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10年度第1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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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五點及第二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
發文字號:桃地價字第1100046320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五點及第二點附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五點及第二點附表。
代理局長 蔡金鐘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事件統一裁罰基準第五點修正規定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104年10月26日桃地價字第1040049759號令訂定發布並自104年10月26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110年9月1日桃地價字第1100046320號令修正發布並自發布日生效。
五、經紀業有無本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應予停止營業或已補足營業保證金得恢復營業情形,以仲介或代銷公會全國聯合會之通知為據。同條項款但書關於「停止營業期間達一年」之規定,以本局停止營業處分送達之次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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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宋增堂先生紀念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生效 |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
發文字號:桃市楊民字第1100028782號
附件: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宋增堂先生紀念獎學金實施要點
修正「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宋增堂先生紀念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10年9月1日生效。
區長 邱世源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宋增堂先生紀念獎學金實施要點
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桃市楊民字第1060008394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110年8月18日桃市楊民字第1100073354號函修定
一、桃園市楊梅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接受楊梅鎮第十二任鎮長宋明雄先生捐贈新臺幣壹佰萬元,做為實現其尊翁獎掖地方學子之遺志,照顧優異學子充分就學機會,特訂定本要點。
二、凡設籍在楊梅區,就讀區內公私立高中職學校應屆畢業生,除享有公費待遇或領有其他獎助金者外,符合下列情形者,得提出申請:
(一)學業平均成績(3年總平均)在八十分以上(學業平均成績為等第者,應由學校出具換算表並換算為原始分數)或有其他特殊表現具體事蹟者(設有獎勵金制度者,不得重複請領)。
(二)操行成績之計算以該學年無任何懲處紀錄者為限。
三、申請本獎學金應填具申請書(如附表),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在學學校提出申請。
(一)在校學生成績證明;
(二)戶籍證明(或相關身分證明文件證明設籍楊梅區)。
四、本獎學金所需經費由宋增堂先生捐贈基金孳息支付;獎學金金額由孳息額度內調整,每位學生之發放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元至貳仟元整。
楊梅區內各公私立高中職學校申請,應就申請者之成績及設籍地予以初審,每校擇優提請一名,並得於申請書上加註審核意見;初審資格合格者,各校應備第三點所列申請文件,於規定時間內彙送申請學生名單至本所辦理複審。
五、申請複審時間:每學年度第二學期四月二十一日起至五月二十日止,逾期不予受理。
六、為辦理獎學金複審作業及其他有關本獎學金事項,特設置複審委員會。複審委員會之組成,由本所秘書(或視導)、會計主任、民政課長及民政課教育承辦人擔任委員,並由秘書(或視導)擔任主任委員。
七、申請本項獎學金,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發給,已發者應予撤銷並依法追繳之:
(一)申請資格與本要點規定不符。
(二)提供虛偽不實資料。
(三)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方法申請。
(四)重複申請。
八、本要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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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9日
發文字號:桃勞秘字第1100071245號
附件: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局長 吳宏國
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110年9月9日桃勞秘字第1100071245號令訂定
一、為使桃園市勞工教育大樓(以下簡稱本大樓)充分發揮勞工教育功能,並建立使用秩序及維護其設備,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係指本大樓之教室、視聽教室及調解室。
三、申請使用本大樓教室及視廳教室之場地,應逕至桃園市政府勞動局(以下簡稱本局)會議室租借系統網站(網址https://labor.recreation.tycg.gov.tw/)申請線上預約,並依限於七天內繳納場地使用費(倘線上繳款者,則頇九天前申請線上預約),逾期未繳納者,本局得不予許可使用。本大樓調解室不對外開放租借使用,由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統籌使用。
四、申請人無法如期使用場地時,原則應於使用日十天前取消線上預約申請,其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
五、本局因政策或公務需求必頇收回場地時,得於使用日十四日前通知申請人,申請人應配合變更使用時間或停止使用。惟因突發或緊急等不可抗力情事必頇收回場地時,原則得於使用日三日前通知經核准使用場地之申請人,申請人應配合變更使用時間或停止使用。申請人依前項停止使用者,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不得請求任何補償。
六、申請人有下列情事者,本局得不予核准使用,已核准後始發現者,本局得撤銷原核准處分,所繳納之場地使用費無息退還。
(一)違反本要點或其他法令。
(二)妨害社會公序良俗或影響公共安全。
(三)活動內容與申請用途不符。
(四)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五)各種宗教法會活動或非正當傳直銷等行為。
(六)其他致生本大樓損害之行為,經本局認定不宜繼續使用者。
七、本大樓場地開放使用時間為週一至週五(上班日)上午八時至下午九時及週六上午八時至下午五時(國定假日及其前後連續之例假日不開放使用)。
八、申請人需使用本大樓公物設備或佈置場地者,應事先徵得本局同意。使用本大樓公物設備及場地,應注意維護,離場前應回復原狀,並請本大樓工作人員檢查確認,如發現有毀損者,應照價負損害賠償或修復責任。
九、使用場地需張貼海報、宣傳單或標語等文宣品,應在指定地點設置並使用無痕膠帶黏貼,不得擅自張貼或損毀場地及其設施。
十、使用場地期間之公共秩序、安全維護、傷患急救、環境整潔及人行通道保持暢通等應由申請人負責處理,並知會本大樓工作人員。使用場地期間之垃圾及廚餘,請依法做好垃圾分類及資源回收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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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八德區(大仁里、大明里)及龜山區(迴龍里、龍華里)一般廢棄物排出方式」草案 |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7日
發文字號:環清隊綜字第1100071584號
附件:「桃園市八德區(大仁里、大明里)及龜山區(迴龍里、龍華里)一般廢棄物排出方式」訂定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八德區(大仁里、大明里)及龜山區(迴龍里、龍華里)一般廢棄物排出方式」草案。
依據:桃園市政府法制作業要點第八點。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訂定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八德區(大仁里、大明里)及龜山區(迴龍里、龍華里)一般廢棄物排出方式」修正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桃園市政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綜合研考組。
(二)聯絡人:江○君。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10號10樓。
(四)電話:03-3381900分機109。
(五)傳真:03-3381905。
(六)電子郵件:110164@tyemid.gov.tw。
局長 呂理德
桃園市八德區(大仁里、大明里)及龜山區(迴龍里、龍華里)一般廢棄物排出方式草案總說明
有鑑於新北市實施一般廢棄物清除處理費隨袋徵收政策後,其當地居民為節省購置雙北專用垃圾袋,進而將垃圾跨區丟棄至本市八德區及龜山區,增加本市之垃圾處理量能,為遏止上述亂象,故於本市八德區(大明里、大仁里)及龜山區(龍華里、迴龍里)與新北市交界之4里研議辦理專用垃圾袋詴辦計畫,詴辦區域內民眾所產出之一般廢棄物必頇使用本市專用垃圾袋盛裝排出,為識別詴辦區域民眾與其他縣市民眾所產生之垃圾,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擬具「桃園市八德區(大仁里、大明里)及龜山區(迴龍里、龍華里)一般廢棄物排出方式」草案,共訂定三項,其訂定重點如下:
一、公告詴辦區域及一般廢棄物排出方式。(草案第一項)
二、為維護環境整潔,廢棄物依規定不得任意棄置。(草案第二項)
三、違反本公告之裁處規定。(草案第三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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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宗教團體配合公共工程搬遷補助費查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100210226號
附件:桃園市宗教團體配合公共工程搬遷補助費查估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宗教團體配合公共工程搬遷補助費查估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宗教團體配合公共工程搬遷補助費查估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宗教團體配合公共工程搬遷補助費查估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府民宗字第1100210226號令訂定
一、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補助本府或本府所屬機關興辦公共工程用地內立案宗教團體搬遷,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立案宗教團體,係指本市依法取得寺廟登記證之寺廟或登記有案之宗教事務財團法人。
三、被徵收土地之立案宗教團體,為配合拆遷,其搬遷之神像、法器或與宗教意象相關之物品,以人力無法搬遷者,得向用地機關申請下列補助費:
(一)拆裝工資依拆裝工資基準表(如附表一)計算補助金額。
(二)搬運費依搬運車資基準表(如附表二)計算。但體積過大或重量過重者,得按實際狀況計算搬運費。
(三)搬遷所需吊車或堆高機租用費,依吊車或堆高機租費基準表(如附表三)計算補助金額。
四、依前點申請補助之立案宗教團體,應將預訂搬遷之品項造具清冊,並附照片,填具申請表件(如附表四)向用地機關申請。
五、神像、法器或與宗教意象相關之物品,用地機關得會同本府民政局共同認定;民政局得邀請熟悉宗教科儀專業人士協助認定。前項物品搬遷費查估作業,用地機關得委託專業人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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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醫護人員安心旅館住宿專案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桃觀管字第1100008671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醫護人員安心旅館住宿專案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局長 楊勝評 |
◆ 訂定「桃園市立美術館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立美術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桃市美推字第1100003662號
附件:如主旨
訂定「桃園市立美術館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立美術館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要點」、該要點之附件「使用申請表」及「延期放棄申請表」
館長 劉俊蘭
桃園市立美術館場地租借使用管理要點
一、桃園市立美術館(以下稱本館)為統一管理維護場地設施,發揮藝術文化功能,開展藝術文化工作,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場地,指桃園市兒童美術館工作坊、桃園市兒童美術館劇場及橫山書法藝術館書藝講堂。
三、本國自然人或經登記或立案核准之機關(構)、學校、法人或團體得申請使用本場地,應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本館場地使用申請表(附件一)。
(二)個人檢附身分證影本;其餘檢附立案或登記證書影本。
(三)活動企劃書:其活動內容頇符合場地使用功能。
四、本館場地之使用時間依「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所定時段。
五、除本市府各局處主辦之活動外,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先與本館確認檔期及場地相關事宜,並於使用日三十個日曆天前檢送本要點第三點規定之文件,經本館同意後,應於使用日十四個日曆天前一次繳清所有費用及保證金並依規定辦理,未繳交費用者,視同放棄使用本館場地。
(二)場地使用完畢,應歸還所租借物品並恢復原狀,經本館檢查認定後,保證金於活動結束後十四個日曆天內辦理無息退還。使用後如未依申請規定辦理者,本館得逕沒收保證金;如有毀損情形,應負賠償責任,並得自保證金扣抵之。
六、本館場地以辦理下列內容之活動為限:具文化藝術、學術教育內涵之表演、講座、研習、影展、研討會等。
七、申請場地使用獲准後,如中途放棄或無法如期使用,得退還費用之情形如下:
(一)自行放棄使用者,應於原登記使用日期五個工作天前以申請書(附件二)通知本館,並退還全數場地費用及半數保證金;如申請延期使用者,應於使用日期五個工作天前向本館確認檔期並以申請書辦理書面登記申請事宜。如未能於五個工作天前申請自行放棄或延期使用者,除下列各情況者,已繳納之各項費用及保證金均不予退還。
(二)因風災、水災、地震、空襲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無法如期使用者,得採下列方式擇一為之:
1、配合場地檔期申請延期使用。
2、申請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八、如有下列情事之一,本館得拒絕其申請或停止使用,所繳費用概不退還:
(一)違背法令者。
(二)有悖善良風俗、道德倫理及有害社會公益者。
(三)使用目的與登記內容不符者,或未經本館同意將場地轉讓他人使用。
(四)各種選舉之政見發表或政治性活動者。
(五)佈道或法會儀式等宗教性活動。
(六)與申請使用藝文內容無關之商業行為。
(七)經本館認定其活動可能損及館舍建築與設備,或容易造成場地秩序紊亂或人員安全堪慮者。
(八)其他經本館認定不宜使用及違反本要點規定者。
九、使用場地時,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非經本館同意,不得在本館場地及館舍四周擅自張貼宣傳標識。
(二)禁止直接使用泡棉式雙面膠帶或其他無法清除之黏劑施作於場地建築及所有設備。
(三)場地使用期間之佈置、接待、紀錄、錄音、錄影等工作事項及所需工作人員,請自行負責。
(四)為維護場地秩序及安全,原則上不得於本館場地內增設座位。
(五)如需臨時接裝燈光照明或其他電器設備時,應先經本館同意辦理,不得私自架設。
(六)使用場地之佈置品及隨身物品請自行看管,本館不負保管之責。
(七)使用本館設備、公物,應注意安全及清潔維護,如有毀損,應負賠償責任。
(八)場地租借期間之安全維護、傷患急救、公共秩序應由使用人負責,如有事故發生應即時協調本館妥為處理。
(九)為維護場地使用安全,劇場展演者以十人為限。
(十)如有印製入場券,頇採劃位制,並於入場券載明本要點第十點所列遵行事項。
(十一)如涉及售票,請妥善處理稅務事宜。
(十二)販售商品應先經本館同意,如涉及義賣勸募,請事先向桃園市政府社會局申請並於申請使用場地時提出同意證明。
(十三)未滿十八歲之個人,或高中以下之班級、學生社團如申請使用本館場地,活動過程現場頇有家長或教師指導執行。
十、使用場地應遵行下列事項:
(一)手機、平板電腦等應關機或改以震動方式。
(二)禁止飲食、禁止攜帶動物(導盲犬除外)入場。
十一、本館得組成審查小組依申請者使用內容召開審查會決定是否核准使用。
十二、違反本要點規定,本館得停止其申請使用之權利一年至二年。情節重大並經本館審查認定者,本館得停止其申請使用權利三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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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中華民國109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9月16日
發文字號:府主管字第1100239190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中華民國109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之最終審定數額表。
依據:依地方制度法第42條規定及審計部桃園市審計處110年7月27日審桃市一字第1100052878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中華民國109年度桃園市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及綜計表,以桃園市總決算歲入歲出決算審定數簡明比較表、桃園市總決算審定後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桃園市營業基金損益計算審定數額綜計表、桃園市非營業特種基金收支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桃園市非營業特種基金來源用途及餘絀審定數額綜計表公告之。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