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8年度第02期

公告
公告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302236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以下簡稱環保署)「運作中高污染潛勢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調查計畫(第二期)」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海湖里海山路2段211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蘆竹區坑子口段海湖小段64-40、64-553、64-127、64-249、64-725、64-818、64-819、143-5、143-16、143-17、64-411、64-494、64-495、64-270、64-1379、64-1380、64-1381、64-1382、64-1383、64-1384、64-1385、143-30、143-31、143-32、143-33、143-40地號,共計26筆地號。
五、場址面積:52,668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276070.196E,2777388.779N(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從事硫酸、硫酸銨、磺胺酸、硝酸製造,目前狀態為營運中工廠。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高污染潛勢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調查計畫(第二期)」查證結果顯示,地下水鉛項目檢出濃度0.132毫克/公升,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1毫克/公升)。
(二)污染範圍: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工廠用地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3022361號
附件:場址套繪圖
 
主旨:公告廣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第17條及第1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高污染潛勢工廠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調查計畫(第二期)」查證結果顯示地下水鉛項目檢出濃度0.132毫克/公升,已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1毫克/公升)。本府業於107年12月13日府環水字第1070302236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
(一)地下水:桃園市蘆竹區坑子口段海湖小段64-40、64-553、64-127、64-249、64-725、64-818、64-819、143-5、143-16、143-17、64-411、64-494、64-495、64-270、64-1379、64-1380、64-1381、64-1382、64-1383、64-1384、64-1385、143-30、143-31、143-32、143-33、143-40地號,共計26筆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用於製程除外)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同法第41條第1項第1款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與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平鎮區東社段978地號土地地籍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一案(新釘R10701~R10706等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成果圖及樁位坐標成果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3253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平鎮區東社段978地號土地地籍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一案(新釘R10701~R10706等6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成果圖及樁位坐標成果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2月2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平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區小檜溪段289-140、293-7、293-22、294-19、289-152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一案(新釘C10719等5支及復樁C1等8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322138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區小檜溪段289-140、293-7、293-22、294-19、289-152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一案(新釘C10719等5支及復樁C1等8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7年12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黃傅淑香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7032723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黃傅淑香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黃傅淑香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38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1)桃縣地字第00011○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傅淑香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嘉興街63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子亮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800051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子亮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全國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張子亮。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市估字第0000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宏昌八街29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茲公告本府委託「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台灣立體停車機械產業協會(原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協會」、「中華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中華民國電梯協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僅機械停車設備)、「中華起重升降機具協會」(僅昇降設備)、「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台灣昇降設備檢查促進安全協會」、「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臺灣停車設備暨昇降設備安全協會」等12家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檢查機構,辦理本府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之竣工及安全檢查,並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使字第10800029101號
附件:
 
主旨:茲公告本府委託「中華民國工業安全衛生協會」、「台灣立體停車機械產業協會(原中華民國立體停車場協會)」、「中華民國昇降設備安全檢查協會」、「中華民國建築物昇降暨機械停車設備協會」、「中華民國電梯協會」、「中華民國電機技師公會」(僅機械停車設備)、「中華起重升降機具協會」(僅昇降設備)、「台北市機械技師公會」、「台灣昇降設備檢查促進安全協會」、「高雄市機械安全協會」、「臺灣省機械技師公會」、「臺灣停車設備暨昇降設備安全協會」等12家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檢查機構,辦理本府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之竣工及安全檢查,並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依據:建築法第77條之4第2項、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依建築法第77條之4第2項、第3項規定,委託經內政部指定之12家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檢查機構,辦理本府建築物昇降、機械停車設備之竣工檢查及每年定期安全檢查,並代為核發使用許可證。
二、委託檢查範圍:
(一)建築物昇降設備:指設置於建築物之昇降機、自動樓梯或其他類似之昇降設備。
(二)建築物機械停車設備:指附設於建築物,以機械搬運或停放車輛之停車設備、汽車用昇降機、旋轉台或其他類似之機械停車設備。
三、旨揭檢查機構執行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檢查費用,由申請人依各檢查機構所訂之收費標準支付。四、本委託事項自公告日起實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富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001042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富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富迪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19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冠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28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001047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冠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28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冠福開發建設有限公司等28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聯績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001038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聯績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聯績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擬定桃園市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工乙七)為醫療專用區及公園用地)細部計畫樁位測釘案」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000442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擬定桃園市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工乙七)為醫療專用區及公園用地)細部計畫樁位測釘案」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月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桃園區法政段650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一案(新釘C10708等11支及復樁C162等8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70327269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桃園區法政段650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一案(新釘C10708等11支及復樁C162等8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1月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107年度鑑字第14315號
【裁判字號】107,鑑,14315
【裁判日期】1071212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7年度鑑字第14315號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區縣○路○號
代 表 人 鄭文燦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黃○○桃園市政府○○局○○分局前警員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文
黃○○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實
甲、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應受懲戒事實及證據:
被付懲戒人黃○○因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事由,應受懲戒。謹將被付懲戒人之違法事實分述如下:
(一)被付懲戒人前於原桃園縣政府○○局○○分局警員任內,知悉呂○○係轄區內經營賭場之業者,不僅不為取締、查緝,反而經常出入賭場賭博,包庇賭博及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於100年2月11日及同年月18日將查緝賭場專案行動訊息,洩漏予呂員知悉,涉犯公務員包庇圖利聚眾賭博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現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案,復經臺灣高等法院判決公務員包庇圖利聚眾賭博罪(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證1),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107年9月27日判決:「上訴駁回」全案確定(證2)。
(二)審酌被付懲戒人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公務員包庇圖利聚眾賭博罪(2罪),業經最高法院判決確定,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移請貴會審理。
二、證物名稱及件數:
(一)臺灣高等法院105年11月15日105年度上訴字第1830號刑事判決書。
(二)最高法院107年9月27日106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刑事判決書。乙、被付懲戒人經合法通知,未提出答辯。
理由
一、被付懲戒人黃○○於99年8月6日至102年1月15日辭職止,擔任桃園縣政府(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局○○分局(下稱○○分局)○○隊隊員,為負有依法協助偵查犯罪及執行搜索、扣押、拘提及逮捕等法定職務之警察人員,係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公務員。
二、被付懲戒人明知呂○○長期在○○分局轄區內經營屬營利性質之職業賭場,非法提供賭博場所聚眾賭博,本於職權應進行犯罪調查,並將調查情形報告所屬長官(或檢察官),竟因與呂○○私下交好,非但未主動查緝,反經常出入呂○○經營之賭場賭博。嗣為使呂○○上開犯行免遭臨檢查緝,明知警方執行專案勤務、刑案偵查、臨檢及相關法令賦予維護治安目的等例行性及非例行性勤務內容,性質上均與國家事務及公共利益攸關,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竟基於包庇呂○○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之犯意,分別為下列犯行:
(一)被付懲戒人於100年2月11日上午1時16分許,接獲呂○○撥打其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探詢○○分局○○隊是否出勤等消息,竟利用其在○○分局○○隊值班之機會,探知○○分局○○隊警員正聚集準備進行非例行性勤務之訊息,心知時值農曆年前之春安工作期間,取締色情美容護膚、職業賭場、檢肅非法槍彈等,均為專案、臨檢勤務查緝之重點,推測有可能要臨檢或取締違法經營職業賭場,為免呂○○所營職業賭場遭受查緝,竟於100年2月11日上午1時19分許、1時24分許接續撥打電話予呂○○持用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告知「裡面很多人,可能馬上就要出去了哦!…裡面很多人,馬上要出門的樣子」、「去了哦!」等語,並應呂○○要求,在員警出勤時特別注意動向後轉知呂○○,以此方式向呂○○通風報信,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使呂○○聞訊後決定暫停賭場營運並立即解散賭客,順利躲避員警查緝,積極對呂○○所為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並與賭客聚眾對賭等犯行予以包容庇護。
(二)被付懲戒人另於100年2月18日上午4時至6時許,在○○分局○○隊擔任值班勤務,於同日上午4時56分前之某時許,探知○○分局○○隊警員正聚集準備將進行非例行性之專案勤務之訊息,推測有可能要臨檢或取締違法經營職業賭場,為免呂○○所營職業賭場遭受查緝,乃於同日上午4時56分許,以上開行動電話致電呂○○友人鍾○○(行動電話門號 0000000000 號)欲洩漏該應秘密之消息,惟鍾○○因故未接聽電話,乃於同日上午4時57分許回撥電話予被付懲戒人並告知賭場未營業,被付懲戒人遂於電話中以「打電話給你『請安』,知道了吼!」等語暗示鍾○○轉告呂○○注意,嗣呂○○打電話向被付懲戒人確認,被付懲戒人即告知「有人!」以暗示方式洩漏○○分局○○隊即將出勤之消息予呂○○。其後鍾○○於同日上午5時14分許,再度撥打電話向被付懲戒人確認、詢問「你在上班啊?」、「剛才有…出去嗎?」,被付懲戒人乃接續告以「有,有朋友出去啊!」等語,將屬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洩漏予呂○○、鍾○○知悉,使呂○○接獲鍾○○轉告上開訊息後,在警方實施臨檢查緝前,得以及時解散賭客,順利規避警方之查緝,而以上開方式,積極對呂○○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並與賭客聚眾對賭等犯行予以包容庇護。
三、案經法務部調查局北部地區機動工作站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30號刑事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犯公務員包庇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又犯公務員包庇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貳月。被付懲戒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刑事判決駁回其上訴而確定。
四、上開事實,有卷附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1830號及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862號刑事判決之記載可稽。查臺灣高等法院前揭判決認定被付懲戒人有包庇意圖營利聚眾賭博及洩漏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消息之犯行,係綜合被付懲戒人部分不利於己之供述、證人呂○○、鍾○○之證述,及刑事卷所附警察人員人事資料簡歷表、100年2月10日、2月17日○○分局○○隊勤務分配表、員警出入及領用應勤裝備登記簿、通訊監察譯文等相關證據資料,相互參酌印證,而為論斷。並依調查證據所得之直接、間接證據為合理推論,相互勾稽,說明:被付懲戒人於行為時,擔任○○分局○○隊隊員,對轄區內非法聚眾經營賭博場所者,負有取締、查緝之責。其利用擔任值班勤務之機會,分別查知○○分局○○隊員警正聚集即將出勤,時值農曆春節前夕之春安工作期間,檢警機關莫不以取締色情美容護膚、職業賭場、檢肅非法槍彈等為專案勤務查緝重點,復明知勤務內容、執行時間,均與國家事務或公共利益有深切之利害關係,均屬應維護之秘密,不得洩漏,以免助長犯罪,竟將員警即將出勤之訊息告知賭場業者呂○○,使之得以預先防範,所為業已實際提供庇護而助益他人犯罪之完成,自屬積極之包庇行為。縱被付懲戒人非主管排定或執行該等勤務計畫內容之人,亦未必實際知悉勤務計畫及內容,惟員警何時外出執行勤務,本非一般人均可輕易知悉之消息,仍屬於應秘密之消息,不得洩漏。竟將員警集結、即將進行非例行性專案勤務之訊息洩漏予呂○○,使之得以事先知悉而有所防備、規避查緝,顯係以積極行為排除犯罪阻力,使呂○○就其犯行防免事跡敗露,自當屬積極包庇賭博之行為。業已依卷證資料,逐一剖析論述,敘明理由及所為憑據,並對被付懲戒人否認有包庇圖利聚眾賭博犯行之辯解,何以不足憑採,詳敘理由予以指駁,據以論處前揭罪刑。被付懲戒人不服該判決提起上訴,復經最高法院駁回其上訴確定,有各該判決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本會合法通知其答辯,並未提出任何答辯,其違失事實已臻明確。
五、查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不得洩漏,及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致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情事。其違失行為,戕害公務員嚴謹形象,為維護官箴及公務紀律,自有懲戒之必要。又本件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前開刑事判決等證據,及被付懲戒人未提出任何答辯,已足認事證明確,故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判決。爰審酌被付懲戒人身為執法人員,未能善盡取締、查緝職責,竟洩漏勤務訊息,為聚眾經營賭博場所業者排除犯罪阻力而予包庇,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情節非輕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1款及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第一庭審判長委員石○欽
委員廖○明
委員吳○源
委員張○埤
委員黃○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書記官陳○憶
公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哺乳貓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7000924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民間團體或個人辦理哺乳貓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動物保護法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目的:提供本市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現之哺乳貓,為予以提供必要之照護,以提升動物保護機能。
二、受理期間:107年12月26日至108年3月1日
三、受委託資格與條件:本市合法立案之團體、公會、協會、財團法人、特定寵物業者、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合格志工。
四、委託辦理事項:
(一)照料由本處所運送之哺乳貓,並提供必要之照顧並送養。
(二)照料民眾拾獲通報本處後逕送之哺乳貓,並提供必要之照顧並送養。
五、委託費用計算方式。每隻補助2,000元整。
六、委託方式:欲申請之簽約機構請參照作業申辦說明逕與本單位簽訂「桃園市哺乳貓照顧契約書」。
 
處長 陳英豪
公告委託本市合法立案之獸醫診療機構、特定寵物業者、寵物餐廳、寵物美容業者及寵物用品店辦理「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成犬收容及認養」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80000122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委託本市合法立案之獸醫診療機構、特定寵物業者、寵物餐廳、寵物美容業者及寵物用品店辦理「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成犬收容及認養」。
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目的:提高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混種成犬之認養率,推廣宣導民眾認養,落實動物保護精神。
二、公告日期:自108年1月5日至108年12月15日。
三、委託單位: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
電話:03-3326742分機508
網址:www.tycg.gov.tw/animal/
四、受委託資格:本市合法立案之獸醫診療機構、特定寵物業者、寵物餐廳、寵物美容業者及寵物用品店。
五、委託辦理事項:
(一)收容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之混種成犬,推廣園區犬隻認養。
(二)推廣市民認養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混種成犬,協助犬隻認養宣導(結合受委託機構之平面或網路、張貼本處宣導海報、紅布條及轉發本處宣導摺頁等其他宣傳方式)。
六、受委託機構提供成犬飼養場所及其室內公共展示空間供民眾認養。
七、欲申請簽約機構請參照作業申辦說明及相關資料(如附件)
檢附文件逕送本處,書面審核合格者即簽訂「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混種成犬收容及認養行政契約書」。(附件資料已刊登至本府動保處網站首頁>便民服務>檔案下載)
八、其他未盡事宜逕依本案行政契約書辦理。
 
處長 陳英豪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簽約機構辦理「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混種成犬收容及認養」作業申辦說明
一、委託機關: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以下簡稱本處)。
二、受委託資格:本市合法立案之獸醫診療機構、特定寵物業者、寵物餐廳、寵物美容業者及寵物用品店(以下簡稱簽約機構),並能提供成犬飼養場所及其店面室內公共展示空間供民眾認養。
三、依據:動物保護法第14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四、實施期程:自簽約日起至108年12月15日(或經費用罄為止)。
五、委託辦理事項:
(一)收容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以下簡稱園區)之混種成犬,推廣園區犬隻認養。
(二)推廣市民認養園區犬隻,協助園區犬隻認養宣導(應結合簽約機構之平面或網路、張貼本處宣導海報、紅布條及轉發本處宣導摺頁等其他宣傳方式)。
六、委託費用給付方式:(請詳見契約書)
(一)犬隻收容以每日100元計算收容費用。若認養成功則每隻獎勵1,000元(例如:當月認養2隻犬隻,則當月收容費用另增加1,000X2=2,000元獎勵金,依此類推)。移出簽約機構當日不計委託費用。經認養之犬隻如於10日內退回或棄養,則不列入已認養隻數。(若當月無法扣除獎勵金於次月扣除。)
(二)簽約機構應於民眾認養犬隻時,請其填具桃園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認養犬隻切結書(以下簡稱認養切結書,如契約書附件6)並於認養日(即認養切結書所載日期)起7日內,通知本處補給犬隻(請將認養切結書、收容資料卡及民眾身分證影本資料傳真園區:4861765,並電洽園區:4861760,確認資料傳送成功),並將認養切結書第1聯於補給犬隻車輛隨車繳回(第3聯請於申請核銷時繳回本處),如逾期通知本處,得予以記點,簽約機構累計記點3次,本處得終止契約,且不給付記點第3次當月委託費用。
(三)每隻犬隻於同一簽約機構最多給付4個月收容費用,若簽約機構願意無償收容該犬逾4個月繼續供民眾認養,須簽立無償收容切結書,惟本處仍保有隨時帶走收容犬隻之權利。犬隻收容期滿4個月後,本處得將改由其他犬隻替換,增加園區其他犬隻曝光率及認養率。簽約機構每月可評估犬隻適應情形,確認是否更換犬隻,如欲更換須提前1週以上告知本處。108年度委託費用最多計算至12月15日。簽約機構收容犬隻4個月期間平均月認養率未達3成,本處得終止契約。
(四)每間簽約機構至少須收容1隻犬隻,至多申請5隻犬隻。
(五)本案以該月實際收容日(不含移出日)計算當月委託費用,並於次月10日前申請核銷,逾期不受理。
(六)依說明九、作業步驟(五)提前送回之犬隻,由本處送回園區收容,簽約機構應將該犬隻相關資料保留供後續核銷用(請確認其收容日數並記錄於委託費用明細表,如契約書附件2)。更換犬隻請務必提前通知本處,以利後續犬隻替換安排。(如係可歸責於簽約機構之責任,則該犬隻得由簽約機構送回園區)
七、民眾認養優惠及獎勵措施:該犬隻免收寵物晶片植入手續費(含寵物登記)、免費絕育、免費注射當年度狂犬病及犬七合一疫苗。
八、審核辦法:(本處實地勘察時將予以審查)
(一)飼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飼養設施指為飼養收容犬隻,以籠架、圍欄、房舍或其他方式限制活動之設施,該設施內應具有提供其飲食、飲水、休息之設備。
2.飼養設施底面積(包括固定式籠架之底面積):15公斤以上之犬隻:每隻2平方公尺以上。
3.高度:需供犬隻自由伸展高度。
4.設施底部有間隙者,應小於犬隻腳掌可陷入之寬度。
5.足供犬隻自由伸展肢體及迴旋活動之空間。
(二)提供平面配置圖(附註飼養設施底面積含活動空間)
(三)建物謄本(特定寵物業者及獸醫診療機構可免)
(四)寵物美容業者、寵物用品店須提供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同意設立商業登記核准函或可證明其營業項目符合本案委託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登記項目須符合受委託資格)。
九、作業步驟:
(一)本處進行混種成犬生體檢查、檢驗特定血液傳染病(心絲蟲病、犬型艾利希體症/嗜吞噬球無形體症、片狀邊蟲症、萊姆病)、初步行為評估、篩選及晶片植入、絕育及狂犬病、犬七合一疫苗注射(犬瘟熱、傳染性肝炎、出血型鉤端螺旋體症、傳染性支氣管炎、黃疸型鉤端螺旋體症、犬小病毒腸炎、副流行性感冒),並完成絕育。
(二)前款工作完成後,配送犬隻至本市轄內簽約機構,若簽約機構欲親自挑選犬隻則需先至園區挑選,若該犬隻已被民眾預約則不得挑選,犬隻須完成前款程序後,始得帶離園區。
(三)配送過程由本處派車執行配合運送,或由簽約機構至園區載運混種成犬(須配合園區時間並先預約)。
(四)園區犬隻運往簽約機構或運回園區,應以「行政委託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收容犬隻運送點交單」簽收(簡稱送交單),由簽約機構加蓋原簽約章(或店章),本處亦蓋印印章以示證明。
(五)於簽約機構收容未滿1個月期間,除患有法定傳染病、死亡、吠叫不已、自虐行為、出現攻擊性行為或其他經本處同意之情形外,一律不准退回。有上述原因欲退回時,應於上班時間通知本處派車運回處理,並將該犬隻相關資料保留供後續核銷用。收容期間簽約機構如自行(限獸醫診療機構)或至獸醫診療機構進行必要性醫療處置,本處不另給付醫療費用。
(六)年滿20歲者始能辦理犬隻認養及寵物登記,簽約機構應請認養飼主填寫認養切結書1式3份(可複寫,第1聯繳交園區,第2聯交付認養飼主,第3聯作為核銷時申請文件),並影印認養飼主身分證及確認其連絡電話。
(七)簽約機構應告知認養飼主如欲辦理退養,應於1個月內送回園區,並告知認養逾1個月棄養,園區將收取費用(收容及處理費2,500元),且該認養飼主列為動物保護法不得再飼養寵物名單。
(八)基於保護動物精神及杜絕認養績效不實浮報,本處得對認養飼主以不定期電話或實地訪查方式,瞭解犬隻飼養收容狀況,簽約機構辦理認養時,應告知認養飼主本處後續之追蹤權利。
(九)簽約機構應於公共展示處擺放本處製作之認養宣導海報、紅布條等,如有認養籠位應掛放本處製作之掛牌。
十、受理申請收件時間:自公告日起至108年11月1日前完成申請手續。
十一、申請檢具文件:
(一)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簽約機構辦理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混種成犬收容及認養作業簽約申請表(以下簡稱簽約申請表,1式2份)。
(二)桃園市簽約機構推廣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混種成犬收容及認養計畫說明書
(以下簡稱計畫說明書,1式2份)。
(三)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簽約機構辦理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混種成犬收容及認養行政契約書(以下簡稱行政契約書,正本2份,副本1份)。
(四)本市獸醫診療機構開業執照或本市特定寵物業許可證、寵物餐廳認證證明、寵物美容業者及寵物用品店(提供設立商業登記核准函或相關證明符合登記項目證明:寵物美容服務業及寵物用品店)。
(五)簽約機構所指定匯款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1份。
十二、審核程序:
(一)本處依申請者之簽約申請表、證件及計畫說明書作書面審核。
(二)書面審核合格者,即與其簽訂行政契約書,簽約後,本處將不定期派員進行實地查核及稽查。
十三、注意事項:
(一)簽約機構於簽約前請務必詳閱行政契約書。
(二)簽約機構若未依約或有違反事項經本處命限期改善而未改善者,本處得予解約,且不給付當期委託費用。
(三)本計畫因故無法進行時,本處保有修改、變更或暫停本計畫之權利,如有未盡事宜,悉依本處相關規定或解釋辦理,並得隨時補充公告之。
公告受處分人黃○誠(案件列管編號:107231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700863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誠(案件列管編號:107231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誠於107年10月10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晉元路216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桃園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何俊才)。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李○竤(案件列管編號:108006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005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竤(案件列管編號:108006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李○竤於107年9月19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898號停車場內,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臺南市歸仁戶政事務所歸仁辦公處(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黃○立(案件列管編號:108008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012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立(案件列管編號:108008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立於107年9月1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樹仁三街21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桃園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蔣○鴻(案件列管編號:108009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017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蔣○鴻(案件列管編號:108009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蔣○鴻於107年10月29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392號後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專員吳忠穎)。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陳○○莊(案件列管編號:108020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003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莊(案件列管編號:108020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莊於106年7月2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48巷9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已離境,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林哲暉)。
 
局長 黎文明
公示送達私立金科文理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以108年1月9日府教終字第1080005913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0094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金科文理短期補習班,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以108年1月9日府教終字第1080005913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私立金科文理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以108年1月9日府教終字第1080005913號裁處書,予以撤銷立案處分。經查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私立金科文理短期補習班」設立人:黃○健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私立傳書美語短期補習班、藍○羨君(私立傳書美語短期補習班設立人)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8年1月2日府教終字第1070330495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007514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傳書美語短期補習班、藍○羨君(私立傳書美語短期補習班設立人)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本府108年1月2日府教終字第1070330495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有關「私立傳書美語短期補習班」因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本府108年1月2日府教終字第1070330495號函,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經查該班現址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且設立人查無個人戶籍地,符合行政程序法第78條所訂送達之處所不明者,致無法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私立傳書美語短期補習班」設立人(負責人):藍○羨君,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鄭紹吉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0810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鄭紹吉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鄭紹吉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95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2○號
四、事務所名稱:全富發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五街76號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0077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朱○鎮君、冉○頤君及李○茹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7年12月24日及107年12月20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公示送達陳○傑等人計1,00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70101899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陳○傑等人計1,00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傑等人計1,007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請假
秘書 楊筱涵 代行
公告「108年度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新行字第1070321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108年度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
依據:
一、有線廣播電視法第44條第1項。
二、有線廣播電視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3項。
三、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收費標準」(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105年1月30日通傳綜規字第10540002060號令)辦理。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核准108年度市轄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收視費用如下:
(一)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每戶每月以新臺幣(以下同)510元為上限。
(二)本市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多元頻道組合及服務方案費用標準:
1、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A組:每月每戶200元(21個頻道)。
(2)B組:每月每戶530元(現有基本頻道組合搭配套餐1或套餐2,套餐各含2個精選HD頻道)。
(3)C組:每月每戶609元(現有基本頻道組合搭配500G超級錄影機(PVR))。
2、北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A組:每月每戶200元(22個頻道)。
(2)B組:每月每戶530元(現有基本頻道搭配DiscoveryAsia、Discovery科學、DMAX等3個頻道)。
(3)C組:每月每戶530元(現有基本頻道搭配Diva、E!Entertainment、EVE等3個頻道)。
(4)D組:每月每戶550元(現有基本頻道搭配Diva、E!Entertainment、EVE頻道、DiscoveryAsia、Discovery科學、DMAX等6個頻道)。
3、南桃園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1)A組:每月每戶200元(26個頻道)。
(2)B組:每月每戶1,200元(現有基本頻道搭配20M光纖寬頻上網服務)。
(3)C組:每月每戶599元(現有基本頻道搭配超級錄影神器)。
(三)裝機、復機及移機之收費上限標準如下:
1、裝機費:
(1)主機裝機費:1,000元。
(2)單一分機裝機費:於主機裝機時設置費為100元;於主機裝機後設置者為300元。
2、復機費:
(1)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後申請復機者,視為新裝機戶,比照一般裝機費收費。原訂戶在契約終止3個月內(含3個月)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但停機係因原訂戶違反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第12條第3項規定者,不在此限。
(2)原訂戶在契約有效期間內暫停收視未逾3個月而申請復機者,免收復機費。逾3個月,再申請復機者,每戶收復機費200元;暫停收視期間不得收取基本頻道收視費用。
(3)移機費:室內者,每機500元;室外者,每機800元。
二、附帶決議:
(一)系統經營業者應配合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以下簡稱NCC)規劃多元選擇付費機制及法規修正期程,俟NCC多元選擇付費法制化完成後6個月內,提出多元選擇付費收費方案及頻道組合,多元選擇付費方案應保障市民收視權益與顧及頻道內容產業的發展,並送本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審議。
(二)系統經營業者已提出之108年度多元頻道分組方案,應依有線廣播電視法第29條等相關規定向NCC申請營運計畫變更許可後執行;另就所報其他多元服務方案本府有線廣播電視系統費率委員會洽悉,系統經營業者並應善盡主動告知義務,明確揭露多元方案內容供收視戶選擇,不得拒絕收視戶申請。
(三)系統經營業者應於108年12月31日前完成基本頻道全面以高畫質(HD)播出。
(四)系統經營業者於既有基本頻道數量上,酌增頻道數量,所增頻道應依相關法規送審;另於頻道位置異動、上下架之情形,亦應依相關法規送審及播放,並注意消費者權益保障,確實通知收視戶及提供相關賠償或退費措施。
(五)系統經營業者對於本府社會局登記有案之低收入戶應維持免裝機費及免基本頻道收視費,並享有上網優惠;中低收入戶每月基本頻道收視費以半價計收,系統經營業者應主動善盡告知義務,並請本府社會局及區公所協助宣導。
(六)系統經營業者應提供月繳、雙月繳、季繳、半年繳、年繳等繳費方式供收視戶選擇。雙月繳(含)以上預繳戶的基本頻道收視費用,應考量收費成本及資金利息等因素提供折扣優惠措施,由系統經營業者與收視戶雙方約定收費。
(七)系統經營業者應積極推廣包括社群媒體、APP、免付費客服專線、官方網站等多元客服管道,以便收視戶利用;另如遇斷訊情形,應運用多元管道通知收視戶,且主動告知相關賠償或退費權益資訊。
(八)系統經營業者於桃園市政府執行108年度有線電視系統業者服務品質暨收視戶滿意度調查之結果,整體滿意度之平均值應達到75%。
(九)系統經營業者須配合市府執行纜線清整計畫,配置值班人員進駐「道路挖掘管理暨資訊聯合服務中心」,即時處理纜線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以及指派固定員額執行有線電視纜線自主清整,共同維護市容環境整潔。
(十)系統經營業者使用之定型化契約須符合「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有線播送系統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及消費者保護法等相關規定,並於公告後兩周內提送本府核備。
(十一)系統經營業者應積極推廣社區服務及公用頻道,以善盡社會責任。
(十二)相關執行成果將作為下一年度費率審議之依據。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