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5年度第11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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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70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7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5月17日下午2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頒發本府「105年模範公務人員」。
-主辦機關:人事處
貳、主席致詞
本府105年度的模範公務人員係自29位優秀的參選人員中,經過嚴謹公正的程
序,選拔出獲獎的13位同仁,能獲此殊榮實屬不易。
13位受獎同仁於各自的工作崗位上努力奉獻,傑出的工作表現及優良的服務精
神獲得了肯定。公務人員是政府的骨幹、國家進步的動力,希望能藉由本次獎
勵以鼓舞全府同仁,使同仁在工作領域上發揮更大的力量,勇於突破、不怕挑
戰。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警察局
報告案由:強力掃蕩黑幫 淨化社會治安
主席裁示:
(一)請警察局加強掃蕩黑道幫派,防止黑道介入上市上櫃公司之股東會,並應
避免黑道染指特殊行業。
(二)本府應防止暴力介入選舉,以還給民主選舉乾淨的空間。
(三)就建立犯罪資料庫部分,應加強列管幫派分子,並於平日即建立網絡,以
利了解掌握。
(四)請警察局加強跨縣市的區域聯防,尤其請本市邊境地帶之分局注意。
(五)本府應深化中央與地方合作,進行相關資料分享,並積極協助偵辦重大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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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分局應設置掃黑專責單位,並強化檢警調協同偵查。
(七)針對黑道涉入特種行業,本府應採取經濟方面的對策,阻斷黑幫財源,自
源頭加強管理。
(八)請警察局長親自主持掃黑專案會議,以提高本市掃黑成效。針對重大掃黑
成果,請警察局長表揚有功同仁。
(九)校園掃黑部分,請教育局與警察局平行協調,將高風險學校及具危險因子
之學校資料提報予警察局,以請各派出所加強轄區之淨化。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針對516豪雨部分,本府各局處應進行工作如下:
1.請水務局就致災原因、災區位置建立資料,並彙整後續短程或中長程之
改善工程。另請水務局與兩水利會協調埤塘水門開關時機的規範,並請
其共同參加防災會議。
2.請農業局儘速調查本市農損情形,並請各區公所儘速提報。
3.就淹水救助部分,請社會局督促各區公所、里長、村里幹事儘速提報,
期限雖為30日,惟以於7日內完成為最佳。
4.請各局處支應相關工作經費,惟經費不足時,得申請災害準備金。另請
教育局補助受災學校。
(二)航空城聽證部分,本府主張重大爭議、重大建設均應經公開聽證,以符合
程序正義,本府業已達成。
(三)甲級廢棄物處理廠並非屬於低污染產業,本府為保護環境,其設置區位應
更加嚴謹考量,請都市發展局向環保局調出新屋甲處廠案之相關資料,予
以詳查。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辦
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水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排水計畫書審查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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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
學雜費減免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更正「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組織規程暨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桃園市桃園區水汴頭段4及258地號市有土地同意使用及簽定核准
供建築廟宇之租賃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就「新坡多功能場館興建工程案」:本案連同新坡國小是否增設幼兒園案
共同現勘,請都發局、工務局、教育局陪同本人前往現場,俟會勘後再行決定。
(二)就「航空城會展中心案」:文中三變更後可研議作為桃園航空城世貿中心
第2期預定地,並請經發局積極爭取中央補助。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就違法傾倒廢土部分,本府應積極處理如下:
(一)本府須建立聯合稽查制度,成立專案小組,請盧副秘書長召集都發、地
政、農業、環保、警察等局處參加。
(二)凡涉及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者,經環保局認定後,應同時採取刑罰及行政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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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方向,行政罰由環保局裁罰,並請警察局移送檢方。
(三)請都發局加強源頭管理,若為一般乾淨土方,應追查來源,以處分未依規
定辦理之營造廠及人員。
(四)請都發局將高風險易違規之廠商資料提供予環保局及警察局。本市營建剩
餘土石方管理自治條例發布後,本府將推動GPS,自源頭徹底解決問題。
(五)請農業局及地政局注意,固定場地有違法接受廢土之連續行為時,地主及
行為人均可處罰,非地主同意者,處罰行為人;經地主同意者,除處罰行
為人以外,地主亦應負連帶責任。
(六)請警察局針對廢土集團進行清查了解,違法者即予移送。
(七)就議員檢舉之案件,請盧副秘書長擇上午8時主持相關會議,以完成後續
依法處罰及移送,本人將參加。
二、本市部分農地遭偽裝成產專區,致使不知情之廠商進駐設廠,請經發局清查,
將不肖業者全數移送地政局及農業局依法裁罰。
三、若議員調閱本府資料,各局處提供資料前應先經局處長同意,以免同仁違反政
府資訊公開法之相關規定。
四、請秘書長召開會議,彙整協調各機關之技工需求,並請人事處在法律範圍內盡
力協助。本府部分機關確實需要增設技工之技術性常設人力,以從事基礎性工
作,例如:文化局之古蹟修復工作、養工處、風管處、住宅處、下水道科、殯葬工作等。
拾、散會:下午3時4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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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獎勵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1940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獎勵辦法」。
附「桃園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獎勵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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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194071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
附修正「桃園市食品安全保護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四條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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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1674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
附「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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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第 十二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24853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
三條、第十二條。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管理公立殯葬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
三條、第十二條。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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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三 條、第十三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2484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三條、
第十三條。
附修正「桃園市各區公所管理公立公墓及骨灰骨骸存放設施使用收費標準」第三
條、第十三條。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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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2237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
附「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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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溫泉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2338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溫泉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溫泉開發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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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28970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
附「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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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3310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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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修正後「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視字第1050007508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修正後「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申請展覽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局長 邱莊秀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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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較中字第1050093839號
附件: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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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歌廳舞廳夜總會場所照明及音響設備檢查作業原則」,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5012074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歌廳舞廳夜總會場所照明及音響設備檢查作業原則」,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生效。
附「桃園市歌廳舞廳夜總會場所照明及音響設備檢查作業原則」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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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 作業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經登字第1050126619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作業
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非都市土地丁種建築用地容許作工業設施使用之低污染事業認定作業
要點」一份。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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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家文化節活動補助要點」第六點、第八 點、第九點及第十一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桃客綜字第1050003801號
附件:修正「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家文化節活動補助要點」第六點、第八
點、第九點及第十一點規定l份
修正「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家文化節活動補助要點」第六點、第八點、第
九點及第十一點規定,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推展客家文化節活動補助要點」第六點、第八
點、第九點及第十一點規定。
局長 蔣絜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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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 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教幼字第1050070734號
附件: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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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
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公立幼兒園及非營利幼兒園辦理課後留園服務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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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搭乘救護車費用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50107962號
附件: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搭乘救護車費用補助要點
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搭乘救護車費用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搭乘救護車費用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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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各地政機關處理地籍測量成果作業注意事項」,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測字第1050127527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各地政機關處理地籍測量成果作業注意事項」,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各地政機關處理地籍測量成果作業注意事項」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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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5012834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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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須知」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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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 案件限期改善及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50123867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案件
限期改善及裁罰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案件
限期改善及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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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5年度鑑字第13755號 |
用他人名義投標及容許他人借用名義投標部分,於91年2月6日政府採購法
修正公布前該行為不罰),由馮○○接獲被付懲戒人告知本購標案預估底
價後,轉知楊○○,楊○○則依馮○○之指示,將○○公司、○○公司之
投標金額填寫在820萬元以上,○○公司投標金額則保留至開標當日再依
馮○○之指示填寫。俟90年12月28日上午9時截止投標前,馮○○接獲葉
○○電話指示應將○○公司投標價填寫795萬元,馮○○旋將此訊息告訴
代表○○公司出席投標之不知情之黃○○,由黃○○填寫投標文件之「影
像編輯系統」、「播映控制系統」、「影像同步控制器」、「市政資料及
政令宣導電子看板(大)」及「市政資料及政令宣導電子看板(小)」之
價額,將總金額湊成795萬元,作為投標金額,而該日果如預期僅有○○
公司、○○公司及○○公司投標,開標結果即由內定之○○公司以低於底
價之795萬元得標。
(四)本採購標案完工後,八德市公所於91年4月23日核撥工程款795萬元與○○公
司,○○公司隨即提示該支票,兌現於該公司在玉山銀行雙和分行(帳號:
0000000000000)帳戶內,並由馮○○向楊○○收取回扣,經楊○○核算○○
公司施工成本加計利潤445萬元,並扣除馮○○早先積欠○○公司之貨款66
萬8,643元後,於同年4月25日在○○公司上開帳戶提領283萬1,357元(795萬
元-445萬元-66萬8,643元)現款後,交與馮○○,由馮○○轉交葉○○。
(五)葉○○為酬謝徐○○讓○○公司順利取得本採購標案,遂於○○公司得標
後不久之91年1月間某日,囑咐馮○○先拿20萬元給徐○○,馮○○即攜
帶20萬元現金至八德市公所找被付懲戒人,雙方在八德市公所4樓大禮堂
旁,馮○○將20萬元交與被付懲戒人,並請被付懲戒人轉交徐○○以為感
謝,被付懲戒人遂將款項轉交徐○○,然經徐○○表示因被付懲戒人結婚
在即,要被付懲戒人先收下這20萬元作為籌備結婚之費用,被付懲戒人欣
然接受,即收下此20萬元,嗣被付懲戒人宴客收受禮金後,再將20萬元歸
還徐○○。
(六)馮○○、葉○○於91年4月25日後之某日取得楊OO所交與之283萬1,357元
後,依約朋分與徐○○,馮○○遂與被付懲戒人相約在馮○○位在桃園縣
中壢市(現已改制為桃園市中壢區,以下沿用舊稱)某辦公大樓樓下見
面,被付懲戒人為掩人耳目,乃央請不知情之吳○○開車搭載至馮○○所
|
在辦公大樓樓下,由吳○○隨同馮○○上樓收取款項,馮○○當場出示一
包內裝有120萬元現款之紙袋,並由吳○○打電話向被付懲戒人確認應收
款項數額,被付懲戒人認為該數額與徐○○告知之200萬元數額不符,即
打電話給徐○○告知馮○○僅準備120萬元一情,徐○○向被付懲戒人表
示先將錢收下,且告知被付懲戒人自己現在不在家,請被付懲戒人將錢直
接交與其太太劉○○即可,被付懲戒人遂打電話給吳○○,請吳○○先將
錢收下,嗣馮○○陪同吳○○下樓後,馮○○將該紙袋置於吳○○所駕車
輛後座後,被付懲戒人遂請吳○○開車至徐○○住處,由被付懲戒人將
該裝有現金120萬元之紙袋交與不知情之劉○○後離去。另尾款60萬元部
分,徐○○則於收受該120萬元款項後之某日,在臺灣地區不詳處所,自
行向葉○○收取,並將其中之30萬元交與吳○○,由吳○○交與被付懲戒
人,被付懲戒人再自其中取出10萬元交與吳○○,以為感謝。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移送偵查
起訴。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59號、101年度訴字第603號刑事
判決論以被付懲戒人「共同公務員犯經辦公用工程舞弊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
月,褫奪公權貳年,減為有期徒刑捌月,褫奪公權壹年。緩刑伍年」,於105
年4月7日確定。
三、以上事實,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0年5月5日100年度偵字第
12249號起訴書正本(原98年1月20日97年度偵字第19692號追加起訴因不合法
經駁回確定。)、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159號、101年度訴字第
603號刑事判決正本、本會105年4月26日電話查詢紀錄單(查明判決確定日
期)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略以,起訴書所載其洩漏本採購標案底
價,實為冤屈;其於91年2月份結婚,故向徐○○商借20萬,是徐○○請馮
○○交予被付懲戒人,婚後禮金收受後,被付懲戒人將20萬再交還徐○○,這
筆錢與馮○○無關;被付懲戒人職位低,對於綁標之行為並不知情等語,與刑
事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不符,自非可採。至其餘申辯,僅足供處分輕重之參
酌,並不能作為免責之論據。其違失事實,已臻明確。核其所為,除觸犯刑
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第7條所定公務員應謹慎清廉,執行職
務,應力求切實之旨,爰審酌其違失情節以及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各款所列事
項等一切情狀,議決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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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鄭○○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第2款情事,應受懲
戒,爰依同法第24條前段、第9條第1項第1款及第11條議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主席委員長 謝 文 定
委 員 林 堭 儀
委 員 楊 隆 順
委 員 黃 水 通
委 員 沈 守 敬
委 員 彭 鳳 至
委 員 姜 仁 脩
委 員 劉 令 祺
委 員 廖 宏 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5月2日
書記官 嚴 君 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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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實施計畫」,並自 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5012834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務收費實施計畫」,並
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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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救護車執行勤
務收費須知」,旨揭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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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修正「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
經濟部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經授能字第10500102700號
附件:「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總說明及條文
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消防法第十五條之一第二項。
三、「燃氣熱水器及其配管承裝業管理辦法」第十一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案
另載於經濟部能源局全球資訊網站(網垃:http://www.moeaboe.gov.tw),
「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謗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14日內陳
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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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地址:臺北市復興北路2號13樓。
(三)、電話:02-27757742。
(四)、傳真:02-87722143。
(五)、電子郵件:clweng@moeaboe.gov.tw
部長 李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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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新屋區「清華里、深圳里、東明里、後湖里、後庄里、赤欄里、石磊 里、大坡里、永安里、新生里、蚵間里、永興里、望間里、新屋里、埔頂里、頭洲 里及石牌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6月17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1262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屋區「清華里、深圳里、東明里、後湖里、後庄里、赤欄里、石磊
里、大坡里、永安里、新生里、蚵間里、永興里、望間里、新屋里、埔頂里、
頭洲里及石牌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6月17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6條、17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新屋區戶政事務所105年5月23日桃市新戶字第1050002513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新屋區「清華里、深圳里、東明里、後湖里、後庄里、赤欄里、石磊
里、大坡里、永安里、新生里、蚵間里、永興里、望間里、新屋里、埔頂里、
頭洲里及石牌里」小地名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6月17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
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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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解除本市中壢區內壢段513、548、656、657等4筆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 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1000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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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中壢區內壢段513、548、656、657等4筆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
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農地
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排客土改善計畫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改制前桃園縣政府於94年6月8日以府環水字第0940700475號公告中壢區內壢
段513、548、656、657等4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進行污染改善後,於104年11月25日進行驗證,土壤
中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控制場址及管制
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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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葉伯陽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501318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葉伯陽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葉伯陽。
二、身分證字號:H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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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000113號。
四、事務所名稱:葉伯陽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南園二路57巷6弄28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105年3月17日(104)專高建字第000125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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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平鎮市婦幼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桃 園縣八德市綜合大樓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中壢市公有社會福利場所 管理辦法」、「桃園縣觀音鄉老人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桃園縣觀音鄉 婦幼館使用管理辦法」、「桃園縣大園鄉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管理辦法」及 「桃園縣龍潭鄉公所婦幼館維護管理使用租借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 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3310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平鎮市婦幼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自治條例」、
「桃園縣八德市綜合大樓使用管理自治條例」、「桃園縣中壢市公有社會福
利場所管理辦法」、「桃園縣觀音鄉老人活動中心使用管理辦法」、「桃園
縣觀音鄉婦幼館使用管理辦法」、「桃園縣大園鄉老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管
理辦法」及「桃園縣龍潭鄉公所婦幼館維護管理使用租借辦法」,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法規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
準」及「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旨揭法規應予廢止。
二、旨揭法規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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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桃園縣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限期改善及罰緩裁量基 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環空字第105012380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桃園縣餐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管理自治條例限期改善及罰緩裁
量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二十六日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六十二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餐
飲業空氣污染防制設施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案件限期改善及裁罰基準」,旨揭
基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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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計畫(零售市場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為住 宅區供蘇迪勒災民安置使用)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105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501334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小烏來風景特定區計畫(零售市場用地及人行步道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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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住宅區供蘇迪勒災民安置使用)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19條。
二、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災害災區民眾安置或重建簡化行政程序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自105年6月10日起公告15日,並訂於105年6月17日上午9時30分於復興區公
所4樓401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及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本市復興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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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 第105年第9期 |
修正 第105年第9期
第34、35頁桃園市育兒津貼實施要點第四條第二項、第三項
原文:
四、申請本津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照顧三歲以下兒童。
(二)兒童及申請人均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自受理申請日向前推算,需連續
達一年以上。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兒童得不受前項第二款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一年之
|
限制:
(一)兒童未滿一歲,在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戶籍
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二)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一年,且戶籍遷入本市後,未有遷出紀錄。
兒童之父母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者,不受第一
項第二款設籍本市之限制。
請案件在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前受理者,兒童及申請人如設籍
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六個月以上,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且自
其符合本要點規定當月核發津貼,不受第八點第二項自受理申請日當月核
發之限制。
修正:
四、申請本津貼者,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一)照顧三歲以下兒童。
(二)兒童及申請人均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且自受理申請日向前
推算,需連續達一年以上。
(三)兒童未經政府公費安置收容。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兒童得不受前項第二款設籍並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一年之
限制:
(一)兒童未滿一歲,在本市戶政事務所完成出生登記或初設戶籍登記,且戶籍
未有遷出本市紀錄。
(二)兒童經完成收養登記未滿一年,且戶籍遷入本市後,未有遷出紀錄。
兒童之父母一方為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或外國籍人士者,不受第一項第
二款設籍本市之限制。
申請案件在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三十日前受理者,兒童及申請人如設籍並
實際居住本市連續達六個月以上,不受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限制;且自其符合
本要點規定當月核發津貼,不受第八點第二項自受理申請日當月核發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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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頁桃園市育兒津貼實施要點第六條第一項
原文:
六、申請本津貼,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 公所提出申請:
修正:
六、申請本津貼,應由申請人檢附下列文件,向兒童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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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獎勵辦法」,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1940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案件獎勵辦法」,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檢舉違反食品衛生法規
案件獎勵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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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活動補助要點」,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5012022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兒童及少年福利服務活動補助要點」,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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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
補助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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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陳良發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11934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陳良發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良發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332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5)桃縣地字第000846號
四、事務所名稱:鴻福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守法路76巷3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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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李榮風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119341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李榮風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李榮風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333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94)桃縣地字第001476號
四、事務所名稱:鴻福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守法路76巷3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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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要點」及本府一百零五 年五月十二日府社婦字第一○五○一一○一六三號公告,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五月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字第105011925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婦女福利支持性服務補助要點」及本府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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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五年五月十二日府社婦字第一○五○一一○一六三號公告,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
補助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旨揭要點應
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施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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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新增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1050105464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增指定精神專科醫師2名。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條。
公告事項:
一、有關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金韋志、何彥澄為本市指定精神專
科醫師,有效期間自104年11月26日起至110年11月25日止。
二、指定醫師應每6年接受18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
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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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3個月,向本府
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6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成展
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四、備註:本府原104年12月4日府衛心字第1040312325號公告,因有效期間做修
正,即日起廢止此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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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地下室停車場使用規範」,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5012066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地下室停車場使用規範」,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範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局本部地下
室停車場使用規範」,旨揭規範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範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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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設置原則」,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501206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一氧化碳偵測警報器設置原則」,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因政策決定不再訂定新規定,旨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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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補助各級老人會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服務活動 作業要點」、「桃園縣政府推展老人福利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五月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5011546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補助各級老人會辦理各項老人福利服務活
動作業要點」、「桃園縣政府推展老人福利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五月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
補助要點」及「桃園市政府推展社會福利服務補助作業須知」,旨揭要點應
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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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 年五月二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167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水肥投入站管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五月二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
肥投入站管理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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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 月十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教終字第105012094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社區大學收退費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
年五月十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前經本府一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三二○七三四
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收退費辦法」,旨揭
基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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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觀音區「福建路一段」道路命名、「橫廣路一段至四段及福建路」道 路更名及「廣青路及廣坪路」起迄點更正等相關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1243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觀音區「福建路一段」道路命名、「橫廣路一段至四段及福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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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更名及「廣青路及廣坪路」起迄點更正等相關事宜。
依據:
一、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觀音區公所105年4月27日桃市觀民字第1050008197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公告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05年5月18日。
二、本案公告道路名稱如下:
(一)福建路一段:起點自廣青路末端岔路口,迄點與福山路二段600號對面
右側交接處。
(二)原道路命名「福建路」更名為「福建路二段」:起點自福山路二段600
號左側,迄點與新生路248巷口右側交接處。
(三)原道路命名「橫廣路一段」更名為「保興路一段」:起點自濱海路廣興
段535號對面左側100公尺處,迄點與濱海路武威段岔路口交界處。
(四)原道路命名「橫廣路二段」更名為「保興路二段」:起點自與濱海路武
威段十字路口交界處,迄點與仁愛路二段岔路口交界處。
(五)原道路命名「橫廣路三段」更名為「保興路三段」:起點自與仁愛路二
段十字路口交界處,迄點與濱海路大潭段T字路口交接處。
(六)原道路命名「橫廣路四段」更名為「保興路四段」:起點自桃94線與濱
海路大潭段T字路口,迄點與電廠二路T字路口交接處。
(七)廣青路起迄點更正:起點自福山路二段98號右側巷口,迄點與廣大路
542巷交接處。
(八)廣坪路起迄點更正:起點自大福路196號右側對面路口交接處,迄點為
廣大路118巷口。
三、有關旨揭門牌整編生效日,由轄區戶政事務所另行通知。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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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補充規定」,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5012128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補充規定」,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十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補充規定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
量補充規定」,旨揭補充規定應予廢止。
二、旨揭補充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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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針對設置標準甲類第一目場所之照明 及音響設備檢查作業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501207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針對設置標準甲類第一目場所之照明
|
及音響設備檢查作業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十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歌廳舞廳夜總會場所照
明及音響設備檢查作業原則」,旨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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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績效考核要 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政工字第1050124008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鄉鎮市公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績效考核要
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所屬一級機關及桃
園市各區公所工程品質督導小組績效考核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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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林柏翰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501201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林柏翰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柏翰。
二、身分證字號:D121733****。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000111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柏翰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龍興路710巷8號。
六、建築師證書:105年3月9日(104)專高建字第000173號。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推展社區發展工作補助經費申請作業要 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社團字第105012324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推展社區發展工作補助經費申請作業要
|
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推展社區發展工作
經費補助實施計畫」,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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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223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防制費使用辦法」,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航空噪音
防制費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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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溫泉開發許可審查費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233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溫泉開發許可審查費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溫泉開發許可審查收費
標準」,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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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龍潭都市計畫新釘S28-1、S28-1A、修正S212樁位及廢除S211」樁位測釘 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1265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龍潭都市計畫新釘S28-1、S28-1A、修正S212樁位及廢除S211」樁位
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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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及 「桃園縣國民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五月十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5012400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中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
及「桃園縣國民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五月十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
教師聘任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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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龍潭都市計畫新釘S28-1、S28-1A、修正S212樁位及廢除S211」樁位測釘 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5年5月25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
繳納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龍
潭區公所及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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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一機場捷運沿 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區段徵收相關作業事宜)案 (第一階段)」(含部分舊樁坐標修正)、「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辦理『改善 庶民生活行動方案一機場捷連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 畫』區段徵收相關作業事宜)案(第三階段)、「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改 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連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 事業 計畫』第五種住宅區為綠地暨配合合宜住宅地籍整理作業)案」樁位測量成果簿 (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3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0977321號
附件 : 如主旨
主旨:公告「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辦理『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運沿
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區段徵收相關作業事宜)
案(第一階段)」(含部分舊樁坐標修正)、「變更林口特定區計畫(配合辦理
『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一機場捷連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區開發案
興辦事業計畫』區段徵收相關作業事宜)案(第三階段)、「變更林口特定區
計畫(配合『改善庶民生活行動方案-機場捷連沿線站區周邊土地開發-A7站
區開發案興辦事業計畫』第五種住宅區為綠地暨配合合宜住宅地籍整理作
業)案」樁位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5年5月4日起公告30夭。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
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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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桃園區中埔段1236-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一案)都市計畫 樁位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座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121071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桃園區中埔段1236-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一案)都市計
畫樁位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座標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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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105年度桃園市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測量成果簿(含樁未公告圖、 樁位圖集座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間105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1223122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105年度桃園市八德(大湳地區)都市計畫」測量成果簿(含樁未公告
圖、樁位圖集座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5年5月21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請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八德區公所及
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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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龜山都市計畫-公兒二河川區界樁逕為分割樁位測釘及新路段767地號 R10304001、R10304002、R103004003、 R103004004 、R103004005、R103004006 等6支樁位廢除」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圍及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16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11840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龜山都市計畫-公兒二河川區界樁逕為分割樁位測釘及新路段767
地號R10304001、R10304002、R103004003、R103004004、R103004005、
R103004006等6支樁位廢除」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圍及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5年5月17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請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及
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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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南崁地區都市計畫(桃園區中埔段1236-1地號土地逕為分割一案)都市計畫 樁位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座標表) |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5年5月20日起公告30天。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桃園區公所、
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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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 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50107679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
|
◆ 公告「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盤檢 討)案』變更明細表編號八,都市計畫樁位測(修)釘乙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 公告園、樁位圖及座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4月25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09332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第一次通
盤檢討)案』變更明細表編號八,都市計畫樁位測(修)釘乙案」測量成果簿
(含樁位公告園、樁位圖及座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5年4月26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請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貼樁位資料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料)公告欄、桃園市大園區公所及
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公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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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及圖,並 舉辦說明會 |
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5年6月1日起至105年6月30日止,並訂於105年6月21日
下午2時0分整於大溪區公所3樓簡報會議室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及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大溪區公所公告欄。
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二)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
姓名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大溪區公所提出意
見,以供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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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搭乘救護車費用補助要點」,並自即 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5012880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搭乘救護車費用補助要點」,並自
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裡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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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搭乘救護車
費用補助要點」,止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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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陳鉦沅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12701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陳鉦沅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鉦沅
二、證書字號:(89)台內地登字第02413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82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鉦沅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民光路61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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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處理原 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11865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暨所屬各機關學校員工酒後駕車處理原
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二十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員工酒後駕車懲處要點」,旨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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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處理地籍測量成果作業注意事項」,並自即 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地測字第105012752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處理地籍測量成果作業注意事項」,並自
|
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實施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各地政機關處理地籍
測量成果作業注意事項」,旨揭實施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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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被害人補助要點」,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社家字第105012930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家庭暴力性侵害及性騷擾被害人補助要點」,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家庭暴力與性侵害及性
騷擾被害人補助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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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飼養一定數量以上寵物之處所應受本府動物保護防疫處輔導及管理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6日
發文字號:府農動字第10501230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飼養一定數量以上寵物之處所應受本府動物保護防疫處輔導及管理。
依據:桃園市動物保護自治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下列飼養一定數量以上寵物之處所,應受本府動物保護防疫處輔導及管理:
(一)犬:單一處所飼養二百隻以上。
(二)貓:單一處所飼養二百隻以上。
二、應受輔導管理事項:
(一)寵物應每年施行狂犬病預防注射。
(二)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應辦理登記之寵物應依法辦理寵物登記。
(三)飼養寵物應符合動物保護法第五條及第十一條之規定。
三、本府動物保護檢查員執行前項規定,第一項飼養寵物處所之使用人、管理人
或受僱人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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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懸帳清理作業要點」,並 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勞會字第1050130887號
|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勞動及人力資源局懸帳清理作業要點」,
並自即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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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及「桃園市原住 民族文化各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原文字第1050126348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及「桃園市原
住民族文化各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原住民族文化會館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及「桃園市原住民族文
化各集會所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逐條說明表及收費基準表如附
|
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次日起
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教育文化科。
(二)聯絡人:陳觀柏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64195
(五)傳真:(03)3366094
(六)電子郵件:10017558@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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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黃翊婷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5013063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黃翊婷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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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翊婷。
二、身分證字號:H22258****。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000115號。
四、事務所名稱:黃翊婷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大園區五權里中正東路三段245巷110弄309號。
六、建築師證書:102年7月31日(102)專高建免字第000009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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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鍾孟樺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501306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鍾孟樺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鍾孟樺。
二、身分證字號:H12390****。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000114號。
四、事務所名稱:鍾孟樺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大同路32號。
六、建築師證書:105年4月22日(104)專高建字第000046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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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5年度鑑字第13755號 |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 議決書
【裁判字號】105,鑑,13755
【裁判日期】1050429
【裁判案由】違法失職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105年度鑑字第13755號
被付懲戒人 鄭○○
上列被付懲戒人因違法失職案件經臺灣省政府送請審議本會議決如下
主 文
鄭○○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事 實
臺灣省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鄭○○(以下簡稱鄭員)係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民政課里幹事
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月
20日以97年度偵字第19692號追加起訴書提起公訴,並依證人保護法第14
條第1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經桃園縣政府98年6月12日府人考字第
0980223475號令核定停職。
二、玆將鄭員違法事實摘錄如下:
鄭員前於桃園縣八德市公所90年間擔任市長室專員兼任總務,職司採購等
業務。因辦理「市政資料及政令宣導電子看板」採購案,與廠商徐○○、
葉○○、馮○○、楊○○等人勾結,並基於共同經辦公共工程採購浮編底
價及收取回扣之犯意聯絡,在未辦理訪價及製作概算表、價格分析表之情
形下,透過相關涉案人員將預估底價新臺幣855萬元轉知廠商,致特定廠
商○○公司以低於底價之新臺幣795萬元得標,從中收受新臺幣50萬元。
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98年1月20日以97年度偵字第19692號
追加起訴書提起公訴,其並於偵查中自白犯行,供述與案情重要關係之待
證事實及共犯等人之犯行,經檢察官事先同意,依證人保護法第14條第1
項之規定減輕或免除其刑。
三、鄭員上開行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違法之情事,爰依同法第19條規定
|
移請審議。
四、證據(均影本在卷):
(一)檢附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98年1月20日97年度偵字第19692
號追加起訴書1份。
(二)桃園縣政府98年6月12日府人考字第0980223475號停職令1份。
被付懲戒人申辯意旨:
申辯人時任八德市公所專員兼總務期間,招標採購案僅1、2件,任期時間約1年,
從經驗上略嫌不足,另外市政資料電子看板屬特殊之採購,在本所將之列為勞務採
購,無前例可循,申辯人僅就一般法則將建議底價核為預算之九五折(大概一般購
買物品之建議底價),然建議底價僅參考用,首長自行製作底價簽報後彌封(底
價只有首長知道),起訴書所載申辯人洩漏底價實為冤屈。本案依政府採購法公開
上網招標,經一定期間無人異議,況市政看板為新科技產品,申辯人僅能參酌他
鄉鎮有製作經驗,且馮○○介紹時說他為○○設計公司有承作經驗,才參酌其設
計書。起訴書所載馮○○拿20萬元回扣予申辯人,是檢座誤會真意,申辯人於91年
2月份結婚,申辯人與徐○○商借20萬,是徐○○請馮○○交予申辯人,婚後禮金
收受後,申辯人將20萬再交還徐○○,這筆錢與馮○○無關(請詳查)。葉○○、
馮○○、○○公司之人員申辯人乃初識,且申辯人職位最低申辯人對於其間綁標之
行為並不知情,更何況是事後工程款交付後,有一天吳○○拿30萬至申辯人家才知
悉。吳○○與馮○○拿100萬(非120萬)是吳告知申辯人陪他去說是他們業務上之
帳款,申辯人才陪同其去,並將款項交付徐○○太太。以上均是申辯人在地檢署所
作之自白,申辯人既無犯罪動機,且基於偵查中待證之事項,對於停職是否不適,
檢座答應申辯人保障司法之權益,並將真相大白,但斷然停職,申辯人一家五口無
法賴以維生,司法的正義何在,另案之公務人員毋需停職,對申辯人傷害很大,是
否請各位委員,在地方法院判決前讓申辯人復職相信司法的正義,偵查中之自白不
能當唯一的證據,更何況檢座將事實之內容有些記載錯誤非申辯人之真意。望請委
員們諒察。感恩不盡。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鄭○○於90年8、9月間擔任桃園縣八德巿公所(現已改制為桃園
市八德區公所,以下沿用舊稱)巿長室機要專員兼總務,負責代表巿長聯繫民
眾婚喪喜慶事宜、推動首長交辦及專案列管事務,並辦理勞務採購招標工作。
|
葉○○(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發布通緝)曾任國民大會代表,與桃園縣
(現已改制為桃園市,以下沿用舊稱)轄內多位鄉鎮市首長或民意代表關係良
好。馮○○係○○資訊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下稱○○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乃
協助葉○○辦事之人。徐○○係桃園縣八德巿(現已改制為桃園市八德區,
以下沿用舊稱)巿民代表會第16屆副主席(任期自87年8月1日至91年7月31日止)。
(一)緣桃園縣八德市公所於90年度編列新臺幣(下同)900萬元預算,作為辦
理「巿政資料及政令宣導電子看板」採購標案(下稱本採購標案),葉
○○、馮○○知悉後,見有利可圖,於90年11月間之某日,共同前往徐
○○住處拜訪,葉○○向徐○○表示希望徐○○可從中協助讓渠等承作本
採購標案,並表明事成之後將給與200萬元,以為答謝,徐○○同意協助
葉○○、馮○○取得本採購標案後,旋即電話通知本採購標案之承辦人員
被付懲戒人前來,介紹葉○○、馮○○給被付懲戒人認識,且向被付懲戒
人表示馮○○有承作電子看板之實務經驗,可提供被付懲戒人本採購標案
之工程規範書,要求被付懲戒人協助葉○○、馮○○取得本採購標案,並
囑咐被付懲戒人勿將本採購標案預估底價核定太低,以避免廠商沒有利
潤等語,被付懲戒人當場應允協助葉○○、馮○○取得本採購標案。葉
○○、馮○○與徐○○、被付懲戒人為上開謀議後,遂由葉○○、馮○○
尋找合作之廠商,馮○○即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
業務經理楊○○(未據檢察官起訴)配合,馮○○向楊○○表示其能夠讓
○○公司取得本採購標案,請楊○○估算○○公司承作本採購標案所需成
本加計利潤後的工程款,雙方並約定本採購標案得標價額扣掉工程施作費
用、利潤外之差額部分即為○○公司應支付與葉○○、馮○○之款項,經
楊○○估算○○公司承作本採購標案成本加計利潤後之工程款約為445萬
元後告以馮○○,並應允與葉○○、馮○○等人就本採購標案經辦公共工
程舞弊形成犯意聯絡。
(二)葉○○、馮○○及楊○○達成前開共識後,即由楊○○、馮○○依照○○
公司之產品規範,編製本採購標案之規範書,並由馮○○交與被付懲戒
人,作為本採購標案之招標文件;又為圖葉○○、馮○○等人不正之利
益,被付懲戒人明知機關訂定底價,應由規劃、設計、需求或使用單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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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預估金額及其分析後,由承辦採購單位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
定,又底價應依圖說、規範、契約並考量成本、市場行情及政府機關決標
資料逐項編列,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採購人員不得意圖為私
人不正利益而高估預算、底價或應付契約價金,或不當之規劃、設計、
招標、審標、決標、履約管理或驗收,且明知依政府採購法第34條規定:
「機關辦理採購,其招標文件於公告前應予保密。但須公開說明或藉以公
開徵求廠商提供參考資料者,不在此限。機關辦理招標,不得於開標前洩
漏底價,領標、投標廠商之名稱與家數及其他足以造成限制競爭或不公平
競爭之相關資料。底價於開標後至決標前,仍應保密,決標後除有特殊情
形外,應予公開。但機關依實際需要,得於招標文件中公告底價。機關對
於廠商投標文件,除供公務上使用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保守秘密」,然
因被付懲戒人對電子看板並無規劃設計之能力,且與葉○○、馮○○已有
前開謀議,徐○○又告以本採購標案若運作成功,可獲取200萬元,並明
確指示勿將預估底價訂得太低,以避免廠商沒有利潤,馮○○亦告知廠商
施作本採購標案之成本加利潤約5、600萬元之情形下,被付懲戒人遂在未
辦理訪價及製作概算表、價格分析表之情形下,逕以本採購標案預算金額
900萬元乘以九五折即855萬元作為本採購標案之預估底價而浮編價額,並
將預估底價為855萬元一事,轉知馮○○,再由馮○○告訴楊○○。俟於
開標日即90年12月28日上午8時許,被付懲戒人將「預估底價及訂定底價
簽報單」送請市長張○○核定底價,適市長張○○公出,主任秘書黃○○
主持本採購標案之開標,依規定不得核定底價,被付懲戒人遂請不知情之
專員徐○○代理核定底價,徐○○在徵詢被付懲戒人之意見後,即依慣例
將預算金額乘以九折後再作微調,核定底價為812萬2,000元,並將底價單
交給被付懲戒人,由被付懲戒人彌封,被付懲戒人並以不詳方式轉知葉
○○本採購標案之底價後,由葉○○指示馮○○應在○○公司標單上填寫
795萬元。
(三)又為符合形式具有3家以上廠商參與投標之規定,楊○○除以○○公司名
義投標外,並分別向張○○、許○○,借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
○○公司)及○○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稱○○公司)名義參與投標,經張
○○、許○○同意,容許楊○○以○○公司、○○公司名義參與投標(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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