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05期 |
| ◆ 廢止「桃園市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032708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
| ◆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03507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 本局設下列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規劃科:綜合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研考及其他綜合性環保業務等事項。
二、環境永續科:環境教育宣導、生態永續城市發展策略及規劃、綠能減碳措施推廣、生態永續工程等事項。
三、空氣品質保護科:固定污染源、移動污染源及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制、室內空氣品質管理等事項。
四、水質土壤保護科:水體水質污染防治及緊急應變工作、飲用水水質管理、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等事項。
五、一般廢棄物管理科:一般廢棄物清理政策規劃、興辦事業計畫審查及毒性化學物質管理等事項。
六、事業廢棄物管理科: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再利用及輸出入管理、環保科技園區業務、環境用藥及病媒防治業管理等事項。
七、噪音管制科:環境噪音管制、非游離輻射及噪音與振動量測管制、航空噪音防制、補助及回饋業務等事項。
八、環境稽查科:公害陳情稽查、糾紛調處、檢驗鑑定、罰鍰催繳及環境品質監測等事項。
九、公共關係室:新聞資料蒐集及發布、大眾傳播媒體與民意機關之聯繫及其他公關業務等事項。
十、秘書室:文書、印信、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資訊、為民服務、法制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等事項。
第八條 本局下設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及海岸管理工程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施行。 |
| ◆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編制表」,名稱並分別修正為「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035075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編制表」,名稱並分別修正為「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組織規程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規程依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桃園市政府環境資源循環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本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助處長處理處務。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綜合企劃科:資源循環策略規劃、家戶廢棄資源清運規劃、清潔人力規劃、環境衛生資訊管理、清潔隊勤務調配及督導考核、環保志工規劃管理、計畫管制考核、公關業務、法制業務及綜合企劃等事項。
二、資源再生科:資源循環教育推動、廢棄資源再生技術、廢棄再製產品推廣、廢棄資源源頭減量管制、廢棄資源回收循環體系管理、廢棄資源強制分類制度推動等事項。
三、循環設施營運科:廢棄資源處理設施興建及營運管理、生質能中心管理、資源回收廠管理、灰渣處理廠管理、垃圾掩埋場等事項。
四、市容管理稽查科:城市環境清潔衛生規劃、市容環境整頓及清潔維護、災後環境清潔衛生復原、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規案件稽查、執行及裁罰、區里環境清潔衛生督導考核等事項。
五、設備管理科:廢棄資源清運節能減碳規劃及執行、環境清潔機具設備減碳再製使用管理、重工機械機具管理維護、廢棄車輛處置及裁罰等事項。
六、職業安全科:勞工安全衛生制度研訂、職業災害預防、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機械設備職業安全衛生管理、勞工訓練等事項。
七、勞工管理及事務科:勞工管理、勞動條件、勞資爭議、文書、印信、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資訊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等事項。
第四條本處依轄區環境清潔維護及業務需要設清潔隊,隊下設分隊,辦理一般廢棄物收集清運、資源回收、公廁維護督導、環境衛生維護、違反環境保護法規案件稽查、取締、告發之執行等業務,所需員額由本處編制員額內分配。
第五條本處置主任秘書、秘書、科長、隊長、分隊長、科員、技士、管理師、勞工安全管理員、助理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第六條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科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第七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第八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第九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第十條 處長出缺時,於繼任人員到任前,由本局轉陳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派員代理之。
處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主任秘書。
三、秘書。
四、科長。
前項情形,本府得指派適當人員代理之。
第十一條 本處處務會議,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二、副處長。三、主任秘書。四、秘書。五、科長。六、主任。七、隊長。
前項會議由處長召集,並為主席。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有關人員列席或出席。
第十二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轉陳本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本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本局備查。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十九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九月一日施行。 |
| ◆ 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03471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三條、「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四條、第十三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技正、秘書、專員、視察、股長、衛生稽查員、技士、管理師、科員、技佐、助理員、辦事員、書記。
前項技正及技士員額總數十五分之一以下,不足一人時,得以一人計暨主管醫政、健康促進、檢驗、疾病管制、長期照護、心理衛生、毒品防制或藥物濫用防制、藥政業務之科長,其中五人,必要時得依醫事人員人事條例規定,由相當級別之相關醫事人員擔任。
第十三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及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二月一日施行。 |
| ◆ 修正「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04561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附修正「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游建華代行
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一條修正條文
第一條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保障本府警察局現職員工健康,與因公受傷、失能、死亡濟助權利及激勵士氣,特設置桃園市警察人員安全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
| ◆ 公告受處分人胡○偉及柳○男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2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0752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胡○偉及柳○男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胡○偉及柳○男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