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17期

公告
公告受處分人陳○婷及鄒○成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135、11021136)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5503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婷及鄒○成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135、11021136)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陳虹婷及鄒志成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公告「修正桃園市第41期楊梅區仁美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價值查估、土地分配暨地籍整理作業委託專業服務案之R10614樁位」楊梅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027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修正桃園市第41期楊梅區仁美市地重劃區土地改良物價值查估、土地分配暨地籍整理作業委託專業服務案之R10614樁位」楊梅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8月1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石○綸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26****)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8月10日府環空字第1100200848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20096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石○綸君(身分證統一編號:F13126****)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本府110年8月10日府環空字第1100200848號函裁處書及電子繳款單各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受處分人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第25條第1項之規定,因受處分人為無行政程序之行為能力人,本府向法定代理人石世明(身分證統一編號:F12340****)送達,惟該法定代理人戶籍登記地為新北市三重區戶政事務所無法送達,爰依法為公示送達。
二、本案裁處書由本府環境保護局保管,受處分人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環境保護局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縣府路1號10樓、電話:03-3386021分機1246李先生),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璋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璋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陳○璋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詹○正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詹○正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詹○正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趙○晴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趙○晴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趙○晴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榮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4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榮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陳○榮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鍾○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鍾○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鍾○東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梅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梅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李○梅戶籍業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018鄰自強南路99號(龜山區戶政事務所),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高○原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7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高○原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高○原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洪○辰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洪○辰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洪○辰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歐陽○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9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歐陽○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歐陽○凱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
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沈○和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A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沈○和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沈○和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堃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B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堃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堃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鄭○傑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C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鄭○傑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鄭○傑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源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D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陳○源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陳○源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E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凱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黃○凱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左○豪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F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左○豪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左○豪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謝○愷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G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謝○愷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謝○愷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義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 公告
 
發文日期: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山警分偵字第1100027888H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應受尿液採驗人李○義採驗尿液通知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防制條例第25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案應受尿液採驗人左○豪戶籍:桃園市龜山區山頂里21鄰宏德新村2號(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目前已出監,經查非為實際住居所,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採驗尿液通知書」1份,請應受尿液採驗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分局偵查隊(桃園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23號、電話:03-3292854、承辦人:偵查佐陳○田)領取,並依限到場接受採尿,逾期未到者,本分局將依法向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聲請強制執行。
 
分局長 蕭欽杰
訂定「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100193602號
附件:「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管制範圍1份
 
主旨:訂定「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實施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四十條第三項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百十年八月二日環署空字第一一○一一○六四四二號核定函。
公告事項:
一、目的:為提升本市空氣品質、維護市民健康,特劃設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
二、管制範圍及措施:桃園國際機場空氣品質維護區及其周邊道路(省道台15國際路一段至三段、省道台4三民路一段至二段(含機場擴建工程區域進出道路)、市道110民生路至中正東路、區道桃5及所圍區域)之移動污染源管制措施(管制範圍詳如附件),內容如下:
凡八十八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柴油大客貨車,全時段禁止進入空氣品質維護區。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桃園市政府查證日前一年內,經排煙檢測合格之車輛。
(二)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規則規定之特種車或其他經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同意之車輛。
三、罰則:違反本公告行駛於空氣品質維護區之車輛,依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七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裁處。
四、本府一百零四年九月二十四日府環空字第一○四○二四一八八七號公告實施之「桃園市空氣品質淨區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檢查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廢止。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鍾○軒(案件銷帳編號:1101077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582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鍾○軒(案件銷帳編號:1101077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鍾孟軒於110年6月28日在桃園市平鎮區興埔路169巷118弄3號(夢香汽車旅館610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持有及施用第三級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此人現設籍龍潭區戶政事務所,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佐沈○霖)。
 
局長 陳國進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住宅區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案暨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第一種住宅區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18209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主要計畫(住宅區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案暨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第一種住宅區為社會福利設施用地)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8月19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10年9月7日(星期二)下午3時整假大溪區公所2樓2202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若屆時因應新型冠狀病毒肺炎(COVID-19)第三級防疫警戒管制,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配合防疫措施作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於同時段改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參閱。
三、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四、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溪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大溪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調整「變更桃園市捷運及鐵路場站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額容積規定(修訂公益性設施設置部分)案」公開展覽說明會地點及辦理方式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00506號
附件:
 
主旨:調整「變更桃園市捷運及鐵路場站周邊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增額容積規定(修訂公益性設施設置部分)案」公開展覽說明會地點及辦理方式。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本府原110年7月5日府都行字第1100155139號公告旨案公開展覽說明會時間及地點,公開展覽期間自110年7月7日起60日,為配合市府防疫政策調整公開展覽說明會地點如下:
(一)民國110年8月17日上午10時整假桃園市綜合會議廳(綜301會議室)辦理。
(二)民國110年8月17日下午2時整假八德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辦理。
(三)民國110年8月19日上午10時整假蘆竹區公所1樓第一會議室辦理。
(四)民國110年8月19日下午2時整假大園區公所2樓綜合會議室辦理。
(五)民國110年8月24日下午2時整假龜山區公所2樓視訊會議室辦理。
(六)民國110年8月26日上午10時整假中壢區公所3樓簡報室辦理。
(七)民國110年8月26日下午2時整假平鎮區公所3樓大禮堂辦理。
二、若屆時因應新冠病毒疫情三級警戒管制,為避免群聚之接觸感染,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改為線上辦理,配合防疫措施採以下方式調整:
(一)訂於同時間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閱覽。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區公所、蘆竹區公所、大園區公所、八德區公所、中壢區公所、平鎮區公所及龜山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各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有鑑於新冠肺炎的疫情持續發展,為了加強維護公共地區的環境安全,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參與說明會民眾須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竹圍漁港釣魚區域為辦理「竹圍漁港釣魚區帄台設置」工程,自110年8月18日0時起暫停開放,並視工程完工後公告開放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100205409號
附件:暫停開放區域
 
主旨:竹圍漁港釣魚區域為辦理「竹圍漁港釣魚區平台設置」工程,自110年8月18日0時起暫停開放,並視工程完工後公告開放。
依據:漁港法第18條規定。
公告事項:為提高竹圍漁港釣魚區釣魚品質進行「竹圍漁港釣魚區平台設置」工程,本區域自110年8月18日0時起暫停開放,預計工期為90日,工程作業期間將依附件範圍及現場狀況進行圍籬封閉,不便之處敬請見諒。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達名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4044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達名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條之1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7月13日,批號Y1100702共1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4044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5條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4月27日至110年7月20日,批號U1100702共1,298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申請調單領取,逾20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5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4044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5月5日至110年7月27日,批號Y11000702共1439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已留存於本局,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達名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4176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公示桃園市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達名冊1份。
依據:違反停車場法第32條第3項、第40條之1第2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110年6月21日至110年7月3日,批號Y1100702共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違反停車場法通知書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核定莊桂松(N12169****)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1001850554號
 
主旨:核定莊桂松(N12169****)1員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如下: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380132700C),組長(1080),警正二階(G22),警正二階一級年功俸575元(G22201575)。
二、獎懲:依法給與2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C2A)。
三、獎懲事由:前任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保安科警務正期間,執行「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治安維護」專案工作,圓滿達成任務(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4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署110年6月30日警署人字第11001062953號函及本府警察局考績委員會110年第2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得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相關規定,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復審書經由本府重新審查後,轉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莊組長桂松一次記二大功優良事實
 
本府警察局八德分局莊組長桂松(時任本府警察局保安科警務正),執行「第15任總統副總統及第10屆立法委員選舉治安維護」專案工作,針對各種社會治安環境,可能引發的選舉糾紛及重大治安狀況,策訂任務期程、整備各項安全維護執行計畫,並協同各分局針對所轄競選總部、政黨黨部、選務機關、法院、地檢署及市府等治安要點,先期規劃緊急應變機制,預擬各項處置腹案,確保選舉工作順利進行,圓滿完成任務。
 
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3-6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C109486等3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099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都市計畫「桃園區埔子段北門埔子小段3-6地號土地逕為分割案」(新釘C109486等3支樁位)測量案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8月2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及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中壢區中北段4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R11070等10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1002110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中壢區中北段4地號土地逕為分割』都市計畫樁位補建作業乙案(新釘R11070等10支樁位)」都市計畫樁位測定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及公告各1份。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10年8月24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檢送「桃園市國光發電廠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項目補助標準表」廢止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100212090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市國光發電廠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項目補助標準表」廢止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查照更正。
說明:「桃園市國光發電廠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項目補助標準表」業經本府110年8月11日府經公字第11002019821號令廢止發布在案。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姚○順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0年8月23日桃動五字第1100005501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0年8月23日桃動五字第11000055011 號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10000551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姚○順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公函(本處110年8月23日桃動五字第1100005501號函)及陳述意見通知書(本處110年8月23日桃動五字第11000055011號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10年8月20日經民眾通報於觀音區草漯里福興街捕獲姚君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00108001371982),送交動保園區,刊登於110年8月20日桃動五字第1100005487號公告動物編號20210820-006。案經本處於110年8月23日以桃動五字第1100005501函請姚君限期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姚○順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57號)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王得吉
註銷本市柳○昌地政士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100212928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柳○昌地政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柳○昌
二、證書字號:(89)台內地登字第02437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0)桃縣地字第001313號
四、事務所名稱:柳○昌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寶慶路168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止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欒○文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2123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欒○文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昇揚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欒○文。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市估字第00001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423-7號6樓。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廖○隆等23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衛疾字第110020294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違反傳染病防治法行政裁處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廖○隆等23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廖○隆等23人違反傳染病防治法之行政裁處書因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致其裁處書無法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應受送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至本府衛生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5號;電話:03-3340935#2608)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並自公告最後刊登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之效力。
三、應受送達人姓名、身分證號、違規條款、違規事實、裁處書及送達地址等分列如清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楊○緯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2123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楊○緯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昇○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楊○緯。
三、開業證書字號:(102)桃市估字第000040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423-7號6樓。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欒○偉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1002123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欒○偉先生辦理估價師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昇○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欒○偉。
三、開業證書字號:(105)桃市估字第000048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光路423-7號6樓。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董○呈及陳○婷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210、11021211)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5698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董○呈及陳○婷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210、11021211)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董○呈及陳○婷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公示送達仙蒂實業社(負責人嚴○志)應辦理商業登記事項變更或歇業通知1份,應受送達人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本府提出商業廢止登記前申辯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行字第110021276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仙蒂實業社(負責人嚴○志)應辦理商業登記事項變更或歇業通知1份,應受送達人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向本府提出商業廢止登記前申辯。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及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有關仙蒂實業社(負責人:嚴○志、統一編號:31577605、商業所在地:桃園市龍潭區大平里民有路249之23號4樓)商業登記地址,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已無租借房屋情事,本府前以110年7月28日府經商行字第1100187419號函通知辦理商業登記事項變更或歇業,該文書經付郵商業及負責人地址投遞均送達無著,爰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規定公示送達。
二、旨揭商業登記後無營業跡象,並經房屋所有權人證明無租借房屋情事,依商業登記法第29條規定,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廢止商業登記事項,應受送達人得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提出申辯,逾期不為申辯或申辯理由不正當者,即依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三、應受送達人得於旨述期限上班時間至本府經濟發展局商業行政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領取文書並提出申辯說明。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工程)案」暨「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綜字第11001977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區段徵收工程)案」暨「變更高速公路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配合桃園國際機場聯外捷運系統A20車站周邊土地開發計畫)細部計畫(配合區段徵收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本案自民國110年8月30日起公告公開展覽30日,並訂於110年9月16日下午2時00分假中壢區公所地下一樓禮堂舉辦說明會。若屆時因應新冠病毒疫情三級警戒管制,為避免群聚之接觸感染,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改為線上辦理,配合防疫措施採以下方式調整:
(一)訂於同時間於Youtube「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及陳述意見,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及公開展覽計畫書、圖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閱覽。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本市中壢區公所與有關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五、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蘆竹區「機捷路一段」及「機捷路三段」道路命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10020787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機捷路一段」及「機捷路三段」道路命名。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3條及第4條、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作業要點第3點暨本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110年8月16日桃市蘆戶字第11000039081號函。
公告事項:
一、旨揭道路命名如下:
(一)機捷路一段:以A9a緊急停靠站為起點,西至外社街交接處為終點(即機捷路二段起點),全長約2,600公尺,寬約21公尺。。
(二)機捷路三段:以坑子溪河川區域線為起點(即機捷路二段迄點),西至桃園捷運蘆竹維修機廠圍牆處為終點,全長約720公尺,寬約21公尺。
二、旨案業於110年8月20日核定生效,相關路段門牌整編生效日期另行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禁止或限制桃園市第41期楊梅區仁美市地重劃區內土地移轉、分割及設定負擔等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重字第1100211984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禁止或限制桃園市第41期楊梅區仁美市地重劃區內土地移轉、分割及設定負擔等事項。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及內政部110年8月20日台內地字第1100130819號函。
公告事項:
一、重劃區範圍:桃園市楊梅區仁美段部分土地,計339,790平方公尺(如所附重劃區範圍圖及土地地號清冊)。
二、禁止或限制事項:禁止或限制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及設定負擔等事項。
三、禁止或限制期間:自110年9月1日起至111年2月28日止共計6個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利○君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1002163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利○君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利○君。
二、身分證字號:H12214****。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I00009○號。
四、事務所名稱:利○君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卲安街101巷17弄8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90○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董○呈及陳○丞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221、11021229)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10005033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董○呈及陳○丞等2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銷帳編號:11021221、11021229)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董○呈及陳○丞等2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9條第2項及行政執行法第30條第1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13376、承辦人:偵查員吳○男)。
 
局長 陳國進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7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001748963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21492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7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001748963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林○翰君,69年09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12927****)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0年7月19日府社兒字第11001748963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0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0年11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遷移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8月3日府社兒字第11001874562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21492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8月3日府社兒字第11001874562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鄧○鈞君,79年05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408****)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0年8月3日府社兒字第11001874562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10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0年11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因遷移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7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001703965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214929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7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001703965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洪○鈴君,77年03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F22681****)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於110年7月14日府社兒字第11001703965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32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0年11月30日前完成。經本府郵寄裁處書至臺端戶籍地及居住地,因查無此人及查無地址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周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石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計畫圖重製)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205360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石門主要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含計畫圖重製)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0年8月31日起公告30日,並分別訂於110年9月16日下午2時、3時30分假龍潭區公所4樓禮堂及110年9月15日下午2時、3時30分假大溪區公所2樓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龍潭區公所及大溪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若屆時因應疫情三級警戒管制,無法辦理上開實體說明會時,擬配合防疫措施作以下方式調整:
(一)將訂於110年9月17日
(五)下午2時整採網路直播方式進行線上說明會,民眾可線上收看、提問,本府將線上即時回復,後續如有任何疑問或需協助之處,可再利用電話洽詢。
(二)說明會簡報、公開展覽計畫書圖均置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公展公告」項下供民眾閱覽。
五、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龍潭區公所或大溪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六、因應新型冠狀病毒的疫情,為減低社區感染風險,如有發燒、咳嗽、呼吸困難等症狀或身體感到不適,請勿參與說明會,如有意見表達可提書面意見。另為防止群聚感染,參與說明會民眾須出示登載姓名及地址之身分證明文件,填寫姓名、身分證字號、聯絡電話等個人資料,並量測體溫、手部以酒精消毒及全程配戴口罩,以保障安全。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8月6日府社兒字第11001955971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21419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8月6日府社兒字第11001955971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徐○鴻君,66年05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R12279****)因行為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10年1月7日府社兒字第1090350913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0年4月30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居所地,因無文書(郵件)所書應送地址之處所,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8月6日府社兒字第1100195636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214199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8月6日府社兒字第1100195636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張○晨君,51年05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T22199****)因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1條規定,本府以110年1月15日府社兒字第1100010720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4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10年4月30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戶籍地,文書已於110年8月11日由代收人收領,完成送達程序,惟事後代收人以「遷移」原因退回,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府110年8月13日府社兒字第11002040619號函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100214199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10年8月13日府社兒字第11002040619號函一案。
依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及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3項及第79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臺端(陳○溢君,72年05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H12319****)因行為構成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56條第1項第1款規定,本府以109年4月7日府社兒字第1090080361號裁處書處分臺端應接受7小時親職教育輔導,及限期於109年7月31日前完成。臺端逾時未完成且經本府郵寄陳述意見函至戶籍地,因查無此人,導致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及第79條規定為公示送達。
二、旨揭公文由本府社會局保管,臺端得於本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府社會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新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321林小姐)領取,逾期該公文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10004506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陳○琮、張○崴、余○恩、及余○林等4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10年8月2日-110年8月19日,共4件),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局長 劉慶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