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6年度第06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 109 次市政會議紀錄
強巡查,如發現民眾棄養逕予開罰。
二、報告機關:楊梅區公所
報告案由:楊梅區立圖書館及紅梅里民眾集會所暨週邊綠化新建統包工程專案
執行進度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1樓里集會所及2、3樓的圖書館之間,請特別注意隔音問題。
(二)本工程獲得內政部頒發黃金級候選綠建築證書,請楊梅區公所持續努力爭
取獲獎。
(三)工程請儘量於預計工期內完工。
(四)請楊梅區公所結合附近楊梅故事館及楊梅家庭服務中心,善加規劃,打造
在地特色。
三、報告機關:環境保護局
 報告案由:創新提案創新獎-移動式水質即時監測計畫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本案係全台首創方式,構想極佳,極具創新性,請持續辦理,並使其更加完善。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游副市長建華:
為避免本市104年度總決算審核報告時,與審計處因溝通落差所導致困擾,故今
年與審計處溝通,除將需查核項目先行知會受查機關,請受查機關充分提供資
料以供查核外;並於查核完畢後,召開會議與受查機關溝通,屆時務請機關首
長親自出席或指派副首長於溝通會議代表出席,以充分溝通說明。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感謝游副市長及主計處提醒,為避免產生困擾,請各受查機關儘速備妥資料;
另請機關首長務必重視溝通會議,善加掌握與審計處溝通機會。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文化局
 提案案由:為頒授桃園市傑出市民證予本市市民陳○○先生(藝名龍劭華)
案,提請討論。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秘書處
 提案案由:為本市與美國喬治亞州富頓郡締結姐妹郡市以推動雙方交流合作
一案,提會報告。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列管29案,請各機關持續積極辦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9時40分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7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60036461號
附件:
廢止「桃園市機器腳踏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驗站設置及管理作業要點」,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第 108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 108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年3月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游副市長建華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賴家玲
壹、頒獻獎
一、表揚李旻選手參加「2017 日立慈善盃女子高爾夫菁英賽」勇奪金牌。
-主辦機關:體育局
二、頒發本府「105 年度創新提案」獲獎機關。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一)主計處 結合統計成果資訊,強化預算審查機制
(二)環境保護局 桃園市移動式水質即時監測計畫
(三)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3D 公共設施管線平台建置
(四)水務局 山坡地保護傘-水土保持設施智慧名牌建檔管理計畫
(五)政風處 廣設兒童臨時托育中心及結合市民卡給予兒童每月臨時托育點數
(六)都市發展局 違規臨停再見!公有停車「好方便」小黃每日免費 1 小時
三、呈獻榮獲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優良農建工程評鑑」2 項獎項。
-主辦機關:水務局
(一)「老坑溪野溪整治工程」榮獲優等
(二)「龍潭區清水坑溪上游整治工程」榮獲佳作
貳、主席致詞
(一)2017 日立慈善盃女子高爾夫菁英賽已於 106 年 1 月 6 日至 8 日在桃園東方高爾
夫球場舉行,本次奪冠是李旻選手繼去年拿下臺灣巡迴賽 TLPGA 公開賽首冠
後,贏得的臺灣巡迴賽第二個冠軍,同時也拿下職業生涯的第三個冠軍,表現
非常優異,今日特頒贈獎座,期待未來李旻能繼續努力,續攀高峰,再為本市
爭光。
(二)本次創新提案指定主題為:便捷交通、宜居樂活、簡政便民、開源節流、市容
美化、鼓勵生育、路平(暢)專案。恭喜各得獎機關在創新性、可行性及效益性
上,獲得評審肯定。
(三)水務局榮獲農委會兩項殊榮,實屬不易。近年來全球氣候變化異常,極端降雨
情形層出不窮,本市山坡地面積佔本市總面積 46%,山坡地之治山防災工程列
為重點項目,透過各種軟硬設施進行「土砂控制」及「洪水管理」,水務局的
努力獲得了肯定。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客家事務局
報告案由:客家委員會促進地方客語整體發展方案
主席裁示:
(一)桃園是個多元族群匯集所在地,客家的語言及文化是城市重要的資產,尤
其本市是客家人口最多的城市,客語的保存刻不容緩,客語的流失並非只
是客家單一族群的危機,也是台灣多元文化的危機,語言是文化的載體,
語言不流通文化就會消失,因此本市的客家政策是要讓「客家走入生活、
結合城市」並營造客語友善環境,方能有效活化語言,故請持續朝此方向
進行。
(二)有關本府研擬「106-107 二年期計畫」要能入選,首先須展現本府的重視
與決心,請客家局研擬客家代表名單成立客家事務輔導團,由市長及副市
長擔任正、副召集人。
(三)為展現本市為客家第一都,各區應依因地制宜事項擬定各區之「106-107
二年期計畫」,請八大重點發展區公所(中壢區、楊梅區、龍潭區、平鎮
區、新屋區、觀音區、大園區、大溪區)及八德區(宵裡)依客家局規劃期
程成立客語推行委員會。
(四)本案之推動涉及客家、教育、民政、文化、社政、醫療、大眾運輸、企業、
研考等範圍,應每月召開 1 次會議,協調各局處分工事項並彙整相關局處
及區公所執行情形,並協助解決推動相關問題。
二、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創新提案-桃園市 3D 公共設施管線系統平台建置
主席裁示:
(一)本系統完成後,各管線機關、機構應積極配合建置圖資,除有助於各工程
管線介面之協調,且能減少管線遷移引致之工期展延。
 
(二)請水務局、新工處及地政局針對雨水下水道管線、本府新建之道路工程及
重劃區開發工程之管線,均列為優先建置圖資之對象。
三、報告機關:八德區公所
報告案由:八德區國道 2 號橋下空間活化工程
主席裁示:
針對境內國道 2 號、3 號、台 31、台 66 等高架橋下空間活化部分,本府業請
工務局及各區公所進行需求綜整,各公所及機關若尚有需求,請先行評估活
用橋下空間之可行性,以達閒置空間活化利用之目的。涉及有償部分,可請
地政局協助相關事宜。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李秘書長憲明
今年春耕將受限水影響,惟本次係採鼓勵休耕方式,請農業局向農民宣導。
主席裁示:
(一)感謝桃捷公司全體同仁在試營運期間的努力,不僅達到試營運的目標,也
產生了行銷宣傳的效果,另請各位首長踴躍參加機場捷運通車典禮。
(二)農博整地部分,請工務局加緊如期完成。
(三)鼓勵休耕部分,請農業局做好宣導工作。
陸、提案討論(無)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依研考會建議全數案件持續列管。
(二)都發局之八德區二號基地、桃園區中路一號基地、中路三號基地等新建公
營住宅 3 案,請研提趕工計畫。
(三)經發局「復興區後山加油站設立案」請積極處理。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本市議會將於 3 月下旬召開臨時會,各局處須送議會之收費標準請務必於 15
日前提送議會。
拾、散會:上午 10 時正
桃園市政府第 109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 109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年3月8日上午8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股 長 朱育慧
壹、獻獎
一、呈獻榮獲內政部營建署「104年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及相關業務考核」特優
獎。
-主辦機關:都市發展局
二、呈獻性別平等2項獎項。
 (一)呈獻本府辦理行政院推動性別平等業務,榮獲第15屆金馨獎「優等」
 (二)呈獻榮獲行政院第15屆金馨獎「性別平等創新獎」
 -主辦機關:社會局
貳、主席致詞
一、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由民國84年6月28日公布施行至今超過20年,顯現台灣都市化
程度提升,都市人口增加,就本市而言已超過70%;而公寓大廈型態的住宅社區
越發增多,依此條例成立公寓大廈管理組織,讓社區產生自主管理力量,以落
實社區自治理念。
優良大廈評選係考核報備業務與常態的輔導業務,本市目前有5,267個社區成立
並完成報備,未來請都發局建管處及各區公所持續加強相關工作。
本府亦提出「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105年度
預算8,000萬元,社區申請7,998萬元,執行率高達99.98%;106年度則編列預算
7,000萬元,包括一般修繕、專案修繕兩大類,專案修繕區分為10萬、15萬、20
萬元三等級,以協助各社區修繕及維護設施。
此外,文化局也提出「社區小誠品計畫」,讓公寓大廈的閱覽室、圖書室得以
購置書籍,充實社區文化。
本府獲得本項公寓大廈業務考核特優實屬不易,此次評比,在六都中與台北市、
新北市、台中市、高雄市同列特優,未來將持續努力,以提升本市公寓大廈生
活品質。
二、本府於去(105)年4月26日成立全國第2個性別平等辦公室,由參事簡秀蓮擔任
執行長,並編列3名專責人力,負責辦理性別平等業務策劃及督導工作。此次榮
獲行政院第15屆金馨獎殊榮,而「花木蘭教戰手冊」、「性平大富翁」遊戲的
「花木蘭為性平出征」方案,也獲得金馨獎「性別平等創新獎」,代表本府推
動性別平等政策獲得肯定。
「性別友善、性別平權、保護母性、培養女力」為本府推動性別平等目標,並
融入各項施政;本府女性主管任用比例不僅為六都最高,各類型委員會任一性
別也須達三分之一比例;未來本府仍將視性別平等為重要政策,並將性平師資
種子,傳播到各社區、學校及鄰里,讓市民瞭解性別平等內涵。
參、確認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農業局
 報告案由:因應收容動物(犬、貓)零撲殺政策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本府推動「桃樂動物友善城市專案計畫」,請動保處招募動保志工,成立
「動保志工大隊」;並與區公所及里辦公室合作,於各區公所成立「動保
志工中隊」,分區(以數里為單位)成立「動保志工小隊」,並予講習訓練。
源頭管理極為重要,請各區公所盡力協助,以落實TNVR措施。
(二)「多認養、要登記、有絕育、不棄養、零撲殺」的基本觀念,以及動物帶
來的「生命教育」意涵及犬隻若適當訓練,可成為優良工作犬等理念,均
請多加宣導推廣。
(三)目前本市寵物公園數量,除桃園區5座,楊梅、蘆竹區預計各興建1座外,
其他如平鎮、八德、中壢等區,請區公所協助尋覓適合地點,並經鄰近社
區同意後,提報農業局,由農業局和養工處合作設置;另寵物公園空間亦
可適當規劃,如包括大小型犬分別使用區、人犬互動區、及犬隻自由奔跑
區等,並加強宣導,讓民眾瞭解如何使用。
(四)本府推動「棄養前刊登讓渡專區30日」措施及「棄養者收費」機制,務請
加強宣導。
(五)為避免民眾規避繳納費用而棄養寵物,請派員於動物保護教育園區附近加
政令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私有古蹟及歷史建築日常管理維護經費作業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日常管理維護經費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9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資字第106000338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私有古蹟及歷史建築日常管理維護經費作業要點」,
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日常管
理維護經費作業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私有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日常管理維護經
費作業要點」
 
局長 邱莊秀美 請假
 副局長 唐連城 代行
修正「室內冷氣溫度限值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3月09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60460087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室內冷氣溫度限值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修正規定。
主旨:修正「室內冷氣溫度限值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
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說明:檢附修正「室內冷氣溫度限值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第四點、第五點、第
七點規定1份。
修正「冷氣不外洩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3月09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604600871號
附件:冷氣不外洩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第六點修正規定
主旨:修正「冷氣不外洩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說明:檢附修正「冷氣不外洩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第六點規定1份。
「禁用白熾燈泡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修正為「禁用鹵素燈泡及白熾燈泡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並修正規定,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03月09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604600872號
附件:禁用鹵素燈泡及白熾燈泡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主旨:「禁用白熾燈泡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修正為「禁用鹵素燈泡及白熾燈泡
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並修正規定,自即日生效。
說明:檢附修正「禁用鹵素燈泡及白熾燈泡現場檢查程序作業要點」規定1份。
訂定「桃園市觀音區重病喪葬補助發放執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效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5 年 12 月 27 日
發文字號:桃市觀社字第 10500283861 號
附件:「桃園市觀音區重病喪葬補助發放執行要點」1 份
訂定「桃園市觀音區重病喪葬補助發放執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
月二十五日生效。
 附「桃園市觀音區重病喪葬補助發放執行要點」
區長 洪清淵
附註:
本案係更正 106 年第 3 期第 38 頁,原要點第 4 點「申請重病補助者,以重病者為
申請人。‥‥‥前項申請,應檢附下列相關文件提出申請:‥‥‥」,更正為「申
請重病補助者,以重病者為申請人。‥‥‥前項申請,應『於三個月內』檢附下列
相關文件提出申請:‥‥‥」(如後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業區廠商協進會辦理園區各項工作作業要點」第四點、 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經發字第 1060043475 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業區廠商協進會辦理園區各項工作作業要點」第四點、第
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補助工業區廠商協進會辦理園區各項工作作業要點」第四
點、第五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公有路燈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桃工養字第 1060007553 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公有路燈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公有路燈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公有路燈管理要點」
 
局長 黃治峯
公告
公告本市中壢區三民段 107-3 地號等 4 筆土地、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 2-4地號等 3 筆土地、中壢區上嶺段 382 地號等 1 筆土地、中壢區大路段 485 地號等 1 筆土地、中壢區山嶺段 144 地號等 11 筆土地、中壢區內壢段 514 地號等 6筆土地、中壢區洽溪段 605 地號等 6 筆土地、中壢區興南段公坡小段 113 地號等 18 筆土地、蘆竹區中興段 688 地號等 88 筆土地、蘆竹區坑子口段後壁厝小段 215-1 地號等 9 筆土地、蘆竹區坑子口段海湖小段 144-10 地號等 1 筆土地、蘆竹區坑子口段頭前小段 46 地號等 104 筆土地、蘆竹區新庄子段 1940 地號等9 筆土地、蘆竹區新福段 97 地號等 17 筆土地、蘆竹區德林段 1065 地號等 1 筆土地、大園區照鏡段 131 地號等 25 筆土地、八德區中華段 1329-3 地號等 12筆土地及新屋區青田段433地號等11筆土地(共計327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分坵塊)、544(部分坵塊)、711(部分坵塊)地號。
(六)中壢區內壢段 514(部分坵塊)、595、612(部分坵塊)、660(部分坵塊)、
885、886 地號。
(七)中壢區洽溪段 605(部分坵塊)、608、609(部分坵塊)、610(部分坵塊)、
611(部分坵塊)、649 地號。
(八)中壢區興南段公坡小段 113(部分坵塊)、264-2(部分坵塊)、337、338、
338-1、339、339-1、340、388、388-1、389、391、391-1、392(部分
坵塊)、392-1(部分坵塊)、393-1(部分坵塊)、394(部分坵塊)、395(部
分坵塊)地號。
(九)蘆竹區中興段 688(部分坵塊)、688-1(部分坵塊)、688-2(部分坵塊)、
699、700、701、702、702-1(部分坵塊)、705(部分坵塊)、705-1(部分
坵塊)、706、706-5、745(部分坵塊)、745-2(部分坵塊)、746-1(部分
坵塊)、746-2(部分坵塊)、748、752(部分坵塊)、753(部分坵塊)、755(部
分坵塊)、756(部分坵塊)、796(部分坵塊)、796-1(部分坵塊)、811(部
分坵塊)、812(部分坵塊)、813(部分坵塊)、814(部分坵塊)、827(部分
坵塊)、829、836、837(部分坵塊)、838、860(部分坵塊)、861(部分坵
塊)、876、876-1、899(部分坵塊)、900(部分坵塊)、901(部分坵塊)、
905、906、907-1、909、1104、1105、1106、1107(部分坵塊)、1109(部
分坵塊)、1116(部分坵塊)、1116-2(部分坵塊)、1118(部分坵塊)、
1122(部分坵塊)、1122-1(部分坵塊)、1129(部分坵塊)、1134、1135、
1140、1141(部分坵塊)、1142(部分坵塊)、1210(部分坵塊)、1211(部
分坵塊)、1217(部分坵塊)、1218(部分坵塊)、1219(部分坵塊)、1220(部
分坵塊)、1221(部分坵塊)、1227(部分坵塊)、1232、1233(部分坵塊)、
1234(部分坵塊)、1235(部分坵塊)、1236(部分坵塊)、1287(部分坵塊)、
1288(部分坵塊)、1289、1290、1292、1293(部分坵塊)、1294(部分坵
塊)、1313、1317-1(部分坵塊)、1331、1332(部分坵塊)、1335、1336(部
分坵塊)、1337(部分坵塊)、1338、1341 地號。
(十)蘆竹區坑子口段後壁厝小段 215-1(部分坵塊)、232(部分坵塊)、239(部
分坵塊)、241-1(部分坵塊)、241-8、244、244-4、270、270-4 地號。
(十一)蘆竹區坑子口段海湖小段 144-10(部分坵塊)地號。
(十二)蘆竹區坑子口段頭前小段 46(部分坵塊)、46-1(部分坵塊)、50(部分
坵塊)、64-2、70-10(部分坵塊)、70-28(部分坵塊)、108-1(部分坵
塊)、108-2(部分坵塊)、110-1(部分坵塊)、110-3(部分坵塊)、116(部
分坵塊)、121-7(部分坵塊)、121-8、121-9(部分坵塊)、124(部分坵
塊)、124-2(部分坵塊)、125-2、134-2(部分坵塊)、135(部分坵塊)、
137(部分坵塊)、139-13(部分坵塊)、139-14、139-7(部分坵塊)、
139-8(部分坵塊)、168-2(部分坵塊)、168-11(部分坵塊)、168-20(部
分坵塊)、168-47(部分坵塊)、168-48(部分坵塊)、168-49(部分坵
塊)、168-50(部分坵塊)、168-62(部分坵塊)、168-63(部分坵塊)、
168-83(部分坵塊)、172(部分坵塊)、172-1(部分坵塊)、172-20(部
分坵塊)、172-21(部分坵塊)、172-22(部分坵塊)、172-7(部分坵塊)、
188-1(部分坵塊)、201(部分坵塊)、210(部分坵塊)、243、246(部分
坵塊)、249、252-11(部分坵塊)、252-12(部分坵塊)、252-14(部分
坵塊)、252-19(部分坵塊)、258、258-1、268-1(部分坵塊)、275-5、
275-6(部分坵塊)、275-7(部分坵塊)、275-8(部分坵塊)、275-9(部
分坵塊)、275-12(部分坵塊)、275-16(部分坵塊)、275-20、275-40(部
分坵塊)、281-1(部分坵塊)、287(部分坵塊)、287-2(部分坵塊)、
288(部分坵塊)、288-1(部分坵塊)、288-3(部分坵塊)、288-4(部分
坵塊)、288-5、289-1、289-4(部分坵塊)、421-4(部分坵塊)、421-5、
421-22(部分坵塊)、427-2、427-5(部分坵塊)、427-6(部分坵塊)、
482、496-10(部分坵塊)、496-17(部分坵塊)、496-23(部分坵塊)、
496-34(部分坵塊)、516-4(部分坵塊)、524(部分坵塊)、524-1、
524-12、524-13、543-1(部分坵塊)、543-2(部分坵塊)、544-2(部分
坵塊)、544-66(部分坵塊)、549(部分坵塊)、609-1(部分坵塊)、
611-3(部分坵塊)、614(部分坵塊)、614-2(部分坵塊)、614-7(部分
坵塊)、617(部分坵塊)、617-1(部分坵塊)、617-17(部分坵塊)、
617-20(部分坵塊)、618-4(部分坵塊)、620(部分坵塊)地號。
(十三)蘆竹區新庄子段 1940、1953-1、1953-2、1954(部分坵塊)、1954-1、
1955(部分坵塊)、1956(部分坵塊)1957(部分坵塊)、1958(部分坵塊)
地號。
(十四)蘆竹區新福段 97(部分坵塊)、107(部分坵塊)、182(部分坵塊)、191、
193(部分坵塊)、261(部分坵塊)、269(部分坵塊)、271(部分坵塊)、
272(部分坵塊)、285(部分坵塊)、286(部分坵塊)、286-1(部分坵塊)、
287、288、289(部分坵塊)、290(部分坵塊)、451(部分坵塊)地號。
(十五)蘆竹區德林段 1065(部分坵塊)地號。
(十六)大園區照鏡段 131(部分坵塊)、197-2(部分坵塊)、198-5(部分坵
塊)、199(部分坵塊)、247-3(部分坵塊)、247-4(部分坵塊)、247-5(部
分坵塊)、247-8(部分坵塊)、247-9(部分坵塊)、247-19(部分坵塊)、
248-1、249-2(部分坵塊)、251(部分坵塊)、252(部分坵塊)、252-4(部
分坵塊)、254、255-4(部分坵塊)、256(部分坵塊)、256-2(部分坵塊)、
256-4(部分坵塊)、256-5(部分坵塊)、256-10(部分坵塊)、257(部分
坵塊)、257-3(部分坵塊)、258-13(部分坵塊)地號。
(十七)八德區中華段 1329-3、1330、1335、1345(部分坵塊)、1346(部分坵
塊)、1347(部分坵塊)、1348(部分坵塊)、1869(部分坵塊)、1878(部
分坵塊)、1882、1883-3(部分坵塊)、1970 地號。
(十八)新屋區青田段 433(部分坵塊)、434(部分坵塊)、435(部分坵塊)、
436(部分坵塊)、592(部分坵塊)、799(部分坵塊)、809(部分坵塊)、
822(部分坵塊)、824(部分坵塊)、825(部分坵塊)、944(部分坵塊)
地號。
二、場址面積:中壢區三民段共計 9,230.7228 平方公尺、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
小段共計 3,953.3454 平方公尺、中壢區上嶺段共計 4,460 平方公尺、中壢
區大路段共計 2,650.6690 平方公尺、中壢區山嶺段共計 12,497.4214 平方
公尺、中壢區內壢段共計 6,693.8879 平方公尺、中壢區洽溪段共計
4,429.1447 平方公尺、中壢區興南段公坡小段共計 1,033.3404、蘆竹區中
興段共計 109,841.9142 平方公尺、蘆竹區坑子口段後壁厝小段共計
11,028.0604 平方公尺、蘆竹區坑子口段海湖小段共計 1,193.2660 平方公
尺、蘆竹區坑子口段頭前小段共計 120,419.7710 平方公尺、蘆竹區新庄子
段共計 9,532.0651 平方公尺、蘆竹區新福段共計 14,005.3640 平方公尺、
蘆竹區德林段共計 628.8492 平方公尺、大園區照鏡段共計 22,417.8633 平
方公尺、八德區中華段共計 12,918.1765 平方公尺及新屋區青田段共計
9,266.6911 平方公尺,合計共 356,200.5524 平方公尺(單筆坵塊面積詳如
場址套繪圖)。
三、場址座標(TWD97 二度分帶座標值):如附件場址套繪圖。
四、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五、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
制及調查計畫(第 5 期)」第 2 批次第 2 階段農地土壤調查成果,旨揭等 372
筆地號土地污染物重金屬銅最高檢測濃度為 3,050 毫克/公斤(食用作物農
地之管制標準值為 400 毫克/公斤)、重金屬鋅最高檢測濃度為 930 毫克/公
斤(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準值為 600 毫克/公斤)、重金屬鎘最高檢測濃度
為 5.66 毫克/公斤(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準值為 5 毫克/公斤)、重金屬鉻
最高檢測濃度為 334 毫克/公斤(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準值為 250 毫克/公
斤)、重金屬汞最高檢測濃度為 34.3 毫克/公斤(食用作物農地之管制標準值
為 5 毫克/公斤)(單筆丘塊污染物及污染情形詳如場址套繪圖)。
六、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五)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
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
為。
(六)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
用水產動、植物。
(七)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
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七、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0 條第 2 項、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
八、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種
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土壤污染控
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 減租或
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 3 月份(3 月 1 日至 3 月
31 日止)及 9 月份(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止)向土地所在地之區(鄉、鎮、
市)公所申請第 1 期作及第 2 期作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
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
(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九、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謝承賓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8 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 1060049801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謝承賓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 10 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謝承賓。
二、身分證字號:H○○○○○****。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 I000121 號。
四、事務所名稱:謝承賓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環西路二段278號。
六、建築師證書:102年6月20日建證字第6370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解除本市中壢區內壢段 540 地號等 1 筆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 1060032525 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中壢區內壢段540地號等1筆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
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農地
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排客土改善計畫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本府於94年6月8日府環水字第0940700475號公告本市中壢區內壢段540
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100年9月22日府環水字第1000702651號公告
本市中壢區內壢段540地號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經
本府105年11月18日進行驗證後,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
農地之土壤污染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
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6 年桃園市重點河川污染總量管制實施管理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 1060040367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6年桃園市重點河川污染
總量管制實施管理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 106 年 1 月 27 日至 106 年 11 月 30 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 辦理重點河川污染總量管制方式擬定、規劃、調查、成效評估等相關
業務。
(二) 污染排放量調查及查核等相關工作。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美商傑明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松山區敦化北路 167 號 9 樓。
(三)連絡電話:(02)8712-3866。
四、如對本公告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鍾佩穎技
士,電話:(03)338-6021 分機 1311。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八德區中華段 200 地號等 1 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18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 1060032528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區中華段200地號等1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
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本
府環境保護局「105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調查結
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 場址名稱:本市八德區中華段 200 地號(部分坵塊)等 1 筆土地。
二、 場址地號:如上所示。
三、 場址面積:121.5 平方公尺。
四、 場址座標(TWD97 二度分帶座標值):如附件場址套繪圖。
五、 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六、 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依本府環境保護局「105 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調查
及查證工作計畫」之八德區中華段 200 地號調查結果,土壤重金屬鎘項目
含量達 5.96 毫克/公斤(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值 5 毫克/公斤)。
七、 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五)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
其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
為。
 (六)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
用水產動、植物。
 (七)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
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 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0 條第 2 項、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
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日止,不得耕
種食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土壤污
染控制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
減租或依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 3 月份(3 月 1 日
至 3 月 31 日止)及 9 月份(9 月 1 日至 9 月 30 日止)向土地所在地之區
(鄉、鎮、市)公所申請第 1 期作及第 2 期作停耕補償費,種植非食用
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
(每期作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十、 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 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
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更正本府 106 年 2 月 6 日府環水字第 1060020424 號公告事項內容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 1060038698 號
附件:
主旨:更正本府106年2月6日府環水字第1060020424號公告事項內容。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1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同法
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
制及調查計畫(第5期)」第1批次第2階段農地土壤調查成果辦理。
公告事項:場址名稱:原「(一)蘆竹區南崁下段581-6地號及(六)大園區竹圍段崁
下小段46-4(部分坵塊)地號」誤植,更正為「(一)蘆竹區南崁下段581-16
地號及(六)大園區竹圍段崁下小段46-41(部分坵塊)地號。」,其餘公告
事項不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 106 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8 日
發文字號:府稅消字第 1063500141 號
主旨:公告本市106年機動車輛使用牌照稅開徵期間、各類機動車輛應納稅額及注
意事項,並請依限繳納。
依據:使用牌照稅法第10條及桃園市使用牌照稅徵收細則第8條。
公告事項:
一、本市 106 年各類型機動車輛全期使用牌照稅及營業用車輛上期使用牌照稅
之開徵期間自 106 年 4 月 1 日起至 106 年 4 月 30 日止(繳納期間末日因適
逢例假日,5 月 1 日勞動節放假,順延至 106 年 5 月 2 日)。
二、課稅所屬期間
(一)營業用車輛開徵上期使用牌照稅:自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06 年 6 月 30
日止。
(二)其他車輛開徵全年使用牌照稅:自 106 年 1 月 1 日至 106 年 12 月 31
日止。
三、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代收稅款處繳納,
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ATM、網際網路(網址 https://paytax.nat.gov.tw)、
晶片金融卡、信用卡、電話語音轉帳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 2 萬元以下者,
亦可至萊爾富、全家、統一、來來 OK 等 4 家便利商店繳納。
四、納稅義務人如因地址變更或其他原因在開徵期間未收到繳款書者,請持行車
執照向本府地方稅務局總局暨所屬 4 分局或交通部公路總局所屬各區監理
所 站 補 單 繳 納 。 亦 可 利 用 itax 便 捷 服 務 e 卡 通 ( 網 址 https :
//itax.tytax.gov.tw)以自然人憑證或工商憑證申請與下載本市轄區繳款
書。
五、106 年度使用牌照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財政部發布「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二)適用事由或對象之認定方式:
1、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害、
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他不
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 4 條第 1 項規定所稱低
收入戶。
(三)申請方式:
納稅義務人應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提出申請,除因
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
得於其原因消滅後 10 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
應納稅捐之申請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捐稽
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事由,領取機關、團體救
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災戶之相關
證明文件。
(3)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
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四)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 20 萬元,得延期 1 至 2 個月或分 2 至 3 期。
(2)稅捐在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 100 萬元,得延期 1 至
3 個月或分 2 至 6 期。
(3)稅捐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 500 萬元,得延期 1
至 6 個月或分 2 至 12 期。
(4)稅捐在新臺幣 500 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 1,000 萬元,得延期 1
至 12 個月或分 2 至 24 期。
(5)稅捐在新臺幣 1,000 萬元以上,得延期 1 至 12 個月或分 2 至 36
期。
2、為經濟弱勢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 3 萬元,得延期 1 至 6 個月或分 2 至 12 期。
(2)稅捐在新臺幣 3 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 20 萬元,得延期 1 至 12
個月或分 2 至 24 期。
(3)稅捐在新臺幣 20 萬元以上,得延期 1 至 12 個月或分 2 至 36 期。
3、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徵法第 25 條之 1
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五)逾期繳納作業:凡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
繳納者,依稅捐稽徵法第 27 條之規定,就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
知納稅義務人,限 10 日內一次全部繳清,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
執行。
(六)其他: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稅捐,在核准繳納期間內,不另計算滯
納金。
六、請注意下列規定以免受罰
(一)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未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內繳清應納稅款
者,每逾 2 日按滯納數額加徵百分之一滯納金至 30 日為止,逾 30 日仍
未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二)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
責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 1 倍以下之罰鍰,惟免再依使用牌照稅法
第 25 條規定加徵滯納金。
(三)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
令補稅外,並處以應納稅額 2 倍以下之罰鍰。
七、服務電話
(一)桃園監理站 366-4222 分機 107 及 108
(二)中壢監理站 425-3990 分機 107 及 108
(三)本府地方稅務局:
1、消費稅科 332-6181 分機 2453 至 2459
2、中壢分局 451-5111 分機 603 至 606
3、大溪分局 380-0072 分機 211 及 212
4、楊梅分局 478-1974 分機 208 至 210
5、蘆竹分局 352-8671 分機 207 及 210
6、免費電話:0800-316969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 1060009346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
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6 年 1 月 13 日至 106 年 2 月 22 日,批號
Y1060202 共 1,112 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
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
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7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
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 1060009346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
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6 年 1 月 13 日至 106 年 2 月 22 日,批號
Y1060202 共 1,112 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
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
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7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
行舉發。
 
局長 劉慶豐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6年3月2日桃動五字第 1060001189 號函)1 份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 1060001359 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陳○○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6年3月2
日桃動五字第1060001189號函)1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6 年 2 月 18 日經民眾於本市新屋區永興里 3 鄰拾獲台端所有犬隻(晶片
號碼:135961520A)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 106 年 2 月 18 日
桃動五字第 1060000954 號公告。案經本處於 106年3月2日以桃動五字第
1060001189 號函通知陳○○君前來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陳○○君)
地址遷徙不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中壢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
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
57 號 3 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處長 陳英豪
公告「天然氣事業法」第 51 條第 2 項本部委託事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03 月 09 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 10604600910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天然氣事業法」第51條第2項本部委託事項,並自公告日生效。
依據:
一、「天然氣事業法」第51條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6條。
公告事項:
一、自公告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天然
氣事業之輸氣管線檢測。
二、前項期間、委託對象或事宜有變更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部長 李世光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9 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 1060009432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 局 寄 發 逾 期 未 繳 停 車 費 催 繳 通 知 函 經 以 雙 掛 號 郵寄張
○○ 君、大越環保企業社(負責人:盧○○ 君)、傅○○ 君、趙○○ 君、
廖○○ 君、黃○○ 君、黃○○ 君、秦○○ 君及吳○○ 君,因該郵件無
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6 年 1 月 18 日至 106 年 3 月 1 日,共 9 件),茲
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
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核發本市地政士林子鈞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056278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林子鈞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子鈞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6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002124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205號20樓之二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住家房屋現值免徵標準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府稅房字第 1062001653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住家房屋現值免徵標準。
依據:
一、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九款。
二、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之參考原則第十六點。
公告事項:
一、住家房屋現值免徵標準為十萬三千元,但經本市市政府公告劃定為第二級及
第三級航空噪音防制區及南區垃圾焚化廠週邊回饋區,適用本市房屋街道等
級調整率核計房屋現值,按七成核計房屋稅之住家房屋,免徵標準為十四萬
八千元。
二、自一百零六年期起房屋稅開徵案件適用。
 
市長 鄭文燦
為辦理「桃園埤圳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暨桃園埤圳重要濕地範圍 訂正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台內營字第 10608026691 號
主旨:為辦理「桃園埤圳重要濕地(國家級)保育利用計畫」暨桃園埤圳重要濕地範
圍訂正公開展覽及說明會。
說明:依據濕地保育法第10條及第17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與地點:自 106 年 2 月 25 日起至 106 年 3 月 26 日止於桃園市
政府公開展覽 30 日。
二、說明會日期與地點:
1. 第一場:106 年 3 月 21 日(星期二)上午 10 時整假桃園市政府 B2 大禮堂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
2. 第二場:106 年 3 月 21 日(星期二)下午 14 時 30 分假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大禮堂(桃園市楊梅區大成路 2 號)。
3. 第三場:106 年 3 月 22 日(星期三)下午 14 時 30 分假桃園市龍潭區公所
大禮堂(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 210 號)。
4. 第四場:106 年 3 月 23 日(星期四)上午 10 時整假桃園市觀音區公所 4
樓大禮堂(桃園市觀音區觀新路 56 號)。
5. 第五場:106 年 3 月 23 日(星期四)下午 14 時 30 分假桃園市新屋區婦幼
館 4 樓演藝廳(桃園市新屋區中山路 370 號)。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
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格式(如附件)向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提出,公
開展覽期滿後,由本部營建署城鄉發展分署彙整陳情意見資料報本部,俾供
本部重要濕地審議小組審議之參考。
 
部長 葉俊榮
公告本市龍潭區「高原里及凌雲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實施計畫,自民國 106年 4 月 1 日起整編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稅房字第 1060052116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龍潭區「高原里及凌雲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實施計畫,自民國
106年4月1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六條及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龍潭區戶政事務所 106 年3月1日桃市龍戶字第 1060001171 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龍潭區「高原里及凌雲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實施計畫,自民國
106 年 4 月 1 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
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通知「佢翔營造有限公司』繳交本校代為工程保固之墊付款
桃園市立大溪國民中學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溪國總字第 106000168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通知「佢翔營造有限公司』繳交本校代為工程保固之墊付款。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佢翔營造有限公司』承作本校「103 年度聯絡走廊及校舍環境設施改
善工程』,因後續保固問題,屢次通知未回應,今依合約書規定先行維修後
扣繳保固金並請求償還不足之墊付款。
二、本案應送達通知函正本暫由本校保管,應受送達人得到校領取。
 
校長 祁樹華
公告禁止或限制桃園市第 37 期觀音區草漯(第三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內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地重字第 1060054625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禁止或限制桃園市第37期觀音區草漯(第三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
內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
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及內政部106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60408290號函。
公告事項:
一、重劃區範圍:桃園市觀音區草漯段、樹林子段過溪子小段及新坡段新坡小段
等 3 地段部分土地,計 539,900 平方公尺(如所附重劃區範圍圖及土地地號
清冊)。
二、禁止或限制事項:禁止或限制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
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三、禁止或限制期間:自民國 106 年 4 月 1 日至 106 年 7 月 31 日止,計 4 個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6 年桃園市水污染源稽查管制及水污費查核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9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 1060053065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6年桃園市水污染源稽查管制
及水污費查核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106 年 2 月 3 日至 106 年 12 月 2 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辦理本市轄內 12 處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及事業進行巡查採樣、查核
及評鑑等相關業務。
(二)水污染防治費進行現場查核與放流水水質採樣等相關工作。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技佳工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二段 407 巷 20 弄 39 號 4 樓。
(三)連絡電話:(02)2659-5449。
四、如對本公告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陳福斌技
士,電話:(03)338-6021 分機 1312。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委託澄品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府「106 年桃園市一般廢棄物處理設施民間參與案營運履約管理理計畫」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 1060048920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澄品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本府「106年桃園市一般廢棄物處理設
施民間參與案營運履約管理理計畫」。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資源回收細分類廠 BOO 案』、『觀音底渣灰渣處理場 ROT 案』及『本市
區域垃圾焚化廠 BOO 案』查核監督工作。
(二)辦理資源回收細分類廠落地檢查作業。
(三)辦理資源回收跟車查核作業。
(四)辦理底渣處理與再利用及飛灰穩定化產物委託處理查核監督作業。
(五)本市區域垃圾焚化廠查核評鑑及勞工安全衛生輔導查核輔導作業。
(六)其他交辦各項廢棄物管理工作。
二、委託對象或執行事項如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 106 年 3 月 1 日起至 107 年 2 月 28 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一般廢棄物管理科吳東
毅,電話:(03)3386021,分機 1426。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哲園工業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 1060032524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哲園工業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本府環
保局執行「105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哲園工
業有限公司之土壤污染改善驗證成果報告。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哲園工業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哲園工業有限公司。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八德區友聯街 29 巷 22 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八德區豐田段 384 地號。
五、場址面積:285.92 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場址入口處(279463E,2757912N,TWD97 二度分帶)。
七、場址現況概述:哲園工業有限公司係從事電鍍業,製程主要係將機械零件、
熱脫脂劑、鹽酸、硝酸、片鹼、氰化納、鋅版與鉻酸等經脫脂、酸洗、水洗、
電鍍、上色及烘乾,製成產品電度後之機械零件。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依本府環保局執行「105 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
計畫」哲園工業有限公司之土壤污染改善驗證成果報告,土壤污染改善
驗證成果報告,土壤重金屬鉻項目最高檢測濃度 1,090 毫克/公斤,超
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50 毫克/公斤)、土壤重金屬鋅項目最高檢測濃
度 8,140 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00 毫克/公斤)及土壤
重金屬鎘項目最高檢測濃度 22.3 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
(20 毫克/公斤)
 (二)污染範圍:場址地號土地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
附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哲園工業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 1060051803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哲園工業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污染管制區,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
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由本府環保局執行「105 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
作計畫」哲園工業有限公司之土壤污染改善驗證成果報告,土壤重金屬鉻項
目最高檢測濃度 1,090 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50 毫克/公
斤)、土壤重金屬鋅項目最高檢測濃度 8,140 毫克/公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
標準(2,000 毫克/公斤)及土壤重金屬鎘項目最高檢測濃度 22.3 毫克/公
斤,超過土壤污染管制標準(20 毫克/公斤),本府業於 106 年 3 月 1 日府環
水字第 1060032524 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康及生活環
境,特劃定該場址為土壤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進行
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土壤:桃園市八德區豐田段 384 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五)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
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 40 條第 2 項、第 4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41 條第 2 項及第 4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 1060057212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楊梅都市計畫公九公園取得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
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6 年 3 月 16 日起公告 30 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請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
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黃○○(案件列管編號:104250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 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16396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案件列管編號:104250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於104年6月2日在桃園市桃園市中壢區中美路二段160號
(馬卡龍汽車旅館○○○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
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
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
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嚴○○(案件列管編號:104258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16409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嚴○○(案件列管編號:104258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嚴○○於104年7月3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大同路43號(凱悅KTV○○
○號包廂),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
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
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
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楊○○(案件列管編號:104270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16442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楊○○(案件列管編號:104270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楊○○於104年6月4日在桃園市桃園區南平路476號(A+汽車旅館
○○○號房),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
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
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
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天然氣進口事業:指由國外進口液化天然氣,供應國內公用天然氣事業、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運輸等用戶之事業。」本款所稱「供應」,並未因自用或供他人使用而有不同,故凡有進口天然氣行為者,即屬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之天然氣進口事業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 10604600860 號
「天然氣事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條第四款規定:「天然氣進口事業:指
由國外進口液化天然氣,供應國內公用天然氣事業、工業、電業、汽電共生系統或
運輸等用戶之事業。」本款所稱「供應」,並未因自用或供他人使用而有不同,故
凡有進口天然氣行為者,即屬本法第三條第四款所定之天然氣進口事業。
 
部長 李世光
委託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桃園大眾捷運系統之旅客違規事件相關作業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 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 10600465551 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裁罰基準
主旨:委託桃園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執行桃園大眾捷運系統之旅客違規事件相關
作業。
依據:大眾捷運法第52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大眾捷運法第 50 條及第 50 條之 1 規定規範旅客於大眾捷運系統內之各項違
規態樣及裁罰金額,本府據以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大眾捷運法第五十
條及第五十條之一事件裁罰基準」。
二、委託事項如下:
 (一)裁處作業:現場取締並填具裁處書。
 (二)代收違規人繳納罰鍰並解繳市庫。
 (三)申訴、訴願、行政訴訟等行政救濟作業處理。
 (四)未到案違規案件移請行政執行署辦理行政執行。
 (五)債權憑證管理。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 1060059510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一案。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3條及第5條規定辦
理。
公告事項:
一、展延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為本市指定精神醫療機構,有效日期自 106 年 6
月 27 日起至 109 年 6 月 26 日止。
二、指定機構應配合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供下列服務:
 (一)嚴重病人之緊急安置、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
 (二)嚴重病人或病人之緊急處置。
 (三)接受由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護送就醫之病人。
 (四)接受由醫療機構轉送之病人。
 (五)其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委託或指定辦理之服務事項。
三、指定機構有效期間屆滿前三個月,得申請展延效期;其申請程序,準用前條
規定。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三年為限。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 1060009778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吳○○ 君、王○○ 君、王
○○ 君、陳○○ 君、王○○ 君及李○○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
單退件日 106 年 2 月 10 日、106 年 2 月 13 日、106 年 2 月 21 日、106 年 3
月 1 日、106 年 3 月 2 日及 106 年 3 月 3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
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
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 1060009778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吳○○ 君、王○○ 君、王
○○ 君、陳○○ 君、王○○ 君及李○○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
單退件日 106 年 2 月 10 日、106 年 2 月 13 日、106 年 2 月 21 日、106 年 3
月 1 日、106 年 3 月 2 日及 106 年 3 月 3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
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
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
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公告核定成立桃園市觀音區富林(第四單元)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府地重字第 10600597061 號
附件:重劃範圍圖 1 份
主旨:公告核定成立桃園市觀音區富林(第四單元)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
依據:內政部105年12月7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51309606號令
公告事項:
一、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 106 年 3 月 17 日起,至民國 106 年 4 月 17 日止。
二、本重劃範圍:觀音區新坡段新坡小段 1-0 地號等 817 筆土地及樹林子段過溪
子小段 63-23 地號等 29 筆土地共計 846 筆(詳附圖)。
三、重劃會會址:桃園市觀音區二聖路 152 號。
四、重劃會理事長:陳清茂。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府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府工養園字第一○六○○○三二○○九號令(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公有路燈管理要點)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園字第 1060049814 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工務局公有路燈管理要點
註銷本府一百零六年二月二十四日府工養園字第一○六○○○三二○○九號令(桃
園市政府工務局公有路燈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公告禁止或限制桃園市第 36 期觀音區草漯(第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內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地重字第 1060054688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禁止或限制桃園市第36期觀音區草漯(第六區整體開發單元)市地重劃區
內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
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依據:平均地權條例第59條及內政部106年3月8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60408291號函。
公告事項:
一、重劃區範圍:桃園市觀音區草漯段及塔腳段等 2 地段部分土地,計 462,900
平方公尺(如所附重劃區範圍圖及土地地號清冊)。
二、禁止或限制事項:禁止或限制該地區之土地移轉、分割、設定負擔、建築改
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等事項。
三、禁止或限制期間:自民國 106 年 4 月 1 日至 106 年 7 月 31 日止,計 4 個月。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李恆毅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060799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李恆毅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恆毅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 009243 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 002125 號
 四、事務所名稱:公道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華路一段 644 巷 29 弄 2 號 3 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楊梅區永福段 46 地號土地樁位補建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 1060057216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楊梅區永福段46地號土地樁位補建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
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6 年 3 月 17 日起公告 30 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請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及
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公示送達本府經濟發展局 106 年 1 月 18 日桃經登字第 1060002845號函公文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6 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 1060059824 號
附件:桃經登字第 1060002845 號函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經濟發展局106年1月18日桃經登字第1060002845號函公文書。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函經雙掛號郵寄,惟該函無法投遞。
二、查貴商業金永進企業社(負責人:陳○○ 君),登記所在地:桃園市中壢區
自強里榮民路 120 巷○○號○樓,經房屋所有權人表示,已無營業及辦公事
實,請於刊登之日起 30 內向本府辦理商業所在地變更或歇業登記,逾期不
為變更或歇業登記,本府逕依商業登記法第 29 條規定廢止商業登記。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蘆竹區「坑子里、外社里、中福里、長興里、宏竹里、錦中里及蘆竹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 1060058768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坑子里、外社里、中福里、長興里、宏竹里、錦中里及蘆
竹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6條及17條暨本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
106年3月13日桃市蘆戶字第1060001453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蘆竹區「坑子里、外社里、中福里、長興里、宏竹里、錦中里及蘆竹里」
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9 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蘆竹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
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為本府辦理「106 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及法令說明會」事宜,如說明,請查照
桃園市政府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7 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寓字第 1060060724 號
附件:如說明三
主旨:為本府辦理「106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及法令說明會」
事宜,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為增進本市公寓大廈管理組織運作並鼓勵市民申請修繕補助方案特辦理本
說明會,藉以達到提升住戶自主性積極參與社區管理維護工作,說明會日期
場次說明如下,歡迎踴躍參與:
(一)第 1 場:106 年 4 月 14 日(星期五)時間:下午 2:00 至 5:00,說明會
地點:桃園區公所 4 樓大禮堂(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7 號 4 樓)。
(二)第 2 場:106 年 4 月 28 日(星期五)時間:下午 2:00 至 5:00,說明會
地點:平鎮區公所 3 樓大禮堂(平鎮區振興路 5 號 3 樓)。
二、請於 106 年 4 月 7 日(星期五)下午 5 時前傳真向承辦單位報名,或至「寓見
桃花園」形象主題網站線上報名;另所屬社區報名表填寫如有問題,請撥打
免費專線:0800-000-142 詢問。
三、因場地限制,說明會各以 200 人為限,預先報名者優先錄取。請自備環保杯
與會,並於當日會議前 10 分鐘完成報到手續,隨文檢附報名表1份。
四、其「106 年度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執行計畫」於本年
5 月 31 日起受理申請,相關申請辦法、表格及填寫範本可至桃園市政府建
築管理處網站瀏覽下載。(上網路徑--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 業務資訊 >
建築物管理 > 公寓大廈管理業務 >106 年度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
助)。
公告本市 106 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府稅房字第 1062001693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 106 年房屋稅開徵日期及相關事項。
依據:桃園市政府 105 年 9 月 9 日府稅房字第 1052252321 號函。
公告事項:
一、開徵日期:自106年5月1日至106年5月31日止。
二、課稅所屬期間:105年7月1日起至106年6月30日止。
三、納稅義務人:房屋所有人。其設有典權者,為典權人。共有房屋為共有人,
由共有人推定一人繳納,其不為推定者,由現住人或使用人代繳。
四、稅額之核算:
(一)應納稅額核算公式:
1. 本年應納房屋稅額 = 房屋課稅現值 × 稅率。
2. 房屋課稅現值 = 核定單價(元)× 房屋面積(平方公尺)×(1 - 折
舊率 × 折舊經歷年數)× 地段率 × 分層分攤率。
(二)稅率:本市106年期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標準計算。
1. 住家用房屋
(1)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1.2%。
(2)其他供住家使用者(即非自住之住家用)為2.4%。
2. 非住家用房屋
(1) 供營業、私人醫院、診所或自由職業事務所使用者為3%。
(2) 供人民團體等非營業使用者(即非住家非營業用)為2%。
3. 合法登記工廠供直接生產使用之自有房屋:按營業用房屋稅率減半課
徵。
五、繳納方式及地點:應納稅款請依限持繳款書至各銀行、農會、信用合作社等
代收稅款處繳納,或利用委託轉帳納稅、自動櫃員機(ATM)、信用卡、晶片
金融卡、繳稅服務網站(https://paytax.nat.gov.tw)及電話語音轉帳
(412-6666或412-1111)等方式繳納;繳納金額2萬元以下者,亦可至萊爾
富、全家、統一、來來 OK 等4家便利商店繳納。
六、申請補發繳款書或課稅明細表:
(一) 如有未收到或遺失繳款書者,請向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查詢
補發,亦可透過本府地方稅務局網站(http://www.tytax.gov.tw)或
財政部稅務入口網(http://www.etax.nat.gov.t)申辦,若已領有自
然人憑證、工商憑證 IC 卡者,可利用 itax 便捷服務 e 卡通(網址:
https://itax.tytax.gov.tw)申請與下載本市轄區繳款書或房屋課稅
明細表。
(二) 對課稅內容如有疑義,可於繳納期間內以電話、書面或親至本府地方
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洽詢。
七、申請更正或復查期限:繳款書如有記載、計算錯誤,請於規定繳納期間內向
本府地方稅務局或所屬各分局申請更正;對於查定稅額如有不服,請於繳款
書送達後,在繳納期間屆滿翌日起30日內,敘明理由連同證明文件,向本府
地方稅務局申請復查。
八、罰則:逾繳納期間繳納者,每逾2日按應繳金額加徵1%滯納金,逾30日仍未
繳納,且未申請復查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九、106年房屋稅延期或分期繳納作業方式:
 (一)依據: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稅捐辦法。
 (二)適用對象: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指震災、風災、水災、旱災、寒
災、火災、土石流、海嘯、瘟疫、蟲災、戰爭、核災、氣爆、或其
他不可預見、不可避免之災害或事件,且非屬人力所能抗拒者為限。
2.為經濟弱勢者:指納稅義務人為社會救助法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所稱
低收入戶。
 (三)延期及分期定義:
1、延期:指延長繳納期限,一次繳清應納稅捐。
2、分期:指每期以一個月計算,分次繳納應納稅捐。
3、納稅義務人申請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僅得就延期或分期繳
納擇一適用。
 (四)申請作業:納稅義務人應於繳款書所載繳納期間屆滿前,填具申請書,
敘明無法繳清稅捐之理由並檢附原繳款書及下列相關文件,向本府地
方稅務局或房屋所在地所屬分局提出申請,除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
力之事由,致不能於規定繳納期間內提出申請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
10日內申請回復原狀,並同時補行延期或分期繳納應納稅捐之申請
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
(1)稅捐稽徵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核發之災害證明文件、經稅
捐稽徵機關收文之災害損失申請函及損失清單影本。
(2)納稅義務人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領取機關、
團體救助金、賑助金等,或為直轄市、縣(市)政府列冊受
災戶之相關證明文件。
(3)其他因天災、事變或不可抗力之事由,不能於規定繳納期
間內一次繳清應納稅捐之相關證明文件。
2、為經濟弱勢者:主管機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
 (五)延期或分期繳納標準:
1、因天災、事變、不可抗力之事由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2個月或分2至3期。
(2)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萬元,得延期1
至3個月或分2至6期。
(3)稅捐在新臺幣1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500萬元,得延期1
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4)稅捐在新臺幣500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1,000萬元,得延
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24期。
(5)稅捐在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
期。
2、為經濟弱勢者:
(1)稅捐未達新臺幣3萬元,得延期1至6個月或分2至12期。
(2)稅捐在新臺幣3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20萬元,得延期1至
12個月或分2至24期。
(3)稅捐在新臺幣20萬元以上,得延期1至12個月或分2至36期。
3、分期繳納應納稅捐,每期金額不得低於依稅捐稽稽法第25條之1
規定所定免徵限額。
 (六)逾期繳納作業: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任何一期應繳稅捐,未如期
繳納者,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依稅捐稽徵法第27條規定,就
未繳清之餘額稅款,發單通知納稅義務人,限10日內1次全部繳清;
逾期仍未繳納者,移送強制執行。
 (七)其他: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之案件,於辦理房屋產權移轉時,仍應
依房屋稅條例規定,完納應納稅捐。
十、本府地方稅務局及所屬各分局之地址及電話號碼如下︰
(一)總局:桃園區成功路2段179號、(03)332-6181轉2412至2420
(二)中壢分局:中壢區溪洲街296號3樓、(03)451-5111轉302至308
(三)大溪分局:大溪區員林路1段16號、(03)380-0072轉202至205
(四)楊梅分局:楊梅區中山路212號、(03)478-1974轉202至208
(五)蘆竹分局:蘆竹區南崁路150號2樓、(03)352-8671轉202至206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公告「八德區高明段 814、816、817 地號等 3 筆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 1060062967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八德區高明段814、816、817地號等3筆土地逕為分割樁位測釘乙案」
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6 年 3 月 21 日起公告 30 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及桃
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公告本市中壢區三民段 107-3 地號等 4 筆土地、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 2-4地號等 3 筆土地、中壢區上嶺段 382 地號等 1 筆土地、中壢區大路段 485 地號等 1 筆土地、中壢區山嶺段 144 地號等 11 筆土地、中壢區內壢段 514 地號等 6筆土地、中壢區洽溪段 605 地號等 6 筆土地、中壢區興南段公坡小段 113 地號等 18 筆土地、蘆竹區中興段 688 地號等 88 筆土地、蘆竹區坑子口段後壁厝小段 215-1 地號等 9 筆土地、蘆竹區坑子口段海湖小段 144-10 地號等 1 筆土地、蘆竹區坑子口段頭前小段 46 地號等 104 筆土地、蘆竹區新庄子段 1940 地號等9 筆土地、蘆竹區新福段 97 地號等 17 筆土地、蘆竹區德林段 1065 地號等 1 筆土地、大園區照鏡段 131 地號等 25 筆土地、八德區中華段 1329-3 地號等 12筆土地及新屋區青田段433地號等11筆土地(共計327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 1060049038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三民段107-3地號等4筆土地、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2-4
地號等3筆土地、中壢區上嶺段382地號等1筆土地、中壢區大路段485地號等
1筆土地、中壢區山嶺段144地號等11筆土地、中壢區內壢段514地號等6筆土
地、中壢區洽溪段605地號等6筆土地、中壢區興南段公坡小段113地號等18
筆土地、蘆竹區中興段688地號等88筆土地、蘆竹區坑子口段後壁厝小段
215-1地號等9筆土地、蘆竹區坑子口段海湖小段144-10地號等1筆土地、蘆
竹區坑子口段頭前小段46地號等104筆土地、蘆竹區新庄子段1940地號等9
筆土地、蘆竹區新福段97地號等17筆土地、蘆竹區德林段1065地號等1筆土
地、大園區照鏡段131地號等25筆土地、八德區中華段1329-3地號等12筆土
地及新屋區青田段433地號等11筆土地(共計327筆地號土地)為土壤污染控
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及第16條、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
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全國重金屬高污染潛勢農地之管制及調查計畫(第5
期)」第2批次第2階段農地土壤調查成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
(一)中壢區三民段 51(部分坵塊)、107-3(部分坵塊)、109(部分坵塊)、
110(部分坵塊)地號。
(二)中壢區三座屋段舊社小段 2-4(部分坵塊)、2-13(部分坵塊)、17-8(部
分坵塊)地號。
(三)中壢區上嶺段 382(部分坵塊)地號。
(四)中壢區大路段 485(部分坵塊)地號。
(五)中壢區山嶺段 144(部分坵塊)、364(部分坵塊)、365(部分坵塊)、366(部
分坵塊)、367(部分坵塊)、368、380(部分坵塊)、427(部分坵塊)、428(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