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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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指定「楊梅泉水窩江夏堂」為本市古蹟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000228681號
附件:公告範圍圖
主旨:公告指定「楊梅泉水窩江夏堂」為本市古蹟。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
二、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4條、第5條。
三、桃園市109年度第6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楊梅泉水窩江夏堂。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校前路428巷151號。
四、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及地號(詳如附圖):
(一)古蹟本體及面積:778.45平方公尺。(含埕、豬寮、牛稠、伯公及化胎等附屬設施)
(二)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之地號:桃園市楊梅區永福段1435(部分)、1436、1438、1439(部分)地號共4筆地號。
(三)定著土地範圍之面積:3599.77平方公尺。
五、公告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公告理由:
1、具高度歷史、藝術或科學價值者:黃家為楊梅地區開拓代表性家族,見證楊梅拓墾發展歷程。建物整體呈現田園形構傳統漢系家族營生生業與家族居生活之樣態,對於此地區的生活發展史及墾拓史具有重要意義。
2、表現各時代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建物為一堂四橫格局(現為一堂三橫)雙凹壽的磚瓦石建築,除圍牆為斗子砌牆,正身與橫屋皆為標準磚牆。正身屋頂為二重脊,明間為凹壽形,牆身基座部分為石造,在橫屋則為卵石砌。水車垛有裝飾,窗為石雕竹節窗。正身屋簷有對稱配對龍魚造型,屋脊帶有剪黏,充分表現當時營建技術流派特色。
3、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
(1)室內外石構斗拱、泥塑、剪黏、彩繪、交趾陶等傳統建築工藝表現優秀保存完整,裝飾圖樣皆具歷史典故,右橫屋外石砌伯公古樸,保存佳。
(2)建物以化胎下方五行石引龍至建築物定分金線。分金線穿過丹田及文筆牆,再向外延伸到外埕直至「半月池」,呈現兩邊對稱的建築格局。整體保有「天圓地方」之傳統風水觀念,背山面風水池引周邊山泉水系,形成風水環境,及浣衣、植栽、養牛、豬弄設施均完整呈現農業墾拓的生活環境及資源應用觀念,不易再現,具稀少性。
(二)法令依據:符合古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第3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請所有權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古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之規定,自本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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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暫定古蹟「龜山樟腦寮磚窯廠」時效延長一次(六個月)至 110年 8 月 26 日止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000304121號
附件:
主旨:本市暫定古蹟「龜山樟腦寮磚窯廠」時效延長一次(六個月)至110年8月26日止。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暨「桃園市110年第1次文化資產審議(第一類組)委員會」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名稱:龜山樟腦寮磚窯廠
二、位置或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一路688號東北側(桃園機場捷運A7站2號出口後方)
三、暫定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龜山區善捷段180、519、519-1、519-2、519-3、519-4、519-5、519-6、519-7、519-8、519-9、519-10、519-11、519-12、520-1、726、726-1、726-2、726-3地號
四、公告理由:依據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第2條所稱緊急情況,工程施工進行者。
五、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及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第4條、第6條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30日,請所有人本於權責妥善維護暫定古蹟,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時,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條、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送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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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0 年水環境保育及巡護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000245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10年水環境保育及巡護管制計畫」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10年1月6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執行本市列管許可之水源供應業者之加水站進行餘氯查驗作業。
(二)執行水環境巡守隊相關業務,並協助審核水環境巡守隊補助經費申請及核銷作業。
(三)執行本市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案件初審及現場查核作業。
(四)執行本市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於流水水質查驗作業。
(五)執行本市已公告實施化糞池(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污物定期清理對象輔導工作。
(六)執行社區及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輔導、現場查核、通知及資料彙整作業。
(七)辦理本市水環境巡守隊環境教育、自來水、飲用水及營建工地逕流廢水法規宣導或說明會。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二段29號9樓
(三)連絡電話:(03)3354021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吳○瑛,電話:(03)3386021分機1317。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桃園市水污染防治許可管制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100027497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度桃園市水污染防治許可管制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執行水污染防治許可申請文件、廢(污)水管理計畫、詴驗計畫書審查及現場勘查作業。
(二)執行「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法規符合度現場深度查核、自動連續監測查核及管制作業。
(三)執行定期檢測申報資料勾稽審查稽催作業。
(四)執行「事業及污水下水道系統水污染防治費收費辦法」(含申報輔導、審查、催繳、現場查核、通知、帳目核對及資料管理)。
(五)執行「環境工程技師執行水污染簽證業務查核要點」技師查核作業。
(六)執行空、水、廢、毒許可整合相關作業。
(七)辦理水污染防治法規說明會、許可整合相關宣導說明會或人員教育訓練講習會。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台中市西屯區大墩十九街186號三樓之一
(三)聯絡電話:04-23293771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許○琦,電話:(03)3386021轉1314。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桃園市低污染運具補助審查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026475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9年桃園市低污染運具補助審查計畫(後續擴充)」執行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10年1月1日起至110年12月3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淘汰老舊機車及低污染運具相關補助案件受理審查作業。
(二)淘汰老舊機車及低污染運具推廣宣導活動及業務說明會等作業。
(三)本市電動二輪車充電設施(站)及專用停車格之巡查、違停查報及行政園區電動車太陽能停車區維護管理作業。
(四)低污染運具相關補助之查核作業。
(五)民眾檢舉烏賊車案件審查、郵寄通知及追蹤作業。
(六)違規車輛車籍禁動及解動作業。
(七)低碳運具補助線上申辦審查系統維護及管理作業。
(八)其他移動污染源之管制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二段193號3樓之3。
(三)連絡電話:(02)25532778。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林○賢,電話:(03)3386021分機1233。
市長 鄭文燦 |
◆ 公示送達潘○羽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1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10001286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潘○羽君違反噪音管制法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法裁處函。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潘○羽君於109年度違反噪音管制法第11條第1項規定並依同法第26條規定暨違反噪音管制法案件裁罰基準規定,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因應受送達人行方不明,致其裁處函無法送達。為此辦理公示送達。
二、公示送達方式:公告送達文黏貼於本府環境保護局公告牌示處並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
三、請於公告日之日起或桃園市政府公報最後刊登日起20日內逕向本府環境保護洽領裁處函,逕行繳款銷案(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860569#313),逾期未繳者,即依法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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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請求人晉○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1000282321號
附件:
主旨:有關請求人晉○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暨勞工保險局110年2月1日保普墊字第1106001315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晉○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110年2月18日至110年4月6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勞退業務辦公室)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請求人會議並列席監督。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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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請求人因樺○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100028231號
附件:
主旨:有關請求人因樺○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據勞工退休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暨勞動部勞工保險局110年2月1日保普墊字第1106001313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領樺○電子工業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110年2月22日至110年4月7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登記,以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再分配之權利。
二、依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3項規定,其墊償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並列席監督。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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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縱貫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及「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中路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00026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主要計畫(第四次通盤檢討)案」暨「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縱貫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及「變更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中路地區)細部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2月20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下列時間地點舉辦說明會。
(一)110年3月5日(五)上午10時及下午2時假蘆竹區公所3樓大禮堂。
(二)110年3月8日(一)上午8時30分、10時30分及下午1時30分、3時30分假八德社福館4樓演藝廳。
(三)110年3月9日(二)上午8時30分、10時30分及下午1時30分、3時30分假桃園市政府B2大禮堂。
(四)110年3月10日(三)上午10時假中壢區公所3樓訓練教室。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及蘆竹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桃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及蘆竹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有鑑於新冠肺炎的疫情持續發展,為了加強維護公共地區的環境安全,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國道 1 號中豐交流道新建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中字第1100801498號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
區計畫(配合國道1號中豐交流道新建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8條。
二、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民國110年2月22日起,至民國110年3月23日止,共30天。
二、公開展覽地點:分別於桃園市政府、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展覽30天,並訂於110年3月16日(星期二)上午10時假桃園市中壢區公所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由桃園市政府彙整轉交通部就陳情意見研提具體說明資料函送本部中部辦公室(營建業務),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徐國勇 |
◆ 註銷本市地政士蕭林秀子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3401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蕭林秀子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蕭林秀子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17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1)桃縣地字第00012○號
四、事務所名稱:萬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生路409號
六、註銷原因:死亡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有關劉經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000351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劉經緯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經緯。
二、身分證字號:H10125****。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010○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經緯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文化里中正路115巷7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6638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張方綺地政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3814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張方綺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張方綺
二、證書字號:(107)台內地登字第0281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7)桃市地字第00219○號
四、事務所名稱:張方綺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847巷25號2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銷帳編號:1101019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123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銷帳編號:1101019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09年11月1日在桃園市○○區○○路80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
◆ 公示送達唐○等人計 901 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00014834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唐○等人計90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唐○等人計90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
◆ 公告修正「第二期都市計畫區域樁位整合及座標系統轉換作業」都市計畫樁位測量階段-龜山都市計畫區樁位測定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3953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第二期都市計畫區域樁位整合及座標系統轉換作業」都市計畫樁位測量階段-龜山都市計畫區樁位測定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請張貼公告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2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老街溪整治計畫)(老街溪斷面 44 至斷面 41 河川區左右岸樁位測量作業(新釘 RBC10911 等 47 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4119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老街溪整治計畫)(老街溪斷面44至斷面41河川區左右岸樁位測量作業(新釘RBC10911等47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2月2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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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指定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0003777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指定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2條及第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指定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為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有效期間自110年2月2日起至113年2月2日止。
二、指定機構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得申請效期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3年為限。
三、指定機構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服務:
(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處置。
(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
(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李憲明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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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阮○秀(NGUYEN BA TU)(案件銷帳編號:1101020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133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秀(NGUYEN BA TU)(案件銷帳編號:1101020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阮○秀(NGUYEN BA TU)於109年11月1日在桃園市○○區○○路○○巷3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受處分人係越南籍勞工並已於109年12月14日離台,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
◆ 本 府於 1 09 年 1 1 月 2 5 日 以府社團字第 1 090296306 號 、10902963061 號、10902963062 號、10902963063 號、10902963064號、10902963065 號、10902963066 號函予以限期整理處分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00040644號
附件:
主旨:本府於109年11月25日以府社團字第1090296306號、10902963061號、10902963062號、10902963063號、10902963064號、10902963065號、10902963066號函予以限期整理處分一案。
依據:依據人民團體法第58條、督導各級人民團體實施辦法第19條及第2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貴會(桃園縣體育用品商業同業公會、桃園市桃園士林靈糧堂福音中心發展協會、桃園嘎啦賀登山會、桃園市中壢區女青年會、桃園縣玄德孝親慈善協會、桃園縣異鄉團結關懷協會、桃園縣全人社區關懷協會、桃園市文化獅子會、桃園縣就業創業訓練學會、桃園縣大溪鎮水龍農業園藝發展協會、桃園縣竹圍漁港永續發展協會、桃園市美睫創新學會、桃園縣議事效率促進會、桃園縣蘆竹家長會長協會、桃園縣人才技藝培訓協會、桃園市蘭花協會、桃園縣龜山鄉女青年會、桃園縣金烈鄉親公共事務協會、桃園市興國國民小學教師會)等,因廢弛會務,本府於本府於109年11月25日以府社團字第1090296306號、10902963061號、10902963062號、10902963063號、10902963064號、10902963065號、10902963066號函予以限期整理處分。因貴會遷移會址不明、不可事先預知、不可抗力之因素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貴會得於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31謝先生)領取正本或抄本,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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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興南國中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部分學校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配合國道 1 號中豐交流道新建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0328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興南國中附近地區)細部計畫(部分學校用地為高速公路用地)(配合國道1號中豐交流道新建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2月25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10年3月16日(星期二)上午10時整假中壢區公所B1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及本市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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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桃 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第1 次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2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000420441號
附件:
主旨:本市「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第1次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為辦理本市「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星期三)上午10時。
三、地點:本市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桃園市平鎮區振興路5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公聽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公聽會民眾頇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六、連絡電話:03-4572105#2330徐小姐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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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劃設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026494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劃設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0條。
三、「劃設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草案總說明及草案逐條說明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環境保護局
(二)聯絡人:謝○珍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0樓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232
(五)傳真:(03)3313906
(六)電子郵件:00470@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劃設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草案總說明
桃園國際機場近年來伴隨著旅運及貨運量的成長,帶動機場周邊交通環境之負荷提升,加上桃園機場為國家大門,每年進出機場旅運人次超過三千萬,而貨運以自由貿易港區的型式與臺北港形成海空聯運的物流模式,成為北臺灣地區國際人流及物流之核心,故本市為順利推動空氣品質維護區之劃設,落實區域性車輛管制,同時配合生態物流政策之空氣污染防制改善、低碳運具、低碳運輸平台等目標面向,規劃將桃園國際機場劃設為本市第一處空氣品質維護區,以期改善本市交通運輸路網之空氣品質,爰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規定,擬具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草案,其要點如下:
一、本公告之主旨(草案第一項)。
二、本公告之管制範圍(草案第二項)。
三、本公告之管制措施(草案第三項)。
四、本公告之裁罰依據(草案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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