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8年度第21期 |
| ◆ 公示送達陳○璋等人計27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54760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林婷媛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婷媛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3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5○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婷媛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奉化路85號10樓
市長 鄭文燦 |
| ◆ 核發本市林婷媛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7210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列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林○如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
| ◆ 公告受處分人林○如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5066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許○賢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10月8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53905號
附件:裁處書及繳款單各一份
主旨:公示送達陳○勳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勳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2‚7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
| ◆ 公示送達陳○勳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5825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丞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丞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 公示送達陳○丞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8025825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陳○丞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丞君於108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元以上3ˏ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
| ◆ 公示送達陳○丞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6512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侯玉玲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侯玉玲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6○號
四、事務所名稱:潮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民族路雙連二段41號
市長 鄭文燦 |
| ◆ 核發本市地政士侯玉玲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2584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潘育奇建築師申請聯合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潘育奇。
二、身分證字號:F12445****。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9○-0○號。
四、事務所名稱:拓璞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六街89號15樓之1~3。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897號。
七、備註:聯合開業登記。
市長 鄭文燦 |
| ◆ 公告有關潘育奇建築師申請聯合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6704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許玲燕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許玲燕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3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6○號
四、事務所名稱:隆鑫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央西路二段157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
| ◆ 核發本市地政士許玲燕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65482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曾進輝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曾進輝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3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6○號
四、事務所名稱:健輝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文中路118巷30號
市長 鄭文燦 |
| ◆ 核發本市曾進輝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6621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古佳玄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古佳玄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5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6○號
四、事務所名稱:啟富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執信一街173之9號7樓
市長 鄭文燦 |
| ◆ 核發本市古佳玄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712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婷(銷帳編號:1081203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婷於108年9月9日在桃園市平鎮區新光路四段45巷56弄3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
| ◆ 公告受處分人陳○婷(銷帳編號:1081203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712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婷(銷帳編號:1081203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婷於108年9月9日在桃園市平鎮區新光路四段45巷56弄3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查此人設籍於戶政事務所,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
| ◆ 公告受處分人詹○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7342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詹○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詹○偉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5163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魏○東君及許○正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8年10月16日及108年10月17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800494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8年8月27日至108年9月21日,批號Y1080903共1,14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
| ◆ 訂定「桃園市政府捐助之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推薦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文秘字第1080263093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訂定「桃園市政府捐助之文化藝術財團法人由原捐助或捐贈之依法律設立之公法人推薦擔任董事及監察人之一定比例及推薦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五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由公法人推薦代表擔任之董事、監察人人數,占財團法人董事、監察人總人數之一定比例,應依每次改選時,該公法人所捐助或捐贈基金數額之合計數,占該財團法人基金總額之比例;其非整數時,以四捨五入方式計算。
二、公法人代表人選之推薦方式,應以書面敘明推薦之理由及被推薦者之簡歷,檢具足資證明之文件後,報請桃園市政府遴聘之。
市長 鄭文燦 |
| ◆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及NGUYEN ○○○ PHO(中文姓名:阮○浦)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政府市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8006903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及NGUYEN ○○○ PH0(中文姓名:阮○浦)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王○慧及NGUYEN ○○○ PH0(中文姓名:阮○浦)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辦法送達,法依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受。惟因金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
| ◆ 公告有關吳傳福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802687981號
附件:
主旨 :公告有關吳傳福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傳福。
二、身分證字號:F10370****。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I00036O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傳福建築師事務所。
五、址事務所所:桃園市中壢區長江路70-1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103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 預告修正「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1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080254984號
附件: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衛生局疾病管制科制。
(二)聯絡人:李○傑。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
(四)電話:(03)3340935分機2117。
(五)傳真:(03)3387399
(六)電子郵件:10025582@mail.tych.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腸病壽防疫措施修正草案總說明
腸病毒感染為兒童常見之傳染病,大多數患者會自行痊癒,少部分患者發展併發重症,為加強腸病毒防治工作,同時減軽家長負擔及社會成本支出,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前於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六日修正「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新增國小及幼兒圍課後活動及課後留因為適用對象,停課條件修正於「當年度是否出現腸病毒71型流行疫情」'行政區出現「腸病毒71型檢驗陽性個案」或「年齢在三個月以上的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個案」等疫情條件下,採取停課措施。嗣衛生福利部疾病管制署(以下簡稱疾管畀)於一百零八年五月修正「腸病毒防治工作手冊」之停課建議,修正「當機構內發生腸病毒感染併發重症通報個案,且個案檢出腸病毒D68型時,該個案就讀之班級應停課」之停課條件,以因應腸病毒D68型疫情。有關本市是否依據疾管署停課建議辫理停課,本府經分析各縣市及本市各行政區腸病毒疫情,考量停課所造成之社會成本及參考專家及各方意見後,爰擬具桃園市腸病毒防疫措施修正草案,共修正三項,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 新增「腸病毒感染併特重症通報個案,且個案檢出腸病毒D68型時,該個案就讀之班級應停課(托)七日」之措施(草案第四項)。
二、 新增「全國或桃園市進入流行期時,且全國或本市門急診人次連續兩週未低於流行閥值前,本市未檢出腸病毒71型之行政區執行一一二七停課措施」(草案第五項)。
三、 違反防疫措施裁處規定由第四項移列至第六項。(草案第六項)。 |
| ◆ 有關請求人因耘鼎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80246264號
附件:
主旨:有關請求人因耘鼎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公告事項:
一、凡具有請領耘鼎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108年10月21日至108年12月27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勞退業務辦公室)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金結餘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
| ◆ 註銷本市地政士劉帥雷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5732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劉帥雷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劉帥雷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42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5○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帥雷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僑愛一街35巷22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 註銷本市地政士毛俊宗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5731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毛俊宗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毛俊宗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09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4○號
四、事務所名稱:僑光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安街396號9樓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 公告桃園市中壢區內壢段3734、3734-1地號等2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80236445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桃園市中壢區內壢段3734、3734-1地號等2筆地號土地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7條第1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潛勢環境場址評估(PhaseII)調查計畫(第二期)(甲、乙)」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市中壢區內壢段3734、3734-1地號等2筆地號。
二、場址範圍:桃園市中壢區內壢段3734、3734-1地號等2筆地號,地號範圍A~D區域。
三、場址面積:面積9,560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公告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五、場址現況概述:現為運作中工廠。
六、污染物與污染情形:地下水中檢出1,1-二氯乙烯項目、三氯乙烯項目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七、限制事項: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並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應配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與第25條採取之應變必要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實施。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
| ◆ 註銷本市地政士侯玉玲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8026028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侯玉玲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侯玉玲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5○號
四、事務所名稱:潮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民族路雙連二段41號
六、註銷原因:執照期滿未換照
市長 鄭文燦 |
| ◆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喬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8年10月16日桃動五字第1080006940號函)乙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8000703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張○喬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8年10月16日桃動五字第1080006940號函)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8年10月6日經民眾於本市新屋區文化路拾獲台端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00138000781508)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08年10月7日桃動五字第1080006813號公告。案經本處於108年10月16日以桃動五字第1080006940號函通知張○喬君前來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張○喬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卓蘭鎮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
| ◆ 公示送達李○銓等人計823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80083893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陳○璋等人計27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陳○璋等人計278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