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5年度第07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61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6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3月16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黃怡禎 
壹、表揚「中華職棒26年冠軍球隊-Lamigo桃猿隊」。 
由本府致贈公仔,桃猿隊回贈簽名球
-主辦機關:體育局 
貳、主席致詞 
桃園市是職業棒球屬地主義的典範,市府與Lamigo桃猿隊有多方面的合作,共同行銷桃園、推廣棒球。
今年Lamigo桃猿隊利用職棒球季休兵期間,為桃園國際棒球場進行改造,市府也在球場周邊增設停車場,
並將阻擋觀眾視野的右外野旗桿移至球場後方,帶給球迷更好的觀賽環境。 
去年中華職棒總冠軍賽期間,Lamigo桃猿隊發揮了運動家精神,即使落後情況下,仍一路緊追,終獲最後勝利,勇奪中華職棒第26年總冠軍,
預祝Lamigo桃猿隊於今年中華職棒再度封王、邁向三連霸。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經濟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智慧IOT產業發展政策 
主席裁示: 
(一)智慧IOT產業在桃園的發展和亞洲矽谷及生產力4.0發展方案密切相關,要找出強項及重要關聯的產業,如汽車、光電、設備、運輸、
物流等,對於已推動的計畫要和中央對接,如生產力4.0發展方案、物聯網產業發展中心、商業服務生產力4.0跨領域交流平台等。
過去地方政府角色較弱,未來應強化,讓地方政府和中央產業政策能更密切結合。 
(二)關於本府發展中的計畫,如幼獅國際青年創業村、航空城世貿中心、亞洲創新研發人才交流中心等,仍要按時程推動;
對於航空城計畫及青埔特區作為智慧城市的示範區,想法需具體,不應只有模糊概念及概念式口號;
各計畫的搭配項目,相關機關應預先規劃,如青埔特區引進國際人才的機制,以及在教育方面如何配合,
是否引進國際學校等,需有相關配套措施。 
(三)關於中華電信在本府4G計畫的工作項目及相關時程,請另案與中華電信開會討論,
同時請中華電信於會中報告今年台灣燈會網路不塞車的作法。 
(四)各項計畫的細節請相關機關討論及進行,抓緊時程推動,構想中的計畫需與中央對接,以爭取相關資源及預算,
並請研考會整合及掌控最新執行進度,如環保局環境監控資料。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航空城計畫正式聽證會定於4月29日、30日及5月1日召開,請各相關機關於會中完整說明,全力配合地政局辦理。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桃園區同安段2079及2079-2地號等2筆市有土地標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3條、第4條及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請都發局將處理海砂屋獎勵法源置入本法,修正後通過。 
(二)請都發局另定處理海砂屋獎勵相關辦法,提高民眾意願。 
五、提案機關:消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請消防局安排本人參加數場區里級之社區型防災演練。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請秘書長安排中華電信4G寬頻城市補助計畫推動情況,以及機場捷運4G服務與機場高鐵台鐵推動情況兩案之專案報告。 
二、請秘書長主持以下專案會議並另安排專案報告: 
(一)農業博覽會:需有規劃機關、主責規劃人員,並融合社區營造,農博包含哪些項目本人親自開會;安排於明年試營運,
農博基地未來可作為戶外教學、環境教育使用。 
(二)地景藝術節:不只社區造景,建議也在陸地安排地景藝術;除了選定的社區外,亦可動員本市其他社區,提高參與率。 
三、請秘書長督導安排本人至青年事務局兩個青創基地,新明市場及安東辦公室會勘,會勘前由本人主持專案會議,討論相關規劃、預算及進度。 
拾、散會:上午10時50分 
 
桃園市政府第60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6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3月8日(星期二)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主席致詞 
一、本次臺灣燈會圓滿畫下句點,後續之敘獎、感謝、場地復原及燈組再利用等請繼續進行: 
(一)同仁辦理燈會之相關加班費不受限制,請人事處全力支持各局處,使敘獎及加班等程序順利完成。 
(二)就感謝相關人員及單位部分,請注意如下: 
1.針對燈會動員的工作同仁、志工、協力廠商等,請各局處策劃獎勵及感謝,並請觀旅局彙整,
而高鐵桃園站及高鐵工作人員之感謝,亦請桃捷共同辦理。 
2.感謝紀念品部分,應將中華郵政、中華電信、媒體等納入。
感謝協力廠商、社團及單位的紀念品務必質感良好、設計精美及具備紀念價值, 
且感謝對象之單位名稱應刻在紀念品上,以示禮貌,相關經費勿過度簡省,切勿以1張獎狀即當作紀念品。
感謝獎座及感謝紀念品請經發局與 秘書處規劃,由經發局統一製作,數量務必準備充足。 
(三)本次燈會十分成功,惟仍請核實檢討燈會辦理情形,以作為本府未來舉辦大型活動之標竿及改進,
並請經發局檢討攤商管理部分,以因應未來類似問題。 
(四)本次臺灣燈會燈組之回收再利用部分,好神聯盟以置於中壢區公園為優先,尤其以夜間民眾較多之光明公園或中正公園為最優先。 
(五)針對燈會吉祥物ㄚ桃、園哥部分,本府應單獨另發獎金予扮演之工作人員,感謝其燈會期間的辛勞,
並可於市府活動中請兩位吉祥物再支援,善用其既有知名度,使他倆轉化為桃園吉祥物。
請新聞處負責ㄚ桃、園哥之紀念品商品規劃、商標註冊,請將商標註冊到本府,並與秘書處製作吉祥物紀念品,
例如:徽章,未來若本府活動無伴手禮時,亦可贈送徽章,彰顯本市特色。 
(六)請新聞處規劃完成本次燈會之全紀錄,包括影像、文字部分。 
二、鐵路地下化計畫請秘書長督導,包括:工程經費分擔模式、交通節點,例如:桃園車站、中壢車站、藍線、
綠線相交處的共構及工程如何不受影響、新增四站所帶動之開發效益等,以整合交通建設及土地開發,秉持此原則向中央溝通,
並期於今(105)年5月20日前交通部通過本案初、複審。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教育局 
報告案由:「智慧學校數位學堂」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本市教師若善用「智慧學校數位學堂」計畫配合E化創新教學,必可大幅提升學生學習意願。
請教育局依據學校規模及城鄉差異,擬訂推動鼓勵設置之計畫,並先自示範計畫開始,每區擇數個學校示範。
設置後,應辦理教學方法之觀摩,且應將學習歷程予以建檔,例如:教材、筆記、作業等相關資料均應納入。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民政局公布本市採同志婚姻隱性註記。 
(二)請農業局協助本市養鹿業者共同成立協會。 
(三)因4月底至5月初將辦理航空城正式聽證,請於市政會議安排1次正式聽證之專案報告,航空城都市計畫修改應包括福海宮周邊宗教專區、
黑貓中隊文化資產、河川區是否全市一致、產專區、埤塘、宇鴻及滲眉埤等較具衝突性問題,
並請環保局協助都發局,畫出宇鴻公司的污染範圍,畫出最小之納進範圍。 
(四)請秘書長將下列2案排入專案報告,已成熟者列入市政會議,單一議題則排入專案報告、重大議題會報: 
1.社會住宅進度請都發局進行專案報告,應包括:容積獎勵、都更、軍方聯合開發等方式、包租代管、租金補貼等,
並請都發局長掌握社宅進度。都發局未來的工作報告請將租金補貼列在社會住宅項下,計入社宅數量,
租金補貼係包含在2萬戶社宅之政見目標中。 
2.本市托育政策專題報告,包括目前公托進度,請教育局協助提供市立幼兒園狀況部分,報告包括保母培訓及轉介等。 
(五)崁津、撒烏瓦茲兩部落之飲水設備部分,由原民局請社會局連繫扶輪社協助。龍潭地區無自來水學校之飲水設施,
由教育局請原民局及扶輪社仿效上述做法協助設置。 
(六)就本市步道計畫,請觀旅局安排本人擇數條步道視察,例如:桃園虎頭山公園步道系統、楊梅秀才登山步道。 
(七)本次流感疫情十分嚴重,請衛生局掌握疫情,並請各級學校注意。 
(八)請消防局及經發局協助中油桃煉廠進行綜合消防演練,演練時應邀請本人、市府及周邊居民,以達到透明化處理,
並請環保局於該廠設置空污檢測點並連線,使該廠空污狀況亦透明化。另就社區型防災演練,請消防局今年安排本人參加數場。
針對燃氣熱水器遷移補助部分,請新聞處協助消防局公布此政策,以維護民眾生命安全。
因濃煙偵測器及火警警報器之防災效果更勝滅火器,請消防局以示範里及社區之作法,進行推廣,經費部分請於明年度預算酌修調整。 
(九)本府依據中央之老屋健檢版本將政策底定後,擇期於市政會議進行專案報告。 
(十)請都發局檢討航空城區域及重劃區之道路寬度不足問題,工作道路請先開發,並研議可否與主幹道合併。 
(十一)為配合本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之制定,請各區公所將所遇公園相關困難,儘速反應予工務局,俾利評估列入自治條例。 
(十二)就各區公所進行中之工程,需本人視察者,仍應安排視察,而非僅安排剪綵,
並請蘆竹區公所安排本人視察蘆竹幼兒園及原住民文化會館等建設。 
(十三)針對竹圍漁港周邊發生棄土問題,請農業局儘速現勘,並迅速研議現況如何處理及未來應如何遏止。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農作物污染防制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拖吊及保管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補發建築執照謄本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4條、第9條、第14條條文及編制表,
與「桃園市政府交通警察大隊編制表」,並訂定「桃園市政府捷運警察隊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增加列管文化局之廣豐圖書分館(桃園市立兒童美術館),該館應增加兒童美術藏書,包括繪本、動畫、漫畫均可,
並設置展場空間、美術教室等,未來兒童美術活動可移至此處舉辦。設計後,應請相關專家確認是否符合兒童美術館之設置。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福豐國中將圖書館布置成誠品、星巴克風格,對學生而言十分具吸引力,請各學校注重設施管理的巧思創意。 
二、由本次臺灣燈會可以看見,當大家全力以赴時,青埔環境變得如此乾淨,可見市容景觀整頓之重要,
另水務局整治老街溪後,景觀煥然一新,十分美麗。 
三、就青埔地區發展建設之展望,請秘書長擇期進行專案報告,除報告已預定之各項重要建設以外,尚未構思者亦可提出,
例如:研議考量本區域的國際學校設置計畫。 
四、就桃捷公司通車前準備事宜,請另行專案會議討論。 
玖、散會:下午3時45分 
 
法規
制定「桃園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059794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5006568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桃園市政府衛生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06781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69600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文德 代行 
 
訂定「桃園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6946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  
 附「桃園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文德 代行 
 
訂定「桃園市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66882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修正「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部份條文。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3月23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503804790號 
修正「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部份條文。 
 附修正「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部份條文 
 
部長 鄧振中 
 
政令
訂定「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施字第1050065750號 
附件: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5004378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第三點、第四點及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公立及非營利幼兒園新生入園注意事項」、「附件:新生入園登記查驗證件」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展環境護志願服務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桃環永字第1050020649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展環境保護志願服務管理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推展環境保護志願服務管理要點」。 
 
局長 沈志修 
 
訂定「桃園市政府違規車輛移置及保管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105006731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違規車輛移置及保管作業規定」,並自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違規車輛移置及保管作業規定」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文德 代行 
 
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學校空餘教室活化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教設字第105004337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學校空餘教室活化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所屬學校空餘教室活化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九年級學生夜間到校自習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50070202號 
附件:桃園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九年級學生夜間到校自習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九年級學生夜間到校自習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九年級學生夜間到校自習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500722261號 
附件: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罰基準 
訂定「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鄰近地區回饋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5004781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鄰近地區回饋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附「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鄰近地區回饋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各級拼地租佃委貝會調解調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生效,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權字第10500717022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00717022AOC_ATTCH4.docx) 
主旨:訂定「桃園市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桃園市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1份。 
正本: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市大園區公所、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桃園市楊梅區公所、桃園市龍潭區公所、桃園市龜山區公所、桃園市蘆竹區公所、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副本:本府地政局地政資訊科(請協助登載於本府入口網之本市行政規則專區)(含附件)、桃園市政府法務局(含附件)、
桃園市政府秘書處(請協助張貼公布欄及刊登公報)(含附件)、本府地政局地權科(以上正副本均含公告)(含附件)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50070290號 
附件: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巿政府地政局辦理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評選及獎勵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桃地價字第1050014158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巿政府地政局辦理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評選及獎勵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巿政府地政局辦理優良不動產經紀人員評選及獎勵要點」(含附件)。 
 
局長 陳錫禎 
 
訂定「桃園市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權字第105007170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生效。 
 附「桃園市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 
 
市長 鄭文燦 
 
公告
公告本市中壢工業區中工段283地號部分區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0447581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工業區中工段283地號部分區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及第27條第1項及「全國工業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管理計畫(第三期)」調查結果。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中壢工業區中工段283地號部分區域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二、場址範圍: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283地號部分區域,地號範圍A~F區域。 
三、場址面積:面積為1,700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公告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五、場址現況概述:本場址位在中壢工業區公有道路。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地下水檢出三氯乙烯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七、限制事項: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並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應配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與第25條採取之應變必要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實施。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6688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觀音鄉設置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周邊居民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6980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觀音鄉設置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周邊居民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鄰近地區回饋實施要點」,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6980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觀音鄉設置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周邊居民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鄰近地區回饋實施要點」,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6934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庫支票管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庫支票管理要點」,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本府已將104年度第六批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067658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104年度第六批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
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5年3月24日起至民國105年6月24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5年3月16日存入專戶起,至民國115年3月15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500186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謝○○於104年11月28日在桃園市○○區○○街○巷○○弄○○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查受處分人戶籍地係桃園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現居地址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任崇儒)。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施字第1050065830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要點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施字第1050065830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要點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5年度鑑字第13701號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議決書 
【裁判字號】105,鑑,13701 
【裁判日期】1050304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5年度鑑字第13701號 
被付懲戒人 李○○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桃園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李○○降貳級改敘。 
事 實 
甲、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李員,前於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任職期間,為協助友人吳○順尋找他人個資,
於98年9月3日、同年12月22日在該分局自強派出所內,以個人帳號、密碼進入內政部警政署知識聯網戶籍查詢系統,
查詢並列印趙○屏、趙○羽及吳○、陳○青等4人全戶基本資料,交付吳○順作為找人使用。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1年7月偵辦吳○順賭博、偽證等案件時,於其住處查獲前揭戶役政資料始悉上情,
爰指揮原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以李員涉犯妨害秘密罪另案移送該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以104年度審簡字第***號刑事簡易判決有罪,判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全案於104年6月30日判決確定。案經本府警察局考量李員涉犯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經判刑確定,爰報請本府移付懲戒。 
三、本案李員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移送貴會審議。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316號刑事簡易判決。 
(二)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8月17日桃院勤刑樂104審簡316字第1040016***號函。 
(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1月30日罰字第10411***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 
乙、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申辯人於98年12月間犯洩密罪,已受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17號判決確定,亦於101年5月受鈞會降2級改敘之嚴厲處分。
細觀本案係於98年9月間所犯之洩密案件,乃申辯人當時未清查到之案件,申辯人深感悔悟,
且本案業已受桃園地方法院法官對申辯人從輕發落之處罰。申辯人於前案(已受懲戒之案)後,致力於工作,戰戰兢兢,依法執行職務,
不敢逾越法律之界線,工作上表現亦優異,101年至104年度申辯人嘉獎、記功數達500次以上,申辯人因此案件98年犯錯以來迄今已有七年,
申辯人已身心俱疲,只望案件能早日落幕,讓申辯人盡心於工作、家庭,故懇請鈞會對申辯人從輕處分。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李○○係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警備隊警員,前於擔任桃園市政府(改制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自強派出所警員期間,
職司犯罪偵緝及偵防工作,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
具有登入內政部警政署戶役政系統查詢個人戶役政資料之權限。詎其明知內政部警政署戶役政查詢系統之戶政連線資料所查詢資料,
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攸關個人隱私,不得洩漏或交付私人,竟受其友人吳○順於98年9月3日前某日之請託,為要找人,
請其幫忙查詢戶役政資料;被付懲戒人乃即基於公務員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文書之犯意,於98年9月3日14時32分至同日時44分許,
在該自強派出所內,以其所屬個人帳號、密碼登入警政署知識聯網進入戶籍查詢系統,查詢並列印趙○○、趙○○之全戶基本資料,
嗣並交付而洩漏予吳○順知悉;嗣吳○順再度要求查詢吳○、陳○○之戶役政資料,被付懲戒人又於98年12月22日21時16分至同日時23分許,
在同派出所內,以其所屬個人帳號、密碼登入警政署知識聯網進入戶籍查詢系統,查詢並列印吳○、陳○○之全戶基本資料後,
再將其交付而洩漏予吳○順知悉。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101年度偵字第22***號、第23***號);
嗣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號刑事簡易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公務員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二罪,
各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應執行有期徒刑五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已於104年6月30日確定在案。 
二、以上事實,有上揭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審簡字第***號刑事簡易判決、
同院104年8月17日桃院勤刑樂104審簡316字第1040016***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104年11月30日罰字第10411***號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等影本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之申辯意旨亦不否認上情,
僅辯稱渠於98年12月間犯洩密罪,已受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號判決確定,
亦於101年5月受鈞會降2級改敘之嚴厲處分(100年度鑑字第11***號),本案係於98年9月間所犯之洩密案件,乃渠當時未清查到之案件,
渠已深感悔悟。渠於前案受懲戒處分後,致力於工作,戰戰兢兢,工作上表現優異,101年至104年度受嘉獎、記功數達500次以上。
此案98年犯錯以來迄今已有七年,渠身心俱疲,請求從輕處分云云。查其所辯僅能作為處分輕重之參考,尚難作為免責之論據。
其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法外,並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4條第1項所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
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之旨,應依法酌情議處。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李○○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情事,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3款及第13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4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楊隆順 
委員 黃水通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委員 廖宏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紋麗 
 
告本市105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稅房字第10522509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105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依據:桃園市政府104年10月2日府稅房字第1042252857號函。 
公告事項:  
一、開徵日期:自105年5月1日至105年5月31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104年7月1日起至105年6月30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房屋所有人。其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共有房屋為共有人,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四、稅額之核算: 
(一)應納稅額核算公式: 
1.本年應納房屋稅額 = 房屋課稅現值 × 稅率。 
2.房屋課稅現值 = 核定單價(元)× 房屋面積(平方公尺)×(1 - 折舊率 × 折舊經歷年數)× 地段率 × 分層分攤率。 
(二)稅率:本市105年期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標準計算。 
1.住家用房屋 
(1)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1.2%。 
(2)其他供住家使用者(即非自住之住家用)為2.4%。 
2.非住家用房屋 
(1)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3%。 
(2)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即非住家非營業用)為2%。 
3.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用房屋稅率減半課徵。
五、繳納方式及地點: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
信用卡、晶片金融卡、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及電話語音轉帳(412-6666或412-1111)等方式繳納;
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OK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六、申請補發繳款書或課稅明細表: 
(一)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查詢補發,亦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
或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w)申辦,若已領有自然人憑證、工商憑證IC卡者則可利用itax便捷服務e卡通
(網址:https://itax.tytax.gov.tw)申請與下載本市轄區繳款書或房屋課稅明細表。 
(二)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七、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請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
對於查定稅額如有不服,請於繳款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八、罰則:逾繳納期間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九、105年房屋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二)適用對象: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災、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
或其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為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低收入戶。 
(三)延期及分期定義: 
1.延期: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納擇一適用。 
(四)申請作業: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
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房屋所在地所屬分局提出申請,除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
得於其原因消滅後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 
(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五)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2)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3)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4)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5)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2.為經濟弱勢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2)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3)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稽法第25條之1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六)逾期繳納作業: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繳納者,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
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七)其他: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於辦理房屋產權移轉時,仍應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完納應納稅捐。 
十、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電話號碼如下︰ 
單位名稱   地    址       電   話 
總    局    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  (03)332-6181轉2412至2419、2422、2425、2427、2436 
中壢分局  中壢區溪洲街296號3樓  (03)451-5111轉302至308 
大溪分局  大溪區員林路1段16號   (03)380-0072轉202至205 
楊梅分局  楊梅區中山路212號    (03)478-1974轉203至208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桃園區中正里「正光街」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3月30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06982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中正里「正光街」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3月3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六條、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5年3月23日桃市桃戶字第1050003164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桃園區中正里「正光街」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3月3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推展志願服務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500649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推展志願服務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500722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裁罰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老人福利機構違反老人福利法案件裁罰基準」,旨揭裁罰基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裁罰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平鎮區「東社里、龍恩里及平鎮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4月8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0670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平鎮區「東社里、龍恩里及平鎮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4月8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平鎮區戶政事務所105年3月21日桃市平戶字第1050002053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平鎮區「東社里、龍恩里及平鎮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4月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105)年度「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適用地區,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經授能字第10502002530號 
主旨:公告本(105)年度「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適用地區,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47條之2。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105)年度「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適用地區如下: 
(一)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 
1.新北市:石碇區、坪林區、平溪區、雙溪區、烏來區、貢寮區。 
2.桃園市:復興區。 
3.新竹縣:五峰鄉、尖石鄉、關西鎮、峨眉鄉。 
4.苗栗縣:泰安鄉、南庄鄉、獅潭鄉。 
5.臺中市:和平區。 
6.南投縣:中寮鄉、仁愛鄉、信義鄉、魚池鄉、國姓鄉、鹿谷鄉。 
7.嘉義縣:番路鄉、大埔鄉、阿里山鄉。 
8.臺南市:杮西區、南化區、左鎮區、龍崎區。 
9.高雄市:田寮區、六龜區、甲仙區、那瑪夏區、桃源區、茂林區、杉林區。 
10.屏東縣:三地門鄉、霧臺鄉、瑪家鄉、泰武鄉、來義鄉、春日鄉、獅子鄉、牡丹鄉、滿州鄉。 
11.宜蘭縣:大同鄉、南澳鄉。 
12.花蓮縣:秀林鄉、萬榮鄉、卓溪鄉、花蓮市、吉安鄉、新城鄉、壽豐鄉、鳳林鎮、光復鄉、豐濱鄉、瑞穗鄉、玉里鎮、富里鄉。 
13.臺東縣:海端鄉、延平鄉、金峰鄉、達仁鄉、蘭嶼鄉、臺東市、卑南鄉、大武鄉、太麻里鄉、東河鄉、鹿野鄉、池上鄉、成功鎮、關山鎮、長濱鄉。 
(二)離島地區: 
1.屏東縣:琉球鄉。 
2.臺東縣:綠島鄉、蘭嶼鄉。 
3.澎湖縣:馬公市、湖西鄉、白沙鄉、西嶼鄉、望安鄉、七美鄉。 
4.金門縣:金城鎮、金寧鄉、金沙鎮、金湖鎮、烈嶼鄉、烏坵鄉。 
5.連江縣:南竿鄉、北竿鄉、莒光鄉、東引鄉。 
二、前揭適用地區補助期間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 
 
部長 鄧振中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觀音鄉設置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周邊居民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6980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觀音鄉設置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周邊居民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鄰近地區回饋實施要點」,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6980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觀音鄉設置垃圾衛生掩埋場回饋周邊居民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鄰近地區回饋實施要點」,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委託桃園市各區公所辦理公有遊憩用地管理及巡查之事項,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實施。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觀秘字第1050003100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權限委託辦法 
主旨:公告委託桃園市各區公所辦理公有遊憩用地管理及巡查之事項,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桃園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第3條及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權限委託辦法第2條附表序號觀旅-2。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原辦理公有遊憩用地管理及巡查事項,自105年1月1日起委託桃園市各區公所辦理,請自該日起逕向各轄管區公所洽辦。 
二、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觀光發展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電話:03-3322101-5263)。 
 
局長 楊勝評 
 
公告委託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及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供遊憩用公有建築物維護、修繕及管理之事項,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實施。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觀秘字第1050003101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權限委託辦法 
主旨:公告委託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及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供遊憩用公有建築物維護、修繕及管理之事項,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桃園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第3條及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權限委託辦法第2條附表序號觀旅-3。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原辦理供遊憩用公有建築物維護、修繕及管理事項,
自105年1月1日起委託桃園市新屋區公所及桃園市觀音區公所辦理,請自該日起逕向各轄管區公所洽辦。 
二、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觀光管理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電話:03-3322101-5263)。 
 
局長 楊勝評 
 
公告委託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環保科技園區、大潭濱海特定工業區範圍內,遊憩用地管理及巡查之事項,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實施。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觀秘字第1050003102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權限委託辦法 
主旨:公告委託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辦理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環保科技園區、大潭濱海特定工業區範圍內,
遊憩用地管理及巡查之事項,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桃園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第3條及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權限委託辦法第2條附表序號觀旅-4。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原辦理桃園科技工業園區、環保科技園區、大潭濱海特定工業區範圍內,
遊憩用地管理及巡查事項,自105年1月1日起委託本府經濟發展局辦理,請自該日起逕向該局洽辦。 
二、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觀光管理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電話:03-3322101-5263)。 
 
局長 楊勝評 
 
公告委託桃園市各區公所辦理觀光建設工程設施維護、修繕及管理之事項,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實施。
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桃觀秘字第1050003099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權限委託辦法 
主旨:公告委託桃園市各區公所辦理觀光建設工程設施維護、修繕及管理之事項,自中華民國105年1月1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桃園市政府組織權限劃分自治條例第3條及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權限委託辦法第2條附表序號觀旅-1。 
公告事項:  
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原辦理觀光建設工程設施維護、修繕及管理之事項, 
自105年1月1日起委託桃園市各區公所辦理,請自該日起逕向各轄管區公所洽辦。 
二、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觀光管理科(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8樓、電話:03-3322101-5265)。 
 
局長 楊勝評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權字第10500717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及鄉(鎮、市)公所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須知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各級耕地租佃委員會調解調處耕地租佃爭議須知」,旨揭須知應予廢止。 
二、旨揭須知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草案。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府社老字第一O五OO六三一八七號公告之「預告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50073471號 
附件:「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草案。
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府社老字第一O五OO六三一八七號公告之「預告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新聞紙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二)聯絡人:李秀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414 
(五)傳真:(03)3362942 
(六)電子郵件:044004@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5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工作執行計畫-(第一、二區)﹝第一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5006846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5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設補助工作執行計畫-(第一、二區)﹝第一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檢討建立並落實「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之相關審查標準作業流程。 
(二)辦理及審查「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之書面審查相關作業。 
(三)辦理及審查「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之現場勘查相關作業。 
(四)製作「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之相關表單。 
(五)下鄉服務民眾申請辦理「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之相關作業。 
(六)噪音管制資訊管理系統整合建置工作。 
(七)更新「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業務資料庫系統」。 
(八)統計「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工作執行計畫」進度成果並檢討整理績效。 
(九)依機關指定傳媒方式或途徑辦理相關宣導作業及辦理訓練講習等相關活動。 
二、辦理區域-第一區: 
(一)新北市:林口區下福里。 
(二)桃園市: 
1.蘆竹區:海湖里、坑口里。 
2.大園區:海口里、竹圍里、菓林里、溪海里、沙崙里、後厝里、大海里、圳頭里、埔心里、五權里、南港里、內海里、北港里。 
(三)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公告有新增之範圍,將依本機關指定分配。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四、委託期間自105年3月14日起至107年3月13日止。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駐大園辦公室,噪音管制科楊凱婷,電話:(03)3860569轉214。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委託澄品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5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工作執行計畫-(第一、二區)﹝第二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10500684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澄品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5年度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設補助工作執行計畫-(第一、二區)﹝第二區﹞」。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檢討建立並落實「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之相關審查標準作業流程。 
(二)辦理及審查「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之書面審查相關作業。 
(三)辦理及審查「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之現場勘查相關作業。 
(四)製作「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補助」之相關表單。 
(五)下鄉服務民眾申請辦理「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之相關作業。 
(六)噪音管制資訊管理系統整合建置工作。 
(七)更新「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業務資料庫系統」。 
(八)統計「航空噪音防制設施補助工作執行計畫」進度成果並檢討整理績效。 
(九)依機關指定傳媒方式或途徑辦理相關宣導作業及辦理訓練講習等相關活動。 
二、辦理區域-第二區: 
(一)桃園市: 
1.大園區:大園里、田心里、橫峰里、三石里、和平里。 
2.中壢區:山東里、月眉里。
3.觀音區:塔腳里、廣福里、崙坪里、新坡里、大同里、大堀里、上大里、藍埔里、富源里。 
(二)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區之公告有新增之範圍,將依本機關指定分配。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四、委託期間自105年3月14日起至107年3月13日止。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駐大園辦公室,噪音管制科楊凱婷,電話:(03)3860569轉214。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本市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5007291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修正「本市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如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動物傳染病防治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修正「本市H5、H7亞型家禽流行性感冒防治措施」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50056173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第9條第1項第4款。  
三、訂定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新聞紙之次日起七日內向承辦單位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二)聯絡人:簡如敏。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7468 
(五)傳真:(03)3361044 
(六)電子郵件:066034@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李○○(案件列管編號:104297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500202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案件列管編號:1042975)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李○○於104年7月23日本局桃園分局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
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吳岸條)。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蘇○○(案件列管編號:104293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500202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蘇○○(案件列管編號:104293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蘇○○於104年7月17日本局桃園分局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
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之法定代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吳岸條)。 
 
局長 黎文明 
 
有關「105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說明會事宜,如說明,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寓字第105007601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105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說明會事宜,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105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於本年5月16日起受理申請,
為執行並加強宣導本補助方案,說明會日期場次說明如下,歡迎踴躍"擇一"參與: 
(一)第1場:105年4月22日(星期五)時間:下午13:30至16:00,說明會地點:桃園區公所4樓大禮堂(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4樓)。 
(二)第2場:105年4月28日(星期五)時間:上午13:30至16:00,說明會地點:中壢區公所3樓視聽教室(中壢區環北路380號3樓)。 
二、請於105年4月15日(星期五)17時前向社團法人桃園市城鄉不動產協會報名;所屬社區報名表填寫如有問題,請各公會惠予協助報名。 
三、因場地限制,本說明會以200人為限,可現場報名但依預先報名者優先錄取,請自備環保杯與會,
並於當日會議前10分鐘完成報到手續,隨文檢附報名表1份。 
四、其相關申請辦法、表格及填寫範本可至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網站瀏覽下載。
(上網路徑--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業務資訊 > 公寓大廈管理業務 > 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 
正本:桃園市社區管理委員會、社團法人桃園市城鄉不動產協會、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桃園市社區事務管理人協會、桃園市議會、本市各議員 
副本:本府市長室、秘書處(請刊登公報)、建築管理處(處長、主任秘書、公寓大廈科科長、會計室、公寓大廈組各同仁)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寓字第10500785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有關「105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更正 
說明會地點,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105年3月31日府都建寓字第1050076015號函(諒達)辦理。 
二、上揭號函,說明會日期場次更正如下: 
(一)第1場:105年4月22日(星期五)時間:13:30至16:00,說明會地點:中壢區公所3樓視聽教室(中壢區環北路380號3樓)。 
(二)第2場:105年4月28日(星期四)時間:13:30至16:00,說明會地點:桃園區公所4樓大禮堂(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7號4樓)。 
三、請依上述說明場次踴躍參加,如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正本:桃園市社區管理委員會、社團法人桃園市城鄉不動產協會、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商業同業公會、桃園市社區事務管理人協會、桃園市議會、本市各議員 
副本:本府市長室、秘書處(請刊登公報)、建築管理處(處長、主任秘書、公寓大廈科科長、會計室、公寓大廈組各同仁)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府客園字第1050078889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表及收費基準表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表及收費基準表如附件,
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社會局。 
(一)承辦單位:本府客家事務局園區經營科 
(二)聯絡人:林潔伶 
(三)地址: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四)電話:(03)4096682轉5006 
(五)傳真:(03)4896778 
(六)電子郵件459208@tychakka.gov.tw 
 
市長 鄭文燦 
 
更正 第105年第6期 第45頁
更正 第105年第6期 第45頁 
 
原文:第九條 本會委員參與審查會議,應行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迴避審查及表決。 
修正:第九條 本會委員參與審查會議,應依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迴避審查及表決。
 
公告調增本市105年低收入戶生活補助金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社助字第1050059098號 
附件:桃園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金額調整一覽表 
主旨:公告調增本市105年低收入戶生活補助金額。 
依據:社會救助法第11條。 
公告事項:自105年1月1日起,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105年1月6日公布104年較100年消費者物價指數成長率3.65%,調增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金額。
檢附105年桃園市低收入戶生活扶助金額調整一覽表如附件。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05979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污水下水道使用費徵收自治條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縣庫集中支付e企合成網作業要點」、「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劃帳發薪處理要點」及「桃園縣縣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8日 
發文字號:府財支字第105003046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縣庫集中支付e企合成網作業要點」、 
「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劃帳發薪處理要點」及「桃園縣縣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程序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旨揭要點、程序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程序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0665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創業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06781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溫泉標章規費收費標準」,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施字第1050065830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要點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施字第1050065830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要點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建築工程施工勘驗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註銷康橋獸醫院持有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5006395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康橋獸醫院持有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 
依據:動物用藥品販賣業管理辦法第7條第4項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註銷康橋獸醫院持有之動物用藥品販賣業許可證(桃縣動物藥販字第054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696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標準」,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文德 代行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6946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大量傷病患救護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文德 代行 
 
預告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50063187號 
附件:「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二)聯絡人:李秀端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414 
(五)傳真:(03)3362942 
(六)電子郵件:044004@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中壢工業區中工段81地號部分區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044758號 
附件:地籍套繪圖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工業區中工段81地號部分區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7條第1項及「全國工業區土壤及地下水品質管理計畫(第三期)」調查結果。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中壢工業區中工段81地號部分區域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 
二、場址範圍:桃園市中壢區中工段81地號部分區域,地號範圍A~D區域。 
三、場址面積:面積為610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公告範圍、地籍套繪圖如附件。 
五、場址現況概述:本場址位在中壢工業區公有道路。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地下水檢出三氯乙烯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七、限制事項: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並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1項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應配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與第25條採取之應變必要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實施。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