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8年度第01期

公告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544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7年10月26日至107年11月26日,批號Y1071113共87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劉慶豐
預告廢止「桃園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80001389號
附件:桃園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廢止法規表、桃園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主旨:預告廢止「桃園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原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原訂定依據:消防法第十四條。
三、「廢止法規表」及「桃園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
四、任何人得自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十四日內,向桃園市政府消防局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
(二)聯絡人:陳佳純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四)電話:(03)3379119轉295
(五)傳真:(03)3351924
(六)電子郵件:sinychen@mail.tyfd.gov.tw
 
市長鄭文燦
預告訂定「公告本市禁止田野引火燃燒之易致火災行為」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80001371號
附件:公告本市禁止田野引火燃燒之易致火災行為草案說明表、
公告本市禁止田野引火燃燒之易致火災行為草案總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公告本市禁止田野引火燃燒之易致火災行為」
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消防法第十四條第一項。
三、「公告本市禁止田野引火燃燒之易致火災行為」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消防局火災預防科
(二)聯絡人:陳佳純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四)電話:(03)3379119轉295
(五)傳真:(03)3351924
(六)電子郵件:sinychen@mail.tyfd.gov.tw
 
市長鄭文燦
發布108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暨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基金損益綜計表」、「作業基金收支餘絀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主預字第1070318148號
附件:如發布事項
 
發布108年度桃園市總預算「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歲入歲出性質及餘絀簡明比較分析表」、「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暨總預算附屬單位預算及綜計表「營業基金損益綜計表」、「作業基金收支餘絀綜計表」、「特別收入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綜計表」。
 
市長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府107年11月13日府經登字第1070287042號函通知精齊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清冊如附件)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70310698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7年11月13日府經登字第1070287042號函通知精齊科技有限公司等3家(清冊如附件)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辦理。
公告事項:旨列3家公司因送達之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茲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各受通知人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可兼具委任書及印章至本府經濟發展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公告嘉祥和企業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318813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嘉祥和企業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嘉祥和企業有限公司等9家公司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鄭文燦
公告悍馬企業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318834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悍馬企業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悍馬企業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鄭文燦
公告富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70318824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富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富寧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16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鄭文燦
本市108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703185861號
附件:
 
主旨:本市108年度勞資爭議調解案件委託民間團體辦理案。
依據: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1條第3項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
二、委託對象:
(一)社團法人桃園市勞資和諧促進會。
(二)社團法人桃園市人力資源管理協會。
(三)社團法人桃園市勞資關係發展協進會。
(四)社團法人桃園市群眾服務協會。
(五)社團法人桃園市新世紀愛鄉協會。
三、委託事項:
(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12條第1項之指派、第2項之調查事實及進行調解、第3項之通知說明及訪查(含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3條第1項書面通知及第2項訪查)及第5項調解方案之作成。
(二)勞資爭議調解辦法第25條第1項調解紀錄之作成。
 
市長鄭文燦
公告「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學校用地為文化設施用地)(供楊梅故事園區使用)樁位測釘案暨楊梅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修正樁號J91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3171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楊梅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學校用地為文化設施用地)(供楊梅故事園區使用)樁位測釘案暨楊梅都市計畫道路中心樁修正樁號J91樁位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2月1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鄭文燦
公告『「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暨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樁位測量成果報告」增設(BC10712,MC10713,EC10714)等3支樁位成果乙案』樁位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31718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主要計畫暨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樁位測量成果報告」增設(BC10712,MC10713,EC10714)等3支樁位成果乙案』樁位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2月19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溪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鄭文燦
公告「變更觀音(新坡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案(新釘R10701、R10702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31256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觀音(新坡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三案(新釘R10701、R10702等2支樁位)」
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2月1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觀音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鄭文燦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茲公告本府委託「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協會」、「中華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中華民國電梯協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僅機械停車設備)、「中華起重升降機具協會」(僅昇降設備)、「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台灣昇降設備檢查促進安全協會」、「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臺灣停車設備暨昇降設備安全協會」等12家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檢查機構,辦理本府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之竣工及安全檢查,並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使字第10703124561號
附件:
 
主旨:茲公告本府委託「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協會」、「中華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中華民國電梯協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僅機械停車設備)、「中華起重升降機具協會」(僅昇降設備)、「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台灣昇降設備檢查促進安全協會」、「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臺灣停車設備暨昇降設備安全協會」等12家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檢查機構,辦理本府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之竣工及安全檢查,並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4第2項、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依建築法第77條之4第2項、第3項規定,委託經內政部指定之12家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檢查機構,辦理本府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之竣工檢查及每年定期安全檢查,並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二、委託檢查範圍: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指附設於建築物,以機械搬運或停放車輛之停車設備、汽車用昇降機、旋轉台或其他類似之機械停車設備。
三、旨揭檢查機構執行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檢查費用,由申請人依各檢查機構所訂之收費標準支付。
四、本委託事項自公告日起實施。
 
市長鄭文燦
公告有關吳煥盛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703212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吳煥盛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煥盛。
二、身分證字號:F12508****。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49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煥盛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南園二路57巷6弄28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107年4月11日建證字第7463號。
 
市長鄭文燦
核發本市陳宣宇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32138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宣宇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宣宇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29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219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宣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園區皇家二街28號
 
市長鄭文燦
公告實施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703207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
管理措施。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108年1月1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落實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衛生措施,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桃園市轄豬、牛、羊、路及家禽等飼養場所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
四、畜牧場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施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消毒劑應至少每週更換1次以上。
(二)各種運輸車輛嚴禁進入場區,必要時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才能進入。
(三)新引進動物應依規定備有移動免疫證明書(家禽除外),並確認其健康狀況及其來源牧場之防疫措施,於隔離舍檢疫1週以上並完成應實施預防注射工作,於確認健康後再進入飼養群。
(四)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不明原因而死亡或發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劃定隔離區,限制發病動物移動,同時加強各項防疫措施,必要時應迅速撲滅處理,以防疾病擴散。
(五)動物之免疫計畫應依政府規定之免疫適期及實施方法確實施行。
(六)場區、辦公室及每棟畜舍出入口均應設置腳踏及洗手消毒設備,供進出人員消毒。
(七)畜舍空出時應澈底清洗消毒,並空置1週後再消毒1次,才可引進動物飼養。
(八)注射用器械應保持清潔衛生,以避免機械性傳播病原。
(九)動物屍體處理場地應每日清洗消毒,動物屍體應依規定以掩埋、焚化或化製方式處理。
(十)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須依病原之抗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全場澈底消毒,至少每週1次
(十一)畜牧場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詳細登載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注射及消毒措施(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等事項,並經畜牧場特約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確認簽章,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十二)豬飼養場所應設置防鳥圍網措施,並於候鳥度冬季節(每年9月至翌年4月),加強防止野生禽鳥接觸豬隻。
(十三)動物運輸業者應設置「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紀錄表」,將當日執行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情形紀錄於該表,並由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人員及駕駛人確認後簽名。該表正本由動物運輸業者隨車留存,供動物防疫或相關稽查人員查驗,影本由當日運輸車輛卸載動物後隻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等人員收執備查;相關紀錄表應保存一年以供查核。
(十四)前述規定各項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規定予以處分。
 
市長鄭文燦
公告辦理本市108年度豬隻疾病豬瘟及口蹄疫防治工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7032072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本市108年度豬隻疾病豬瘟及口蹄疫防治工作。
依據:
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及13條。
二、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民國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為撲滅豬瘟及口蹄疫,提升養豬生產效率、提高農民收益,確保畜產事業之安全及永續經營。
三、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桃園市轄內之豬隻。
四、實施辦法:
(一)繼續辦理豬瘟疫苗預防注射工作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停止疫苗注射為止。
(二)豬瘟預防注射工作,由各執業及特約獸醫師或公務獸醫師指導下辦理預防注射。
(三)豬隻經豬瘟預防注射後,畜主或管理人員應設簿登記備查,並應於次月10日前填具豬瘟疫苗使用月報表,繳交至本市動物保護處彙整。
(四)豬瘟疫苗免疫適期及方法:
1、豬瘟疫苗應於豬隻健康狀況下完成至少2次免疫注射,且仔豬隻免疫時機必須配合其母豬之免疫計畫,其免疫時機如必要時得依個別疫苗廠之說明書或獸醫師(佐)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2、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每年1次於空胎時免疫注射者,其所生仔豬約於第6週及第9週時各免疫注射1次。
3、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於配種前免疫注射1次以後不再免疫者,其所生仔豬分別約於第3週齡及第6週齡時各免疫注射1次。
(五)免疫執行:豬瘟疫苗由執業獸醫師、特約獸醫師辦理或公務獸醫師指導之下辦理預防注射。本市豬瘟疫苗由公務預算購置供應。
(六)經豬瘟疫苗預防注射後或停止口蹄疫疫苗注射後,為追查該2項抗體力價分布或通知補強免疫注射,各養畜場、肉品市場應配合執行採血檢測工作,並不得拒絕。
(七)防疫及補償:
1、動物罹患豬瘟、口蹄疫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6條第1項甲類傳染病時,依同法第3章第19、20、23、26、28、29條規定辦理。
2、豬隻罹患甲類傳染病,依前述條例撲殺之豬隻補償依同法第40條規定,豬隻罹患甲類動物傳染病撲殺補償評價標準辦理,未依規定辦理免疫者,撲殺不予補償,並依規定處分。
(八)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佐)發現豬隻罹患豬瘟或口蹄疫等法定傳染病時,應立即主動向本府動物保護處報告,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處理,該場所有之動物禁止移動,畜舍場地、車輛器材及排泄物等應予嚴密消毒以防止病原蔓延。
五、前述公告各項工作,由本府動物保護處依法派員執行,豬隻所有人或管理員對該處派出人員實行查察、採血及採取相關防疫措施等均應配合及提供協助,不得拒絕,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府107年11月13日府經登字第1070286640號函通知「宇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等3家(清冊如附件)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70315360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7年11月13日府經登字第1070286640號函
通知「宇聯精密工業有限公司」等3家(清冊如附件)工廠陳述未校正原因或辦理歇業登記。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辦理。
公告事項:旨列3家公司因送達之處所不明,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茲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各受通知人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可兼具委任書及印章至本府經濟發展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告。
 
市長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0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5693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吳阿牙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12月6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2)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7005721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劉興龍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12月13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劉慶豐
公示送達鄭○維等人計1,92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70097041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鄭○維等人計1,92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鄭○維等人計1,92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張丞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