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6年度第04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 103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 103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1 月 18 日上午 9 時
地點:本府 12 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副市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鄭侑蕓
 
壹、主席致詞
本人於今(18)日上午至中壢國中視察,現場留有因大火所產生的空氣汙染落
塵,且因風向關係主要落在平鎮地區,包括學校、公園以及住宅屋頂,目前已
規劃消防隊及清潔中隊支援清洗。在接下來之市政會議中請各相關單位針對
0117 泰豐輪胎工廠火災事件,進行報告以及口頭補充。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消防局
報告案由:0117 泰豐輪胎工廠火災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昨(17)日晚間 8 時非常感謝社會局及中壢區公所,協助將受波及社區
住戶疏散至鄰近旅館,有關此方面的經費 分為兩部分,首先為民眾自
行投宿部分採實報實銷;另外由 區公所統一安置部分,則由社會局於
編列預算中調配。
(二)請環保局於今(18)日提供相關空氣檢測報告,並請環保署毒物及化學
物質局北區應變大隊及六處空氣品質監測站持續針對火場附近
VOC(揮發性有機物濃度)、懸浮粒子、戴奧辛進行監測,隨時公布數
據及相關配套措施,讓民眾安心。
(三)有關災後造成空汙的碳黑粒子落塵,請環保局依照空氣污染防制法對
泰豐輪胎公司從嚴開罰;另本人亦於今(18)日請中壢、平鎮清潔中隊
及消防局進行清洗作業, 並以教育局及中壢區公所調查受災較嚴重之
學校及公園優先處理,以利災後清理及復原。
(四)請衛生局備妥口罩提供至學校、中壢、平鎮區公所及衛生所,以利民
眾索取。並與教育局配合,輔導受影響之學校儘量停止或減少戶外活
動,亦進行衛生教育。
(五)請環保局、衛生局、消防局、社會局、民政局、法務局及中壢區公所
聯合組成「求償專案小組」,由法務局擔任執行幕僚機關及開設災後
求償專線,方便民眾登記災害損失,向泰豐輪胎公司辦理求償,關於
求償部分分為:直接影響者、間接影響者(如臨接泰豐輪胎之社區)
及公部門執行災後復原之支出,除了直接影響者採個案賠償方式認定
外,其餘皆依據公害糾紛處理法辦理通案求償。
(六)針對社區大樓或民宅外牆若為火燻黑,請都發局研議給予修繕補助,
並儘早公布。
(七)請消防局針對此次火災發生原因進行縝密調查,提出報告,並請相關
單位如都發局、地政局、警察局提供協助。
(八) 針對災害制度檢討,未來二級開設時若遇特殊情況,應立即提高層級,
指揮官應掌握現場狀況下達即時決策,除了現場設置前進指揮所,亦
應視狀況專案開設指揮中心,各相關單位皆應就位並配戴標章方便識
別;現場聯絡方式亦不拘形式,以資訊及決策統一為優先。
(九)請消防局強化化學災害整備工作:包括作業程序及救災能量的提高,
除了規劃明(107)年、後(108)年各編列預算購置高效能化學消防車
外,同時應與桃園機場、中油桃園煉油廠及環保署保持密切聯絡,建
立協調機制,以利需要時可立刻尋求支援。
(十)請環保局及消防局研議針對涉及公共安全儲存物的工廠及倉庫列等管
制,並規範工廠與住宅間,應建立水線的安全距離。
(十一)請都發局、經發局在火災調查報告完成後,掌握泰豐輪胎的遷廠計
畫及時程表,並視情況協助排除其所遭遇困難。
(十二)請農業局依據農地災損實際狀況,進行協助。
(十三)當前最重要是確保空氣品質、合理求償及災後復原。每個事件都是
考驗政府執政的能力、為民服務的積極度與解決問題的方案,請各
機關謹慎對待;人民是需要被保護的,我們要勇於站在第一線不怕
困難,把問題處理好才不會被錯誤資訊誤導,請全府同仁以此心態
處理事情。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伍、提案討論(無)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副市長建華裁示:
請經發局針對亞洲矽谷園區案、航空城會展中心案及體育局針對八德國民運動
中心興建工程案注意期程掌握,其餘則依研考會建議繼續追蹤。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玖、散會:上午 10 時 17 分
桃園市政府第 104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1 月 25 日上午 8 時
地點:本府 12 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賴家玲
 
壹、頒獎
一、頒發本府「105 年度役政業務督訪」評定前三名區公所 3 所。
-主辦機關:民政局
 
貳、主席致詞
桃園機場捷運將試營運 1 個月,請注意如下:
(一)試營運時間為每日 8 時至 16 時,請各機關邀請各界團 體踴躍試乘,並彙
整送捷運公司。另開放蘆竹、大園、龜山、中壢等四區公所,若捷運站周
邊之里辦公室欲辦理試乘,則由區公所受理,以里辦公室為登記單位。各
局處府會連絡人若有接到需求,請務必注意處理。
(二)請桃捷公司確認各站之轉乘資訊、號誌引導是否完備。
(三)請加強捷運警察大隊、清潔隊及志工等服務。
桃園市政府第 104 次市政會議紀錄
(四)請捷運公司提撥經費協助新聞處加印桃園誌,讓試乘者人手 1 本,以充分
了解機場捷運相關資訊。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報告案由:桃園機場捷運試營運活動說明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志工部分,請桃捷公司加強工作說明,請各局處積極協調配合。
二、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捷運警察隊現行運作及未來展望
游副市長建華:
預辦登機及行李託運之權責劃分部分,請於通車前確認完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機場捷運連結本市、新北市及台北市生活圈,為迎接捷運元年,請警察局全力
做好治安維護工作,桃捷公司與本府各相關局處亦應做好營運前準備工作,以
提供旅客舒適便利且安全的乘車環境。 另請注意與機場治安相關單位之互動,
並加強犯罪偵防之聯繫。
三、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105 年度社區營造執行情形與成果彙報
邱副秘書長俊銘:
(一)社造係地方治理重要的一環,文化局可與各區公所共同研議如何將社造普
及化。
(二)社造推動委員會成立後, 文化局應與各局處擬定具體推動工作計畫及工作
會議。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各局處補助計畫格式及核銷標準統一部分,請另行召開會議,由府一層長
官整合,相關局處、區公所及社造團體共同與會,並請文化局或社會局擬
具標準格式範本之草案。
(二)社造推動委員會工作小組分工事宜,請依類別討論。
(三)整合局處資源部分,請各局處發揮所長,以社造提升公民素養及人文美學
水準。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部分條文及第 3 條附表 1、附表 2 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
費標準」部分條文及第 3 條附表 2 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犬貓收容及處理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消防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大型群聚活動安全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針對幼獅國際青年創業村案、亞洲矽谷園 區案及航空城會展中心案,請經發局
儘速向市長專案報告。
 
捌、臨時動議
李秘書長憲明:
就市長春節期間宮廟參香行程,請民政局 安排區長及局處首長陪同。另為響應
機場捷運通車,2 月 15 日之市政會議請各位共同著捷運公司制服。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 10 時 35 分
政令
訂定「桃園市市民卡公車乘車優惠作業執行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發文字號:桃交公字第1060003425號
附件:桃園市市民卡公車乘車優惠作業執行要點及附件表格
訂定「桃園市市民卡公車乘車優惠作業執行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市民卡公車乘車優惠作業執行要點」。
 
局長 劉慶豐
訂定「桃園市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60026271號
附件:桃園市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處理原則
訂定「桃園市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社會救助法第五條第三項第九款處理原則」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石門山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桃勞秘字第106000947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石門山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石門山勞工育樂中心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局長 王安邦
修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扶植藝文團體辦理客家文化展演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3日
發文字號:桃客綜字第106000080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扶植藝文團體辦理客家文化展演實施要點」1份
修定「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扶植藝文團 體辦理客家文化展演實施要點」,自即日
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扶植藝文團 體辦理客家文化展演實施要點」
 
局長 蔡絜安
公告
公告解除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台亞名興加油站所在桃園市觀音區白沙屯段埔頂小段 0057-0038 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60000024號
附件:場址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解除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台亞名興加油站所在桃園市觀音區白沙
屯段埔頂小段0057-0038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第1款規定。
公告事項:本府前於101年6月21日府環水字第1010702337號公告台亞石油股份有限
公 司 所 屬 台 亞 名 興 加 油 站 所 在 桃 園 市 觀 音 區 白 沙 屯 段 埔 頂 小 段
0057-0038地號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經本府依據「105年
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於105年11月8日、105年
11月9日及105年11月22日進行台亞石油股份有限公司所屬台亞名興加
油站所在桃園市觀音區白沙屯段埔頂小段0057-0038地號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改善成果驗證,土壤及地下水檢測濃度低於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
解除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之列管。
 
市長 鄭文燦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604600430號
附件:
主旨:訂定「經濟部所主管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
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災害防救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所稱警報訊號,指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緊急應變所需
之訊號。
二、警報訊號之種類包括:
(一)消防車警報訊號。
(二)救護車警報訊號。
(三)警車警報訊號。
(四)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
(五)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三、警報訊號之內容及樣式如下:
(一)內容:
1、消防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百五十赫茲至
七百五十赫茲,高頻頻率一千四百五十赫茲至一千五百五十赫茲,
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為一點五秒,再由高 頻降至低頻時間為三點五
秒,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2、救護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百五十赫茲至
七百五十赫茲,高頻頻率九百赫茲至一千赫茲,低頻持續零點四秒,
高頻持續零點六秒,高頻及低頻二者交替 進行,並視實際狀況持續
發布之。
3、警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百五十赫茲至七
百五十赫茲,高頻頻率一千四百五十赫茲至一千五百五十赫茲,由
低頻升至高頻時間為零點二三秒,再由高 頻降至低頻時間為零點一
秒,並視實際狀況持續發布之。
4、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百五十赫
茲至七百五十赫茲,高頻頻率九百赫茲至一千赫茲,低頻持續零點
八秒,高頻持續零點二秒,高頻及低頻二者交替進行,並視實際狀
況持續發布之。
5、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直(交)流電子警報器以低頻頻率六百五十赫茲
至七百五十赫茲,高頻頻率一千四百五十赫茲至一千五百五十赫
茲,由低頻升至高頻時間為一點五秒,再由高頻降至低頻時間為三
點五秒,持續十五秒後,改以語音廣播疏散內容(含疏散區域、路線
方向等)二次,並視災害範圍大小持續發布之。
(二)樣式: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工程搶險車及緊急疏散警報訊號之發布,
應以使用電子警報器為原則;若無法使用電子警報器時,得依實
際狀況改以語音廣播、敲擊警鐘等其他方式為之。
四、緊急疏散警報訊號由直轄市、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或與災害
發生相關之公共事業單位發布,並通知傳播媒體即時播報。
五、警報訊號之發布時機如下:
(一)消防車、救護車、警車及工程搶險車警報訊號:
1、消防車、警車及工程搶險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搶救或執行勤務時。
2、救護車緊急前往災害現場救護或運送傷患至醫療機構就醫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二)緊急疏散警報訊號:
1、災害發生或有發生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2、災害規模廣大或有擴大之虞,須立即疏散民眾時。
3、於災害現場進行搶救,指揮官認有必要時。
 
部長 李世光
訂定「經濟部所主管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及輸電線路災害緊急應變警報訊號之種類、內容、樣式、方法及其發布時機」,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600204601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公告登錄「桃園大廟口派出所」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8 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及輔助辦法第 4 條
規定。
二、桃園市 105 年度第 3 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名稱:桃園大廟口派出所
二、種類:衙署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 198 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詳如圖示):
桃園段中南小段 21-3、21-19、21-28 等 3 筆地號,148 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具歷史文化價值者: 為桃園罕見尚存之派出所與保甲共用之派出所,
見證由清朝保甲制度到日治時期派出所制度的歷史與社會意義。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價值:
(1)見證 1920 年代公共建築的磚木構與 RC 結構的混合構造特色,
具建築技術史價值。
(2)建築格局均維持原貌,內部仍保存原裝修線腳,呈現當時匠藝
特色。
3、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者:位於大廟旁,具生活歷史文化價值,與都
市紋理關係密切,具備再利用發展潛力。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3、4款規
公告登錄「桃園大廟口派出所」為本市歷史建築
定。
六、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願法第 1、
14、56 及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
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
路 439 號南棟 13 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
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龜山區楓樹里楓樹溪(含風尾坑溪、中坑溪全段)封溪護漁期及相關規定」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6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1060005681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龜山區楓樹里楓樹溪(含風尾坑溪、中坑溪全段)封溪護
漁期及相關規定」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漁業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
三、「桃園市龜山區楓樹里楓樹溪(含風尾坑溪、中坑溪全段)封溪護漁期及相
關規定」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
查詢─本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十四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本府農業局漁牧科
(二)聯絡人:歐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61243
(五)傳真:03-3382548
(六)電子郵件:083022@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府衛醫字第 1060022853 號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府衛醫字第 1060022853 號
被懲戒人:林○○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性別:女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中醫診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區○○路○段○○○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中執字第○○○○○○○○○○號
 
案由:
被移付懲戒人林○○醫師因增刷民眾健保 IC 卡,並將不實醫療內容,登載於病歷
上,以詐領健保費用,核已違反醫師法第 25 條「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之規
定,案經本府移付懲戒,於 105 年 11 月 29 日經本市醫師懲戒委員會 105 年第 1
次會議決議如主文。
 
主文
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一、 被懲戒人林○○醫師於 103 年 1 月起,擅自增刷民眾健保 IC 卡,並將不實
醫療內容,登載於病歷上,以詐領醫療費用,共詐領新臺幣 5 萬 5,000 元,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處拘役 50 日,併科罰金新臺幣 10 萬元,
拘役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 1,000 元折算 1 日,業經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確定。上情已違反醫師法第 25 條規定,爰依
規定移付懲戒。
二、 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醫師法第 25 之 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懲
戒處分如主文。
三、 醫師法第 25 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
付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
為,經判刑確定。三、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 執行業務
違背醫學倫理。五、前 4 款及第 28 條之 4 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四、 醫師法第 25 之 1 條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
額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 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
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委 員 彭堅陶
委 員 賴瓊慧
委 員 黃忠智
委 員 楊政達
委 員 古清華
委 員 黃翠紋
委 員 張育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 20 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
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府衛醫字第 10600124072 號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府衛醫字第 10600124072 號
被懲戒人:李○生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性別:男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診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醫執字第○○○○○○○○○○號
 
案由:
被移付懲戒人李○○因告知病患可持家屬健保卡就診, 以詐領健保費用,經桃園地
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確定,核已違反醫師法第 25 條「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
之規定,案經本府移付懲戒,於 105 年 11 月 29 日經本市醫師懲戒委員會 105 年第
1 次會議決議如主文。
 
主文
命被懲戒人應於 1 年內接受額外 8 小時繼續教育課程,且課程需包含至少 4 小時法
治課程。
 
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一、李○○醫師於 103 年 4 月起,因就診病患彭○○等人每月看診超過 6 次,李君
擔心遭健保署抽查而影響診所,為迴避審查機制,告知病患彭君可持家屬健保
卡就診,共詐領新臺幣 7 萬 392 元,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
徒刑 1 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 1 仟元折算 1 日。緩刑 3 年,並應於判決確
定後向國庫支付新臺幣 10 萬元,經判刑確定。上情已違反醫師法第 25 條規定,
爰依規定移付懲戒。
二、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醫師法第 25 之 1 條第 1 項第 2 款之懲戒
處分如主文。
三、醫師法第 25 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
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
經判刑確定。三、 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
學倫理。五、前 4 款及第 28 條之 4 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四、醫師法第 25 之 1 條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
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
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委 員 彭堅陶
委 員 賴瓊慧
委 員 黃忠智
委 員 楊政達
委 員 古清華
委 員 黃翠紋
委 員 張育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6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 20 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
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府衛醫字第 10600124071 號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府衛醫字第 10600124071 號
被懲戒人:蕭○○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性別:女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醫院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區○○街○○ 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醫執字第○○○○○○○○○○號
 
案由:
被移付懲戒人蕭○○因刷取未就診之病患健保 IC 卡之行為,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刑事簡易判決確定,核已違反醫師法第 25 條「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之規定,
案經本府移付懲戒,於 105 年 11 月 29 日經本市醫師懲戒委員會 105 年第 1 次會議
決議如主文。
 
主文
予以警告處分。
 
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一、被懲戒人蕭○○醫師因與曹○○君自 98 年 5 月起,刷取未就診之病患健保 IC
卡,共計刷取 9 萬 2,141 元,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處有期徒刑肆
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並應向檢察官指定之
地點提供壹佰貳拾小時之義務勞務,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業經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刑事簡易判決緩刑確定,上情已違反醫師法第 25 條規定,爰依規定移付
懲戒。
二、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醫師法第 25 之 1 條第 1 項第 1 款之懲戒
處分如主文。
三、醫師法第 25 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
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
經判刑確定。三、 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
學倫理。五、前 4 款及第 28 條之 4 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四、醫師法第 25 之 1 條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
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
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委 員 彭堅陶
委 員 賴瓊慧
委 員 黃忠智
委 員 楊政達
委 員 古清華
委 員 黃翠紋
委 員 張育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 20 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
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府衛醫字第 1060012407 號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懲戒決議書
 
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府衛醫字第 1060012407 號
被懲戒人:王○○
出生年月日:民國○○年○○月○○日
身分證字號:○○○○○○○○○○
性別:女
事實發生之執業機構名稱:王○○○○○診所
事實發生之執業地址:桃園市○○區○○路○○號
執業執照字號:桃衛醫執字第○○○○○○號
 
案由:
被移付懲戒人王○○因大量開立管制藥品之行為,涉違反醫師法第 25 條「非屬醫
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及「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規定之行為,經本府
衛生局調查屬實移付懲戒,於 105 年 11 月 29 日經本市醫師懲戒委員會 105 年第 1
次會議決議如主文。
 
主文
(一) 限制被懲戒人對於管制藥品之使用(含處方、使用或調劑)。
(二) 後續如需處方、使用或調劑管制藥品,需經評估具備管制藥品管理能力始得
同意。
 
事實理由及法律依據
ㄧ、王○○醫師於 103 年 1 月 3 日至 103 年 8 月 20 日期間 ,開立大量管制藥品
(AMPRAZO)予自己,且處方天數未到即 重複處方,處方日平均量為 20.68 粒
(10.34mg),高於成人每日最高劑量 4mg 甚多。本案依醫師懲戒辦法規定通知
被懲戒人於 105 年 11 月 29 日到場陳述,其對大量開立管制藥品之行為坦承不
諱,表示係因家中有過動兒,所以才需吃 AMPRAZO 以讓自己快速入眠。
二、綜上論結:本案審酌被懲戒人之違規情節,爰以醫師法第 25 之 1 條第 1 項第
3 款之懲戒處分如主文。
三、醫師法第 25 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
懲戒:一、業務上重大或重複發生過失行為。二、利用業務機會之犯罪行為,
經判刑確定。三、 非屬醫療必要之過度用藥或治療行為。四、執行業務違背醫
學倫理。五、前 4 款及第 28 條之 4 各款以外之業務上不正當行為。」
四、醫師法第 25 之 1 條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
外之一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 1 個月以上 1
年以下。四、廢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
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一懲戒處分。」
 
桃園市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主任委員  蔡紫君
委 員 彭堅陶
委 員 賴瓊慧
委 員 黃忠智
委 員 楊政達
委 員 古清華
委 員 黃翠紋
委 員 張育美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被懲戒人如對本決議不服,得於收受決議書之翌日起 20 日內請求覆審。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送達本委員會,轉送衛生福利部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覆審,逾
期未申請覆審者,本案即行確定。
 
市長 鄭文燦
公告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排出規定,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發文字號:桃環事字第1060006999號
附件:
主旨:公告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排出規定,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十二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 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應交由公民營清除處理機構清除、處理。
二、 未依本公告規定排出事業員工生活產生之廢棄物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第十二條規定,並依同法第五十條規定處罰。
 
局長 沈志修 請假
 副局長 劉建中 代行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桃園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6002719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桃園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 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O三O三二O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使用管理
要點」、「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 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廖明森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02704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廖○○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廖○○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縣地字第○○○○○○號
四、事務所名稱:○○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區○○路一段○○號○○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大園區「五權里、南港里、海口里、北港里、田心里、圳頭里、內海里、埔心里、菓林里、和平里及溪海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6002443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五權里、南港里、海口里、北港里、田心里、圳頭里、內
海里、埔心里、菓林里、和平里及溪海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 6及17條暨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106年1月23日桃市園戶字第1060000408號函。
公告事項:
一、 本市大園區「五權里、南港里、海口里、北港里、田心里、圳頭里、內海
里、埔心里、菓林里、和平里及溪海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
民國 106 年 2 月 22 日起整編生效。
二、 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
所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廢止本府 105 年 12 月 30 日府都行字第 10503266701 號公告之樁位資料並重新檢送修正 105 年度桃園市平鎮區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疊作業「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新安里附近)」樁位成果圖表(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600294851號
附件:
主旨:廢止本府105年12月30日府都行字第10503266701號公告之樁位資料並重新檢
送修正105年度桃園市平鎮區 圖解數化地籍圖整合建置及都市計畫地形圖套
疊作業「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新安里附近)」樁位成果圖表(含樁位公
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說明: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九、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ㄧ、自民國 106 年 2 月 10 日起公告 30 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椿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
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椿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平鎮區
公所及桃園市平鎮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觀音鄉國民中、小學學生營養午餐費用補助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6002793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觀音鄉國民中、小學學生營養午餐費用補助自
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 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ㄧ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
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本市觀音區公所檢討後重新訂定「桃
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
助國民中小學營養午餐作業要點」,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 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
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蘆竹市立羽球館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8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6002721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蘆竹市立羽球館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ㄧ、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
及附屬設施收費標準」及「桃園市政府體育局運動場館及附屬設施使用管理
要點」,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
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公告受理「106 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60008564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十四之(四)
主旨:公告受理「106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
依據: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
公告事項:
一、 公告日期:自民國 106 年 2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10 月 31 日止。
二、 計畫補助額度:總經費新臺幣 500 萬元整。
三、 受理申請期間:同公告日期,收件截止後辦理審議,審議時間另定之。
四、 申請規模:依據「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附件 1)第 5 條規
定辦理。
五、 106 年度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附件 2):「老街溪兩側更新地區」及中壢區
新明路、民權路、中央西路、義民路圍成之街廓、「桃園火車站周邊更新
地區」、「中壢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內壢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大
溪老街保存區」、位於都市計畫區且屋齡 15 年以上之本市國宅座落土地、
本府建築管理處老屋健檢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為「D、E 級(經判定屬於
結構安全有疑慮,建議再委託鑑定機構辦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建築
物座落土地。
六、 以本府建築管理處老屋健檢耐震能力初步評估結果為「D、E 級(經判定屬
於結構安全有疑慮,建議再委託鑑定機構辦理耐震能力詳細評估)」之建
築物座落土地為條件申請者,需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且申請項目應包含
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已辦理詳評者則免),作為後續都市更新處理方式之
依循。
七、 申請資格:
(一) 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 3 條第 4 款及第 14 條規定之實施者。
(二) 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 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八、 申請補助項目:詳「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附表。
九、 補助額度由委員會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環境貢獻度酌予補助:每
案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位於本府公告為整建
或維護策略地區,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五。
十、 申請應檢附書件:
 (一)申請資料檢核表。(附件 3)
 (二)申請函。(附件 4)
 (三)計畫說明書,視申請經費類別及整合情形繳交下列 3 項之其中一項:
1、申請規劃設計補助計畫書(附件 5)及其摘要表(附件 6)。
2、申請補助計畫書(未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附件 7):依據「桃
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第 8 條規定之項目擬定。
3、申請補助計畫書(已擬訂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者,附件 8)及其摘要
表(附件 9)暨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 21
條規定之項目擬定)。
 (四)附件冊。(詳見附件 3 申請資料檢核表)
 (五)格式:
1、申請規劃設計補助計畫書、申請補助計畫書:以 A4 紙張直式橫
書(由左至右),彩色雙面印刷, 左邊膠裝,並應依據本公告規定
之格式撰寫。(詳附件 5、7 及 8)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以 A3 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彩色雙面
印刷,左邊膠裝。
(六)份數:需檢附申請計畫書 1 式 3 份,光碟 3 份黏貼於補助計畫書封底
內頁(所有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文件內容、簡報檔應燒錄於
同一張光碟內,申請書檔案為 word 格式,附件檔案資料為 pdf
格式,簡報檔案為 powerpoint 格式(簡報範本詳見附件 10)。
十一、申請流程:詳附件 11。
十二、同意書格式:詳附件 12。
十三、受理及執行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十四、相關事項:
(一) 申請文件經審核不符規定或審核結果需修正者,受理單位應通知
申請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 執行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檢查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經檢查執行進度落後者,應檢討落後
原因,提出改善措施,並通知執行機關。執行進度落後情形嚴重,
經執行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執行機關得中止補
助;經執行機關核定中止補助者,不得要求撥付該階段補助經費。
(三) 其餘事項依「桃園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及「都市更新
條例」辦理。
(四) 本公告附件請至下列網址下載:http://ppt.cc/0KQmS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園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及部分河川區為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配合客運園區至機場聯絡道路(大園區環區北路及環區東路路口-老街溪)新闢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6001115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園都市計畫(部分農業區為道路用地及部分河川區為
河川區兼供道路使用)(配合客運園區至機場聯絡道路(大園區環區北路及環
區東路路口-老街溪)新闢工程)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 106 年 2 月 13 日起公告 30 日,並訂於民國 106 年 3 月 2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 00 分假大園區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或大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
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文中三用地為第二種產業專用區及文小三用地為文教用地)(配合亞洲·矽谷-創新研發中心)案」暨「修訂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亞洲·矽谷-創新研發中心)」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600220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高 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文中三用地為第二種產業專
用區及文小三用地為文教用地)(配合亞洲·矽谷-創新研發中心)案」暨「修
訂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配合亞洲·
矽谷-創新研發中心)」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 公告日期:自民國 106 年 2 月 10 日起公告 30 日,並訂於 106 年 2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2 時整假中壢區公所 3 樓視聽教室舉辦說明會。
二、 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及圖所示。
三、 公告方式:
(一) 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http://urdb.tycg.gov.tw/)。
(三) 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 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
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中壢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
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變更龜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椿位冊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600297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龜山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椿位冊釘案測量成果簿(含
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說明: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九、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ㄧ、自民國 106 年 2 月 14 日起公告 30 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椿位測定錯誤時, 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椿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
所、桃園市龜山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為辦理本區第六(大堀)公墓範圍內有主墓遷葬事宜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0日
發文字號:桃市觀民字第10600026561號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為辦理本區第六(大堀)公墓範圍內有主墓遷葬事宜。
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30條、第39條及第41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 本所為配合桃園市殯葬園區整體規劃,解決本市殯葬設施不足問題,桃園
市政府於 104 年 12 月 9 日府民儀字第 10403207711 號函公告墳墓遷葬自
公告日起至 105 年 8 月 15 日止辦理本區第六(大堀)公墓(大堀段 1521
地號部分土地)有(無)主墳墓遷葬事宜(如附件黃色部分),本所於 104 年
12 月 29 日於旨揭公墓周遭設立大型告示牌公告遷葬並已將公告張貼於各
墳墓前。
二、 經查該範圍內尚有 57 座有主墓,前述有主墓墓碑文記載亡者:趙公趙媽、
蕭○○、游○○、游媽江氏(游○○、游○○、游○○、游○○合葬)、游
○○(游○○合葬)、張○○、游李○○、詹○○、江○○(江○○、江○
○、江周○○、江周○○合葬)、牟○○(張○○合葬)、陳○○、梁○○(梁
○○、梁○○、梁存○○、梁徐○○、劉○○、梁宋○○合葬)、江○○(江
○○合葬)、蔡公媽、鍾○○、劉○○(陳王○○合葬)、鄧○○、李○○(李
○○、邱○○合葬)、李○○(李○○合葬)、陳○○(陳○○合葬)、余○
○(江○○○、黃○合葬)、呂○○(黃氏○○合葬)、彭○○、陳○○、羅
○○、楊○○(鄔○○合葬)、羅彭○○、呂○、葉○○(葉○○合葬)、鐘
○○、呂○○、楊○○、陳○○、劉○○、江○○、江許○○、葉○○、
莊○○(莊○○、莊○○、莊○○合葬)、姜○、陳○○、李○○、林○○
(江○○合葬)、謝○○(謝○○、謝○○、謝○○、謝○○、謝○○、謝
邱○○合葬)、康○(謝氏○○合葬)、李○○(莊○○合葬)、李○○、蔡
○○(蔡○○合葬)、游胡氏○○、呂媽、陳母、呂母、羅○○(羅○○合
葬)、許○○、李○○、龔○○、王○○、宋○○等,本所經職權調查仍
無法確認上述有主墓主為何人,致墓主地址無法查明,爰依內政部 98 年
8 月 4 日台內民字第 0980139641 號函釋以公告代替書面通知遷葬範圍內
有主墓主自行遷葬。
三、 遷葬範圍:本區大堀段 1521 地號部分土地(如附件黃色部分)。
四、 遷葬原因:解決本區殯葬設施不足問題、配合第六(大堀)公墓殯葬園區設
置計畫第一期工程,爰辦理旨揭墓區遷葬。
五、 遷葬期限:自公告日起至 106 年 5 月 20 日止。
六、 公告期滿後未辦理遷葬者,視為無主墳墓,屆時由本所代為遷葬,不得異
議,不再另行公告。
七、 爾後如於整地過程中發現墳墓或骨骸,皆依本公告辦理遷葬,不另行公
告。
八、 上開地點之各墓主辦理遷葬相關事宜,請洽本所民政課 03-4732121 分機
228 蕭小姐。
 
區長 洪清淵
公告「石油管理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32 條第 1 項第 4 款及第 33 條第 2 項委託事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9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604600440號
附件:
主旨:公告「石油管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第4款及第33條第2項委託事
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
一、「石油管理法」第28條第1項、第32條第1項第4款及第33條第2頃。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自公告日起至106年12月31 日期間,本部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
下列事項:
(一)對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業者敷設之石油管線實施檢測。
(二)協同查核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編具次一年之管線維修檢測、汰換、防
盜、防漏及緊急應變計畫,與前一年之檢測、汰換狀況之書表。
(三)對石油煉製業或輸入業委託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儲油設備代行檢查
機構實施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紀錄之抽查。
二、前項期間、委託對象或事宜有變更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部長 李世光
訂定「桃園市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及「桃園市青年創業貸款創業輔導課程費用補貼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青職字第 10600324321 號
附件:桃園市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桃園市青年創業貸款創業輔導課程費
用補貼計畫及其附件
訂定「桃園市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及「桃園市青年創業貸款創業輔導課程
費用補貼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計畫」及「桃園市青年創業貸款創業輔導課程
費用補貼計畫」。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0501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 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
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5 年 12 月 22 日至 106 年 1 月 13 日,
批號 Y1051227 共 971 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
法定送達程序。
二、 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7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
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