通部提起訴願。
 
市長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5278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陳○豪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11月19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劉慶豐
公告「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書(第一階段)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30142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都市計畫圖重製)書(第一階段)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1月3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及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鄭文燦
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樁位測定案【桃園市都市計畫】」測量成果簿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2915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都會區大眾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工程需穿越公、私有土地之上空或地下部分使用空間範圍樁位測定案【桃園市都市計畫】」測量成果簿。
依據:大眾捷運系統工程使用土地上空或地下處理及審核辦法第6條、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1月20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捷運工程局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公告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等2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2739961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等2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地下水含氯有機污染場址污染調查及應變必要措施計畫」CL08區域調查結果,地下水中污染物四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地下水中污染物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2毫克/公升。本府業於106年11月9日府環水字第1070273996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人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一)地下水: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等2筆地號土地,地籍套繪圖、公告範圍地號邊界座標如附件。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五)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2項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公告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等2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273996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等2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地下水含氯有機污染場址污染調查及應變必要措施計畫」調查結果。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等2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二、場址地號: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等2筆地號土地。
三、場址座標:地籍套繪圖、公告範圍地號邊界座標如附件。
四、場址現況概述:本場址位於中壢工業區營運中工廠。
五、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據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地下水含氯有機污染場址污染調查及應變必要措施計畫」CL08區域調查結果,地下水中污染物四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地下水中污染物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2毫克/公升。
(二)污染範圍:本市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
六、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套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公告更正「桃園市第36期觀音區草漯(第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價值查估、土地分配暨地籍整理作業」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座標表)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29320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更正「桃園市第36期觀音區草漯(第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價值查估、土地分配暨地籍整理作業」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座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民國107年11月2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請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核發本市地政士藍宇文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94119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藍宇文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藍宇文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2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1○號
四、事務所名稱:寬庭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寶慶路514之1號4樓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核發本市地政士吳佩蓁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9411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吳佩蓁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佩蓁
二、證書字號:(80)台內地登字第00634○號(補發)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1○號
四、事務所名稱:洪林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榮安十五街79之7號12樓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公告有關劉棕元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2888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劉棕元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棕元。
二、身分證字號:F12174****。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7○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棕元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東路13號8樓之5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98○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公告有關許黃勝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及申請變更事務所地址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2845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許黃勝兆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及申請變更事務所地址。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許黃勝兆。
二、身分證字號:F12353****。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7○號。
四、事務所名稱:許黃勝兆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藝文一街86-5號1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26○號。
七、備註:換發及申請變更事務所地址。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公告有關李文章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28130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李文章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李文章。
二、身分證字號:A10216****。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7○號。
四、事務所名稱:築意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二段279號4樓之1。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7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核發本市地政士張晋豪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29053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張晋豪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晋豪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2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1○號
四、事務所名稱:上善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071號4樓之3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註銷本市蔡再興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7029325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蔡再興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施行細則第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天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蔡再興。
三、開業證書字號:(106)桃市估字第00005○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二段46巷3弄52號。
五、註銷原因:不動產估價師開業遷移登記。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馮錦○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7年11月13日桃動五字第1070008118號函)乙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70008295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馮○昌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7年11月13日桃動五字第1070008118號函)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7年11月2日經民眾於本市桃園區朝陽街拾獲台端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00138000628352)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07年11月2日桃動五字第1070007910號公告。案經本處於107年11月13日以桃動五字第1070008118號函通知馮○昌君前來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馮○昌君)戶籍地址為八德區戶政事務所,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八德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陳英豪
公告標售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住宅社區用地」(以下稱本用地),並自公告日起受理申請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70292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標售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住宅社區用地」(以下稱本用地),並自公告日起受理申請。
依據:
一、產業創新條例第46條。
二、產業園區土地建築物與設施使用收益及處分辦法。
公告事項:
一、辦理機關:桃園市政府(以下稱本府)委託亞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亞朔公司)辦理標售作業。
二、標售土地資訊:桃園科技工業園區「住宅社區用地」乙種住宅區1筆土地(桃園市觀音區觀玉段37-24地號),登記面積為11,960.23平方公尺,實際面積以地政機關實測面積為準。
三、適用對象及使用限制:
(一)本案標售土地係供廠商興建員工宿舍使用,標售對象僅限於桃園科技工業園區內廠商。(證明文件詳如投標須知)
(二)為避免土地資源閒置,本標售案承購人於取得土地使用權後3年內需完成取得建築物使用執照,且建蔽率不得低於30%,否則本府得以原價買回。(承購人需配合辦理預告登記,並註記有關前述原價買回之規定)。
四、土地標售底價與價款繳納:申請人承購本區土地應繳價款包含土地得標總價及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繳納方法如後:
(一)本用地土地標售底價依107年5月委託完成之估價報告成果訂定,所需繳納押標金依標售底價之3%計算,押標金限用各銀行、郵局、信用合作社及農漁會信用部開具以「亞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為受款人之劃線支票、本票或郵政匯票。
(二)得標者須於接獲繳款通知起30日內,繳納得標總價價款(含已繳押標金);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另以得標總價價款之1%計算,繳納予桃園市產業園區聯合服務中心。
五、領取投標書類時間及備索地點:自107年11月21日至107年12月21日止,於下列地點公開陳覽及備供索取。
(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5368),傳真:03-3365792,網站:http://land.tycg.gov.tw】
(二)桃園市產業園區聯合服務中心【地址: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大潭三路12巷2號,電話:03-4738025,傳真:03-4738024】
(三)亞朔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台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201號前棟5樓,電話:02-2545-6268(分機12、18),傳真:02-2545-5779】
六、開標日期及地點:民國107年12月21日上午10時假觀音區白玉社區活動中心公開開標。當日如因非人力所能抗拒之特殊原因影響開標作業,本府地政局得隨時停止標售,並將投標人所投寄之原投標信封退還。
七、郵寄投標單日期及方法:自即日起,以掛號方式於開標日上午9時前寄達桃園郵政第7-16號信箱(封面請註記: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價科標售案)。
八、投標者應自行查明土地建築使用相關規定及建築景觀設計管制要點,土地標示以及標售底價等相關事項(詳見土地投標須知)。
九、公告刊登事項之文句如有疑義,其解釋權歸本府地政局,投標人不得異議。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公告應受送達人朱○東涉違反「醫師法」案通知到會陳述函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1070295227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應受送達人朱○東涉違反「醫師法」案通知到會陳述函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醫師法第25條。
二、醫師懲戒辦法第11條。
三、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朱○東疑涉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本府衛生局依法通知應受送達人至本府衛生局醫師懲戒委員會陳述,惟因應受送達人(朱鎮東君)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上開文書,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通知到會陳述函1份,請應受送達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醫事管理科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2樓)、電話:03-3340935分機2316、承辦人:陳岱煒)。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公告107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29479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7年度桃園市中壢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都市計畫樁測量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1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第六點所稱之欠繳罰鍰者,係指裁罰之受裁處對象於申請設立、所在地變更案件為商業(公司)登記申請人(負責人)、新設地址所在建物或土地現況登記之所有權人或前一次登記於新設地址之商業(公司)及最後負責人;於新增營業項目、變更負責人案件為商業(公司)登記申請人(負責人)、營業地址所在建物或土地現況登記之所有權人、營業地址現況登記之商業(公司)及變更前一任負責人
桃園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70295259號
附件:
 
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第六點所稱之欠繳罰鍰者,係指裁罰之受裁處對象於申請設立、所在地變更案件為商業(公司)登記申請人(負責人)、新設地址所在建物或土地現況登記之所有權人或前一次登記於新設地址之商業(公司)及最後負責人;於新增營業項目、變更負責人案件為商業(公司)登記申請人(負責人)、營業地址所在建物或土地現況登記之所有權人、營業地址現況登記之商業(公司)及變更前一任負責人。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桃園市特定行業資訊休閒業及電子遊戲場業登記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及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第六點所稱之負責人,係指獨資商業出資人、合夥商業執行業務合夥人及公司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包括商業分支機構經理人、公司分公司經理人及其他非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等在職務範圍之商業(公司)負責人
桃園市政府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70295253號
附件:
 
桃園市特定行業資訊休閒業及電子遊戲場業登記審查作業要點第二點及桃園市治安顧慮行業登記管理作業要點第六點所稱之負責人,係指獨資商業出資人、合夥商業執行業務合夥人及公司代表公司之負責人,不包括商業分支機構經理人、公司分公司經理人及其他非代表公司之負責人等在職務範圍之商業(公司)負責人。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公告星堡貿易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295554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星堡貿易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星堡貿易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公告力佳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295570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力佳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力佳利國際行銷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公告啟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295579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啟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之認許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啟家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20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
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王明德代行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298號
【裁判字號】107,鑑,14298
【裁判日期】1071107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298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號
 
代表人鄭文燦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林○○桃園市○○○○○所護理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
林○○申誡。
事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林○○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事實分述如下:
(一)本府○○局辦理兼職查核時發現,該局所屬○○○○○所護理師林○○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證1),持有股份7萬3,000股,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9.2%(證2)。
(二)依林員之陳述意見書(證3),其係遭該公司負責人林○○盜(冒)用擔任董事職務,未實際參與經營且未支領報酬,林員於知悉相關規定後,即於107年5月14日辭去董事職務(證4)。
二、查林員雖遭擔任盜(冒)用擔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職務,惟其持股逾股本總數10%,且105年度及106年度之綜合所得稅資料,計有2筆該公司營利所得(證5),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有關公務員投資持股上限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證據:
1.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兼職查核結果。
2.○○○○股份有限公司106年股東名冊。
3.林員之陳述意見書。
4.○○○○股份有限公司證明書及○○部公司資料查詢。
5.林員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
一、按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又公務員之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受懲戒。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移送意旨係以被付懲戒人因擔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董事職務,並持有股份7萬3,000股已逾該公司發行股份總數29.2%,有違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之行為;但查:
(一)被付懲戒人係○○公司負責人林○○之胞妹,詎林○○為公司經營之一時便利,於被付懲戒人不知情下,先於105年8月1日擅自利用被付懲戒人名義辦理登記為董事,並登記持股11,000股(占該公司發行股份總數5.5%),繼於106年12月22日變更登記為持股73000股(占該公司發行股份總數29.2%),嗣經被付懲戒人所任職機關通知才發覺該情事,因此被付懲戒人立即於107年5月14日辦理變更登記銷除該股份及董事名義。(如證1、2、3所示)
(二)被付懲戒人從未實際擔任○○公司董事職務,亦從未出席過該公司董監事會議,更無參與○○公司主持業務或經營活動及支領報酬情事;而被付懲戒人任職護理師工作期間奉公守法,從未擅離職務,因此○○公司有關董事會議更無參與情事,此有該公司會議紀錄足憑。(如證4、5)
(三)又被付懲戒人雖於105年度及106年度各有12,606元、7,591元之○○公司營利所得,但所得均為數不多,甚為輕微,與一般利息所得相同,並無何異樣情狀,無從為被付懲戒人查覺有何擔任董事名義之事。(如證6、7)
(四)末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雖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但同項但書則規定,投資於非屬其服務機關監督之事業,為股份有限司股東,兩合公司之有限責任股東,或非執行業務之有限公司股東,而其所有股份總額未超過其所投資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者,不在此限。其意旨即考量以公務員投資行為情節,衡量有無懲戒必要性為依據。而公務員懲法修正前之第2條規定:「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
一、違法。
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修正後之第2條則規定:「公務員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有懲戒之必要者,應受懲戒:一、違法執行職務、怠於執行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二、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修正後增加「有懲戒之必要」之要件。就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增加「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之要件。足見公務員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規定者,固非其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仍應衡量其違法行為有無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而有懲戒之必要性。而本件綜上所述,被付懲戒人並不知情被利用名義登記為董事職務,更無投資○○公司之經營商業行為,因此無故意或過失情事;況於105及106年度登記持股比例亦僅5.5%,遠不及法定10%之比例,而雖於107年變更登記為29.2%,但期間其短僅4個多月期間,發覺後亦立即處理銷除股份變更改正,迄未致生機關或他人受到嚴重損害之情事,因此本件所生危害情節輕微,揆諸上揭說明,即無懲戒之必要性。退而言之,若貴會仍認被付懲戒人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規定,應接受有關懲處時,請考量被付懲戒人已深切檢討,並立即改正補救違失之處;且被付懲戒人任職多年,從事護理師工作期間,始終兢兢業業,奉公守法,從未擅離職務,爰請貴會明察前述相關事實,予以從輕懲戒之處分。
三、聲請調查之證據:
(一)傳喚證人林○○(住居所:桃園市○○區○○路000號9樓),待證事實為證人自行擅自利用被付懲戒人名義辦理登記為董事及持股;而被付懲戒人並不知情,亦從未實際擔任○○公司董事職務,亦從未出席過該公司董監事會議,更無參與○○公司主持業務或經營活動及支領報酬等事實。(二)調查○○公司申請公司登記及變更登記等文件。待證事實為被付懲戒人未有提供相關文件辦理公司登記等事實。(三)調查○○公司董監事會議紀錄等資料。待證事實為被付懲戒人從未實際擔任○○公司董事職務,亦從未出席過該公司董監事會議,更無參與○○公司主持業務或經營活動及支領報酬等事實。
四、證據:
1.○○公司成立及歷次變更董事紀錄表。
2.○○公司出具證明書。
3.○○部公司資料查詢表。
4.○○公司105年8月1日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表。
5.○○公司106年4月13日董事會議事錄及簽到表。
6.○○部○○○○局105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7.○○部○○○○局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林○○係桃園市政府○○局○○○○○所護理師,於其任公職期間之105年8月1日起,擔任其兄林○○籌設成立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股東及董事,持股為11,000股,至106年12月22日該公司改組時,被付懲戒人仍擔任該公司董事,持有股份增為73,000股,占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250,000股)29.2%。被付懲戒人係受該公司負責人林○○之託擔任該公司股東及董事職務,未實際參與經營且未支領董事報酬,惟於105及106年度分別領有新臺幣(下同)12,606元及7,591元股利。案經桃園市政府○○局辦理兼職查核時發現上情後,被付懲戒人即於107年5月14日退出該公司。被付懲戒人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及持股超過公司股本總額百分之十之規定。
二、上開事實,有移送函所附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兼職查核結果、○○公司106年股東名冊、被付懲戒人在其服務機關之陳述意見書、○○公司證明書、○○部公司資料查詢暨被付懲戒人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亦不否認上開事實,僅辯稱其不知擔任該公司董事職務,係其兄冒用其名義為之云云。惟查依該公司登記資料所示,所有股東均同時兼任董、監事,而該公司負責人為被付懲戒人之至親兄長,且被付懲戒人於105年及106年均領有該公司股利,並持以申報該年度所得稅,此有被付懲戒人105年度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資料在卷可按。被付懲戒人既領有該公司股利且已依法申報,顯難認其不知情,應認其概括同意其兄為登記。又查被付懲戒人之兄於其以該公司名義出具之證明書,亦僅記載被付懲戒人未實際參加董事會,該會議資料上之被付懲戒人簽名由其代簽,103年至106年被付懲戒人股數均為11,000股,直至106年12月22日,因其便宜行事未經被付懲戒人同意,直接將股數挪給被付懲戒人,導致被付懲戒人106年12月22日以後股數偏高等詞,此亦有該說明書附卷可稽,由此說明書記載可見,無從證明被付懲戒人不知受託為該公司股東及登記為該公司董事之事實。至於被付懲戒人未實際參加董事會,而由其兄代為簽到乙事,縱屬非虛,惟因被付懲戒人既對登記為該公司董事乙事應屬知情,則其未實際簽名參加該公司董事會,僅屬被付懲戒人是否實際參與經營該公司之問題,自無解於其違法事實。況如被付懲戒人係被冒名登記,被付懲戒人理應依法提出刑事追訴,然被付懲戒人並未為之,是以被付懲戒人所辯尚難採信。又查被付懲戒人既概括受其兄之託登記為該公司股東及董事,則該公司將被付懲戒人股份變更登記為超過股份總數之百分之十,亦難因其兄未實際徵詢其意見而免責。至於被付懲戒人其餘所辯,僅可供處分輕重之參考,其違法事證,已足認定。又被付懲戒人聲請傳喚證人林○○及向主管機關調取○○公司申請公司登記及變更登記,以及同公司董監事會議紀錄等資料。因事實已明確或卷內已有該公司登記、變更登記及董監事會議紀錄可按,故尚無傳訊該證人或調閱上開資料之必要,併此指明。
三、按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實業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有司法院34年12月20日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可按。故公務員如經登記為私人公司(商號)之董監事,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而不問其是否實際經營該公司,亦不論有無支領報酬。查被付懲戒人既概括受其兄之託登記為該公司股東及董事,縱未實際參與經營該公司,依上開說明,仍屬違法。核被付懲戒人之行為,係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雖屬於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但其所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是以被付懲戒人所辯:其發覺違法後立即處理銷除股份變更登記完畢,迄未致生機關或他人受到嚴重損害之情事,因此本件所生危害情節輕微,即無懲戒之必要等詞,亦無可採。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未實際參與經營該公司,事後已辭去該公司相關職位,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及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 委員石木欽
委員 吳景源
委員 張清埤
委員 黃梅月
委員 廖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書記官 朱家惠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287號
【裁判字號】107,鑑,14287
【裁判日期】1071004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28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號
 
代表人鄭文燦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游○○桃園市政府○○局○○分局警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
游○○申誡。
事實
甲、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游○○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失職事實分述如下:
(一)本府○○局○○分局辦理兼職查核時發現所屬警員游○○擔任「○○○○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證1)。
(二)依游員之訪談紀錄表(證2),其係繼承父親遺產,自106年5月25日起掛名擔任董事職務,惟未實際參與經營,且未支領報酬(證3),游員於知悉相關規定後,即分別於106年12月21日及同年月22日辭去董事職務(證4)。
二、查游員擔任「○○○○股份有限公司」及「○○○○○○○○○○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職務,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及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三、附件證據:
1.銓敘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兼職查核結果。
2.游員之訪談紀錄表。
3.游員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桃園市政府106年12月21日府經登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同年月22日0000000000號函。乙、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游○○係桃園市政府○○局○○分局(下稱○○分局)警員,其於任職期間之106年5月25日,分別擔任「○○○○股份有限公司」、「冠偉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惟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未支領報酬,嗣經發現後,即先後於106年12月21日、同年月22日辭去董事職務。
二、上開事實,業據被付懲戒人於○○分局督察組訪談時坦承不諱,復有銓敘部業務網路作業系統兼職查核結果之擷取畫面、桃園市政府106年12月21日府經登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同年月22日00000000000號函、被付懲戒人訪談紀錄表及10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並未提出任何答辯,事證明確。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旨在防杜公務員執行職務之懈怠,以維國民對執行公務者之信賴。又現任官吏當選民營公司董監事,雖非無效,但如充任此項董監事,以經營商業,即屬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有司法院院解字第3036號解釋可參。被付懲戒人於任職期間擔任前揭公司之董事,自屬違反上開規定。其未實際參與公司經營及未支領報酬,僅足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尚不得援為免責之依據。前述違法事實,堪以認定。
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第1項前段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之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其行為足以使民眾有公務員不專心公務,國家公務紀律鬆散之不良觀感,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及第9條第1項第9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員 石木欽
委員 廖宏明
委員 吳景源
委員 黃梅月
委員 張清埤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4日
書記官嚴君珮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291號
【裁判字號】107,鑑,14291
【裁判日期】1071018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291號
移送機關桃園市政府設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號
代表人鄭文燦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鄔○○桃園市政府○○局前股長(107年7月月1日辭職)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懲戒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
鄔○○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事實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略以: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鄔○○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一)本案鄔員自101年7月27日至101年11月30日代理本府○○局原○○○○科科長及101年12月11日至102年4月21日擔任同科股長期間,加速審核「○○○○護理之家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案」、「○○大樓變更使用執照案」及「○○護理之家第二階段變更使用執照案」等案件,獲取不法所得,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11月27日以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提起公訴,並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7月2日一審判決有罪確定,判處有期徒刑貳年,褫奪公權貳年,並緩刑伍年。
(二)審酌鄔員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業經地方法院判決確定,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二、證物名稱及件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5月31日104年度訴字第1187號刑事判決影本。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鄔○○係桃園市政府○○局前技士,自101年7月27日至101年11月30日代理該府○○局原○○○○科科長及101年12月11日至102年4月21日擔任同科股長期間,涉有以下之違失行為:
(一)林○○建築師事務所於101年9月間受桃園縣桃園市(現改制為桃園市桃園區,下同)中山路584號「○○○○護理之家」委託代辦變更使用執照、消防會審及會勘、室內裝修許可證等業務,林○○就該案已於101年10月底與時任桃園○○局○○○○科代理科長之被付懲戒人討論妥當,被付懲戒人亦同意指示承辦人加速審核,惟桃園縣建築師公會協審建築師於101年11月1日對於林○○建築師事務所補件之書面資料重新審查時提出諸多缺失,致承辦人不敢簽核,林○○因恐使已動工之業主蒙受損失,基於對被付懲戒人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透過○○○○有限公司負責人林○○邀請被付懲戒人於101年11月2日北上飲宴,由林○○支付被付懲戒人在○○○○酒店娛樂及性服務,金額共計新臺幣(下同)26,000元,被付懲戒人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而收受之。事後被付懲戒人除協助解決協審建築師所提缺失及利用代理科長身分指導承辦人簽擬該案外,亦於101年11月15日下午5時許將承辦人簽陳之案件,以代理科長之權限於同日晚間9時30分核章決行准予變更使用執照為產後護理機構,於職務上配合林○○加速簽核之需求。
(二)林○○為使桃園○○局加速審核所代辦之○○○○○○股份有限公司位於桃園縣中壢市○○路0段00號之「○○大樓」變更使用執照案及上開「○○○○護理之家」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案,竟再基於對被付懲戒人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於102年3月14日再次透過林○○邀約被付懲戒人北上飲宴,並招待至○○○○酒店娛樂及性服務,由林○○支付費用共計24,717元,被付懲戒人基於對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而收受之。林○○於同(14)日晚間9時許招待被付懲戒人過程中,猶致電指示員工蔡○○應於翌(15)日立即向桃園○○局掛號○○大樓變更使用執照案,且於電話中透露被付懲戒人將幫忙簽准。蔡○○於102年3月15日送○○大樓變更使用執照案申請資料至桃園縣建築師公會後,被付懲戒人果於102年3月29日親自至桃園縣建築師公會與協審建築師討論該案,促使協審建築師於當日審查完畢,且因林○○希望該案最遲能於102年4月3日拿到變更使用核准函,被付懲戒人於102年4月1日下午1時47分許,甫接到承辦人上陳審核後,隨即於同日下午4時15分許核章再上陳;而林○○所代辦之「○○○○護理之家」申請室內裝修合格證明案,亦因透過被付懲戒人協助,經○○局○○○○科承辦人於102年4月1日上午11時許核章上陳審核後,被付懲戒人即於同日上午11時20分許核章,於職務上配合林○○加速簽核之需求。
(三)102年4月間林○○為期「○○○○護理之家」第二階段變更使用執照案能儘快簽准,於102年4月8日再次透過林○○聯繫被付懲戒人,並於電話中拜託被付懲戒人協助督促承辦人加速辦理,被付懲戒人於電話中應允會交代承辦人儘速簽辦,雖被付懲戒人於102年4月12日轉任○○局○○○○科○○股股長,惟因被付懲戒人於轉任前有依林○○所請,要求承辦人速辦該案,而該案果於102年4月18日簽准,林○○為感謝被付懲戒人,復基於對被付懲戒人關於不違背職務之行為交付不正利益之犯意,於102年4月19日邀請被付懲戒人北上,招待被付懲戒人至○○○○酒店娛樂及性服務,而由林○○支付費用共計20,667元之不正利益,被付懲戒人即基於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收受不正利益之犯意而收受之。
(四)總計被付懲戒人因職務上行為收受林○○相當於71,384元之不正利益。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被付懲戒人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不正利益罪,共3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褫奪公權2年,緩刑5年,並應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5萬元,於107年7月2日確定。
二、以上事實,有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187號刑事判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7月16日新北院輝刑戊104訴1187字第42617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在卷足憑。被付懲戒人未提出答辯,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清廉之旨。又被付懲戒人之行為,將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及執行職務之信賴,雖被付懲戒人經法院判處褫奪公權確定,惟為維護公務紀律,本會認仍有懲戒之必要。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所提供之資料及刑事確定判決,已足認事證明確,爰並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1項但書、第2條第1款、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二庭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
 
審判長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洪佳濱
委員 姜仁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書記官 黃紋麗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1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496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9月29日至107年10月29日,批號Y1071002共1,22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劉慶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