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12期

法規
訂定「桃園市污水下水道審查作業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13785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污水下水道審查作業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污水下水道審查作業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桃園市污水下水道審查作業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適用對象如下:
一、專用污水下水道設計及使用許可申請案。
二、污水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設計及使用許可申請案。
三、公共污水下水道工作人員工作證申請案。
四、水資源回收中心工作人員工作證申請案。
五、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投肥證申請案。
第三條 前條各款申請案審查作業之收費基準如附表。
第四條 桃園市政府受理第二條所定之申請案件後,應開具繳款書予申請人繳納審查費用,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
第五條 申請人有溢繳或誤繳費用之情事者,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申請退還。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13689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
附修正「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五條修正條文
第五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進行開挖及修復道路工程。
二、依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項進行道路修復工程。
三、辦理前二款支出所需設備、維護等經費及行政管理費用。四、道路改善及綠美化。
五、道路標誌、標線、號誌之新設及檢修等改善工程。
六、道路、隧道、橋梁調查及檢測等工作。
七、修築道路所需土地取得之相關費用。
八、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九、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修正「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135934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附修正「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修正條文
第一條 本自治條例依娛樂稅法第六條規定制定之。
第二條 本市娛樂稅徵收率如下:
一、電影:外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一,本國語言片課徵百分之零點五。
二、職業性歌唱、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課徵百分之五。
三、戲劇、音樂演奏、說書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課徵百分之一。
四、各種競技比賽,課徵百分之二點五。
五、舞廳,課徵百分之二十五;舞場,課徵百分之十五。
六、高爾夫球場,課徵百分之十;高爾夫球練習場,課徵百分之五。
七、機動遊艇、動力飛行器、機動遊藝樂園、卡丁車及室外小型賽車場,課徵百分之二點五;KTV視唱、MTV視聽課徵百分之五;BB彈射擊場、電動玩具、資訊休閒業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課徵百分之十。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娛樂項目,於桃園市政府所屬藝文展演場所演出者,減半課徵。
第三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施行。
本自治條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二日修正之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七月一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132084號
附件:桃園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修正「桃園市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修正「桃園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產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一條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因應產業園區發展之需要,健全產業發展,依產業創新條例(以下簡稱產創條例)第四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產業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以下簡稱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及依工廠管理輔導法(以下簡稱工輔法)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二項規定設置未登記工廠營運管理及納管輔導基金(以下簡稱工廠管理輔導基金)(以上合稱為產業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四條 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產創條例第四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收取之超過成本收入。
二、依產創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繳交之款項。
三、產業園區維護費、使用費、管理費、服務費及權利金。
四、產業園區開發完成後之結餘款。
五、投資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收益。
六、融貸資金之利息。
七、依產創條例收取之回饋金。
八、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九、園區開發管理基金孳息。
十、其他收入。工廠管理輔導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工輔法第二十八條之五第二項及第二十八條之七第一項規定收取之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
二、融貸資金之利息。
三、依預算程序撥充之款項。
四、工廠管理輔導基金孳息。
五、其他收入。
第五條 園區開發管理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供產業園區開發之融貸資金。
二、產業園區相關事業之投資。
三、產業園區或其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興建、維護或改善。
四、產業園區管理機構之營運。
五、產業園區之相關研究、規劃或宣導。
六、產業園區土地或建築物因長期未能租售,致租售價格超過附近使用性質相同之土地或建築物,其所增加開發成本利息之補貼。
七、產業園區或其周邊受影響區域環境保護之改善。
八、產業園區重大公共意外事故之後續救助、補償之定額支出。
九、管理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所需費用。
十、其他與園區開發管理基金業務有關支出。工廠管理輔導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依第四條第二項第一款規定收取之納管輔導金及營運管理金應專用於未登記工廠之管理、輔導及周邊公共設施改善,並優先運用於廢(污)水處理及排放機制、空氣污染之改善。
二、管理工廠管理輔導基金所需費用。
三、其他與工廠管理輔導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第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本辦法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二十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13064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第三條之一、第十二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之一 本處得視工程需要,設分隊,置分隊長一人,其所需人員由本局或本處員額內調兼之,依法督辦各施工工程之現場督導、工務協調、變更需求及介面協調等相關業務。
第十二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七年三月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二十八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九年五月一日施行。
訂定「桃園市橫山書法藝術館門票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14312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橫山書法藝術館門票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橫山書法藝術館門票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橫山書法藝術館門票收費標準條文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桃園市橫山書法藝術館門票收費基準如附表。第三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