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5年度第12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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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71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71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5月25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獎
表揚本市林湘雅同學榮獲「第37回全日本木笛大賽」獨奏首獎「花村賞獎」。
-主辦機關:青年事務局
貳、主席致詞
一、南崁高中林湘雅同學於105年1月參加木笛室內樂團主辦之「第11屆台灣直笛大
賽」,獲得國高中組獨奏「金賞獎」,獲推薦代表台灣參加3月27日於東京舉行
之「第37回全日本木笛大賽」,該比賽係由日本木笛教育協會推廣主辦,已有
37年歷史,林同學能獲得該大賽獨奏首獎「花村賞獎」最高榮譽,實屬不易。
本府致力於拓展本市青年及青少年國際視野,特訂定「桃園市政府補助青年參
與國際事務作業要點」,凡設籍本市或於本市就學、就業之15歲至35歲青年,
參與國際性競賽、公共展演或大型會議,皆可申請補助。
二、日前發生之國小期末考時程提前議題,經調查其緣由,係教育局承辦人員擔心
逢端午連假,獎狀、獎盃將製作不及,考慮欠周,科長亦把關不足,即逕予核
定行文各校提前繳交名單,以致讓外界誤解學校為配合與市長合照時程而調整
期末考時間;惟此種情形應直接協調廠商加速製作時間,而非壓縮學校時間。
學校行事曆學期初即公布,不可輕易予以更改,若涉及變動,公文亦應經局長
核決方為正確內部行政流程。
三、各機關處理行政作業時,與區公所或里辦公室等互動時須多加合作、溝通,切
勿擾民及造成基層過分負擔,請民政局及社會局特別注意,另如文化局或各機
關辦理活動須請區里系統協助支援、宣傳等。
四、涉及各機關行政計畫或作業流程等,應由各機關自行訂定,再由研考會彙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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並應予各機關較充裕時間撰寫。本府團隊應思考如何進行內部溝通和管理,於
處理內部互動時,應貼心為彼此著想,方能助益行政效率的提升。
五、記者會撞期問題須改善,請邱副秘書長持續召開重大活動協調會議,協助整
合,並俟整合後送秘書長。
六、目前鐵路地下化可行性報告正由交通部複審中,並對工程技術問題進行討論,
後續將送國發會就工程經費的分擔及工期安排審議,請各機關持續依原方案推
動,本人會與行政院加強溝通,依照期程進行。
七、關於機場捷運部分,交通部長的目標為今年底前交由桃捷公司營運,但機場捷
運目前系統安全及運轉測試仍有項目尚未通過。依合約驗收是基本標準,營運
的安全性及穩定度,是本府對機場捷運的基本要求。
本府也希望透過第三方體檢小組,檢視目前所面臨的各項問題,並訂出具體的
改善方案及時程表,以保障桃捷公司的實際營運;另桃捷公司因通車延宕所造
成的營運前虧損補償,本府亦將充分反映與爭取。
機場捷運通車延宕6次,相關決策、行政及監造、專案管理等均不應卸責。請
本府各相關機關,全力以赴,做好所有準備工作,於通車前,完整呈現各項問
題,並讓問題攤在陽光下解決。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地方稅務局
報告案由:稅務真貼心 全民皆便利
主席裁示:
(一)目前中央統籌分配稅款,依營業稅、人口、土地面積及財政能力等指標分
配,但應加上工業、農業及服務業產值,方能真實反映各縣市對國家經濟
和財政的貢獻度,因此現行分配模式,對桃園極不公平,且將造成桃園發
展的障礙。請財政局、主計處及地方稅務局,針對統籌分配稅款不合理之
處檢討,並另行安排報告。
(二)本府應以更貼心的服務,讓納稅人繳稅時更加方便,若遇人民申訴事件,
亦須予以複查並合理處理。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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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請安排截至5月底止,公務預算及基金預算執行率較落後各3個機關,於6
月份市政會議提出改善報告,請主計處協助;另請秘書長協助瞭解及檢討
各區公所執行上的困擾和問題。
(二)屬於機關行政作業應辦理期程若落後,將壓縮廠商後續施工期程,如施工期
程壓縮過短易影響工程品質,請各機關首長注意前期行政作業切勿延宕。
各機關訂定計畫期程應妥善律定並確實遵行,研考會係代表市長瞭解各計
畫進度,解決問題仍須回歸各機關。請研考會協助分析就攸關執政績效、
具關鍵性、年度壓力,須詳細督導的重大建設案,如捷運綠線、BOT案或
社會住宅案等,若期程較為落後者,可研議於市政會議中由機關首長提出
改善報告。
(三)工務局、都發局等工務相關機關,應運用專業且較為精實工具協助規劃、
控管業務期程及解決問題。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各級學校學生家長會設置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本案重新研訂後再提。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各機關如遇疑難實無法處理之案件,不應拖延,須向府一層報告以即時因應處理。
捌、臨時動議
游秘書長建華:
(一)年度執行中上級核定之補助款,執行發包前依程序須提送議會墊付,並俟
議會通過後才能執行,如運用既有預算先行發包,補助款後續歸墊,亦應
於墊付案清楚說明。
(二)各機關首長應依會議重要性核派合宜層級人員出席。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3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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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72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72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6月1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游秘書長建華(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鄭侑蕓
壹、主席致詞
一、有關本府新人事調整,本市副市長一職由現任秘書長游建華陞任,游秘書長已
累積30年的公務經驗,從地方到中央均有完整歷練,在過去一年半的秘書長任
內,對市府各機關業務十分熟稔,推動業務不計其數,展現出高度的協調能力
與解決問題的能力,相信借重其專業與經驗,將給予市府同仁更多協助,繼續
推動各項建設,為桃園加分。市府秘書長由現任都發局長李憲明接任,李局長
操守嚴謹、工作認真,30年的公務資歷,皆奉獻給家鄉桃園,從縣府到市府,
堪稱五朝元老,過去在推動各項都市計畫等皆付出良多,在新任都發局長尚未
任命前,仍由其暫為兼任。桃園升格一年半,各項建設已陸續穩健推動,本人
再次感謝市民在媒體評比的肯定,此次人事的調整,希望借用優秀人才的歷練
與專業,讓本市各項政策與建設,都能提升效率,也期許每位同仁皆能全力以赴。
二、中央非常注重桃園的建設,林全院長在上任後不久就前來本市視察,並確定航
空城及亞洲矽谷計畫的方向,國發會已在亞洲矽谷計畫草案中將桃園下個階段
的產業發展定位,不論是工業4.0、循環經濟、綠色城市或是未來利用互聯網
跟高科技ICT優勢,皆致力將桃園打造成為台灣研發實力的重點城市,這部分
包括青埔創新研發人才交流中心、楊梅幼獅國際青年創業村、中央大學亞洲矽
谷示範園區,皆納入計畫草案當中,其重視程度可見一斑。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桃園航空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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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案由:航空城計畫行銷及預招商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航空城公司,主要目標是推動航空城計畫,目前仍處行銷及招商階段,研
考會提議設立智慧城市的應用展示區,能讓民眾了解航空城未來的規劃涵
蓋智慧城市的面向,此行銷概念值得予以肯定。日後俟航空城應用展示區
設立完成後,請再行規劃行銷桃園專區。
(二)本府期許行政院儘速指示內政部及交通部加速航空城 計畫審議,請航空
城公司隨時掌握進度,不僅致力展示行銷,未來實質開發階段亦應深度參與。
(三)請航空城公司及經發局增加編列明年度論壇預算,以增強宣傳能量,另為
利於計畫審議,產官學界及外商參與的論壇亦需增加。
(四)未來本府將持續爭取機場公司及民航局增加噪音補償費與回饋金;航空城
計畫應帶動周邊產業發展,讓機場與地方共生共榮。另航空城計畫與亞洲
矽谷計畫結合為正確的決策,本府應掌握時機成為未來各種產業的重要基地。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伍、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游秘書長建華裁示:
檢核點有調整需要及工作事項尚未完成的列管案件,請各機關依管考建議積極辦理。
陸、臨時動議 (無)
柒、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散會:上午9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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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 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3087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
附「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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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機具檢修規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3658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機具檢修規則」。
附「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機具檢修規則」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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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第六條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發文字號:經水字第10504602540號
附件:
修正「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第六條。
附修正「自來水用戶用水設備標準」第六條
部長 李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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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編制表」;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同 時註銷本府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府法綜字第一○四○○二八四○二一號令之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編制表」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50133167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編制表」;「桃
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同時註
銷本府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府法綜字第一○四○○二八四○二一號令之「桃
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編制表」。
附「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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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44430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
附「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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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固定污染源及防制設備即時監控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42124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固定污染源及防制設備即時監控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固定污染源及防制設備即時監控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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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條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50948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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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修正「桃園市娛樂稅徵收率自治條例」第二條、第三條。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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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陳情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函
受文者:秘書處文檔科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政安字第1050137221號
速別: 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
主旨: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陳情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檢送「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陳情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一份。
正本:桃園市政府人事處、桃園市政府主計處、桃園市政府法務局、桃園市政府政風處、桃園市政
府秘書處、桃園市政府工務局、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桃園市政府水務局、桃園市政府民
政局、桃園市政府地政局、桃園市政府社會局、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桃園市政府研究發
展考核委員會、桃園市政府原住民族行政局、桃園市政府財政局、桃園市政府勞動局、桃園
市政府農業局、桃園市政府新聞處、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桃園市政
府衛生局、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桃園市政
府消防局、桃園市政府教育局、桃園市政府交通局、桃園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桃園市政府青
年事務局、桃園市政府體育局
副本:秘書處文檔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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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50120991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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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補助公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自治組織作業要 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經市字第1050139420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補助公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自治組織作業要
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補助公有零售市場及攤販集中區自治組織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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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050143420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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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市有眷舍房地加速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財產字第1050116966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市有眷舍房地加速處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市有眷舍房地加速處理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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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公共給水供水協調小組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另「石門水庫公共給 水供水協調小組作業要點」及「臺南及高雄地區公共給水供水協調小組作業要 點,自即日停止適用 |
經濟部 函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1052020621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作業要點及逐點說明各1份
主旨:訂定「公共給水供水協調小組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另「石門水庫公共給
水供水協調小組作業要點」及「臺南及高雄地區公共給水供水協調小組作業
要點」,自即日停止適用。
說明:檢附「公共給水供水協調小組作業要點」規定及逐點說明各l份。
正本:各縣市政府、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供水處、台灣自來水股
份有限公司第一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
公司第三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
五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區管
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區管理處、
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區管理處、台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一區管理處、台灣
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第十二區管理處、各農田水利會、本部水利署、水利署北區水資源
局、水利署中區水資源局、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
副本:本部水利署曹華平副署長室、水利署總工程司室、水利署水利防災中心、水利署水源經營
組(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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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捷運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5014724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捷運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
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公車捷運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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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土石採取申請審查及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經公字第1050138106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訂定「桃園市政府辦理土石採取申請審查及管理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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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參加全民運動會奪金項目培訓經費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府體競字第105013454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參加全民運動會奪金項目培訓經費補助要點」,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參加全民運動會奪金項目培訓經費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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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參加全國運動會奪金項目培訓經費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府體競字第105013454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參加全國運動會奪金項目培訓經費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六年一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參加全國運動會奪金項目培訓經費補助要點」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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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50147634號
附件: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
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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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市汴洲里老人活動中心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要點」、 「桃園縣平鎮市長青文康中心使用管理要點」及「桃園縣龍潭鄉老人會館使用 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5013666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市汴洲里老人活動中心場地使用管理維護要
點」、「桃園縣平鎮市長青文康中心使用管理要點」及「桃園縣龍潭鄉老人
會館使用管理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使用管理要
點」及「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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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擬定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眷村文化專用區)細部計畫」樁位測 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14072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擬定中壢(龍岡地區)都市計畫(眷村文化專用區)細部計畫」樁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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測釘案測量成果簿(含樁位公告圖、樁位圖及樁位坐標表)。
依據:都市計畫樁測定及管理辦法第八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5年6月8日起公告30日。
二、土地權利人如認為樁位測定錯誤時,應於公告期間內向本府都市發展局繳納
複測費用,並以書面申請複測。
三、附件樁位資料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行政科)公告欄、桃園市中壢區
公所及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公告欄。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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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獎勵廉能事蹟作業要點」,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50140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獎勵廉能事蹟作業要點」,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廉能事蹟獎
勵基準」,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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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技佳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5年桃園市水污染防治監控及查核 管制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12899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技佳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5年桃園市水污染防治監控及
查核管制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05年2月2日起至106年2月1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
(一)針對主要流域關鍵測站等區域實施專案管制及辦理水污染研究。
(二)辦理水污染訓練及防治之有關事項。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技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三)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2段407巷20弄39號4樓。
(四)連絡電話:(02)2659-5449。
四、如對本公告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鍾佩穎技
士,電話:(03)338-6021分機1311。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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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技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5年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空氣污染改善輔導暨 露天燃燒源頭管制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050131888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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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大園區「菓林里、橫峰里、海口里、沙崙里及溪海里」等地區部分門 牌整編,自民國105年6月29日起整編生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14133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大園區「菓林里、橫峰里、海口里、沙崙里及溪海里」等地區部分
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6月29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6條、17條規定。
二、本市大園區戶政事務所105年6月3日桃市園戶字第1050002331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大園區「菓林里、橫峰里、海口里、沙崙里及溪海里」等地區部分
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6月29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
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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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技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5年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空氣污染改善輔導暨 露天燃燒源頭管制計畫」 |
主旨:公告委託技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辦理「105年桃園市事業廢棄物空氣污染改
善輔導暨露天燃燒源頭管制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暨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5年4月25日至106年4月24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養豬、禽畜牧場等易產生異味畜牧場查核輔導。
(二)廢棄物再利用機構異味查核輔導。
(三)廢棄物清除機構逸散性污染源查核輔導。
(四)廢棄物處理機構異味查核輔導。
(五)非法棄置場址巡查作業。
(六)事業廢棄物暨露天燃燒減量宣導及查核作業。
(七)農業廢棄物燃燒比例調查。
(八)辦理廢棄物妥善再利用及處理之宣導說明會。
(九)辦理本市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年度評鑑作業及成果表揚。
三、受託公司:
(一)名稱:技佳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二)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堤頂大道2段407巷20弄39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26595449。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楊幸僖技
士,電話:03-3386021分機1532。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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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傑美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址 排客土改善計畫監督及驗證工作」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13719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傑美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桃園市農地土壤污染控制場
址排客土改善計畫監督及驗證工作」事項。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第10條第1項及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4年4月15日起至105年8月14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農地土壤污染控改善作業監督及驗證工作。
(二)本項土壤、底泥等檢驗測定工作,由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執行。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傑美環境工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台北市信義區松德路65號9樓之4。
(三)聯絡電話:(02)2727-8805。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中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康欣盈,電
話:03-3386021分機1331。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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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5年桃園市水質淨化園區暨民間 認養推動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1331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康廷工程顧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5年桃園市水質淨化園區
暨民間認養推動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05年5月17日起至106年5月16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水質淨化園區維護管理暨推動民間(企業、社區或團體)
認養與營建工地廢水管制及辦理研究、訓練及防治之有關事宜。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康廷工程顧問企業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中和區板南路653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77304000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張智媗,
電話:(03)3386021轉1333。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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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 六月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發文字號:府秘文字第10501233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文書處理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六月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文書處理要點」,
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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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六月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4443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規則」,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六月十五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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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旅客運送
規則」,旨揭規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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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計畫書、 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5013541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大園(菓林地區)都市計畫(第三次通盤檢討)案」計
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105年6月16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105年7月1日下午2時於桃園市大園區老
人文康綜合活動中心(桃園市大園區大觀路118號)1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請
惠予準備會場。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及本市大園區公所公告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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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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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吳佩倪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143218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吳佩倪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吳佩倪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02770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85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佩倪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山路847巷25號2樓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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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050141694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4條第1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國民教育法第6條第4項。
三、「桃園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另
刊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機關:桃園市政府教育局
(二)聯絡人:呂悅寧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4樓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7416
(五)傳真:(03)3358254
(六)電子郵件:u9510535@ms.tyc.edu.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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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乘車補助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5014734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老人及身心障礙者乘車補助要點」,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老人及身心障礙者搭乘
公車捷運補助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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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為「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依法辦理土地改良物補償 費(第4次複估)公告作業,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501470481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本府為「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依法辦理土地改良
物補償費(第4次複估)公告作業,公告周知。
依據:
一、土地徵收條例第4條、第5條、第18條、第24條及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21條。
二、內政部102年9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718號函。
公告事項:
一、需用土地人:桃園市政府。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老街溪兩側地區都市更新第一期開發計畫。
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及其應補償之費額:本案土地改良物詳如建築改良物拆遷
補償費清冊,陳列於本府地政局(區段徵收科)、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桃園
市中壢地政事務所閱覽處。
四、公告期間:自民國105年6月20日起至105年7月20日止,計30日。
五、被徵收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本府將於105年7月25日開始發放,請先與本府地
政局區段徵收科聯繫(03-3322101轉6657、6658、6659),再依約定時間至
本府辦理領款手續。本案經第3次複估公告後,原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已領
取提存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複估金額,本府就本次複估與第3次複估之差額
部分進行發放。逾期未領或拒領者,合法補償費即依土地徵收條例第26條規
定,繳存土地徵收補償費保管專戶待領,且視同補償完竣。逾15年未領之補
償費,歸屬國庫。另公告期間對查估內容有所異議,向本府申請複查者,請
俟複查確定後,再行領取補償費。
六、本案被徵收土地改良物如屬公同共有,領取補償費時應依民法第828條規定
由全體公同共有人會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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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105年7月20日前,親
自送達者以收件日為準,郵寄者以郵戳為憑)檢附有關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
出,逾期不予受理。權利關係人對於徵收補償價額有異議者,得於公告期間
屆滿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本府對異議事項將予以查明處
理,並將查處結果以書面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對徵收補償價額查處
情形不服者,應於本府查處通知送達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敘明不服查處之事
實及理由,經本府審查後,得提請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復議。權利關
係人如不服復議結果,得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於復議結果送達之
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本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可至桃園市政
府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
務表格下載區下載。
八、如遇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原因致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辦理。
九、領取土地改良物補償費應備文件、時間表、委託書及切結書等資料,本府將
隨徵收通知寄送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並於「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
段徵收開發案」網頁(網址http://www.a-22.com.tw/)提供下載,另亦可
洽本府地政局區段徵收科索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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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為「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依法辦理土地改良物救濟 金(第4次複估)公告作業,公告周知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地區字第10501470482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本府為「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依法辦理土地改良
|
物救濟金(第4次複估)公告作業,公告周知。
依據:
一、內政部102年9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1026651718號函。
二、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繼續適用)。
三、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段徵收開發案拆遷地上物獎勵救濟救助補助原則。
公告事項:
一、需用土地人:桃園市政府。
二、興辦事業之種類:老街溪兩側地區都市更新第一期開發計畫。
三、徵收之土地改良物及其應領救濟金之費額:本案土地改良物詳如建築改良物
拆遷救濟金、房租補助費及房租補助費註銷等清冊,陳列於本府地政局(區
段徵收科)、桃園市中壢區公所、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閱覽處。
四、公告期間:自民國105年6月20日起至105年7月20日止,計30日。
五、被徵收土地改良物救濟金,本府將於105年7月25日開始發放,請先與本府地
政局區段徵收科聯繫(03-3322101轉6657、6658、6659),再依約定時間至
本府辦理領款手續。本案經第3次複估公告後,原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已領
取提存於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複估金額,本府就本次複估與第3次複估之差額
部分進行發放。另公告期間對查估內容有所異議,向本府申請複查者,請俟
複查確定後,再行領取救濟金。
六、本案被拆除土地改良物如屬公同共有,領取救濟金時應依民法第828條規定
由全體公同共有人會同辦理。
七、權利關係人對公告事項如有異議,應在公告期間內(105年7月20日前,親
自送達者以收件日為準,郵寄者以郵戳為憑)檢附有關文件以書面向本府提
出,逾期不予受理。本府對異議事項將予以查明處理,並將查處結果以書面
通知權利關係人。權利關係人對查處情形不服者,應於本府查處通知送達之
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本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相關表格可至桃園市政府
入口網站(http://www.tycg.gov.tw/)-法制處-表格下載區-訴願審議業務
表格下載區下載。
八、如遇天災等不可抗拒之原因致政府機關停止上班,則順延至次一上班日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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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領取土地改良物救濟金應備文件、時間表、委託書及切結書等資料,本府將
隨徵收通知寄送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並於「機場捷運延伸線A22站地區區
段徵收開發案」網頁(網址http://www.a-22.com.tw/)提供下載,另亦可
洽本府地政局區段徵收科索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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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蘆竹鄉婦幼館場地設施使用管理要點」及「桃園縣蘆竹 鄉婦幼館場地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字第105014006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蘆竹鄉婦幼館場地設施使用管理要點」及「桃
園縣蘆竹鄉婦幼館場地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
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法規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收費標準」
及「桃園市社會福利場地使用管理要點」,旨揭法規應予廢止。
二、旨揭法規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施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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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補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執行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府勞障字第10501483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補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執行要點」,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桃園縣補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執行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
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0三0三二0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
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創業補助要點」,旨揭要點(桃園
縣補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執行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桃園縣補助身心障礙者自力更生執行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
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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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並自即日生 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觀管字第10501476341號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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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要點」,並自即
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第一○三○二○七三四
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住宅區一般旅館設置
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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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王振如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5014831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王振如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王振如。
二、身分證字號:F1245****。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62號。
四、事務所名稱:王振如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寶慶路314號9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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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006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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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陳彥翰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5014744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陳彥翰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彥翰。
二、身分證字號:F1245****。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61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彥翰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平鎮區興華街99巷1號4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669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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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有關陳亭劭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0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5015072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陳亭劭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陳亭劭。
二、身分證字號:H1234****。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000116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亭劭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七街171巷2號。
六、建築師證書:105年3月21日建證字第6936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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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陳俊宏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5013124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陳俊宏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誠立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
二、姓名:陳俊宏。
三、開業證書字號:(101)桃市估字第000034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南園二路296巷22號2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20條規定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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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蘇○○(案件列管編號:104325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 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5003606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蘇○○(案件列管編號:104325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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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蘇○○於104年6月23日為本局八德分局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
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
辦人:警務員吳岸條)。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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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50019197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陳○○君,因該郵件無
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5年5月23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
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
|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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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 生學雜費減免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3087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
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低收
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學雜費減免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公告委託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5年水環境教育及防治污染宣導計 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5月3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1308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5年水環境教育及防治污染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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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50020194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郵
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5年4月20日至105年5月24日,批號Y1050512共
794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
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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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5年水環境教育及防治污染宣導計 畫」 |
導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計畫執行期間:自105年5月18日起至106年5月17日止。
二、委託執行工作事項:推動生活污水源頭減污工作(含公共污水下水道查驗及
社區巡查採樣)、飲用水安全管理(含飲用水稽查管制及列管許可之水源供
應業者管理)與辦理研究、訓練及防治之有關事宜。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威陞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淡水區中正東路二段29之1號7樓。
(三)聯絡電話:(02)26241717。
四、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梁婉蓉,
電話:(03)3386021轉1337。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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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受理檢舉或陳情案件保密作 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3日
發文字號:府政安字第105013689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受理檢舉或陳情案件保密
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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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O三O三二O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及所屬各機關學校
陳情檢舉人身分保密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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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已將104年度第八批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 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 文件申請發給價金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136862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104年度第八批地籍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
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
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
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
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5年6月4日起至民國105年9月4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
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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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5年5月24日存入專戶起,至
民國115年5月23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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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機具檢修規則」,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3658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機具檢修規則」,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車輛機具
檢修規則」,旨揭規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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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5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 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12901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105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
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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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第2項、土壤及地下水整治法第10條第1項及土壤及地下水
污染整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5年1月15日起至105年12月14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針對本市場址查證、檢測及監測工作。
(二)本項土壤、底泥及地下水檢驗測定工作,由清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
準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協助執行。
三、受委託公司:
(一)名稱:亞太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北市新店區民權路88-3號4樓。
(三)聯絡電話:02-22189099。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中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本府環境保護局水質土壤保護科沈彥勳,電
話:03-3386021分機1332。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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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作業要 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教中字第10501353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縣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申請介聘縣內他校作業
|
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
申請介聘辦法」,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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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10501409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四日起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宗教事務財團法人設立
許可及監督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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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國際無線電話中壢送信所」列為本市暫定古蹟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50129790號
附件:暫定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公告「國際無線電話中壢送信所」列為本市暫定古蹟。
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以及105年5月17日暫定古
蹟處理小組審議決議事項辦理。
公告事項:
一、名稱:國際無線電話中壢送信所。
二、種類:產業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中壢區中山東路三段414巷18號。
四、暫定古蹟及其所定著土地之範圍:
(一)暫定古蹟之本體:中壢送信所局舍暨俱樂部與附屬建築,建物本體面積
約350平方公尺(如附圖)。
(二)定著土地範圍:桃園市中壢區中寮段56、99、99-1地號。
五、公告理由:
(一)可能而立即明顯之重大危險:因應道路拓寬計畫已拆損俱樂部前廊。
(二)具歷史、文化、藝術價值:中壢送信所於1934年落成,為當時連結臺灣
與國際的無線電話通信設施之一環,代表電話通信產業的進程,亦見證
臺灣電話通訊史。
(三)各時代表現地方營造技術流派特色者:建築形式、構造、材料反映1930
年代臺灣建築技術與特色。
(四)具稀少性,不易再現者:日治時期無線電話產業設施的送信所,具稀少
性與特殊性。
六、法令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7條、暫定古蹟條件及程序辦法第2條以及古
蹟指定及廢止審查辦法第2條第1、3、4款指定基準。
七、請所有權人本權責妥善維護暫定古蹟,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不服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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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得自本處
分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
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
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訴願之提起以
本府收受訴願書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郵日。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
網站─法務局─訴願審議─表格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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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理105年度住宅補貼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服字第105013712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理105年度住宅補貼
依據:
一、內政部105年6月2日台內營字第1050807731號函。
二、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3條。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5年7月21日起至105年8月31日止。
二、住宅補貼項目及計畫辦理戶數如下【各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戶數如附件一】:
(一)租金補貼:5萬6,976戶。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4,500戶。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3,000戶。
三、租金補貼額度:以實際租金金額核計,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詳附件二,補
貼期限最長12期(月)。
四、自購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如附件三。
五、評點方式: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四之一、附件四之二、附件四之三。
六、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
前,以下列方式提出申請:
(一)臨櫃申請:
1.至本府住宅發展處(本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05號申請)。
2.至本市各區公所送件。(區公所收件後,將協助轉送本府住宅發展處)
(二)掛號郵寄申請:寄至本府住宅發展處(本市龜山區自強南路105號申請)
申請。(申請書件以掛號郵件寄送者,其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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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申請人戶籍所在地之當地直轄市、縣(市)政府
(詳附件五)。
八、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
(一)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
http://www.cpami.gov.tw)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及青年
成家專區」】申請書表。
(二)向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三)向本市各區公所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四)應檢附書件請詳閱申請書表及問與答內容。
九、申請資格:
(一)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
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但申請人以
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
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之條件申請者,指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
兄弟姊妹。
(二)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
2.年滿20歲。
3.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具備其中一種即可):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
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4.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條件如下:
(1)租金補貼:
甲、均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
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
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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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無自有住宅。
乙、申請人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2年內
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丙、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
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
人須無自有住宅或於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戶籍
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甲、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該住宅應為
申請人持有或申請人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
乙、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
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僅持
有一戶住宅,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且其戶籍內之兄弟
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5.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詳附件
六之一、附件六之二、附件六之三)。
6.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申
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切結取得自購住宅
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
十、承貸金融機構名單:內政部將另行徵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內政部營建署
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cpami.gov.tw)右側→「快捷服務」→「住
宅補貼及青年成家專區」公告。
十一、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基於業務自主、相關資金運用、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等
因素,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由自購或修繕
住宅貸款核定戶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協議定之。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
件並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十二、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與財政部辦理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購屋
優惠貸款」(105年1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800萬元)搭配使用。
十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稅捐稽徵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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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
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
十四、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預算若未獲通過,將不予核撥經費執行。
十五、其他事項悉依「住宅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住宅補貼對象一定
所得及財產基準」、「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
「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及「整合住宅
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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