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09期

公告
更正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帄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帄鎮高中南側農業區整體開發計畫)主要計畫案」暨「擬定中壢帄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帄鎮高中南側農業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細部計畫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090097423號
附件:
 
主旨:更正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平鎮高中南側農業區整體開發計畫)主要計畫案」暨「擬定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平鎮高中南側農業區整體開發計畫)細部計畫案」細部計畫圖。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案前於109年3月25日公告自109年3月27日起公開展覽30日在案(至109年4月25日止),惟所公告細部計畫圖之地形底圖比例尺為1/3,000,不符都市計畫法第22條比例尺不得小於1/1,200之規定,爰更正公告細部計畫圖(比例尺為1/1,000,計畫內容不變),並自109年4月26日起延長公開展覽30日。
二、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與有關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取消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097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取消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及桃療醫行字第1095000757號辦理。
公告事項: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張○仁醫師已於109年4月13日自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離職,故即日起取消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資格。
 
市長 鄭文燦
為本府103年度第1批(龍潭區三林段577地號2筆8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088141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為本府103年度第1批(龍潭區三林段577地號2筆8標土地)地籍清理代為標售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9年4月22日起至民國109年7月22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原因及事實:依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規定,為辦理旨揭地籍清理代為標售土地價金,於扣除必要費用及應納稅賦後,所餘價金存入國庫設立之保管款專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四、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五、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
六、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9年4月8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9年4月8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七、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莊宗樺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0940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莊宗樺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莊宗樺。
二、身分證字號:M121838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9○號。
四、事務所名稱:拓璞聯合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德六街89號15樓之1~3。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634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楊秀琴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0144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楊秀琴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楊秀琴
二、證書字號:(83)台內地登字第0121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3)桃縣地字第00039○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楊秀琴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原路21之1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黃祝幸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027571號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黃祝幸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黃祝幸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028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28○號
四、事務所名稱:佳興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奉化路58之6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展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及展延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1028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展延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及展延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第3條、第6條及第7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醫院為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展延有效期間自109年6月16日起至112年6月15日止。
二、展延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醫院張家銘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展延有效期間自109年9月15日起至115年9月14日止。
三、指定機構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得申請展延效期,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
四、指定機構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服務:
(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處置。
(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
(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
五、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六、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全國有男女陪侍之酒店和舞廳自4月9日起停止營業,本市該行業別均應配合停業,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1090102363號
附件:
 
主旨: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措施,全國有男女陪侍之酒店和舞廳自4月9日起停止營業,本市該行業別均應配合停業,違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依據:
一、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09年4月9日宣布防疫措施。
二、「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7條、第16條規定。
 
市長 鄭文燦
預告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9008273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預告修正「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都市計畫法第85條。
三、「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及本府公報。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科。
(二)聯絡人:蕭○允股長。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224。
(五)傳真:03-3375226。
(六)電子郵件:07712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係依據都市計畫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訂定,於ㄧ百零六年六月十四日發布實施,後於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七日修正發布。現為配合相關政策及實務執行需求,爰擬具「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共修正九條,其要點如下:
一、考量實務運作情形與推動市地重劃開發之需要,修訂面積達一定比率以上,所有權人數免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六條)
二、為因應市場機制及產業實際使用需求,新增本府得於都市計畫書中調整工商綜合專用區之使用項目。(修正條文第十六條之一)
三、考量工廠員工住宿型態改變,並提供便利及友善之住宿條件,爰放寬工業區設置附屬設施不以單身宿舍為限。(修正條文第十七條)
四、農業區得經審查核准後容許相關使用項目,本府依據未來都市發展之需要,辦理都市計畫檢討作業,為維護計畫公平性及達成預期目標,並避免申請者誤解得據以主張不納入檢討變更,爰增訂應配合檢討為適當分區,以資明確。(修正條文第三十條)
五、由於小型商店及飲食店無明確規範,故增訂由本府就農業區容許使用之合理性,訂定具體內容,以利後續執行。(修正條文第三十二條)
六、因公有土地資源有限,為強化土地使用效率,提高社會住宅興建量能,故增訂行政法人興辦相關設施使用,得準用公有土地提高法定容積。(修正條文第三十八條)
七、為鼓勵產業於本市投資,並促進產業升級轉型,規範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或使用性質相近似之產業專用區適用該容積獎勵項目及增訂營運總部之獎勵項目;另為因應都市防災並鼓勵新建建築物及建築基地設置雨水溢流貯集滯洪設施,及為加速推動本市重大公共建設,增訂得給予容積獎勵規定。(修正條文第四十一條)
八、配合新增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及第四十八條之ㄧ規定,修正相關文字。(修正條文第四十二條)
九、為鼓勵老舊或結構安全有疑慮之合法建築物拆除重建,增訂屋齡三十年以上或經桃園市政府認定有結構安全疑慮之合法建築物辦理拆除重建時,得提高容積。(修正條文第四十八條之ㄧ)
修正「桃園市環保科技園區研發大樓出租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永字第1090101240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環保科技園區研發大樓出租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環保科技園區研發大樓出租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環保科技園區研發大樓出租管理要點修正條文
 
二、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管理機關為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稱環保局)。
四、承租方式及租金金額如下
(一)申請承租本大樓者,應填具申請表(如附表一)向環保局提出,經審核同意後,與環保局訂定租賃契約。
(二)本大樓廠房或實驗室之數量、面積及每月租金金額如附表二。
(三)契約簽定後,由環保局點交租賃標的;承租人無故不到場點交者,於接獲環保局完成點交書面通知七日內未表示異議者(提請異議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視同已點交。
(四)租金以六個月為一期計收。
(五)承租人應於承租前繳納首期租金及保證金,其保證金以二個月租金計算。
(六)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除公務使用得免收租金外,其餘按附表二所列金額之六成計收。
前項規定之承租方式及租金金額經桃園市政府專案核准者,不適用之。
五、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終止租賃契約,已繳交之保證金不予退還:
(一)積欠租金達二個月以上,經催告仍不繳付。
(二)將租賃標的之全部或一部出借、轉租或以其他方法供他人使用。
(三)自申請承租日起,未依法變更申請人名義。
(四)申請人違反本要點及契約規定,並經環保局認定情節重大。
(五)從事違反法令之使用。
六、承租人於租賃期間無前點情形,租賃契約屆期需續租者,應於三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環保局;未於期限前提出者,經環保局通知,未於通知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回覆者,視為不續租。
承租人於租期內終止租約,其實際租賃之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環保局,並將租金、水費及電費等費用繳至遷離之月份。承租人於簽約後一個月內即搬遷者,其租金、水費及電費等費用,應計至簽約日之次月份止。承租人於租期內有延遲繳納租金情形,且遲繳累計達六個月者,環保局於租期屆滿後,得不同意其續租。
七、租賃契約終止或期滿時,承租人應將租金、水費及電費繳清,並將租賃標的騰空點交環保局,並不得要求任何補償。如有殘留器具、雜物者,承租人視為放棄,由環保局處理,並應給付環保局處理器具雜物所支出之費用。
租賃標的於返還時有毀損或滅失者,承租人應負賠償損害責任。承租人逾期返還租賃標的,每日應按一期租金總額之百分之五給付占用期間之使用費,且不得主張續租。
預告修正「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094863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
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及對照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修正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
(二)聯絡人:王○文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329。
(五)傳真:(03)333-3878。
(六)電子郵件:00323@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以下簡稱本管制方式)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三日公告生效,以埔心溪上游支流黃墘溪為第一級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新街溪及埔心溪(不含黃墘溪)為第二級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經檢視近年監測結果,總量管制標的污染物銅、鋅、鎳、總鉻、六價鉻及鎘等六項重金屬皆符合灌溉用水標準,已達成階段性總量管制推動之目標;且考量目前廢(污)水處理技術已更為精進,採行廢(污)水回收使用等未排放於地面水體之水污染防治措施,或最終承受水體非屬黃墘溪者,並未影響第一級總量管制區特定承受水體水質及污染負荷量。為兼顧產業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故調整原公告之限制條件及管制方式,爰擬具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修正案,其要點如下:
一、修正本管制方式涵蓋之行政區域範圍。(修正附件一)
二、修正排放限值之適用條件。(修正附件三第二點,並新增附表)
三、修正於總量管制區內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或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之限制及新增配套措施。(修正附件三第四點,新增第五點至第十點)
公告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等2筆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90087846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等2筆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7條第1項及本府環境保護局「108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計畫」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地下水污染調查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
二、場址範圍: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260、261地號。
三、場址面積:面積14,846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公告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五、場址現況概述:現為運作中工廠。
六、污染物與污染情形:地下水中檢出四氯乙烯項目、三氯乙烯項目、氯乙烯項目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七、限制事項: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並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應配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與第25條採取之應變必要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實施。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