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096年度第0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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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 518 次主管會議紀錄 |
(四)財政局所管轄之非公用建地因面積較小,若比照台北市之方式處理恐效益不高,初步仍建議繼續進行標售,至於出租部分須再作研究。另也請地政局尋找面積較大之農地,將之變更後提供民間使用以增加財政收入。而公有眷舍亦請人事及警察單位配合財政局積極處理。
主席裁示:俟范副縣長就任後,請財政局在兩個月的時間將具體的創意作為整理出來,本案持續列管並請屆時提出專案報告。
三、地政局進行土地開發及城鄉發展局配合上游作業案。
主席裁示:解除列管。
四、城鄉局加速推動新訂都市計畫及景觀工程案。
主席裁示:解除列管。
陸、臨時動議
無。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
無
捌、散會 上午12時04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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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壢市龍岡 1-1 道路拓寬工程完工通車典禮 縣長談話 |
中壢市龍岡1-1道路拓寬工程完工通車典禮 縣長談話 95.12.16
感謝各位嘉賓蒞臨中壢市龍岡1-1道路完工通車典禮!
這條1-1號道路對中壢市後站的都市發展非常重要,因為它所經過的地區人口相當眾多,但過去卻一直只靠環中東路和龍東路兩條道路,而缺乏其他橫向道路的聯繫,使得後站的交通一直都相當壅塞。如今,在地方民意代表的極力爭取下,分別以九億多元的經費來拓寬從中山東路到後寮一路、後寮一路到龍岡路,以及目前仍在施工、預計明年六月通車的仁慈路到同慶街等路段。如果,明年能再向中央爭取到從同慶街到榮民南路拓寬的一億六千萬元經費並於明年底完成通車,屆時將可強化都市計畫地區道路運輸機能及促進本地區均衡整體都市發展,對整個大中壢民眾的交通會有絕對的幫助。
立倫對中壢市的發展絕對沒有前後站之分,過去有人說只重要中壢市前站的發展,只拓寬新生路、青埔一帶的道路,但這幾年來,不論桃72線、平鎮到八德的拓寬、中山東路的拓寬,以及大溪到龍岡的仁和路的拓寬工程,都證明縣府對中壢後站的發展一樣重視,未來這條1─1道路全部拓寬完成,民眾就可以從內壢一直經由榮民南路、仁慈路、龍慈路,一路直達到龍岡地區,未來,中壢市後站地區一個全新的都市景觀將指日可待。
(資料提供:觀光行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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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 年桃園縣健康大會師 縣長談話 |
2006年桃園縣健康大會師 縣長談話 95.12.16
現場的大朋友、小朋友大家好!
很高興今天在這個充滿活力及多元化的桃園縣巨蛋體育館和大家共同參與由本府衛生局主辦的「2006年桃園縣健康大會師-健康解碼Go幸福魔法Ya」的活動,本次活動主要目的,在於推展全民運動風氣,並讓桃園縣民具有一個知識性,又同時能帶來健康幸福的活動!
健康比財富、權力更重要,擁有健康就能擁有彩色的人生。為了190萬縣民的健康,感謝村里、學校、各公司以及所有醫療系統單位的全體動員,共同為縣民健康所付出的心力,有您們一年來的努力,才能順利推展各項衛生保健促進服務工作,讓本縣民眾可方便享有健康資源及健康篩檢服務!「健康是不分年紀、運動也不分老小」,我們知道現代人因為生活壓力、飲食不均而引起心理疾病或者身體疾病,今年衛生局為了促進本縣民眾對健康活動之體驗,將六大衛生業務以互動體驗的方式來呈現-「健康密碼探索樂園-六大主題展覽館」,希望讓大朋友及小朋友一起來探索。
今天除了表揚績優單位及互動式六大主題體驗館之外,主辦單位還特地規劃好玩有趣的健康趣味競賽,為的就是讓民眾從競賽中體驗運動的樂趣,除了顧健康也能得獎金,我們希望今天來參賽的隊伍使出「渾身解數」盡興的表現,也預祝所有參賽隊伍闖關成功!
(資料提供:衛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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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縣政府第 518 次主管會議紀錄 |
桃園縣政府第518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96年1月3日上午11時34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朱縣長立倫 紀錄:課 長 林裕玟
出席:如簽到簿 課 員 藍瑞娟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討論提案
提案單位:工務局
案由:有關本縣轄內13鄉鎮市已完成研擬之都市計畫其辦理市地重劃、工商綜合發展區、科技園區、高鐵特定計畫等開發案基地整地及公共設施工程施作應以土方供、需平衡為規劃原則乙案。
地政局康局長秋桂補充建議:
針對高鐵地區屬私人部分之開發建築及內政部已規劃設計完畢之相關公共工程本局無法適時作處理,至於其剩餘工程及以後相關之開發案將依此原則配合辦理。
主席裁示:
希望各單位在日後之相關市地重劃及開發都能配合運作,使土方供需平衡。
肆、單位工作報告
主席裁示:
請行政局視相關會議狀況調整工作報告時間,本次工作報告順延至下一次,今日所發之資料先回收,下次彙整會議資料時,於相關報告中加註(如附件),以避免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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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專案報告
報告單位:研究發展室
案由:95年12月桃園縣政府施政滿意度民意調查分析報告。(如書面)
主席指示:
針對報告中之統計部分提出兩點看法:
(一)統計數字所表現的不僅是呈現問題,更要針對細節去探討,以尋求解決之道,而值得舉辦的活動配合成本效益也可藉此來檢討改進。民意調查不要迷失在數據的優劣,而要從不好的地方,找出處理的方向,才是我們的重點。
(二)鑑於統計上的特色,請研究發展室在作各項調查時,依題型順序不同,如以縣長施政滿意度為例,列題前與題後會產生比較上之統計差異,故應分列兩圖表以示區別,才能客觀表達,否則易迷失於統計數字的自我成長中。
調查施政滿意度的目的不是要讓媒體吹捧或得到民眾的掌聲,而是要對不滿意的部分引以為戒,突破自我的瓶頸,解決問題。
陸、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中正藝文園區案。
主席裁示:解除列管。
二、財政局協調各局室可否進行投資及充份利用縣有土地案。
財政局歐局長美鐶補充報告:
本案於95年12月28日會議中,地政局、農業局、工業區開發基金及財政局於會議中提出報告:
(一)地政局就藝文園區已有既定計畫,認為仍繼續進行標售方式較適當。
(二)農業局準備以ROT方式設立臺灣農產銷售館。主席裁示北區綜合展示館請向交通部查明是否確定不承購後,再進行設立展售館之議。另請法制室協助法令上的克服,使能與農會等民間團體合作經營農產品的運銷。
(三)工業區開發基金部份由於其辦法似界定在工業區內投資才符合要件,故俟與中央溝通後,也請法制室研究可否轉投資至其他工業區外之商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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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第五點附表,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 月一日生效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14 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 0955080448 號
附 件:如文
修正「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第五點附表,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第五點附表。
副本:
主任委員 蘇 嘉 全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要點第五點附表修正規定
第五點附表
農民經營改善貸款申請書
一、借款人基本資料
姓名
身分證
統一編號
出生日期
民國 年 月 日
教育程度
住址
電話:
手機:
申請政策性
貸款紀錄
□ 有 貸款名稱 貸款餘額 元
□ 無
經營方式
□ 個別經營 □ 合作經營
□ 共同經營 □ 其他( )
曾參加
□漂鳥營活動
□園丁訓練
農場地址
農場面積
改善農場地址
農場面積
註:曾參加漂鳥築巢營訓練或園丁計畫訓練者,應出具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核發之結訓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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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改善農業經營計畫
生產管理能力
產銷資訊運用
產銷計畫
三、農業經營收支計畫及資金來源:
(一)農業資金需要情形及還款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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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借款人姓名: 簽章
申請日期:民國 年 月 日
六、貸款經辦機構
(一) 鄉(鎮、市、地區)農(漁)會
指導員:
推廣股長:
貸款主辦:
信用部主任:
總幹事:
(二) 銀行 分行
主辦:
副(襄)理:
經理:
註明:以上簽章請註明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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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擴大家庭農業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部分條文 |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農金字第 0955080451 號
附 件:如文
修正「擴大家庭農業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部分條文。
副本:
主任委員 蘇 嘉 全
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協助農民購買耕地貸款辦法
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第四條 本貸款由經辦機構提供資金並承擔貸款風險。
第七條 本貸款之對象如下:
一、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六十五歲以下,購置或交換耕地以實際從事農業經營
之家庭農場農民,並符合下列各目條件者:
(一)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總面積應達一公
頃以上,但購置或交換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耕地相毗鄰之耕地或
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不在此限。
(二)購置或交換之耕地座落須與其原家庭農場經營耕地位於同一或毗
鄰地段。但離島地區得不受同一或毗鄰地段之限制。
(三)家庭農場經營耕地在申請貸款前三年內有出售、贈與或委託經營
者,就其購置之耕地面積超過出售、贈與或委託經營之耕地面積
部分核貸之。
二、家庭農場經營耕地,因繼承經協議由一人繼承以從事農業經營,而需以
現金補償其他繼承人者。
三、農業學校畢業,年齡在十八歲以上四十五歲以下,購置耕地面積零點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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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但購置離農轉業農戶之全部耕地者,
不受此限。
四、農地重劃區內之現耕農民,購置下列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
(一)標購抵付工程費之抵費地與零星集中耕地。
(二)購置毗鄰之耕地。
五、三七五租約耕地之佃農購置地主讓售之耕地以從事農業經營者。
六、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准之農業訓練累積達四十小時以上,購置耕地面
積零點五公頃以上,直接從事農業生產者。
前項第一款實際從事農業經營之家庭農場農民,有傑出表現,經縣(市)級
以上政府機關表揚之專業農民,不受年齡之限制。
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之借款人本人新取得耕地且無務農經驗者,於貸款前
應取得由政府機關、學術機構或農、漁會出具最近五年辦理有關農藥安全及生態
保護之基本農業訓練累積十小時以上之證明。
第十條 本貸款之申請應於辦竣土地移轉或繼承登記日前為之。
於九十六年一月一日前,已辦竣土地移轉或繼承登記,並於登記日起六個月
內提出貸款申請者,不受前項限制。
第十四條 本貸款之貸款額度如下:
一、每戶貸款之最高額度為新臺幣八百萬元,按該耕地當期公告現值計算之,
並以不超過實際買賣價額或繼承之現金補償金額為限。
二、借款人購置或交換耕地後,其家庭農場耕地總面積超過五公頃部分不予
貸款。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五日修正發布之第四條
、第七條、第十條及第十四條,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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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廢止「桃園縣農業發展產銷管理自治條例」( 90 年 6 月 26 日府法一字 第 123008 號令公布)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府法二字第 0950374134 號
附 件:
廢止「桃園縣農業發展產銷管理自治條例」(90年6月26日府法一字第123008號令公布)
縣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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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發文字號:府法一字第 0950382425 號
附 件:條文 1 份
修正「桃園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
附修正「桃園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條文 1 份。
縣長 朱 立 倫
修正桃園縣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清理自治條例條文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19 日
府法一字第0950382425號令公布
第一條 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
並健全地籍管理,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以下簡稱自耕保留部分),係指經
政府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徵收共有出租耕地,其中出租部分因徵收而喪失權利
後,自耕保留部分未辦交換移轉登記之耕地。
第三條 本縣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應清查自耕保留部分情形並予造
冊報本府列管,倘有異動,應報本府備查。
第四條 自耕保留部分得由共有人或其繼承人檢附全體共有人或其繼承人同意之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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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向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申辦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經地政事務所審
查無誤,報本府核定後,依其協議內容辦理登記。
第五條 共有耕地自耕保留部分之清理,依本府訂定執行計畫,由地政事務所依下列
程序辦理:
一、審查及調查。
二、公告及通知。
三、異議處理。
四、登記。
第六條 地政事務所審查時應向土地所在地鄉(鎮、市)公所或台灣土地銀行調閱下
列文件:
一、原始之租約申請書、耕地三七五租約副本
二、自耕複查表、業主戶地複查表、佃農承租私有耕地複查表、自耕保留交
換清冊。
三、徵收清冊、放領清冊。
四、補償徵收耕地地價結計清單。
五、其他證明文件。
第七條 地政事務所審查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租約之有無不明者,依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或調處成立、司法確定裁判
或符合土地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而以出租論之耕地案件為準。
二、出租共有人之認定發生困難時,除查閱共有人連名簿外,得請該管稅捐
稽徵機關提供課徵土地稅之財產資料以資佐證。
三、自耕保留部分分管事實之認定,應依實施耕者有其田徵收放領原始資料
為準或依其分管契約書、原始契約書或該耕地之四鄰證明為佐證資料。
四、自耕保留部分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及出租共有人之徵收應有部分如有疑義,
或原始徵收放領資料難以認定時,得實地調查之。
五、應有部分參考計算方式如附表公式。
第八條 地政事務所於審查或實地調查後,應將其結果公告三個月,並以書面通知全
體共有人或其繼承人。
前項確實無法查明自耕保留情形者,應按現行登記簿資料公告三個月,並以
書面通知全體共有人或其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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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條 地政事務所依前條所為通知及公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應按自耕保留地土地登記簿記載之各共有人姓名、住所。但住所不明時,
應查閱地價申報單、地價冊等資料,或洽稅捐稽徵處、戶政事務所查明
詳細住所後以書面通知。
二、通知應依行政程序法送達之有關規定辦理。
三、公告應揭示於土地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本府布告欄及鄉鎮市公所。
四、通知或公告之內容應敘明受通知人之姓名住所、土地標示、權利內容、
提出異議之方式與期限及其他有關事項。
五、共有人已死亡者,應以其全體繼承人為通知或公告之對象。
第十條 共有人不同意審查結果者,應於公告期間內檢具證明文件以書面向土地所在
地地政事務所提出異議。
各共有人均無異議者,該管地政事務所應於公告期滿報本府核定後,辦理自
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
第十一條 依前條規定期限提出異議者,土地所在地地政事務所應訂期以書面通知共有
人及其繼承人進行協議。協議成立者,依協議結果報本府核定後,以其協議內容
辦理登記。
前項協議未成立者,由地政事務所報請本府調處。不服調處結果者,應於收
到調處結果通知後十五日內訴請司法機關裁判,並於七日內將訴狀繕本送本府,
逾期不起訴者,依原調處結果辦理登記。
本府應設立自耕保留交換調處委員會辦理前項調處,其設置規定由本府另定
之。
第十二條 自耕保留部分交換移轉登記之有關登記程序,依土地登記規則及有關規定辦
理,並以自耕保留地交換移轉登記為登記事由、自耕保留地持分交換為登記原因。
辦竣移轉登記後,應發給土地所有權狀;其原發書狀未提出者,逕為公告註
銷。
第十三條 附帶徵收放領保留部分之土地,準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十四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表
Xi=Yi ,Xi:某一共有人新持分,Yi:某一共有人自耕持分,I:甲,乙,丙……
Σyi
例一:共有人甲、乙、丙三人,甲持分2/10,乙持分3/10,丙持分5/10,甲全部出租被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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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 甲共 = 0(甲之持分全部被徵收,故等於 0 )
X乙 Y乙 3/10 3/10 3 (甲無自耕持分故Y甲為0)
= = = =
Y甲+Y乙+Y丙 0+3/10+5/10 8/10 8
X丙 Y乙 5/10 5/10 5
= = = =
Y甲+Y乙+Y丙 0+3/10+5/10 8/10 8
例二:共有人甲、乙、丙三人,甲持分5/10,乙持分3/10,丙持分2/10,共有地面積1.5 公
頃,甲分得之耕地中有 0.45 公頃出租被徵收。
Y 甲 = 甲之舊持分-出租持分= 5/10 -(甲出租面積/共有地總面積)
= 5/10-(0.45/1.5)=5/10-3/10=2/10
X甲 Y甲 2/10 2/10 2
= = = =
Y甲+Y乙+Y丙 2/10+3/10+2/10 7/10 7
X乙 Y乙 3/10 3/10 3
= = = =
Y甲+Y乙+Y丙 2/10+3/10+2/10 7/10 7
X丙 Y丙 2/10 2/10 2
= = = =
Y甲+Y乙+Y丙 2/10+3/10+2/10 7/10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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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府法二字第 0950384170 號
附 件:
修正「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附「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修正條文一份。
縣長 朱 立 倫
修正桃園縣縣庫管理自治條例部分條文
第四條 代理機關代理縣庫所收納之現金及到期票據、證券均以存款方式處理,其與
本府雙方之權利義務以契約定之。為應縣庫調度需要,經縣議會同意得簽訂透支
契約,其款項撥入縣庫存款戶內支用。
|
前項契約應繕具同式四份,以一份存本府,二份存代理機關,一份報請財政
部備查。代理機關委託代辦機關代辦理縣庫事務者,應訂立契約,繕具同式四份
,以二份存代理機關,一份存代辦機關,一份存本府備查。
第十四條 下列款項應由管理機關以專戶存入當地代理、代辦機關:
一、依法令、契約或遺囑所定應專戶存管之特種基金。
二、依法令所定應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
前項專戶存管款項開戶時,應洽財政局同意後通知代理機關,憑以開戶存管。
但應學校午餐業務需要,經財政局同意者,得存入縣庫代理行庫授權之其他金融
機構或郵政機構。
第一項專戶存管款項本府得視庫款實際需要,統一調度運用,專戶原有計息
者,除利息收入本需撥入縣庫之專戶外,應予付息。
各機關專戶存管之其他公款及保管款項得集中一個專戶存管。其不同性質之
專戶存款支付時,應由該機關依其原定科目用途,在未支用餘額內辦理支付,並
以付與該專戶存管款項之合法受款人為限。
各機關對專戶使用情形應每半年檢討一次,並將檢討結果擬具處理意見,函
送財政局核辦。專戶設立原因消滅時,應即辦理銷戶。
第廿二條 各機關應於每月初三日前列印上月份分配預算餘額、支付明細及對帳回單,
並核對確認後將對帳回單列明簽回財政局。
第廿五條 各機關支出之款項支用減少,須收回其全部或一部分,屬於當年度(含以前
年度歲出應付款)者,應由原科目內收回,填具支出收回書,連同應繳回之款項,
一併繳還縣庫;屬於以前年度者,應填具繳款書,按原支出性質,分別以收回以
前年度歲出之科目繳還縣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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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府法二字第 0950388494 號
附 件:
訂定「桃園縣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附「桃園縣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縣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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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所定規費係指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
業管理辦法之規定,於受理燃氣熱水器承裝業(以下簡稱承裝業)營業之登記之申
請、變更,或證書之補發、換發,經審查合格後,發給證書所收取之費用。
第三條 承裝業申請營業之登記時,應繳納證書費每張新臺幣五百元,經審查合格後始
發給證書。申請變更登記或補發、換發證書者,亦同。
第四條 承裝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依前條規定收取證書費:
一、中央主管機關變更證書格式換發證書者。
二、行政區域調整或門牌改編致變更營業場所地址,申請換發證書者。
三、經本府宣告重大災害地區並領有受災證明者。
四、其他特殊情事經本府公告者。
第五條 申請人應依本標準向本府或本府委託之機關(構)或團體繳納證書費。
第六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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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 0950374136 號
附 件:如文
訂定「桃園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附「桃園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使用管理要點」條文、「桃園縣綜合性身心
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場地收費標準」各乙份。
縣長 朱 立 倫
桃園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
之各項設施管理,並發揮服務功能,以增進身心障礙者福利,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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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中心場地設施使用範圍如下:
(一)一樓室內體育館。
(二)一樓 104 按摩室。
(三)二樓 201 、 202 日托教室。
(四)四樓 403 教室、 404 教室、 405 教室。
(五)五樓 502 大會議室、 504 小會議室。
三、本中心主要服務項目如下:
(一)提供身心障礙者服務資訊。
(二)提供身心障礙者及福利團體職訓、技藝教育研習場地。
(三)提供身心障礙者及福利團體開會、聯誼之場所。
(四)其他經本府許可之活動等。
四、場地使用時間分為三種時段,使用未滿一時段,以一時段計,時段時間區分如下:
(一)上午時段:上午八時至十二時。
(二)下午時段:下午一時至五時。
(三)夜間時段:下午五時至九時。
場地佈置裝(卸)、預(排)演及延長使用時間者,其計算方式以每小時計費。未滿
一小時者,以一小時計算。其延長使用時間經許可後最多以一小時為限。
五、本中心以辦理與身心障礙者相關之活動為優先使用對象。
六、本中心自行使用及機電設備等保養時間不對外開放外,其餘開館時間開放受理申請使
用。
七、申請借用場地注意事項:
(一)申請單位申請借用場地最晚應於活動舉辦前十日填妥使用申請表(附件一),
送請本中心審查,經本中心核准同意者,最晚應於使用前五日依收費標準(附
件二)繳納使用費後,始得使用。
(二)申請單位如中途放棄或變更使用日期,最晚應於預定使用五日以前通知本中心,
否則使用費不予退還。
(三)因天災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故致場地無法如期使用時,申請單位得於原因消滅
七日內,另約定使用時間,逾期者,其繳納之費用除扣除已使用日數外,全數
無息退還。
(四)倘本府因辦理活動或其他特殊需要,有優先使用場地之權,申請核准之使用單
位得經協調後另擇期使用,或通知其停止使用並無息退還場地使用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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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申請使用本中心各場地者,收取半數之使用費,或得經
專案簽准免收使用費。
八、使用時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場地使用期間有關佈置、接待、紀錄、錄音等事務工作人員由申請單位自行負
責。
(二)使用期間之安全維護、傷害急救、場內外之秩序、安全疏散及交通事宜由申請
單位自行負責妥善處理。
(三)申請單位如須懸掛標示、張貼海報、宣傳標語等必要者,應先申請許可,經核
准後,在本中心指定地點設置,不得在本中心內或四周擅設或張貼。
(四)使用時請控制音量以免影響附近住家安寧。
(五)本中心全館禁止吸煙、嚼檳榔及嚼食口香糖。
(六)申請單位應指定現場負責人一名,隨時與本中心管理人連繫,如須勘查場地或
佈置會場,應於上班時間內辦理。
(七)會後花圈、花籃或其他非屬本館物品及垃圾,申請單位應於當日負責清潔及運
離本館。
(八)申請單位自行攜進本中心之貴重財物、設備及資料,應自行派員妥為保管,如
有遺失或損毀,本中心概不負責。
(九)任何單位或個人使用本館場地設備舉辦活動而引起之糾紛及違法事件,均由申
請單位或個人自行負責處理,本中心概不負責。
(十)申請單位,如不遵守本管理要點之規定,本中心得以取消其繼續使用,必要時
得以移送治安機關法辦。
九、場地使用完畢,申請單位應立即回復原狀,由本中心派員會同申請單位檢視場地設施
及相關器材,如有毀損,由本中心拍照存證,並由申請單位簽認並於期限內改善,逾
期未改善,由本中心回復之,所需費用由申請單位支付。
十、活動內容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核准使用,如已核准者已繳之使用費概不退還,並
停止其使用:
(一)違反法令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
(二)活動內容與申請項目不符,將場地轉讓或轉租其他單位使用者。
(三)妨害公務或蓄意破壞公物者。
(四)從事商(營)業性質行為者。(事先申報範圍並獲同意者除外)
(五)其他不法行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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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中心所收場地費依預算程序解繳縣庫。
十二、本使用管理要點自發佈日施行,如有未盡事宜,得適時修正之。
桃園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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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還保證金申請書
於自 年 月 日時起至 月 日 時止,向
貴中心申請使用 辦理 活動,已於 月 日 時活動
結束,場地已清理恢復原狀且無毀損、物品短少之情事發生。
敬請退還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
此致
桃園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
申請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負責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址: 經手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收 據
茲收 貴中心退還 於 年 月 日使用貴中心
所繳交保證金新台幣 元整無誤。
此致
桃園縣綜合性身心障礙福利服務中心
申請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負責人: 簽章
身分證字號:
地址: 經手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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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縣地政士李美玲開業執照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09503855842 號
附 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李美玲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美玲
二、開業執照字號:桃縣地字第 001591 號
三、事務所名稱:向陽地政士事務所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九和一街 18 號 2 樓之 10
(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公報及張貼公告欄)
縣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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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縣彭依萍申請「峻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 09503884031 號
附 件:
主旨:本縣彭依萍申請「峻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
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第 2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峻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負責人:彭依萍)、所在地:桃園縣桃園市復興路
440 號 1 樓。
|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2 人事行政管理、009 不動產服務、013 代理與仲
介之管理、037 客戶管理、022 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參與
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三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供、
問卷回收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
(一)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或研究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
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
(二)利用範圍包含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分支機構(分處所),該分支機構明細登
載於本公司消費者網站(網址:www.桃園中信.com.tw)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店長曲敬仁、秘書吳雅琪。
縣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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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府商發動字 5234 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商發字第 09503875551 號
附 件:如文
主旨:公告府商發動字 5234 號動產擔保交易「信託占有」登記。
依據:動產擔保交易法第 8 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 19 條。
公告事項:
一、信託人: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二、信託人地址:台北市仁愛路四段 85 號 4 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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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受託人: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四、受託人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 326 號。
五、契約訂立有效期間:自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19 日起至中華民國 96 年 12 月 19 日止。
六、擔保債權金額:新台幣 547,944,421 元整。
七、標的物所在地:桃園縣平鎮市洪圳路 326 號。
八、公告期間 30 日。
九、本公告事項如有錯誤或遺漏,申請登記人應在公告期間內,向本府提出更正,逾期
不受理。
十、詳載標的物名稱、數量、估計價值等明細表,張貼在申請人住所或營業所所在地之
公共場所。
十一、請本府行政局文書課於本府公告欄張貼公告及刊登公報。
縣長 朱 立 倫
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機器設備□器材工具■其他部份)
申請人:甲方公司名稱:勤美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公司名稱:金陵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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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廣慶營造有限公司自 95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96 年 12 月 20 日止自行停業,准予登記,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503890531 號
附 件:
主旨:公告廣慶營造有限公司自 95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96 年 12 月 20 日止自行停業,准予
登記,請週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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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局部變更老街溪(自高速鐵路橋下游 1300 公尺至青埔王功橋上游170 公尺)之河川區域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水河字第 09503877131 號
附 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局部變更老街溪(自高速鐵路橋下游 1300 公尺至青埔王功橋上游 170 公尺)
之河川區域。
依據:水利法第 9 條、河川管理辦法第 7 條第 1 項規定及經濟部 95 年 11 月 9 日經授水字
095202010740函。
公告事項:
一、局部變更老街溪河川圖籍第 19、20、21 及 22 號圖計 4 張。
二、原台灣省政府 67 年 4 月 18 日府建水字第 35148 公告老街溪河川區域圖籍第19、20
、21 及 22 號圖計 4 張作廢。
三、劃入河川區域內之公私有土地,應依水利法及河川管理辦法規定限制使用;前經劃
入河川區域並於本次劃出之公私有土地解除河川區域管制。
四、本公告圖籍存置本府、中壢市公所備閱。
縣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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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廣慶營造有限公司自 95 年 12 月 21 日起至 96 年 12 月 20 日止自行停業,准予登記,請週知 |
依據:廣慶營造有限公司 95 年 12 月 21 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廣慶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李文安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Ⅰ字第 I00056-001 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莊二街 260 巷 4 弄 5號 1 樓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 20 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
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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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縣黃崇友先生申請永吉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 09503890811 號
附 件:
主旨:本縣黃崇友先生申請永吉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使用電腦處理個
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永吉不動產開發有限公司(負責人:黃崇友)、所在地:桃園縣楊梅鎮楊梅里楊新
路 130 號 1 樓。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2 人事行政管理、009 不動產服務、013 代理與仲
介之管理、037 客戶管理、022 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97 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
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之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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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
、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參與
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 3 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供、
問卷回收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一)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或研
究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二)利用範圍包含主
管機關准予備查之分支機構(分處所)。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負責人-黃崇友。
縣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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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建偉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請週知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5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503908611 號
附 件:
主旨:公告建偉營造有限公司申請復業,請週知。
依據:營造業法第 20 條規定暨建偉營造有限公司 95 年 12 月 21 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建偉營造有限公司
二、統一編號:4371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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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登記證字號:綜甲Ⅰ字第 A4307-002 號
四、負責人姓名:戴國恩
五、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南平路二段 425 號(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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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 96 年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徵之業務項目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6 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 0950400081 號
附 件:
主旨:公告本縣 96 年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徵之業務項目。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5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暨使用牌照稅法第 3 條第 3 項。
公告事項:
本縣 96 年使用牌照稅,委託交通部公路總局新竹區監理所代徵之業務項目如下:
一、車(稅)籍建檔及管理(除車檢及換照外,機動車輛辦理新車領牌及各項異動時,
隨時建立新址,以利繳款書送達)。
二、新車隨課:各項異動欠稅及罰鍰案件之清理(換(補)照、定檢,輔導繳清欠稅及
罰鍰)。
三、印製並寄發開徵及催繳繳款書、列印徵收底冊及欠稅清冊暨相關表冊。
四、轉帳納稅通知單及證明書之印製及寄發。
五、補發繳款書。
六、未稅案件(催繳)繳款書,以催繳當時最新戶籍地址投遞送達取具回證或送達證書
後移送本府稅捐稽徵處處理。
七、配合辦理車輛總檢查。
|
八、違章處分書、罰鍰繳款書、回證或送達證書、清冊及檔案或磁片等資料(含警方逕
行舉發者及本府稅捐稽徵處車輛總檢查查獲者)之列印移送。
九、連線電腦設備購置及維護,本府稅捐稽徵處如因業務量增加,應於交通部公路總局
新竹區監理所編列次年度預算前提出需求,俾該所適用調整。
十、通信地址建檔及管理。
縣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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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5 年 11 月 27 日至 95 年 12 月 07 日共 279 件)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 09500270671 號
附 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5 年 11 月 27 日至 95 年 12 月 07 日共 279 件)。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 5 條暨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80
條、81 條及 82 條。
公告事項:
一、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違規人,該郵件因無
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
該處分機關領取,逾 20 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
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三、本公告送本府行政局文書課乙份,請張貼本府公告欄。
縣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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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中壢市內定里 4 鄰下內壢地區等部分門牌,自民國 96 年 1 月 29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 09503988061 號
附 件:
主旨:公告本縣中壢市內定里 4 鄰下內壢地區等部分門牌,自民國 96 年 1 月 29 日起整編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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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林坤璋君因有效期限屆滿而未依規定辦理換發或加註延長之不動產經紀人證書 |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1 月 2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 09600017441 號
附 件:
主旨:公告註銷本府所核發林坤璋君因有效期限屆滿而未依規定辦理換發或加註延長之不
動產經紀人證書。
依據: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18 條。
公告事項:
如後附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證書有效期限屆滿(截至 95 年 12 月 31 日止)註銷清冊。
縣長 朱 立 倫
桃園縣不動產經紀人證書註銷清冊
姓名 經紀人證書字號 證書核發日期 證書有效期限
林坤璋 91年桃縣字00558號 091年12月27日 095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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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縣中壢市內定里 4 鄰下內壢地區等部分門牌,自民國 96 年 1 月 29日起整編生效 |
依據: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 15 條暨本縣中壢市戶政事務所民國 95 年12月 29 日桃中戶字第 0950012301 號函辦理。
公告事項:
如附件。
縣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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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檢送台端因違反醫師法事件懲戒決議書乙份,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行政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發文字號:桃醫懲字第 0950200529 號
速 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 件:如主旨
主旨:檢送台端因違反醫師法事件懲戒決議書乙份,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會 95 年 12 月 15 日第 2 屆第 7 次會議審議決議案辦理。
正本:游○和醫師
副本:桃園縣政府行政局(請刊登本府公報)、桃園縣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桃園縣醫師
公會
主任委員 林 雪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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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縣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
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1 日
桃醫懲字第 0950200529 號
本案於 95 年 12 月 15 日經本會第 2 屆委員會第 7 次會議第 1 案決議
受懲戒醫師 游○和 男 執業機構名稱:○禾骨科診所
執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
上受懲戒醫師因涉嫌違反醫師法事件,經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移付懲戒,本會依法決定
如下:
主 文
處游○和接受額外 4 小時醫學倫理及醫事法規繼續教育之處分;並請游醫師就 PLDD
脊椎手術,執行術前診斷及應告知病患風險等相關事項、術後詳實完整之病歷紀錄,及術
後病患回診應追蹤事項等三方面,提報檢討改進報告至本會備查。
事 實
緣 89 年 11 月迄今本局已陸續接獲十多件民眾陳情,反映至受懲戒醫師游○和開立之
○禾骨科診所就醫後皆治療無效。有關游醫師 94 年 8 月至 10 月間診治之病患中,經查共
計蔡陳○里等 26 位不符「 PLDD 脊椎手術(「經皮下雷射椎間盤減壓術」之簡稱,執行
步驟為:給予患者局部麻醉下,先以約 0.1 公分的細針經皮穿刺到椎間盤,然後引導一根
細如髮絲之雷射光纖,藉雷射汽化凸出的軟骨,達到減壓效果,使神經不再受到壓迫)」
適應症之病患,似已由其逕予執行所宣稱之 PLDD 脊椎手術。查本案所指 26 位病患之病
歷紀錄,所載內容不甚詳實及完整,包括手術紀錄過於簡略(所有治療都沒有獨立的開刀
紀錄表(OP record)以及開刀報告單(OP note),僅病歷二號紙的開刀記載)、每件術後
給藥紀錄皆未明載,及對於大部分病患未載明回診追蹤紀錄且未附有病理檢驗報告,且游
醫師疑未針對每位接受手術之病患事先簽署手術同意書…等情事。 ,
本案本府衛生局於 95 年 2 月 8 日函請游○和醫師提出答辯。游醫師於答辯書中「否
|
認」針對蔡陳○里等 26 位不符 PLDD 脊椎手術適應症之病患,逕予施行非必要之手術,
並對於所涉違規情事提出辯駁及質疑,包括:其以病人主訴症狀、神經學檢查及激發性試
驗(Provocative test)等診斷方法為依據,符合手術率約 1/5 之醫學常規;所診斷出之適應
症因有否執行「激發性試驗」而異,故臨床實務上一位病患呈現之病徵經數位醫師診斷不
同病名,並不罕見…等。然而,該局隨即依據所組醫學倫理暨醫療品質查核專案小組委員
之建議針對該 26 位病例展開問卷訪談,問卷分析結果與答辯書所持理由有很大之出入,
復經委員審查,足可供移送游醫師所持之參考或相關具體事證。故該局認為,游醫師顯未
依照 PLDD 脊椎手術之標準臨床作業程序及步驟,逕為病患施行手術,涉嫌醫師法第 25
條第 4 款所稱「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規定,該局爰依醫師法第 25 條之 2 相關規定於
95 年 9 月 25 日移送本會審議,並由本會對本案作出決議如主文。 ,
理由及法律依據 ,
一、醫師法第 25 條規定:「醫師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醫師公會或主管機關移付懲戒:
…四、執行業務違背醫學倫理。…」 ,
二、醫師法第 25 條之 1 規定:「醫師懲戒之方式如下:一、警告。二、命接受額外之一
定時數繼續教育或臨床進修。三、限制執業範圍或停業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四、廢
止執業執照。五、廢止醫師證書。前項各款懲戒方式,其性質不相牴觸者,得合併為
一懲戒處分。」 ,
三、醫師法第 25 條之 2 第 1 項規定:「醫師移付懲戒事件,由醫師懲戒委員會處理之。」
四、本案由桃園縣政府衛生局移付本會懲戒,查前揭事實所載受懲戒醫師所涉「診斷不符
PLDD 脊椎手術之適應症」等診斷錯誤之情節,其所持「診斷因有否執行『激發性試
驗』等方法而異」之辯詞,因非無據。此外,「診斷」因病患病情及醫師臨床經驗判
斷而不同,醫師即使因診斷而逕予施行非必要之手術,而所有手術皆有其失敗率,若
術後仍未好轉是可預期的。故游醫師是否已違反醫師法第 25 條第 4 款所稱「執行業
務違背醫學倫理」規定,實有待商榷。又本案該局業以疑似「詐欺」罪嫌移送桃園地
方法院檢察署偵辦,經該署查證全案後以「不起訴處分」判決確定,亦可為一佐證。
然查游醫師之病歷記載內容太過粗糙簡略(見前揭事實欄所載),係不爭之事實,有
鑒於此,本會乃作成命其接受額外 4 小時醫學倫理及醫事法規繼續教育之處分,並請,
|
游醫師就 PLDD 脊椎手術,執行術前診斷及應告知病患風險等相關事項、術後詳實完
整之病歷紀錄,及術後病患回診應追蹤事項等三方面,提報檢討改進報告,已足警戒;
並請游醫師今後務必謹慎遵照標準臨床作業程序及步驟,為病患施行 PLDD 手術,並
應確實檢討改善病歷書寫品質,以維醫病安全,減少醫療糾紛。 ,
五、本案經受懲戒醫師於 95 年 12 月 15 日到會陳述意見。
六、綜上論結,爰依同法第 25 條之 1 第 1 項第 2 款規定,決議處受懲戒醫師如主文。
醫師懲戒委員會主任委員 林 ○ ○
委員 曾 ○ ○
委員 黃 ○ ○
委員 洪 ○ ○
委員 李 ○ ○
委員 黃 ○ ○
委員 江 ○ ○
委員 呂 ○ ○
委員 鍾 ○ ○
委員 張 ○ ○
委員 劉 ○ ○
委員 毛 ○ ○
委員 莊 ○ ○
中 華 民 國 9 5 年 1 2 月 2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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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被懲戒醫師如有不服得於收決議書之翌日起 20 日內請求覆審。被懲戒醫師請求覆審,
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本會,逾期未聲請覆審者,即行確定。本會於接受意見書或提出之
期限已滿後,會將請求覆審理由書及懲戒全卷送交醫師懲戒覆審委員會。
主任委員 林 雪 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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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知執行台端接受額外 4 小時醫學倫理及醫事法規繼續教育課程之處分請 查照 |
桃園縣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縣政府行政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5 年 1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府衛醫字第 0950200544 號
速 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普通
附 件:
主旨:通知執行台端接受額外 4 小時醫學倫理及醫事法規繼續教育課程之處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醫師懲戒委員會 95 年 12 月 15 日第 2 屆第 7 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台端因違反醫師法事件業經本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懲戒接受額外 4 小時醫學倫理
及醫事法規繼續教育課程,自收受本通知執行處分函之次日起 1 年內應完成接受額
外 4 小時醫學倫理及醫師法規繼續教育課程,屆時台端應向本府衛生局提出修習完
成課程之時數證明文件銷案,違者將再送本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懲戒。
三、台端如有不服,得於收受本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決議書之翌日起 20 日內請求覆審。
台端請求覆審,應提出理由書及繕本於本府醫師懲戒委員會,逾期未聲請覆審者,
即行確定。
|
正本:游○和醫師(開執業地址:桃園縣桃園市○○○○○○○○○)
副本:桃園縣政府行政局(請刊登本府公報)、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桃園縣醫師公
會、桃園縣政府醫師懲戒委員會、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縣長 朱 立 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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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封面介紹《 2007 點亮桃園 希望之城- Fun 射希望 桃園 No.1》 |
2007點亮桃園 希望之城-Fun射希望 桃園No.1
今年的跨年晚會吸引了近二十萬人擠進占地五公頃的中正藝文園區,並邀請到全國第一的超強卡司陣容輪番上陣,同時也結合桃園「生活大縣」及「科技大縣」的概念,將舞台妝點出特殊的科技質感,不單舞台的設計突顯出光電的感動,在燈光與音樂的搭配上也有令人驚艷的呈現,使現場氣氛high翻天。
朱縣長在會中致詞表示,桃園縣近年在議長?領導的議會、各鄉鎮市長的支持以及大家共同努力下,進步相當快速,同時並拿下許多全國第一(人口最年輕、人口成長最快速、工業產值最高、施政滿意度第一、治安進步最多)的大城市。?更相信桃園縣在2007年將會更美好,因為縣政團隊共同的努力下,不但將產生新的藝文園區,另外,更要機場不止改名為桃園國際機場,而是要和大桃園的發展完全融合在一起,成為一個國際都市,並讓所有桃園人都以桃園為榮。
縣府團隊未來努力的方向除了「讓縣民越來越有幸福感及對住在桃園感到光榮!」成為生活大縣的目標,更積極努力透過各項規劃,發展深具競爭力的產業,隨著正在進行或規劃的工商產業、交通、城鄉發展、觀光遊憩、文化等建設,相信以桃園厚實的產業群聚與優越的交通條件,必將成為具有優勢競爭力的「科技大縣」,讓桃園縣未來充滿發展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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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 Lighting Taoyuan The City of Hope-Emitting Hope Taoyuan Number 1
Almost two hundred thousand people crowded five hectare’s Jhongjheng Art Park because the attraction of this year’s cross year soiree. The top entertainers nationwide were invited and showed alternately. This soiree simultaneously associated with the concept of Taoyuan’s 「Life Great County」 and 「Scientific Great County」 to decorate the stage with special scientific feelings. Not only the stage’s design emphasized the lighting domination, but also was the combination of light and music surprising. The scene’s atmosphere is awful high.
Magistrate Chu indicated in his speech that Taoyuan County got the County Assembly chair’s assistance, the mayor’s support, and the public’s endeavor, therefore, it progressed rapidly. At the same time, Taoyuan County won several number one titles including the youngest population, the fastest population’s growth, the highest industry production, the most satisfactory administrative performance, the best improving social order. People believe Taoyuan will be better in 2007 because the new art park will be established and the international airport will be named as Taoyuan international airport under the Taoyuan Government team’s effort. This airport will connect with the metropolitan Taoyuan to be an international city after name’s change and let all the people in Taoyuan will be proud of it.
Taoyuan Government team’s target is to 「let the Taoyuan resident has more and more happy feelings and be proud of Taoyuan」 in the future and be a life great county; furthermore, this team busily develops competitive industries by way of various designs. The plans of industry, business, traffic, township, sightseeing, culture, etc. will let Taoyuan County to be a very competitive 「Scientific Great County」 because of its excellent industry gathering characteristic and traffic condition. These accomplishments let Taoyuan County be full of developing opportunity in the futu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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