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6年度第05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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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 107 次市政會議紀錄 |
1.第一名 民政局
2.第二名 社會局
3.第三名 水務局
二、呈獻衛生局兩項獎項:
-主辦機關:衛生局
(一)呈獻榮獲衛生福利部「104 年地方衛生機關業務考評」長期照護業務執行績
效第一組第一名
(二)榮獲國家生技醫療產業策進會「2016SNQ 國家品質標章」
貳、主席致詞
一、服務品質獎分為「第一線服務機關組」和「服務規劃機關組」:「第一線服務機
關組」指日常業務直接面對民眾提供服務之機關,「服務規劃機關組」為負責
統籌規劃服務作業為主之一級機關,獲獎機關非常不容易,特別中壢區公所創
新項目作為包括愛心牆、美麗島(中央分隔島美化)、中壢玩食趣(導覽圖)、再
生能源手機充電站及藝術迴廊等,皆從小地方看出大創意。
二、市府團隊推動長期照護業務成績斐然,榮獲衛生福利部長期照護業務執行績效
第一名。今年實施的長照十年計畫 2.0 以擴大、彈性為原則,建立以使用者為
中心的服務體系,擴大服務對象、服務項目。復興區及楊梅區皆已通過試辦社
區整體照顧模式服務方案,成效良好。目前本市老年人口數約 20 萬人占總人
口數 10%,人口老化是必然的趨勢,希望社會局和衛生局合作,在全市 13 區
逐步辦理、完善規劃,讓各區長照資源都能「找得到、看得到、用得到」,實
現「在地老化」,也減輕家庭負擔。
三、本府衛生局食安檢驗室符合國際標準(ISO/IEC 17025),並通過英國 FAPAS
(Food Analysis Performance Assessment)檢驗能力已達國際認可水準,未
來將可替消費者把關,確保食品安全,感謝衛生局的努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交通局
報告案由:捷運綠線 G01 站延伸至中壢火車站暨永寧快線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本案定案後,捷運 GE02 站區域範圍內墳墓應遷移,請民政局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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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捷運綠線自 G01 站延伸至中壢車站,與機場捷運 A23 中壢車站接軌,可連
結八德及中壢重要都心。為服務中壢後站地區,配合「中壢體育園區」規
劃,請交通局於環中東路及福州街口增設 1 站,使捷運綠線中壢延伸線共
設置 7 站,並應儘速完成可行性研究送交通部審議。
(三)霄裡南側興建駐車機廠,並有簡易維修功能,請交通局、工務局儘速開闢
生活圈六號道路,提升交通方便性。
(四)本市有 3 條快捷公車路線至捷運永寧站:八德-永寧線、大溪-永寧線及平
鎮-永寧線。本(106)年 2 月 24 日平鎮分局至捷運永寧站正式通車,此條
路線經龍潭、國道 3 號高速公路,可疏運開車上班車潮。
二、報告機關:財政局
報告案由:促參辦得好,建設財源沒煩惱
主席裁示:
(一)促參業務,中央由財政部促參司主責;市府對口為財政局,但在業務層面
與各局處密切相關。各機關於各類建設計畫或委外服務,均可能涉及民間
參與協力,如:水務局主辦污水下水道系統建置及接管、交通局主辦地下
停車場活化、環保局主辦觀音灰渣處理場 ROT 案等均為促參類型,而各類
促參案只要能落實公正評選、強化履約管理,就能獲得成功、成為公共建
設典範。
(二)永安西園殯葬設施 BOO 案,只做禮廳不做火化和塔位,以減少民眾抗議。
(三)請體育局和教育局協調大溪國小 OT 案比照南平運動中心,但大溪國小應
有優先使用權,並請體育局專案報告新增龜山、龍岡國民運動中心,和文
化局合作向軍方爭取撥用。
(四)請觀光旅遊局公告小烏來旅客服務中心和天空滑道 BOT 案,滑索結合溫泉
及小烏來風景區,公告前擇日實地會勘並請辦理說明。
(五)經濟發展局 A19 站航空會展中心經國貿局審查通過,旅館可先行招商,請
於下次專案報告提出進度。
(六)請地政局規劃 A22 站設定地上權招商;A10 站社會住宅案請李秘書長及盧
局長考量是否可委託建商興建施工,讓社會住宅設施更好。
(七)請農業局評估農業博覽會辦理完成後,未來營運方式是否委外營運或由本
府自行營運。
三、報告機關:中壢區公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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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案由:公園廣場之藝術造型天幕
主席裁示:
(一)天幕具有二大優點,景觀融合、夜晚可使用不受天候限制,可使公園設施
活化、增加使用率 60%。
(二)天幕設計導水天溝是很好的落實綠能、循環經濟的概念。莊敬廣場預定於
3 月 27 日啟用,請中壢區公所邀請各區公所參加進行觀摩。
(三)請中壢區公所協助溝通永福公園、忠孝公園天幕設置地點。
(四)華勛公園應設天幕,以增加設施,並於今年先做需求審查。
(五)請農業局針對竹圍漁港納入天幕設施及植栽議題做整體規劃,並與漁會及
大園區公所共同研議,本人將擇日實地訪察。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農業局加強宣傳 3 月 31 日至 4 月 9 日海芋節,並於下次會議提出報告;
另需加強宣傳農業博覽會。
(二)海芋節預估將展出 20,000 株海芋,共計 100,000 朵海芋,請評估展期結
束後是否開放民眾購買。
陸、提案討論
ㄧ、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案,提請審
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學校財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私法人辦理學校型態實
驗教育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配合亞洲矽谷計畫,青埔請規劃設立國際學校以供外國子女就學。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各機關請自行注意列管落後原因,持續追蹤確實解決。
(二)泰豐輪胎公司爆炸案應持續列管:廠區由環保局督導,懲罰性賠償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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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中壢、楊梅三區公所協調依汙染程度發給部分統籌清潔回復;其餘由
受汙染較嚴重的里領受;另請環保局作汙染區調查並和當地區公所、里長
確認汙染情形,以符合實際需求。
捌、臨時動議
桃園捷運公司劉董事長坤億:
2 月 18 日發現軌道有裂痕,已和高鐵局於 2 月 21 日召開說明會,同日 19 時
45 分斷電下軌,並於今(22)日凌晨 2 時完成熔接和相關檢測,今(22)日運作
一切正常。目前已和高鐵局成立專案調查小組作完整的原因分析。
主席裁示:
(一)本案涉及搭乘旅客安全,請完成軌道原因調查後提出報告。
(二)應注意內部資料保護細節,勿引起不必要爭議。
(三)2 月 24 日(星期五)宣布 2 月 27 日(星期一)開始機場捷運夜間試乘,300
人優惠票價將於 3 月 10 日記者會正式宣布。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11 時 2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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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 105 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 105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年2月8日上午8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黃怡禎
壹、獻獎
一、表揚本市參加客家委員會「105 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總決賽獲獎學校。
-主辦機關:教育局
(一)幼兒園組
1.新屋區新奇屋幼兒園 榮獲客語歌唱表演類 第一名
2.新屋區新奇屋幼兒園 榮獲客語口說藝術類 第三名
3.新屋區夏恩幼兒園 榮獲客語戲劇類 第三名
4.楊梅區楊梅幼兒園 榮獲客語歌唱表演類 第三名
(二)國小低年級組
1.中壢區興國國民小學 榮獲客語歌唱表演類 第三名
2.桃園區慈文國民小學 榮獲客語口說藝術類 第三名
(三)國小中年級組
1.龍潭區石門國民小學 榮獲客語戲劇類 第三名
(四)國小高年級組
1.平鎮區東安國民小學 榮獲客語戲劇類 第三名
(五)國中組
1.新屋區新屋國民中學 榮獲客語歌唱表演類 第二名
2.楊梅區瑞原國民中學 榮獲客語口說藝術類 第二名
3.楊梅區瑞原國民中學 榮獲客語戲劇類 第二名
二、呈獻本府辦理 105 年萬安 39 號演習榮獲行政院評核全國特優第一名。
-主辦機關:警察局
三、呈獻榮獲財政部「104 年度地方財政業務考核」總成績第二名。
-主辦機關: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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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主席致詞
一、此次「105 年全國中小學客家藝文競賽」本市學校在總決賽中獲得 11 項獎項
殊榮,表現出色,值得褒揚,並請教育局多鼓勵客語教學或社團活動。本府將
持續建構自然、友善的沉浸式母語教學環境,請教育局向下扎根至幼兒園,讓
客語使用更生活化;本人也將跟客家事務局及教育局,與客委會協同訂定客語
發展指標,讓客語推廣與學習成為常態,且指標要逐年提升。
二、105 年萬安 39 號演習經行政院評核,本市榮獲全國特優第一名,都是有賴警
察局、消防局及相關單位投入人力,共同努力的成果,也希望今年萬安 40 號
演習也能獲得好成績。
三、本府在 104 年度地方財政業務考核獲得第二名佳績,實屬不易,代表本府財政
穩健,可持續建設桃園,落實各項福利政策,繼續造福本市市民。
四、請各機關對於需中央協助事項,尤其是需預算挹注或業務協助,具急迫性、必
要性、一定金額以上或急需協調議題,列出清單,由研考會彙整及召開會議,
並請財政局協助,由本人親自主持,盤點出需中央協助事項,成立相對應部會
對話窗口。為儘快建立與中央對話窗口,以加快本市建設速度,本案請儘速完
成。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衛生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推動長照十年計畫 2.0
王副市長明德:
請民政局召集相關局處,規劃閒置軍營用地腹案。
主席裁示:
(一)長照 2.0 計畫除了衛生局及社會局,民政局、勞動局及教育局等機關亦
需加入本案協助。
(二)未來新設的老人文康中心若面積足夠,應加入日照中心功能。
(三)請衛生局在本市 13 區尋找適當地點,設置 A 級長照中心,以提供本市
市民完整長照服務。
(四)衛生局、各衛生所及長照機構應形成服務體系共識。
(五)請社會局適當增加長照機構密度,日照中心如缺乏適當場地,可考慮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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託民間經營。
(六)請教育局規劃於郊區或偏鄉學校設置長照中心,增加學校空間使用率。
(七)請勞動局研議照服員的薪資結構,如月薪制配合最小服務時數,附加交
通津貼及超時服務獎金,增加照服員的服務人數。
(八)請都發局研議在社會住宅預留日照中心空間。
(九)請研議將閒置軍營引入長照設施,讓長照中心有簡易戶外機能。
(十)請衛生局主責成立長照推動小組,協調相關單位合力推動本案。
二、報告機關:觀光旅遊局
報告案由:探討 2017 桃園燈會與大溪步行廊帶工程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桃園市的觀光需要全市府各局處來配合協助,共同推動,去年台灣燈會
在桃園,創造多項的第一佳績便是市府團隊合作的成果。
(二)今年是重大建設年,觀旅局的龍潭大池改造、石門水庫及大漢溪流域跨
域亮點計畫、小烏來溫泉開發等要如期如質完成。即將在龍潭大池辦理
的 2017 桃園燈會幸福起家,也希望各主協辦局處一起努力合作再創佳
績。
(三)期許觀旅局持續整合各項觀光資源,全力行銷桃園。
三、報告機關:新聞處
報告案由:2017 市府重要活動行銷分析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感謝新聞處精闢的分析,使本府各機關舉辦活動時有改進及加強的方向,也請各
位持續努力。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公私場所資源回收桶設置規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請各列管機關注意案件進度,掌握時程。
捌、臨時動議(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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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 10 時 0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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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第 106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年2月15日上午8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股 長 朱育慧
壹、頒獎
一、頒發桃園市「105 年度市長盃全國飆獨輪運動大會」總錦標得獎學校及全國冠
軍。
-主辦機關:體育局
(一)總錦標得獎學校
1、國小組
(1)冠軍 桃園市南崁國小
(2)亞軍 桃園市海湖國小
(3)季軍 桃園市東安國小
(4)殿軍 彰化縣頂庄國小
2、國中組
(1)冠軍 桃園市大崗國中
(2)亞軍 桃園市山腳國中
(3)季軍 桃園市南崁國中
(4)殿軍 桃園市東安國中
(二)全國冠軍得獎騎手
1、男子組 桃園市南崁國中
2、女子組 彰化縣頂庄國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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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 106 次市政會議紀錄 |
貳、主席致詞
獨輪車為本府及本市體育會獨輪車委員會推動的新興運動,本次「105年度市長
盃全國飆獨輪運動大會」分為「技術等級檢定」及「技術競賽」等2項目,共402
人參加,技術競賽國小組及國中組錦標賽前3名全由本市獲得,其中南崁國中吳
育齊榮獲獨輪車6項全能競賽全國冠軍,在此恭喜得獎學校及同學。
獨輪車為高難度、需長期訓練且具挑戰性的運動,本府將持續支持發展獨輪車運
動,並讓其成為桃園特色運動項目之一。
王副市長明德:
機場捷運已於2月2日起試營運,提供團體試乘,並就每日試乘結果檢討改善,以
期更加進步;自2月16日至3月1日止,舉辦個人自由試乘,歡迎民眾前往體驗,
並請桃捷公司持續努力,以提供最佳服務品質。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平鎮區公所
報告案由:平鎮微旅行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請客家事務局、觀光旅遊局、水務局、環保局及新聞處等提供相關協助,亦請平
鎮區公所持續結合當地資源,規劃及推動行程,讓民眾能藉此體驗及了解平鎮的
歷史及優美的景觀。
二、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道路開瓶計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工務局將預期辦理事項,訂出策略性的規劃及順序,並逐年編列預算實施的
方式,可供各局處參考。
(二)請各局處於辦理工程時,務必選擇優良廠商及善盡履約管理責任。
(三)工務局除本身工程業務外,亦常協助代辦其他局處工程,請工務局持續努力。
三、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報告案由:空間決策分析平台專題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本府致力推動「亞洲·矽谷計畫」,智慧城市及物聯網,均涉及資訊共享、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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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科技,此為未來發展趨勢;而利用科技提供各項圖資,做為提供決策規劃、分
析之參考,以提升決策品質,即本分析平台之功能。請各局處務必提供各項相關
資料,以完善資料庫內容,增加平台效能,落實智慧城市。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秘書長憲明:
請農業局密切注意禽流感疫情發展,若無法遏阻,則需儘速研擬預防機制。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沙崙產業園區案請持續積極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9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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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第 107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2 月 22 日上午 9 時
地點:本府 12 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助理員 徐筱雯
壹、頒獻獎
一、頒發本府「105 年服務品質獎」得獎機關。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一)第一線服務機關組
1.第一名 中壢區公所
2.第二名 地方稅務局
3.第三名 八德區公所
(二)服務規劃機關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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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3 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 1060049471 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臨時稅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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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3 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 1060048585 號
附件:「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公告「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專任園長遴聘及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專任主任任期
辦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0 條及 154 條。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幼兒教育及照顧法第 25 條。
三 、 本 案 內 容 如 附 件 , 並 刊 載 於 本 府 主 管 法 規 查 詢 系 統 ( 網 址 :
http://law.tycg.gov.tw/)-草案預告區。
四、對本公告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日起
7 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教育局(幼兒教育科)。
(二)聯絡人:陳韻文。
(三)聯絡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14 樓。
(四)電話:(03)3322101 分機 7584。
(五)傳真:(03)3395263。
(六)電子信箱:brofan1019@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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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轉換全數位化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府新行字第 1060013697 號
附件: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轉換全數位化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轉換全數位化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有線廣播電視轉換全數位化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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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振興商圈商機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經商字第 1060034270 號
附件:桃園市振興商圈商機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振興商圈商機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24 日生效。
附「桃園市振興商圈商機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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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公有路燈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園字第 1060032009 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公有路燈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公有路燈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公有路燈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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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 106 年補助辦理青年職涯發展及創業主題活動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請查照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府青職字第 10600347651 號
附件:桃園市 106 年補助辦理青年職涯發展及創業主題活動計畫
訂定「桃園市 106 年補助辦理青年職涯發展及創業主題活動計畫」,並自即日起生
效,請查照。
附「桃園市 106 年補助辦理青年職涯發展及創業主題活動計畫」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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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府青公字第 1060037132 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奉核版
訂定「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社會參與補助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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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考核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桃原福字第 1060001471 號
附件:事務幹部組織考核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考核實施要點」,並
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辦理原住民族事務幹部組織考核實施要點」
局長 林日龍
Temu Nok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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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公私場所資源回收桶設置規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6004588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公私場所資源回收桶設置規則」。
附「桃園市公私場所資源回收桶設置規則」。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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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訂「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影字第1060003435號
附件:
修訂「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
局長 邱莊秀美 請假
副局長 唐連成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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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幼獅二廠之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環署土字第1060012323號
主旨:公告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幼獅二廠之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
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幼獅二廠。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幼獅工業區獅一路17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105地號。
五、場址面積:1萬880.10平方公尺。
六、場址現況概述: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幼獅二廠從事不銹鋼捲製造,主
要製成係將鋼片或不銹鋼捲經壓延、退火、調整、剪裁、最後包裝,早期於
退火後使用三氣乙烯進行油脂清洗,自93年改用鹼液脫脂槽清洗。
七、污染物及污染情形:旨揭土地經查證結果顯示,地下水中三氯乙烯最高濃度
0.81mg/L,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三
氣乙烯為0.05mg/L)
八、初步評估結果:場址污染潛勢評估總分「TOL」值1,624.67分,已達1,200
分以上,符合土壤及地下水污染場址初步評估暨處理等級評定辦法第8條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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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第1款規定。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場址相關管制事項:依桃園市政府105年8月10日府環水字第
10501840501號公告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之管制事項辦理。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
附本處分,經由本署審查後,轉送行政院審議。
十、場址座標:(267429.019E,2757055.656N,TWD97二度分帶)、航照套繪圖如
附件。
署長 李應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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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 年度鑑字第 13920 號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裁判字號】106,鑑,13920
【裁判日期】1060118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13920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號
代 表 人 鄭文燦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陳○○ 桃園市○○區公所技士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壹、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陳○○前於任職原桃園縣桃園市公所(現為桃園市桃園區公所)都
市發展課技士期間,負責辦理建築管理綜合性業務及審核「新增建建築物公共
設施查驗證明書之核發」等業務,於96年間承辦審核中悅建設公司於原桃園縣
桃園市(現為桃園市○○區0○○路0段000號等興建大樓住宅建案公共設施查
驗證明書之核發業務,基於不違背職務而收賄之犯意,收賄新臺幣(下同)5
萬元。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
職務收受賄賂罪提起公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12號刑事判
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4年,其所得財物5萬元未扣案,如全部或
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陳員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
本案目前於最高法院審理中。
三、審酌陳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該法第24條規定移付懲
戒。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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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付懲戒人陳述意見書。
2.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105年度上訴字第312號)。
貳、被付懲戒人答辯意旨略以:
一、被付懲戒人於105年11月11日接奉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第一庭105年11月10日臺
會紀仁105清12818字第0000000000號函,通知被付懲戒人經桃園市政府移送懲
戒,為此依法提出答辯書。
二、桃園市政府105年11月4日府人考字第0000000000號公務員懲戒案件移送書將
被付懲戒人移付懲戒最主要之理由,係依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12
號刑事判決認定被付懲戒人於96年間承辦審核○○建設公司於原桃園縣桃園
市(現為桃園市桃園區)○○路1段121號等興建大樓住宅建設公共設施查驗證
明書之核發業務,基於不違背職務而收賄之犯意,收賄新臺幣5萬元,並判處
有期徒刑3年6月,褫奪公權4年等刑。然被付懲戒人不服該判決已依法提起上
訴,目前該案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亦即該案目前仍未確定。
三、前開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12號刑事判決認定被付懲戒人犯貪污治
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之證明,確實違反最高法院相
關判例及判決所示證據法則,說明如下:
(一)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規定:「被告或共犯之自白,不得作為有罪判決
之唯一依據,仍應調查其他必要之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刑
法或貪污治罪條例所規定之收賄者與行賄者間,乃屬「對向犯」,其雖本
質上並非共同正犯,「…惟供述證據具有游移性,不若非供述證據在客觀
上具備一定程度之不可替代性,故單憑一個弱勢之供述證據,殊難形成正
確之心證,尤其是具對向共犯(正犯)關係之單一供述證據,其本質上存
有較大之虛偽危險性,縱使施以預防規則之具結、交互詰問與對質,究仍
屬陳述本身,而非別一證據,其真實性之擔保仍有未足,應認併有適用補
強法則之必要性…」(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711號刑事判決意旨參
照)。依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12號刑事判決(下稱原判決)書
附表所載,「王○○」乃行賄者(對向犯),並於括號內記載「李○○指
示」,故王○○與李○○之證詞,應有刑事訴訟法第156條第2項補強證據
法則及其限制之適用。然該判決不但僅以王○○之證詞作為本案被付懲戒
人收受賄賂之證明,其所提出之證人李○○及郭○○等證詞、扣案之估價
單、請款單等證據,亦僅能證明王○○確實有向○○公司請領5萬元車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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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或茶水費,而關於王○○「有無交付該賄款5萬元」、「究竟交付予何
人」及「何時交付賄款」等事實,均不在前開證據所得證明之範圍內,且
王○○「有無交付該賄款5萬元」、「究竟交付予何人」及「何時交付賄
款」等事實,均未有任何證據存在。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不能證明被告犯
罪者,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及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又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苟積極證據不足為
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時,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
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以為裁判基礎,
被告否認犯罪事實所持之辯解,縱屬不能成立,仍非有積極證據足以證明
其犯罪行為,不能遽為有罪之認定。而刑事訴訟法上所謂認定犯罪事實之
積極證據,係指適合於被告犯罪事實之認定之積極證據而言,雖不以直接
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含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
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
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
疑存在時,致使無從形成有罪之確信,根據「罪證有疑,利於被告」之證
據法則,即不得遽為不利被告之認定,此亦有最高法院30年上字第816號、
29年上字第3105號、30年上字第1831號、40年台上字第86號及76年台上16
字第4986號判例意旨可參。
(三)且查,「倘為任意共犯、聚合犯,或對向犯之一方共同正犯之自白,縱所
自白內容一致,仍屬自白之範疇,究非自白以外之其他必要證據。……殊
不能逕以共犯兩者之自白相互間作為證明其中一共犯所自白犯罪事實之
補強證據。」(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第4744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然詳觀原判決認定被付懲戒人收賄之所有記載,竟以王○○之證詞為主要
證據,再以李○○之證詞為補強證據,顯然違背補強證據法則。
四、既然人民之訴訟權係憲法第16條所明文規定之制度性保障,被付懲戒人亦依法
提起上訴而仍在最高法院審理中,若於此時僅將尚未確定之刑事判決作為被付
懲戒人應受懲戒之依據,實非恰當,還請諸位委員暫待最高法院之審理結果再
行認定。
五、有關被付懲戒人之答辯理由,因限於篇幅無法詳盡列出,故特將刑事第三審上
訴理由狀作為附件,以供諸位委員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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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陳○○原係桃園縣○○市公所都市發展課技士(現仍於該所公園路
燈○○課任○○乙職),原承辦新增建建築物公共設施查驗(下稱公共設施查
驗)證明書之核發等業務,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
職務權限之公務員。於96年間承辦審核○○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悅
公司)於原桃園縣桃園市(現為桃園市桃園區)○○路1段121號等興建大樓住
宅建設公共設施查驗證明書之核發業務,○○營造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
司)為該建物之承造人,○○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公司)負責人王○○代
辦該建案使用執照之申請及公共設施查驗等事務,○○公司負責人李○○與王
○○二人為求該建案之公共設施查驗順利、儘速通過,決定給予市公所負責該
建物公共設施查驗、綽號「○○」之被付懲戒人新臺幣(下同)5萬元,王○
○遂於96年8月13日至22日間某日駕車搭載被付懲戒人前往上開建物途中,在
車上交付5萬元予被付懲戒人,以作為被付懲戒人履行該特定職務作為之對
價,被付懲戒人知悉上情,基於不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之犯意,對於其職務上
應為上述建物公共設施查驗之事務,當場收受上開信封。嗣被付懲戒人電知○
○公司員工本案可以繳納保證金5萬元方式辦理核發查驗證明,並於同年8月27
日將查驗情形以部分收尾工作尚未完成及臨時用電設施尚未拆除,恐有2次路
損之虞,以繳納保證金5萬元方式辦理核發查驗證明等情擬定簽呈送請複核,
王○○乃於同年9月12日代繳該保證金,前○○市公所並於同日核發該所新增
建建築物公共設施查驗證明書予○○公司。案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
第312號刑事判決以被付懲戒人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處
有期徒刑參年陸月,褫奪公權肆年(沒收部分省略),並經最高法院於105年
12月15日以105年度台上字第3326號刑事判決駁回被付懲戒人之上訴而確定在
案。
二、被付懲戒人於刑事案件中除否認有收受王○○交付之金錢外,所餘上述客觀事
實均承認屬實,此有上引刑事判決所載在卷可按。雖其答辯意旨否認有收賄之
事實,並以其已對臺灣高等法院上述刑事判決提起上訴,該判決有違證據法則
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等情(詳如被付懲戒人答辯欄所載),作為其答辯事由。
惟查被付懲戒人前開答辯意旨為不可採,業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
312號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26號刑事判決詳予指駁在案,核
無不合,從而被付懲戒人之答辯意旨並無可採,其違法失職事證已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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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核被付懲戒人所為,除觸犯貪污治罪條例之刑罰法令外,亦違反公務員服務法
第5條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規定,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執行職務行
為,且情節重大,有予以懲戒之必要。又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及被付懲戒人
之書面答辯,已足認本件事證明確,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規定不
經言詞辯論而為判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
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陳○○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2條第1款情事,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55條前段、第46條第
1項但書及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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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用字第10600399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辦理八德區建國段874地號等2筆土地、新興段167地號等19筆土地、
廣興段4地號等2筆土地、竹園段140地號等2筆土地、新霄裡段261地號土地、
營盤段604地號土地,合計共10案27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圖、使用編定圖及編
定清冊。
依據:
一、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
二、內政部訂頒「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
三、本府106年2月24日府地用字第1060039950號函核備。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自106年3月8日至106年4月7日止。
二、公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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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辦理八德區建國段874地號等2筆土地、新興段167地號等19筆土地、廣興段 4 地號等 2 筆土地、竹園段 140 地號等 2 筆土地、新霄裡段 261 地號土地、營盤段 604 地號土地,合計共 10 案 27 筆土地之使用分區圖、使用編定圖及編定清冊。 |
(一)八德區建國段 874 地號土地,第一次劃定為「河川區」,使用地類別編
定為「水利用地」。
(二)八德區新興段 167、175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一次劃定為「河川區」,使
用地類別編定為「水利用地」。
(三)八德區廣興段 4 地號土地,第一次劃定為「河川區」,使用地類別編定
為「水利用地」(部分屬特定農業區交通用地);另同段 96 地號土地,
第一次劃定為「河川區」,使用地類別編定為「水利用地」(部分屬特定
農業區水利用地)。
(四)八德區竹園段 140、151 地號等 2 筆土地,第一次劃定為「特定農業區」,
使用地類別編定為「水利用地」。
(五)八德區建國段 1172 地號土地,第一次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
別編定為「交通用地」。
(六)八德區新霄裡段 261 地號土地,第一次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
類別編定為「交通用地」。
(七)八德區新興段 57、58、70、125、129、179 地號等 6 筆土地,第一次劃
定「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編定為「水利用地」;另同段 12、13、
78、128、155 地號等 5 筆土地,第一次劃定「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
別編定為「交通用地」。
(八)八德區新興段 172 地號土地,第一次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
別編定為「水利用地」。
(九)八德區新興段 549、550、575、636、833 地號等 5 筆土地,第一次劃定
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編定為「水利用地」。
(十)八德區營盤段 604 地號土地,第一次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
別編定為「交通用地」。
(十一)業依前開規定製作相關圖冊經本府於 106 年 2 月 24 日府地用字第
1060039950 號函准予核備,爰依規定辦理後續公告及通知。
三、前項土地自公告之日起實施管制,應依其容許使用之項目及許可使用細目使
用,除另以書面通知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外,並依區域計畫法第16條第1
項規定將本案土地使用分區圖、使用編定圖及編定清冊,於本市八德區公所
公開展示。
四、土地所有權人對前項圖冊等成果,如發現土地使用分區界線或使用編定有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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漏或錯誤情事,請於106年4月7日以前,以書面敘明姓名、住址、土地標示
及漏誤情形等,檢同有關證明文件,送由本市八德區公所轉請本府核辦,逾
期不予受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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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6004224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財團法人東南科技大學協助辦理「106年度毒性空氣污染物稽查管
制計畫」。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
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毒性化學物質管制。
1、針對毒化物運作場所進行稽巡查作業。
2、協助機關初審運作場所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申請文件。
3、勾稽上下游運作流向異常案件,並協助完成稽查處分作業。
4、協助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空氣污染防制或輻射災害等相關業務或法規說
明會。
5、協同行政院環保署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辦理臨場輔導作業。
6、主動查訪非法運作毒化物廠商。
7、辦理運作廠商及聯防組織間無預警測試。
8、列管廠商通聯測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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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財團法人東南科技大學協助辦理「106 年度毒性空氣污染物稽查管制計畫」 |
(二)毒化災環境事故災害應變。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6年3月16日起至107年3月15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魏永信,電話:
03-3386021分機1205。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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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600471631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5年12月30日府經登字第1050315538號廢止「軒永科技有限
公司」等13家(清冊如附件)工廠登記通知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第81條辦理。
公告事項:公示送達名冊所列「軒永科技有限公司」等13家公司因送達之處所不明,
致旨揭文書無法送達,茲依法辦理公示送達,並自最後刊登之日起,經
20日發生送達效力,請各受通知人速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代理人可兼具
委任書及印章至本府經濟發展局洽領主旨所示文書,請勿延誤,特此公
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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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一次通盤檢討)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6004689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變更桃園航空貨運園區暨客運園區(大園南港地區)特定區計畫(第一
次通盤檢討)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6年03月03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請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
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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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蔡○○先生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1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600465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蔡○○先生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中華錠值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蔡○○。
三、開業證書字號:(102)桃市估字第000037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三民路○段○○之○號。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辦理事務
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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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第三級毒品沒入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13077號
附件:
主旨:公告第三級毒品沒入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
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行細則第11條之1。
公告事項:本局龍潭分局於105年12月23日在桃園市龍潭區中興路379巷63號查扣第
三級毒品愷他命1包(含袋毛重1.21公克),惟未查獲毒品持有人,本
局依法沒入並銷燬。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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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張○○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04968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張○○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張○○
二、證書字號:(88)台內地登字第02343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23號
四、事務所名稱:富都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大溪區○○路○○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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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與各鄉鎮市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60042534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一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與各鄉鎮市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
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因繼續適用二年期限屆滿,應
予廢止,其法規名稱詳如附件一及附件二清冊。
二、旨揭自治法規及行政規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
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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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 年度鑑字第 013943 號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裁判字號】106,鑑,13943
【裁判日期】1060215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013943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號
代表人 鄭文燦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廖○○ 桃園市政府○○警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廖○○降貳級改敘。
事 實
甲、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 被移付懲戒人廖○○於105年12月15日20時45分許(非服勤時間),受朋友邀
約於其住家飲用啤酒後,與同樣騎乘機車的民眾發生擦撞事故,嗣廖員經醫
院抽血檢驗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26.64毫克,換算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
1.33毫克,經訊後依公共危險罪嫌,函請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 依警察人員駕車安全考核實施要點第6點及其附表規定,廖員於非執勤時間酒
後駕車肇事行為,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之公共危險罪,並致人受傷,屬
上揭要點附表所列應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即時移付懲戒之案件。
三、 審酌本案廖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24條規定
移付懲戒。
乙、附件證據
一、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二、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
測定紀錄表。
理 由
一、 被付懲戒人廖○○為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警員,於民國105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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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時45分許(非服勤時間),受朋友邀約於其住家飲用啤酒後,在桃園市中
壢區南園二路1巷口,與同樣騎乘機車的民眾發生擦撞事故,嗣廖員經醫院抽
血檢驗酒精濃度值達每公升26.64毫克,換算吐氣酒精濃度值為每公升1.33毫
克,其涉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公共危險罪嫌部分,由桃園市政府警
察局中壢分局函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二、 上開事實,有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道路交通事故現
場圖、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影本
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經本會合法通知,如有答辯必要,應於文到10日內提
出答辯書,逾期多日仍未提出,惟依移送機關提供之資料,已足認被付懲戒
人違法事證明確。
三、 被付懲戒人於非執行職務時間,因酒後駕車肇事,觸犯刑法公共危險罪,屬
於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2款所定之非執行職務之違法行為。核其所為,除觸
犯刑法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之旨。其違法行為將
導致公眾喪失對其職位之尊重與執行職務之信賴,嚴重損害政府之信譽,為
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要。查被付懲戒人雖非於服勤期間酒駕肇
事,但其身為執法人員,卻仍酒後駕車,且酒精濃度值高達每公升1.33毫克,
情節非輕,爰併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之一切情狀,不經言詞辯
論,判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
據上論結,依公務員懲戒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段、第2條第2款、第9條第
1項第5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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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大園區「橫峰里、北港里及圳頭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6004875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橫峰里、北港里及圳頭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6條及17條暨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
106年3月1日桃市園戶字第1060000875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大園區「橫峰里、北港里及圳頭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
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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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6日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1060801072號
主旨:公告實施「整體海岸管理計畫」。
依據:
一、海岸管理法第9條規定。
二、行政院106年2月3日院臺建字第1060002429號函准予核定。
公告事項:
一、自發文日起即日生效。
二、展覽期間:30日。
三、展覽地點:6直轄市政府、臺灣省14縣(市)政府(南投縣政府、嘉義市政府除
外)、連江縣政府、金門縣政府及所轄涉海岸地區之鄉(鎮、市、區)公所。
部長 葉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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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6 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6003241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6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第10條第1項及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6年1月19日起至106年12月18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針對本市場址查證、檢測及監測工作。
(二)本項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檢驗測定工作由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協助執行。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高雄市三民區灣興街 39 巷 8 號。
(三)聯絡電話:07-3928088。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中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劉亭亭,電話:
03-3386021分機1332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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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6003241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6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第10條第1項及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6年1月19日起至106年12月18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針對本市場址查證、檢測及監測工作。
(二)本項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檢驗測定工作由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協助執行。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高雄市三民區灣興街 39 巷 8 號。
(三)聯絡電話:07-3928088。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中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劉亭亭,電話:
03-3386021分機1332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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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新屋區「頭洲里、深圳里、下田里、永興里、蚵間里、清華里、大坡里、望間里、社子里、石磊里、赤欄里、後庄里、下埔里、埔頂里、後湖里及新生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實施計畫,自民國 106 年 3 月 24 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6004579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屋區「頭洲里、深圳里、下田里、永興里、蚵間里、清華里、大
坡里、望間里、社子里、石磊里、赤欄里、後庄里、下埔里、埔頂里、後湖
里及新生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實施計畫,自民國106年3月24日起整編生
效。
依據:
一、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六條及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 106 年 2 月 23 日桃市新戶字第 1060000816 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新屋區「頭洲里、深圳里、下田里、永興里、蚵間里、清華里、大
坡里、望間里、社子里、石磊里、赤欄里、後庄里、下埔里、埔頂里、後湖
里及新生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實施計畫,自民國 106 年 3 月 24 日起整
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
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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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6 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6003241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6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第10條第1項及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6年1月19日起至106年12月18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針對本市場址查證、檢測及監測工作。
(二)本項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檢驗測定工作由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
助執行。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高雄市三民區灣興街 39 巷 8 號。
(三)聯絡電話:07-3928088。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中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劉亭亭,電
話:03-3386021分機1332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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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6003241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6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第10條第1項及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6年1月19日起至106年12月18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針對本市場址查證、檢測及監測工作。
(二)本項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檢驗測定工作由上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
助執行。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高雄市三民區灣興街 39 巷 8 號。
(三)聯絡電話:07-3928088。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中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劉亭亭,電
話:03-3386021分機1332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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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徐○○」派下員徐○○等 3 人拋棄派下權申辦派下員變動案,徵求異議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60043885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公告本市「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徐○○」派下員徐○○等3人拋棄派下權申
辦派下員變動案,徵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第37條。
二、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徐○○106年2月20日申請書及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據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
責。
二、公告期間:自 106 年 3 月 13 日至 106 年 4 月 11 日止。
三、本案計有派下員徐○○等 3 人拋棄派下權,系統表及名冊如後附件,利害
關係人如認為本公告事項有不實或錯誤情事,得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12 條、
第 13 條規定之程序,應於公告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屆期
後,如無人提出異議,本府即核發變動後法人登記證書並發還派下全員系
統表與派下現員名冊,嗣後如有任何糾紛,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57 條規定,
得逕向法院起訴。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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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王○○(案件列管編號:101265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150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案件列管編號:101265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於101年9月10日在桃園市龜山區正興街○○號○樓,為警
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
因受處分人戶籍地遭遷址至桃園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難以推定該現住地址
確為其住居所,為求程序完備,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
辦人:警務員馬士軒)。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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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鄒○○ 君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催繳函(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106 年 2 月 13 日桃動五字第 1060000759 號函)乙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6000078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鄒○○ 君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催繳函(桃園市政
府動物保護防疫處106年2月13日桃動五字第1060000759號函)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79、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鄒○○ 君違反動物保護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依同法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32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3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處新台幣三萬元罰
鍰及沒入鄒○○ 君所有犬隻並不得再飼養應辦理登記寵物及至收容所辦理
認養。惟鄒○○ 君迄今仍未繳款,特依法發函催繳,惟因應受送達人(鄒○
○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臺中市西屯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
達人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
縣府路 57 號 3 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因符合行政程序法第 79 條規定,故
依行政程序法第 81 條,本件之公示送達自黏貼公告欄翌日起發生效力。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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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第 36 期觀音區草漯(第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計畫書、圖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重字第1060035206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四
主旨:公告本市第36期觀音區草漯(第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計畫書、圖。
依據:
一、平均地權條例第 56 條及市地重劃實施辦法第 16 條。
二、內政部 106 年2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 1061300452 號函核定。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106 年 3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3 月 31 日止共計 30 日。
二、公告地點:提供紙本文及電子文二類。
(ㄧ)紙本文:本府地政局重劃科、桃園市觀音區公所、桃園市中壢地政事
務所、桃園市觀音區塔腳里、草新里、保障里辦公室及桃園市政府重
劃工作站(桃園市觀音區忠孝路 82 號)。
(二)電子文: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或桃園市地
政資訊網站(http://www.land.tycg.gov.tw)。
三、土地所有權人對重劃計畫書有反對意見者,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向本府提
出理由,並應載明土地所有權姓名、住址及土地坐落、面積並簽名蓋章。
四、附市地重劃計畫書、圖(存放於閱覽地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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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謝○○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600342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謝○○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謝○○。
二、身分證字號:H○○○○****。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64號。
四、事務所名稱:謝○○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路○○巷○○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573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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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葉○○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600377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葉○○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葉○○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葉○○。
三、開業證書字號:(102)桃市估字第000036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路○○巷○○號○○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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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60034988號
附件:桃園市鍋爐改燃天然氣補助計畫1份
主旨:桃園市鍋爐改燃天然氣補助計畫,自即日起施行。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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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蔡○○(案件列管編號:104167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1182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蔡○○(案件列管編號:104167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蔡○○於104年5月15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文中北路2號(桃園分局偵
查隊),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
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
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
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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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林○○(案件列管編號:104221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1183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案件列管編號:104221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於104年5月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福清街27號前,為警查獲
無正當理由施用、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
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
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
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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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林○○(案件列管編號:104167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1182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林○○(案件列管編號:1041672)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林○○於104年5月5日在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二路106-2號,為警查
獲無正當理由施用、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
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
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
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喬○○(案件列管編號:104242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11836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喬○○(案件列管編號:104242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喬○○於104年3月2日在桃園市桃園區龍壽街209號前,為警查獲
無正當理由施用、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
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
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
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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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終止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1 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60042284號
附件:
主旨:公告終止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1名。
依據: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
第7條及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自即日起終止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黃○○1名。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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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504605590號
附件:如文
主旨:修正「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六
月一日生效。
依據:能源管理法第八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修正「指定能源用戶應遵行之節約能源規定」如附件。
部長 李世光 公出
政務次長 沈榮津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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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暫定古蹟「桃園區下竹圍(桃園區朝陽街 290 號、342 號)」時效延長一次(六個月)至 8 月 23 日止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60041507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本市暫定古蹟「桃園區下竹圍(桃園區朝陽街290號、342號)」時效延長一
次(六個月)至8月23日止。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0條第3項及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一、暫定古蹟名稱:桃園區下竹圍(桃園區朝陽街 290 號、342 號)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區朝陽街 290 號、342 號
四、暫定古蹟及所定著土地之範圍:桃園市桃園區小檜溪段 77 地號、102 地號,
面積 2,655 平方公尺。
五、公告理由:
(一)具歷史文化價值者:桃園區朝陽街 290 號、342 號具備下竹圍農業墾拓
歷史意義,及建築形式、構造材料之特色。
(二)具其他古蹟之價值:宅第為磚造建築,仍保存傳統合院之建築特色,且
具 50 年以上歷史,能見證當地之開發歷史。
(三)可能而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該地目前進行自辦市地重劃,290 號與 342
號因位屬自辦市地重劃範圍內,可能有立即被拆除之危機。
六、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20 條第 3 項及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辦理。
七、請所有權人本權責妥善維護暫定古蹟,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本行政處
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9 條、訴願法第 1、14、56 及 58 條規定,自本
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
(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
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提起訴
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
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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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公共參與補助作業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推展青年志工服務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6001182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徐○○(案件列管編號:104162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徐○○於104年1月5日在桃園市中壢區中台路與建國北路口,為
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
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
法辦理公示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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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青公字第1060037176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政府促進青年公共參與補助作業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推展青年志工
服務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徐○○(案件列管編號:104162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
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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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04126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陳○○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7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22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號○樓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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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廖○○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6004143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廖○○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廖○○
二、證書字號:(101)台內地登字第02683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21號
四、事務所名稱:明瀚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段○○○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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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 106 年 1 月25 日桃動五字第 1060000501 號函)乙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17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6000081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黃○○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6年1月
25日桃動五字第1060000501號函)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 106 年 1 月 14 日經民眾陳情由本處動物管制人員於本市八德區永豐南路急
難救助台端所有犬隻(晶片號碼:990000000504517)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
育園區,刊登於 106 年 1 月 16 日桃動五字第 1060000352 號公告。案經本
處於 106 年 1 月 25 日以桃動五字第 1060000501 號函通知黃○○君前來領
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黃○○君)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
特此公示送達。
二、 本公告張貼於楊梅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
於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
府路 57 號 3 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
達論。
三、 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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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0685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陳○○ 君、朱○○
君、黃○○ 君、張○○ 君及都○○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
日 105 年 12 月 8 日、106 年 1 月 4 日、106 年 1 月 10 日、105 年 1 月 20
日及 105 年 1 月 19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
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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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0685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陳○○ 君、朱○○
君、黃○○ 君、張○○ 君及都○○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
日 105 年 12 月 8 日、106 年 1 月 4 日、106 年 1 月 10 日、105 年 1 月 20
日及 105 年 1 月 19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
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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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0685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陳○○ 君、朱○○
君、黃○○ 君、張○○ 君及都○○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
日 105 年 12 月 8 日、106 年 1 月 4 日、106 年 1 月 10 日、105 年 1 月 20
日及 105 年 1 月 19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
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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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0684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尹○○ 君、巫○○
君、許○○ 君、李○○ 君及洪○○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
日 105 年 8 月 12 日、105 年 9 月 13 日、105 年 9 月 30 日、105 年 4 月 1 日
及 105 年 10 月 11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
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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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0684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尹○○ 君、巫○○
君、許○○ 君、李○○ 君及洪○○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
日 105 年 8 月 12 日、105 年 9 月 13 日、105 年 9 月 30 日、105 年 4 月 1 日
及 105 年 10 月 11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
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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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0684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尹○○ 君、巫○○
君、許○○ 君、李○○ 君及洪○○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
日 105 年 8 月 12 日、105 年 9 月 13 日、105 年 9 月 30 日、105 年 4 月 1 日
及 105 年 10 月 11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
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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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0684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黃○○ 君、李○○
君、曾○○ 君、張○○ 君及陳○○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
日 105 年 10 月 11 日、105 年 10 月 24 日、105 年 11 月 2 日、105 年 10 月
19 日及 105 年 11 月 2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
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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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0684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黃○○ 君、李○○
君、曾○○ 君、張○○ 君及陳○○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
日 105 年 10 月 11 日、105 年 10 月 24 日、105 年 11 月 2 日、105 年 10 月
19 日及 105 年 11 月 2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
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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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6000684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黃○○ 君、李○○
君、曾○○ 君、張○○ 君及陳○○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
日 105 年 10 月 11 日、105 年 10 月 24 日、105 年 11 月 2 日、105 年 10 月
19 日及 105 年 11 月 2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
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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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 2 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6004233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依據: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7條及
第8條。
公告事項:
一、展延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宋○○醫師及李○○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
醫師,有效日期自 106 年 2 月 16 日起至 112 年 2 月 15 日止。
二、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依據「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 7 條規定:指定醫
師應每六年接受十八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
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
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向直轄市、
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六年為限。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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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低碳運具設施補助實施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2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60015759號
附件:「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低碳運具設施補助實施計畫」1份
主旨:公告「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低碳運具設施補助實施計畫」。
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105年12月23日環署空字第1050104834號令訂定「淘汰二
行程機車及新購電動二輪車補助辦法」及本府105年7月1日公告桃園市發展
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
公告事項:「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低碳運具設施補助實施計畫」(計畫內容如附
件)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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