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07期

法規
核定朱孝全(F12431****)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90132472號
 
主旨:核定朱孝全(F12431****)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380132000C),隊長(1413),警正二階(G22),警正二階一級年功俸575元(G22201575)。
二、獎懲:依法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C2A)。
三、獎懲事由:偵破林○儒等人涉嫌戀○汽車旅館槍擊案及非法持有槍械挾持人質等案件,功績厥偉(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署109年5月6日警署人字第10900840311號函及本府警察局考績委員會108年第4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80條等規定,得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訴。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隊長朱孝全(現任大園分局副分局長)一次記二大功優良事實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隊長朱孝全(現任大園分局副分局長)偵破林○儒等人涉嫌戀○汽車旅館槍擊案及非法持有槍械挾持人質等案件,朱隊長第一時間擔任現場指揮官,有效控制狀況,調請相關警力協助交通疏導,並且居中安撫嫌犯情緒,確保人質生命安全,指揮調度得宜,更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爭取支援警力到達時間,平安成功救出人質,適實消弭重大意外事件,維護社會秩序,以及人民生命財產,圓滿完成任務,居功闕偉。
 
預告制定「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勞秘字第1100003914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制定「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二十七點。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二)承辦人:藍○隆。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12101分機6833。
(五)傳真:03-3361126。
(六)電子郵件:1001749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為維護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軟硬體需要,爰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草案,共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免收場地使用費之事由。(草案第三條)
四、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預告制定「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勞秘字第11000039141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制定「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二十七點。
公告事項:
一、制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制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十五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二)承辦人:藍○隆。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12101分機6833。
(五)傳真:03-3361126。
(六)電子郵件:1001749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為維護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場地軟硬體需要,爰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擬具桃園市南區培力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以下簡稱本標準)草案,共四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標準之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收費基準。(草案第二條)
三、免收場地使用費之事由。(草案第三條)
四、施行日期。(草案第四條)
 
修訂「桃園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表」自110年4月1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000606361號
附件:「桃園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表」
 
修訂「桃園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表」自110年4月1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建築物工程造價標準表」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教人字第1100042830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教師法第33條第4項規定。
三、本案內容如附件,並刊載於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區(網址:http://law.tycg.gov.tw)。
四、對本公告內容倘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於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教育局(人事室)。
(二)聯絡人:陳○芬。
(三)電話:03-3322101分機7575。
(四)傳真:03-3310610。
(五)電子信箱:10047800@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草案總說明
教師法(以下簡稱本法)業於一百零八年六月五日修正公布,依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規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各主管機關應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協助教師諮商輔導;其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為促進與維護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心理健康,基於全人關懷,建立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提供教師全人成長、探索與整合之諮詢與諮商服務,爰擬具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諮商輔導支持體系設立辦法,共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本辦法訂定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之設置目的。(草案第二條)
三、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之類型及辦理方式。(草案第三條)
四、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聘請之專業人員類別、費用支給基準及服務限制。(草案第四條)
五、提供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前應進行之程序。(草案第五條)
六、教師接受個別諮商輔導及團體諮商輔導服務之次數限制。(草案第六條)
七、本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應宣導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服務資訊,且其與本市教育主管機關均不得因教師接受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提供之服務,而為差別待遇。(草案第七條)
八、教師諮商輔導支持中心相關工作人員應遵守之相關專業倫理規範及保密義務。(草案第八條)
九、教師諮商輔導資料或紀錄,應妥善蒐集、處理、利用及保存。(草案第九條)
十、對於推動教師諮商輔導支持服務相關工作著有績效之人員,其工作績效應納入年度考核參據。(草案第十條)
十一、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一條)
預告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100067092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2項準用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財團法人法第21條第3項、第24條第3項及第50條第2項。
三、「桃園市社會福利財團法人管理規則」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以下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二)聯絡人:廖○宏。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6312。
(五)傳真:03-3394293。
(六)電子郵件:1002831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10006479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3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100062735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預告修正「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修正依據:家庭教育法第十五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修正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法規查詢系統(網址:https://law.tycg.gov.tw/)之草案預告區。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14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家庭教育中心。
(二)聯絡人:林○年。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莒光路1號。
(四)電話:03-3366885#12(五)傳真:03-3333063
(六)電子信箱:fec10050687@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修正草案總說明
 
  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係桃園市政府依據家庭教育法授權所訂定,於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五日發布,並自發布日施行。
  因應家庭教育法於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修正公布,並自公布日施行,本辦法有配合修正之必要性,爰擬具本辦法修正案,共修正十一條,其要點如下:
一、增訂家庭教育法於本辦法之簡稱。(修正條文第一條)
二、修正主管機關之簡稱及刪除執行機關。(修正條文第二條)
三、修正本辦法適用對象。(修正條文第三條)
四、修正重大違規事件定義。(修正條文第四條)
五、修正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定義及實施對象。(修正條文第五條)
六、修正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之處理。(修正條文第六條)
七、增訂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內容。(修正條文第七條)
八、增訂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方式。(修正條文第八條至第十二條)
九、修正違規學生及其家長經通知三次未出席參與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因應措施。(修正條文第十三條)
十、刪除對推動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績效優良及不良學校之獎勵及輔導規定。(修正條文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