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8年度第06期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辦理體育活動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體全字第1080042406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辦理體育活動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辦理體育活動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補助辦理體育活動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6月23日府體全字第1040162193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2日府體全字第1080042406號令修正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配合國家體育政策,擴展運動風氣,厚植運動實力,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執行機關為本府體育局(以下簡稱體育局)。
三、本要點補助之對象及補助項目如下:
(一)補助對象:
1、依法核准立案以本府為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民間團體。
2、桃園市體育會及所屬各單項委員會、桃園市各區體育會。
3、桃園市各區公所。
(二)補助項目:參照「全國性體育團體經費補助辦法補助基準表」辦理。
四、申請補助,應依活動性質、規模、日數、參加人數、組(隊)數、收費狀況、其他機關補(捐)助及成果效益等情形酌予補助,其補助原則如下:
(一)各民間團體辦理體育活動,每年補助不得逾二次。
(二)本要點得與中央機關補助款合併運用,並應詳填經費概算及收支結算表。
(三)同一活動除有特殊原因,經專案核定者外,以不重複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補助為原則。
(四)研習活動以補助講師費及印刷費為限。
五、補助額度:
(一)舉辦各區性體育活動,每一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萬元。
(二)舉辦未滿八縣市參與之區域性或全市性體育活動,每一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十萬元。
(三)舉辦含有八縣市以上參與之全國性體育活動,每一活動最高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四)舉辦國際性、政策性及具傳統特色之全市性以上大型體育活動,得專案辦理。
六、申請補助應函文檢附活動申請計畫書、經費概算表及競賽規程送體育局辦理。如為舉辦國際性或全國性體育活動,並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可之證明文件。
七、辦理國際性、全國性體育活動須於活動前六個月,向體育局提出申請;其他體育活動須於活動前三個月,向體育局提出申請。
八、經本府核定補助之活動,應列名本府為補助機關。
九、對於申請補助事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不予補助或撤銷、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一)不予補助情形:
1、為特定個人舉辦活動。
2、比賽獎金及單價逾一萬元以上之資本門設備。
3、年度經費已不足支應。
(二)撤銷、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回補助款情形:
1、未按核定計畫執行。
2、未依規定使用經費或核銷。
3、經體育局辦理考核而成效不佳。
4、妨害其他機關、團體申請或執行。
5、有影響本府聲譽之情形。
有前項第二款情形之一者,該年度及下年度不得受理該機關、團體之補助申請。
十、受補助機關、團體應依計畫所定時間完成活動辦理,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
(一)支出憑證簿。
(二)經費概算及收支結算表。
(三)原始憑證,貼於粘貼憑證用紙並加蓋各職章。
(四)成果報告(一式二份)。
(五)足資證明活動人數及辦理型式之活動照片八張。
(六)核定補助函。
(七)原活動計畫。
(八)跨行通匯資料表。
(九)領據正本。前項活動如為十一月及十二月份辦理者,應於十二月十日前完成核銷。
十一、活動經費來源、支出憑證、結餘款等未盡事宜,依「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辦理。
十二、核定計畫涉及名稱、時間及地點變更,應於計畫執行前十四日內函報體育局,經核准後辦理變更。
十三、體育局得派員訪視督導,並考核補助款使用績效,列為下次申請補助之參考。
十四、本補助案如涉及財物或勞務採購,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五、特殊性體育活動經體育局專案簽准及體育局委託辦理之活動,不受本要點限制。
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捷開字第108004661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原則」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秘書長李憲明代行
 
 
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原則
壹、總則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取得捷運設施用地,並有效利用土地資源,促進地區發展與實現都市計畫,由本府徵求投資人辦理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案(以下簡稱開發案),使參與開發案之土地所有權人、投資人及主管機關等權益關係人共享開發土地利益,就各權益關係人以開發完成樓地板抵付分配權值之作業規範,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府為辦理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各項權值評估、協議及徵求投資人等相關事宜,由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執行之。
三、本原則名詞,定義如下:
(一)鑑價基準日:指參與開發案進行權益分配之各權益關係人,評估各項貢獻權利價值之基準日期。
(二)權益分配:指開發案內開發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主管機關或投資人,提供土地、行政資源或資金,參與或投資開發案,於該項開發案完成後,按其開發前權利價值及提供資金比例,分配開發完成後建築物及其土地之應有部分。
(三)市地主:指開發用地之土地所有權人為桃園市者。
(四)開發大樓:指由開發案規劃、設計及施工,並與捷運設施共構或分構之新建建築物及其所占持分土地。
(五)區位:指開發大樓內可由權益關係人進行分配之不動產,分為房屋及車位二種類型,各區位包含各建物及其所占持分土地。
(六)權值:指開發大樓於鑑價基準日時各區位之產權預期銷售價格,用以作為權益分配及區位選擇之評估基準。
(七)投資開發費用:指評估投資人於整體開發歷程中所需支付之各項成本及利潤,以作為參與開發案進行權益分配之基礎。
(八)捷運獎勵容積:指依捷運土地開發相關獎勵法令所增加實際設計獎勵容積。
四、本原則公式符號,定義如下:
(一)開發大樓總權值:S。
(二)建物興建成本:BC。
(三)投資稅管費用:M;投資稅管費用率:m%。
(四)期待利潤:P;期待利潤率:p%。
(五)主管機關取得捷運獎勵容積及都市計畫回饋之容積分配率(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容積分配率):rv%。
(六)委託建造費用:ΔRC。
(七)主管機關取得捷運獎勵容積及都市計畫回饋之權值(以下簡稱主管機關取得之容積權值):rT。
(八)投資人參與權益分配權值:ΔBS。
(九)市地主占全體土地所有權人間可分配權值比率:Q。
五、開發案以建造執照領得日為調查分析與評估價格之鑑價基準日,並以鑑價結果進行權益分配。
投資人應於前項鑑價基準日起六個月內提送權益分配建議書。
貳、開發大樓總權值評估作業
六、開發大樓各房屋及車位之區位權值應以鑑價基準日為價格日期,並基於當時之建築規劃、建材設備等級、銷售產權面積等,以新成屋(含所占持分土地)標準之預期銷售價格為估價條件進行估價,作為各權益關係人間權益分配、區位選擇與分配及畸零樓地板買賣找補之依據。前項各區位權值總和即為開發大樓總權值。
七、開發大樓總權值評估作業係由捷運局依本府地政局推薦不動產估價師名單中委託三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評估,並出具估價報告書。另投資人可基於同一估價條件下,委託一家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評估。前項由捷運局及投資人所委託之不動產估價師所出具之估價報告書,經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權益分配初審小組(以下簡稱初審小組)審查後,如任何一家估價報告書之開發大樓總權值高於或低於全部估價結果中位數之百分之二十者,則該估價報告書視為無效。
參、投資開發費用評估作業及項目
八、投資人之投資開發費用包含建物興建成本、投資稅管費用及期待利潤,係依第九點至第十三點規定進行評估作業。其評估項目應於權益分配建議書中載明,未載明之項目非經捷運局同意者,不得計入投資開發費用九、投資人應負擔之建物興建成本係依鑑價基準日之市場行情進行評估,項目如下:
(一)歸墊本府墊支之相關費用:包含本府墊支之土地開發基本設計費;捷運設施共構部分屬土地開發之細部設計、其施工費、監造費用、變更設計及其施工費、地上物處理費或其他因土地開發產生之相關費用,以投資契約書所約定歸墊金額採計。
(二)建物設計費用:按開發基地條件及設計規模,並參考開發基地所在地建築師公會頒布之建築師酬金標準評估設計費用。
(三)工程營造費用:指投資人為完成開發大樓,所需支付營造業者之相關費用,或必要之工程費用,其評估項目包含:
1、新建工程中有關假設、基礎、結構體、外部裝修、內部裝修、門窗、防水隔熱、雜項、景觀(如庭園、綠化及植栽)、共構裝修、材料設備(如電梯、衛浴及廚具)、電氣、弱電、空調自動化、給排水、生活廢水、消防設備、通風設備,及其他屬土木、建築與機電等直接工程費用。
2、新建工程中有關職業安全衛生、空氣污染防制、工程監測、保險、品質管理、營造管理、營造業者利潤、屬工程營造費用之營業稅,與其他屬營造過程中因興建、管理及行政而發生之間接費用。
3、公寓大廈管理基金、開放空間基金或其他經管理組織要求所成立之管理維護基金。
4、投資人為完成開發大樓之興建,所必要支出之其他新建工程費用,包含鑑界費用、鑽探費用、鄰房鑑定費用、外接水電瓦斯管線工程與證照申請暨簽證費用、建築相關規費與證照申請費用、協助公共設施開闢及市有建物整建維護費用等。
(四)利息費用:指投資人為籌措投資開發費用所需之資金成本,其評估方式由專業技術服務廠商依投資人提供書面資料進行評估或依市場與慣例自行評估,該評估方式得以下列原則為之:
1、第一款規定所稱本府墊支之相關費用屬一次性投入資金部分之利息費用,依投資契約書所約定歸墊金額,本金分自有資金部分及借貸資金部分採年息複利計算,計息日依投資人實際繳款日起算至投資契約書訂定之完工期限止,以評估計息。
2、第二款及前款規定所稱費用屬分段性投入資金部分之利息費用本金分自有資金部分及借貸資金部分採年息複利計算,計息日依開發案建造執照領得日起算至投資契約書訂定之完工期限止以評估二分之一計息。
3、分期開發之基地,得依預估開發時程設定分期利率及分期計息日以計算利息費用,而不受前二目規定之限制。
(五)其他經捷運局、投資人及土地所有權人共同認定所必要或須刪減之費用。
十、建物興建成本評估作業係依投資人提送之細部設計圖、施工規範、工程預算書與投資開發費用編列表內所列之項目、規格、數量及單價,由捷運局委託二家專業技術服務廠商鑑定,並由該廠商出具鑑定報告書。專業技術服務廠商應依前二點規定進行鑑定,倘採取其他評估方式,專建物興建成本之市場行情,其單價引用、參考及訪價之資料來源,依下列資料庫順序採用:
(一)本府工務局工程編碼及價格資料庫網站。
(二)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公告之公共工程價格資料庫(北部地區)單價
(三)營建物價月刊公告開發案基地所在地之工項單價。
(四)若上述資料庫均無適用者,專業技術服務廠商得進行市場查估訪價
十一、投資人為辦理土地開發,基於開發商立場,所須支付及代主管機關或土地所有權人墊支之投資稅管費用,其評估項目包含但不限於人事行政管理費用、銷售管理費用、分包廠商管理費用、土地開發方案規劃費用、財務評估費用、風險成本、地籍整理費用、土地開發所須負擔之印花稅、契稅、房地互易營業稅等稅捐,與其他屬投資人辦理土地開發所須之行政庶務管理費用、規費及稅賦負擔。
前項費用除畸零樓地板買賣找補外,土地所有權人無須支付任何開發費用。
十二、投資稅管費用係以建物興建成本為基礎,取相當比率進行評估而得,該投資稅管費用率由本府與投資人於投資契約書中約定之。其評估公式如下:
      M=BC×m%。
十三、投資人投資開發案應獲得期待利潤,係以開發大樓總權值扣除主管機關取得之容積權值為基礎,取相當比率進行評估而得,該期待利潤率由本府與投資人於投資契約書中約定之。其評估公式如下:
P=(S-rT)×p%。
肆、主管機關取得之樓地板之分配
十四、主管機關可分得捷運獎勵容積之半數及依都市計畫回饋之容積。前項主管機關應支付投資人委託建造費用,其支付費用及方式,應於本府與投資人完成權益協商後,依議定結果分四期給付,方式如下:
(一)第一期:投資人實際進場開工興建時,支付委託建造費用百分之三十。
(二)第二期:投資人興建至頂樓樓板時,支付委託建造費用百分之四十。
(三)第三期:投資人取得使用執照時,支付委託建造費用百分之二十。
(四)第四期:建物完成交屋時,支付委託建造費用百分之十。若投資人同意主管機關以所分配樓地板面積抵繳委託建造費用,則由雙方另以所分配區位之議定價格折抵。主管機關取得之容積分配與委託建造費用及支付方式,應依前二項規定辦理。但主管機關、土地所有權人及投資人另有約定或都市計畫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約定或規定。
十五、主管機關所分得容積占開發大樓總實際設計容積之比率,即為主管機關容積分配率rv%。捷運局以本府名義取得捷運獎勵容積分配率即以捷運獎勵容積半數除以開發大樓總實際設計容積;本府都市發展局以本府名義取得因都市計畫回饋之容積分配率,即須回饋之土地各別按其土地面積乘以都市計畫書載明須回饋之比例加總後,再乘以開發後基準容積率,除以開發大樓總實際設計容積。
十六、主管機關取得之容積權值,係由開發大樓總權值,乘以主管機關取得容積分配率所評估之等比率權值。其評估公式如下:
   rT=S×rv%。
十七、委託建造費用,係由第九點規定之建物興建成本,乘以主管機關容積分配率所評估之等比率興建成本,並加計該部分之投資稅管費用而得其評估公式如下:
ΔRC=BC×rv%×(1+m%)。
伍、權益分配之計算方式
十八、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方式,係依投資人按捷運局所評估之投資開發費用,由土地所有權人以等權值之區位與投資人進行抵付作業。其權益分配之計算方式如下:
(一)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可分配權值,係將開發大樓總權值扣除主管機關取得之容積權值而得,即S-rT。
(二)投資人參與權益分配權值,指投資人於開發案中,就其投資開發費用可作為分配區位之權值,應包含第九點建物興建成本、第十一點投資稅管費用及第十三點規定期待利潤,惟應扣除主管機關已支付之委託建造費用。其評估公式如下:
ΔBS=[BC×(1+m%)-ΔRC]+(S-rT)×p%。
(三)土地所有權人參與開發案,其可作為分配區位之權值,應為第一款規定所稱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可分配權值及前款規定所稱投資人參與權益分配權值之差額((S-rT)-ΔBS),該差額占土地所有權人及投資人間可分配權值之比率,即為土地所有權人之分配比率([(S-rT)-ΔBS]/(S-rT))。
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間權益分配作業,應依前項計算方式辦理權益分配。但雙方另有約定或都市計畫相關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約定或規定。
十九、市地主占全體土地所有權人間可分配權值比率,係參照開發案之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協議書,有關土地所有權人間權益分配約定辦理。
二十、市地主參與開發案,其可作為分配區位之權值,應為第十八點第一項第三款土地所有權人可分配權值及前點規定市地主占全體土地所有權人間可分配權值比率之乘積,即[(S-rT)-ΔBS]×Q。
陸、區位選擇作業
二十一、各區位權值得參考投資人所評估產權預期銷售價格及本府核可之協商方案,並經由雙方協商議定,以作為權益分配基準。各權益關係人依其可分配之權值,以議定之各區位權值換算各自應得之樓地板面積及區位。
二十二、市地主可分配區位之權值及主管機關取得之容積權值應合併進行區位選擇作業,並以完整區位取得為原則。選配之各區位建物面積達一戶面積三分之二以上但不足一戶,而需取得完整一戶時,投資人應依各區位議定價格讓售以補足至一戶面積。
二十三、捷運局應於其網站公告各權益關係人間區位選擇作業辦理期間。各權益關係人應於前項公告期間內進行區位意願調查及區位選擇作業,並由本府委託投資人以下述順序及原則進行區位媒合與選擇作業:
(一)依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開發所需土地協議價購優惠辦法參與土地開發而未領取協議價購款之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倘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對區位選擇意願相同時,應先行協議,如協議不成以抽籤決定之。
(二)本府及投資人於第二順位時進行區位選擇協議,倘雙方對區位選擇意願相同時,得經合意後以抽籤決定之。
各權益關係人若未於公告期間內回覆本府區位意願調查或完成區位選擇,視同放棄區位優先媒合權利,倘致該權益關係人無法選定區位時,僅得以現金方式進行找補。第一項規定各權益關係人之選定區位,該權值分配應以完整區位且不分割產權方式取得為原則。
柒、權益協商方案審定及協議作業程序
二十四、捷運局取得不動產估價師之開發大樓總權值估價報告書及專業技術服務廠商之建物興建成本鑑定報告書,應由捷運局委託第三專業單位或成立工作小組進行報告書初步審閱作業後,邀集受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與專業技術服務廠商及投資人召開各開發案專案會議,經協商討論後研擬各開發案權益協商之初步概念評估,再行提報初審小組進行權益協商事項審查作業。
二十五、前點報告書經初審小組審查通過後,捷運局應據以製作權益協商方案。前項權益協商方案,應包含權益分配、委託建造費用及區位選擇方案,其中至少有一權益協商方案應符合下列條件為基礎評估之:
(一)有效估價報告書中開發大樓總權值為中位數者,若中位數無相對應之報告書,取離中位數最近且偏高者。
(二)鑑定報告書中建物興建成本為最低者。
二十六、前點權益協商方案經提報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權益分配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後,由捷運局據以與投資人協議。
二十七、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或主管機關與投資人,就權益協商事項雙方無法達成協議時,在交付仲裁或民事訴訟前,應依下列程序進行協調作業:
(一)參與土地開發之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與投資人無法達成協議時經一方具文申請後,由捷運局召開協調會議進行權益事項協調
(二)市地主(或主管機關)與投資人無法達成協議時,經一方具文申請後,由捷運局提報審議委員會進行協調。
二十八、捷運局與投資人完成權益協商後,投資人應依議定內容製作權益分配協議書,協議書至少應包含各權益關係人間權益分配比例與結果委託建造費用、開發大樓各房屋與車位之區位價格、區位分配結果與產品設備之品項、等級及配置等內容,由捷運局報請本府核定後作為開發案完成後之產權登記及交屋作業之基準。
二十九、開發案因變更設計影響各權益關係人間權益分配結果,應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開發案於捷運局執行鑑價作業後,權益分配協議書報請本府核定前,因變更設計致各權益關係人間權益分配顯有重大影響:捷運局應依變更設計後之建築規劃及施工圖說,以原鑑價基準日重新辦理各項鑑價作業。
(二)開發案權益分配協議書報本府核定後,倘開發大樓建造執照辦理變更設計之總樓地板面積超過百分之五:捷運局應依變更設計後之建築規劃與施工圖說,以原鑑價基準日重新辦理各項鑑價與權益協商,而投資人應依重新協商內容修正權益分配協議書,並提送捷運局報請本府核定。
(三)捷運局已執行鑑價作業,但開發案因消防及公共安全相關法令變更致建造執照須辦理變更設計者,捷運局應以原建築規劃與施工圖說辦理各項鑑價作業,不變更其鑑價結果及權益分配結果。
(四)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變更設計所衍生之重新鑑價委託服務費用應由提出變更設計者支付,且不計入權益分配之評估項目。
捌、開發大樓與捷運設施之產權登記方式
三十、開發案建築基地之應有部分權利範圍分配原則如下:
(一)捷運設施所占建築基地權利範圍,其計算方式係以地上及地下之捷運設施產權面積占捷運設施及開發大樓樓地板總產權面積比例計算。
(二)開發大樓車位建物所占建築基地之權利範圍,應由投資人敘明計算方式後,經捷運局同意後方得登記。
(三)開發大樓房屋建物所占建築基地權利範圍應扣除捷運設施及車位建物部分,其餘分配方式係以專有部分面積占區分所有全部專有部分(不含車位)總面積比例計算。
三十一、開發大樓區分所有建物之共有部分項目及權利範圍分配原則如下:
(一)本點所稱共有部分項目,除車位另計外,指門廳、走道、樓梯間、電梯間、電梯機房、電氣室、機械室、管理室、受電室、幫浦室、配電室、水箱、蓄水池、儲藏室、防空避難室(未兼作停車使用)、屋頂突出物、健身房、交誼室、管理維護使用空間及其他依法令應列入共有部分之項目。
(二)前款規定共有部分之權利範圍係依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而為計算。
三十二、開發案內開發大樓及捷運設施之產權登記方式,依前二點規定辦理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玖、驗屋及交屋作業
三十三、投資人應於領得使用執照後,依權益分配協議書內容製作驗屋計畫書及交屋清冊,並提報至捷運局進行審閱,以作為本府分回公有不動產(含參與土地開發而未領取協議價購款之原私有土地所有權人部分)專有部分之驗屋作業依據。
三十四、建物登記時,因相關法令規定變更或地政主管機關對建物丈量面積計算方式與建築主管機關之規定不同致有面積差異時,不互相找補。除上述事由外,倘本府所分回公有不動產屬房屋之建物權狀所登載產權面積,與權益分配協議書所載不同時,依下列原則辦理找補作業:
(一)倘「開發大樓房屋總建物產權樓地板面積差額平均數」與「本府分回公有不動產屬房屋建物產權面積差額平均數」之差值在百分之五以下,僅須就該產權面積之差異值進行套算調整,投資人應依權益分配協議書所載之議定區位價值以現金支付本府找補金額而不重新辦理權益評估及協商作業。
(二)倘「開發大樓房屋總建物產權樓地板面積差額平均數」與「本府分回公有不動產屬房屋建物產權面積差額平均數」之差值超過百分之五,捷運局應依竣工申報時建築規劃與施工圖說,以原鑑價基準日重新辦理各項鑑價與權益協商,投資人應以現金支付本府找補金額。其所衍生之重新鑑價委託服務費用,應由投資人支付且不計入權益分配之評估項目。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第九點附件二」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8年3月1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民兵字第108003571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第九點附件二」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8年3月1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規定。
 
巿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補助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04年4月20日府民兵字第1040097825號令訂定並自104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府民兵字第1050027953號令修正並自105年4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3月15日府民兵字第1070017617號令修正並自107年4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7年8月1日府民兵字第1070150581號令修正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
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府民兵字第1080035715號令修正並自108年3月1日生效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補助本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相關單位團體協助本市政令推行、兵役宣導及辦理社會公益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相關單位團體,符合桃園市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與個人補捐助經費及管考作業規範第三點第四款第二目規定,不受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之限制。
三、本要點補助事項為協助市政工作推行、宣導政令、全民國防、災害防救、社會服務、後備團體績效評比獎勵、後備工作推展及表揚等公益活動。
四、本市後備指揮部申請程序及補助原則如下:
(一)由本市後備指揮部擬定活動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報請本府核定。
(二)由本市各區後備軍人輔導中心擬定活動計畫及經費概算表送本市後備指揮部審查彙整並核章後,報請本府核定。
(三)依活動計畫及活動性質、人數、經費概算等,經審核符合規定,每案補助金額最高新臺幣十五萬元。
五、本市後備相關單位團體之補助標準,依附件一區分最高補助金額。每年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每次擇一活動類型申請之,申請補助之活動地點,在本市辦理為限。
六、本要點之補助,如有特殊情形或配合政策推動專案報請本府核准者,不受本要點有關辦理地點、補助金額及各單項費用基準之限制;每年申請補助次數與前點規定之次數分別計算,以一次為限。
七、受補助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活動計畫內容僅係國內外旅遊觀摩、聚餐、發放紀念品、純屬會務性或僅係會員大會活動。
(二)同一活動計畫已向本府其他機關申請並經核准補助者。
八、補助案件採事前審查,每年受理時間至當年度結束前一個月截止,但如特殊情形專案報請本府核准者,不在此限。
九、本府得視每案活動計畫之目的與性質,依附件二酌予補助各單項費用基準。
十、經費申請程序、應備文件如下:
(一)申請程序:活動辦理一個月前檢附相關申請文件送本府審核。
(二)應備文件:
1.申請函。
2.活動補助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目的、日期、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活動內容(附流程表,如為研習或講座,另附課程表及講師名冊與簡歷)、經費概算(附經費概算表)、經費來源及預期效益。
3.後備單位團體立案證書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4.後備單位團體理事長當選證明書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5.補助經費切結書。
6.其他經本府指定應提出之文件。
十一、受補助單位應依活動計畫所定時間辦理完成,並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具下列資料辦理核銷:
(一)本府核定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
(三)撥款同意書。
(四)申請各機關補助經費分攤表。
(五)經費總支出明細表。
(六)原始支出憑證:受補助金額應檢附單據正本,餘得檢附影本並分項粘貼於粘貼憑證用紙。
(七)執行成果概況表(活動照片六張,足資證明活動人數及辦理形式等)。
十二、督導及考核機制如下:
(一)申請案件經本府核定補助者,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若計畫變更非屬不可抗力因素,應於活動辦理七日前函報本府核准,未經核准擅自變更者,得撤銷補助。
(二)受補助單位未依核定補助之用途支用、虛報、浮報或違反本要點及其他法令規定者,應部分刪減或撤銷補助。
(三)為瞭解補助經費運用情形及活動效益,活動期間,本府得派員考核實際執行情形。
十三、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補助款用罄即不再受理。
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第七點及場地租金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桃青職字第108000129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及場地租金表
 
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第七點及場地租金表,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及場地租金表。
 
局長 顔蔚慈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基地使用管理要點
中華民國107年5月14日桃青職字第1070003498號令訂定
中國民國108年2月27日桃青職字第1080001298號令修訂
一、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規範本局所轄青年創業基地場地使用管理,營造青年創業交流環境,帶動青年創新創業風氣,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局,並得委託場地營運團隊執行。
三、本局所轄青創基地至少包含青創指揮部、安東青創基地、新明青創基地,本要點所指場地係指青創基地之創客空間、共同工作空間、新創團隊辦公室、教室、會議室、研討室、體驗室等空間及其相關設施或設備。
四、新創團隊辦公室及共同工作空間限於進駐團隊或個人會員申請,其他場地供本局籌劃辦理之活動使用外,各機關(構)、學校、公司、行號、團體或個人為辦公空間、講習、訓練、會議、集會或展覽等相關活動,得依本要點申請租用。
進駐團隊及個人會員招募規定,由本局另訂之。
五、申請租用本場地者,應填具申請表單並檢附相關文件向營運團隊提出申請,有事先布置本場地之需要者,應一併提出。但當日無人申請租用之場地,可當日提出申請。前項申請經核准者,申請人應於營運團隊通知期限內,依規定簽訂契約並繳納場地租金;屆期未繳納者,視為放棄使用場地。
六、申請租用本場地方式如下:
(一)新創團隊獨立辦公室採團隊方式申請,需經青創基地遴選委員會審查遴選後始得進駐。
(二)共同工作空間採一般個人會員申請或團隊申請,以團隊方式申請亦需經審查遴選後始得進駐。
(三)其餘空間採預約租用制。場地租金收入,應依規定解繳市庫。
七、營運團隊就本場地之租借,需與申請人訂定租賃契約書,相關場地費用需依本局訂定之場地租金表約定(如附件)。本局辦理之活動,免收場地租金。公務機關、學校及各青創基地合作單位辦理之創新創業性質公益活動,得免收或減收場地租金。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之優秀進駐團隊,得免收6個月共同工作空間或新創辦公室場地租金:
(一)1年內曾於國內外募資平台募得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創業資金。
(二)1年內曾獲本局或其他機關、學校主辦之創業競賽前三名。
(三)1年內曾至國際著名創業加速器受訓畢業,加速器名單由本局另訂之。
八、申請租用本場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核准;已核准簽約者,得終止契約停止其使用,並得視情節輕重,於一年內禁止其申請:
(一)有違反法令,或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虞。
(二)有損害場地或相關設施、設備之虞。
(三)使用內容與申請內容不符。
(四)擅自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營運團隊認定不宜使用之情形。
前項情形,因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營運團隊終止契約者,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
九、申請人因故無法於營運團隊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應於原核准使用日三日前通知營運團隊撤回申請,或申請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
前項情形,經核准撤回申請者,已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經核准變更使用時間或場地者,已繳納之費用數額於變更後有增減時,營運團隊應通知申請人補繳或退還差額。
十、申請人未於營運團隊核准之時間使用場地者,除前點規定外,已繳納之費用不予退還。但因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使用者,已繳納之費用無息退還。
十一、本局因業務需要,有收回場地使用或調整檔期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停止使用場地,並無息退還已繳納之租金相關費用。
十二、申請人使用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使用人非經本局同意,不得於本場地及館舍所屬範圍內擅自張貼宣傳標識。
(二)使用人除經營運團隊事前同意外,不得私自外接本場地之電器設備。
(三)使用人於本場地使用期間,所需之工作人員及相關布置、接待、錄音等工作事項,由使用人提供人員及自行處理。
(四)本局就使用人於本場地使用期間內之各項物品,含自備之器材、設備、布置品及私人物品等,均不負保管之責。
(五)本場地全區禁菸,違者依法檢舉申報。十三、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或設備,應合於使用常規,並負善良管理人之責,如有損毀申請人應負擔修復費用,如係滅失申請人並應照價賠償。營運團隊得就毀損之設施或設備逕行修復,並向使用人請求損害賠償。
十四、本要點就本場地所訂之使用規範須於第7點第1項之租賃契約中規範,營運團隊並得視實際需求增加相關約定。
十五、申請人使用本場地與相關設施、設備完畢或依第七點規定停止使用時,應回復原狀;申請人未回復原狀者,營運團隊得代為履行,拆除物視同廢棄物處理。
十六、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8004651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
105年1月15日府教幼字第1040334155號令修正發布
105年3月18日府教幼字第1050043782號令修正發布
106年4月10日府教幼字第1060079096號令修正發布
108年2月27日府教幼字第1080046515號令修正發布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幼兒接受適當教育及照顧之權利,規範本市公立(包含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市立幼兒園及復興區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以下簡稱幼兒園)新生入園招生作業,以利各幼兒園依循辦理,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幼兒園優先招收入園當學年度九月一日滿四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學齡前之幼兒。仍有缺額時,得招收入園當年度九月一日滿三足歲至入國民小學學齡前之幼兒。但招收未滿三足歲幼兒之專班或園址位於復興區或偏遠地區者,得依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六條規定辦理招收適齡幼兒。
三、幼兒園新生入園資格如下:
(一)設籍幼兒園所在地行政區之幼兒。
(二)寄居幼兒園所在地行政區且監護人設籍於同戶之幼兒。
(三)居留幼兒園所在地行政區之幼兒。符合本法施行細則第四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之幼兒,不限設籍地。
四、幼兒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者,依所定順序優先入園就讀:
(一)依其意願直升原園。
(二)經本市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以下簡稱鑑輔會)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者。
(三)低收入戶子女。
(四)中低收入戶子女。
(五)原住民。
(六)特殊境遇家庭子女。
(七)中度以上身心障礙者子女。
(八)育有三胎以上子女家庭之滿四足歲幼兒。
(九)父或母一方為外國籍或大陸籍人士之滿五足歲幼兒。
(十)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與其所屬學校、市立幼兒園、非營利幼兒園與其場地管理者之編制內教職員工或復興區公所員工之滿四足歲子女隨親就讀。
(十一)家有兄弟姊妹經鑑輔會鑑定安置就讀該園之滿四足歲幼兒。
符合前項第三款至第八款、第十款或第十一款優先入園規定者,均以滿五足歲幼兒優先。符合第一項第八款或第九款優先入園規定者,並應具有前點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資格。
五、幼兒園招生作業程序如下:
(一)各園應組成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作業。
(二)招生公告內容應包括申請登記日期、方式、地點、資格、優先入園資格、申請期限、應繳證件、抽籤日期、抽籤地點、核定班級數、招生名額、新生錄取名額、報到及註冊日期、缺額遞補、課後留園服務方式等。
(三)各園不得以測驗、口試或類似考試等方式,作為錄取新生之依據。
(四)各園每班招生之新生名額,應確實依照核定人數辦理,不得超額錄取。登記人數未逾核定人數時,應一律准其入園。
(五)登記期間內,不得藉故拒絕家長或監護人辦理登記事宜;登記時間截止後,不得受理。
(六)具有優先入園資格者,若未於優先入園指定時間登記,應以一般入園資格參與登記作業。
(七)幼兒園以招收所在地行政區之幼兒申請登記入園為原則;因環境情況特殊,如所屬之學校學區有跨行政區或所屬教職員之子女隨親就讀情形者除外。
(八)不留原園之幼兒欲就讀其他幼兒園者,應重新登記。每一幼兒以登記一幼兒園為限,同時登記二幼兒園以上,經查證屬實者,取消入園資格。
(九)依據本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幼兒園招收身心障礙幼兒,舊生依鑑輔會審核決議招生人數酌減名額,新生依鑑輔會鑑定安置結果得酌減零至三名。
(十)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每班保留二名身心障礙幼兒名額;市立幼兒園、復興區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依各該本園(分班)核定人數每六十名以上者,每三十名保留一名身心障礙幼兒名額。保留期限至同年七月十五日止,逾時仍未有身心障礙幼兒申請安置者,則以一般生(備取)遞補。
(十一)辦理幼兒入園登記時應繳驗證明文件如附表,各園工作人員並應確實核對登記卡所填之資料。
(十二)幼兒園招生之申請登記人數未逾招收名額者,應繼續辦理招生,至額滿為止。
六、幼兒園辦理新生入園登記後,登記人數逾招收名額時以抽籤決定,其辦理方式如下:
(一)依公平、公正、公開之原則,以抽籤決定錄取幼兒入園之正取及備取順序。
(二)具第四點第一項各款優先入園資格之登記入園人數已逾招收名額時,依附表所定款次順序辦理抽籤;具第四點第一項各款優先入園資格之登記入園人數未逾招收名額,而併計滿一般入園幼兒已逾招收名額時,僅辦理一般入園幼兒之抽籤。
(三)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報名,須分開登記,但幼兒籤卡是否併為一張或分開抽籤,由幼兒家長或監護人自行決定。同一籤卡雙胞胎或多胞胎幼兒之錄取,如遇缺額數少於胞胎幼兒數時,由幼兒家長或監護人自行決定同缺額數之幼兒入園順序。抽籤前應將幼兒家長或監護人之前述決定予以當眾宣布,以維招生作業之公平、公正、公開原則。
(四)抽籤結果應當場公布,並以書面通知幼兒之家長或監護人。
(五)幼兒報到後尚有名額時,應依備取順序補足招收名額。
八、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主管機關安置於本市且有就讀需求之幼兒,本府應以不逾各幼兒園核定人數之原則協助其入幼兒園就讀。
九、幼兒園辦理招生登記及抽籤作業之期程,由本府教育局定之。
修正「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第二點及「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桃園市大溪區公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桃市溪民字第1080005466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第二點及「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第二點,並自中華民國108年1月1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板新給水廠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第二點、「桃園市大溪區公所辦理石門水庫自來水水質水量保護區學童營養午餐費補助要點」第二點
 
區長 陳嘉聰
訂定桃園市教育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現金新臺幣一千萬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80050088號
附件:
 
主旨:訂定桃園市教育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總額為現金新臺幣一千萬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第一項。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秘書長李憲明代行
預告訂定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現金總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客綜字第1080033207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設立捐助財產最低現金總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九條第一項。
三、本公告登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綜合企劃科)。
(二)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三)電話:(03)4096682分機1001。
(四)傳真:(03)4898355。
(五)電子郵件:459227@tychakka.gov.tw。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公車站候車亭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080020978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草案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指定桃園市公車站候車亭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三、本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健康促進科
(二)聯絡人:劉昱貝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轉2515
(五)傳真:(03)3472411
(六)電子郵件:1001419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秘書長李憲明代行
 
指定桃園市公車站候車亭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總說明
  菸害防制法規定三人以上共用之室內工作場所列為禁菸,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調查,本市成人之室外公共場所二手菸暴露率自九十八年至一百零六年由百分之三十二點五升為百分之五十二,且高於全國百分之四十九點八,本市公園及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學校校門口、家長接送區及周邊人行道已公告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為再加強落實菸害防制,應從本府人潮較多公車站候車亭優先營造為禁菸場所,以降低本市吸菸盛行率及二手菸暴露率,桃園市政府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規定,爰擬具「指定桃園市公車站候車亭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草案,共訂定四項,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本市公車站候車亭為全面禁菸場所及宣導期規定。(草案第一項)
二、禁菸場所定義。(草案第二項)
三、禁菸場所範圍。(草案第三項)
四、違反本公告之裁處規定。(草案第四項)
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建購及修繕住宅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3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原福字第108005739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建購及修繕住宅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建購及修繕住宅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建購及修繕住宅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補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族建購及修繕住宅要點
108年3月13日府原福字第1080057398號令公告實施
一、桃園市政府為協助經濟弱勢原住民族改善居住環境,維護居住安全與健康,提高生活品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執行機關為本市各區公所。三、申請本要點補助,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力知原住民。
(二)申請人為房屋所有權人;如申請人不具原住民身分,應由其具原住民身分之配偶申請。
(三)設籍本市並實際居住四個月以上。
(四)全家人口數達二人以上。但申請人無配偶,且年滿五十歲之獨居者,得申請修繕住宅補助。
(五)申請建購或修繕住宅者,應具備下列事實:
1、建購住宅:
(1)建購住宅未逾二年(以政府會計年度起始日往前推算二年),且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但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但經查其另有房屋座落紀錄,房屋課稅現值依持分面積比例計算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者,或原自用房屋遭火災或天然災害受損而無法居住者,視為無其他自有住宅。
(3)房屋登記原因應以興建(第一次登記)、買賣(拍賣)取得;其用途登記並須為住宅、農舍或含「住」字樣,且確實自有居住。
2、修繕住宅:
(1)自有住宅屋齡超過七年,且因老舊或衛生設備欠缺,亟待修繕。但遭受火災或天然災害者,不在此限。
(2)本人、配偶及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均無其他自有住宅,且近五年內不曾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助。但內政部辦理之各項住宅貸款補貼,不在此限。
(六)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本市公告當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二倍。
(七)全家人口為一人時,其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按面額計算之合計金額在新臺幣二百五十萬元以內,每增加一人,得增加新臺幣二十五萬元。
(八)全家人口所有之不動產未超過本市公告當年度中低收入戶家庭不動產限額;其金額如低於新臺幣六百五十萬元,以新臺幣六百五十萬為準。但未具產生經濟效益之原住民保留地,經主管機關認定者,不列入計算。
四、本要點所稱全家人口,其應計算人口範圍包括下列人員:
(一)申請人。
(二)配偶。
(三)共同生活之直系親屬。
(四)申請人無子女,由孫子女扶養,以實際扶養之孫子女。
前項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計全家人口範圍:
(一)出嫁或入贅之子女。
(二)應徵召在營服役或替代役現役。
(三)在學領有公費。
(四)因案服刑或保安處分六個月以上,執行未滿。
(五)家庭人口行蹤不明,已向警察機關報案,並持有證明。
(六)不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之非本國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
(七)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致申請人生活陷於困境,經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入應計算人口為宜。
五、本要點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
(一)工作收入,依下列規定計算:
1、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供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列工作收入核算。
2、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查無工作收入,且未能提出薪資證明者,依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每人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原住民之工作所得應依原住民委員會公布之原住民就業狀況調查報告,按一般民眾主要工作所得與原住民主要工作所得之比例核算。但核算結果未達基本工資者,依基本工資核算。
3、未列入臺灣地區職類別薪資調查報告各職類者,依勞動部公布之最近一年各業初任人員每月平均經常性薪資核算。
4、有工作能力未就業者,依基本工資核算。但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失業者,其失業期間得不計算工作收入,所領取之失業給付,仍應併入其他收入計算。
(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
(三)其他收入:前二款以外非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
六、本要點所稱工作能力,指十六歲以上,未滿五十五歲,而無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二十五歲以下仍在國內就讀空中大學、高級中等以上進修學校、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遠距教學以外之學校,致不能工作。
(二)身心障礙致不能工作。
(三)罹患嚴重傷、病,必須三個月以上之治療或療養致不能工作。
(四)因獨自照顧特定身心障礙或罹患特定病症且不能自理生活之共同生活或扶養親屬,致不能工作。
(五)獨自扶養六歲以下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致不工作。
(六)婦女懷胎六個月以上至分娩後二個月內,致不能工作。
 (七)受監護或輔助宣告。七、補助項目及補助金額如下:
(一)建購住宅:每戶補助新臺幣二十萬元。
(二)修繕住宅:每戶最多補助新臺幣十萬元,得修繕之設備設施項目如下:
1、屋頂防水、排水及隔熱。
2、外牆防水及面材整修。
3、衛生設備。
4、無障礙設施設備。
5、分間牆、天花板及地板整修。
6、給水、排水管線。
7、電氣管線。
8、燃氣設備之供氣、排煙管線。
9、空氣調節及通風設備之風管、風口及電氣管線。
10、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為住宅內必要生活所需之修繕項目。前項第二款所列設備設施項目,不含公寓大廈之共同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及約定共同部分,且不得影響建築物之結構安全及公共安全相關規定,其中屋頂之修繕應注意景觀之調和。
八、申請人應具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補助建購住宅者:
1、申請人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配偶不在申請人戶籍內者,需一併檢附戶籍謄本。
2、全戶最新所得稅證明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建購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
4、未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件一)。
5、顯示門牌及室內居住狀況之住宅照片,至少三張。
6、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如附件二)。
(二)申請補助修繕住宅者:
1、申請人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共同生活之直系血親或配偶不在申請人戶籍內者,需一併檢附戶籍謄本。
2、全戶最新所得稅證明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各一份。如有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者,得僅檢附該證明。
3、修繕房屋之建物登記謄本。無法提出建物登記謄本證明其房屋所有權者,得以房屋稅及或檢附水、電繳費收據及經由里長出具居住事實之證明。
4、申請修繕位置照片,每處一張。
5、設施設備改善所需工程、材料及工資等估價單。如申請人提具估價單確有困難,得由執行機關協助估價。
6、最近五年未曾獲政府其他住宅補助切結書(如附件三)。
7、領款收據及申請人金融機構之活期存款帳戶封面影本(格式同附件二)。
九、申請程序及審查方式如下:
(一)申請人戶籍應與自有住宅同址,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並備齊前點所定應備文件,向戶籍所在地之執行機關申請。
(二)執行機關受理申請後,應依本要點規定,儘速完成調查及初審後,提送主管機關核定。
(三)經核定之建購住宅補助案件,由主管機關逕撥補助款至核定申請人之帳戶。
(四)經核定之修繕住宅補助案件,由主管機關函請申請人逕行施工,申請人應於接獲核定通知三個月內完成修繕,不得申請展延;申請人於修繕完竣十日內,應填具住宅改善施工結算明細表,並檢附收據、支出原始憑證及住宅施工前、中、後之照片每處各一張,連同核定通知影本及原申請表件,報請執行機關驗收,逾期不受理;經驗收符合規定者,由主管機關依實際修繕金額逕撥補助款至核定申請人帳戶內,且不得高於原核定補助之金額。
十、經核定之建購或修繕住宅補助案件,以本市列冊之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為優先補助對象。
十一、年度經費不足或申請案件已逾本府原核定目標數量時,採錄案辦理,於次一年度優先撥付。
十二、依本要點規定領取補助費者,二年內不得將該房屋轉賣、讓與或出租。如有違反,或經查明確無居住事實或其資格不符者,應追繳該項補助款。
十三、本要點經費由原住民族委員會補助及主管機關年度相關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