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17期

政令
檢送修正「桃園市國光發電廠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管理要點」第五點及補助核發基準及額度表各 1 份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10020416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修正「桃園市國光發電廠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管理要點」第五點及補助核發基準及額度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本府110年8月11日府經公字第1100202149號函辦理。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國光發電廠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管理要點
 
五、電協金之運用項目如下:
(一)維護居民身心健康:提昇生活環境品質及醫療保健事項。
(二)獎助學金:獎勵成績優異及補助清寒學生事項。
(三)文化活動:補助地方民俗節慶及提昇教育文化水準事項。
(四)基礎建設經費:改善道路、交通、水利、學校、市場、公園、綠地、廣場、治安、環境、清潔衛生及宗教文化設施遷、改建事項。
(五)社會福利:敬老生日禮金、補助中低收入戶、身心障礙者及急難救助事項。
(六)公益活動:促進公共利益有關活動事項。
(七)行政作業費︰辦理電協金業務所需行政管理、事務設備及人事等費用。
(八)其他:有利電力開發、發電設施與輸變電設施興建及增進地方福祉等事項。
前項第七款行政作業費,以每年電協金提撥總額百分之十為上限,其中本府分配總額為百分之四、區公所分配總額為百分之六。
第一項第七款人事費,本府、區公所得以約僱人員方式各僱用工作人員一人至三人,專責辦理電協金管理業務。
第一項運用項目之補助核發基準及額度如附表。
 
訂定「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觀旅字第1100007694號
附件: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
 
局長 楊勝評
 
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旅行業者推廣本市團體旅遊,串聯本市旅遊景點銷售,吸引旅客報名參與,提升本市觀光人潮,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參加本局「相揪來桃園團體旅遊補助」之合法旅行業者。
三、本要點所定之補助期間及出團執行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十六日起至一百十年十月三十一日止,並於本要點補助經費用罄時,即停止補助(補助額度上限,由本局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依照中央疫情指揮中心、交通部觀光局及桃園市政府相關防疫規定辦理,如有違規情事,將不補助。
(二)行程需二天一夜以上,至少一夜須安排住宿於桃園合法旅宿(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並使用合法安全之交通工具。
(三)行程安排應納入桃園市合法景點至少兩處。
旅行業者申請行程符合前項條件且確實出團,每位旅客補助新臺幣七百元整。
五、申請者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出團前事先申請,旅行業者需於出團日5個工作日前上網填報向本局申請。
(二)出團中查核,將不定期對申請補助之旅行業者查核出團行程是否符合申請內容及補助條件,旅行業者應提供必要之協助。
(三)出團後核銷,應於出團完竣日起20日曆天內(含),檢附核銷應備文件,以掛號郵寄(郵戳為憑)向本局申請撥付補助款。
  第一週出團不受前項第一款之限制。
六、出團後核銷作業旅行業者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經濟部商業司-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網」查詢之公司資料或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旅行業執照影本。
(三)旅行業責任保險單(證明書)至少為每人意外險新臺幣二百萬元,意外醫療險新臺幣二十萬元、未滿2歲之旅客不計入費用支應人次。
(四)住宿發票或收據(使用正本原始憑證核銷)、加蓋旅宿業者章之住宿證明。
(五)交通工具收據或發票(使用正本原始憑證核銷)。
(六)出團照片,交通工具上含隨團服務人員及旅客、旅客於規範之兩個景點至少各一張。
(七)領據、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八)切結書。
(九)核銷受理方式以各家旅行業獨立寄送為原則,一律以掛號郵寄為限;每一家旅行業(不含分公司)僅限申請20團。
(十)如入住免用統一發票之民宿,可使用收據核銷;如搭乘台鐵、高鐵、捷運,可擇一提供票根或團體購票證明佐證。但航空團體機票或船票得以代收轉付收據代替,旅行業者開立之代收轉付收據,應載明票號、或另附購票證明或艙單。
(十一)如提供收據或發票總額小於本案當團申請補助金額,則以收據或發票總額核銷,如有參訪桃園景點門票及體驗活動費用或入住桃園旅宿第二晚以上之發票或收據,可提供作為費用依據。
七、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人配合調查。
八、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獲得補助。
(二)經審查旅行業者申請核銷所提送文件,如未符合本要點補助範圍及條件規定者,不予補助,逕予駁回補助申請。
(三)申請未依規定程序或未檢附應備文件,或經審查需補正相關文件資料、憑證認有疑義者,得要求限期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逾期未能補正、說明或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查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將不予補助,逕予駁回。
(四)逾規定期限提出申請者(以郵戳為憑),不予受理。但有前款之情形,於補正期限內再提出申請者,不在此限。
(五)旅行業者依本要點申請補助,不得合併其他政府補助標案、補助優惠並用,若有虛報、浮報或申請文件不實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應依所定期限繳回已領取之補助費外,如有涉法律責任者,將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六)旅行業者申請補助時如有受撤銷或廢止旅行業執照、停業處分者,不予受理申請,於受理後審查中或核撥前發生者,駁回其申請或不予核撥。
(七)每一家旅行業者(不含分公司)僅限申請20團;超過二十團者,依掛號受理順序以前二十團為優先審查,逾限者不予審查;無法判斷先後者,本局得逕為認定。
(八)受補助者,應依相關稅法規定執行,並繳納所得稅。
(九)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九、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十、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十一、本要點相關補助說明由本局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檢送「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第 5 點、第 6 點及第 8 點規定勘誤表 1 份,請貴處刊登政府公報修正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觀旅字第110000794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第5點、第6點及第8點規定勘誤表1份,請貴處刊登政府公報修正。
說明:「桃園市團體旅遊補助要點」業經本局中華民國110年8月13日桃觀旅字第1100007694號令發布在案。
 
局長 楊勝評
 
訂定「桃園市旅遊景點優惠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110 年 8 月 30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
發文字號:桃觀旅字第1100007834號
附件:桃園市旅遊景點優惠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旅遊景點優惠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生效。
附「桃園市旅遊景點優惠補助要點」
 
局長 楊勝評
 
桃園市旅遊景點優惠補助要點
 
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鼓勵本國國民至桃園市(以下簡稱本市)觀光景點參訪及體驗,達到振興觀光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本市觀光旅遊相關業者,並經向本局申請並核准參加「加倍愛桃園景點買一送一」優惠補助之相關業者。
三、本要點補助期間:中華民國一百十年八月三十日起至十月三十一日止,另受理申請期間、申請方式及補助額度上限,由本局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四、本要點之補助條件及補助基準如下:
(一)本國國民於補助日期至本局核准參加之相關業者消費,該業者得申請補助。
(二)補助金額以每人新臺幣三百元為上限。
(三)申請補助,每一本國國民以一次為限。
五、申請者應檢附之文件、申請程序、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申請者請領補助款應檢具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補助經費之領據。
2.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3.景點優惠憑證正本(總額發票或收據,黏貼於原始憑證用紙)
4.切結書。
(二)申請者檢附之申請文件不全,經本局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全者,不予受理。
(三)申請者檢附第一款所定文件或原始憑證本局認有疑義者,本局得要求申請者限期說明並提供相關證明文件;屆期未提出說明、未提供相關證明文件或經審核與本要點規定不符者,本局得逕為駁回,不予補助。
(四)經審核通過之申請補助案件,將以電匯轉帳方式將補助款撥入請領補助款時提供之金融機構指定帳號;不另行函文通知。
(五)申請者提送申請文件之期限公告於本局網站,逾期者視同放棄申請之權利。
六、本局為審核申請補助案件,得要求申請人配合調查。
七、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命其返還全部或一部補助款:
(一)以詐欺、脅迫、賄賂、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而獲得補助。
(二)未於活動期間配合本局推廣旅遊或本市各類觀光活動,且未於本國國民參訪消費時妥善轉知活動資訊。
(三)其他違反本要點或相關法令規定之情事。
有前項各款情事者,本局得依情節輕重,對該受補助者停止申請本要點之補助。
八、申請者向本局申請補助涉及個人資料事項者,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不得作其他使用。
九、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十、本要點相關補助說明由本局於本局網站公告之。
 
檢送「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活動補助要點」第11點、第14點修正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協助更正並刊登本府公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聞字第11000162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文化活動補助要點」第11點、第14點修正發布令勘誤表1份,請協助更正並刊登本府公報。
說明:旨揭要點業經本局110年8月10日桃市文閱字11000151382號令修正發布在案。
 
局長 莊秀美
 
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與容積移轉代金及捐贈重大公共設施建設計畫土地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10021525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及容積移轉代金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與容積移轉代金及捐贈重大公共設施建設計畫土地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都市計畫增額容積與容積移轉代金及捐贈重大公共設施建設計畫土地申請案件審查許可要點」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