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9年度第16期 |
| ◆ 核發本市地政士邱保文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9273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邱保文開業執照。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邱保文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6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0○號
四、事務所名稱:富田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興隆五街9號
市長 鄭文燦 |
| ◆ 公告禁止或限制桃園市第36期觀音區草漯(第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內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地重字第1090191665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禁止或限制桃園市第36期觀音區草漯(第六區整體開
發單元)市地重劃區內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依據:帄均地權條例第59條及內政部109年7月29日台內地字第1090129574號函。
公告事項:
一、重劃區範圍:桃園市觀音區草漯段及塔腳段等2地段部分土地,計462,900帄方公尺(如所附重劃區範圍圖及土地地號清冊)。
二、禁止或限制事項:禁止或限制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三、禁止或限制期間:自民國109年8月4日至109年11月3日止,計3個月。
市長 鄭文燦 |
| ◆ 公告「桃園市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防疫措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09018513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防疫措施」。
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
公告事項:
一、執行時間:自本府公告之日起,至同年度十月三十一日止。
二、執行對象:本市公、私場所及民眾。
三、應配合之防疫事項:
(一)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為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疫情發生,本市轄內公、私場所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依本公告主動清除所屬場域及住家室內外(含空地、空屋、防火巷、側溝、屋後溝、工地、公園、菜園花圃、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樓梯間、共同走廊、地下室等防空避難設備及頂樓)之積水容器及積水處,避免孳生病媒蚊帅蟲(孑孒)。
(二)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疫情發生地區(經衛生主管機關證實為登革熱、屈公病或茲卡病毒感染症陽性病例之住家、活動地及可能感染地點)周邊半徑四百公尺範圍內之公、私場所,其所有權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應接受防疫人員實施病媒蚊孳生源檢查、強制戶內外孳生源清除與查核及必要之殺蟲劑空間噴灑或其他化學性防治措施。
(三)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登革熱、屈公病或茲卡病毒感染症發生時,經本府事先通知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之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到場;其到場者,對於防疫工作不得拒絕、規避或妨礙;未到場者,本府衛生或環保等防疫人員會同警察等有關機關人員得逕行進入本市公、私場所或運輸工具從事防疫工作。
四、違反第三項第三款防疫事項者,依傳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處新臺幣(下同)六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一款或第二款防疫事項者,分別依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處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必要時,並得限期令其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罰之。
市長 鄭文燦
附件一
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防疫措施草案總說明
查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為衛生福利部依傳染病防治法公告之法定傳染病,其共通點皆係透過環境中攜帶病毒之病媒蚊(埃及斑蚊及白線斑蚊)叮咬而感染,造成高燒(三十八度以上)、頭痛、後眼窩痛、肌肉痛、關節痛或出疹等不適症狀,部分患者甚至衍生較嚴重後果(如少部分登革熱患者演變成登革出血熱,未及時治療死亡率約四至五成、茲卡病毒感染症孕產婦可能產下小頭畸形神經異常新生兒等),且目前仍無特效藥物可供治療。為避免上述病媒蚊傳染病社區流行風險,民眾頇落實環境中病媒蚊孳生源之清除工作,爰公告本市「防止病媒蚊孳生,預防登革熱、屈公病及茲卡病毒感染症」之孳生源清除防疫措施,共公告四項,其公告重點如下︰
一、執行時間。(草案第一項)
二、執行對象。(草案第二項)
三、應配合之防疫事項。(草案第三項)
四、違反事項之罰則。(草案第四項) |
| ◆ 公告有關江南志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901948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江南志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江南志。
二、身分證字號:F12439****。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17○號。
四、事務所名稱:江南志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38-1號2樓。
六、建築師證書:109年7月20日建證字第5364號。
市長 鄭文燦 |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世慶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1948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世慶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天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劉世慶。
三、開業證書字號:(105)桃市估字第00004○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莊敬路117號1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
| ◆ 土石採取法第四條第四款「海濱及海域」之範圍,係以帄均低潮線及低潮高地之低潮線為界,向陸地部分至最低之山稜線,或至地形、植被有顯著變化之處,或至濱海主要公路、行政區界、溝渠、宗地界線明確之處為界,為本法「濱海」範圍;向海沿伸至「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三條所稱領海(十二浬)部分則為本法「海域」範圍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08年03日
發文日號:經務字第10904603550號
土石採取法第四條第四款「海濱及海域」之範圍,係以帄均低潮線及低潮高地之低潮線為界,向陸地部分至最低之山稜線,或至地形、植被有顯著變化之處,或至濱海主要公路、行政區界、溝渠、宗地界線明確之處為界,為本法「濱海」範圍;向海沿伸至「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第三條所稱領海(十二浬)部分則為本法「海域」範圍。
部長 王美花 |
| ◆ 公告魏○蓁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期間自本府109年度地懲字第1號懲戒完成後,續行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自民國109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2月19日止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942252號
附件:109年度地懲字第2號懲戒決定書
主旨:公告魏○蓁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期間自本府109年度地懲字第1號懲戒完成後,續行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自民國109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110年2月19日止。
依據:依地政士法第48條及109年第1次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詳附桃園市政府109年度地懲字第2號懲戒決定書。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懲戒決定書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府地籍字第1090194225號109年度地懲字第2號
被付懲戒人:魏○蓁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Y2203*****
住址:桃園市平鎮區**路**巷**弄**號
地政士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1087號開業執照字號:(95)桃市地字第001561號事務所名稱:魏○蓁地政士事務所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區○○路45號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涉犯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違反地政士法事件,本府決議如下:
主文
被付懲戒人魏○蓁應予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期間自本府109年度地懲字第1號懲戒完成後,續行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
事實
一、案係本府地政局(政風室)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1號刑事判決,涉及地政士違規事件,陳報本府辦理,經本府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0438號、107年度偵字第5125號、第5128號、第8819號及第19725號緩起訴處分書,被付懲戒人係本市桃園區○段○地號土地買賣案件之承辦地政士,辦理登記過戶前夕,始發現漏未辦理複丈(鑑界)作業,被付懲戒人即指示其員工前往桃園地政事務所申辦土地複丈,為加速辦理土地複丈(鑑界)作業,並指使其員工向承辦測量助理轉達:「倘其提前辦理土地複丈(鑑界)作業,則給付新臺幣4,000元加班費」之意思,承辦測量助理允諾將提早辦理,該被付懲戒人之員工並於複丈(鑑界)後,在現場交付賄款。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結果,認定被付懲戒人所為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且被付懲戒人已坦承犯行,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並於108年4月1日緩起訴處分確定。
二、本府以109年1月9日府地籍字第1090004385號函請被付懲戒人陳述意見,被付懲戒人於109年1月21日以陳述意見函回覆
略以: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61號判決所載交付賄款之情,係地主欲儘早完成測量,多次至地政事務所當面請託儘速測量,造成地政人員莫大困擾,地主深覺不好意思,請求代為轉交予地政人員作為茶水費。
(二)本人認為地政人員收受上開費用無礙公務體系之廉潔及公正性,且金額非鉅額,始願意代為轉交,本人藉刑事訴訟程序已認知前開行為不妥,並深切反省,懇請從輕處分。三、本府依上開事實,於109年6月30日提付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第1次會議審議,被付懲戒人未親自到場,依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第7點,懲戒委員得逕依前開事項,作成決定。
理由
一、按「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地政士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法令執行業務。…」、「地政士之懲戒處分如下:…三、停止執行業務2月以上2年以下。…」、「地政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三、違反…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1款、…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分別為地政士法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1款、第43條第1項第3款、第44條第3款規定,合先敘明。
二、被付懲戒人為考試及格、合法執業之地政士,於受託辦理地政相關業務時,交付賄款之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結果,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且被付懲戒人已坦承犯行,確已違反地政士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7條第1款規定,爰依地政士法第43條第1項第3款、第44條第3款規定予以懲戒處分,以符法制,決議如主文。
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陳○禎
委員丁○和
委員葉○華
委員張○華
委員李○貞
委員王○蕙
委員陳○良
委員彭○雯
市長 鄭文燦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如不服本懲戒決定,可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決定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府(地政局)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並將副本抄送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 |
| ◆ 公告魏○蓁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期間自民國109年8月20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19日止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1942212號
附件:109年度地懲字第1號懲戒決定書
主旨:公告魏○蓁地政士違反地政士法,經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審議決議應予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期間自民國109年8月20日起至民國109年11月19日止。
依據:依地政士法第48條及109年第1次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詳附桃園市政府109年度地懲字第1號懲戒決定書。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懲戒決定書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府地籍字第1090194221號109年度地懲字第1號
被付懲戒人:魏○蓁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統一編號:Y2203*****
住址:桃園市平鎮區**路**巷**弄**號
地政士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1087號開業執照字號:(95)桃市地字第001561號
事務所名稱:魏○蓁地政士事務所
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區○○路45號上列被付懲戒人因涉犯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違反地政士法事件,本府決議如下:
主文
被付懲戒人魏○蓁應予停止執行業務3個月。
事實
一、案係本府地政局(政風室)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9號刑事判決,涉及地政士違規事件,陳報本府辦理,經本府調閱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06年度偵字第30438號、107年度偵字第5125號、第5128號、第8819號及第19725號緩起訴處分書,被付懲戒人係本市楊梅區○段○地號土地等多名地主之委任地政士,受託辦理分割複丈及登記業務,被付懲戒人請託測量助理協助加速辦理分割複丈作業,事成後指示員工交付賄款予該測量助理。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結果,認定被付懲戒人所為係涉犯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且被付懲戒人已坦承犯行,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並於108年4月1日緩起訴處分確定。
二、本府以109年1月9日府地籍字第1090004385號函請被付懲戒人陳述意見,被付懲戒人於109年1月21日以陳述意見函回覆略以: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359號判決所載交付賄款之情,係因該分割案件繁雜,多次叨擾催促地政人員,造成地政人員須加班趕件,對此開發業主深感抱歉,本人受業主之託代為轉交加班費。
(二)本人認為地政人員收受上開費用無礙公務體系之廉潔及公正性,且金額非鉅額,始願意代為轉交,本人藉刑事訴訟程序已認知前開行為不妥,並深切反省,懇請從輕處分。三、本府依上開事實,於109年6月30日提付本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第1次會議審議,被付懲戒人未親自到場,依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設置及作業要點第7點,懲戒委員得逕依前開事項,作成決定。
理由
一、按「地政士受託辦理各項業務,不得有不正當行為或違反業務上應盡之義務。」、「地政士不得有下列行為:一、違反法令執行業務。…」、「地政士之懲戒處分如下:…三、停止執行業務2月以上2年以下。…」、「地政士違反本法規定者,依下列規定懲戒之:三、違反…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1款、…規定者,應予停止執行業務或除名。」分別為地政士法第26條第1項、第27條第1款、第43條第1項第3款、第44條第3款規定,合先敘明。
二、被付懲戒人為考試及格、合法執業之地政士,於受託辦理地政相關業務時,交付賄款之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結果,認定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11條第2項不違背職務行為交付賄賂罪,且被付懲戒人已坦承犯行,確已違反地政士法第26條第1項及第27條第1款規定,爰依地政士法第43條第1項第
3款、第44條第3款規定予以懲戒處分,以符法制,決議如主文。
桃園市地政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陳○禎
委員丁○和
委員葉○華
委員張○華
委員李○貞
委員王○蕙
委員陳○良
委員彭○雯
市長 鄭文燦
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如不服本懲戒決定,可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決定書送達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向本府(地政局)遞送(以實際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並將副本抄送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地址:臺北市徐州路5號)。 |
| ◆ 公告指定桃園市連鎖便利商店與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範圍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後三個月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衛健字第1090155616號
附件:
主旨:公告指定桃園市連鎖便利商店與咖啡店及速食店之騎樓及庇廊範圍為全面禁止吸菸場所,並自公告後三個月生效。
依據:菸害防制法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三款。
公告事項:
一、統一超商股份有限公司、全家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來來超商股份有限公司(OK便利商店)、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三商家購股份有限公司(美廉社)等五家連鎖便利商店,悠旅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星巴克)、美食達人股份有限公司(85度C)、路易莎職人咖啡股份有限公司、伯朗咖啡股份有限公司、丹堤咖啡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怡客咖啡股份有限公司、咖碼股份有限公司(cama)、多那之咖啡蛋糕烘焙股份有限公司等八家連鎖咖啡店,和德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麥當勞)、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肯德基)、富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必勝客)、安心食品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摩斯漢堡)、達美樂披薩股份有限公司、三商餐飲股份有限公司(拿坡里)、荷商薩巴威國際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SUBWAY)等七家連鎖速食店,位於桃園市境內一樓門市前騎樓及庇廊範圍全面禁止吸菸,位於二樓以上或前方未設置騎樓及庇廊則不屬公告範圍。
二、建築物地面層外牆面至道路境界線之空間,在上方有樓層覆蓋者為騎樓,僅有遮蔽物覆蓋者為庇廊。
三、於指定之全面禁止吸菸場所內吸菸者,依菸害防制法第三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裁處。
市長 鄭文燦 |
| ◆ 公告中壢帄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中壢區遠東段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R10920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9788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帄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中壢區遠東段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R10920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8月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 公告「修正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樁號M261樁位案」樁位測定一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962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樁號M261樁位案」樁位測定一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坐標表、樁位公告圖及樁位成果圖)。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8月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帄鎮區公所及桃園市帄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 公告中壢帄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中壢區石頭段42-5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C10921等2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1977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帄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中壢區石頭段42-5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C10921等2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8月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
| ◆ 公告本市109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1093500821號
主旨:公告本市109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及有關事項。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及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8條。
公告事項:
一、開徵日期:自109年10月1日至109年10月31日(繳納期間末日因適逢週休例假日,順延至11月2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自109年7月1日至109年12月31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營業用車輛之所有人或使用人。
四、稅額計算:使用牌照稅採定額開徵,稅額依各類車輛使用牌照稅稅額表之規定課徵。
五、繳納地點及方式: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ATM、網際網路(網址https://paytax.nat.gov.tw)、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行動裝置或開辦「行動支付」繳稅業者之App掃描繳款書上QR-Code、工商/金融憑證或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加車牌號碼線上查繳稅款(網址https://net.tax.nat.gov.tw)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3萬元以下者,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六、申請補發繳款書:
(一)納稅義務人如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未收到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總局暨所屬4分局或派駐監理機關服務櫃檯補單繳納,亦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
(https://www.tytax.gov.tw)申辦,領有工商憑證者則可利用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申請與下載本市轄區繳款書,或於開徵期間使用工商憑證或輸入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及車牌號碼,透過便利商店多媒體資訊機查詢列印繳納單至櫃檯繳納。
(二)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七、以約定轉帳、晶片金融卡、自動櫃員機、活期(儲蓄)存款、信用卡、網際網路或電話語音等方式繳稅者,自110年起將不另行寄發繳納證明,請保留繳稅相關資料,如有需要可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或利用工商憑證等至下列網路申請本年度繳納證明:
(一)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s://www.tytax.gov.tw)
(二)地方稅網路申報作業網站(https://net.tax.nat.gov.tw)
(三)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s://www.etax.nat.gov.tw)
(四)電子稅務文件入口網(https://etd.etax.nat.gov.tw)
八、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納稅義務人得在規定繳納期間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對於稅額如有不服,應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之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九、罰則:
(一)逾繳納期間繳納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滯納金至30日為止,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以下之罰鍰。
十、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遊覽車客運業及小客車租賃業之營業車輛,由交通部補貼其109年使用牌照稅50%。但小客車租賃業租賃期1年以上且汽缸總排氣量逾3,600立方公分之營業車輛,109年下期不適用之。
十一、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及「財政部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
(二)適用對象: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無法於繳納期間內繳清稅款者。
(三)延期及分期繳納定義:
1、延期繳納: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繳納:指每期以1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3、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四)申請作業: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提出申請或官網「肺炎疫期稅捐申辦專區」(網址https://reurl.cc/b61W6y)進行線上申請,除因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五)延期或分期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2)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3)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4)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5)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者,不受應納稅額多寡限制,最長可延期1年或分期3年(36期)繳納。
3、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六)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十二、本府地方稅務局服務電話
(一)消費稅科332-6181分機2453至2459。
(二)中壢分局451-5111分機603至609。
(三)大溪分局380-0072分機211及212。
(四)楊梅分局478-1974分機208及209。
(五)蘆竹分局352-8671分機207及210。
(六)免費電話:0800-316969。
十三、小客車、大客車、貨車使用牌照稅稅額表如下: |
| ◆ 公告禁止或限制本市桃園區福元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物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重字第1090193270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禁止或限制本市桃園區福元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物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依據:帄均地權條例第59條、獎勵土地所有權人辦理市地重劃辦法第29條及內政部109年7月30日台內地字第1090129853號函。
公告事項:
一、重劃範圍:桃園市桃園區三元段546-1地號等83筆土地及忠義段996地號等18筆土地(如重劃範圍圖及土地地號清冊)。
二、禁止或限制事項:禁止或限制本市桃園區福元自辦市地重劃區內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物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
三、禁止或限制期間:自民國109年8月15日起至110年2月14日止共計6個月。
市長 鄭文燦 |
| ◆ 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三次公開展覽)」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都字第10908199572號
主旨:辦理「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第三次公開展覽)」案計畫書、圖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訂自109年8月10日起至109年9月8日止,分別於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新北市林口、八里、泰山、五股、新莊等5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蘆竹、龜山等3區公所公開展覽30天。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訂於109年8月19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新北市林口區公所、下午2時整假八里區公所;109年8月21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假新北市泰山區公所、下午2時整假五股區公所;109年8月26日(星期三)上午10時整假新北市新莊區公所、下午2時整假桃園市桃園區公所;109年8月28日(星期五)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蘆竹區公所、下午2時整假龜山區公所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新北市政府、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新北
市政府及桃園市政府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徐國勇 |
| ◆ 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9020070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徐○懿醫師已於109年8月1日自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離職,故即日起取消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資格。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