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1期

法規
訂定「桃園市水資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31881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水資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桃園市水資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水資源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條文
 
第一條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水資源永續利用,推動再生水之開發、供給、使用與管理工作及下水道相關建設之需要,依再生水資源發展條例第九條第一項但書規定,特設桃園市水資源發展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依預算法第九十六條第二項準用第二十一條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基金之收支、保管及運用,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本基金為預算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五目所定之特別收入基金,以本府為主管機關,本府水務局為管理機關。
第四條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依預算程序撥入再生水建設費之款項。
二、再生水費、污水與放流水使用費及罰鍰收入。
三、再生水及下水道相關使用費及審查費。
四、再生水及下水道相關設施收取之賠償金。
五、下水道相關工作沒入之保證金。
六、再生水及下水道建設附屬事業之收入。
七、河川或區域排水排注廢(污)水之使用費收入。
八、重劃區及區段徵收地區設置下水道設施移交本府維護管理之費用及償金。
九、本基金孳息。
十、其他收入。
第五條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興辦再生水開發案之取水構造物、水處理設施與供水設施之開發、供給、使用、管理、重置、增置或修繕等費用。
二、再生水與放流水技術之引進及策略之研究發展。
三、河川及區域排水管理相關工作。
四、下水道設施技術之研究、發展等相關工作。
五、執行收費工作相關之必要支出。
六、管理本基金所需費用。
七、其他與本基金業務有關支出。
第六條本基金資金之存儲,依市庫管理相關規定辦理。
第七條本基金應編列附屬單位預算。
前項預算之編製與執行、決算之編造及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預算法、會計法、決算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八條本基金會計事務之處理,應依規定訂定會計制度。
第九條本基金無存續必要時,應予結束,並辦理決算;其餘存權益,應解繳市庫。
第十條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9031930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
附修正「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耕地租約登記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申請耕地租約變更登記,應提出申請書一式二份、原耕地租約書正本及下列文件:
一、依第一款出租耕地全部轉讓或出典及第二款申請登記者,土地登記謄本一份。
二、依第一款出租耕地之一部轉讓或出典及第四款、第七款、第十款申請登記者,土地登記謄本一份及地籍圖謄本、租佃位置圖各一式三份。
三、依第三款申請登記者,出租人收回出租耕地之一部證明文件一份及地籍圖謄本、租佃位置圖各一式三份。
四、依第五款申請登記者,承租人部分耕作權放棄書一份及地籍圖謄本、租佃位置圖各一式三份。
五、依第六款申請登記者,下列文件:
(一)載有承租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繼承人現在戶籍謄本、繼承人自任耕作切結書及繼承系統表各一份。
(二)如有共同繼承或繼承人拋棄繼承權者,應檢附遺產分割協議書或繼承權拋棄證明文件。但非現耕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權且未能按應繼分將耕地承租權分歸現耕繼承人繼承時,得由現耕繼承人檢具非現耕繼承人出具之同意書辦理;非現耕繼承人未能出具同意書時,得由現耕繼承人出具切結書,具結如其他繼承人將來對該承租權之繼承有所爭議時,願負法律責任後辦理。
六、依第八款申請登記者,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各一份及地籍圖謄本、租佃位置圖各一式三份,併附終止租約通知書與其送達證明文件及補償費提存法院證明文件,或與承租人達成協議補償證明文件及承租人領取補償費收據一份。
七、依第九款申請登記者,分戶分耕協議書、自任耕作切結書、土地登記謄本、承租人戶籍謄本各一份及地籍圖謄本、分耕位置圖各一式三份。
八、依第十一款申請登記者,出租人或承租人姓名或住址變更之戶籍資料一份。
九、依第十二款申請登記者,租約內容變更原因證明文件一份。
第八條依前條規定申請耕地租約終止登記,應提出申請書一式二份、原耕地租約書正本及下列文件:
一、依第一款申請登記者,載有承租人死亡記事之戶籍謄本及其他足資證明無繼承人之文件各一份。
二、依第二款申請登記者,承租人耕作權放棄書。
三、依第三款申請登記者,欠租催告書、逾期不繳地租終止租約通知書及其送達證明文件各一份。
四、依第四款申請登記者,承租人非因不可抗力繼續一年不為耕作之證明一份。
五、因有前條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經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成立或法院確定判決者,調解、調處成立證明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一份。
六、依第五款申請登記者,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土地登記謄本,終止租約通知書與其送達證明文件、補償費提存法院證明文件,或與承租人達成協議補償證明文件及承租人領取補償費收據各一份。
第九條依本辦法規定應檢附之資料,得以電腦查詢者,申請人得免提出。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318458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第八條之一、第十四條修正條文
 
第八條本局設會計室,置主任、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依法掌理歲計及會計事項。
第八條之一本局設統計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第十四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五日、一百零八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及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一日修正條文,自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三日施行。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修正條文
第四條本大隊下設偵查第一隊至偵查第八隊及科技犯罪偵查隊,各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刑事警察工作事項,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五條本大隊置隊長、組長、主任、技正、專員、副隊長、警務員、分隊長、偵查員、技士、警務佐、小隊長、偵查佐、技佐、辦事員、書記。
前項所稱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第九條大隊長請假或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大隊長。
二、技正。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行政組: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協調、聯繫及最新治安狀況之通報管制、受理民眾與一一○通報案件之派遣、管制事項及組合巡邏警力派遣、聯繫等事項、勤務規劃、警察服制、警察裝備、財產管理、廳舍營繕、一般行政協助推行事項、警政法規、國賠事件處理、新聞發布處理、公共關係推展、為民服務、警政措施宣導、文稿繕核、事務管理、文書、檔案、研考、印信、出納、資訊系統設施管理與維護等事項。
二、督察組: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改善員警服務態度、警察教育訓練進修、特種勤務、警備保安、保防業務、民防組訓、因公受傷、失能慰問濟助、涉外案件處置、外賓安全維護等事項。
三、刑事組:犯罪預防偵查、犯罪預防宣導、刑案現場勘察、少年及婦帅業務、違反大眾捷運法案件之處理、交通執法及申訴、站體周邊活動之維安及疏導規劃執行等事項。
第十一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三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帄鎮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318458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帄鎮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七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帄鎮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溪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帅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90318458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帅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帅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李憲明代行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婦幼警察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一條修正條文
 
第三條本隊設下列各組,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偵防組:婦帅安全工作之規劃、督導與宣導、家庭暴力防治工作、性侵害防治工作、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工作與兒童保護案件之規劃、督導與案件處置及性侵害防治與性騷擾防治工作、偵辦婦帅、性侵害、重大家庭暴力、兒童少年性剝削、兒童失蹤、販賣人口案件預防犯罪宣導規劃及其他協助偵查犯罪事項。
二、行政組:文書、檔案管理、印信、庶務、秘書、出納、財產管理、法制、研考、督察、教育、訓練、保安、保防、民防、交通、資訊管理、後勤裝備及廳舍營繕等事項。
第十一條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施行。本規程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核定楊○賢(Q12032****)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90160085號
 
主旨:核定楊啟賢(Q12032****)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380130000C),科長(1078),警正一階(G21),警正一階一級年功俸625元(G21201625)。
二、獎懲:依法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1次獎金(C2A)。
三、獎懲事由:執行「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治安維護及查察賄選防制暴力」專案工作,圓滿達成任務(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罫109年6月9日警罫人字第1090096050N號函及本府警察局考績委員會108年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80條等規定,得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訴。
 
市長 鄭文燦
核定陳○雄(P12242****)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901600851號
 
主旨:核定陳俊雄(P12242****)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蘆竹分局(380132900C),主任(1050),警正二階(G22),警正二階一級年功俸 575元(G22201575)。
二、獎懲:依法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1次獎金(C2A)。
三、獎懲事由:前於本府警察局保安科警務正任內,執行「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治安維護及查察賄選防制暴力」專案工作,圓滿達成任務(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罫109年6月9日警罫人字第1090096050N號函及本府警察局考績委員會108年第1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80條等規定,得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訴。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科長啟賢及蘆竹分局陳主任俊雄等2員一次記二大功優良事實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科楊科長啟賢及蘆竹分局秘書室陳主任俊雄(時任該局保安科警務正)等2員,執行「107年地方公職人員選舉治安維護及查察賄選防制暴力」專案工作,針對各種社會治安環境,可能引起選舉糾紛及重大治安狀況,縝密規劃防處勤務及策訂各項安全維護計畫,與各單位及選務機關建立有效之溝通管道,選舉期間與相關分局(單位)實施先期會勘,研擬各種可能發生危安狀況並策定各項防處作為,有效掌握選舉期間治安狀況,確保選舉工作順利進行,圓滿完成任務。
 
預告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帅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帅兒入園辦法」第6條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教帅字第1090329342號
附件: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帅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帅兒入園辦法」第6條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帅兒教育及照顧法第7條第5項。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最新消息─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s://law.tycg.gov.tw/)。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帅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李○芬。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584。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郵件:10051150@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幼兒入園辦法第六條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帅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帅兒入園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帅兒教育及照顧法授權所訂定,於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發布,並自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施行後,曾於一百零五年十月六日及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修正發布施行。
因應本市一百十學年度公立及非營利帅兒園招生階段由二階段調整為一階段,每位帅兒得同時登記報名二間帅兒園,並考量未來學年度將綜合評估報名及實務運作狀況,彈性調整招生階段及登記園數,爰擬具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帅兒園優先招收需要協助帅兒入園辦法修正案,刪除第六條末段每位帅兒以登記一間帅兒園為限之規定。
 
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9033282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附「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特殊教育學校及高級中等學校特殊教育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條文
 
第一條本標準依特殊教育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標準適用於本市市立特殊教育學校(以下簡稱特教學校)及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高中)。
第三條本標準所稱特殊教育教師,指任教於特教學校或高中特殊教育班之專任教師。
前項特殊教育班包含集中式特殊教育班、分散式資源班及巡迴輔導班。
第四條特教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附表一。
前項教師兼任導師擔任團體活動課程之班級活動教學節數,應併入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計算。
第五條特教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專任教師,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附表二。
第六條特教學校專任輔導教師,專職學生輔導工作,無頇擔任課程教學,但依學生輔導法第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教授輔導相關課程者,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比照附表二教學組組長。
第七條特教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個人全學期協助辦理學校行政業務,或兼任實驗(習)場所管理人員,得減授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應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決議。
特教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擔任各領域、群科、學程或科目教學研究會之召集人,減授二節。
前二項每週得減授總節數上限如附表三。
特教學校之特殊教育教師兼任課程諮詢教師或其召集人,或承辦政府機關(構)委任、委託、補助或指示學校辦理之事項者,學校得依有關法令規定,減授其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其減授節數,不納入附表三全校每週減授總節數計算。
第八條高中之特殊教育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如下:
一、身心障礙類:如附表四。
二、資賦優異類之集中式特殊教育班:依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規定。
前項身心障礙類分散式資源班教師之每週基本教學節數,包括直接服務及間接服務,由學校依學生需求擬訂,經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審議通過;其間接服務節數,於每學期內,帄均每週以六節為限。
第九條高中之特殊教育教師全學期協助辦理行政業務者,其減授課節數,依桃園市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教學節數標準第九條第一項規定。
第十條特殊教育教師以協同教學方式授課者,其教學節數核算方式如下:
一、全學期協同授課教師,得分別列計各教師之教學節數,每人每週以六節為限。
二、非全學期協同授課教師,依個別教師實際教學節數,核實支給鐘點費。
第十一條代理教師每週基本教學節數,準用本標準規定。第十二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預告訂定「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90333283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十九條。
三、「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訂定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家庭教育中心。
(二)聯絡人:劉○婷。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街1號。
(四)電話:03-3366885#15
(五)傳真:03-3333063
(六)電子郵件:yuanting@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修正公布之家庭教育法第十九條規定:「各級主管機關應訂定獎助事項,鼓勵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辦理家庭教育;其獎助辦法,由各級主管機關定之。」,爰擬具桃園市獎助機關機構學校法人及團體推展家庭教育辦法,共十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本辦法補助及獎勵對象。(草案第二條)
三、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申請補助之方式及審查基準。(草案第三條)
四、推展家庭教育之機構、學校、法人與團體申請補助之方式、審查基準、補助原則及除外情形。(草案第四條)
五、推展家庭教育之機關、機構、學校、法人與團體申請獎勵之方式及核給時點。(草案第五條)
六、獎勵之方式。(草案第六條)
七、獎勵金之運用範圍。(草案第七條)
八、申請補助或獎勵之審查主體、方式及審查小組之組成規定。(草案第八條)
九、得不予補助或獎勵之情形。(草案第九條)十、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條)
預告訂定「桃園市漁筏檢查及監理執照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90288669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漁筏檢查及監理執照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
三、「桃園市漁筏檢查及監理執照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農業局漁牧科。
(二)聯絡人:郭○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61243。
(五)傳真:03-3382548。
(六)電子郵件:085047@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漁筏檢查及監理執照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為辦理本市漁筏檢查及核發、換發、補發或變更漁筏監理執照作業,爰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漁筏監理自治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擬具桃園市漁筏檢查及監理執照收費標準,共三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施行日期。(草案第三條)
訂定「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客綜字第1090311391號
附件:「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總說明、逐條說明表及附表
 
主旨:訂定「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及第二十五條第五項。
三、「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二)聯絡人:許○芬。
(三)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四)電話:03-4096682#1002。
(五)傳真:03-4898355。
(六)電子郵件:1002894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草案總說明
 
財團法人法第二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主管機關應制定財團法人會計處理準則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第二十五條第五項規定:「前項之財團法人,依第一項規定應送主管機關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為使客家財團法人處理會計事務及編製財務報告有所依據,爰依上開授權擬具桃園市客家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共二十七條,其要點如下:
一、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應依循之法規。(草案第二條)
三、會計年度、會計基礎、記帳單位及財務報表編製單位。(草案第三條)
四、會計人員之設置。(草案第四條)
五、會計人員辦理事務之依循及交代規範。(草案第五條)
六、財務處理程序。(草案第六條)
七、收入處理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附屬作業組織帳務處理方式。(草案第八條)
九、會計事項定義。(草案第九條)
十、會計制度主要內容。(草案第十條)
十一、使用電腦處理會計資料之程序。(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會計憑證種類。(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原始憑證種類及應記載事項內容。(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記帳憑證種類及內容。(草案第十四條)
十五、記帳憑證編製原則。(草案第十五條)
十六、記帳憑證之裝訂及保管。(草案第十六條)
十七、會計帳簿種類。(草案第十七條)
十八、分類帳簿種類。(草案第十八條)
十九、記帳憑證及會計帳簿之簽章人員。(草案第十九條)
二十、會計憑證、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之保存期限與銷毀條件。(草案第二十條)
二十一、訂定會計項目方式。(草案第二十一條)
二十二、財務報告定義及財務報表種類。(草案第二十二條)
二十三、財務報表編製方式及其簽章人員。(草案第二十三條)
二十四、財務報告應揭露之資訊。(草案第二十四條)
二十五、年度預算籌編作業原則與工作計畫及經費收支預算表格式。(草案第二十五條)
二十六、年度決算編造作業原則與工作報告、財產清冊、經費收支決算表及資產負債表格式。(草案第二十六條)
二十七、施行日期。(草案第二十七條)
預告修正「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三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12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觀風字第1090328717號
附件: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三修正草案總說明、後慈湖入園收費基準表(稿)、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三修正草案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三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
三、「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三修正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風景區管理處服務推廣課
(二)連絡人:劉○明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公園路42號
(四)電話:03-3946061(五)傳真:03-3333184
(六)電子郵件:1004644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三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於經桃園市政府以一百零四年十一月十日府法制字第一〇四〇二九五一〇一號令發布施行後,鑑於桃園市政府各機關有辦理旅遊相關活動之需求,並配合業務推廣,爰依規費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擬具桃園市兩蔣文化園區收費標準第二條附表三修正案,其要點如下:增訂參與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辦理旅遊推廣相關活動,並出示活動辦理機關相關證明者,得免收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