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8年度第04期 |
| ◆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41(部分坵塊)等87筆地號(35處農地坵塊)之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70327926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41(部分坵塊)等87筆地號(35處農地坵塊)之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107年8月31日府地重字第1070219742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府前以105年9月7日府環水字第1050220206號公告暨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施行細則第10條公告以下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查上述農地原係因土壤污染物管制項目高於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而予以公告,現因位處本市大園區菓林市地重劃區重劃計畫書公告地號內,經辦理土地重劃計畫及開發等事項,後續土地使用分區屬住宅區、商業區、學校用地、道路用地等用途,已非屬農牧用地且土壤污染物濃度均低於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本市大園區竹圍段拔子林小段3-41(部分坵塊)、3-85(部分坵塊)、3-86(部分坵塊)、28、28-10、28-11、28-12、28-15、28-16、28-27、28-28(部分坵塊)、28-29、28-30、31、31-4、31-6、31-21、31-28、31-29、31-30、31-39、32、32-1、33-5、33-17、35-6、35-8、35-11、35-13、35-19(部分坵塊)、35-24(部分坵塊)、35-25、35-26(部分坵塊)、35-38(部分坵塊)、35-52、35-53(部分坵塊)、35-60、35-61(部分坵塊)、35-62、35-64(部分坵塊)、35-80(部分坵塊)、35-82、35-83(部分坵塊)、35-85(部分坵塊)、35-86、35-87、35-88、35-89、35-121、35-126(部分坵塊)、35-130、35-131(部分坵塊)、35-143、35-147、35-153、35-155、35-159、45-6、45-8(部分坵塊)、45-9(部分坵塊)、45-10、45-11(部分坵塊)、45-14、47-4(部分坵塊)、47-28(部分坵塊)、48-1(部分坵塊)、48-2(部分坵塊)、48-7(部分坵塊)、48-10、48-20、48-25(部分坵塊)、198-1、198-15、198-16地號及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261-5(部分坵塊)、261-6、261-7、261-8、261-22(部分坵塊)、261-24、271-2、271-3、271-4(部分坵塊)、271-11、271-16、271-17、271-18等87筆地號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暨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
| ◆ 公示送達私立私立新象美術短期補習班等7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032844號
附件:送達名冊
主旨:公示送達私立私立新象美術短期補習班等7件違反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事件之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本公告之翌日起30日。
二、公示送達名冊所列7件短期補習班,因現址皆已無補習班營業事實,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致主旨所述文書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三、上開文書請補習班設立(負責)人,儘速攜帶身分證、印章逕向本府教育局終身學習科領取。
市長 鄭文燦 |
| ◆ 廢止「桃園市政府審查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綜字第1080000660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審查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 有關請求人因哲園工業有限公司解散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80019764號
附件:
主旨:有關請求人因哲園工業有限公司解散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08年1月19日保普墊字第1086000961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領哲園工業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108年1月30日至3月19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勞退業務辦公室)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金結餘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
| ◆ 本市暫定古蹟「蘆竹慎德居」公告延長期限為108年1月28日至108年7月27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703262541號
附件:
主旨:本市暫定古蹟「蘆竹慎德居」公告延長期限為108年1月28日至108年7月27日。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及107年7月27日暫定古蹟處理小組會勘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名稱:蘆竹慎德居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山林路二段829巷36號。
四、暫定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其地號:蘆竹區坑子外段草仔崎小段338地號,總面積1,411平方公尺。
五、公告理由: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3項規定,本公告期限延長一次。
六、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03、104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六個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罰金:一、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遷移或拆除古蹟。二、毀損古蹟、暫定古蹟之全部、一部或其附屬設施」、「有前條第一項各款行為者,其損害部分應回復原狀;不能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賠償其損害。前項負有回復原狀之義務而不為者,得由主管機關代履行,並向義務人徵收費用。」
七、暫定古蹟於審議期間內視同古蹟,應予以管理維護。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暫定古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時,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之規定,自本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592),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電話:02-85126000)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8年揮發性有機物及連續自動監測污染源調查及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8001017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辦理「108年揮發性有機物及連續自動監測污染源調查及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揮發性有機空氣污染物管制及工廠巡查工作。
(二)針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列管之設備元件進行檢測。
(三)協助審查石化業、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業、汽車製造業、合成皮製造業及膠帶業等行業別法規規範之申報資料。
(四)加油站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與管制。
(五)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專案管制。
(六)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連線資訊系統更新維護及傳輸資料審核。
(七)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與連線設施宣導、功能查核及法規符合度查核作業。
(八)推動固定污染源及防制設備即時監控管理工作。
(九)協助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稽查檢測作業。
(十)協助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稽查、處分及處分後改善追蹤作業。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大墩十九街186號3樓之1。
(三)連絡電話:(04)2329-3771。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彭文良技士,電話:(03)338-6021分機1215。
市長 鄭文燦 |
| ◆ 「觀音區草漯第一、三、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與毗鄰再發展區未興闢道路開闢工程」第1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0800221922號
附件:
主旨:「觀音區草漯第一、三、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與毗鄰再發展區未興闢道路開闢工程」第1場公聽會。
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辦理「觀音區草漯第一、三、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與毗鄰再發展區未興闢道路開闢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4日(星期四)下午2時整。
三、地點:本市觀音區草漯老人文康活動中心(本市觀音區大觀路一段579-1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中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
五、聯絡電話:03-3322101#6755。
市長 鄭文燦 |
| ◆ 公告委託國立中央大學辦理「108年度桃園市富林溪南岸至後湖溪北岸藻礁區調查及保護評估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管字第10800215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國立中央大學辦理「108年度桃園市富林溪南岸至後湖溪北岸藻礁區調查及保護評估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08年1月19日起至109年1月18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藻礁相關背景資料收集、繪製及覆蓋率調查。
(二)依據藻礁現況,評估適當保護方案。
(三)擬定自然地景評估報告。
(四)辦理指定自然保留區相關會議及擬具相關管理維護計畫草案。
三、受委託單位:
(一)名稱:國立中央大學。
(二)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五權里中大路300號。
(三)聯絡電話:(03)4227151。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工程管理科黃子庭,電話:(03)3865711分機108。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 公告委託中華民國溪流環境協會辦理「108年度桃園市海岸地區生物多樣性指標調查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海保字第10800221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中華民國溪流環境協會辦理「108年度桃園市海岸地區生物多樣性指標調查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08年1月5日起至108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濱海陸地生態調查
(二)潮間帶生態調查
(三)近岸海域生態調查
(四)許厝港濕地河川出海口水質調查
(五)許厝港濕地棲地營造之生態環境監測
(六)生態調查成果呈現
1、製作生態介紹影片
2、製作生態調查成果數位化圖鑑或手冊
(七)生態環境教育方案撰寫
三、受委託單位:
(一)名稱:中華民國溪流環境協會。
(二)地址:臺北市文山區萬安街44巷8之2號1樓。
(三)聯絡電話:(02)25773532。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海岸管理工程處生態保育科陳玫蓉助理工程員,電話:(03)3865711分機305。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
| ◆ 公告有關張峰溢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263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張峰溢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張峰溢。
二、身分證字號:Y12034****。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5○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峰溢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里28鄰文中路47巷17號9樓。
六、建築師證書:107年4月18日建證字第750○號。
市長 鄭文燦 |
| ◆ 公告有關謝恩倉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188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謝恩倉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謝恩倉。
二、身分證字號:A12411****。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5○號。
四、事務所名稱:龍謙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楊梅區文化街550巷1弄8號。
六、建築師證書:94年4月1日建證字第496○號。
市長 鄭文燦 |
| ◆ 公告有關楊忠仁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183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楊忠仁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楊忠仁。
二、身分證字號:A12490****。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5○號。
四、事務所名稱:楊忠仁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南華街60號6樓之1。
六、建築師證書:100年4月7日建證字第586○號。
市長 鄭文燦 |
| ◆ 註銷本市地政士楊連淼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2161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楊連淼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楊連淼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56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1)桃市地字第00018○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正揚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福街62號8樓之1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 核發本市黃秀忠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2672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黃秀忠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秀忠
二、證書字號:(87)台內地登字第0227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2○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秀忠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547號11樓
市長 鄭文燦 |
|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府衛醫字第1080014695號 |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府衛醫字第1080014695號
被懲戒人:宋○豪
出生年月日:民國59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U1200○○○○○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診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醫執字第U1200○○○○○號
被懲戒人因違反醫師法事件,經桃園市政府移付懲戒,本會依法決議如下:
主文:
處被懲戒人自108年4月17日起停業1個月處分,並應於1年內接受額外12小時醫學倫理繼續教育課程及12小時法律相關課程。
事實:
一、被懲戒人宋○豪醫師於本市○○○○○診所擔任負責醫師,其聘雇未具醫師資格者余○晴、陸○瑋、黃○琪、顏○萱、謝○霖及李○麟等6人於非核准登記之診所範圍從事局部麻醉、拔牙、切牙、洗牙等醫療業務,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審認屬違反醫師法第28條規定之共同正犯,案經被懲戒人於107年11月26日到場陳述時坦承不諱,並表示願意接受緩起訴處分書之處分。
理由及法律依據:
一、按「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五、前4款及第28條之4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1個月以上1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醫師法第25條、第25之1條定有明文。
二、被懲戒人為診所負責醫師,理應負監督管理之責,惟其聘用未具醫師資格者余○晴等6人長期執行局部麻醉、拔牙、切牙、洗牙等醫療業務,核屬該當醫師法第25條第1款及第4款之規定,經本會決議依同法第25條之1第1項第2款、第3款規定懲戒如主文。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主任
委員王○彥委 員林○明
委 員謝○發
委 員郭○豪
委 員鄭○平
委 員楊○達
委 員黃○輝
委 員林○敏
中華民國108年1月25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20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
| ◆ 公告商井實業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022011號
附件:公司申復清冊
主旨:公告商井實業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涉有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申復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及第28條之1。
公告事項:冊列商井實業有限公司等18家公司於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向本府提出申復,逾期未申復或申復無理由,即依同法規定命令解散。
市長 鄭文燦 |
| ◆ 公告宏銧企業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022025號
附件:公司命令解散清冊
主旨:公告宏銧企業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涉有設立登記後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暨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6個月以上之情事,經本府命令解散處分,並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宏銧企業有限公司等27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請於公告日起35日內依據「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規定至本府辦理解散登記,逾期即依公司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 公告宏展精密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022040號
附件:公司廢止登記清冊
主旨:公告宏展精密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經本府命令解散,逾期未依「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辦理解散登記,爰依規定廢止公司登記,經通知公司及負責人皆遭退回在案,特此公告,以示送達。
依據:公司法第10條、第28條之1、第397條第1項暨公司登記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冊列宏展精密有限公司等22家公司,核有違反公司法第10條第1款、第2款規定,經本府命令解散後,逾期未辦理解散登記,本府依同法第397條第1項規定廢止公司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0573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邱○玲君、葉○豐君及李○煙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1月28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
| ◆ 調整107年12月12日「108年度桃園市振興商圈商機補助計畫」原公告內容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80030093號
附件:
主旨:調整107年12月12日「108年度桃園市振興商圈商機補助計畫」原公告內容。
依據:桃園市振興商圈商機補助要點。
公告事項:原補助計畫之「提案活動辦理時間」調整為108年3月1日至108年11月30日止。
市長 鄭文燦 |
| ◆ 公告「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零工九)」樁位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800323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南崁地區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案(零工九)」樁位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8年2月1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蘆竹區公所及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 公告登錄「泰雅族Msbtunux群Lmuhuw」為本市口述傳統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800245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登錄「泰雅族Msbtunux群Lmuhuw」為本市口述傳統。
依據: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111條、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4、5條、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
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項目名稱:泰雅族Msbtunux群Lmuhuw。
二、型態:史詩、神話、傳說、祭歌、祭祠、俗諺。三、登錄項目內容描述:
(一)Lmuhuw是泰雅族語言智慧的結晶,係以口說或吟唱的方式,在開會、談判、提親、結婚、祖靈祭、交誼等各種場合,將所欲傳遞的訊息以象徵、比喻的手法呈現。透過吟唱傳承族群歷史、慣習與生態環境,其中Msgamil史詩吟唱保留了族群起源、族群遷徙、祖先遺訓等族群認同要素,具高度文化資產價值。
(二)W○tanT○nga係大嵙崁流域少數能吟唱Lmuhuw泰雅古謠,其Msgamil(史詩吟唱)更為Lmuhuw精髓,並熟稔泰雅傳統樂器縱笛、口簧琴的製作及吹奏,為族群保留傳統技藝與文化,且戮力傳承其傳統文化與技藝。
四、登錄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符合「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款、第2款登錄基準:
1、Lmuhuw包含泰雅族歷史脈絡、生活方式及環境史等,描述族群遷移、部落和祖先名稱等族群認同,具豐富的文化內涵。
2、泰雅傳統吟唱以傳統曲調,依情境即興填詞,其呈現形式與實踐,仍維持傳統方式。
(二)符合「原住民族文化資產處理辦法」第10條第1至4款登錄基準:
1、Lmuhuw為泰雅語言智慧的結晶,以口說或吟唱的方式用於各種場合,透過吟唱傳承族群歷史、慣習與文化生態環境,且吟唱內容可追溯祖先源起,是系譜世代關聯的重要依據。
2、Msgamil史詩吟唱內容彰顯泰雅族遷徙、墾拓過程、部落及家族組織的形成過程,展現泰雅族的環境智慧,具重要意義。
五、口述傳統保存者之基本資料:
(一)姓名:W○tanT○nga(林○福先生)。
(二)出生年:1930年出生。
(三)所在地:桃園市復興區。
(四)聯絡地址:桃園市復興區○○○○○○○○○○。
六、保存者登錄理由及法令依據:
(一)符合「口述傳統登錄認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4條第1款至3款:
1、W○tanT○nga自幼生長在泰雅族部落,Lmuhuw與Msgamil皆傳承自其父執輩,能表達族群文化歷史脈絡。
2、W○tanT○nga能以Lmuhuw吟唱Msgamil古訓及遷徙史,熟稔泰雅傳統樂器口簧琴的製作與吹奏,是當今少有能完全、精準掌握泰雅語語言與文化知識者。
3、W○tanT○nga積極參與各種展演活動,具高度傳承及保存意願,並戮力傳承其技藝。
七、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條、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號)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 註銷桃園市影印協會立案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8002872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桃園市影印協會立案登記。
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立案之人民團體資料:
(一)名稱:桃園市影印協會
(二)會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北路68號
(三)理事長:陳○彩
(四)註銷原因: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解散。
二、經公告註銷之人民團體,其立案證書及圖記自公告日起失效。
三、上開人民團體自公告日起不得以該會名義對外行文,該協會所負之債權、債務悉依人民團體法及民法有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
| ◆ 註銷本市地政士劉柏頡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03068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劉柏頡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劉柏頡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0270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0○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柏頡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大興路345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魏世青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800331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魏世青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全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二、姓名:魏世青。
三、開業證書字號:(100)桃市估字第00003○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南勢二段138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
| ◆ 公告有關蔡宗烈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0304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蔡宗烈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蔡宗烈。
二、身分證字號:Q10159****。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5○號。
四、事務所名稱:蔡宗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302號之4。
六、建築師證書:82年5月20日建證字第304○號。
市長 鄭文燦 |
| ◆ 公示送達本府107年12月18日府社兒字第1070313412號催課通知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8003120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7年12月18日府社兒字第1070313412號催課通知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洪○通君,71年9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23****)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9條規定,本府於107年7月18日府社兒字第1070170529號裁處書裁處臺端應接受20小時親職教育輔導,限期於107年10月31日前完成。因臺端住居所不明,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 公告受理「108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80013367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十四之(八)
主旨:公告受理「108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
依據: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8年2月12日起至108年10月31日止。
二、計畫補助額度:總經費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整。
三、受理申請期間:同公告日期,收件截止後辦理審議,審議時間另定之。
四、申請規模:依據本辦法(附件1)第5條規定辦理。
五、108年度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附件2):「老街溪兩側更新地區」及「中壢區新明路、民權路、中央西路、義民路圍成之街廓」、「桃園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中壢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內壢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楊梅區富岡火車站周邊」、「大溪老街保存區」、「大溪區仁義里、仁善里及仁文里老舊社區」、「龍潭區三坑老街周邊」、「桃園區舊城區周邊」、「龜山區桃林鐵路兩側」、位於都市計畫區且屋齡15年以上之本市國宅座落土地、本府建築管理處老屋健檢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為「D、E級(經判定屬於結構安全確有疑慮或尚有疑慮,下同)」之建築物座落土地。
六、以本府建築管理處老屋健檢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為「D、E級」之建築物座落土地為條件申請者,需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且申請項目應包含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已辦理詳評者則免),作為後續都市更新處理方式之依循。
七、申請資格:
(一)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4款及第14條規定之實施者。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八、申請補助項目:詳本辦法附表。
九、補助額度由委員會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環境貢獻度酌予補助:每案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位於本府公告為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五,除因政策或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核准外,其補助額度均不得逾一千萬元。
十、申請應檢附書件:
(一)申請資料檢核表。(附件3)(二)申請函。(附件4)
(三)計畫說明書,視申請經費類別及整合情形繳交下列3項之其中一項:
1、申請規劃設計補助計畫書(附件5)及其摘要表(附件6)。
2、申請補助計畫書(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附件7):依據本辦法第8條規定之項目擬定。
3、申請補助計畫書(已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附件8)及其摘要表(附件9)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之項目擬定)。
(四)附件冊。(詳見附件3申請資料檢核表)
(五)格式:
1、申請規劃設計補助計畫書、申請補助計畫書: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彩色雙面印刷,左邊膠裝,並應依據本公告規定之格式撰寫。(詳附件5、7及8)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以A3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彩色雙面印刷,左邊膠裝。
(六)份數:需檢附申請計畫書1式3份,光碟3份黏貼於補助計畫書封底內頁(所有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文件內容、簡報檔應燒錄於同一張光碟內,申請書檔案為word格式,附件檔案資料為pdf格式,簡報檔案為powerpoint格式(簡報範本詳見附件10)。十一、申請流程:詳附件11。
十二、同意書格式:詳附件12。
十三、受理及執行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十四、相關事項:
(一)申請文件經審核不符規定或審核結果需修正者,受理單位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本辦法第5條第1項第1~3款及同條第2項規定之建築物,其實施工程補助經費,除需符合本辦法第10條規定之補助上限外,另需依地面層以上總樓地板面積計算補助經費,每平方公尺補助上限為3000元。
(三)下列情形或實施工程項目不予補助:
1、申請突出建築物外緣之懸掛式招牌更新,未於成果報告書核定前檢附廣告物許可證者。
2、陽台地坪修復。
3、建築物經耐震能力評估結果為確有安全疑慮,且未具文化歷史保存價值者。
4、申請耐震補強工程補助經費占總申請實施工程補助經費半數以上者。
5、申請門窗更新補助經費,未規劃使用符合環保節能標章之建材者。
(四)下列情形不予補助或酌減補助經費:
1、申請兩處以上突出建築物外緣之懸掛式招牌更新者。
2、既有違章建築未配合拆除或美化者(申請者應於計畫載明不影響公共安全及公眾通行等情形),並以調降總補助經費10%為上限。
(五)本年度預算如不足以支應申請案件,本府將另行公告截止受理日期。
(六)執行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檢查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經檢查執行進度落後者,應檢討落後原因,提出改善措施,並通知執行機關。執行進度落後情形嚴重,經執行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執行機關得中止補助;經執行機關核定中止補助者,不得要求撥付該階段補助經費。
(七)其餘事項依本辦法及都市更新條例辦理。
(八)本公告附件請至下列網址下載:https://reurl.cc/eWYDM
市長 鄭文燦 |
| ◆ 公示送達趙○揚等人計91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00812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趙○揚等人計91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趙○揚等人計91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