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7期

公告
公告受處分人林○如(案件列管編號:1101026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168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如(案件列管編號:1101026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如於109年11月25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58號(桃園分局偵查隊),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桃園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家榮)。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本市「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4案)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515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縱貫公路桃園內壢間都市計畫(第二次通盤檢討)變更內容明細表(第4案)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3月1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及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3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0005795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3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取消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資格,說明如下:
(一)劉○愷醫師已於110年2月22自桃園療養院離職。
(二)陳○偉醫師已於110年3月2自桃園療養院離職。
(三)張○俊醫師已於110年3月2自桃園療養院退休。
二、綜上,即日起取消上開3名醫師指定資格。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1000520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廖○烈及林○省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其展延後有效期間如下:
(一)廖○烈醫師展延後指定期間自110年4月14日起至116年4月13日止。
(二)林○省醫師展延後指定期間自110年3月18日起至116年3月17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李鴻英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58616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李鴻英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李鴻英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89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3○號
四、事務所名稱:鴻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光峯路千禧新城62號7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觀音區「廣興里、保生里及廣福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0年3月18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05482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觀音區「廣興里、保生里及廣福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10年3月18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7條暨本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110年3月4日桃市觀戶字第110000121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本市觀音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蘇○凱等人計98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100023607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違反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蘇○凱等人計98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蘇○凱等人計981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至本處繳款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相關規定辦理。
三、「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原記載之處分起日,依送達生效之日起第31日為處分起算日,後續移送強制執行、易處吊扣(銷)、註銷牌、駕照處分起日依序遞延計算。另如「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之處罰主文第1項記載註銷牌(駕)照者,於送達生效日後,則依記載之處分日為執行處分之起算日。
四、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強國路68號7樓)。
五、本公告張貼於本處、桃園區工作站及中壢區工作站之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七、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1046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1月15日至110年2月18日,批號U1100202共1,610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1046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1月28日至110年2月18日,批號Y1100202共56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本市「八德區山下街至新興路一般道路打通工程」第1場公聽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000571221號
附件:
 
主旨:本市「八德區山下街至新興路一般道路打通工程」第1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本府為辦理本市「八德區山下街至新興路一般道路打通工程」,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舉行第1場公聽會,並聽取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星期二)上午10時。
三、地點:本市八德區公所3樓第1會議室(桃園市八德區中山路47號)。
四、公聽會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五、因應新冠肺炎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公聽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公聽會民眾須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六、連絡電話:03-3322101#6755王先生
 
市長 鄭文燦
更新本市中壢區歷史建築「中原大學建築系館」爰引法令依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1000601461號
附件:
 
主旨:更新本市中壢區歷史建築「中原大學建築系館」爰引法令依據。
依據:本府110年1月20日府文資字第11000107261號公告及桃園市109年10月23日「桃園市109年度第5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本市中壢區「中原大學建築系館」於110年1月20日府文資字第11000107261號公告登錄為本市歷史建築,原公告援引法令依據「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規定」更新為「符合歷史建築紀念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第2款登錄基準」。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徐睿甫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65785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徐睿甫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徐睿甫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6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4○號
四、事務所名稱:睿溢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平東路666巷23號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方珮玲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6578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方珮玲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方珮玲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4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10)桃市地字第00234○號
四、事務所名稱:方珮玲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華勛街5巷15號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李中仁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064117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李中仁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李中仁
二、證書字號:(108)台內地登字第0284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8)桃市地字第00225○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二段6巷2號
六、註銷原因:遷至他縣市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薛○中(案件銷帳編號:1081192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208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薛○中(案件銷帳編號:10811921)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薛○中於108年7月7日在桃園市○○區○○路147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蘆竹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見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吳○馨、徐○評、李○俋、黃○康及蘇○華等5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248、11020249、11020250、11020251、11020252)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1446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吳○馨、徐○評、李○俋、黃○康及蘇○華等5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0248、11020249、11020250、11020251、11020252)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吳○馨、徐○評、李○俋、黃○康及蘇○華等5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陳○邊(案件列管編號:1101031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2039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邊(案件列管編號:11010316)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邊於109年10月24日在桃園市○○區○○○路613號(○HC○○B),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復查受處分人為外籍人士,於109年12月3日遭內政部移民署通報為行方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家榮)。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受處分人阮○秀(NGUYEN DUY TU)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198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阮○秀(NGUYEN DUY TU)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阮○秀(○GUYE○ ○U○ ○U)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本局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及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等相關規定處以罰緩及毒品危害講習。惟因受處分人已出境本國,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宮男)。
 
局長 陳國進
公示送達本局110年3月5日桃社助字第1100019204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桃社助字第110002311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局110年3月5日桃社助字第1100019204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發給辦法第12條規定,申請人喪失補助資格或死亡時,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15日內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二、臺端(張○倢君,82年3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2****549)之父張○進君(U12****614)於109年12月28日死亡,帳戶仍領有110年1月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新臺幣5,065元,因臺端未通知本局停止補助,亦未主動繳還,且因住居所不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三、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3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403陳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局長 鄭貴華
公告桃園市永孜、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並自公告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1000611541號
附件:附表停泊期及費率
 
主旨:公告桃園市永安、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第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永安、竹圍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如下:
(一)海上遊樂船舶(包括自用小船、自用遊艇等從事海上休閒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四十元至六十元計收如附表。
(二)交通船、工作船及其他船舶:按每船噸每日新臺幣五元計收。
(三)營業用途之加油、加水、加冰、修護等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三千元計收。
(四)劃為垂釣區域專用碼頭之經營者,按每公尺每月新臺幣五百元計收。
二、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收費,以總噸位計算;其停泊未滿一日者,以一日計,凡設籍桃園市市民、法人機構及公司行號等按八折計收。
三、海上遊樂船舶停泊費未滿5噸以5噸計收。
四、海上遊樂船舶停泊費未預繳者,取消停泊申請;提前離港者不予退費;逾核准停泊期限而未離港者,以臨停(每船噸60元/日)費率計算每日之停泊費用。
五、申請人以船舶所有人為限。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鈞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0年3月19日桃動五字第1100001834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0年3月19日桃動五字第11000018341號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0000188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廖○鈞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0年3月19日桃動五字第1100001834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0年3月19日桃動五字第1100001834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0年3月18日經民眾通報於中壢區中壢里龍陵路捕獲臺端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99000001361150)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10年3月18日桃動五字第1100001830號公告動物編號20210318-01419。案經本處於110年3月19日以桃動五字第1100001834函請廖君限期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廖○鈞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公告本區第五(上大)公墓全部禁葬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桃市觀民字第11000067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區第五(上大)公墓全部禁葬。
依據: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40條及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2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禁葬原因:為未來公共利益需要及整體規畫辦理。
二、禁葬範圍:本區第五(上大)公墓(觀音區上大段1543地號面積19,140平方公尺)全部範圍。
三、禁葬日期:自110年4月1日起。
四、上開禁葬範圍內,禁止埋葬屍體或埋葬骨灰行為,及新建、改建、修繕墳墓或其他形式骨灰(骸)存放設施,原有墳墓於使用年限屆滿時,依規定辦理起掘、遷葬。
五、查有違反公告事項者,依殯葬管理條例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代理區長 洪清淵
註銷本市吳丞孟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07077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吳丞孟不動產估價師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昱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吳丞孟。
三、開業證書字號:(110)桃市估字第00006○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員林路一段3巷17號9樓。
五、註銷原因:遷移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101035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220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慧(案件列管編號:1101035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慧於110年1月21日在桃園市○○區○○路96號B1,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查受處分人戶籍為高雄市鳳山戶政事務所(非為實際住居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張家榮)。
 
局長 陳國進
 
公告「桃園市中路一號社會住宅」及「桃園市中路二號社會住宅」受理申請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1000512451號
附件:「桃園市中路一號社會住宅」及「桃園市中路二號社會住宅」申請須知(含申請書)、租賃契約書、住戶管理規約各1份
 
主旨:公告「桃園市中路一號社會住宅」及「桃園市中路二號社會住宅」受理申請。
依據:依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10年4月12日(星期一)至110年4月23日(星期五)止。
二、租賃標的、租期、租金:
(一)標的位置:
1、中路一號社會住宅:桃園市桃園區崇法街鄰司法園區旁。
2、中路二號社會住宅: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96、298號。
(二)戶數:
1、中路一號社會住宅:共151戶。
2、中路二號社會住宅:5戶。
(三)停車位數:
1、中路一號社會住宅:汽車停車位102格(含2格無障礙車位)、機車停車位249格(含6格無障礙車位)。
2、中路二號社會住宅:停車場係委外由專業停車場業者營運管理,車位現況已滿租,將由業者視後續車位狀況與承租戶逕行簽約。
(四)租期:以3年為一期,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時仍符合承租資格者,得申請續約一次,合計租期最長不得超過6年;惟政策戶、其他特殊情形經本府專案核准,租期得酌予延長。
(五)租金:住宅租金含管理費,詳申請須知「附錄四、中路一號社會住宅分級租金表」、「附錄五、中路二號社會住宅租金表」。
三、申請資格及戶數分配:
(一)中路一號社會住宅:一般戶70%,105戶(含5%警消戶,8戶)、政策戶30%,46戶(含5%原住民戶,8戶)。
(二)中路二號社會住宅:一般戶3戶、政策戶2戶。
四、受理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03)3324700轉7)。
五、申請方式:
(一)現場申請:申請人於申請期限內備妥相關文件,於上班時間至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填寫申請書,逾期則不受理。註:受理申請期間之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時至下午5時。
(二)網路申請:申請人於110年4月12日(星期一)上午8時起至110年4月23日(星期五)下午5時止,至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線上申請,並上傳相關文件,且必須按出「送件」,申請狀態顯示為「送出申請」始完成申請或補件程序。(網址:http://housing.tycg.gov.tw/HouseRent/portal/default)
(三)一般戶(警消戶):請洽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內部受理申請,並統一由兩局檢送名單予本府住宅發展處,如係以其他方式申請而未列於上述名單者,則非屬警消戶。
六、詳細公告內容,如「桃園市中路一號社會住宅」及「桃園市中路二號社會住宅」申請須知;附件資料及相關訊息,請至本府住宅發展處網站(網址:https://ohd.tycg.gov.tw/)、桃園市社會住宅申租管理系統網站瀏覽、下載,若有修正,以上開網頁最新公告為準。
七、若有未盡事宜,依「桃園市社會住宅出租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府110年3月10日辦理本市「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第1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10007193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110年3月10日辦理本市「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第1次公聽會會議紀錄。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府110年3月10日(星期三)上午10時假於本市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召開「桃73(2K+730~4K+140)中興路(都市計畫內)拓寬工程」第1次公聽會。
二、本場公聽會紀錄記載「事由」、「時間」、「地點」、「主持人及紀錄人之姓名」、「出席單位及人員姓名」、「出席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姓名」、「興辦事業計畫概況」、「興辦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說明」、「綜合評估分析」、「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及對其意見之回應與處理情形」。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蘇家煌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000705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蘇家煌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蘇家煌。
二、身分證字號:H12152****。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010○號。
四、事務所名稱:蘇家煌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327巷13弄3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4478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南側臨綠地用地及農業區」(新釘R10931等4支樁位及廢除R110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05945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南崁地區都市計畫—高速公路南側臨綠地用地及農業區」(新釘R10931等4支樁位及廢除R110等2支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3月1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註銷「冠○有限公司」等8家藥商所領本府衛生局核發之販賣業及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9日
發文字號:府衛藥字第110005166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公告註銷藥商清冊
 
 
主旨:公告註銷「冠○有限公司」等8家藥商所領本府衛生局核發之販賣業及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
依據:藥事法第27之1條第3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註銷販賣業及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資料如附清冊。
二、旨揭藥商登記之營業地址已無營業事實,經查詢經濟部公司登記或本市商業登記資料,已公告歇業、解散或廢止。
三、依行政程序法第81條規定,本公告自刊登政府公報日起,經20日發生效力。對本公告如有不服,自本件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向訴願管轄機構(衛生福利部)提起訴願。(依訴願法第14條及58條規定,訴願書以實際收受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