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12期

政令
公告受處分人范○平(○HA○ ○HA○ ○IN○)(案件列管編號:108077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378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范○平(○HA○ ○HA○ ○IN○)(案件列管編號:108077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范○平於108年1月27日在桃園市○○區○○路○○巷9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行方不明致無從送達,故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緯)。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阮○成(○GUYE○ ○A○ ○HAN○)(案件列管編號:108077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3780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成(○GUYE○ ○A○ ○HAN○)(案件列管編號:108077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成於108年1月27日在桃園市○○區○○路○○巷9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已返回越南,送達地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緯)。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柳○男、李○沅、葉○富及廖○祥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3436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柳○男、李○沅、葉○富及廖○祥等4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柳○男、李○沅、葉○富及廖○祥等4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李○維(案件列管編號:1091088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381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維(案件列管編號:1091088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李○維於109年4月26日在桃園市○○區○○○路○段○○○號(○○汽車旅館309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桃園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阮○金○GUYE○ ○A○ ○HAN○(案件列管編號:109109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361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金○GUYE○ ○A○ ○HAN○(案件列管編號:1091090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金○GUYE○ ○A○ ○HAN○於108年9月8日在桃園市○○區○○路○○巷9之1號2樓,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業已離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偵查員張○榮)。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周○煌(案件列管編號:1081044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3923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周○煌(案件列管編號:1081044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周○煌於108年4月17日在桃園市○○區○○○路○巷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地為違建已遭拆除,現行方不明致無從送達,故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黃○緯)。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賴伯男先生辦理事務所名稱變更、住址變更及共同執業不動產估價師異動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1336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賴伯男先生辦理事務所名稱變更、住址變更及共同執業不動產估價師異動。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大展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賴伯男。
三、開業證書字號:(100)桃市估字第00003○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建華一街15號。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名稱變更、住址變更及共同執業不動產估價師異動。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2553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武○鶯君、廖○傑君、李○宥君、黃○君、劉○程君及李○榆(李○晏)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9年5月12日、109年5月14日、109年5月15日、109年5月20日、109年5月25日及109年5月26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公示送達郭○富等人計66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053975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郭○富等人計66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郭○富等人計66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修正「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920208450號
 
修正「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
 
部長 沈榮津
 
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
一、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節水輔導大用水戶用水改善措施,就達成實質節水改善成效優良者,給予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獎勵對象為本部水利署輔導之大用水戶,依法設立公司登記並營運二年以上,且採行本部水利署輔導節水計畫所提出之節水方案或自輔導以後以其他方式完成實質節水改善者。
前項獎勵對象分下列兩組:
(一)領有工廠登記資料者,屬工業組。
(二)前款以外者,屬非工業組。
三、工業組者,節水投資金額頇達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非工業組者,節水投資金額頇達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但有下列情形者,本部得取消其報名或領獎資格:
(一)二年內曾受本要點表揚者。
(二)報名前五年內有違反水利法或溫泉法之行為。
(三)同一節水事蹟分別以不同單位名義報名。
(四)同一節水事蹟重複報名節約用水績優選拔。
(五)提供偽造、變造資料或不實或不完全陳述。
四、本要點之活動報名期間以二至三個月為原則,得視實際需要調整變更,報名期間及頒獎日期以本部水利署網站公告為準。
五、參加者應據實填寫附件一至附件三之資料。
六、本要點評分方式,依其節水成效、投資成本及衍生效益三方面給予不同權重之評分,詳如附表一。
七、評分方式分下列四階段:
(一)資格審查:由本部水利署依本要點第二點及第三點規定審查參加者之報名資格,並檢視第五點附件一至附件三內容之完整性及正確性,如有缺漏或誤繕應通知參加者限期補正,未補正者以棄權論。
(二)初選:由本部水利署依參加者提供之書面資料,採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評分標準表(附表一)評分標準給予權重評分,並依評分結果排序,各組選出前七名入圍者。
(三)複選:由產官學者八位外聘專家及三位本部水利署代表共十一名擔任評審委員,並由本部水利署其中代表一名擔任召集人,邀集全體委員召開會議,確認現地勘查作業流程與審查重點後,評審委員依第二點第二項規定分二組,每組應有外聘委員四名及水利署代表(或其代理人)一名,擔任現地勘查委員,辦理實地勘查。
(四)決選:由本部水利署邀請全體委員召開決選會議,確認排序名次。
八、評分結果各組之前三名頒予特優獎牌及獎金;各組第四名至第六名,頒予優等獎牌及獎金。前項獎金額度以當年度於本部水利署網站公告為準。
 
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修正總說明
落實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係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落實節水輔導大用水戶用水改善措施,並就達成實質節水改善成效優良者,給予獎勵,於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發布施行。為提升本部輔導之大用水戶節水成效,經檢討實際執行情形,評分標準及作業程序仍有增進改善之處,另評審委員之人數及各組委員之組成、調整評分標準表之配分亦宜予以調整,並新增執行節水措施資料表。爰修正本要點,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正自行提出節水方案限定以受輔導後之成果。(修正要點第二點)
二、明定報名前五年內不得違反水利法或溫泉法之行為。(修正要點第三點)
三、報名期間及頒獎日期以實際公告為準。(修正要點第四點)
四、新增附件三,執行節水措施資料表,單位頇詳述各項執行節水措施及成效。(修正要點第五點)
五、評分方式資格審查料之完整性,及明訂各組委員人數。(修正要點第七點)
六、修改獎勵方式,配合年度預算適當調整獎金額度。(修正要點第八點)
七、修正附件一,員工人數區分男性女性、建築綠標章修正為綠建築標章。
八、修正附件二,改善前及改善後,增加年度及總量。
九、新增附件三,執行節水措施資料表。
十、修正附表一,節水輔導改善獎勵評分標準表,調整各項目配分權重。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車輛器材損害懲處及賠償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車輛器材使用管理獎懲及賠償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桃消秘字第109001498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車輛器材使用管理獎懲及賠償要點全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車輛器材損害懲處及賠償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車輛器材使用管理獎懲及賠償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車輛器材使用管理獎懲及賠償要點」
 
局長 謝呂泉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車輛器材使用管理獎懲及賠償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消防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培養同仁愛惜公物、養成良好駕駛習慣,並落實公物使用保管責任制度,發揮車輛器材使用效益,以降低因肇事所造成損害,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局車輛器材使用管理獎懲及賠償責任,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本要點未規定者,依其他法令之規定。
三、本要點適用於全局人員。四、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車輛器材:指本局所有各式之車輛及器材。
(二)損害:車輛器材於移動、使用或保管時,因故意、過失或不可抗力,致車輛器材損害。
(三)緊急勤務,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1、依救災救護指揮中心通報而出勤。
2、經報案而出勤。
3、因即時強制而出勤。
(四)維修費用:以本局預算支付之維修金額。
(五)賠償責任:對於本局之車輛器材,係指償還維修費用;對於他人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係指民法上損害賠償之債。
五、對於車輛器材損壞應負責任者,得依相關審查標準予相關人員劣蹟二次至申誡一次處分,並負擔償還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維修費用。有危險駕駛及重大肇事之情事,依第七點規定辦理,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六、駕駛本局車輛肇事致人傷亡或造成第三人財物損害,適用本局投保之保險金額不足理賠時,不足部分應全數自行負擔。
七、危險駕駛及重大肇事,由考績委員會決定懲處。有關償還維修費用部分,得依桃園市市有財產產籍管理作業手冊或相關規定辦理。前項危險駕駛,係指下列情形之一:
(一)酒後駕車。
(二)非執行緊急勤務,超過速限百分之四十。
(三)非執行緊急勤務,逆向行駛。
(四)非執行緊急勤務,闖紅燈。第一項重大肇事,係指下列情形之一:(一)維修費用十萬元以上。(二)致人重傷或死亡。(三)嚴重影響本局形象。(四)其他特殊案件。
八、報修肇事車輛器材,應以報告為之,檢附以下文件:
(一)肇事時係執行公務之證明。
(二)車輛器材受損害之證明。因長期靜置造成之損害,免附前項第一款之證明。
九、車輛器材受損害之案件得製成案例,作為教育訓練。
十、每半年(一至六月、七至十二月)以各大隊、分隊為基準統計各單位車禍肇事案件,依下列標準給予懲處:
(一)所屬同一分隊發生二次以上交通事故,大隊組長劣蹟三次,分隊主管劣蹟五次,小隊長劣蹟三次。
(二)所屬同一分隊發生三次以上交通事故,大隊組長劣蹟五次,分隊主管申誡一次,小隊長劣蹟五次。
十一、每半年(一至六月、七至十二月)以各大隊、分隊為基準統計各單位車禍肇事案件,依下列標準給予獎勵:
(一)大隊所屬分隊無車禍肇事案件:大隊出力人員三名各嘉獎二次。
(二)分隊無車禍肇事案件:分隊二名幹部各嘉獎二次,五分之二同仁優蹟五次。
十二、肇事致使本局車輛損壞,未依規定即時通報本局業管單位者,得處申誡一次;有銷毀行車紀錄器影像等隱匿案情者,得處申誡二次。
修正「桃園市部落民宿辦理結構安全鑑定項目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9013771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部落民宿辦理結構孜全鑑定項目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部落民宿辦理結構孜全鑑定項目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桃園市部落民宿辦理結構安全鑑定項目作業要點第二點、第三點、第四點修正規定
二、依本要點申請登記民宿,不得位於下列區域:
(一)活動斷層兩側一定範圍內。
(二)山崩與地滑地質敏感區。但由專業技師進行地質調查及孜全評估,並依相關法令規定送審書圖文件,經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經公告為孜全堪慮區域。
(四)土石流潛勢溪流範圍。
(五)受列管中之山坡地超限利用土地。
(六)於河川區域、區域排水設施範圍內。
(七)所在土地曾查有違反水土保持法紀錄且尚未改善者。
(八)特定水土保持區。
(九)水利用地。
(十)經其他機關審核有危險之虞區域。
三、依本要點申請民宿之經營規模,應為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三百平方公尺以下。
四、符合前二點規定,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日前興建完成之建築物者,得以經開業之建築師、執業之土木工程科技師或結構工程科技師出具之結構孜全鑑定證明文件及經查驗合格之簡易消防孜全設備配置平面圖替代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五款文件。前項結構孜全鑑定證明文件應具備下列各款項目,並裝訂成冊:
(一)地籍圖及土地登記謄本正本各一份。
(二)建築物鑑定作業相關基本資料:
1、建築師或技師親自到場鑑定相片。
2、建築現況調查測繪製作圖說(含面積計算)。
3、結構現況調查測繪製作圖說。
(三)建築物鑑定相關現況資料之調查(紀錄並拍照):
1、建築物使用現況分析(含建築物之構造及用途概況)。
2、損壞情況分析。
3、結構系統孜全評估。
(四)建築物孜全鑑定綜合分析評估及建議,評估結果應包含綜合判斷及建築物繼續使用應注意事項。
(五)建築師或技師簽證之建築物結構孜全鑑定證明書。
預告訂定「桃園市竹圍漁港開放釣魚區域及相關措施」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90129039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竹圍漁港開放釣頄區域及相關措施」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港法第十八條第三項。
三、「桃園市竹圍漁港開放釣頄區域及相關措施」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農業局漁牧科。
(二)聯絡人:郭○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61243。
(五)傳真:03-3382548。
(六)電子郵件:08504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示送達張○銘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13848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銘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限期改善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銘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通知限期改善,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限期改善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報請查驗(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未於期限屆滿前提報,逾限仍未到檢或經查驗仍未改善者,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示送達張○銘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9013847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張○銘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通知陳述意見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銘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同法第26條規定,處新臺幣1ˏ800元以上3ˏ600元以下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陳述意見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局提出陳述意見(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5),逾期依行政程序法第105條規定,視為放棄陳述意見之機會,本府環境保護局將依規定處分。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公示送達本局109年5月29日桃社助字第1090045668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發文字號:桃社助字第109004756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09年5月29日桃社助字第1090045668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高○學君,58年12月**日生,R12****135)之兄弟高○雄君(R12****126)於107年10月**日死亡,帳戶仍領有107年11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3,628元,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因臺端未通知本局停止補助,亦未主動繳還,且因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07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鄭貴華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2680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9年4月14日至109年5月25日,批號Y1090505共91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