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5年度第10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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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66次市政會議紀錄 |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交通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秘書長建華裁示:
(一)「新坡多功能場館興建工程案」請研考會督請觀音區公所儘速提相關方案。
(二)「平鎮新富市場綜合大樓新建工程案」請經發局注意整體進度。
(三)「幼獅國際青年創業村案」、「航空城會展中心案」及「南平運動中心興
建工程案」須調整期程部分,請依規定簽陳期程調整,另請各相關機關特
別注意計畫進度。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1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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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67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67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4月27日上午10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 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鄭侑蕓
壹、獻獎
一、頒發本市「104年工程品質督導小組績效考核」績優區公所。
-主辦機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一)第一名 蘆竹區公所
(二)第二名 龜山區公所
(三)第三名 八德區公所
貳、主席致詞
一、關於公共工程方面:
(一)桃園市已升格為直轄市,公共工程的品質、美感及實用等各方面都非常重
要,相關規劃、施作及後續的維護管理皆需全面性的考量,且應從使用者
的角度來規劃公共工程,達成「使用者好親近、管理者好方便」的目標,
使公共工程成為一個國家進步的指標。
(二)自今年開始,本府有8個一級機關成立「工程品質督導小組」,包括工務
局、水務局、交通局、教育局、觀光旅遊局、文化局、都市發展局、警察
局等,目的就是要強化工程品質督導。惟「工程品質督導小組」僅是建立
最低限度的把關機制,整體公共工程的品質提升,仍需倚靠各單位的自我
要求及內部監督,各局處及區公所負責工程及採購的相關人員,皆應增強
有關的訓練,且加強督考,以更高的標準、更好的程序來推動公共工程。
(三)公共工程是一個高度競爭的環境,政府部門具有很大的選擇權,不應太過
集中或依賴固定、單一的民間廠商,以免日久產生弊端,以及容易受制於
特定廠商。
(四)關於工程的預算管理應避免發生低價搶標,造成偷工減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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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情事。可在規劃初期就合理提高單價,防止低價搶標、
事後再追加預算的弊病。「不作弊、不勾結」是公共工程
最低的道德指標,必須建立防弊機制使「價位合理化、
程序透明化」。政府部門要以聰明的方式、守法的態度來
管控施工品質,期許未來各單位所有的公共工程品質及
時程都能做好管控、規劃周延,讓市民體會到市府在推
動公共工程上的品質與進步。
(五)請工務局彙整台灣各種優質的工程競賽,鼓勵各局處參加,得獎局處應
給與更多的資源,有缺失之單位則應有懲處機制,並於下列兩次會議中提
出:一為工務會報,請各區長以及主辦工務的工務課長、農經課長務必親
自參加;另一為由王副市長主持的重大工程督導會報,請各局處長親自參
加,主辦工程之科長一併參加。前述兩次會議皆請工程查核小組、政風處
處長、陳增祥參議及劉慶豐參議共同協助,提升本府公共工程品質,本人
亦會親自出席。
二、桃園是第二個成立性別平等辦公室的直轄市,以「性別友善、性別平權、保護
母性、培養女力」為4大理念,建立性別平等的價值,並在政策上建立指標,
請各局處在工作領域上盡力配合,本府由簡秀蓮參事擔任執行長,每年會以訂
立KPI指標來督導各局處,達到落實性別平等的理念。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青年事務局
報告案由:看見 創新 桃青時代 創業之都
主席裁示:
(一)請青年事務局將「青年創業貸款利息補貼」與經濟發展局主責的「中小企
業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專案」的業務面相互結合,使申請者瞭解本市提供雙
重優惠,將對青年的創業更有助益。另請會同經發局拜訪中小企業信保基金。
(二)請青年事務局針對本市桃園安東創業中心、中壢新明創業中心及青年旅
館、新屋永安漁港「桃園市青年體驗學習營區」、楊梅的「幼獅國際青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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創業村」等重要建設,列出完工期及營運期程,並務必如期完成。
(三)責請邱副秘書長召集相關局處,包括社會局、勞動局、經濟發展局、青年
事務局、原住民族行政局、客家事務局及文化局,綜整中央各項創業補助
政策,例如:信用保證、融資貸款、利息補貼或其他直接補助措施等,詳
加列舉,並於開會前將執掌業務面的相關措施瞭解清楚,以將中央與本府
資源有效對接。
(四)有關社會企業將是未來風潮,請經發局、青年事務局及社會局另行專案討
論本市推動社會企業的政策。
(五)有關青年就業部分,目前仍由勞動局主責,請注意如下:
1.請勞動局待「桃園就業服務中心」合併進來之後,針對業務是否需增加
人力,進行員額評鑑。
2.維持現階段首度就業補貼政策,多拜訪潛在企業鼓勵聘用首度就業人
員;相對的,也鼓勵畢業生善加利用首度就業補貼機制,提升普及率,
並針對本府既有的制度檢討執行績效。
3.針對增加舉辦就業博覽會、青年就業媒合、第二專長的訓練及證照班等
活動,均請勞動局加強,本府應著重常態性的職訓及就業媒合,失業救
濟應為最後一關。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請各局處及各區公所加強第二季的執行效率,有關執行率偏低的問題,每
月、季應檢討並了解原因,本人會加強監督績效。
(二)有關105年5月1日「2016第二屆臺灣馬拉松賽」,請參與賽事的各機關首
長準時抵達會場。另請警察局協助管制附近主要道路,減少對附近住戶的
影響範圍,保持原有的交通順暢,也請體育局出發前夕加以說明。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收退費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短期補習班退費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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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本案第四條依經濟發展局之擬修正條文通過。
(二)餘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衛生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獎勵 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衛生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4條
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俟衛生福利部食藥署針對食安有新規定時,再做財源的調整。
(三)25%檢舉獎金部分,應注意檢舉的真實性,以及違規程度的認定,避免淪
為離職員工挾怨報復的手段。
六、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請將本案對提供社區小型空間有所助益的部分,作為日後的社區宣導內容。
七、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八、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特定場所容留人數管制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九、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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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十、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請都發局簡化制式化的申請表單。另請交通局特別注意廣告車及占用停車
位賣車之情事。
十一、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營建剩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十二、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照案通過。
(二)執行鋪設道路前,請各工地儘速將道路挖掘完成,應落實管挖中心的協
調能力。
十三、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請各列管案件主辦機關改善落後原因及困難並改進,掌握時效。
(二)請文化局、體育局針對落後工程,掌握進度。
(三)請研考會仍維持各列管案件的進度督考。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下午12時19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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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68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68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5月3日下午14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後段)
王副市長明德(前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獻獎
一、呈獻本市市民卡榮獲台北電腦公會「2016智慧城市創新應用獎」競賽-「縣市
政府組」-「智慧政府」優勝作品。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貳、主席致詞
本市市民卡自104年9月1日正式發行,後續並擴大發放予外籍配偶及本市大專
院校學生,截至目前為止,業發行61萬5,931張,刷卡次數亦多達199萬9,853
人次。
市民卡功能眾多,且提供老人、學生乘車優惠,現在並結合市民卡APP,可提
供多項福利好康訊息及個人專屬服務。
104年12月本府更率全國之先,試辦推動行動市民卡,並持續進行多卡整合及
結合等運用,成績有目共睹。本府以一卡多用途、多卡合一為努力方向,期能
達到一卡在手、用途無窮的目標,使市民卡成為市民認同桃園的標記。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工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老屋健檢專題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本案請工務局就優先順序、推動期程等,詳加計劃,並請加強主動清查工作。
主席裁示:
(一)本案應配合公有建築物活化利用方案,初評後,若經局部修復已無結構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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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之虞,且達可用、堪用之標準,應即可開放利用。
(二)針對後續修復計畫之衡量基準,工務局及各單位應務實評估及處理。
二、報告機關:都市發展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私有老舊建物健檢實施計畫推動重點說明
主席裁示:
(一)本案應每推動半年檢討1次。
(二)就誘因機制,請都發局於推動過程中,彙整評估適當措施後,整合現有補
助方案,以建立機制。
(三)因本案採申請制,請結合民政局及各區公所進行宣導,輔導團講師亦可協
助宣導。
(四)為避免民眾產生恐慌,修復計畫務必務實處理。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針對航空城相關資料及必要性、合理性之說明,請相關局處加強準備,並
請新聞處注意相關議題之本府形象管理,以及掌握輿論動向。後續本府將
參考民眾意見,提出航空城都市計畫修正建議,並送請內政部修訂都市計
畫,屆時請王副市長就規劃單位所提都市計畫修正方案,召集相關局處研
議評估。
(二)機場捷運A10站區段徵收案經105年4月27日內政部土地徵收審議小組審查
意見,要求加強論述採區段徵收之公益性及必要性,並提報本市整體住宅
需求、計畫人口分派、區段徵收開發優先順序及預計辦理期程等資料,請
都市發展局儘速補充回應資料送地政局彙整後提報續審,不需待5月20日
後方提送。
(三)就客家局舉辦「龍潭陂塘龍舟賽」之各區公所動員參賽部分,請民政局及
體育局召集13區公所,除客家局原補助預算以外,另自各區公所之體育預
算中撥款,每里1隊之補助費用提高為8萬元。並要求每區均需動員5隊,
不足5隊之區公所,應予檢討。本府與區公所係屬團隊一體,應打破地方
本位主義。
(四)本府期能藉由相關活動,使民眾提早認識A21桐花主題車站。
(五)請青年事務局及經濟發展局研商,本府應加強對接中央推動之社會企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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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方案。本府應將社會企業納入未來工作計畫,農業局亦請一併參與推
動,桃園為青創之都,應廣設眾多社會企業。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大溪區大溪國民小學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中正堂-
羽球館校舍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
費標準」第3條、第13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
第3條、第12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案,提
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新屋區東明社區活動中心(新屋區東勢段上庄子小段738地
號)與私人土地(新屋區東勢段上庄子小段740地號)界址調整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本案第六條增列第三項「前二項以外,其他經本府社會局、管理機關(團
體)專案同意舉辦之活動,得免收或減收場地使用費及保證金。」。
(二)餘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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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本案第十三條增列但書「有下列情形之一,管理機關得不予核准使用或停
止使用公園。但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二)餘照案通過。
八、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
(一)本案第五條第一項修正為「本府新闢或拓寬道路栽植行道樹之基準另定
之。」,第五條第二項刪除,第五條第三項調為第二項。
(二)餘照案通過。
九、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案,提請
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請各機關掌握時程。
捌、臨時動議
主席裁示:
陳增祥參議就航空城土徵分回比例之建議,請地政局研商,若有必要,則列入
區徵計畫書。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本市因具備多項優越條件,本府將積極向中央爭取桃園作為防災副首都,以發
揮本市地質穩固、天災發生頻率相對較低、較多軍事資源可投入救災及作為備
援基地、鄰近首都台北市及科技帶等優勢。
二、母親節即將來臨,本府積極推動保母制度,並設置公托、親子館及日照中心,
使每位母親都能成為快樂媽媽。
三、本府期能讓同仁享有家庭生活,除警察局、消防局、環保局之緊急時效性業務
外,夜間10時後不宜電話打擾同仁,隔日再行通知公務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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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就平鎮區設置拖吊場部分,請交通局協調廠商,以夜間不取車之方式,解決拖
吊費偏低以致成本過高之問題,並請協調區公所尋覓適當設置地點。
拾、散會:下午16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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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69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6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5月10日下午3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王副市長明德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黃怡禎
壹、主席致詞(無)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消防局
報告案由:智慧消防、行動119-資訊整合平台
主席裁示:
(一)未來系統將朝資料數位化、無紙化演進,各機關首長及同仁應對此有基本了解。
(二)請各相關局處針對已開發完成的各項防救災系統,須持續更新系統資料,
以保持最新內容發揮其應有功能,另未來須陸續介接各項系統之相關局處
亦請編列預算配合,以充分達到本府各局處資源運用、共享之最理想狀態。
(三)請都發局持續將尚未數位化之建築管理圖資建檔更新,期能在執行災害搶
救時可查詢到全市已申請建照、使照之建築物平面圖,並請與消防局一同
研議老舊建物在減災整備上的規劃內容。
(四)請社會局與衛生局持續定期提供弱勢族群與醫療院所相關資料給消防局進
行加值應用與資料更新,亦請警察局及水務局提供系統介接之必要協助事宜。
(五)請經發局、工務局、環保局與消防局研議本市各工業區之化學輸送管線、
大型儲槽等相關災害防救資料庫及GIS圖資建立之可行性。
(六)請消防局與相關機關研議坡地監測與土石流防災預警功能之資訊整合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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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報告機關:地政局
報告案由:觀音(草漯地區)市地重劃專題報告
主席裁示:
(一)觀音草漯都市計畫之重劃開發,地政局採取積極策略,有效縮短取得過半
同意時程及市地重劃計畫審議時程,應給予肯定。
(二)本市各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無論在土地規劃階段或土地開發階段,均需
要地政局與都發局密切連繫協作,請地政、都發兩局成立「連繫會報」,
並由兩局首長親自會銜主持,涉及其他局處業務者,亦可在連繫會報平台
快速討論及決策。
(三)草漯都市計畫限期重劃開發之3年屆止期限為105年11月8日,其中第3、6
單元涉及重劃範圍釐清,請都發局於1周內函請內政部再審議,並於9月前
完成都市計畫發布公告。
(四)第1單元涉及環保專區變更為汙水處理用地,請水務局主政,於10月前提
出個案變更,俾送二級都委會審議。
(五)草漯重劃工程委由工務局新工處辦理,將採全都市計畫區整體規劃設計,
及分區(重劃單元)辦理工程發包,請工務局於6月底上網招標PCM。
(六)其餘需各局處協作部分如保安林地解編、地上物拆遷補償檢視等,均請各
該局處全力配合,並於雙首長連繫會報追蹤進度,暫無需成立府一層專案小組。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無論私人公司或政府機關,內部稽核及內部控制都十分重要,內控機制可
以協助機關自我成長及改善,並讓政府績效顯現,但仍應依照不同的時空
背景條件彈性調整作法。105年底前請各機關配合主計處建置內控制度,
進行風險評估,並訂定控制架構及作業程序。
(二)請交通局持續追蹤桃園鐵路地下化進度,並請儘速將捷運綠線發包。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與使用辦
法」案,提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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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經濟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攤販集中區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第十六條「、觀光地區」刪除,餘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請陳增祥參議協助指導改善進度落後之重大建設計畫,案件則由研考會提
供,每次約5至10案。
(二)各機關首長應掌握機關內重大工程及採購期程及預算執行情況。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下午4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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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66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66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4月20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秘書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 頒獎
一、頒發本市「104年度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減量獎勵」績優公司。
-主辦機關:環境保護局
(一)優等
1、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
2、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精密載板事業部三廠
(二)甲等
1、福特六和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2、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龍科廠
貳、主席致詞
本府制定「桃園市公私場所空氣污染物減量獎勵辦法」,鼓勵企業參與空氣品
質保護工作,讓公私場所空氣污染濃度符合法規標準,並進一步促使公司主動
改善製程、新增及汰換老舊污染防制設備、提升防制設備效率,推動乾淨及節
能生產,以落實空氣污染防制目標。
空氣污染減量計畫對本市極為重要,因本市整體工業產值為全台第一,環境負
荷較其他城市沉重,而空氣污染源形成並非僅有工廠,還包括交通工具等移動
污染源,因此本府積極推動捷運建設、鐵路地下化與鼓勵市民多使用自行車、
電動機車及公車等,以期藉此減少移動污染源的污染。
近來PM2.5議題備受關注,對民眾健康影響極大,因此較重大污染源如煉油
廠、石化廠、發電廠等,均應特別注意空氣污染防制,減少空氣中的細懸浮微
粒,以維護市民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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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評鑑共有4家企業獲獎,分別由「中華汽車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楊梅廠」及
「欣興電子股份有限公司精密載板事業部三廠」獲得優等;「福特六和汽車工
業股份有限公司」及「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龍科廠」獲得甲等。4家廠商總
計減少粒狀物1.38公噸、硫氧化物13.07公噸、氮氧化物9.32公噸、揮發性有
機物8.96公噸,總減碳量3,210公噸,代表其邁向綠色生產已具顯著成效,而
這亦是本市工業未來應發展方向,希望今天獲獎廠商能成為其他企業的模範,
日後環保局亦可安排各產業,尤其是電子、製造業,前往觀摩,以全面減少本
市的空污量。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游秘書長建華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原住民族行政局
報告案由:蘇迪勒風災處置情形專案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本案災後重建方式是先由市府取得土地、完成變更,後續由慈濟基金會興
建安置住宅。因此請各機關務必掌握重建期程,讓蘇迪勒災後重建成為災
後重建的典範。
(二)合流部落重建期程,土地取得程序及經費處理:
1、復興區拉號段226-9、226-10、226-17 等3筆地號土地需先辦理都市計
畫變更。目前原民局已上網招標,請都發局協助於105年6月送內政部審
議,希望內政部能加快速度,讓本府儘早取得災後重建土地。
2、復興區拉號段226-11地號協議補償經費,需831萬元,請原民局先向原
民會申請永續發展造景計畫補助。
(三)安置住宅工程由慈濟基金會興辦,援建工程包括雜照、建照及使照等均須
水保局及本府建管處協助,請原民局組成小組,邀集相關機關,一旦土地
變更,即同時進行建築執照程序,以加快速度;至於其他如重建基地的鑑
界、分割及產權登記等問題,請地政局協助,務必使重建案順利進行。
(四)莫拉克風災後,內政部針對災後重建訂定重建基準,按戶籍人口數及自有
房屋面積2項指標規劃房舍坪數,重建方式未獲共識部分,請原民局委婉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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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房舍建築風格,請儘量保持泰雅風味,如外觀無法採用,亦請以內裝或原
住民部落景觀造景方式處理。
(六)其他治理計畫,請優先向農委會林務局、公路總局復興工務段、水保局等
機關取得預算,如不足,再由市府款項或區公所經費支應。
(七)另目前大溪武嶺橋正在重建,工程權責為公路總局復興工務段,惟基於
地方交通維持考量,請交通局儘速與其研商,安排時間會勘,研擬交通管
理計畫,並妥善規劃施工期間的交通標誌及替代道路方案,以維持交通順暢。
游秘書長建華裁示:
(一) Lcing部落電桿遷移,請經發局協助。
(二)關於合流部落安置住宅旁市場用地之後續處理,由原民局邀請區公所、都
發局及慈濟基金會召開會議再作決議。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詳書面資料)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溫泉開發許可審查費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交通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設施移設及連通管理自治條例」案,
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交通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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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09761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
附「桃園市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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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拖吊及保管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9585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拖吊及
保管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拖吊及
保管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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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0896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桃園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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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10677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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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一案,業奉總統105年5月4日華總一義字第10500037371號令公布 |
總統府秘書長 函
受文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發文字號:華總一義字第10500037370號
速別:最速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立法院咨請總統公布修正自來水法部分條文一案,業奉總統105年5月4日華
總一義字第10500037371號令公布,請查照。
說明:本修正案刊載於總統府公報第7243期(另見本府網站 http://www.president.gov.
tw公報系統)。
正本: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經濟部
副本:
中華民國 105年5月 4日
總統令
華總一義字第10500037371號
茲增訂自來水法第六章之一章名、第九十五條之一、第九十五條之二及第九十八條
之一條文;刪除第六十條之一條文;並修正第十二條之一、第十二條之二及第五十
條條文,公布之。
總 統 馬英九
行政院院長 張善政
經濟部部長 鄧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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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0934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辦法」。
附「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檢舉及獎勵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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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1038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桃園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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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1608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辦法」。
附「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補助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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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1604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
附「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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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收退費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1380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收退費辦法」。
附「桃園市社區大學收退費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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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50080819號
附件: 桃園市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管理要點
訂定「桃園市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50113160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作業程序」,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辦理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作業程序」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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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庄節慶活動補助要點」第四點、第六點、第九點、第十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桃客綜字第1050003872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庄節慶活動補助要點」第四點、
第六點、第九點、第十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庄節慶活動補助要點」第四點、
第六點、第九點、第十點規定
局長 蔣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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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指揮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桃青職字第1050002428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指揮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1份、附件-場地租金表1份
訂定「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指揮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青年事務局青創指揮部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局長 陳家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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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計程車招呼站設置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交公字第1050117731號
附件:「桃園市計程車招呼站設置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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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桃園市計程車招呼站設置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計程車招呼站設置管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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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中壢區公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中壢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桃市壢文字第1050021369號
附件:桃園市中壢區公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1份
訂定「桃園市中壢區公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中壢區公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
區長 林香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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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12631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漁筏監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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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消字第1050118263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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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50115225號
附件: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生效。
附「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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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50117672號
附件: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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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府農林字第1050103145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自然地景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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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字第1050103776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
訂定「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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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字第105010374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經濟部沼氣發電系統推廣計畫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經授能字第10504020510號
修正「經濟部沼氣發電系統推廣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經濟部沼氣發電系統推廣計畫補助作業要點」部分規定
部長 鄧振中
|
◆ 有關「經濟部水利署表揚節約用水績優單位及節水達人實施要點」第九點及其附表二至附表六修正案並自即日生效,檢送相關資料影本 |
桃園市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050103259號
|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
主旨:有關「經濟部水利署表揚節約用水績優單位及節水達人實施要點」第九點
及其附表二至附表六修正案並自即日生效,請貴處協助刊登事府公報,請查
照。
說明:依據經濟部水利署105年4月28日經水事字第10531036470號函辦理
正本:本府秘書處
副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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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黃挺祚先生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501029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黃挺祚先生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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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09761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及運作辦法」,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幼兒園家長會任務組織
及運作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陳俊宏先生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5010297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陳俊宏先生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誠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陳俊宏。
三、開業證書字號:(101)桃市估字第000034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南園二路296巷22號2樓。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黃挺祚先生辦理事務所地址變更 |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1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誠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黃挺祚。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市估字第000024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南園二路296巷22號2樓。
五、申請原因:事務所地址變更。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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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大園區「崙后路」、「平南一路」、「紅土厝路」、「橫湳一路」、「五結路」、「拔子林一路」、「拔子林二路」、「拔子林三路」、「漁港路」、「海沙路」、「中央北路」、「民族一街」及「高鐵站前西路三段」道路命名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08703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崙后路」、「平南一路」、「紅土厝路」、「橫湳一
路」、「五結路」、「拔子林一路」、「拔子林二路」、「拔子林三路」、
「漁港路」、「海沙路」、「中央北路」、「民族一街」及「高鐵站前西路
三段」道路命名事宜。
依據:
一、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2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大園區公所105年4月6日桃市園民字第1050007350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公告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05年4月25日。
二、本案公告道路名稱如下:
(一)崙后路:該路段起點為溪海里和平西路一段溪海橋頭路口經6鄰,迄點為
溪海里聖德北路與劉厝路口,長約2,000公尺,寬約6公尺。
(二)平南一路:該路段起點為和平里桃44線平南路340號前路口,迄點為和平
里5鄰下縣厝子(和廣一路)18號路口,長約2,500公尺,寬約5公尺。
(三)紅土厝路:該路段起點為和平里桃43線12鄰9之2號旁路口,迄點為和
平里桃43線和平西路二段479巷6號T字路口,長約2,000公尺,寬約5公尺。
(四)橫湳一路:該路段起點為橫峰里橫湳路約80號處,迄點為橫峰里橫湳路
186號,長約450公尺,寬約12公尺。
(五)五結路:該路段起點為五權里高鐵北路三段47號,迄點為五權里大竹南
路口,長約3,000公尺,寬約12公尺。
(六)拔子林一路:該路段起點為菓林里三民路二段473號,迄點為菓林里坑菓
路口,長約3,000公尺,寬約4至8公尺。
|
(七)拔子林二路:該路段起點為菓林里三民路二段577之1號,迄點為菓林里
順南宮,長約1,200公尺,寬約3至6公尺。
(八)拔子林三路:該路段起點為菓林里拔子林25之72號,迄點為菓林里拔子
林27之88號,長約500公尺,寬約4至8公尺。
(九)漁港路:該路段起點為海口里桃23線福元宮,迄點為海口里竹圍漁港,
長約1,500公尺,寬約12公尺。
(十)海沙路:該路段起點為海口里桃24線海口105之2號,迄點為沙崙里台
15甲路口(非為機場徵收範圍內之路段),長約500公尺,寬約5.4至9公尺。
(十一)中央北路:該路段起點為沙崙里中央路北端距離台61線105M處,迄點
為沙崙里台61線29K+800處,長約103公尺,寬約20公尺。
(十二)民族一街:該路段起點為內海里後館橋頭,迄點為內海里內圳橋頭,
長約1,000公尺,寬約8公尺。
(十三)高鐵站前西路三段:該路段起點為五權里連接中壢區高鐵站前西路二
段起,迄點為五權里中正東路三段563巷29弄T字路口,長約500公尺,
寬約20公尺。
三、有關旨揭區域門牌整編生效日,由轄區戶政事務所另行通知。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5010635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管理要點」,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八日生效。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社區生產建設基金設置
管理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施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本府已將104年度第七批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104466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104年度第七批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
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
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
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
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5年5月3日起至民國105年8月3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
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
四、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5年4月28日存入專戶起,至
民國115年4月27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指定中華壓力容器協會為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發文字號:經授能字第10502004640號
附件:
主旨:公告指定中華壓力容器協會為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
依據:「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設置管理辦法」第9條第2項。
公告事項:本部重新指定中華壓力容器協會為石油業儲油設備代行檢查機構,自
105年5月15日起生效,有效期限為2年。
部長 鄧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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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本府「105年度資源回收體系業者管理暨資源回收形象改造工作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清隊資字第105010219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綠信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辦理本府「105年度資源回收體系
業者管理暨資源回收形象改造工作計畫」。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巡檢輔導轄內管販賣業者與責任業者相關工作。
|
(二)辦理責任業者輔導與查核工作。
(三)辦理資源回收宣導活動及教育訓練。
(四)推動資源回收形象改造暨物業配合工作。
(五)配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至22條暨相關子法之輔導、稽巡查、統計報
表,工作相關成果提報及資料建置等工作。
(六)廢食用油管理查察作業。
(七)維護及更新資源回收體系業者之基本資料地理資訊系統。
(八)其它配合事項。
二、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三、委託期間:自105年3月17日起至105年12月15日止。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資源回收組沈芳
齡,電話:(03)338-1900,分機309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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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大園區「沙崙里、內海里、溪海里、和平里、埔心里、五權里、北港里、南港里及田心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5月27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4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105964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沙崙里、內海里、溪海里、和平里、埔心里、五權里、北
港里、南港里及田心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5月27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
一、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6條、17條規定。
二、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05年4月26日桃市園戶字第1050001715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大園區「沙崙里、內海里、溪海里、和平里、埔心里、五權里、北
港里、南港里及田心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5月27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
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
◆ 預告修正「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發文字號:經授能字第10504022550號
附件:「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草案(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政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十七條第二項。
三、「設置再生能源設施免請領雜項執照標準」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moeaboe.gov.tw/ ),「新
聞與公告/布告欄/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隔日起14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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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二)地址;台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2號12樓。
(三)電話:02-27757679
(四)傳真:02-27757728
(五)電子郵件;wiwu@moeaboe.gov.tw
部長 鄧振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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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拖吊及保管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09585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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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089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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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財政局懸帳清理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府財會字第105010958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財政局懸帳清理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財政局懸帳清理作業
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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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拖吊及保管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七日生效 |
或設備拖吊及保管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扣留清除機具處理設施或設備拖吊及保管收費標準」,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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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5年度桃園市移動污染源單一窗口為民服務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50093033號
附件:契約書工作內容1份
主旨:公告委託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5年度桃園市移動污染源
單一窗口為民服務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規定及空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5年4月2日起至106年4月1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通知有污染之虞交通工具,於指定期限至指定地點接受檢驗。
(二)烏賊車照(影)片審查相關作業及獎勵金審查核發事宜。
(三)二行程老舊機車汰換補助及低污染運具購買補助之審查及補助款核發業務。
(四)低污染運具推動及實車查核相關作業。
(五)本市充電站及專用停車位維護管理與新設相關作業。
(六)主管機關核定之空氣品質改善污染減量專案計畫。
(七)其他移動污染源管制及法令宣導活動等相關業務。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永固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台北市大同區承德路二段193號3樓之3。
(三)連絡電話:(02)2553-2778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空氣品質保護科林忠賢,電話:
(03)3380621轉1233。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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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李澤民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10870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李澤民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澤民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66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79號
四、事務所名稱:永業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正康三街225之2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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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平鎮市社教文化中心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桃園縣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桃園縣龜山鄉公所綜合行政大樓暨研習教室使用管理辦法」及「桃園縣龍潭鄉立圖書館維護管理使用租借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1067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平鎮市社教文化中心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自治
條例」、「桃園縣政府文化局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桃園縣政府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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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施管理中心展演場地使用收費標準」、「桃園縣龜山鄉公所綜合行政大樓
暨研習教室使用管理辦法」及「桃園縣龍潭鄉立圖書館維護管理使用租借辦
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法規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藝文場地使用收費標
準」,旨揭自治法規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法規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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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志書纂修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二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10680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志書纂修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四
月二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志書纂修作業要點」,
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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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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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甄選聘任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500763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暨幼稚園教師介聘甄選聘任實施要
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教
師介聘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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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50015222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
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5年3月23日至105年4月26日,批號Y1050329共
1,102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
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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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獎勵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093451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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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民眾檢舉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獎勵辦法」,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
檢舉及獎勵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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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5年度桃園市環境樣品委託檢測計畫」工作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環稽字第1050092548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5年度桃園市
環境樣品委託檢測計畫」工作事項。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
二、環境基本法第27條、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及10條、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空
氣污染防制法第4條及13條、飲用水管理條例第12及14條、海洋污染防治法
第7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0條及噪音管制法施行細則第3條。
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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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期間:自105年4月8日起至106年4月7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水質水量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二)廢棄物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三)空氣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四)飲用水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五)地下水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六)海水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七)土壤及底泥環境樣品之檢測工作。
(八)其他經指定採樣或檢測工作。
(九)空氣(含移動式)環境監測工作。
(十)噪音環境監測工作。
(十一)河川水環境監測工作。
(十二)地下水環境監測工作。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四、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五股區五工路136-1號
(三)聯絡電話:02-22993279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科侯冠宇,電話
03-4331718分機638。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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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5年度空氣、水污染稽查管制及緊急應變計畫」之餐飲業油煙防制巡查輔導及機動車輛怠速熄火巡查作業工作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稽字第105009467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環境保護局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辦理「105年度空氣、
水污染稽查管制及緊急應變計畫」之餐飲業油煙防制巡查輔導及機動車輛怠
速熄火巡查作業工作事項。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
二、依地方制度法第25條規定訂定之「桃園市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設置管理
自治條例」。
三、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4條之1第2項規定授權訂定之「機動車輛停車怠速管理辦法」。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5年2月16日起至106年2月15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餐飲業油煙空氣污染防制現場巡查及防制設備裝設輔導工作。
(二)機動車輛怠速熄火巡查及訪談工作。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倘有變更或終止,將另行公告。
四、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板南路653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77304000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環境稽查科邱鈞偉,電話
03-4331718分機608。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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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展延本市指定辦理「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醫療機構有效期限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5010384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辦理「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醫療機構有效期限。
依據:精神衛生法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
一、展延本市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理「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醫
療機構」之有效期間,自105年4月26日至108年4月25日止,指定有效期間3
年,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效期,經書面審查合格者,得每次展延3年。
二、本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辦理「精神衛生法」第45條、46
條及「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等強制社區治療相關事項。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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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5010384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辦理「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醫療機構有效期限。
依據:精神衛生法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
一、展延本市臺北榮民總醫院桃園分院辦理「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醫
療機構」之有效期間,自105年4月26日至108年4月25日止,指定有效期間3
年,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效期,經書面審查合格者,得每次展延3年。
二、本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辦理「精神衛生法」第45條、46
條及「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等強制社區治療相關事項。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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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50103973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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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6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50103973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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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辦理「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醫療機構有效期限。
依據:精神衛生法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
一、展延本市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辦理「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
社區治療醫療機構」之有效期間,自105年4月27日至108年4月26日止,指定
有效期間3年,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效期,經書面審查合格者,
得每次展延3年。
二、本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辦理「精神衛生法」第45條、46
條及「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等強制社區治療相關事項。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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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展延本市指定辦理「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醫療機構有效期限。
依據:精神衛生法暨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辦理。
公告事項 :
一、展延本市國軍桃園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辦理「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
社區治療醫療機構」之有效期間,自105年4月27日至108年4月26日止,指定
有效期間3年,效期屆滿前3個月內,得申請展延效期,經書面審查合格者,
得每次展延3年。
二、本市主管機關得委託指定之精神醫療機構辦理「精神衛生法」第45條、46
條及「精神疾病嚴重病人強制社區治療作業辦法」等強制社區治療相關事項。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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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辦理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作業程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5011316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辦理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作業程
序」,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作業程序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加強山坡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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雜項執照審查作業程序」,旨揭作業程序應予廢止。
二、旨揭作業程序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
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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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補助民間團體調處勞資爭議案件補助實施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府勞資字第105010992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補助民間團體調處勞資爭議案件補助實施
計畫」,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旨揭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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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委託本市各區公所辦理「原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完成之道路、公園、綠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用地取得後,辦理其撤銷、補辦及廢止徵收有關業務」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用字第10501144681號
附件:無
主旨:為委託本市各區公所辦理「原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完成之道路、公園、綠
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用地取得後,辦理其撤銷、補辦及廢止徵收有關業務」事宜。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5條。
二、「桃園市政府所屬機關權限委託辦法」第2條。
公告事項:委託本市各區公所辦理「原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完成之道路、公園、綠
地、廣場、兒童遊樂場等用地取得後,辦理其撤銷、補辦及廢止徵收有關業務」。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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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5011065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生轉入學實施要點」,並自中華
|
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補充規定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學生
轉入學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補充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
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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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501105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學區劃分原則」,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學區劃
分原則」,旨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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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葉貴壽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114022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葉貴壽開業執照。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5011063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
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立國民中小學實施學
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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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下埔小段806地號、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35、295地號、蘆竹區新庄子段695、699地號及中興段875-1地號等6筆土地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列管及管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095008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下埔小段806地號、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35、295
地號、蘆竹區新庄子段695、699地號及中興段875-1地號等6筆土地污染控
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列管及管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
一、本府分別以101年3月8日府環水字第1010700838號、101年3月8日府環水字第
1010700842號、102年5月31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41號公告旨述土地為土壤
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分別於104年11月24日進行驗證,土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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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葉貴壽開業執照 |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葉貴壽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270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1)桃縣地字第000078號
四、事務所名稱:葉貴壽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東興里3鄰新興路194巷30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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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解除本市大園區五塊厝下埔小段806地號、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35、295地號、蘆竹區新庄子段695、699地號及中興段875-1地號等6筆土地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列管及管制 |
中重金屬項目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列管及管制 。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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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何仁欽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113261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何仁欽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何仁欽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69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80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城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聯華街69號3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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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辦「老街溪斷面52至53右岸治理工程」用地徵收第一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5 01125682號
附件:
主旨:興辦「老街溪斷面52至53右岸治理工程」用地徵收第一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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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旨述老街溪治理工程用地徵收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
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5年5月20日(星期五)10時00分。
三、地點:桃園市平鎮區公所3樓第一會議室。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
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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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興辦「蘆竹區茄苳溪橋下游至桃園區仁德橋上游治理工程」第一場公聽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水養字第1050110019號
附件:
主旨:興辦「蘆竹區茄苳溪橋下游至桃園區仁德橋上游治理工程」第一場公聽會。
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
公告事項:
一、事由:說明興辦旨述茄苳溪治理工程用地興辦事業計畫概況,並聽取土地所
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意見。
二、時間:105年5月23日(星期一)10時30分。
三、地點:本市桃園區公所4樓視聽中心。
四、公聽會當天如遇天災或人力無法抗拒情事,主辦單位或主持人得終止會議之
進行,並另行公告再行召開公聽會事宜。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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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50030598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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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103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環境教育基金收支保管
及運用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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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巫○○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巫○○於105年3月7日在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與龍安街口,為警
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
因受處分人戶籍地址為戶政事務所,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上開受處分人巫○○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
內,前來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
3380529、承辦人:警務員潘信凱)。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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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垃圾焚化廠一般廢棄物進廠管理規範」,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50098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垃圾焚化廠一般廢棄物進廠管理規範」,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範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無繼續適用之必要,旨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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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消字第10501182631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五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消費者保護自治條
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
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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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126311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漁筏監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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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五月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
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漁筏監理自治條
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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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梁瀞文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501167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梁瀞文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梁瀞文。
二、身分證字號:A22773****。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000112號。
四、事務所名稱:梁瀞文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486號8樓之1。
六、建築師證書:105年3月31日(104)專高建字第000028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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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50113233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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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桃園縣政府推展志願服務補助要點」、「桃園縣祥和計畫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補助作業要點」及「桃園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公益活動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5011807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桃園縣政府推展志願服務補助要點」、「桃園縣祥和計
畫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補助作業要點」及「桃園縣各級人民團體申請公益活動
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
補助作業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補助作業須知」,旨揭要點應
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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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生效 |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作業要點」,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
遴選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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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11672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溪區「南興里、瑞原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5月
27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6條、17條規定。
二、本市大溪區戶政事務所105年5月11日桃市溪戶字第1050002680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大溪區「南興里、瑞源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5月
27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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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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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補助實施計畫」,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50119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機構補助實施計畫」,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
補助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旨揭計畫應
予廢止。
二、旨揭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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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160831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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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與活動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5011912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身心障礙福利服務與活動補助要點」,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
補助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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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160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空間設置辦法」,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公寓大廈管理維護使用
空間設置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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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生效 |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寓大廈共用設施維護修繕補助辦法」,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
修繕補助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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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500308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李○於105年1月21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泰山街58號為警查獲無正當
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及一粒眠,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惟
應送達之處所在境外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
辦人:偵查員王繕逢)。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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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彭富鑫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1178961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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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彭富鑫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彭富鑫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693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81號
四、事務所名稱:彭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正路678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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