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096年度第08期

專載
桃園縣政府第 746 次縣務會議紀錄
(二)本案第3條之「更名」,與近日之「正名」無關;道路之命名、更名以地方之需求及民眾便利性為考量原則,與黨派意識形態無涉。
(三)本縣鄉村或偏遠地區的門牌號碼,常有跳躍、差距過遠或與實際有落差之現象,請各鄉鎮市公所定期檢討各里之門牌編釘。
二、提案單位:工務局
案由:為「桃園縣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本案照案通過。
(二)近日違規廣告較先前嚴重,請工務局務必加強拆除。
三、提案單位:財政局
案由:為制定「桃園縣投資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草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本案照案通過。
(二)政府開發之土地,因受限於法令,必須按成本標售,如此做法並不符合市場機制。惟本基金成立後,則可將土地開發建設後出售,或以出租、設定地上權等多元方式利用,以符合市場需求,為縣民謀求更多福利。
四、提案單位:財政局
案由:為「桃園縣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草案,提請審議。
稅捐稽徵處黃處長興旺補充建議:
  前一案之投資開發基金自治條例如通過成立後,依據該條例第4條規定,可進行土地之出租業務;惟其土地仍登記為縣有,而縣有土地之出租租金收入是否將受本案之限制?建請予以考量。依據本案之第2條規定「縣有出租土地每年之租金率,一律依照土地當期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五計收租金。」及第4條規定「縣有出租房屋每年之租金率,一律按收租當期稅捐稽徵機關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收。」惟公告地價與市價差距甚大,評定現值更係為租稅考量所訂,不僅標準極低,更將隨房屋年限而遞減,本案將使前揭投資開發基金的收入受到限制,運用失去彈性且無法符合市場機制。
范副縣長良銹補充建議:
本案建議財政局可參考台北市土地聯合開發之做法,由3家鑑價公司鑑價後訂出底價,並具有談判空間。
財政局歐局長美鐶補充說明:
本案適用於被佔用之公地,並不適用於投資開發基金之運用。
決議:
(一)因為本案與前一案「桃園縣投資開發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草案有所牴觸,請依據前案重新衡量修訂本案。
(二)本草案僅適用於公地被佔用之情形,如用於素地或其他縣有不動產之出租,則遠悖於市場機制。請將既有被佔用之公地及素地二種情形分開,重新檢討本案,並於下次縣務會議中提出。
五、提案單位:農業發展局
案由:為修正本縣「鱙漁業管理規則」第一條、第三條及第四條規定,提請審議。
決議:本案照案通過。
六、提案單位:農業發展局
案由:為「桃園縣行道樹修剪維護作業規範」案,提請討論。
決議:本案照案通過。
七、提案單位:研究發展室
案由:為「桃園縣政府重大建設計畫管制考核要點」修正草案,提請討論。
范副縣長良銹補充建議:
(一)本案「追蹤管制方式:…(三)召開進度落後案件檢討會議:…執行計畫累計進度落後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研發室得簽報副縣長或主任秘書召開重大工程督導會報,俾協助解決困難…」乙節,略為消極,建議更改為累計進度落後達百分之十以上者,研發室不需簽報,即可逕行尋覓府內外資源主動介入,協助解決困難。
(二)本案「追蹤管制方式:…(五)經費收回…」乙節,應增列特殊原因之例外條款。
葉參議秀榮補充建議:
  重大建設原已延宕,如補助經費又遭收回,恐形同雪上加霜,更加無法解決問題,建議可否僅懲處相關人員,經費不予收回。
研究發展室邱主任俊銘補充說明:
  經費收回後,由主辦單位自行考量撤銷或調整原計畫,將經費轉移至具執行力之單位。
劉主任秘書志清補充建議:
  許多敏感工程之興建,如垃圾場等,請各鄉鎮市長面對民意壓力時,負起責任,果斷決策,以免延宕工程。
決議:
(一)本案依范副縣長之兩點建議修正通過。
(二)本案經費收回之做法,係參訪中央補助案之做法,一方面係對如期完成之單位以示公平,另一方面係憑藉研考單位之管考手段,給予各機關、公所首長壓力,以達到效率及如期完工為目標。
伍、專案報告
一、報告單位:研究發展室
案由:U-桃園示範計畫。(如書面)
主席裁示:感謝本次的報告。
二、報告單位:環境保護局
案由:桃園縣道路環境清潔維護專案(路潔專案)執行計畫。(如書面)
主席裁示:
(一)道路清潔係為地方政府之重要工作,請各鄉鎮市公所不自限於路權劃分,積極維護境內所有道路之清潔。
(二)違規小廣告檢舉獎金案,目前似乎成效並不明顯,請觀光行銷局將此案列為重點
宣導,並請警察局告知全體警察同仁,不論民眾、警察或公務人員,凡檢舉者均可領取獎金。
陸、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人手孔限期改善案。
交通局曾局長文敬報告:(如書面)。
主席指示:
 請各公所及路權單位務必於4月底前完成本案。
二、違規小廣告檢舉獎金提高宣導案。
主席指示:本案解除列管。
柒、臨時動議
一、社會局許局長育寧報告:(如書面)
  「桃園縣老年縣民獎勵自治條例」第4條修正草案。
主席裁示:
  本案照案通過,送議會審議。  
二、龍潭鄉葉鄉長發海報告:
  昨日發生之軍機空難事件,經查至少4名罹難者居住本鄉,實為莫大遺憾,請縣府更加深入了解本案,俾利全力支援。
主席裁示:
  本案罹難者可能多為本縣鄉親,請社會局儘快了解,本府將全力予以協助、慰問並照料其後事。
三、新屋鄉公所葉鄉長佐禹報告:
  本鄉有諸多重大建設,均因縣府之非都市土地變更延宕、主管單位相互推諉等因素,以致計畫取消、調整或遲未完成,嚴重衝擊地方發展。請縣府將加強相關作業效率,針對非都市土地之變更編定,成立小組,由高級長官擔任召集人,進行統合整理。另本所亦遭遇縣府撥款作業遲延之情事,請縣府針對付款作業,進行統籌處理,提升行政效能。
主席裁示:
本府內部官僚積習未除,嚴重影響本府及各鄉鎮市施政。本府效率及
協調仍需積極提升,本案不需由本人或副縣長個案協調,各單位應循
本府體系制度積極協調辦理,勿再推委卸責及延宕。
四、文化局陳局長學聖報告:
(一)韓國天王藝人Rain業於3月31日在本縣舉行全台唯一的大型演
唱會,本府團隊發揮良好協調,積極協助主辦單位,受到歌迷完
    全的肯定,完成了一場完美的城市接待。
(二)本局於每周三中午試辦文化音樂會,竭誠歡迎行政園區的同仁
   及洽公民眾蒞臨享受音樂饗宴。
主席裁示:
  雖本府並非本次演唱會主辦單位,但仍希望未來大型活動能繼續在本縣舉辦。本縣義務協助本次演唱會,無論在交通、警察、消防安全、衛生醫療、桃園市公所之環保工作及
龜山鄉公所在協調工作上之協助,均充分發揮團隊的力量,請大家繼續維持優質團隊合作。
五、工務局郭蔡局長文報告:
(一)本局今年度起業已設置全縣公共工程土方交換網站機制及交換處
理小組,無論是剩餘土方或需要土方,均可透過本局網站申報及
交換。
(二)有關95年度公共設施完竣地區之認定,完成後將予課稅;目前僅有以下六所公所提報本府:平鎮、龍潭、大園、龜山、桃園、楊梅。請其餘公所之首長積極督導所屬儘快提報。
主席裁示:感謝郭蔡局長的報告。
六、龜山鄉公所呂鄉長學記報告:
  去(95)年迴龍一帶中央分隔島垃圾案,本所與縣府工務局再三與公路總局協調,希望由本所進行,共同創造本鄉城鄉風貌,目前迴龍一帶已完成綠美化。本所目前計畫出資將綠美化延伸至巨蛋一帶,惟中央分隔島部分,其同意權受限於路權單位公路總局。希望本所能於今(96)年年底前完成美化縱貫路,並邀請政治人物單車下鄉,使其耳   
  目一新,感受龜山之美。請縣府交通局針對該路權,協助與公路總局溝通,俾利全案實施。
主席裁示:
(一)本案請交通局進行協調。
(二)近年本縣在道路清潔與綠美化方面已有長足進步,然而對於個別的批評,本縣虛心接受,找出癥結,解決問題後,本縣將更形進步。
捌、主席提示暨結論
  略。
玖、散會  上午10時53分
 
桃園縣政府96年04月04日第746次縣務會議
各鄉鎮市出席人員:
桃園市公所李副市長永展
中壢市公所葉市長步樑
平鎮市公所呂主任秘書超群
八德市公所何市長正森
龜山鄉公所呂鄉長學記
蘆竹鄉公所方代理鄉長力脩
大園鄉公所黃主任秘書伯壽
新屋鄉公所葉鄉長佐禹
觀音鄉公所黃鄉長茂實
復興鄉公所鄭秘書振源
龍潭鄉公所葉鄉長發海
大溪鎮公所郭秘書進德
楊梅鎮公所彭鎮長聖富
桃園縣政府第 524 次主管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524次主管會議紀錄
時間:96年4月4日上午10時58分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朱縣長立倫            記錄:課    員 呂秀雲
出席:如簽到簿                課    員 藍瑞娟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單位工作報告
一、水務局蔡局長宗烈工作報告:(如書面)
主席裁示:
(一)水務局配合很多中央進行之疏濬工程,值得嘉許。
(二)石門水庫下游整治工程仍請繼續努力,儘量爭取經費由本府實施。
(三)在污水處理廠部分,石門的工程已開工,而復興及大溪請加快速度辦理。                                                                                                                                                                                                                                                                                                                                                                                                                                                                                                                                                                                                                                                                                                                                                                                                                                                                                                                                                                
二、工務局郭蔡局長文工作報告:(如書面)
范副縣長良銹補充建議:
(一)以臺北市為例,非公共工程單位對於工程之技術不甚了解,故無法有效管理廠商。目前已改變處理方式為在工程規劃階段委由工程代辦單位辦理,在規劃設計時則必需充分尊重各局室所提供之需求,而工務局再要求規劃設計單位將所提需求納入考量。
(二)日前參加臺北舉辦之價值工程研討會時,與會之臺北市林副市長及台中市政府代表皆表達欲前來參訪學習本縣之建管單位,可見本府工務局在建管業務的推展是值得肯定與表揚。
 
主席裁示:
(一)同慶街口至榮民南路口之拓寬工程,需通過已廢棄之金車工廠,其道路之開闢將使工程週邊土地價值提昇,請工務局先行協調地主以無償提供,或參考相關土地使用方式,或以容積移轉的方式處理。
(二)新建公共建築的發包在教育局體系皆由學校辦理,警察局則由其自行發包,一般而言,由工務局發包之工程,其進度及品質都較佳,反觀警察局桃園分局及警政第二大樓之興建工程皆有延誤現象,請記取教訓並予以改進,爾後消防局或其他機關在新建廳舍時,能儘量委由工務局負責辦理,以便掌握工程進度。
(三)水利工程及河川綠美化業務應由水務局主辦,各機關除學校以外之公共工程則由工務局承辦,使工務局更有餘力配合各項工程之進行,而未來學校有示範性之重要工程,也可請工務局辦理。
肆、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一、本府可否進行投資及充份利用縣有土地案。
主席裁示:
本案解除列管,另縣有不動產出租租金計收標準請修正後再提請討論。
二、鄉鎮市殯葬設施案。
主席裁示:
本案持續列管。
三、政風單位將各級學校採購列為專案稽查案。
主席裁示:
本案解除列管,但持續追蹤。
四、本府應仿效警政署實施之「靖紀專案」進行機關自清案。
主席裁示:
本案持續列管。
五、縣內舊辦公廳宿舍及學校變更為非公用並請城鄉局進行分區變更案。
范副縣長良銹補充報告:
  本案業於上週召開會議,按其督導性,請財政局排定優先順序,指派同仁持續實地勘察辦理。
主席裁示:
本案解除列管,但持續關心。
六、本府各相關單位協助演唱會配合辦理案。
主席裁示:
本案解除列管。
七、有關成立全面清查公共設施完竣地區專案小組案。
葉參議秀榮補充報告:
工務局目前已通知各鄉鎮市公所,惟部分公所至今仍未回報本府,故本案尚未召開正式會議。
主席裁示:
本案持續列管。
陸、臨時動議
劉主任秘書志清報告:
  對於產權屬於縣府,管理機關為各公所且尚未開闢之市地重劃案,請地政局整理並列冊後,交各目的事業主管單位規畫或出租,可創增不少財政收入。
范副縣長良銹補充報告:
  本案朱參議、葉參議、陳秘書與財政局皆將納入考量。
康局長秋桂補充報告:
  相關之清冊及圖說已彙送到財政局,並由財政局轉請各相關管理單位自行斟酌辦理。
主席裁示:
  財政局應採反向思考方式,收回應收之公有財產以妥善管理。
柒、主席提示暨結論
謝謝大家。
捌、散會    中午12時02分。
『當我們融在一起』-桃園縣發展遲緩兒童福利服務宣導記者會 縣長談話
『當我們融在一起』-桃園縣發展遲緩兒童福利服務宣導記者會  縣長談話    2007.04.03
 
  首先,感謝協助推廣的大專院校及社福團體,謝謝各位定期進入托兒所進行訪視與輔導。每一位小朋友都是上帝所賦予父母的小天使,但並不是每一個小天使都是完美的,也許有些缺陷,或者發展較為遲緩,而我們更應給予多些體諒,並用愛心去接納他們。
  目前桃園縣各公私立托兒所收托發展遲緩兒童約二百二十位,縣府為促進發展遲緩兒童之教育,同時及早掌握黃金治療期,特擬定二項新計劃:一為獎勵融合計劃,凡收托發展遲緩兒童之托兒所皆可申請新台幣10,000元的設施設備採購補助金,另每收托一名遲緩兒童可申請新台幣5,000~10,000元的教保人員服務費,以提升托兒所收托發展遲緩兒童之意願;另針對其餘未到幼托園就讀的兒童,擬定到宅服務計劃,透過專業團隊的整合性服務,實際到兒童家中或熟悉場所進行療育評估,並教導主要照顧者互動與教養技巧,預計提供六十個名額,讓每位兒童每月可免費接受至少4次的療育服務。
  此兩項計畫的推動,預計將有近300位的發展遲緩兒童受惠,計畫的規劃推動只是一個起步與開始,期待能有更多的幼托園所、教保人員以及一般民眾能一起重視他們的生存權與受教權,讓發展遲緩兒童不再被托兒所拒於門外,使這些小天使們能『早發現、早療育、早融入』,也可藉此教育一般小朋友學會體諒、接納與自己不同的小朋友,讓發展遲緩兒童真正『融入』社會。 
 
                                                               (資料提供:社會局)
桃園縣立幸福國民中學第一、二、三期校舍落成典禮 縣長談話
桃園縣立幸福國民中學第一、二、三期校舍落成典禮  縣長談話    2007.04.14
 
  這幾年來,經過大家的努力,桃園縣的教育建設已完全「脫胎換骨」,展開出與過去不同的風貌;單單在龜山地區,五年來共新建11所的國中小學校,所以9年國民義務教育在桃園已相當完備,而目前所欠缺的是高中資源,特別是國立高中的設置。 
 
  以高中資源比例算,桃園縣國立高中是全國最少的,在地方人士及議會中早就決議通過期盼中央能在龜山鄉設置一所新的國立高中。如果新的國立高中,必須先經過土地徵收和建設經費的爭取,必定是曠日費時,且成本也相當昂貴,因此,以縣府的財產,包括土地、校舍來協助教育部,希望教育部就現成的壽山國中改制成一所國立高中,好讓更多的桃園縣子弟,以公平的機會進入更好的國立高中受教。
  
  目前中央與地方在爭議國中教材究竟是「一綱一本」或「一綱多本」,其實,這根本就是「教育問題」、而非「政治問題」,希望所有的政治人物不要再炒作了,應該回歸給專家學者去作專業討論。因此,桃園縣就把這個議題讓給學生家長會、教師會和專家學者共同討論研擬,結果提出所謂「學生一本、老師多本、加補充教材」的「一綱多本」方案。只要讓學生學到每一本課材的精髓就可以,桃園縣所提方案,絕對符合法律的需求,也是最符合學生與老師需求的方案,希望所有縣籍民代,不分黨派立場,共同協助我們的國中生好好學習,考上理想的高中,才是大家努力的目標。 
 
                                                     (資料提供:教育局)
桃園縣政府第 746 次縣務會議紀錄
桃園縣政府第746次縣務會議紀錄
時間:96年04月04日上午9時正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朱縣長立倫            記錄:課  員 呂秀雲
出席:如簽到簿                                課  員 賴家玲
壹、主席宣布開會
貳、頒獎
一、表揚本縣96年度孝行獎受獎人,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教育局
(一)桃園市 陳明祥先生
(二)龜山鄉 張武義先生
(三)蘆竹鄉 游李彩琴女士
(四)大園鄉 許葉芬季女士
(五)八德市 夏紀屏先生
(六)中壢市 吳烈煌先生
(七)大溪鎮 江衍猛先生
(八)復興鄉 黃玉妹女士
(九)平鎮市 許邱吟妹女士
(十)楊梅鎮 吳邁女士
(十一)新屋鄉 陳月珍女士
(十二)觀音鄉 許萬得先生
(十三)龍潭鄉 黃秀景女士
二、表揚「2006年桃園縣公廁評鑑計畫」優良公廁維護管理單位,各獲頒標章乙面。
-主辦單位:環境保護局
(一)機關、醫院組:大溪鎮戶政事務所、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分局、中壢市婦幼活動中心、八德市衛生所、本府行政局、桃園國際航空站航科館。
(二)百貨公司、戲院組:太平洋崇光百貨公司中壢中央新館、潤泰新國國際公司八德分公司、衣蝶百貨桃園分公司
(三)遊憩、公園、寺廟組:小人國主題樂園
(四)車站、加油站組:桃園國際航空站
三、表揚「第1屆公共建築金品獎」優良廠商,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研究發展室
(一)土木工程金品獎 優等 
   龜山鄉文化一路等道路景觀美化改善工程
   表揚廠商:萬里揚營造有限公司
(二)景觀工程金品獎 優等
      高速鐵路桃園車站特定區公十二(埤塘公園)新建工程
      表揚廠商:遠東營造有限公司
(三)建築設施金品獎 優等
      桃園縣龜山鄉文欣國民小學第三期校舍新建工程
      表揚廠商:國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四)設計金品獎 優等
      人行道示鋪計畫
      表揚廠商:亞境建築師事務所
四、頒發「桃園縣政府暨所屬機關學校95年度機關檔案管理初評考核」績優單位,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行政局
(一)第一名 大溪地政事務所
(二)第二名 八德地政事務所
(三)第三名 平鎮市戶政事務所
(四)最佳進步獎 楊梅鎮公所
五、頒發「桃園縣95年度志願服務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單位績效評鑑」績優單位,各獲頒獎牌乙面。
-主辦單位:社會局
(一)優等:衛生局、教育局
(二)甲等:研究發展室、警察局、稅捐稽徵處、地政局、文化局
六、頒發本縣「執行95年度原住民族綜合發展基金貸款暨住宅業
務績效評鑑」績優鄉鎮市公所,各獲頒獎座乙座。
-主辦單位:原住民行政局
(一)特優 大溪鎮公所
(二)績優 中壢市公所、平鎮市公所、桃園市公所
主席:
恭喜各位得獎單位及個人。特別對於本年度孝行楷模,非常感佩各位的孝行;百善孝為先,即便在21世紀,孝道仍是東方社會中國人最強調的美德,再次對孝行楷模致最大敬意。
參、宣讀上次會議紀錄
主席裁示:
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
肆、討論提案
一、提案單位:民政局
案由:為「桃園縣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修正草案,提
請審議。
決議:
(一)本案照案通過。
政令
修正「桃園縣政府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施行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4 日
發文字號:府法二字第 0960106406 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施行。
 附「桃園縣政府編制表」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修正「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米酒及料理米酒」、「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高粱酒」及「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葡萄釀造酒」,並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生效
財政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台財庫字第 09603505670 號
修正「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米酒及料理米酒」、「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高粱酒」及「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葡萄釀造酒」,並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九日生效。
 附「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米酒及料理米酒」、「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高粱酒」及「財政部酒品認證標誌評審基準-葡萄釀造酒」修正規定。
正本:(貼財政部公告欄)
副本:財政部法規委員會
部長 何志欽
修正「桃園縣政府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五月一日施行
縣長
副縣長
主任秘書
參議
局長
主任
秘書
副局長
副主任
消費者保護官
專員
技正
督學
課長
隊長
課員
技士
管理師
技佐
辦事員
書記
 
人事室
主計室
政風室
 
主任
副主任
課長
課員
辦事員
書記
 
主任
副主任
課長
帳務檢查員
課員
辦事員
書記
 
主任
專員
課長
課員
書記
合計
 
簡任
簡任
簡任
簡任
薦任
薦任
薦任
薦任
薦任
薦任
薦任
薦任
薦任
委任或薦任
委任或薦任
委任或薦任
委任
委任
委任
簡任
薦任
薦任
委任或薦任
委任
委任
簡任
薦任
薦任
薦任
委任或薦任
委任
委任
簡任
薦任
薦任
委任或薦任
委任
 
第十一職等至第十二職等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九職等
第九職等
第九職等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第八職等
第八職等
第八職等
第八職等
第八職等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九職等
第八職等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第九職等
第八職等
第七職等至第八職等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十職等至第十一職等
薦任第八職等
第八職等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十四
十三
十三
七十二
二四五
一一七
二十二
三十九
十六
十二
十六
六五九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為地方制度法所定
內五人得列簡任
內一人得列簡任
原住民行政局、法制室總核稿專員列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內十一人得列薦任
總核稿專員列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
內一人俟留用雇員出缺後改置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官等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四」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現職政風室雇員一人,仍以原職稱留用,出缺後改置為政風室書記。
三、本編制表自九十六年五月一日生效。
修正「桃園縣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11 日發布實施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府觀光字第 0960114815 號
修正「桃園縣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11 日發布實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
桃園縣政府中華民國 93 年 9 月 29 日訂定
桃園縣政府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11 日修正發布實施
一、桃園縣政府為配合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第四款第七目規定,審查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設置一般旅館,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縣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設置一般旅館,除都市計畫(說明)書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要點辦理。
三、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設置一般旅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客房二十間以上。
(二)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三)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並以使用整棟建築物為限。
(四)申請設置基地應連接已開闢完成寬八公尺以上之道路。
(五)基地跨越商業區、旅館區、乙種工業區者得合併使用。
四、在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設置一般旅館應檢具下列書件向本縣觀光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書(格式如附件1-1)
(二)建築設計圖說,應包括:
1、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2、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地號、境界縣、建築線、建築物之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
3、各層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為新建造之一般旅館,並應具備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土地登記簿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非自有者)。
(四)以原非供旅館使用之既有合法建築物申請設置一般旅館,並應具備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及建築物使用同意書(建物非自有者)。
(五)申請人、代理人身份證明文件
前項登記簿謄本、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及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以八個月以內取得者有效。
五、本縣觀光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應即查核申請書附件(如附件1-1、1-2)及審查表(如附件二)所列事項。經審查核准設置者,通知申請人於一年內依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逾期重新申請。前項核准內容變更時,應依第三點、第四點設立程序辦理變更。
六、業者於申請變更用途期間,有違反相關法律行為者,不得以已申請變更用途中為由而免予處分。
七、本規定如有未盡事宜,得視實際需要修正之。
 
附件1-1:桃園縣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設置一般旅館新建申請書
旅館名稱
負責人姓名
電話
旅館地點及地段地號
基地面積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建築面積
總樓地板面積
建蔽率
容積率
建築構造概要
客房數及類別
層 數: 地  下          層
     地  上          層
高 度:           公尺
單人房:      間  物品儲藏室      間
雙人房:      間  其 他:       間
套 房:      間
             共        間
負責人:            簽章
電話:
通訊處:
申請日期: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1-2:桃園縣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既有建築物設置一般旅館變更申請書
旅館名稱
負責人姓名
電話
旅館地點及地段地號
基地面積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平方公尺
建築面積
原有總樓地板面積
建蔽率
容積率
原有建築構造概要
客房數及類別
申請變更總樓地板面積
申請變更建築構造概要
層 數: 地  下          層
     地  上          層
高 度:           公尺
單人房:      間  物品儲藏室      間
雙人房:      間  其 他:       間
套 房:      間
             共        間
共計            平方公尺
層 數: 地  下          層
     地  上          層
高 度:           公尺
負責人:            簽章
電話:
通訊處:
申請日期: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委託書
  本人因故無法親自辦理乙種工業區設置一般旅館事宜,特委託        前往辦理。
檢附文件
□受託人身分證影本。
□其他
此致
桃園縣政府
旅館名稱:                簽章
代表人或負責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通訊地址:
受託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電話:
通訊地址:
附件二:桃園縣都市計畫乙種工業區設置一般旅館審查表
申請人姓名
基地座落或房屋地址
審查結果
符合
不符
審查要項
一、申請書
二、位置圖
三、配置圖
四、各層平面圖(客房總數二十間以上,旅客主要出入口之樓層應設門廳及會客場所)
五、其使用土地總面積不得超過該工業區總面積百分之十,並以使用整棟建築物為限
六七八
地籍圖謄本(新建造建築物)
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既有建築物)
土地登記簿謄本(新建造建築物)
建築改良物登記簿謄本(既有建築物)
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新建造建築物)
建築物使用同意書(既有建築物)
九、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新建造建築物)
結果
十、□核准設置    □不合要件不核准    □文件資料尚需補正
承辦人
課長
專員
副局長
局長
修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保安警察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少年警察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民防管制中心編制表」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法二字第 0960109554 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保安警察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少年警察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民防管制中心編制表」。
 附「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編制表」、「桃園縣政府保安警察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少年警察隊編制表」、「桃園縣政府民防管制中心編制表」各一份。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局長
副局長
主任秘書
督察長
警務參
課長
主任
秘書
局員
股長
督察員
警務員
調查員
巡官
技士
技佐
巡佐
警務佐
警員
辦事員
書記
 
會計室
人事室
會計主任
股長
課員
主任
股長
課員
合計 274
警監
警正
警正
警正
警正
警正
警正
警正
警正
警正
警佐或警正
警佐或警正
警佐或警正
警佐或警正
委任或薦任
委任
警佐或警正
警佐或警正
警佐
委任
委任
薦任
薦任
委任或薦任
薦任
薦任
委任或薦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第三職等至第五職等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第八職等
第七職等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第八職等
第七職等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1
3
1
1
3
8
5
3
3
17
17
52
9
30
3
7
4
2
23
22
13
1
2
20
1
2
21
行政、保安民防、訓練、後勤、戶口、外事、陸務、鑑識等8課。
秘書室、保防室、資訊室、公共關係室、勤務指揮中心。
保安、民防、裝備、財務、法制、研考、督勤、風紀、調查、偵防、陸務、組訓、外僑、管理、鑑識一、二、三股等17股。
一、內4人辦外事。
二、內3人辦事訊。
三、內12人辦理刑事鑑識。
辦刑事配置保防室工作。
一、內2人辦外事。
二、內2人辦資訊。
三、內2人辦法制工作。
四、內24人辦刑事鑑識。
內4人得列薦任(其中1人係由本職稱尾數1人,合併計給)。
內3人辦外事。
辦刑事配置保防室工作。
內15人辦外事。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內10人配置各分局辦理主計(會計)業務。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內10人配置各分局辦理人事業務。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六」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各分局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分局長
副分局長
組長
主任
隊長
副隊長
警務員
所長
巡官
副所長
警務佐
巡佐
警員
書記
合計 2667(188)
警正
警正
警佐或警正
警佐或警正
警佐或警正
警佐或警正
警佐或警正
警佐或警正
警佐或警正
警佐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10
12
52
10
20
(20)
76
(84)
165
(84)
43
324
1949
6
勤務指揮中心。
偵查隊、警備隊。
一、偵查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兼任。
二、警備隊副隊長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由警正警務員、警正巡官、警正巡佐兼任。
一、內10人辦外事。
二、內10人辦資訊。
由警正巡官、警正巡佐、警正警員兼任。
內14人辦外事。
內49人辦外事。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附註:
一、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六」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隊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隊長
副隊長
分隊長
小隊長
警員
合計 149
警正
警正
警佐或警正
警佐或警正
警佐
1
1
4
15
128
附註:警員列警正四階人數由警政主管機關定之,但全國警察機關、學校列警正四階警員總數不得逾其編制員額總數二分之一。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大隊長
副大隊長
隊長
組長
警務員
分隊長
偵查員
小隊長
偵查佐
警務佐
書記
合計 569
警正
警正
警佐或警正
警佐或警正
警佐或警正
警佐或警正
警佐或警正
警佐或警正
警佐或警正
警佐或警正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1
2
4
2
24
12
24
117
380
2
1
內5人配置保防室工作。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六」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少年警察隊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隊長
副隊長
組長
警務員
偵查員
小隊長
偵查佐
警務佐
書記
合計 31
警正
警正
警佐或警正
警佐或警正
警佐或警正
警佐或警正
警佐或警正
警佐或警正
委任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1
1
2
2
8
3
12
1
1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六」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桃園縣政府警察局民防管制中心編制表
職稱 官等 職等 員額 備考
主任
警務員
技士
技佐
書記
合計 11
警正
警佐或警正
委任或薦任
委任
委任
第五職等或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第四職等至第五職等
第一職等至第三職等
1
3
1
4
2
內2人得列薦任。
本職稱之官等職等暫列。
附註:本編制表所列職稱(列警察官等者除外)、官等職等,應適用「壬、各警察機關學校職務列等表之六」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修訂「桃園縣申請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土地容許使用審查要項」暨「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標準作業程序-都市計畫區保護區、農業區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土地容許使用申請」,並自公布日起實施
桃園縣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16 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 09600067201 號
附件:
修訂「桃園縣申請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土地容許使用審查要項」暨「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標準作業程序-都市計畫區保護區、農業區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土地容許使用申請」,並自公布日起實施。
 附「桃園縣申請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土地容許使用審查要項」暨「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標準作業程序-都市計畫區保護區、農業區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土地容許使用申請」。
縣長 朱立倫
 
「桃園縣申請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土地容許使用審查要項」
一、桃園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桃園縣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內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土地(以下簡稱基地)容許使用案件,特訂定本要項。
二、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內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應俟本府審查核發土地容許函後,再向所在地公路監理機關申請設置。
三、申請基地應符合都市計畫說明書規定,且不違反其他法令禁、限建或使用之規定。
四、申請基地應自面臨道路境界線退縮達十二公尺以上(含面臨道路寬度),且符合以下規定:
1.提供小客(貨)車使用之停車場(站)及附屬設施,面臨六公尺以上道路者。
2.提供大客(貨)車使用之停車場(站)及附屬設施,面臨八公尺以上道路者。
3.提供連結車使用之停車場(站)及附屬設施,面臨十公尺以上道路者。
4.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面臨十二公尺以上道路者。
五、申請基地之臨接道路之面寬及基地最小寬度應在十二公尺以上。
六、基地前退縮地,均應規劃綠美化或步道舖面。
七、申設基地建蔽率不得超過百分之十,建築物高度不得超過三層樓或一○.五公尺。
八、為保留基地的可回復性,不得做地下室開挖。
九、申請基地面積雖以三千平方公尺以內為限,但經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准許放寬至二公頃。
十、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出入口邊緣與鄰近土地使用分區或設施之距離,除停車場依照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1.與主要道路交叉口、圓環、鐵路平交道、隧道、橋梁引道口、公共汽車、公路客車設站處、消防隊、公共消防栓及加油站應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2.鄰近學校、戲院、醫院、幼稚園及托兒所等應在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3.與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之距離在五百公尺內者應經交通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十一、下列地區不得申請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
1.經主管機關認定恐有影響附近地區農業生產環境之虞者。
2.保安林地。
3.軍事禁建區。
4.生態保育區、自然保育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5.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取水口一定距離內。
6.經自來水法公告之水質水量保護區。
7.山坡地地區其基地自然坡度超過(不含)百分之五者。
8.河川區域內。
9.區域排水設施或水道治理計畫範圍內。
10.妨礙農、水路之通行或影響農地灌溉、排水設施者。
11.使用土地屬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12.基地內有道路者。
十二、申請基地於申請前已先行違規使用者,須先報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相關法規裁處,並已繳納罰鍰後,始得核發同意設置函。
十三、申請人應填具審查表(附件一)並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書乙式乙份向本府交通局提出申請,俟通過書面審查後,再由本府交通局召集農業局等各相關單位辦理實質審查,並請申請人備妥上述文件乙式十一份俾供相關單位審查。
十四、興辦事業計畫書內容如下:
1.申請書(附件二):載明申請人之姓名或機關名稱及負責人、住址、電話、申請地號、基地面積及申請事由,並由申請人簽名蓋章。
2.最近三個月內政府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3.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4.基地周圍現況實測圖:實測圖由專業技師簽證,須為最近三個月內所測繪者,並標示基地境界線鄰近一百二十公尺內之地形、地物、測繪日期及第十點所規定之各項
設施,其比例尺應為六百分之一以上。
5.地形圖:應標示等高距五十公分之等高線,並核算申請基地之原始地形平均坡度,由專業技師予以核章簽證,其比例尺不得小於六百分之一。
6.計畫書(載明計畫內容概要)及比例尺六百分之一以上之平面配置圖(明確標示基地於所在鄉或鎮或市之相對位置)。
7.基地屬農業區者,應擬具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內容應依「農業主管機關同意農業用地變更使用審查作業要點」辦理。
8.屬山坡地地區者應擬具水土保持計畫。
9.交通衝擊評估報告書。
10.符合第十點規定之切結或證明書。
十五、附屬設施係指客運候車設備、洗車設備(含防治污染設備)、消防設備、簡易保養設備、貨運集貨站、倉庫(棧房)、管理室(調度室)、裝卸貨物設備等。
十六、俟本府交通局審查核可後,應將興辦事業計畫書修正為最後定稿本乙式六份,送本府交通局核定騎縫章。
十七、申請人之興辦事業計劃書經本府審核通過後,先行核發同意設置函,俟申請人依據興辦事業計畫書施作完成,並經本府相關局室勘驗無誤後,另核發土地容許使用函。
十八、基地屬農業區者,應於同意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後,繳交農業回饋金始得辦理土地容許使用。
十九、申請人取得土地容許使用函,而欲辦理變更設計,如係基地面積或相關設施減少者,應檢附原核准文件及相關圖說送審;若為增加者,應比照新設者重新檢具興辦事業計畫書。若未依規定辦理,而私自變更者,本府將立即註銷土地容許使用,並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及相關法規查處。
附件一
桃園縣申請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土地容許使用審查表
申請人
申請基地
審查單位
城鄉發展局
工商發展局
農業發展局
工務局
水務局
環保局
衛生局
教育局
社會局
消防局
交通局
現地勘查
總評
填表說明
姓名
(或機關名稱及法定代理人)
地址
地號
都市計畫發布日期及名稱
土地使用分區名稱
地址
電話
行動電話
面積
平方公尺
年月日
□保護區          □農業區
審查項目
審查結果
符合規定
不符規定
備註
1.不違反都市計畫說明書對於土地使用管制規定
2.申請基地內是否有道路
1.申請基地外緣與鄰近加油站在十公尺以上距離
2.申請基地外緣與鄰近戲院在三十公尺以上距離
3.非屬經自來水法公告之水質水量保護區
1.不得妨礙農、水路通行及影響農業生產環境
2.非屬保安林地
3.非屬生態保育區、自然保育區、野生動物保護區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環境
4.是否須繳納農業用地變更為非農業使用回饋金
5.屬農業區者應擬具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
1.不違反其他法令禁、限建或使用之規定
2.基地建蔽率不超過百分之十且建築物高度不超過三層樓或一○.五公尺
3.非屬軍事禁建區
4.申請用地之臨接道路退縮是否符合建築法相關規定
5.不得做地下室開挖
1.是否屬山坡地範圍,是否須擬具水土保持計畫送核
2.是否屬河川區域內
3.是否位於區域排水設施或水道治理計畫範圍內
4.是否影響農田灌溉、排水設施
5.山坡地地區其基地自然坡度不得超過百分之五
1.非屬飲用水水源水質保護區或取水口一定距離範圍內
2.使用土地是否屬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申請基地外緣與鄰近醫院在三十公尺以上距離
 
申請基地外緣與鄰近學校、幼稚園在三十公尺以上距離
申請基地外緣與鄰近托兒所在三十公尺以上距離
申請基地外緣與鄰近消防隊在十公尺以上距離
1.申請基地應自面臨道路境界線退縮達十二公尺以上(含面臨道路寬度)
2.基地臨街面寬及基地最小寬度應在十二公尺以上
3.申請基地之出入口邊緣與主要道路交叉口、鐵路平交道、圓環、隧道、橋梁引道口、公共汽車、公路客車設站處及公共消防栓應有十公尺以上之距離
4.申請基地外緣與同側高速公路交流道匝道漸變端點距離在五百公尺以上者或五百公尺以內經交通主管單位審查同意者
5.申請基地面積不大於三千平方公尺或檢附交通衝擊評估報告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放寬至二公頃以內者
6.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是否符合規定
7.不得設置綠籬以外之圍牆
8.現況並無違規使用或已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裁處
 
申請書件標示內容與現地是否相符
□核發
□附帶條件核發(附帶條件:                      )
 
承  辦  人      課    長      局    長
 
1.審查結果請分別於「符合規定」「不符合規定」欄內填「ˇ」免審查項目填「-」,其審查不合規定者,如涉及法令規定,併請註明法令依據。
2.總評欄內請將審查總結論於方格內以「ˇ」表示,有關附帶條件,並應具體載明。
附件二
申請書
一、為                  之需,依「桃園縣申請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土地容許使用審查要項」之規定,於        計畫區內(    市區鄉鎮    段    小段        地號等   筆土地,使用面積   萬   千   百   拾   平方公尺)申請土地核准使用,請核辦。
二、附件:
(一)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及最近三個月內政府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二)基地周圍現況實測圖。
(三)地形圖。
(四)計畫書(計畫內容概要:計畫緣起、計畫宗旨及依據、計畫目的、計畫內容、實施進度、經費籌措、服務項目及對象、預期效益、組織架構及業務執掌等)。
(五)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非農業區者免)。
(六)水土保持計畫(非山坡地地區者免)。
(七)交通衝擊評估報告書。
(八)基地鄰近區域內無規定設施之切結或證明書。
申請人(機關名稱或負責人):          簽章
住址:
聯絡電話: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標準作業程序
-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土地容許使用申請
1.目的:加強停車場經營管理,增進交通流暢,改善交通秩序,維護公共利益。特訂定桃園縣申請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客貨運站及附屬設施土地容許使用審查要項(如附件)。
2. 相關法令及規定:停車場法、汽車運輸業審核細則、都市計畫法台灣省施行細則。
3.民眾應附證件、書表、表單、附件:
3.1申請書
3.2最近三個月內政府核發之地籍圖謄本(應將基地範圍標示)、土地登記謄本及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
3.3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3.4基地周圍現況實測圖
3.5地形圖
3.6計畫書(計畫內容概要:計畫緣起、計畫宗旨及依據、計畫目的、計畫內容、實施進度、經費籌措、服務項目及對象、預期效益、組織架構及業務執掌等)
3.7農地變更使用說明書(非農業區者免)
3.8水土保持計畫(非山坡地地區者免)
3.9交通衝擊評估報告書
3.10基地鄰近區域內無規定設施之切結或證明書
(以上文件請準備11份)
4.內部作業使用表單附件:略
5.名詞解釋:略
6.其它:未盡事宜補充
7.作業內容:
7.1流程圖:如後附
7.2流程說明:如後附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標準作業流程圖
-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土地容許使用申請
作業階段 作業流程 作業時限
受理
審查
核判
3天
4天
7天
3天
半年
7天
受理申請
分會相關主管單位
現場會勘
審查
彙整審查結果
通過
核發同意設置函
申請人依興辦事業計劃書設置
現場會勘是否依興辦事業計劃書設置
是 否
核發土地容許使用函
結案
限期內完成應補正項目
資料補正
資料不齊或錯誤
逾期未補正或補正資料不齊
退件
桃園縣政府交通局標準作業流程說明
-都市計畫保護區、農業區設置汽車運輸業停車場(站)土地容許使用申請
作業階段 作業流程 權責單位 步驟說明 作業期限
受理
審查
核判
提出申請
分會相關主管單位
現場會勘
彙整審查結果回復申請人
補正
簽核是否核發土地同意設置
設置停車場
簽核是否核發土地容許使用
發文申請人可持本府核發之土地容許使用證明向監理單位申請設置停車場
申請人
相關單位
相關單位
交通局停管課
申請人
交通局
申請人
交通局
交通局停管課
 
申請人準備辦理業務所需的相關資料將資料交給承辦人
分會本府相關的單位:城鄉局、工商局、農業局、工務局、水務局、環保局、衛生局、教育局、社會局、消防局、交通局運規課等審查;審查結果須補正或說明者,須請申請人提出後復審
邀集各單位及申請人於現場進行會勘,並請各單位於會勘後函送審查結果。
會勘後彙整各相關單位審查意見回復申請人。
資料如有不足或需修改的地方請申請人補正。
由主管機關簽立核發土地同意設置函
依照興辦事業計畫書之內容設置停車場
由主管機關簽立核發土地容許使用函
停管課發文給申請人,申請人須於一年以內持本府核發之土地容許使用函向建管單位申請各項執照,並向監理單位申請設置停車場
3天
4天
7天
7天
半年
7天
一年以內
公告
核發本縣地政士江松鶴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0960102066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江松鶴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江松鶴。
 二、證書字號:(81)台內地登字第 009704 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6)桃縣地字第 001597 號
 四、事務所名稱:春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桃園市三民路二段 129 號 6 樓
   (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公報及張貼公告欄)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更正「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 19 條條文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2 日
發文字號:府法一字第 0960102949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更正「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 19 條條文。
公告事項:
 一、「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經本府以 96 年 3 月 12 日府法一字第 0960074885 號令公布,其第 19 條「建築工程及拆除工程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期間,……」等文字,應更正為「建築工程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期間,……」。
 二、檢附更正「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 19 條條文 1 份。
縣長 朱立倫
 
更正「桃園縣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九條條文
第十九條  建築工程之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期間,本府得視實際需要抽查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作業情形,並核對其處理紀錄表與運送憑證。
本縣邱思懷君申請「優質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主旨:本縣邱思懷君申請「優質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優質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負責人:邱思懷)、所在地:桃園縣大園鄉中山南路 2 段 662 號。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2人事行政管理、009不動產服務、013代理與仲介之管理、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97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之需要。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家庭情形、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參與客服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三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加盟總部或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供、問卷回收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
  (一)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或研究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
  (二)利用範圍包含主管機關准予備查之分支機構(分處所),該分支機構明細登載於本公司消費者網站。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負責人邱思懷。
縣長 朱立倫
公告長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 96 年 4 月 2 日起至 97 年 4 月 1 日止繼續停業,准予停業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3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60104991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長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 96 年 4 月 2 日起至 97 年 4 月 1 日止繼續停業,准予停業登記,請週知。
依據:長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96 年 3 月 30 日申請書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長田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唐海倫
 三、登記證等級號數:丙 A 字第 A08251-001 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平鎮市湧光路 2 巷 31 弄 17 號 2 樓(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本府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6 年 02 月 07 日至 96 年 03 月 13 日,共 554 件)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 0960007139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6 年 02 月 07 日至 96 年 03 月 13 日,共 554 件)。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 5 條暨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80 條、81 條及 82 條。
公告事項:
 一、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違規人,該郵件因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 20 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三、本公告送本府行政局文書課乙份,請張貼本府公告欄。
縣長 朱立倫
公告許○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10 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 0960112252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許○萍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28 條第 3 項及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
公告事項:許○萍(女)為「夜站音樂坊」(地址:桃園縣大園鄉○○○○○○○○○○)負責人,於 96 年 2 月 24 日容留未滿 18 歲少年張○傑等 2 人在該店內逗留。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本府交通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6 年 03 月 08 日至 96 年 03 月 26 日,共 1788 件)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府交停字第 0960007367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府交通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6 年 03 月 08 日至 96 年 03 月 26 日,共 1788 件)。
依據: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56 條第 2 項暨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80 條、81 條及 82 條。
公告事項:
 一、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冊內違規人,該郵件因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第一聯送至本府交通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府交通局領
核發本縣地政士蔡玉銘開業執照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11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0960113937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縣地政士蔡玉銘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蔡玉銘
 二、證書字號:(96)台內地登字第 025714 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6)桃縣地字第 001598 號
 四、事務所名稱:明良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縣中壢市協同街 100 之 1 號 4 樓
   (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公報及張貼公告欄)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本府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6 年 03 月 16 日至 96 年 03 月 26 日,共 491 件)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及處理細則第 5 條暨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80 條、81 條及 82 條。
公告事項:
 一、交通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經以掛號郵寄冊內違規人,該郵件因無法送達,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本批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第一聯已送至各監理機關留存,違規人得至該處分機關領取,逾 20 日未領者以送達論,監理機關將依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標準進行裁處。
 三、本公告送本府行政局文書課乙份,請張貼本府公告欄。
縣長 朱立倫
公告聯合鎰營造有限公司自 96 年 4 月 4 日起自行停業乙案,准予登記,請週知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12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60115326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聯合鎰營造有限公司自 96 年 4 月 4 日起自行停業乙案,准予登記,請週知。
依據:聯合鎰營造有限公司 96 年 4 月 9 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聯合鎰營造有限公司
 二、負責人:敦啟椿
 三、登記證字號:綜丙 I 字第 A06186-000 號
 四、營業地址:桃園縣蘆竹鄉南昌路 268 巷 1 號 7樓
 五、所檢附營造業登記證書及承攬工程手冊依營造業法第 20 條規定註記後發還。(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
縣長 朱立倫
公告本府交通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應受送達人清冊乙宗(郵寄單退件日 96 年 03 月 08 日至 96 年 03 月 26 日,共 1788 件)
取,逾 20 日未領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7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府交通局依法逕行舉發。
 三、本公告送本府行政局文書課乙份,請張貼本府公告欄。
縣長 朱立倫
公告家泰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工建字第 0960117138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家泰營造有限公司丙等綜合營造業設立登記。
依據:依據家泰營造有限公司 96 年 4 月 4 日綜合營造業申請登記函辦理。
公告事項:
 一、廠商名稱:家泰營造有限公司
 二、營業地址:桃園縣中壢市中央里 3 鄰延平路 429 號 13 樓之 1
 三、負責人:許睿紘
 四、統一編號:28626259
 五、登記證字號:綜丙 I 字第 I00146-000 號
 六、專任工程人員姓名:鄭永傑(土木技師)
   (受聘日期:96 年 2 月 15 日)
 七、資本總額:新臺幣參佰萬元整
 八、備註:請行政局文書課刊登縣公報週知
縣長 朱立倫
公告陳○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13 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 0960118712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安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
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28 條第 3 項及第 56 條第 2 項規定。
公告事項:陳○安(男)為「婷婷卡拉OK」(地址:桃園縣桃園市○○○○○○○○○)負責人,於 96 年 2 月 12 日容留兒童賴○賢等 2 人在該店內逗留。
縣長 朱立倫
本縣施靜蘭小姐申請宏泰地產企業社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桃園縣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 年 4 月 14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 09601193771 號
附件:
主旨:本縣施靜蘭小姐申請宏泰地產企業社之不動產仲介經紀業使用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登記及執照案,經核符合規定,准予登記及核發執照,特此公告。
依據: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宏泰地產企業社(負責人:施靜蘭)、所在地:桃園縣中壢市復興里自強一路 101 號 1 樓。
 二、個人資料檔案名稱:客戶資料管理系統、客服系統。
 三、個人資料檔案保有之特定目的:002人事行政管理、009不動產服務、013代理與仲介之管理、037客戶管理、022行銷(包括直銷至個人)、097其他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之業務之需要。
 四、個人資料之類別:識別類、特徵類、家庭情形、社會情況、教育、技術或其他專業、受僱情形。
 五、個人資料之範圍:與不動產買賣、租賃有關之資料,包含公司網站會員資料及參與聯賣服務系統之客戶資料。
 六、個人資料檔案之保有期限:客戶資料保存至與客戶間服務契約終止後 3 年。
 七、個人資料蒐集方法:客戶提供、聯賣體系、合作廠商依客戶意願提供等。
 八、個人資料檔案之利用範圍:為提供客戶相關業務服務以及為本公司行銷或研究調查目的之使用、執行不動產仲介經紀業務之必要範圍。
 九、國際傳遞個人資料之直接收受者:無
 十、個人資料檔案維護負責人服務單位,職稱及姓名:負責人-施靜蘭
縣長 朱立倫
其他
封面介紹《泰國潑水節》
泰國潑水節
  桃園縣內有七大工業區,而泰國勞工就高達三萬多人,每年四月中旬是泰國新年期間,為紓解廣大泰勞思鄉情緒,縣府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共同於4月15日盛大舉行泰國潑水節,吸引近萬名來自桃園縣各地及鄰近縣市的泰勞參與,熱情的泰勞隨著音樂起舞,並高舉泰國國旗,哼唱家鄉民謠。由於今年適逢泰皇甫美蓬80大壽,主辦單位特別安排首次外籍勞工和花車行繞行桃園市區,並由泰國勞工朋友為泰皇祈福,隨即進行迎佛祈福、誦經等儀式,祈求風調雨順、國泰民安,而泰國傳統舞及歌手熱門樂團等也在現場進行表演。
  縣長於當日中午抵達會場致詞時表示:今年是桃園縣連續第9年舉辦泰國潑水節,更是在縣長任內第6年來的第6次參與此一盛會。桃園縣內共七萬一千多名外籍勞工,其中有多達2萬7千多名的泰籍勞工,顯示泰國朋友對桃園、甚至台灣經濟發展的重要性,這許許多多的新移民,不但是未來新台灣之子的母親,更是帶動台灣新文化的里程碑。並於會中祝賀泰皇政躬康泰,也祝福所有外籍朋友們在桃園工作期間都能平安快樂。 
    隨後,由朱縣長與泰國駐台代表安佩蘭共同以消防水槍噴水,水柱灑向會場內的泰勞們,祈求每個在場人士遇水則發,讓現場氣氛HIGH到最高點,整個活動直到傍晚才告一段落。
泰國潑水節
  桃園縣內有七大工業區,而泰國勞工就高達三萬多人,每年四月中旬是泰國新年期間,為紓解廣大泰勞思鄉情緒,縣府與駐台北泰國貿易經濟辦事處共同於4月15日盛大舉行泰國潑水節,吸引近萬名來自桃園縣各地及鄰近縣市的泰勞參與,熱情的泰勞隨著音樂起舞,並高舉泰國國旗,哼唱家鄉民謠。由於今年適逢泰皇甫美蓬80大壽,主辦單位特別安排首次外籍勞工和花車行繞行桃園市區,並由泰國勞工朋友為泰皇祈福,隨即進行迎佛祈福、誦經等儀式,祈求風調雨順、國泰民安,而泰國傳統舞及歌手熱門樂團等也在現場進行表演。
  縣長於當日中午抵達會場致詞時表示:今年是桃園縣連續第9年舉辦泰國潑水節,更是在縣長任內第6年來的第6次參與此一盛會。桃園縣內共七萬一千多名外籍勞工,其中有多達2萬7千多名的泰籍勞工,顯示泰國朋友對桃園、甚至台灣經濟發展的重要性,這許許多多的新移民,不但是未來新台灣之子的母親,更是帶動台灣新文化的里程碑。並於會中祝賀泰皇政躬康泰,也祝福所有外籍朋友們在桃園工作期間都能平安快樂。 
    隨後,由朱縣長與泰國駐台代表安佩蘭共同以消防水槍噴水,水柱灑向會場內的泰勞們,祈求每個在場人士遇水則發,讓現場氣氛HIGH到最高點,整個活動直到傍晚才告一段落。
Thailand Songkran Day
  There are seven big industrial areas in Taoyuan County. More than 30 thousand Thai labors work here. The middle April is Thailand’s New Year period every year.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and Thailand Trade and Economic Office in Taipei cooperated to hold the spectacular Thailand Songkran Day in order to release a lot of Thai labors’ homesick on the 15th April. It attracted more than 10 thousand Thai labors coming from the different areas of Taoyuan County and other counties and cities nearby. The passionate Thai labors danced along to the music, held highly Thailand flag, and sang their hometown’s ballads. The year is coincidently Thailand King Bhumibhol Adulyadej’s 80th birthday, the sponsor agency especially arranged the first time’s foreign labor and flower car’s parade around Taoyuan City. In addition, Thai labors prayed for Thailand King. Then, people began the welcoming Buddha and reading bible ceremony to pray for safety and prosperousness. Thailand traditional dance .
  Magistrate Chu arrived at the ceremony in the noon and made a speech. He indicated: this year is the 9th year successively to hold Thailand Songkran Day and is also the 6th time to participate this ceremony since he was elected as the Magistrate 6 years ago. There are more than 71 thousand foreign labors in Taoyuan County. Among them, there are more than 27 Thai labors. It means Thai friends are very important to Taoyuan’s economic development, even Taiwan’s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se new immigrants are not only the mothers of the new born Taiwanese, but also the landmark of new Taiwan culture. Magistrate Chu congratulated Thailand King to have health and successful career. He also prays for all foreign friends to lead a safe and happy life during their stay in Taoyuan. 
  After the speech, Magistrate Chu and Thailand Ambassador An Pey-lan used together the hydrant to water Thai labors at the scene and hoped that they will have good luck when they are watered. This watering is the highest point of this activity. Songkran Day’s program did not stop until dusk. 
Thailand Songkran Day
  There are seven big industrial areas in Taoyuan County. More than 30 thousand Thai labors work here. The middle April is Thailand’s New Year period every year. Taoyuan County Government and Thailand Trade and Economic Office in Taipei cooperated to hold the spectacular Thailand Songkran Day in order to release a lot of Thai labors’ homesick on the 15th April. It attracted more than 10 thousand Thai labors coming from the different areas of Taoyuan County and other counties and cities nearby. The passionate Thai labors danced along to the music, held highly Thailand flag, and sang their hometown’s ballads. The year is coincidently Thailand King Bhumibhol Adulyadej’s 80th birthday, the sponsor agency especially arranged the first time’s foreign labor and flower car’s parade around Taoyuan City. In addition, Thai labors prayed for Thailand King. Then, people began the welcoming Buddha and reading bible ceremony to pray for safety and prosperousness. Thailand traditional dance .
  Magistrate Chu arrived at the ceremony in the noon and made a speech. He indicated: this year is the 9th year successively to hold Thailand Songkran Day and is also the 6th time to participate this ceremony since he was elected as the Magistrate 6 years ago. There are more than 71 thousand foreign labors in Taoyuan County. Among them, there are more than 27 Thai labors. It means Thai friends are very important to Taoyuan’s economic development, even Taiwan’s economic development. These new immigrants are not only the mothers of the new born Taiwanese, but also the landmark of new Taiwan culture. Magistrate Chu congratulated Thailand King to have health and successful career. He also prays for all foreign friends to lead a safe and happy life during their stay in Taoyuan. 
  After the speech, Magistrate Chu and Thailand Ambassador An Pey-lan used together the hydrant to water Thai labors at the scene and hoped that they will have good luck when they are watered. This watering is the highest point of this activity. Songkran Day’s program did not stop until dus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