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5年度第08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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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62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6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3月23日上午9時30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上午10時25分至11時25分)
邱副市長太三 (上午9時30分至10時25分)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鄭侑蕓
壹、頒獻獎
一、頒發本府104年度機關檔案管理初評評獎前三名。
(一)第一名 蘆竹區公所
(二)第二名 楊梅區公所
(三)第三名 龍潭區公所
-主辦機關:秘書處
二、呈獻榮獲內政部「104年度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特優等。
-主辦機關:都市發展局
貳、主席致詞
邱副市長太三:
一、本府秘書處致力於全面提升本市機關檔案管理效能,另為推薦績優機關參加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辦理之「機關檔案管理金檔獎」複評,
舉辦本項評獎。最終由蘆竹區公所、楊梅區公所及龍潭區公所代表本府參加複評,祝福他們旗開得勝,為本府爭取榮譽。
二、為因應社會趨勢,讓高齡者、婦幼、行動不便者有安心無虞的生活空間,本府積極推動通用化設計的無障礙環境改善措施,
都市發展局去年以「完備的無障礙設施勘檢和行政措施、積極推動既有建築物改善及辦理相關宣導活動」於內政部營建署104年度
「公共建築物無障礙生活環境業務督導」計畫中,被評鑑為特優的最佳等級,感謝相關單位及社會大眾的協助及配合,
惟本市仍須面對老舊建物改善、社區意見整合及經費不足等問題,期許大家持續努力,讓桃園擁有更優質的無障礙生活環境。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邱副市長太三裁示:
有關上(61)次會議紀錄「陸、提案討論」提案四「為制定『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案」之決議,請修正為「(一)照案通過。
(二)請都發局就海砂屋部分依都市計畫法施行細則相關規定辦理。」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公營(社會)住宅
邱副市長太三:
(一)中央暨地方住宅政策,皆採「多元化供給」,本府以供給2萬戶為目標,與行政院住宅政策以多元化供給達到住者適其屋的目標是一致的,
包括政府自建、租屋補貼、包租包管、推定都市的分回戶等具體方式,並能達到混居的效果。
(二)包租包管的方案,本年度率先試辦再逐年擴大推動,此案可將民間空閒的住宅出租,滿足本市租屋族群的需求,本年度先試辦蘆竹100戶,
年底再予以檢討修正,並擴大推動,最終目標為1萬戶。
(三)公營住宅之工期不能延誤,確實控管工程進度,請都發局加快速度,務必於107年優先完成1,094戶。
(四)土地取得策略須多元,撙節開發成本,土地取得優先以國有公有土地為主,若有國有土地請都發局予以盤點,有適合的土地,
報請行政院協助配合推動。並同步檢討市內公有土地區段徵收配餘地、公有閒置空間再利用、都更獎勵容積的回饋以及獎勵民間投資興辦等多元方式取得。
主席裁示:
(一)本市採取多元化方式推動4年興建2萬戶的政策目標,約占中央政府未來估計20萬戶社會住宅興建的十分之一,
本市人口比例也約占全國人口十分之一,加上桃園相對而言具有吸引首都圈的效果,2萬戶的目標確實合理。
另4年完成興建之目標,除含建造完成外,亦包含已達定案階段的案件。
(二)本市推動社會住宅的發包進度、實質到位的預算及每坪平均的造價,皆係六都之先驅,就此成績及整體規劃的數字,
均請新聞處及都市發展局加強宣傳,使大眾更加瞭解。
二、報告機關:客家事務局
報告案由:2016桃園客家桐花季
主席裁示:
(一)機場捷運A21環北站,本府未來將規劃為桐花車站,結合桐花作地景或裝置藝術;
此次客家桐花季也請於A21站舉辦客家文創展覽,將文創產品置入,以桐花車站作為推廣機場捷運的第1站,經費部分由桃捷公司負責,
策劃交由客家事務局,並選定4月舉辦「桐花車站文創商品展」。
(二)另請安排客家流行音樂大賽及桐花唸謠大賽前3名獲獎選手,並擇頒獎典禮之某周末下午,結合大眾熟悉的客家歌曲,
至平鎮新勢公園舉辦「客家流行音樂大賽成果展」,必要時亦可邀請客家亮點歌手共同演出,策劃交由客家事務局,活動委由平鎮區公所辦理,
經費則由文化局負責。
(三)請客家事務局選出此次活動亮點,強力宣傳,例如:客家文創、外籍學生的桐花野餐及3D彩繪,並期許客家桐花季每年皆有新的發展。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請各局處及區公所自行檢查保留款或其他執行進度。另進度落後包含許多階段,如規劃、發包、施工,請各機關特別注意在規劃階段勿反覆,
如為技術上問題可提請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協調,若為政策性決定則可提請本人。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建築基地綠化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警察局
提案案由:為本府警察局大溪分局三層派出所辦公廳舍未達年限報廢拆除重建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文化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主席裁示:
(一)照案通過。
(二)請文化局要求各圖書分館針對公益性質的申請,或地方型公益使用者,給予彈性處理空間,由區公所與當地圖書分館了解狀況後,
酌予減免,並請各館隨時回報民眾的反映,以便彈性調整。
(三)請研議將龍岡分館的研習教室納入收費標準。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新坡多功能活動中心將於3月28日開會研商;其餘案件如有需要,各機關可提請專案會議討論。
捌、臨時動議 (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有關燈會的專案加班,需符合專案加班的精神,主計處及人事處皆有協調,原則上以原加班預算處理,若各局處有原預算不足情事,則報請秘書長協助。
二、有關行政效率的問題,各局處及區公所處理人民申請案,或查報維修案件都應掌握進度,例如:坑洞查報、交通號誌不亮、
髒亂點之完成期限,請秘書長針對與民眾相關的申請案件,檢討辦理所需時間,以提升行政效率。區公所亦同,未來將把區公所納入考核,
本人會不定期去各區公所抽檢,包括工程、業務、上班執行的情況,以各種方法了解第一線的區公所工作情形,若違反規定即面對相關處分。
三、本市2千多座土地公廟,各有其歷史與地方信仰的傳統,土地公廟既供公益使用,本府應在不違反公共安全及行政裁量權的範圍內,
以包容公益角度來寬容處理。包括地政局、農業局、民政局、財政局及各區公所,在處理既有土地廟土地案件時皆應特別注意。
請秘書長召集民政局及相關單位,例如:地政局、農業局、財政局及各區公所,研議訂定土地公廟相關之執行注意要點,
讓各機關有彈性處理的依據可循。
拾、散會:上午11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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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6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6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3月30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後段)
游秘書長建華(前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主席致詞(無)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游秘書長建華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桃園航空城計畫正式聽證執行情形及後續推動工作規劃
主席裁示:
(一)居民訴求,如保留住宅、農地及工廠或區位劃設等問題,各相關機關應深入了解。
(二)都計審查與區徵調整應同時定案。
(三)正式聽證會後,地政局、都市發展局及工務局,須針對蛋黃區與蛋白區不拆離政策擬具說明,並請王副市長就後段推動策略召集各相關機關研議。
(四)請環保局針對宇鴻納入問題與都市發展局協商。
(五)關於福海宮保留外圍部分劃設為公園案,請民政局向都市發展局反映,讓民航局能配合調整。
(六)若安置街廓居民陳情,則向中央據實反映,應考慮區位或優惠補償。
(七)關於民眾需求,若不影響航空城主計畫者,該保留者即予保留。
(八)請地政局妥善準備,各相關機關亦應積極準備資料、密切配合,並請秘書長規劃預為演練。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游秘書長建華裁示:
(一)關於草漯市地重劃區及機場捷運體育園區站執行程序,依地政局及都市發展局局長意見辦理。
(二)羅浮溫泉相關工程標案若第3次上網招標仍流標,依邱副秘書長建議,由觀光旅遊局代辦。
(三)請工務局再檢視確認燈區後續復原情形,並要求合約廠商依時復原。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地政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實施平均地權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都市計畫法桃園市施行細則」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本案新增第三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公有土地供作老人活動設施、老人安養設施、公共托育設施或社會住宅使用者,
其基準容積得提高為前項規定之一點五倍,另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者得再酌予提高,惟不得超過前項規定之二倍。
並不得適用相關容積獎勵及容積移轉之規定。」
(二)餘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衛生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食品添加物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政府公有零售市場攤鋪位使用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本案對既有市場衝擊較大,俟經濟發展局將相關資料完整蒐集、說明後,再行審議。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市立圖書館龍潭分館暨鄧雨賢臺灣音樂紀念館建置工程案,如第2次流標,則委由新工處代辦,請秘書長及盧副秘書長督導。
(二)捷運建設綠線專案管理標案,俟行政院函文核定後,再行上網招標。
(三)大溪國小新建多功能運動中心新建工程案,請教育局儘速依進度執行,都審時請都市發展局協助,因本案視同大溪國民運動中心,亦請體育局注意。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玖、散會:上午10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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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59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5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3月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表揚當代牙科醫療體系慷慨提供本市兒童口腔健康補助。
-主辦機關:衛生局
二、呈獻榮獲經濟部「104年縣市創意節電競賽活動計畫」-「縣市創意獎」佳作。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貳、主席致詞
一、「當代牙科醫療體系」每年提供本市80名無力支付學雜費和需要口腔治療的學童80萬元的補助費用,包括學童牙齒溝隙填封、全口塗氟、
3D齒雕、兒童小鋼牙等齲齒療程補助;另針對弱勢家庭則提供註冊費、營養午餐費及學雜用品等教育補助,幫助本市學生能夠安心就學,
在此感謝「當代牙科醫療體系」秉持「取之於社會、用之於社會」的精神,將牙醫專業貢獻給桃園。
今後本府衛生局亦將持續依計畫執行兒童健檢和齒科檢查,以落實守護本市兒童的健康。
二、自去(104)年4月至12月止,本市整體省電率與前年同期相比達到0.49%,共3,055萬度電,於全國名列第5名,更在六都中名列第2名,
實屬不易。本市為全台人口成長最快城市,亦為產業投資重點地區,用電量卻能不增反減,感謝市民、產業等民間力量的參與。
希望本府各機關持續努力,達成本市節電2%的計畫預期目標,打造低碳、綠能城市。
三、今年台灣燈會主題融合「科技夢想」及「多元文化」,展現台灣燈會的不同魅力,在活動、展演及互動方面都有很好成績;
另一項今年燈會特色為「服務」,展區內設置無障礙設施、哺乳室及提供輪椅租借,全區乾淨無垃圾、方便無障礙。
燈會結束後,本府將以再利用原則處理燈組,如蘆竹區公所花燈可考量放置於觀夜景景點大古山;
文化局邀請藝術家所製花燈,可放置於青塘園,營造出花燈公園效果;
數個大型主燈可放置於石門水庫南苑公園,讓其轉型為夜間花燈公園,請觀光旅遊局規劃。
特別感謝所有醫護人員、清潔維護人員、修繕人員、志工、警察同仁、協勤民防及本府團隊成員的辛苦付出,讓燈會順利、精采;
另在此也向受到2月28日湧入人潮影響的旅客,以及燈會期間青埔特區內學校、機構及居民所受影響及不便致歉。
台灣燈會14天展期已過了9天,燈會的成功不僅為本府努力的成果,也展現桃園整體實力,是桃園共同的榮耀。
期許本府同仁在燈會最後5天,仍須全力以赴,讓燈會順利進行。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水務局
報告案由:新街溪流域治理
主席裁示:
(一)臨游泳路眷村右岸與水圳間綠地闢建為「游泳路樂活公園」,由水務局負責;
玄天橋往下游右岸公有地範圍,闢建為「水岸公園」,由工務局負責。
(二)請秘書長協助整合,安排2次會勘,分別為治水工程及步道、親水工程,第1次為福州橋到美隆橋拓寬及護岸加高等工程;
會勘除本人外,須邀請當地里長、里民及民意代表等一同參與,以讓當地居民了解本府治水立場。
(三)南區污水處理系統完成後,將可有效改善污水問題,但上游工業區工業廢水仍應加強管制,尤其是老街溪,請環保局持續處理。
(四)老街溪伯公潭親水公園礫間水質淨化工程及新勢公園水質淨化工程上游部分是否施作,均請水務局與環保局研議。
(五)屬河川區由水務局辦理,以綠美化工程方式推動;非河川區公園綠地部分則由工務局辦理。
(六)本案計畫定名為新街溪流域治理3年計畫。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興建原住民族社會住宅,以原住民傳統生活領域範圍內為優先,如合流部落重建;
都會區為避免標籤、族群及階級化,維持混居型態,不特別興建原住民族專用社會住宅。
惟為實現原住民居住正義,本府於租金補貼及社會住宅政策上,將規劃原住民保障措施。
(二)原住民實驗高中計畫依原規劃進行,另原住民實驗教育先導計畫,於大溪高中增設原住民專班的可行性,請教育局規劃。
(三)捷運綠線進度目標為綜合規劃報告書於國發會3月份會議審查通過,請王副市長、秘書長及高局長協助。
(四)台鐵桃園段改採地下化進度預訂目標為520前通過交通部的初、複審。
(五)虎頭山生態公園步道、大溪老街周邊包括大溪橋噴霧廊道、大慶洞口透明電梯與中正公園崖線步道等及楊梅區秀才里步道,均請安排本人前往會勘。
(六)警察局捷運警察隊3月13日如期掛牌,捷運局人事晉用依計畫辦理。
(七)機場捷運通車以安全為最重要考量,營運競爭上所須規格可逐步改善標準,惟安全須一次到位;
另機場捷運營運前後虧損,請與交通部研商彌補方式。請桃捷公司持續努力與交通部協商。
(八)竹圍漁港景觀美化及彩虹橋修復改善工程,請安排本人及盧副秘書長前往會勘,由工務局及農業局主辦;
另請農業局就漁港港區內外清潔維護加強督導協力廠商及漁會。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特定行業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草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依經濟發展局原提案內容,保留「幼兒園」。
(二)餘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草案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依經濟發展局原提案內容,保留「幼兒園」。
(二)草案第四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依經濟發展局原提案內容:「三、設於建築物第一、第二層樓,且取得該棟建築物大廈管理委員會之同意;
未成立大廈管理委員會者,應取得該棟所有權人之同意。四、零時至八時,不得營業。」
(三)餘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二級機關及區公所主辦案件亦可列管。
(二)請列管機關注意案件進度,並請研考會按督考進度列管。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燈會是否延長,請觀光旅遊局及法務局研議,並請觀光旅遊局擔任窗口,再與交通部觀光局研商。
拾、散會:上午11時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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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部分條文。 |
經濟部、內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經務字第10504600460號
台內營字第1050803274號
修正「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部分條文。
附修正「火藥庫設置期限及設置標準」部分條文
部長 鄧振中
部長 陳威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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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第十七條。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4月01日
發文字號:經水字第10504601260號
修正「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第十七條。
附修正「自來水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標準辦法」第十七條
部長 鄧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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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8030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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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補發建築執照謄本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07562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補發建築執照謄本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補發建築執照謄本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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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07563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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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08960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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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08846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
附「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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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5000975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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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業服務性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50083680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業服務性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作業規定
訂定「桃園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業服務性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業服務性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作業規定」。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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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暨獎勵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50085796號
附件: 桃園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暨獎勵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暨獎勵實施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暨獎勵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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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拆字第10500923501號
附件: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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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審查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088542號
附件: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審查要點
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審查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審查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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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50069844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第五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核備勞動基準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約定書審查基準第五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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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市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財用字第1050050574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市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市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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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軍人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民兵字第105002795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軍人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補助桃園市後備指揮部及後備軍人團體辦理公益活動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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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市有非公用房地出售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財用字第105006908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市有非公用房地出售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市有非公用房地出售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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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核發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5007489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核發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七日生效。
附「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核發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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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代創意產業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影字第105000457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創意產業補助要點」1份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代創意產業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代創意產業補助要點」。
局長 邱莊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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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檢查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50072152號
附件: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檢查作業程序
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檢查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檢查作業程序」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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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違反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5007523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違反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違反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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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50066312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裁罰基準」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裁罰基準」,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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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500096741號
附件:
訂定「 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審查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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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理105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更字第10500578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理105年度本市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規劃設計及實施經費補助。
依據: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
公告事項:
一、 公告日期:自民國105年4月1日起至105年10月31日止。
二、計畫補助額度:總經費新臺幣1000萬元整。
三、受理申請期間:同公告日期,收件截止後辦理審議,審議時間另定之。
四、申請規模:依據「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附件1)第6條規定辦理。
五、 105年度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附件2):「老街溪兩側更新地區」及中壢區新明路、民權路、中央西路、義民路圍成之街廓、
「桃園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中壢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內壢火車站周邊更新地區」、「大溪老街保存區」、
位於都市計畫區且屋齡15年以上之本市國宅座落土地、本府建築管理處老屋健檢(建築物耐震能力初評)評估結果為「建築物耐震能力確有疑慮」之建築物座落土地。
六、 以本府建築管理處老屋健檢(建築物耐震能力初評)評估結果為「建築物耐震能力確有疑慮」之建築物座落土地為條件申請者,
需檢附相關佐證資料,且申請項目應包含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若已辦理者則免,以作為都市更新處理方式之依循。
七、申請資格:
(一)符合都市更新條例第3條第4款及第14條規定之實施者。
(二)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規定成立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三)未成立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者,其土地及合法建築物所有權人。
八、申請補助項目:詳「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附表。
九、補助額度由委員會視年度計畫補助額度及個案對環境貢獻度酌予補助:
(一)每案以不逾核准補助項目總經費百分之四十五為限,位於本府公告為整建或維護策略地區,得酌予提高至百分之七十五。
(二)每案補助額度均不得逾新臺幣1,000萬元。
十、申請應檢附書件:
(一)申請資料檢核表。(附件3)
(二)申請函。(附件4)
(三)計畫說明書,視整合情形繳交其中一項:
1.補助計畫書(附件5):依據「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第7條之1規定之項目擬定。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21條規定之項目擬定。
(四)附件冊。(詳見附件3申請資料檢核表)
(五)格式:
1.補助計畫書:以A4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彩色雙面印刷,左邊膠裝,並應依據本公告規定之格式撰寫。(詳附件5)
2.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以A3紙張直式橫書(由左至右),彩色雙面印刷,左邊膠裝。
(六)份數:需檢附申請計畫書1式3份,光碟3份黏貼於補助計畫書或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書封底內頁(所有都市更新整建維護申請文件內容、
簡報檔應燒錄於同一張光碟內,申請書檔案為word格式,附件檔案資料為pdf格式,簡報檔案為power point格式(簡報範本詳見附件6)。
十一、申請流程:詳附件7。
十二、同意書格式:詳附件8。
十三、受理及執行機關: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十四、相關事項:
(一)申請文件經審核不符規定或審核結果需修正者,受理單位應通知申請者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二)執行機關得視實際需要檢查受補助單位執行情形,受補助單位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前項經檢查執行進度落後者,應檢討落後原因,
提出改善措施,並通知執行機關。執行進度落後情形嚴重,經執行機關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仍未改善者,執行機關得中止補助;
經執行機關核定中止補助者,不得要求撥付該階段補助經費。
(三)其餘事項依「桃園縣都市更新整建維護補助辦法」及「都市更新條例」辦理。
(四)本公告附件請至下列網址下載:http://is.gd/enXab8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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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5年度各類事業廢棄物委託審查暨綜合管理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0500676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尚竑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5年度各類事業廢棄物委託審查暨綜合管理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暨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協助審查(驗)以下申請案件:
1.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2.事業廢棄物輸入輸出許可
3.清除機構(含自行清除)許可
4.處理機構(含自行處理)許可
5.再利用機構及再生資源檢核
6.清運機具裝置即時追蹤系統(GPS)
7.興辦事業計畫
8.專責人員設置及異動
9.處置計畫書
10.事業廢棄物申報資料與流向管制
11.勾稽管制作業(環保署勾稽專案、地方自主性勾稽專案等)
12.其他因法規修正新增之廢棄物相關申請案件
(二)配合審查案件及處置計畫書所需行政及現場查驗作業。
(三)辦理技術審查或現勘會議及覆核意見審查。
(四)事業廢棄物管制計畫整合控管。
(五)維護管理廢棄物許可文件資訊管理系統及遠端中央監控設備。
(六)辦理本市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工作檢討會議結論或臨時交辦工作之規劃與執行。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通告。
三、委託期間自105年1月9日至106年1月8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曾瀚毅科員,電話:03-3386021分機1519。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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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財用字第105005057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有非公用土地提供開發案件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有非公用土地提供申請開發案件處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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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5007404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課業輔導及寒暑假學藝活動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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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夜間到校自修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50073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學三年級學生夜間到校自修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公私立國民中學九年級學生夜間到校自習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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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有非公用房地出售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財用字第105006908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有非公用房地出售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有非公用房地出售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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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核發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5007489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核發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消防人員安全基金核發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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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許燈城先生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500749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許燈城先生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宏觀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許燈城。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市估字第000012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興路318巷19號1樓。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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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5001097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
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5年2月24日至105年3月19日,批號Y1050302共979件),
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達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
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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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中壢區「德義里、洽溪里、芝芭里、興和里、仁德里、五權里、山東里、內定里及普忠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4月8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0726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德義里、洽溪里、芝芭里、興和里、仁德里、五權里、山東里、內定里及普忠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自民國105年4月8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05年3月25日桃市壢戶字第1050002529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中壢區「德義里、洽溪里、芝芭里、興和里、仁德里、五權里、山東里、內定里及普忠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自民國105年4月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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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檢查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5007215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檢查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作業程序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重新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經營維護與安全監督檢查作業程序」,旨揭作業程序應予廢止。
二、旨揭作業程序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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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05年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每桶補助費用」。 |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經授能字第10502003560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105年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每桶補助費用」。
依據:「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31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105年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每桶補助費用如附件。
二、前揭每桶補助費用之補助期間自105年1月1日起至105年12月31日止。
部長 鄧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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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陳○○(案件列管編號:104322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5002024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案件列管編號:104322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於104年6月2日為本局桃園分局警員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
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吳岸條)。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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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辦理違反桃園縣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500752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辦理違反桃園縣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違反桃園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案件裁罰基準」,旨揭基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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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50009674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定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專案輔導合法化審查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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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訴字第10500803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燃氣熱水器承裝業證書規費收費標準」,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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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八德區「興仁里、霄裡里、大竹里、瑞德里、白鷺里、大和里、大華里、福興里、瑞豐里、大正里、廣德里、茄苳里及廣興里」等13里部分地區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4月14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0770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區「興仁里、霄裡里、大竹里、瑞德里、白鷺里、大和里、大華里、福興里、瑞豐里、大正里、廣德里、茄苳里及廣興里」
等13里部分地區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4月14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六、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105年3月28日桃市德戶字第1050002662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八德區「興仁里、霄裡里、大竹里、瑞德里、白鷺里、大和里、大華里、福興里、瑞豐里、大正里、廣德里、茄苳里及廣興里」
第13里部分地區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4月14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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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5000975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作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定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宗教使用事業計畫審查及管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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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桃園市各區公所辦理本市編號道路以外之市區道路,其路寬未達十五公尺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含橋梁)之管理維護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秘字第1050063094號
附件:
主旨:委託桃園市各區公所辦理本市編號道路以外之市區道路,其路寬未達十五公尺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含橋梁)之管理維護事宜。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
二、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權限委託辦法第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區公所維護管理範圍:本市編號道路以外之市區道路,其路寬未達十五公尺道路及其附屬設施(含橋梁)。
二、前揭道路寬度定義:道路寬度係以實際測量寬度為準(包含人行道及附屬設施,不包含建築物退縮空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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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桃園市各區公所辦理本市編號道路以外之市區道路,其路寬未達十五公尺道路路權借用、側溝搭排之申請及許可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秘字第1050063263號
附件:
主旨:委託桃園市各區公所辦理本市編號道路以外之市區道路,其路寬未達十五公尺道路路權借用、側溝搭排之申請及許可事宜。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
二、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權限委託辦法第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區公所維護管理範圍:本市編號道路以外之市區道路,其路寬未達十五公尺道路。
二、前揭道路寬度定義:道路寬度係以實際測量寬度為準(包含人行道及附屬設施,不包含建築物退縮空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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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桃園市各區公所辦理本市編號道路以外之市區道路,其路寬未達十五公尺道路之人行道、人行陸橋及地下道維護、修繕及管理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秘字第1050063268號
附件:
主旨:委託桃園市各區公所辦理本市編號道路以外之市區道路,其路寬未達十五公尺道路之人行道、人行陸橋及地下道維護、修繕及管理事宜。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
二、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權限委託辦法第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區公所維護管理範圍:本市編號道路以外之市區道路,其路寬未達十五公尺道路。
二、前揭道路寬度定義:道路寬度係以實際測量寬度為準(包含人行道及附屬設施,不包含建築物退縮空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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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桃園市各區公所辦理本市編號道路以外之市區道路,其路寬未達十五公尺道路挖掘之申請及許可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秘字第1050063271號
附件:
主旨:委託桃園市各區公所辦理本市編號道路以外之市區道路,其路寬未達十五公尺道路挖掘之申請及許可事宜。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
二、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權限委託辦法第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區公所維護管理範圍:本市編號道路以外之市區道路,其路寬未達十五公尺道路。
二、前揭道路寬度定義:道路寬度係以實際測量寬度為準(包含人行道及附屬設施,不包含建築物退縮空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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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桃園市各區公所辦理市區道路除草、路樹維護管理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秘字第1050063278號
附件:
主旨:委託桃園市各區公所辦理市區道路除草、路樹維護管理事宜。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
二、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權限委託辦法第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區公所維護管理範圍:本市市區道路。
二、前揭道路定義:不包含農路、產業道路、登山、健行步道等非屬桃園市政府養護工程處之道路。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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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託桃園市各區公所辦理道路側溝管(纜)線附掛之申請、審查、許可、訂約、收費及管理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3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秘字第1050063282號
附件:
主旨:委託桃園市各區公所辦理道路側溝管(纜)線附掛之申請、審查、許可、訂約、收費及管理事宜。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5條規定。
二、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權限委託辦法第2條規定。
公告事項:委託區公所維護管理範圍:本市道路側溝管(纜)線。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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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建築圖說使用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07562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建築圖說使用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補發建築執照謄本及複印建築圖說收費標準」,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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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5年度揮發性有機物及連續自動監測污染源調查及管制計畫 」。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5007669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5年度揮發性有機物及連續自動監測污染源調查及管制計畫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工廠巡查工作。
(二)針對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所列管之設備元件進行檢測,以掌握揮發性有機物之逸散情形。
(三)協助審查石化業、半導體製造業、光電業、汽車製造業、合成皮製造業及膠帶業等行業別法規規範之申報資料。
(四)加油站空氣污染物排放檢測與管制。
(五)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煉製事業部桃園煉油廠專案管制。
(六)連續自動監測設施連線資訊系統更新維護及傳輸資料審核。
(七)固定污染源連續自動監測與連線設施宣導、功能查核及法規符合度查核作業。
(八)推動固定污染源及防制設備即時監控管理工作。
(九)協助辦理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稽查檢測作業。
(十)協助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稽查、處分及處分後改善追蹤作業。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5年3月24日起至106年3月23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薛加湧,電話:03-3386021分機1219。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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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5年度桃園市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及空氣污染防制費催繳稽查管制計畫 」。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500771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台灣曼寧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5年度桃園市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及空氣污染防制費催繳稽查管制計畫 」。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空氣污染防制費收費辦法第8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執行固定污染源許可制度。
(二)生煤、易致空氣污染物質販賣及使用許可管制。
(三)許可證現場查核及缺失改善輔導。
(四)固定污染源輔導、監督定期檢測及申報資料審查作業。
(五)應申報年排放量對象輔導、審查及查核作業。
(六)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防制費徵收作業之申報輔導、審查、催繳、現場查核、通知、帳目核對及資料管理。
(七)辦理公私場所申請空氣污染防制費減免案件之審查及公私場所申請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防制費自廠係數建置案件之審查。
(八)辦理空氣污染突發事件之緊急應變實兵演練工作。
(九)執行「固定污染源逸散性粒狀污染物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辦法」法規符合度查核及管制作業。
(十)配合空氣品質不良或惡化通報執行現場巡查作業。
(十一) 協助辦理空氣污染防制稽查、處分及處分後改善追蹤作業。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5年3月23日起至106年3月22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顏振華技正,電話:03-3386021分機1202。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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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劃定觀音溪水區及訂定水體分類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066066號
附件:
主旨:預告劃定觀音溪水區及訂定水體分類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六條第二項及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環署水字第一0三0一0八六一二B號公告辦理。
三、「觀音溪水區及水體分類」草案總說明及逐項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
(二)聯絡人:鍾佩穎小姐。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8-6021分機1311。
(五)傳真:(03)333-3878。
(六)電子郵件:00403@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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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莊文彬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08094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莊文彬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莊文彬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55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市地字第001945號(換發)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環北路400號6樓之1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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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蘆竹區「坑口路(坑口里)、安中街(內厝里)、公館街(長興里)、山鼻中路(山鼻里)及原中正路83巷延伸命名桃園街(南榮里)」道路命名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06508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坑口路(坑口里)、安中街(內厝里)、公館街(長興里)、山鼻中路(山鼻里)及原中正路83巷延伸命名桃園街(南榮里)」道路命名事宜。
依據:
一、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蘆竹區公所105年3月17日桃市蘆民字第1050007598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公告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05年3月28日。
二、本案公告道路名稱如下:
(一)坑口路:該路段起點為坑菓路(15鄰頭前27之2號前),迄點為山菓路(坑子口圳往大園區菓林里約50公尺處),長約400公尺,寬約8公尺。
(二)安中街:該路段起點為長安路二段236號旁,迄點為中謹工業廠房街尾,長約274公尺,寬約10公尺。
(三)公館街:該路段起點為長興里第1鄰52之1號前,迄點為大園區菓林里交界處(公館),長約1000公尺,寬約3至6公尺。
(四)山鼻中路:該路段起點為南山路三段173號旁(入口),迄點為迴轉至南山路三段(出口),長約320公尺,寬約6公尺。
(五)桃園街延伸命名:該路段起點為中正路與中正路83巷口,迄點為中正路83巷5號前與桃園街交接處,長約100公尺,寬約8公尺。
三、有關旨揭門牌整編生效日,由轄區戶政事務所另行通知。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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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財團法人東南科技大學協助辦理「105年度毒性空氣污染物稽查管制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5007693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財團法人東南科技大學協助辦理「105年度毒性空氣污染物稽查管制計畫」。
依據: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第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 毒性化學物質管制。
1.針對毒化物運作場所進行稽巡查作業。
2.協助機關初審運作場所運作毒性化學物質之申請文件。
3.勾稽上下游運作流向異常案件,並協助完成稽查處分作業。
4.協助辦理毒性化學物質、空氣污染防制或輻射災害等相關業務或法規說明會。
5.協同行政院環保署環境事故專業技術小組辦理臨場輔導作業。
6.主動查訪非法運作毒化物廠商。
7.辦理運作廠商及聯防組織間無預警測試。
8.列管廠商通聯測試。
(二) 毒化災環境事故災害應變。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5年3月16日起至106年3月15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魏永信,電話:03-3386021分機1205。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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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大溪區「南興里、瑞源里及田心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4月20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07925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溪區「南興里、瑞源里及田心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4月20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6條、第17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105年3月29日桃市溪戶字第1050001743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大溪區「南興里、瑞源里及田心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4月2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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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0756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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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市區公車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計畫執行管理要點」、「桃園縣政府市區公車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500836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市區公車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計畫執行管理要點」、
「桃園縣政府市區公車服務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與規定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市區汽車客運業服務性路線營運虧損補貼審議及執行作業規定」,旨揭要點與規定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與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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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5008475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0三0三二0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裁罰基準」,旨揭基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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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發文字號:府經市字第1050079693號
附件: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草案)及總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出租或委託民間經營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零售市場管理條例」第六條第二項。
三、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起七日內以書面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市場科。
(二)聯絡人:謝佳娟。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2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5268。
(五)傳真:03-3313597。
(六)電子郵件:096056@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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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5002189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朱○○於104年12月18日在桃園市桃園區○○路○○號前,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
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因受處分人未滿20歲,為符合程序,旨揭處分書應送達其法定代理人朱○○,
惟該法定代理人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上開法定代理人朱○○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潘信凱)。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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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所屬各機關(構)懸帳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主管字第10500858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所屬各機關(構)懸帳處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處理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各機關機構懸帳處理原則」,旨揭處理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處理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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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指定中華勞動學會為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 |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
發文字號:經授能字第105020033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指定中華勞動學會為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
依據:「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
公告事項:本部重新指定中華勞動學會為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自105年4月9日起生效,有效期限為2年。
部長 鄧振中 公出
政務次長 卓士昭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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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 105 年度鑑字第 13717 號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議決書
【裁判字號】105,鑑,13717
【裁判日期】1050325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5年度鑑字第13717號
被付懲戒人
黃○○
廖○○
余○○
楊○○
鍾○○
蔡○○
白○○
張○○
陳○○
陳○○
田○○
李○○
柯○○
黃○○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桃園市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李○○、陳○○均休職,期間各陸月。
余○○、白○○、柯○○各降貳級改敘。
黃○○、廖○○、楊○○、鍾○○、蔡○○、張○○、陳○○、田○○、黃○○各降壹級改敘。
事 實
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黃○○等14員,於98年至101年期間因怠於執行查緝賭博業務,又圖交差了事,為製作虛偽查緝績效,
竟與從事違法經營賭博電玩之業者,共同基於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公文書之犯意聯絡,要求該集團提供績效,
從而庇護該集團非法營業,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等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於102年8月29日提起公訴,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貪污治罪條例等罪嫌起訴,業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處有期徒刑並宣告緩刑,
全案確定(其中警員白○○因提起上訴致尚未判決確定)。
二、本府警察局考量前述黃員等14人,均有違法失職情事,爰報請本府移付懲戒。
經審酌黃員等14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違法情事,且涉同一案,爰依同法第8條、第19條規定移送貴會審議。
三、證據(均影本在卷):
1.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2年8月29日101年度偵字第14387號、14388號、14389號、14390號、15821號、21823號、
102年度偵字第666號、1020號、1443號、1450號、4235號、4236號、4237號、4239號、17353 號、17354 號起訴書。
2.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
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10月20日桃院豪刑善102原矚重訴1字第1040022418號函、104年9月2日桃院勤刑善102原矚重訴1字第1040017652號函、
104年10月5日桃院豪刑善102原矚重訴1字第1040020448號函、104年9月14日桃院勤刑善102原矚重訴1字第1040053876號函、
104年10月30日桃院豪刑善102原矚重訴1字第1040023962號函。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一、黃○○、廖○○部分:
有關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以申辯人於99年9月17日前往桃園縣八德市(現改制為桃園市八德區)旺旺便利店內,要求該店店員提供績效,
並在該店員轉知謝○○所屬之本案賭博集團後,隨即於中壢市○○○○○○○區○○○路之某早餐店內查獲謝○○集團所提供之人頭,
即同案被告孫○○與一台賭博機檯,將查獲之機檯與孫○○帶回派出所製作虛假之筆錄,並移送至桃園地檢署,案經桃園地院一審判刑確定後,
移送貴會懲戒1案,謹申辯如下:
1.申辯人與該賭博集團並無關聯
桃園地檢署因另案查獲張○○涉犯賭博罪之案件,發現本案謝○○集團與轄區員警勾結。以包含孫○○在內之人頭協助員警製作不實績效之情形,
進而懷疑曾移送過孫○○之申辯人,亦可能有與謝○○集團勾結。實際上,本件申辯人均是依法辦事,賭博集團成員是否找人頭頂罪或是製作假案,
申辯人完全不知情。申辯人坦承因見獵心喜,對疑點未多加查證,故而落入「勾結」等圈套。申辯人與該集團成員無一人熟識,如何勾結?
法庭上認罪協商原因甚多,申辯人在此不再論述。更甚者,申辯人若確與賭博集團配合,不可能數年來,僅偵查此一案件。
2.按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規定:「辦理懲戒案件,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左列事項,為處分輕重之標準:一、行為之動機。二、行為之目的。
三、行為時所受之刺激。四、行為之手段。五、行為人之生活狀況。六、行為人之品行。七、行為所生之損害或影響。八、行為後之態度。」
申辯人擔任公職期間,戮力從公,不敢懈怠,偵辦該賭博案動機單純,或有應注意未詳加注意之疏失,惟此乃申辯人無心之過。事發之後,
申辯人已深切檢討反省,敬請貴會明察,予以從輕懲戒之處分。
二、鍾○○部分:
申辯人從事公務人員三十年,為了一件長官拜託的案件,犯了公務員交差了事的績效,使得申辯人背著偽文官司的罪。這四年來官司纏身,
力不從心,身心力疲,各個長官避而遠之,使得申辯人接受了懲罰,往後的考績,年年乙等,金錢流失了數十萬元,且留下了人生的污點。
但是犯了錯,就是要承認錯誤,勇於改過自新,面對今後的各種作奸犯科的案件,申辯人會以身作則,慎行必達,把每一件刑案不犯錯、
不違法的辦好,讓社會治安、公序良俗能夠維持。申辯人生長在新竹縣的鄉下農家子弟,從事公務員三十年,從沒有接受廠商招待,
也從沒拿過不該拿的錢,更沒有與不肖業者,掛勾。申辯人上有(22年次)85歲的母親、妻子無業,在家照顧老母親,小孩在學,
房屋還在貸款,精神支柱全都壓在申辯人身上,懇請鈞長明鑑從輕卓處。
理 由
一、本會檢同移送書繕本及附件通知被付懲戒人余○○、楊○○、蔡○○、白○○、張○○、陳○○、陳○○、田○○、李○○、柯○○、
黃○○於文到10日內提出申辯書,已依序分別於105年2月2日、105年1月30日、105年2月1日、105年2月16日、105年2月1日、105年1月29日、
105年1月29日、105年1月30日、105年2月2日、105年2月1日、105年2月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已逾期,
被付懲戒人余○○等均無正當理由未據申辯,爰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3條規定逕為議決。
二、被付懲戒人楊○○前為桃園縣政府(已改制為桃園市政府,下同)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巡佐,嗣調任中壢分局警備隊警員;
被付懲戒人余○○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青埔派出所警員,嗣調任中壢分局警備隊警員;
被付懲戒人陳○○、田○○、陳○○均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龍岡派出所警員;
被付懲戒人蔡○○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警員,嗣調任楊梅分局幼獅派出所警員;
被付懲戒人白○○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警員,嗣調任楊梅分局埔頂派出所警員;
被付懲戒人張○○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警員,嗣調任楊梅分局警備隊隊員;
被付懲戒人黃○○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警員,因商調,現擔任交通部鐵路管理局臺北檢車段擔任技術人員;
被付懲戒人鍾○○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楊梅派出所巡佐,嗣調任中壢分局仁愛派出所巡佐;
被付懲戒人黃○○、廖○○均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龍潭派出所警員;
被付懲戒人柯○○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巡佐,嗣調任龜山分局大林派出所巡佐,
被付懲戒人李○○前為桃園縣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埔派出所警員,嗣升任平鎮分局北勢派出所巡佐。
其等均明知警察負有查報取締賭博及其他桃園縣轄內犯罪偵查之權責,竟不依法執行職務,
而分別為附表所示之刑法第216條之行使第213條之偽造文書等罪之犯罪事實(編號1:蔡○○、白○○;編號2:黃○○、張○○;編號3:李○○;
編號4:鍾○○;編號5:余○○、楊○○;編號6:黃○○、廖○○;編號7:柯○○、李○○;編號8:陳○○、陳○○;編號9:李○○;編號10:陳○○、田○○)。
案經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移送及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簽分偵辦,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字第14387號、第14388號、
第14389號、第14390號、第15821號、第21823號及102年度偵字第666號、第1020號、第1443號、第1450號、第4235號、第4236號、第4237號、
第4239號、第17353號、第17354號)及移送併辦(102年度偵字第18773號),被付懲戒人黃○○、廖○○、余○○、楊○○、白○○、蔡○○、鍾○○、張○○、
陳○○、陳00、田○○、李○○、柯○○、黃○○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
旋經該院合議庭裁定行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嗣經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102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諭知被付懲戒人黃○○、
廖○○、余○○、楊○○、蔡○○、鍾○○、張○○、陳○○、田○○、黃○○均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均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緩刑貳年,
並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萬元。被付懲戒人白○○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陸月。
被付懲戒人陳○○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貳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緩刑貳年,
並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伍萬元。被付懲戒人李○○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共三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又共同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三月;上開刑之宣告,均緩刑貳年,並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拾萬元。
被付懲戒人柯○○共同犯行使公務員登載不實文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又共同犯偽證罪,處有期徒刑?月;
上開刑之宣告,均緩刑貳年,並於判決確定後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貳拾貳萬元。以上除被付懲戒人白○○提起上訴外,
餘被付懲戒人部分均分別於104年8月20日及104年9月18日確定在案。以上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度偵字第14387號、
第14388號、第14389號、第14390號、第15821號、第21823號及102年度偵字第666號、第1020號、第1443號、第1450號、第4235號、第4236號、
第4237號、第4239號、第17353號、第17354號、第18773號(併辦)起訴書、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原矚重訴字第1號刑事判決(2份),
同院104年10月29日桃院豪刑善102原矚重訴1字第1040057099號函(敘明判決確定日期)等影本附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白○○、余○○、楊○○、蔡○○、
張○○、陳○○、田○○、黃○○均未提出任何申辯。而被付懲戒人鍾○○申辯意旨坦承上開違法失職情事,請求從輕處分等語。至於被付懲戒人黃○○、
廖○○則均以未與賭博集團勾結置辯。惟查其等所為既經於刑案審理中承認犯罪,而得協商判決,所辯容屬圖卸之詞,不足採信。
被付懲戒人黃○○等14人之違失事證,已臻明確。核其等所為除觸犯刑法外,復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謹慎之旨。
又查被付懲戒人余○○曾於94年間因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違法行為,經本會議決記過壹次之懲戒處分。
被付懲戒人白○○於101年間因洩漏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違失行為,經本會議決休職,期間陸月之懲戒處分。
被付懲戒人陳○○於90年間因行使偽造公文書之違法行為,經本會議決記過貳次之懲戒處分,以上有本會96年度鑑字第10998號、
104年度鑑字第13030號、92年度鑑字第10090號議決書在卷可按。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項等一切情狀,
分別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黃○○等14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情事,應受懲戒,
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12條、第13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5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文定
委員 林堭儀
委員 沈守敬
委員 彭鳳至
委員 姜仁脩
委員 劉令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玲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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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告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公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0867701號
附件:國有更正管理表
主旨:有關本府辦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其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
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
公告事項:
一、更正本府前以102年8月13日府地籍字第10201991001號公告案附「桃園縣地籍清理土地囑託登記國有管理表」編號HC020000262
改制前龍潭鄉四方林段四方林小段713地號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及價金總額更正為新臺幣6,925萬1,112元。
二、更正本府前以102年9月24日府地籍字第10202346311號公告案附「桃園縣政府辦竣地籍清理土地及建物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編號HC080000083、HC0800000842改制前大溪鎮南興段南興小段689地號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各更正為新臺幣163萬4,839元。
三、更正本府前以104年8月17日府地籍字第10402142651號公告案附「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土地104年第二次囑託登記國有管理表」
編號HF07Z000020八德區竹園段407地號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更正為新臺幣3萬1,752元。
四、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302專戶,
及其利息保管款303專戶。
五、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六、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各土地及建物登記完畢之日(詳如清冊)起10年內。
七、土地及建物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八、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第二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
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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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變更公告本市歷史建築「大溪警察局宿舍群」登錄範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50074359號
附件:歷次公告及位置面積書圖
主旨:變更公告本市歷史建築「大溪警察局宿舍群」登錄範圍。
依據:
一、桃園縣政府101年8月29日府文資字第1011061709號及103年7月24日府文資字第1030169624號公告。
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3、4條規定。
三、桃園市104年度第3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變更依據及理由:「大溪警察局宿舍群」因部分建築(普濟路29、31號)經調查另屬大溪武德殿,
經桃園市104年度第3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同意變更其登錄範圍,據此辦理公告。
二、位置或地址:
(一)原公告:大溪鎮普濟路5、7、17、19、21、23、25、27、29、31、52號、普濟路13巷1、2、3、5、6、7、9、11、13、15、17號,
及23-1號後方2棟建築。
(二)變更公告:大溪區普濟路5、7、17、19、21、23、23-1、25、27、52號、普濟路13巷1、2、3、5、6、7、9、11、13、15、17號。
三、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一)登錄本體及面積:
1.原公告:本體如上開原公告之位置地址,面積未載明。
2.變更公告:本體如上開變更公告之位置地址,面積詳如公告附件。
四、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14、56、58條規定,
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
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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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審查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08854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暨一般商業設施審查要點」,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申請設置公共服務設施公用事業設施及一般商業設施審查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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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0884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核算標準」,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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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08960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及都市設計審查收費標準」,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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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拆字第10500923502號
附件:無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執行違章建築拆除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違章建築處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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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龍潭區「高平里、三林里及九龍里」等品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5月10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09061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龍潭區「高平里、三林里及九龍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5月10日起整編效。
依據:
一、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6條、17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105年4月11日桃市龍戶字第1050002199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龍潭區「高平里、三林里及九龍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5月10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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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辦理「楊梅都市計畫楊梅體育園區工程(第一期開發區)」第1次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體設字第1050073742號
附件:
主旨:本府辦理「楊梅都市計畫楊梅體育園區工程(第一期開發區)」第1次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10條第2項及其施行細則第10條第1項第1款、第3款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楊梅都市計畫楊梅體育園區工程(第一期開發區)」興辦業概況、展示相關圖籍及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
適當性及合法性,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5年5月12日(星期四)下午2時30分。
三、地點:本市楊梅區公所後棟3樓第一會議室(地址:桃園市楊梅區大成路2號)。
四、當日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機關及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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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盈鼎環保有限公司辦理「104年度桃園市機車稽查管制與定檢站管理計畫(後續擴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5008477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盈鼎環保有限公司辦理「104年度桃園市機車稽查管制與定檢站管理計畫(後續擴充)」。
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場站與道路之機車攔查及排氣檢驗作業。
(二)機車排氣煙度(不透光率)檢測作業。
(三)通知機車車主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四)機車定檢站查核及評鑑作業。
(五)主管機關核定之空氣品質改善污染減量專案計畫。
(六)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及法令宣導活動等相關業務。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5年3月26日起至106年3月25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黃敬棻,電話:(03)3386021轉1232。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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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500867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學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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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辦桃園市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第一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50088244號
附件:
主旨:興辦桃園市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第一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旨述茄苳溪仁德橋改建工程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5年5月2日(星期一)上午10時。
三、地點:本市桃園區西埔里活動中心。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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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暨獎勵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5009030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鄉鎮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暨獎勵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
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工作績效評核暨獎勵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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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 第105年第7期 第194頁 |
更正 第105年第7期 第194頁
原文: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表自治條例草案總說明
修正:桃園市客家文化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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