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5年度第0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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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54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5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1月20日(星期三)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上午9時至9時45分)
邱副市長太三(上午9時45分至10時50分)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頒獎
貳、頒發本市「104年度身心障礙者就業評鑑考核」績優單位。
-主辦機關:勞動局
參、主席致詞
一、感謝各機構提供身心障礙者良好的就業環境,幫助他們進入職場工作。提供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的能力及環境,
是本府除了社會福利之外,又一項重要政策。未來勞動局除了定期評鑑之外,更應積極從旁輔導業者,
並安排參訪和交流活動,並設下績效指標,不僅重視服務人數,更應注重進入職場的成功率及職務滿意度,使機構的功能發揮到最高,達成政策目標。
二、就業服務處應加強與社會局合作,加強身心障礙者就業,例如:電腦繪圖及3D列印之職業訓練、工作檯設計及交通問題解決等,助其就業,並應設下KPI(關鍵績效指標)。
肆、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伍、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民政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生命園區規劃管理及籌備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處專案簡報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一)本府可研議相關銀紙減量之具體措施。
(二)為加強管理殯葬設施,統合殯葬禮儀服務事宜,提升服務品質,由殯葬管理所籌備擴大成立殯葬管理處,預計於106年12月1日成立,
請民政局及研考會列出並注意相關各項期程及進度。
(三)為加速完成全市生命園區改善工程及全市150處已禁葬公墓遷葬,解決人力不足問題,殯葬管理處新增員額需求將另召開會議決定,並自成立年起分3年補實。
(四)本市各區公所管理公墓及納骨塔,於移交人員及設施後,不再辦理殯葬業務,統籌於殯葬管理處受理,並依需要設置,於7處公墓納骨塔管理室設立工作站,受理民眾申請。
(五)桃園區及中壢區生命園區改善工程,請於105年完成規劃設計,都市計畫審定及預算確定後,儘速辦理發包開工。
(六)對都市計畫公園等公共設施用地,如屬非公墓範圍內墳墓遷葬事宜,請殯葬管理所盤點整合,擬訂完整遷葬計畫,依計畫逐年辦理。
(七)請相關局處就本案業務事項,積極配合民政局辦理,民政局並就新成立殯葬管理處組織及人員編制另召開會議決定。
陸、各機關業務報告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一)請交通局及各道路工程單位加強協調,避免施工造成道路雍塞。
(二)請道路施工廠商就天氣預測狀況,提供實際可能的完工日期予本府,以避免民眾誤解本府施工延宕。
柒、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消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獸醫診療機構設置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捌、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纜線地下化整體計畫」繼續列管,其餘依管考建議列管。
玖、臨時動議(無)
壹拾、主席指(裁)示事項
市長指示:
一、就本府各局處、公司舉辦之重大活動或大型論壇,均應事前向本人報告,設下活動或論壇應達成之目標,並不得僅於會前作口頭報告。
本府各局處、公司務必將重大活動日期錯開,勿發生一天數場之情事,論壇內容應注意勿流於浮泛。
二、新屋大火屆滿一年,本府秉持將心比心的立場,請消防局加強家屬照顧,局長、副局長應與消防權益促進會更密切溝通,他們的期待是消防改革的激勵力量,
本府應與促進會共同達成改革的目標。請消防局注意如下:
(一)向家屬、消防權益促進會、媒體及大眾充分說明本府在人員訓練、車輛、裝備等方面已達成的改革:人力擴充方面,目前本府消防局總計有1,134人,
105年度將增補86人、106年度127人,中央曾承諾3年移撥達成人力充實,目前的移撥速度是否足夠,
請消防局持續向消防署爭取。本府已就危險加給完成編列及發放,並編列2000萬預算將捕蜂捉蛇業務移轉予義消;
消防同仁之休假、勤務制度應加強彈性,新進人員訓練、火場安全管制程序及其他相關安全規範的落實程度,
業務簡化、車輛、設備、器材之加強等,均應說明。
(二)請消防局就這1年以來的消防改革績效提出確實檢討,向本人進行專案報告,除說明已達成者,尚未達成的項目應說明原因,不足處予以調整改變。
三、針對升格後的都會區景觀改造,應讓民眾看見桃園更方便、更美觀、更乾淨,本府各項相關業務應予整合。
請王副市長主持中壢區外環線之專案,召集相關局處推動該路段之各項任務-電纜電線地下化進程、
人行步道鋪設規範應達成無障礙設計及質感美感提升之標準、路燈照明系統檢視、完善排水系統、路樹植栽美化等,
讓市民看見城市生活品質的提升。
四、中油桃園煉油廠位於本市市區核心,與本市未來發展有所衝突,中央12年前曾主動宣示中油桃園煉油廠的10年遷建承諾,但是12年過去了,中油覓地小組仍未達成目標。
因此,本府將成立中油桃煉廠專案因應小組,由王副市長主持,
就桃園煉油廠之遷廠構想及進度、環安及公安問題、PM2.5及空污之即時監測系統及上網公開、聯外油氣管線的更新及資料透明化與制度化、地價稅調整、
回饋金應循預算制度予以法制化及透明化、周邊交通問題等面向,與中油桃園煉油廠協商。
邱副市長太三指示:
一、台灣燈會是全桃園的大事,請大家共同努力,讓活動順利精彩。
二、今年度本府施政除了注重人次數量以外,更應注重質的提升,在民眾滿意度、收穫成果及目標達成度上均應更加強。
三、針對本府各項跨局處業務或活動,請各局處通力合作,如遇有困難,可請府一層予以協調及協助。
壹拾壹、散會:上午10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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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01598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
附「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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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1936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附「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絡聯繫及運作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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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2111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附「桃園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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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2329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附「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組織規程準則」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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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01325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附「桃園市檢舉違反水污染防治法案件獎勵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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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1050016450號
附件: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使用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使用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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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市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1050023272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市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原則」,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市有公用財產無償提供使用原則」。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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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50027817號
附件: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
訂定「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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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樹立式競選廣告物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拆字第10500298391號
附件: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樹立式競選廣告物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樹立式競選廣告物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生效。
附「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樹立式競選廣告物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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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1050028142號
附件: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使用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原住民族集會所使用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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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50029494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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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蘆竹區及新屋區殯葬設施回饋金補助暫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50031047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蘆竹區及新屋區殯葬設施回饋金補助暫行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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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50031669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教育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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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府財用字第1050027023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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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及原「桃園縣縣有不動產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5日
發文字號:府財用字第10500270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及原「桃園縣縣有不動產被無權占用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與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有不動產被占用處理要點」,並將使用補償金計收基準訂定於本要點,旨揭要點與基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與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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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部分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797(部分坵塊)地號等11筆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與土壤污染管制區之管制及列管並一修正該地號原公告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範圍及面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0008449號
附件:場址套繪圖
主旨:公告部分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797(部分坵塊)地號等11筆土地所
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與土壤污染管制區之管制及列管並一修正該地號原公告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範圍及面積。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
場址污染範圍與管制區之劃定及公告作業原則暨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第二期)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本市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797(部分坵塊)、799(部分坵塊)、876(部分坵塊)、883(部分坵塊)、1541(部分坵塊)、1624(部分坵塊)、
大園區埔心段海豐坡小段267(部分坵塊)、271、315(部分坵塊)、316(部分坵塊)地號、及本市蘆竹區新庄子段1753地號等11筆土地。
二、場址地號:如上所示。
三、場址面積:
(一)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797(部分坵塊)地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717平方公尺,本次部分解除列管面積為709平方公尺,
修正後公告列管面積為1.008平方公尺。
(二)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799(部分坵塊)地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240平方公尺,本次部分解除列管面積為568平方公尺,
修正後公告列管面積為672平方公尺。
(三)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876(部分坵塊)地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2,092平方公尺,本次部分解除列管面積為1,278平方公尺,
修正後公告列管面積為814平方公尺。
(四)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883(部分坵塊)地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815平方公尺,本次部分解除列管面積為940平方公尺,
修正後公告列管面積為875平方公尺。
(五)大園區五塊厝下埔小段1541(部分坵塊)地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608平方公尺,本次部分解除列管面積為760平方公尺,
修正後公告列管面積為848平方公尺。
(六)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624(部分坵塊)地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400平方公尺,本次部分解除列管面積為784平方公尺,
修正後公告列管面積為616平方公尺。
(七)大園區埔心段海豐坡小段267(部分坵塊)地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254平方公尺,本次部分解除列管面積為1,079平方公尺,
修正後公告列管面積為175平方公尺。
(八)大園區埔心段海豐坡小段271(部分坵塊)地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2,155平方公尺,本次部分解除列管面積為1,479平方公尺,
修正後公告列管面積為676平方公尺。
(九)大園區埔心段海豐坡小段315(部分坵塊)地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309平方公尺,本次部分解除列管面積為520平方公尺,
修正後公告列管面積為789平方公尺。
(十)大園區埔心段海豐坡小段316(部分坵塊)地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035平方公尺,本次部分解除列管面積為971平方公尺,
修正後公告列管面積為64平方公尺。
(十一)蘆竹區新庄子段1753(部分坵塊)地號,原公告列管面積為1,195平方公尺,本次部分解除列管面積913平方公尺,修正後公告列管面積為282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TWD97二度分帶座標值):如附件套繪圖。
五、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土壤污染銅項目含量達食用作物農地土壤污染管制標準介於315-1,130毫克/公斤(標準值200亳克/公斤)。
七、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土壤污染管制區內,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並得限制人員進入。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或拆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用水產物、植物。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第1款及第2項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
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
375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3月1日至3月31日止)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
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提1期及第2期停耕補償申辦。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請停耕補償。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本府102年3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2、10207011662、10207011663號及本府102年6月20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362、10207028365號公告,與本公告地號相同部分,
其場址與管制範圍及面積應以本公告為準。
十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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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厝段下埔小段1790、1791地號及大牛稠段大牛稠小段225-21(部分坵塊)地號等3筆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管制及列管與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014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厝段下埔小段1790、1791地號及大牛稠段大牛稠小段225-21(部分坵塊)地號等3筆土
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管制及列管與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縣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改善計畫(第二期)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旨揭3筆土地改制前桃園縣政府公告列管情形如下:
(一)於102年3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11662號公告(附件3)大園鄉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790、
1791地號等2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二)於102年6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2836號公告(附件4)大園鄉大牛稠段大牛稠小段225-21(部分坵塊)地號等1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進行污染改善後,分別於104年10月29日、11月19日、11月20日、12月4日、12月22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
故予以解除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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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5000219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行政文書郵寄詹○○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5年1月11日),茲依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30日之繳費期限,
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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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林榮亮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01554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林榮亮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榮亮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01759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69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宏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金山街85巷8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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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5001276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作業要點」,
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法規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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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註銷鄒智育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0日
發文字號:桃都建照字第105000182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鄒智育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鄒智育。
二、 身分證字號:K12005****。
三、開業證字號:建開證字第6658號。
四、事務所名稱:鄒智育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中壢區文化二路270號10樓。
六、建築師證書:104年3月12日建證字第6658號。
七、備註:自行停業申請註銷。
局長 李憲明 請假
副局長 劉振誠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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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015988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103年度第二批代為標售地籍清理價金保管款更正清冊
主旨:本府已將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
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週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更正本府前以103年11月3日府地籍字第10302699291號公告案附「桃園縣政府辦理土地標售103年第二批價金保管款清冊」保管款字號103I10210號龜山區華亞段106地號,
應納稅賦應更正為新台幣107萬779元整。詳見案附桃園市政府103年度第二批代為標售地籍清理價金保管款更正清冊。
二、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三、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四、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3年10月27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3年10月27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五、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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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戈告物使用管理規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0159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競選廣告物使用管理規則」,旨揭法規應予廢止。
二、旨揭法規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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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595地號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管制及列管與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00148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595地號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之管制及列管與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4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公告事項:
一、改制前桃園縣政府於102年3月20日以府環水字第10207008261號公告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595地號等1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二、大園區埔心段埔心小段595地號經污染土地關係人進行污染改善後,並經本府環境保護局於104年12月3日進行驗證,
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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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路聯繫及運作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193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路聯繫及運作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特殊教育行政支持網路聯繫及運作辦法」,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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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0181611號
附件: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主旨:有關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
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第二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土地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105年1月28日至105年4月28日止共3個月。
三、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各土地登記完畢之日(詳如清冊)起10年內。
六、土地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七、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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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211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二十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各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監辦辦法」,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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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終止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生1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5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50015316號
附件:
主旨:公告終止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生1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終止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生陳景彥1名。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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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蔡舒如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02108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蔡舒如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蔡舒如
二、證書字號:(84)台內地登字第01364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70號
四、事務所名稱:廣學豐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南平路332號3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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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2016台灣燈會燈區嚴禁設攤,違者依法究辦。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經市字第1050022329號
附件:
主旨:公告2016台灣燈會燈區嚴禁設攤,違者依法究辦。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2016台灣燈會在桃園」活動期間為105年2月19日(五)至3月6日(日)止,共17天。
燈會活動前嚴禁於2016台灣燈會二維管制區(如附圖)內私自招商,燈會活動期間嚴禁於二維管制區內私設攤販集中區營業,並嚴禁流動攤販販售物品,
違者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八十二條、都市計畫法第七十九條及行政執行法第三十條裁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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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所屬建築管理科委託「社團法人桃園縣營造工程協進會」辦理本市105年度審查營造業相關登記等業務。 |
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7日
發文字號:桃都建施字第1050000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所屬建築管理科委託「社團法人桃園縣營造工程協進會」辦理本市105年度審查營造業相關登記等業務。
公告事項:
一、有關本市營造業相關登記之業務,請逕至「社團法人桃園縣營造工程協進會」辦理。
二、協進會會址: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20號。
三、連絡電話:03-3395310、3327795、3370446。
局長 李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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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本府興辦「桃園市八德區廣福路茄苳溪茄苳橋改建工程」第1次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500179081號
附件:
主旨:為本府興辦「桃園市八德區廣福路茄苳溪茄苳橋改建工程」第1次公聽會。
公告事項:
一、開會事由:說明興辦「桃園市八德區廣福路茄苳溪茄苳橋改建工程」之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之意見。
二、開會時間:105年2月16日(星期二)下午2時0分。
三、開會地點:桃園市八德區茄白社區活動中心(桃園市八德區茄苳里永豐路170號,茄苳國小對面)。
四、主持人:邱科長鵬豪。
五、聯絡人及電話:劉啟宇(03)303-3688分機3363
六、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次召開公聽會事宜。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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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經濟部水利署104~105年度自來水事業代管社區用戶設備外線改善工程補助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經水字第1050380017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經濟部水利署104~105年度自來水事業代管社區用戶設備外線改善工程補助計畫」。
依據:無自來水地區供水改善計畫第二期(101~105年(第一次修正)。
公告事項:經濟部水利署104~105年度自來水事業代管社區用戶設備外線改善工程補助計畫(如附件)。
部長 鄧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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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遴選本市市庫代理銀行為臺灣銀行。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財務字第105002361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遴選本市市庫代理銀行為臺灣銀行。
依據:
一、公庫法。
二、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
三、地方制度法。
公告事項:
一、 本市市庫代理銀行目前由臺灣銀行桃園分行擔任,契約將於105年6月30日屆滿,
業依財政部訂頒之「地方政府公庫代理銀行遴選辦法」召開「桃園市政府遴選桃園市市庫代理銀行評選會」,遴選本市市庫代理銀行為臺灣銀行。
二、本案經本市議會第1屆第8次臨時會議決通過。
三、本契約期間自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起至112年6月30日止,契約期滿得視需要再續約二年。
四、依公庫法第6條規定:代理銀行或代辦機構於清理或破產時,其所代理或代辦之公庫債權,有優先受清償之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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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吳錫齡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022074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吳錫齡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錫齡
二、證書字號:(89)台內地登字第02418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71號
四、事務所名稱:仲億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忠孝路2號7樓之2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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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地政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地秘字第105002157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地政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四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工作規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業於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八日以桃地秘字第一○四○○四三九五九號函下達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臨時人員工作規則」,旨揭工作規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工作規則自旨揭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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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推動綠色採購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民秘字第1050025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民政局推動綠色採購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四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改以逐年訂定年度計劃,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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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已將102年度第二批部份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025736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102年度第二批部份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
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 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5年1月30日起至民國105年4月30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5年1月25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5年1月24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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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立藝術才能班級設置審查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特教字第105002516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立藝術才能班級設置審查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級設置審查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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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教育階段藝術才能學生鑑定工作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特教字第105002519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教育階段藝術才能學生鑑定工作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藝術才能班鑑定工作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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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特教字第105002516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資賦優異學生縮短修業年限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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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桃民政局暨所屬機關內部審核工作檢核實施計畫」,並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月30日
發文字號:民會字第105002644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桃民政局暨所屬機關內部審核工作檢核實施計畫」,並自一百零五年二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實施計畫前經市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O三O三二O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桃民政局暨所屬機關內部審核工作檢核實施計畫」,旨揭實施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實施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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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發文校對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府主秘字第105002194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發文校對應注意事項」,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注意事項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O三O三二O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主計處發文校對應注意事項」,旨揭注意事項應予廢止。
二、旨揭注意事項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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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50027846號
附件:無
主旨: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建築物施工中管制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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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縣政信箱督導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1日
發文字號:府主秘字第105002194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主計處縣政信箱督導計畫」,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O三O三二O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主計處市政信箱檢核計畫」,旨揭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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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職人員競選期間臨時性樹立式競選廣告物設置處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拆字第10500298392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職人員競選期間臨時性樹立式競選廣告物設置處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總統副總統及公職人員選舉設置樹立式競選廣告物管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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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018839號
附件:
主旨:訂定「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指定桃園市新街溪及埔心溪流域為總量管制區,其範圍如附件一。
二、特定承受水體如附件二,規定如下:
(二)第一級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黃墘溪(埔心溪上游支流)。
(三)第二級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新街溪及埔心溪(不含黃墘溪)。
三、廢(污)水排放總量管制方式如附件三。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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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之原「桃園縣政府地政局標售區段徵收土地投標須知」、「桃園縣政府地政局標售市地重劃區抵費地投標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5002894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之原「桃園縣政府地政局標售區段徵收土地投標須知」、 「桃園縣政府地政局標售市地重劃區抵費地投標須知」,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五點、第六點及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投標須知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業於一百零五年一月十一日以桃地區字第一○五○○○○一○八號函下達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標售整體開發區可建築土地投標須知」,
旨揭投標須知應予廢止。
二、旨揭投標須知自旨揭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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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5000458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4年12月24日至105年1月22日,批號Y1050126共885件),
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達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共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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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50030593號
附件:「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際機場園區發展條例第十四條第三項。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政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二)聯絡人:簡雪鳳。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
(四)電話:03-3860569轉206。
(五)傳真:03-3868073。
(六)電子郵件:00649@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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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03年度桃園縣12鄉(鎮、市)(桃園市12區)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暨其彙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
發文字號:府主管字第1040338731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103年度桃園縣12鄉(鎮、市)(桃園市12區)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暨其彙編。
依據:依據行政院99年11月5日院臺秘字第0990061334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103年度桃園縣12鄉(鎮、市)(桃園市12區)總決算及附屬單位決算暨其彙編,
以桃園縣12鄉(鎮、市)(桃園市12區)總決算暨附屬單位決算彙編之歲入歲出簡明比較分析表、收支簡明比較分析表、融資調度數決算表、
損益綜計表(依收支科目、基金別分列)公告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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