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095年度第18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739次縣務會議紀錄
五、提案單位:教育局
案由:為「臺灣省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擬使用本縣楊梅鎮楊光國民中小學校地施設加壓站」案,提請討論。
桃園市公所蘇市長家明補充建議:
 本市加壓站之土地取得,因受學校家長反對而遲遲無法解決。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請教育局就桃園市加壓站土地取得問題進行了解。
六、提案單位:社會局
案由:草擬「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及各鄉鎮市公所設置委員會之委員性別比例改善原則」,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七、提案單位:社會局
案由:建請本府先推動友善空間,再推展到無障礙空間討論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伍、專案報告
一、報告單位:水務局
案由:「南崁溪河岸綠美化工程規劃設計」專案報告。(如書面)
大園鄉公所張鄉長建隆補充建議:
 本鄉位於南崁溪下游,建請納入本案,俾利完整規劃。
城鄉發展局李局長憲明補充建議:
(一)就張鄉長之建議,本局已擇選南崁舊溪規劃為景觀帶;其餘南崁溪下游部分,因面積遼闊,經費龐大,建請列入下一期之規劃。
(二)本案之人行步道建請完全接通,腹地如不足者,可利用堤頂空間,並搭配以簡易綠美化。
(三)建請環保局加強取締沿岸工廠,提升南崁溪水質,以達本案之親水功能。
桃園市公所蘇市長家明補充建議:
 建請本案加強沿岸工廠管制及廢水處理,方能建立真正親水環境。
龜山鄉公所呂鄉長學記補充建議:
本案之虎頭山濱溪親水廊道如包含體育園區,可否增加體育場之光廊設施,本鄉明(96)
年度業已編列預算,進行該區步道更新及其他設施之配合規劃。
黃副縣長敏恭補充建議:
(一)大桃園地區污水下水道BOT案影響本案親水問題甚鉅,目前中央是否有明確政策;若BOT案未能推動,是否有相關替代方案,如截流方案等。
(二)因本案部分規劃與各公所或局室之規劃疑似重疊,請釐清本案是否為上位指導計畫及有無重複。
水務局蔡局長宗烈補充報告:
(一)中央並未排除將本縣污水下水道系統納入BOT計畫,主要原因在於鄉親意見尚未整合,明日本局將與蘆竹鄉公所共同召開協調會。如地方意見不能形成共識,其替代方案有二:一是返回原規劃地點設置,另一為改採截流系統,截流系統具有節省大量經費、大幅縮短期程及降低影響民眾生活起居等優點,如經費問題能解決,實為良好方案。
(二)本案為具示範作用之一起點,未來如經費許可,下一期或可進行南區之規劃。各公所之類似計畫亦為配合本案而暫緩,本府其他局室之相似者,未來進行細部計畫時,將邀其列席,以避免重複。
蘆竹鄉公所趙鄉長秋蒝補充建議:
為配合本案,本鄉決定暫緩原沿岸綠美化設計,以密切結合縣府之整體規劃。本縣二分之一人口集中於南崁溪流域,近年來水質顯著改善,本鄉並與大園鄉共同規劃航空科學館,未來南崁溪經本案整體規劃後,將呈現全新風貌予縣民。
農業發展局陳局長麗玲補充建議:
 本案如有景觀桃花樹之需求,本局可提供相關樹種。
環境保護局蘇局長俊賓補充建議:
(一)因南崁溪水質深受生活污水影響,且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亦為縣政觀察之重要指標,本縣仍應採截流系統與污水下水道系統併進之方式。
(二)環保署業傾向支持截流系統之經費補助,惟亦不排除支持污水處理廠,然其設置後,由何單位負擔營運費用尚有疑義。
(三)南崁溪水質目前業已改善,惟完全淨化非一蹴可及,近期應先以改善為中度污染或輕度污染為目標。
主席裁示:
(一)南崁溪之水質部分,感謝環保局近年來大力取締違法排放廢水之工廠,如日前之中油案,其如未於期限前改善,將處以勒令停工;生活污水部分,涉及污水下水道系統之
建構,中央並未完全放棄大桃園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案,本縣仍為優先列入考量地區。明日請水務局務必與蘆竹鄉公所協調出結果報行政院,若BOT未能推動,中央可能改以部分公共預算施作,本縣仍列入優先地區。截流系統部份,請積極向環保署爭取補助預算,未來後續處理之經費,以使用者付費為當然原則。
(二)本案係水務局整合南崁溪各段景觀之規劃,應與各公所之計畫密切結合:本案通過後,請水務局與南崁溪沿岸之4個公所協調,包含下游之大園鄉公所,俾利將南崁溪末端之航空公園納入本計畫。明(96)年已編列預算者,與前揭4公所協調其各該負責執行之工程段,並與水利署及各公所針對未執行之工程段,協調出完成時程。
(三)本案就此定案,無須進行修正報告,請水務局與沿岸4公所、城鄉局密切結合,直接著手細部計畫及執行內容。並請環保局負責本案水質改善部分。
二、報告單位:文化局
案由:「街頭藝人實施計畫」專案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
 無。
三、報告單位:文化局
案由:「鍾肇政文學路」紀錄片10分鐘精華剪輯。
主席裁示:
 無。
陸、交辦事項辦理情形(無)
柒、歐洲訪問專題報告(如書面)
捌、臨時動議
報告單位:民政局
案由:德州達拉斯郡(DallasCounty)與桃園縣締結姊妹縣案。
決議:照案通過。
玖、主席提示暨結論
主席指示:
(一)行政院推動治安改善方案已半年,感謝警察局林局長及警察同仁之努力,本縣治安改善之成績已有目共睹。改善治安並非警政單位獨力可為,經濟發展、社會穩定及社
政、民政、衛生醫療單位之通力合作等,才是減少犯罪之治本方法,治安工作需要全民一起努力。
(二)桃園機場應與本縣生活結合在一起,密不可分,以共榮共生。
拾、散 會 上午10時50分。
 
桃園縣政府95年09月13日第739縣務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 蘇市長家明
中壢市公所 林副市長香美
平鎮市公所 周專員德任
八德市公所 邱秘書創漢
龜山鄉公所 呂鄉長學記
蘆竹鄉公所 趙鄉長秋蒝
大園鄉公所 張鄉長建隆
新屋鄉公所 葉鄉長佐禹
觀音鄉公所 劉主任秘書玉城
復興鄉公所 林鄉長信義
龍潭鄉公所 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 蘇鄉長文生
楊梅鎮公所(未派代表出席)
桃園縣政府第510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510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 間:95年9月13日上午11時00分
地 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 席:朱縣長立倫             紀錄:課 長 林裕玟
出 席:如簽到簿                 辦事員 蕭靜雯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提案討論
提案單位:行政局
案由:為本府各單位暨所屬一級機關之公文擬由各業務單位承辦人自校案,提請討論。
劉主任秘書志清補充建議:
為因應本府縮減臨時人員,行政局將裁減較多人員,故在公文處理程序部分,應由各承辦人負起自行校對工作,如此才能避免發文上的錯誤。
人事室呂主任光宇補充建議:
(一)文書課臨時人員工作量原較其他單位大,故薪水較高,現今若公文流程更改為承辦人自校,薪資部分是否應調降?
(二)公文流程更改後,所節省的校對人力是否應考慮移轉給各局處室?
行政局李局長貞儀補充說明:
文書課工作項目包含收發文、校對、用印及繕寄等區塊,工作亦非如表面上名詞,例如:校對工作並非只做單純校對工作,還有很多後續工作要執行,從一開始紙本文、電子文稿的核校,至以紙本或電子文發文後,後續受文機關是否收文確認,應否補發紙本文等等,每日皆須將前幾天發文檔案全部核對一次,故在薪水部分,若因校對工作移給承辦人自校,而調降薪水,對其他文書課同仁也不盡然公平。
主席裁示:
任何一項業務的調整要達到公平,基本上包含人力的配置、薪資水準等都應列入考慮,故請黃副縣長召集人事室、行政局及研發室等單位研商後再提主管會議討論。
肆、單位工作報告
一、研究發展室邱主任俊銘工作報告:(如書面)。
黃副縣長敏恭補充建議:
針對路暢專案民意調查所做的結論「民調支持度已呈穩定,因此妥適的配套措施及降低不滿意度,應為日後執行之重點。」這點深感贊同,建議將其列入績效考核項目。
工務局郭蔡局長文補充報告:
書面資料第16頁有關重大工程列管案件執行進度落後20%以內,工務局8件案件中有6件早已完工,如:桃72號道路拓寬工程、桃園市正光街道路改善工程等等,皆已完工許久。
主席裁示:
有關研發室的檢討,在負面部分,請各單位確實檢討。
二、行政局李局長貞儀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
有關電話、車輛管理、公共設施等部分,應包含所有機關、學校皆須統一辦理,請行政局貫徹執行,亦請大家共同配合節約公帑及能源。
三、衛生局林局長雪蓉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
工作報告中,有許多單位應協助配合事項,請大家全力配合。
伍、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長安橋上下游工程案。
  主席裁示:全案已依法辦理,工程亦已完成,本案解除列管。
二、物流專區案。
  主席裁示:本案持續列管。
三、各縣市道路使用收費標準比較案。
  主席裁示:本案解除列管。
四、勞工權益基金修正提案。
  主席裁示:本案持續列管。
五、擴大身心障礙就學基金運用範圍至包含心理障礙者案。
  主席裁示:本案解除列管。
六、失業率部分進行市場供需調查案。
  主席裁示:本案解除列管。
陸、臨時動議
 無。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
 無。
捌、散會上午11時55分。
桃園縣政府第511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511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 間:95年9月20日上午09時00分
地 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 席:朱縣長立倫             紀錄:課  長 林裕玟
出 席:如簽到簿                 課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單位工作報告
一、農業發展局陳局長麗玲工作報告:(如書面)。
黃副縣長敏恭補充建議:
農業發展局簡報之「Action plan 5-農業行銷策略化-精準有效目標行銷」,建議應與工商發展局結合,利用行銷及物流,改變本縣農民單打獨鬥之困境。
主席裁示:
(一)農業發展最重要者係物流及整合,且不僅需結合公資源,亦需與民間資源相結合。
(二)農地利用部份:本縣應效法荷蘭農地之充分利用,運用法規之鼓勵、獎勵甚或懲罰之措施,促使本縣農地充分利用或綠美化,避免農地荒蕪閒置,浪費土地資源。
(三)良質米部分:因本縣年產量不滿5000公噸,品牌過多反不利行銷,請農業發展局建議各農會放棄本位主義,將各品牌予以統一整合。
二、民政局陳局長嘉興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
 請各單位予以配合相關業務。
三、觀光行銷局陳局長國君工作報告:(如書面)。
農業發展局陳局長麗玲補充建議:
本案出境燈箱應標明係為「後慈湖」地區。e-龍網部分,因目前大陸地區大部分網路未能與台灣連結,建議應先儲存在其中,方能連結點閱。
主席裁示:
 感謝觀光行銷局充分行銷本縣特色,請各局室予以配合。
肆、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物流專區案。。
  主席裁示:本案解除列管。
二、勞工權益基金修正提案
  主席裁示:本案解除列管。
三、承辦人自校公文案。
  主席裁示:本案解除列管。
伍、臨時動議
工商發展局江局長俊霆報告:
 桃園縣設置物流專區專案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
(一)請城鄉發展局及地政局協助工商發展局,進行物流專區之規劃、土地利用等事項。
(二)協助自由貿易港之成功推動,是本案重要關鍵之一。
(三)本案係本縣重大發展政策,招商協調會由廖副縣長負責推動。
陸、主席提示暨結論
一、進口毒蔬菜部分,據聞回收物流集中點位於本縣,請衛生局務必嚴格管制,尤其銷毀過程,更須嚴加監督。
二、桃園污水處理廠案,請水務局與蘆竹鄉公所針對興建地點,務必於本週五定案報營建署。
三、(一)96年度本府預算係本於零基預算之精神編列,光固定需求之人事費用、收支對列、墊付轉正,即高達約460億;因此變動需求部分,不予編列,同時不舉債支應,僅就中央實質補助者納入預算。中央補助僅係匡列性質,均非實質增加之補助,請各局室積極爭取「實質」之中央補助,本(9)月底前,經中央核定者,或電話核定者亦可,方得納入明年度預算。
(二)說明本府明年度預算分配如下:教育支出240億,(師資人事費用每年增加24億);警察、消防支出60億(不含退休金);社會局法定預算,不計入基金,約需30億,且尚不含社團補助;法定退休金,含補貼18%之利差,約40億;其餘約90億,為本府相關人事費用及業務費用。
柒、散 會    上午10時37分。
桃園縣突破190萬人口誕生&遷入記者會 縣長談話
桃園縣突破190萬人口誕生&遷入記者會 縣長談話
    非常高興在今天這個時候,很隆重的向各位縣民、各位記者女士先生宣布本縣人口至現在起突破190萬人,而這位幸運的縣民就是誕生於大園鄉的趙宜甄小朋友,今天在這裡與各位分享這個190萬的喜悅訊息,這是我們桃園縣邁向200萬人口生活大縣的重要里程碑。
  桃園縣近年來科技工業發展迅速,投資環境優良,致經濟快速成長,繼以招商措施得宜,吸引許多就業人口流入,加上陸續增設的大專院校,高等教育普及,使得全縣總人口之成長呈現質與量並進之發展趨勢。根據統計顯示目前縣內遷入人口有55%是由台北縣市遷入、11%由新竹縣市遷入,而有3成以上縣民選擇遷入本縣的主要原因,以「經濟原因」為主要考慮因素,如就業機會多、房價較台北縣市低及生活成本低等為主要因素:另2成是因為「居住空間與環境」因素,如環境舒適、大眾運輸交通便利等因素。
  隨著本縣人口突破190萬人次,以及面對大量及多元的外來人口,本縣交通道路建設、教育資源配置、水利整治、景觀風貌美化以及生活品質的提升與公共設施的普遍設置,都將成為當今縣政建設相當難度的挑戰。而如何在既有的建設基礎上,善用資訊科技在時間與空間的彈性,促進與民眾之間進行資訊交換、溝通及互動,進一步提高政府治理能力與競爭力,為桃園縣民持續創造優質生活空間,也是未來努力的重要目標。
   (資料提供:民政局) 
大溪鎮仁和國民小學設校新建第一期工程動土典禮 縣長談話
*大溪鎮仁和國民小學設校新建第一期工程動土典禮 縣長談話 2
    各位女士、先生、各位媒體記者:大家好!
  今天我是懷著感恩及期待的心情,來參加埔頂地區新設學校-仁和國小設校新建工程的奠基動土典禮。感恩的是仁和國小在各界人士通力協助下,才能順利的完成設校規劃設計及發包開工。去年4月間,與地方民代到大溪埔頂視察時,就感覺到當地不斷繁榮、而人口也持續增加,實在有需要新的國中小學校,之後,就在鎮民與民代的支持下,籌湊了一億元的經費,並在今天正式動工興建,也希望明年能適時完成第一期的工程,並招收新生。
   仁和國小是我上任以來成立的第41所新設學校,在目前許多縣市都因少子化而出現減班的問題時,桃園縣卻每年都有新設學校成立,可見本縣以經濟、交通等基本建設優異的條件,不斷的吸引外來人口遷入。埔頂都市重劃區因鄰近3號國道大溪交流道,交通便利,新社區更是不斷建設,預期未來人口仍會持續增加,對埔頂地區學子的教育,縣府亦非常重視。
  桃園縣人口甫於日前突破190萬人,平均年齡才33歲,不僅是全國最年輕的縣份,也是全國進步最快速、繁榮興盛的縣份,相較於其他少子化嚴重的縣份,桃園縣的小孩人口較多,新的國中小學校的確有其必要,所以希望縣民與民代仍應持續支持,把桃園縣的教育建設辦得更好,使下一代獲得有更好的教育環境。
   (資料提供:教育局) 
桃園縣政府第739次縣務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739次縣務會議紀錄
時 間:95年09月13日上午09時正
地 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 席:朱縣長立倫            紀錄:課 長 林裕玟
出 席:如簽到簿                                課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一、頒發「95年度辦理非都市土地違反編訂使用管制業務考核」績優鄉鎮市公所,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地政局
(一)第一名:大溪鎮公所
(二)第二名:新屋鄉公所
(三)第三名:楊梅鎮公所
二、頒發「95年度辦理三七五租約業務考核」績優鄉鎮市公所,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地政局
(一)第一名:新屋鄉公所、中壢市公所
(二)第二名:大溪鎮公所
(三)第三名:八德市公所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討論提案
一、提案單位:民政局。
案由:為「桃園縣喪葬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提請審議。
廖副縣長正井補充建議:
(一)針對本草案第10條「十、停車場」之規定,為維持墓區外之交通順暢,建議未來可朝區內提供足夠停車位的目標努力。
(二)本草案第10條「十一、聯外道路:寬度不得小於6公尺」,此道路寬度是否過窄?
工務局郭蔡局長文補充建議:
 因本草案第6條之「三、戶口繁盛地區」認定不易,建請此部分更改為「三、住家」。
法制室葉主任火雲補充建議:
「戶口繁盛地區」一詞,係沿用自本草案之母法「殯葬管理條例」第8條,未來內政部應會就此進行認定解釋。
交通局曾局長文敬補充建議:
本草案之聯外道路寬度,亦係沿用自母法「殯葬管理條例」之規定。
本案停車場及及聯外道路之規定,目前無修正之必要。
農業發展局陳局長麗玲補充建議:
本草案第10條之「一、墓基:墓基之施作須符合水土保持」,其「水土保持」之標準如何界定?
民政局陳局長嘉興補充報告:
本案施行後,公墓設置之相關文件將送會水務局進行專業審查。
水務局蔡局長宗烈補充報告:
唯墓區係屬公告山坡地範圍者,方須依據水土保持法,經申請核准後再行施作。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單位:城鄉發展局
案由:為「桃園縣景觀自治條例」(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單位:工商發展局
案由:為本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保管運用委員會提送修正「桃園縣工業區開發管理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六條條文事宜,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單位:人事室
案由:為「桃園縣公教人員福利互助及急難貸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政令
修正「桃園縣廢棄車輛查報移置處理作業執行要點」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十六點、第十七點、並自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生效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環綜字第0950037050號
修正「桃園縣廢棄車輛查報移置處理作業執行要點」第一點、第五點、第六點、第十六點、第十七點、並自中華民國95年8月31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縣廢棄車輛查報移置處理作業執行要點」全文1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廢棄車輛查報移置處理作業執行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為淨空道路、維護市容觀瞻,改善環境衛生以提昇縣民生活品質,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第六條,訂定本執行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主管機關為本府警察局、本府環保局;執行機關為警察分局、鄉鎮市公所,辦理廢棄車輛查報、認定、張貼、移置清除等工作。
三、占用道路車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認定為廢棄車輛:
(一)經所有人或其代理人以書面放棄之車輛。
(二)車體髒污、銹蝕、破損、外觀上明顯失去原效用之車輛。
(三)失去原效用之事故車、解體車。
(四)其他符合經中央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公告認定基準之車輛。
四、主管及執行機關應主動查報,並受理民眾檢舉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
五、未懸掛車牌之疑似廢機動車輛,由鄉鎮市公所於接獲疑似廢機動車輛通報資料後四十八小時內派員至現場勘查認定,若為廢機動車輛者,即張貼清理通知於車體明顯處,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六、懸掛有牌之疑似廢機動車輛,由警察機關於接獲疑似廢機動車輛通報資料後四十八小時內派員至現場勘查認定,若為廢機動車輛者,即張貼清理通知於車體明顯處,並於張貼同時查明車輛所有人,以書面通知其限期自行清理或至指定場所認領後,將查報照片、勘查紀錄及通知車輛所有人清理之資料移送轄區之鄉鎮市公所張貼,經張貼日起七日仍無人清理者,由環境保護機關先行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七、事故車警察機關於事故現場偵查完成後,得先將事故車輛移離現場,並於事故案件偵查或偵審完成後,通知車主領回車輛,如逾期未領回,由警察機關會同轄區之鄉鎮市公所由該公所移置至指定場所存放。
八、經認定屬廢機動車輛者,執行人員應於張貼清理通知時及移置前,於能顯示該車輛放置之相關地理位置可拍照之遠近方位拍照存證,有牌照者照片上應有牌照號碼及填具廢棄車輛勘查紀錄。且張貼之清理通知應註明執行單位、日期、時間及聯絡電話。
九、執行廢棄車輛移置前,應詳細核對勘查紀錄,確認車輛類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或車輛特徵無誤後,即行辦理移置。辦理移置過程時,如遇車輛所有人主張其權利,經查屬實者,應再令其限期清理,逾期未清理,即行辦理移置。
十、廢棄車輛經移置之指定場所,查報、拖吊、保管及其他有關人員應善盡善良管理人之責任保持車輛完整性,不得拆除車輛任何零件。
十一、環保機關應將當日廢機動車輛移置資料,於次日上午十二時前傳真至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十二、占用道路之廢棄車量經移置者,環境保護機關得對其所有人收取移置費及保管費,收費辦法依本縣廢棄汽、機車拖吊處理費標準辦理。
十三、經移置之廢棄車輛應予造冊公告之,其內容包括被移置車輛之車輛類別、廠牌、顏色、停放地點、號牌號碼或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或車輛特徵等資料,經公告一個月無人認領者,由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清除。
十四、鄉(鎮、市)公所將廢棄車輛依廢棄物清理時,其號牌號碼、引擎號碼或車身號碼可查明者,應通知公路監理機關逕予報廢登記。有號牌者,亦應併同送交處理。
十五、廢棄車輛移置作業得委託民間單位執行。
十六、本執行要點未盡事項,悉依「占用道路廢棄車輛認定基準及查報處理辦法」規定辦理。
十七、本執行要點自發布日施行。
公告
公告一丞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502566381號
附  件:
主旨:公告一丞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十五條規定暨一丞營造有限公司95年8月28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一丞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8386384。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133-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鄭淑莉。
五、專任工程人員姓名:林琮淳(建築師)。
六 、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博愛路145號7樓之2、之4。
七、資本總額:新臺幣參佰萬元整。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本縣中壢市「德義里6鄰普義49之1、2、3、4號及中山東路一段91巷49之5號」之門牌整編,並自95年9月28日起生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09502574291號
附  件:
主旨:公告本縣中壢市「德義里6鄰普義49之1、2、3、4號及中山東路一段91巷49之5號」之門牌整編,並自95年9月28日起生效。
依據:
一、本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95年8月31日桃中戶字第0950008105號函。
二、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4、15條規定。
公告事項:
桃園縣中壢市德義里門牌整編及門牌號碼新舊對照表
里別鄰別原編釘街路巷名門牌號新編釘街路巷名門牌號
德義里6普義49之1號永康三街47之6號
德義里6普義49之2號永康三街47之5號
德義里6普義49之3號永康三街47之3號
德義里6普義49之4號永康三街47之2號
德義里6中山東路一段永康三街47之1號
91巷49之5號
縣長 朱立倫
公告竑城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4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502607821號
附  件:
主旨:公告竑城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依據營造業法第十五條規定暨竑城營造有限公司95年8月20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竑城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8387068。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I00135-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李金皇。
五、專任工程人員姓名:游淑芬(建築師)。
六 、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龍安里國豐六街154號2樓。
七、資本總額:新臺幣參佰萬元整。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廖正井 代行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高天行等3人因有效期限屆滿而未依規定辦理換發或加註延長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502611311號
附  件:
主旨: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高天行等3人因有效期限屆滿而未依規定辦理換發或加註延長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18條。
公告事項:如後附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屆滿(截至95年8月31日止)註銷清冊。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廖正井 代行
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註銷清冊
  姓名     經紀人證書字號     證書核發日期     證書有效期限
高天行   91年桃縣字00542號   091年08月22日   095年08月22日
馮文洲   91年桃縣字00540號   091年08月21日   095年08月21日
詹雅竹   91年桃縣字00538號   091年08月05日   095年08月05日
有關本府95年8月4日府工建字第09535086890號函公告,誤植為負責人黃章怡,特以此函更正為負責人黃章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502570261號
附  件:
主旨:有關本府95年8月4日府工建字第09535086890號函公告,誤植為負責人黃章怡,特以此函更正為負責人黃章倍。
依據:依據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5年8月29日經中三字第09535086890號書函辦理。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廖正井 代行
公告統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5年8月17日起至96年8月16日止繼續停業,准予停業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502622241號
附  件:
主旨:公告統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95年8月17日起至96年8月16日止繼續停業,准予停業登記,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統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5年9月4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統揚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B01342-002號。
三、負責人姓名:盧裕滄。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大有路489號12樓之1。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廖正井 代行
預告訂定「桃園縣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城鄉字第09502575171號
附  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三、「桃園縣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如附件。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城鄉發展局。
(二)地址:330桃園縣桃園市縣府路一號。
(三)電話:03-3322101轉5224。
(四)傳真:03-3393767。
(五)電子信箱:076037@mail.tycg.gov.tw。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廖正井 代行
 
桃園縣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縣(市)主管機關為推動都市更新事業,得設置都市更新基金;其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由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本府為推動都市更新業務並健全都市更新財源之籌措及管理機制,爰擬具「桃園縣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條文內容及說明
  本辦法草案共計十三條,條文內容說明如下:
一、明定本辦法之法源依據(草案第一條)。
二、明定除另有相關規定外,則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草案第二條)。
三、依預算法之規定擬定本辦法與明定其作業基金之主管機關(草案第三條)。
四、明定基金來源之項目(草案第四條)。
五、明定基金用途之項目(草案第五條)。
六、明定都市更新基金管理委員會之任務(草案第六條)。
七、明定都市更新基金管理委員會之會議召開與召集方式。(草案第七條)。
八、明定都市更新基金管理委員會之執行秘書處理委員會之會務。(草案第八條)。
九、明定都市更新基金管理委員會會議審議決議之處理方式。(草案第九條)。
十、明定擔任都市更新基金管理委員會委員之酬勞。(草案第十條)。
十一、明定都市更新基金收支之存儲規定(草案第十一條)。
十二、明定都市更新基金之資產與會計準用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草案第十二條)。
十三、基金收支剩餘得撥充基金來源循環運用。(草案第十三條)。
十四、明定本辦法施行日期(草案第十四條)。
公告本縣「桃園縣竹圍漁港娛樂漁業漁船碼頭使用管理要點」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農漁字第09502610891號
附  件:桃園縣竹圍漁港娛樂漁業漁船碼頭使用管理要點
主旨:公告本縣「桃園縣竹圍漁港娛樂漁業漁船碼頭使用管理要點」。
依據:漁港法第四、五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公告本縣竹圍漁港娛樂漁業漁船碼頭使用管理要點。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廖正井 代行
 
桃園縣竹圍漁港娛樂漁業漁船碼頭使用管理要點
一、挑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竹圍漁港娛樂漁業漁船碼頭(以下簡稱本碼頭)之使用秩序與安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碼頭規劃為A.B.C.D.E.F.G區船席,各編號船席使用船舶之種類限制如下(本碼頭範圍及船席配置如附圖):
(一)A區及B區船席:供公務船或其他經本府專案核准之船舶使用。
(二)C區及D區船席:供遊艇、帆船申請使用。
(三)E區及F區船席:供總長度33呎以下之竹圍漁港籍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舢舨及其他船隻等申請使用。
(四)G區船席:供竹圍漁港籍專營娛樂漁業漁船、舢舨及其他船隻等申請使用。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船席之申請,由本府公告一定期間受理登記,並於登記截止後,依登記船舶之類別與長度進行指泊;如登記船數超出本碼頭船席可容納之最大限度時,以挑園縣籍船舶優先,餘採抽籤決定。
三、船舶所有人於船舶靠泊本碼頭期間,應自行負責船舶及船上財物之保管。
四、船舶靠泊或駛堆本碼頭時,應注意港區出入船舶動態,會船時應禮讓漁船及渡輪先行,且應避免引起航跡流,影響本 碼頭之靜穩度。
五、船舶靠泊本碼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直接衝撞碼頭。
(二)將纜繩繫於基樁、水電模組、欄杆、燈桿及其他非供纜繩用之設施。
(三)將垃圾、廢棄機油等廢棄物棄置、排放入海或將私人物品堆放於碼頭區域。
因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行為而損毀本碼頭設施者,船舶所有人或行為人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六、船舶使用本碼頭應繳交管理費,其收費標準依「挑園縣漁港基本設施使用管理費收費類目及費率標準」計收。
七、違反本要點規定者,除依漁港法處罰外,船舶未經許可停泊本碼頭或停泊於非指定之船席者,本府得另依漁港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逕予移泊;移泊等相關費用,由船舶所有人或船長負擔。
八、違反漁港法處罰鍰或依同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應繳之費用,經通知不依限期繳納者,依漁港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本府得停止其使用漁港設施或禁止其船舶出港。
核發本縣地政士盧素真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502616262號
附  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盧素真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盧素真。
 二、開業執照字號:桃縣地字第001579號。
 三、事務所名稱:盧素真地政士事務所。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慈德街129號。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廖正井 代行
本縣張松福先生申請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業,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09502612001號
附  件:
主旨:本縣張松福先生申請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業,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負責人:張松福)、所在地:桃園縣楊梅鎮民族路5段23號。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員工人事檔案、來店(電)客戶檔案、委賣客戶檔案、委買客戶檔案、成交客戶檔案。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2人事行政管理、009不動產服務、013代理與仲介之管理、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97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之業務之需要。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員工人事檔案、來店(電)客戶檔案、委賣客戶檔案、委買客戶檔案、成交客戶檔案(姓名、地址、出生年月日、身份證字號、聯絡電話、家庭情形、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受雇情形)。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3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依員工或客戶填具資料內容蒐集。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依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及於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3條規定之必要範圍為之。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高榮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公司負責人─張松福。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廖正井 代行
公告建岳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營造業廢止登記乙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502640501號
附  件:
主旨:公告建岳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營造業廢止登記乙案。
依據:該公司95年9月4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暨經濟部95年7月10日經授中字第09532479820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建岳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蘇美甜。
三、登記證字號:丙A字第A09036-000號。
四 、營業地址:桃園縣楊梅鎮裕成南路201巷79號1樓。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廖正井 代行
預告訂定「桃園縣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草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0950264048號
附  件:桃園縣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草案)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縣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1條第1項、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縣政府。
二、訂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44條第6項。
三、「桃園縣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新紙聞及本府地政局網站(http://www. land.tyhg.gov.tw/)。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者,請於本公告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縣政府地政局。
(二)地  址:桃園市縣府路1號。
(三)電  話:(03)3354842。
(四)傳  真:(03)3354863。
(五)電子信箱:128039@mail.tycg.gov.two。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廖正井 代行
 
 
桃園縣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辦法(草案)
中華民國 95 年09月06日
府地區字第0950264048號函
 
第 一 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區段徵收土地標售、標租及設定地上權,特依土地徵收條例 (以下簡稱本條例) 第四十四條第六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條 本辦法所稱區段徵收土地,指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得予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可供建築土地。
第 三 條 辦理本縣區段徵收土地之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時,應以公開招標方式為之。
公開招標公告,得依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方式之不同,載明下列事項: 
一、依據。
二、土地坐落、面積。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其使用管制。
四、租賃或設定地上權期限。
五、投標資格。
六、受理投標期間。
七、標售、標租或地上權權利金底價。
八、押標金金額。
九、領取投標須知、標單時間及地點。
十、投標應備書件。
十一、開標時間及場所。
十二、價款、租金、租賃擔保金、地上權權利金、地租之繳交期限及方式。
十三、土地點交方式及期限。
十四、其他必要事項。
前項公告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除於本府及土地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公告欄或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場所公告外,並得於本府地政局網站公告或刊登新聞紙。
第 四 條 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押標金,其金額依下列規定估定之: 
一、標售押標金不得低於標售底價百分之十。
二、標租押標金不得低於年租金底價百分之十五。
三、設定地上權押標金不得低於地上權權利金底價百分之十五。
第 五 條 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之底價,其金額依下列規定估定之: 
一、標售底價依本條例第四十四條第四項規定估定之。
二、標租底價以年租金為準,不得低於前款所估定底價百分之八。
三、設定地上權權利金之底價,不得低於第一款所估定底價百分之三十。
第 六 條 租賃擔保金之金額為每年調整後之年租金之百分之二十五。
第 七 條 開標時,以投標價金最高價者且不低於底價者為得標人。最高價有二標以上時,以當場增加之金額最高者為得標人;無人增加價額者,以公開抽籤方式決定之。抽籤結果未得標者為候補得標人。
決標後,得標人之押標金不予發還,逕予抵充價款、租金、租賃擔保金或地上權權利金。
第 八 條 得標人未於規定期限內繳清應繳金額或簽訂契約者,除因不可歸責於得標人之事由,經本府准其展延期限者外,視為拋棄得標權利,其已繳納之押標金不予退還,本府並得通知候補得標人遞補之。
無候補得標人時,由次高價投標人照最高標價取得得標權,並限期繳納應繳納之金額;次高價投標人有二人願意承買時,以公開抽籤方式辦理;次高價投標人不同意依最高標價取得得標權或逾期未表示同意時,由本府重新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第 九 條 決標後,未得標者之押標金應無息退還。但標價低於公告之標售、標租或地上權權利金底價者,所繳押標金不予退還。
得標人未在限期內辦妥貸款或繳足價款者,視同放棄得標權利,已繳價款在得標金額百分之三十範圍內,不予發還,並悉數繳交桃園縣實施平均地權基金。
第 十 條 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經公告招標二次無人投標或廢標者,酌減底價,重新公告辦理。但酌減數額不得逾底價百分之二十。
重新公告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仍無人投標或廢標時,得以前次公告之底價再行酌減至多百分之二十,並重行辦理標售、標租或設定地上權。
第十一條 設定地上權除收取權利金外,並應依契約約定收取地租。
第十二條 本府應於標售土地之得標人繳清土地價款之日起三十日內核發權利移轉證明書,並提供申請登記所需文件,派員會同得標人申請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標售土地之移轉面積以土地登記面積為準。但投標須知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本府應於辦竣前項登記後二十日內通知所有權人以辦理現況點交土地,製作點交紀錄。
辦理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及其他相關費用,應由得標人負擔。
第十三條 標租土地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三十日內,與本府簽訂租賃契約。
標租土地租賃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土地坐落及面積。
三、租賃期限。
四、土地使用限制。
五、租金金額、繳款方式及期限。
六、租金調整方式。
七、未依約繳交租金之處理方式。
八、租賃擔保金之調整及繳退方式。
九、租賃期滿後,土地返還及地上物處理方式。
十、保證人及其連帶保證責任。
十一、違約事項及罰則。
十二、特約事項。
標租土地之面積,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之面積為準。
標租土地租賃契約簽訂後,雙方應會同向土地所在地之管轄法院辦理公證;本
府並應以現況辦理點交,製作點交紀錄。得標人要求鑑界者,本府應會同辦理。
辦理公證、鑑界所需費用,應由得標人負擔。
第十四條 標租土地承租人不得以本租約之租賃權作為設定權利質權或其他類似使用。
承租人不得要求就租賃土地設定地上權。
第十五條 標租土地租期屆滿或終止租約時,租賃關係消滅。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承租人應依本府指定時間,將承租土地回復原狀點交本府。
承租人無賠償責任或給付義務者,其所繳租賃擔保金於點交後十日內無息返還承租人。
第十六條 設定地上權得標人應於得標後三十日內,與本府簽訂設定地上權契約。
地上權契約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雙方當事人。
二、土地坐落及面積。
三、地上權存續期間。
四、土地使用限制。
五、地上權移轉或設定他項權利之限制。
六、地上權權利金金額、繳款方式及期限。
七、地租金額、繳款方式及期限。
八、地租調整方式。
九、地上權消滅後,土地返還及地上物處理方式。
十、違約事項及罰則。
十一、特約事項。
設定地上權之土地面積,應以土地登記簿記載之面積為準。
地上權設定契約簽訂後,由得標人會同本府申請地上權設定登記;地上權設定登記後,本府應以現況辦理點交,製作點交紀錄。得標人要求鑑界者,本府應會同辦理。
地上權設定登記、鑑界所需費用,應由得標人負擔。
第十七條 地上權人不得讓與或以信託方式移轉地上權及其上建築改良物或以地上權或併同其上建築改良物(包括一切附屬設施)共同擔保設定他項權利。但契約另
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第十八條 租賃或設定地上權契約書應載明租賃或地上權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終止租約或撤銷地上權,其已繳之租金、租賃擔保金或權利金、地租不予退還: 
一、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未依約定繳交租金或地租金額達二年以上之總額。
二、承租人或地上權人將土地或地上權出租或出借供他人建築使用。
三、其他可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事由,依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終止或撤銷租約或地上權設定契約。
因法令、都市計畫變更致不能達到原租賃或設定地上權之目的等不可歸責於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事由,本府得終止租約或撤銷地上權。承租人或地上權人已繳交之租金或權利金、地租應按契約存續期間計算,溢繳部分及租賃擔保金應無息退還承租人或地上權人。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核發本縣地政士林修丞開業執照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502655232號
附  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林修丞開業執照登記。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修丞。
 二、開業執照字號:桃縣地字第001580號。
 三、事務所名稱:林地政士事務所。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樹林九街63號3樓。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廖正井 代行
公告本縣95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0950400046號
主旨:公告本縣95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本縣95年下期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自95年10月1日起至95年10月31日止。
二、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全省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或萊爾富、全家、福客多、統一、來來OK等5家便利超商繳納,亦可利用委託轉帳納稅、ATM、網際網路(電子錢包、晶片金融卡)、信用卡或電話語音轉帳等方式繳納。
三、納稅義務人如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持行車執照向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各區監理站所及本府稅捐稽徵處消費稅課或中壢、大溪、楊梅分處補單繳納。
四、請注意下列規定以兔受罰:
(一)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者,每逾2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應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1倍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第25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應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2倍之罰鍰。
五、服務電話:桃園監理站3664222轉107或108、中壢監理站4253990轉107或108、本府稅捐稽徵處消費稅課3326181轉2453-2458或免費電話:0800-316969洽詢。
六、營業用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分類稅額表如下:
 
附註:一、曳引車之稅額按貨車稅額加徵30%。
   二、小客貨兩用車之稅額按自用小客車之稅額課徵。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廖正井 代行
公告本縣大溪鎮仁善里20鄰介壽路566巷25弄等鬥牌,自民國95年9月13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09502639491號
附  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溪鎮仁善里20鄰介壽路566巷25弄等門牌,自民國95年9月13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本縣大溪鎮戶政事務所民國95年9月5日桃溪戶字第0950003882號函。
公告事項:如附件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廖正井 代行
核發本縣地政士柯秀蓉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502691092號
附  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柯秀蓉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柯秀蓉。
 二、開業執照字號:桃縣地字第001581號。
 三、事務所名稱:柯秀蓉地政士事務所。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仁愛路2號1樓。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本縣大園鄉後厝村12鄰江南春社區公寓等部分門牌,自民國95年10月2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I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09502655541號
附  件:
主旨:公告本縣大園鄉後厝村12鄰江南春社區公寓等部分門牌,自民國95年10月2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5條暨本縣大園鄉戶政事務所民國95年9月6日桃大戶字第0950003108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如附件
縣長 朱立倫 
核發本縣地政士謝錦成開業執照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09502691102號
附  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謝錦成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謝錦成。
 二、開業執照字號:桃縣地字第001582號。
 三、事務所名稱:成功地政士事務所。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福星七街11-9號。
縣長 朱立倫
公告空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名稱及恢復營業,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502652751號
附  件:
主旨:公告空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變更名稱及恢復營業,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二十條規定暨空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95年8月31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暨經濟部95年8月8日經授中字第09532646700號函及本府95年8月31日府商登字第0950521408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空間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9326108。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3147-001號。
四、負責人姓名:徐本清。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山東路2段41號。
縣長 朱立倫
本府代辦95年度(第二次)採購桃園縣私有既成編號道路暨都市計畫道路(屬公共設保留地)土地招標案,為使全國土地所有權人皆可獲此資訊,特此公告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12日
發文字號:府工字第09502710381號
附  件:
主旨:本府代辦95年度(第二次)採購桃園縣私有既成編號道路暨都市計畫道路(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土地招標案,為使全國土地所有權人皆可獲此資訊,特此公告週知。
公告事項:
一、本次總預算額度新台幣180,445,685元。
二、本次開標日期為95年10月20日上午10時。
三、本次投標期限為95年10月20日上午9時。
四、購買招標文件方式:請洽本府工務局採購課「電話:(03)3322101轉6770-6773」。
五、本次投標資格如下:
(一)除法令另有規定外,符合下列全部規定,且無第二款情形之土地所有權人,得參加投標:
1. 持有桃園縣都市計畫道路及都市計畫外編號省道、縣道、鄉道已開闢使用之既成道路範圍土地(第一順位優先複數決標收購)。
2. 持有桃園縣都市計畫道路(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開闢)且無地上物(建築改良物及農林作物)之土地(第二順位複數決標收購)。
(二)屬下列規定土地之所有權人不得參加投標。參加投標者,所投文件無效:
1. 前經政府機關徵收或協議價購,惟未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或土地登記簿已有公告徵收註記之土地。
2. 都市計畫地區範圍內,依都市計畫法第三十條規定,經政府核准山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之公共設施用地。
3. 新市區建設範圍內,由私人或團體依都市計畫法第六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自行負擔經費興建之公共設施用地。
4. 配合私人或團體舉辦公共設施、新市區建設、舊市區更新等實質建設事業劃設,並指明由私人或團體興闢之公共設施用地。
5. 區段徵收範圍內,依平均地權條例第五十五之二條第一項規定,規劃整理為道路,並經無償登記為政府所有之公共設施用地。
6. 重劃區內,於實施市地重劃時,依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將該重劃等費用,由參加重劃土地所有人按其土地受益比例共同負擔,並以重劃區內未建築土地折價抵付之供公共使用道路用地。
7. 曾參加本會94年度採購桃園縣私有既成道路土地投標案,逾期不至本會訂約且經原委辦招標機關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登入政府採購公報者。
8. 屬都市計畫道路(屬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開闢)但有地上物(建築改良物及農林作物)之土地。
六、注意事項:
(一)有關各路權單住辦理核發本專案之既成道路證明作業所需時間約為10日,請各投標人在開標10日前向各路權單位提出申請,避免因各路權單位核發作業時間不足造成台端投標時缺件導致投標無效之情形。
(二)本案投標須知豆桃園縣政府網站之最新消息輸入關鍵字「既成道路」下載取得。
縣長 朱立倫
公告立利營造有限公司恢復營業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502727331號
附  件:
興辦「桃園縣大溪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公聽會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I3日
發文字號:府水衛字第0950272678號
附  件:
主旨:興辦「桃園縣大溪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桃園縣大溪污水下水道系統工程之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95年9月22日上午10點。
三、地點:大溪鎮公所會議室。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住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在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縣長 朱立倫
公告立利營造有限公司恢復營業
主旨:公告立利營造有限公司恢復營業。
依據:營造業法第20條規定暨立利營造有限公司95年9月11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立利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89338081。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A01889-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吳進喜。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楊梅鎮中山北路一段390巷45弄34號6樓之4。
縣長 朱立倫
公告鴻茂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宇第09502735801號
附  件:
主旨:公告鴻茂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依據鴻茂營造有限公司95年9月11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鴻茂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28397278。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I字第100137-000號。
四、負責人姓名:高玉寶。
五、專任工程人員姓名:岑英培(結構技師)。
六、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莊敘路1段181巷47弄31號1樓。
七、資本總額:新臺幣伍佰萬元整。
縣長 朱立倫
財政部95年5月17日公告修正之「酒類衛生標準」第2條第1款有關葡萄酒之甲醇含量,應符合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2千毫克以下規定,即將於本年11月19日正式實施,請及早因應,請查照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行政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7日
發文字號:府財菸字第0950257521號
速  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財政部95年5月17日公告修正之「酒類衛生標準」第2條第1款有關葡萄酒之甲醇含量,應符合每公升(純乙醇計)含量2千毫克以下規定,即將於本年11月19日正式實施,請及早因應,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 財政部95年8月31日台財庫字第09503513670號函辦理。
二、屆時查驗符合規定之葡萄酒始得輸入,否則須辦理退運或銷毀;另因不符衛生標準之酒係屬菸酒管理法第7條規定所稱之劣酒,如於市面上查獲95年11月19日以後輸入或出廠販售甲醇含量逾2千毫克之葡萄酒者,將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以罰鍰。
三、檢附財政部95年8月31日台財庫字第09503513670號函影本一份。
正本:華成股份有限公司等77家菸酒進口業者、轉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4家菸酒製造業者
副本:本府財政局、本府行政局
縣長 朱立倫 出國
  副縣長 廖正井 代行
公告仰德營造有限公司自95年9月1日起至96年8月31日止自行停業,准予停業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09502744001號
附  件:
主旨:公告仰德營造有限公司自95年9月1日起至96年8月31日止自行停業,准予停業登記,請週知。
依據:仰德營造有限公司95年9月12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仰德營造有限公司。
二、登記證字號:綜乙I字第A04657-000號。
三、負責人姓名:郭雪兒。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大興西路2段26-7號3樓。
縣長 朱立倫
公告局部變更南崁溪水系支流南崁舊溪(自南崁溪匯流處至果林橋上游330M)之河川區域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9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水河字第09502735431號
附  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局部變更南崁溪水系支流南崁舊溪(自南崁溪匯流處至果林橋上游330M)之河川區域。
依據:水利法第九條、河川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及經濟部95年8月4日經授水字09520207700號函。
公告事項:
一、局部變更南崁溪河川圖籍第一、三、四、五、六、七、八及十號圖計八張,
二、原台灣省政府六十五年四月六日府建水字第三一三九五公告南崁溪河川區域圖籍第一、三、四、五、六、七、入及十號圖計八張停止適用。
三、劃入河川區域內之公私有土地,應依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規定限制使用; 前經劃入河川區域並於本次劃出之公私有土地解除河川區域管制。
四、本公告圖籍存置本府、蘆竹鄉公所及大園鄉公所備閱。
縣長 朱立倫
其他
封面介紹《桃園縣客家文化館》
桃園縣客家文化館
體會客家多元文化,就在桃園客家文化館!
 
  桃園縣為台灣北部客家族群分佈地區之一,更是一個維持客家傳承及文化的重鎮,「桃園縣客家文化館」之成立,既提供族群間相互交流的對話場域,並進一步可使桃園縣發展成為極具族群文化人文特色之廣闊時空交會之處,重建居民歷史記憶與集體情感,並培養關懷社會,參與公眾事務討論與實踐之能力。
  桃園縣客家文化館在建築設計特色上,突破客家傳統意象,以「現代」、「極簡美學」的設計風格,來轉化呈現傳統客家人的硬頸、儉樸精神,並將前水後靠的風水轉化到基地量體配置中;另值得一提之處,該建物之設計則獲頒「候選綠建築證書」之公有建築物。在館舍展示內容規劃上,主要分為「桃園縣客家開發史之展示」、「桃園縣客家族群關係之展示」、「桃園縣客家文學之展示」、「桃園縣客家音樂之展示」等四大項,其中客籍台灣音樂先輩鄧雨賢先生、資深客籍作家鍾肇政兩位先生,皆為出生本地的龍潭人,在台灣音樂、文學界地位崇隆,於是特別規劃「鄧雨賢文物紀念館」與「鍾肇政資料陳列室」,以彰顯鄧、鍾兩前輩於桃園縣客家文化界的特殊地位。
  2006桃園客家文化節自9月16日起於桃園縣客家文化館精采亮相,首先登場的活動是「看牲嘉年華」,「看牲」是在民俗祭中,為了表示對神明、長輩的敬意,除了現有的牲祭品外,人們用麵食類、果菜類,做出各式各樣的美食佳餚,加入祭品中,增添祭品的豐盛,也是展示主人家的財富與權威。本次活動中安排看牲作品比賽與展示,邀請親子共同參與,一方面是為了發揚傳統祭儀,另一方面也展現祭典創新的儀式文化,同時深具教育意義。將祭祀與藝術文化的結合與發揚,期待成為龍潭客家文化特色之一。
Taoyuan County Hakka Culture Center
Please come to Taoyuan County Hakka Culture Center and experience Hakka’s diversified culture!
 
  Taoyuan County is one of the Hakka race distribution areas in northern Taiwan. It is also a key position to continue Hakka heritage and culture. The establishment of 「Taoyuan County Hakka Culture Center」offers the place to interact and communicate among races. Furthermore, this Center has the functions of developing extremely ethnic and cultural interacting character, reestablishing the resident’s historic memory and collective feelings, encouraging the concern to the society, participating the discussion of public affaires and practicing capability in Taoyuan County. 
  Taoyuan County Hakka Culture Center breaks the Hakka traditional concept in its architecture character. Its design style is「modern」, 「extreme simple aesthetics」to reveal Hakka traditional persistence and industrious vitality. In addition, the geomantic 「front water back-up」is transferred to the base’s disposition. On the other hand, this architecture’s design is awarded as「certificate of green nomination building」among public buildings. The distribution of the Center’s exhibition is mainly divided into four sections: 「Taoyuan County Hakka Developing History Exhibition」, 「Taoyuan County Hakka Ethnic Relationship Exhibition」, 「Taoyuan County Hakka Literature Exhibition」, 「Taoyuan County Hakka Music Exhibition」. Especially, Hakka Taiwan music pioneer Mr. Yu-Hsien Teng and senior Hakka writer Mr. Chao-cheng Chung were born in Longtan. Because of their distinguished status in Taiwan’s music and literature field, this Center specifically schemes「Taoyuan County Hakka Cultural Memorial Hall」and 「Taoyuan County Hakka Documental Exhibition Room」to praise the special status of pioneer Teng and Chung in Taoyuan County Hakka cultural field. 
  2006 Taoyuan Hakka Culture Day started outstandingly on September 16 at Taoyuan County Hakka Culture Center. The first activity is「livestock-watching festival」. The purpose of「livestock-watching」is to express the salute to gods and elders on folklore worship. In addition to the existing livestock, people use flower, fruit, vegetable, etc. to make delicious foods and increase the livestock’s luxuriance. It is also an opportunity to show the host’s wealth and authority. The arrangement of the livestock’s exhibition is a contest simultaneously and invites the family to participate it together. On one hand, this activity can enhance the traditional worship ceremony. On the other hand, it exhibits worship’s creativity and ceremony’s culture. Moreover, it is full of educational meanings, too. The combination and enhancement of worship, art, and culture are expected to be a character of Longtan Hakka cultur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