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1期

公告
公告「楊梅區草湳坡段埔心小段20-937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9124等13支廢除G56-2A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9031735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楊梅區草湳坡段埔心小段20-937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R109124等13支廢除G56-2A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12月1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陳○安先生辦理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3221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陳奕安先生辦理開業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陳奕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陳奕安。
三、開業證書字號:(109)桃市估字第00006○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486號8樓之1。
五、申請原因:開業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毛○基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3152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毛秉基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邦德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毛秉基。
三、開業證書字號:(106)桃市估字第00005○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延帄路500號10樓之2。
五、申請原因: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羅○香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32132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羅桂香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羅桂香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58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3○號
四、事務所名稱:羅桂香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南山街30巷13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本府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府衛疾字第一○九○二一二一六七號公告之「桃園市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場所(活動)應佩戴口罩防疫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0903074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本府一百零九年九月二十三日府衛疾字第一○九○二一二一六七號公告之「桃園市防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指定場所(活動)應佩戴口罩防疫措施,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二十九點第四款。
公告事項:因衛生福利部會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交通部、經濟部、教育部、國防部、文化部及內政部業已公告「進入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應佩戴口罩」防疫措施,旨揭公告屬同一事項已訂有新法規,爰予廢止。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關○魁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33576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關朝魁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關朝魁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0094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1)桃縣地字第00017○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關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保羅街129-3號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陳○孙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330883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陳冠孙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冠孙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9)桃市地字第00233○號
四、事務所名稱:八德昱森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永福街158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吳○堂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3271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吳明堂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宏堂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吳明堂。
三、開業證書字號:(106)桃市估字第00005○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山路88號10樓之9。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方○羚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33238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方沛羚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方沛羚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4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市地字第00187○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方沛羚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華勛街5巷15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傑先生辦理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903341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張銘傑先生辦理開業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7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大展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張銘傑。
三、開業證書字號:(109)桃市估字第00006○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建華一街15號。
五、申請原因:開業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6382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吳○慶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9年12月14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
 
局長 劉慶豐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益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09年12月15日桃動五字第1090008703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09年12月15日桃動五字第10900087031號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6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88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益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09年12月15日桃動五字第1090008703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09年12月15日桃動五字第1090008703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9年12月9日經民眾通報於本市○○區○○里○○路捕獲臺端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0013800063423○)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09年12月10日桃動五字第1090008695號公告動物編號20201209-019。案經本處於109年12月15日以桃動五字第1070008703號函通知朱君前來領回犬隻及桃動五字第10900087031函之行政處分前陳述意見通知書。惟因郵務送達應受送達人(林○益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卲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6314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09年10月30日至109年11月24日,批號Y1091102共80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9000905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
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惠請有意願者依公告事項向本處提出申請。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9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目的:本處於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發現受難、受虐或受傷之動物,或於公私場所進行緊急保護安置之動物,為予以收容及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照顧,並提升受傷動物醫療照顧品質,爰委託本市獸醫診療機辦理本計畫。
二、受理申請期間:109年12月25日至110年11月1日。
三、委託辦理事項:(詳如附件1-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行政契約書)
(一)收容由本處所運送之受傷犬貓,並提供必要之緊急醫療處置。
(二)發現受傷犬貓係遭捕獸鋏或疑似惡意或無故騷擾、虐待所致之傷害時,應於24小時內通報本處。
(三)提供本處收容之受傷犬貓必要的緊急醫療處置。
四、受委託機構資格與條件:
(一)基本資格:具桃園市合法開業、執業執照之獸醫診療機構。
(二)應備有之人力:受委託機構需備有1名以上且合法執業之獸醫師。
(三)應備有之設備條件:
1、電腦、印表機、網路連線及數位相機等設備。
2、可判讀符合中央規格晶片之多頻晶片掃描器。
3、臨床檢驗診斷之機器設備:
(1)全自動生化檢測儀器。
(2)醫用等級顯微鏡。
(3)放射線攝影設備(X光機)或超音波掃描儀器。
(4)其他動物臨床檢驗診斷用儀器。
(四)具設備齊全之外科手術室:包含手術燈、手術台及其他手術相關器械等。
(五)住院區至少需可容納4隻以上之犬貓住院籠舍空間。
五、委託費用計算方式:醫院需於醫療照顧病歷上詳細寫明醫療紀錄,提供本處前開醫療紀錄內容資料,並依費用請領自我檢核表申請款項,每件醫療照顧費用採單價計算法,依「桃園市遊蕩犬貓收容與醫療照顧費用分級給付基準表」(附件2)規定覈實給付,各項費用單價皆含獸醫診療機構營業或獸醫師個人執業所得稅。
六、委託方式:採申請制,有意辦理本計畫之獸醫診療機構應填具「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申請表」(附件3),並檢附以下文件,以掛號郵寄或親送至本處(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7號)辦理申請作業,郵寄信封請註明「申辦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醫療照顧工作計畫」字樣。
(一)獸醫診療機構負責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1份。
(二)開業獸醫師(佐)證書影本及執業執照影本。
(三)指定匯款之金融機構帳戶影本1份。
七、審核程序:
(一)申請文件採書面審核,並派員擇期實地查核受委託機構之設備與空間。
(二)經書面與實地查核合格者,簽訂「桃園市政府委託獸醫診療機構辦理遊蕩犬貓收容與緊急及醫療照顧工作計畫行政契約書」,並依簽約規定時間委託執行本計畫。
 
處長 王得卲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2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6401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張○愛君、李○蒲君、鄭○卲君、楊○硯君、邱○萍君及黃○明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9年11月12日、109年11月25日、109年12月1日、109年12月2日及109年12月3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9006521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3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徐○承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出境日期108年9月17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6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
 
局長 劉慶豐
公示送達洪○恩等人計84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13625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洪○恩等人計84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洪○恩等人計84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示送達許○鈞等人計82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1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90138056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許○鈞等人計82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許○鈞等人計829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受處分人鍾○軒(案件銷帳編號:1091177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879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鍾○軒(案件銷帳編號:1091177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鍾○軒於109年8月19日在桃園市○○區○○路與○○路口,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龍潭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羅○和(案件銷帳編號:1091174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875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羅○和(案件銷帳編號:10911747)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羅○和於109年8月23日在桃園市○○區○○路76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新北市樹林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廖○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0920741)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7996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廖○青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092074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廖○青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張○榮(案件銷帳編號:1091177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8907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張○榮(案件銷帳編號:1091177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張○榮於109年7月29日在桃園市○○區○○路○○○號(○○派出所),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楊梅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曾○傑(案件銷帳編號:1091180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900909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曾○傑(案件銷帳編號:1091180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曾○傑於109年9月11日在桃園市○○區○○○路○段118號旁,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苗栗縣造橋鄉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註銷本市呂○詩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90344723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呂學詩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呂學詩
二、證書字號:(82)台內地登字第0112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2)桃縣地字第00028○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呂學詩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中興路378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辦理本市110年度豬隻疾病豬瘟及口蹄疫防治工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903403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辦理本市110年度豬隻疾病豬瘟及口蹄疫防治工作。
依據:
一、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2及13條。
二、清除豬瘟暨口蹄疫所需疫苗之種類及其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民國110年1月1日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為撲滅豬瘟及口蹄疫,提升養豬生產效率、提高農民收益,確保畜產事業之安全及永續經營。
三、實施區域及家畜種類:桃園市轄內之豬隻。
四、實施辦法:
(一)繼續辦理豬瘟疫苗預防注射工作至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停止疫苗注射為止。
(二)豬瘟預防注射工作,由各執業及特約獸醫師或公務獸醫師指導下辦理預防注射。
(三)豬隻經豬瘟預防注射後,畜主或管理人員應設簿登記備查,並應於次月10日前填具豬瘟疫苗使用月報表,繳交至本市動物保護處彙整。
(四)豬瘟疫苗免疫適期及方法:
1、豬瘟疫苗應於豬隻健康狀況下完成至少2次免疫注射,且仔豬隻免疫時機必頇配合其母豬之免疫計畫,其免疫時機如必要時得依個別疫苗廠之說明書或獸醫師(佐)視實際狀況酌予調整。
2、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每年1次於空胎時免疫注射者,其所生仔豬約於第6週及第9週時各免疫注射1次。
3、種母豬完成基礎免疫後,於配種前免疫注射1次以後不再免疫者,其所生仔豬分別約於第3週齡及第6週齡時各免疫注射1次。
(五)免疫執行:豬瘟疫苗由執業獸醫師、特約獸醫師辦理或公務獸醫師指導之下辦理預防注射。本市豬瘟疫苗由公務預算購置供應。
(六)經豬瘟疫苗預防注射後或停止口蹄疫疫苗注射後,為追查該2項抗體力價分布或通知補強免疫注射,各養畜場、肉品市場應配合執行採血檢測工作,並不得拒絕。
(七)防疫及補償:
1、動物罹患豬瘟、口蹄疫等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6條第1項甲類傳染病時,依同法第3章第19、20、23、26、28、29條規定辦理。
2、豬隻罹患甲類傳染病,依前述條例撲殺之豬隻補償依同法第40條規定,豬隻罹患甲類動物傳染病撲殺補償評價標準辦理,未依規定辦理免疫者,撲殺不予補償,並依規定處分。
(八)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及執業獸醫師(佐)發現豬隻罹患豬瘟或口蹄疫等法定傳染病時,應立即主動向本府動物保護處報告,並依動物防疫人員之指示處理,該場所有之動物禁止移動,畜舍場地、車輛器材及排泄物等應予嚴密消毒以防止病原蔓延。
五、前述公告各項工作,由本府動物保護處依法派員執行,豬隻所有人或管理員對該處派出人員實行查察、採血及採取相關防疫措施等均應配合及提供協助,不得拒絕,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45條第2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實施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9034034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實施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及衛生管理措施。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
公告事項:
一、實施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實施目的:落實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防疫衛生措施,防治動物傳染病之發生。
三、實施區域及動物種類:桃園市轄豬、牛、羊、鹿及家禽等飼養場所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
四、畜牧場衛生管理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畜牧場暨動物拍賣交易場所、屠宰場出入口處應設有清洗消毒設施(如人員消毒槽)及噴霧消毒設施等供人員、車輛清洗消毒,消毒劑應至少每週更換1次以上。
(二)各種運輸車輛嚴禁進入場區,必要時應經過嚴密的清洗消毒才能進入。
(三)新引進動物應依規定備有移動免疫證明書(家禽除外),並確認其健康狀況及其來源牧場之防疫措施,於隔離舍檢疫1週以上並完成應實施預防注射工作,於確認健康後再進入飼養群。
(四)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執業獸醫師發現動物罹患或疑患動物傳染病或不明原因而死亡或發病率達百分之十以上時,應向動物防疫機關報告並劃定隔離區,限制發病動物移動,同時加強各項防疫措施,必要時應迅速撲滅處理,以防疾病擴散。
(五)動物之免疫計畫應依政府規定之免疫適期及實施方法確實施行。
(六)場區、辦公室及每棟畜舍出入口均應設置腳踏及洗手消毒設備,供進出人員消毒。
(七)畜舍空出時應澈底清洗消毒,並空置1週後再消毒1次,才可引進動物飼養。
(八)注射用器械應保持清潔衛生,以避免機械性傳播病原。
(九)動物屍體處理場地應每日清洗消毒,動物屍體應依規定以掩埋、焚化或化製方式處理。
(十)消毒所使用之消毒劑必頇依病原之抗性,選擇有效之消毒劑種類及稀釋倍數正確使用,全場澈底消毒,至少每週1次。
(十一)畜牧場應設置「畜牧場衛生管理紀錄簿」,詳細登載防疫措施執行情形,包括動物健康狀況、衛生管理、預防注射及消毒措施(包括消毒日期、消毒劑種類、使用濃度及用量情形)等事項,並經畜牧場特約獸醫師或執業獸醫師確認簽章,以供動物防疫人員隨時查閱。
(十二)豬飼養場所應設置防鳥圍網措施,並於候鳥度冬季節(每年9月至翌年4月),加強防止野生禽鳥接觸豬隻。
(十三)動物運輸業者應設置「動物運輸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紀錄表」,將當日執行車輛及裝載箱籠清洗消毒情形紀錄於該表,並由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屠宰場人員及駕駛人確認後簽名。該表正本由動物運輸業者隨車留存,供動物防疫或相關稽查人員查驗,影本由當日運輸車輛卸載動物後隻飼養場、理貨場、家禽市場、家畜(肉品)市場或屠宰場等人員收執備查;相關紀錄表應保存一年以供查核。
(十四)前述規定各項工作,動物所有人或管理人應配合辦理,違者依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14條規定予以處分。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