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5年度第13期 |
![]() |
◆ 桃園市政府第74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74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6月15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黃怡禎
壹、獻獎
一、呈獻榮獲行政院環保署104年四項獎項:
(一)104年度地方政府環境保護績效考核優等機關
(二)水污染防治績效考核績優機關-河川組
(三)水污染防治績效考核績優機關-海洋組
(四)推動民間企業與團體實施綠色採購計畫績優機關
-主辦機關:環保局
貳、主席致詞
恭喜環保局獲得殊榮,本府訂定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在環保局
努力下,各項指標都有長足進步,有效改善環境品質。
本府推動水污染防治工作,輔導華映、友達兩公司達成「零排放、全回收」的
目標;並且全國首創建置「環境污染監控中心」,針對高污染熱區建立監測系
統;此外,市府和能源技術服務公司合作成立廠商免費安裝節能設備服務平
台,讓社區、企業免費安裝節能設備,讓企業及廠商雙贏,達到節能效果,同
時積極推動太陽能光電計畫,要讓桃園努力發展成為綠色城市,提供市民更好
的生活環境。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新聞處
報告案由:本府104年度重大活動分析暨未來精進方案
邱副秘書長:
|
(一)請各機關首長掌握活動屬性及預期目標,並定期檢討及調整。
(二)本府活動建議分類,如重大政令宣導、觀光產業推動及地方動員三類,並
建立KPI指標執行績效檢討。
王副市長裁示:
(一)請研擬建立整合各機關活動資訊平台之可行性。
(二)各機關首長應負活動之成敗,故各首長應掌握活動相關績效。
主席裁示:
(一)建立本府重大活動行事曆,完整列出1至12月的各活動項目,請邱副秘書
長督導協調,考量活動屬性、參與者、地域、天氣及配合單位等因素,平
均在各個月份舉辦,並避免活動時間互相衝突;而各機關及各區公所亦應
建立該機關或區公所之活動行事曆,並自行檢視活動時間,避免撞期情況發生。
(二)此外,本府活動宣傳除了記者會外,需找出活動亮點、創造話題,並且動
員地方或社團,提高民眾參與意願,將本府概念行銷出去;記者會應錯開
避免撞期,並可在市府大樓一樓以外的場地舉行,非議會開議期間亦可選
在上午舉辦。
(三)設定本府活動成本效益及KPI指標,並且定期檢討,如民政局宗教活動亦
應建立KPI,讓活動都能展現其應有價值。
(四)請邱副秘書長督導農業局休閒農場申請進度案。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交通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交通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交通局
|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附屬事業經營管理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桃園區埔子段埔子小段2039-220及2039-242地號等2筆市有
土地標售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印鑑及門牌規費收費標準」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六、提案機關:消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裁示:
請體育局依研考會建議調整「八德國民運動中心興建工程案」檢核點工作項目。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54分
|
◆ 桃園市政府第73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73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6月8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賴家玲
壹、主席致詞
一、在此宣布本府新的人事,並感謝他們加入本府團隊,為桃園共同努力。
航空城公司新任董事長由原經發局長張昌財接任,新任張董事長曾擔任中壢市
長、立法委員、並曾於國內大學擔任重要教職,在經發局長1年半任內,不遺
餘力推動招商,並與產業積極溝通,表現十分稱職。桃園航空城計畫刻正於內
政部進行審議,航空城公司將投入更多準備工作,因此特別借重新任張董事長
招商及產業引進的能力。並且「亞洲矽谷計畫」正值緊鑼密鼓籌劃階段,張董
事長對本計畫十分了解,亦將協助計畫推動。而航空城公司原任董事長梁榮
輝,將另有安排,擇日再發布。
經發局長由航空城公司原任總經理朱松偉接任,新任朱局長曾任本府參議、高
雄市政府交通局主任秘書,並曾於國內大學擔任教職及主任,對交通、工程及
整體經濟發展都十分了解,未來的招商工作將借重其專長,以推動「亞洲矽谷
計畫」、智慧城市及綠色低碳城市,並請持續做好工商輔導及產業服務,為桃
園未來的新產業政策貢獻力量。
原任工務局長拱祥生轉任市府顧問,並兼任公共工程督導辦公室執行長,新任
拱執行長擔任市府首任工務局長期間,對於工作廢寢忘食、全力投入,並用心
支持協助各局處工程,因此借重他對本府各項工程的全盤了解,加強推動桃園
建設時程、解決重大工程困難、協調各項工程,以符合市民期待,加速桃園進步。
本府特別延攬現任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副局長兼新建工程處長黃治峯回鄉服務,
擔任本府技監兼代工務局長。新任黃局長在北市府負責「拆除忠孝西路公車專
用道」、「忠孝橋引道拆除」等重要工作,並身兼「2017年世界大學運動會」
|
副執行長,負責林口選手村興建工程,工程經驗非常豐富,身為平鎮在地人
才,返鄉服務是他的心願,也是桃園的福氣,黃局長預計6月20日到職,希望
能借重他在工程上的綜合能力,推動桃園各項重大建設。
另請游建華副市長安排航空城公司董事會之開會時間。
二、「中壢地區污水下水道系統BOT計畫」是桃園城市基礎建設的重大缺口,本案
於98年行政院核定先期計畫,99年完成招商評選,當時的廠商達闊企業聯盟歷
經多次改組,仍始終無法進場完成興建。至本人就任市長時,本案仍處於訴訟
狀態,致使中壢、平鎮近20萬戶家庭污水處理無法納管,生活廢水直接排入老
街溪、新街溪,形成桃園河川整治的重大挑戰,整治水質始終無法達到標準。
本人上任後決定匡正錯誤、重新再來,經過多次準備會議,本府從財務、法
務、行政協調、與中央政府溝通等多方面努力,內政部於104年9月4日同意本
府新招商文件備查,中壢下水道BOT案終於可以重新招標。
在招商過程中,本府記取前階段的教訓及經驗,採取最高標準、全程監控並透
明公開,讓評選程序攤在陽光下,於6月5日完成綜合評審甄審會,甄選出「中
鼎欣達企業聯盟」為最優申請人。請水務局依照「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
會組織及評審辦法」第25條規定,與「中鼎欣達企業聯盟」進行議約,預定在
今年8月底完成簽約。
本計畫總工程經費約467億元,包括水資源中心、幹管建設及營運期費用,自
本府用地交付及設定地上權後起算,興建及營運總期程總計35年,其中興建期
最長不得超過4年。
本污水下水道系統含括4個都市計畫,包括:中壢平鎮都市計畫、中壢龍岡地
區都市計畫、中壢及內壢交流道附近特定區計畫以及高鐵桃園車站特定區,
預定興建水資源中心1座,佈設污水管線長達246公里,用戶接管以20萬戶為目
標,總涵蓋桃園市整體接管普及率約32%。
本市污水接管的普及率,本人要求縮短時程,自簽約後8年內達成60%,為了達
到此目標,請水務局注意下列事項:
(一)記取過去教訓,BOT案是政府運用民間力量來促進公共建設的投資,因
此本府必須實際查核民間投資廠商的財務能力、興建能力及營運能力,
同時,本府有責任落實工程顧問管理及專業人士實地查核,以實踐BOT精神。
|
(二)本案污水處理廠仍有地上權訴訟,雖然本府在地上權塗銷官司已勝訴,但
原得標廠商仍在上訴中,請法務局及水務局全力以赴,順利完成地上權塗
銷。並為加快建設速度,本案可先行建設主幹管,俟土地交付後,再興建
水資源中心。本案營運時間35年,以交付土地、設定地上權為基準起算,
給予廠商明確依據。
(三)本案過去的錯誤目前已全案移送廉政署,並轉由台北地檢署偵辦中。
(四)請水務局加強施工管理,議約後,請與得標廠商「中鼎欣達企業聯盟」
進行興建期程協調,決定工程與施工路段順序,幹管計畫應與交通維持計
畫、路平計畫相互搭配,避免對道路品質造成影響。
(五)在南區水資源中心方面,請水務局妥善維護基地及進行後續協調,土地交
付前仍須預為進行周邊交通及景觀之整體規劃,以發展成最優良的環境教
育中心。
(六)請水務局研議於南北2區下水道系統下游,興建再生水處理廠。桃園南北2
區均有相當的土地空間及需求事實,並鄰近工業區,可將再生水提供工業
區使用,請水務局後續向中央努力爭取再生水BOT計畫。
三、本府將與新竹縣市政府共同成立桃竹竹區域治理平台,就各層面進行合作,其
中包括:浪漫台三線、亞洲矽谷計畫、濱海公路貫通、交通建設整合、河川整
治,請各局處全力參與建構,加強區域議題的整合,並請游副市長擔任本府窗
口。新竹市林市長拜訪本府時,亦請相關局處配合,讓桃竹竹區域治理平台能成功。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主計處
報告案由:一般性補助款考核制度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般性補助款屬各地方政府爭取之基本財源,本府獲配財源之多寡有賴各機關
共同努力,請各相關機關確實瞭解中央主管機關計畫考核內容並積極配合辦
理,俾爭取考核成績並增加補助款。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觀旅局舉辦之本市熱氣球活動,必定精采可期。
(二)感謝體育局的努力,本市於105年全國身心障礙國民運動會方能有如此佳績。
(三)本府各項大型工程應儘早進行行政作業,並可於上網公告前舉辦招標說明
會,讓廠商提出意見,釐清灰色地帶,以避免招標後反而爭議不斷。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楊梅區瑞梅國小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升旗台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3條、第14條及編制表,與訂
定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及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新聞處
提案案由:為頒授桃園市榮譽市民證予本市在地職棒球隊─Lamigo桃猿隊球員
陳金鋒先生一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橫山書法公園規劃設計、監造暨工程案」、「八德國民運動中心興建工
程案」:本府各項重大工程需與府外機關協調溝通者,應加快進行,如有
困難,應儘速向府一層報告,尋求協助。
(二)「圖書館龍潭分館暨鄧雨賢臺灣音樂紀念館建置工程案」:請文化局將歷
次相關會議紀錄提供予本人,以協助儘速解決問題。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請法務局就個人資料保護法、政府資訊公開法、檔案法之適用方式,於市政會
|
議提出專題報告,以供同仁正確運用。
玖、散會:上午10時27分
|
![]() |
◆ 訂定「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轄管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
訂定「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轄管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附「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轄管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處長 葉宗賦
|
◆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5015646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自
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制定「桃園市不動產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47945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不動產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不動產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 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105014624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要點」部分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殯葬管理所公立殯葬設施使用管理要點」部分規定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並自105年9月1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150605號
附件:「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
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並自105年9月1日生效。
附「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訂定「桃園市蘆竹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桃市蘆秘字第105002032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蘆竹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蘆竹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區長 禇春來
|
◆ 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5155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附「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市長 鄭文燦
|
◆ 制定「桃園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48003號
附件:
|
制定「桃園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
◆ 制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設施移設及連通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51425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設施移設及連通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設施移設及連通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
◆ 制定「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152223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拆遷補償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
◆ 制定「桃園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51491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
|
附「桃園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5200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辦法」。
附「桃園市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辦法」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天然氣事業法」部分條文 |
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桃經公字第1050020788號
速別:普通件
|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0020788AOO_ATTCH1.pdf)
主旨:檢送總統府公報第7248期修正天然氣事業法部分條文l份,請貴處協助刊登
市府公報,請查照。
說明:依據經濟部能源局105年6月16日能油字第10502006160號函辦理。
正本:本府秘書處
副本:
|
◆ 制定「桃園市建築基地綠化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48307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建築基地綠化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建築基地綠化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編制表」;「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 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50149075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制
表」;「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勞動局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十四條、「桃園市政府勞動局
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訂定「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 表」;「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 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50149075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
「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勞動檢查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制定「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62352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發展低碳綠色城市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制定「桃園市短期補習班退費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55561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短期補習班退費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短期補習班退費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訂定「桃園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6217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附「桃園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訂定「桃園市市立幼兒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4939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市立幼兒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市立幼兒園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訂定「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6391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
◆ 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6394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
附「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大園區公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5014567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大園區公所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大園區公所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承租資格審查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4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規字第105013833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承租資格審查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機場捷運A7站合宜住宅承租資格審查作業規定」
市長 鄭文燦
|
◆ 修正「桃園市市民卡之一般卡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府民秘字第10501388951號
附件:桃園市市民卡之一般卡作業須知
修正「桃園市市民卡之一般卡作業須知」,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市民卡之一般卡作業須知」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訂定「第一類砂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定基準」,自即日生效 |
經濟部 函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
發文字號:經授務字第1052010788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
主旨:訂定「第一類砂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定基準」,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檢附旨揭基準一份。
二、本部礦務局訂定之「第一類及第二類砂石碎解洗選場現地認定基準」自即日停止適用。
正本:經濟部工業局、經濟部水利署、內政部中部辦公室、經濟部中部辦公室、經濟部礦務局、各
縣市政府、中華民國砂石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臺灣區土石採取業同業公會、臺灣砂石
碎解加工業同業公會
副本:
|
◆ 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自即日生 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50138183號
附件: 「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訂定「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轄管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桃景秘字第1050002988號
附件: 「桃園市政府風景區管理處轄管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
◆ 廢止「經濟部補助加氣站設置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圈105年06月29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503812990號
廢止「經濟部補助加氣站設置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部長 李世光
|
![]() |
◆ 公告解除本市市蘆竹區中興段672、726-1地號、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254 、302地號及五塊厝下埔小段962地號等5筆土地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之列管及管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7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13181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市蘆竹區中興段672、726-1地號、大園區埔心段三塊厝小段
254、302地號及五塊厝下埔小段962地號等5筆土地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
管制區之列管及管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分別以102年5月31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41號、101年3月8日府環水字
第1010700842號等公告旨述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分別於105年1月7日進行驗證,土壤中
重金屬項目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
土壤污染管制區列管及管制。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變更本市歷史建築「大溪國小日式宿舍」之登錄範圍並補充登錄理由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50136266號
附件:第1次公告、位置面積圖
主旨:公告變更本市歷史建築「大溪國小日式宿舍」之登錄範圍並補充登錄理由。
依據:
一、桃園縣政府96年12月24日府文資字第0961061988號公告。
二、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3、4條規定。
三、桃園市104年度第4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變更依據及理由:大溪國小日式宿舍案經桃園市104年度第4次文化資產(第
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同意變更其登錄範圍,據此辦理公告。
二、位置或地址:
(一)原公告:未登載。
(二)變更公告:大溪區中正路68號及普濟路84巷3、4號。
三、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
(一)登錄地號:
1、原公告:大溪鎮和平段787地號。
2、變更公告:大溪區和平段784、787地號。
(二)登錄本體及面積:
1、原公告:本體未登載,建物面積109.2平方公尺。
2、變更公告:大溪區中正路68號(109.2平方公尺)、普濟路84巷3、4
號(約92平方公尺),共計201.2平方公尺。
四、補充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具歷史文化價值者:日本時代興建之木造校長宿舍,為大溪地區少
數留存表徵現代初等教育肇始之建築。
|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之價值者:在建築形制及工法上,承襲日式木造
宿舍之營建技術及特徵。
3、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者:為桃園市立大溪木藝生態博物館之館舍,
具再利用價值。
(二)法令依據: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3、4款規定。
五、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
14、56、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
具訴願書逕送原行政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
號),並由原處分機關送於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
平路439號南棟13樓)。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
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不動產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4794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不動產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設施移設及連通管理自治條例」,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5142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設施移設及連通管理自治條
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設施移
設及連通管理自治條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不動產開發業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
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不動產開發業管理自
治條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5155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人員
技能體格檢查規則」,旨揭規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15222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區域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4800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區域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管理自治條例」,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垃圾處理廠場回饋金
管理自治條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5149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遊民收容輔導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法規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遊民安置輔導自治條
例」,旨揭法規應予廢止。
二、旨揭法規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興辦公共設施拆遷建築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
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興辦公共工程地上物
拆遷補償自治條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註銷本市地政士許育瑋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155069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許育瑋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許育瑋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026538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市地字第001928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門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二路28之1號3樓
六、註銷原因:事務所遷移至新北市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建築基地綠化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483071號
附件:
|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建築基地綠化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六月二十五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建築基地綠化自治條
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公園 用地、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修正開發方 式)案」暨「擬定桃園市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公園用地、綠 地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修正開發方式)細部 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5013976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重新公開展覽「變更桃園市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公
園用地、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修正開
發方式)案」暨「擬定桃園市都市計畫(部分乙種工業區為住宅區、公園用
地、綠地用地及道路用地;部分農業區為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修正開發方
式)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及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05年6月26日起至105年7月26日止,並訂於105年7月21日
下午2時整於桃園區公所4樓視聽中心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及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桃園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自由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地址及建議事項,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或桃園區公所提出意見,以供
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公告受理交通部及桃園市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補助事宜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桃交公字第1050022828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
主旨:公告受理交通部及桃園市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補助事宜。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30條。
公告事項:
一、受理期間:自105年7月1日至105年11月30日止。
二、請申請人及計程車所有人,依下列規定申辦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補助:
(一)交通部鼓勵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補助作業要點。
(二)105年桃園市鼓勵計程車計費表更新補助計畫。
|
(三)桃園市政府交通局受理鼓勵計程車計費表更新申請問答集。
局長 高邦基
|
◆ 公告解除本市中壢區內壢段527、527-1、527-2、527-3、538、588-5、601等7 筆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137014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中壢區內壢段527、527-1、527-2、527-3、538、588-5、601
等7筆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劃定。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桃園市農地
土壤污染控制場址排客土改善計畫監督及驗證工作」。
公告事項:
一、改制前桃園縣政府分別於100年9月22日以府環水字第1000702651號及101年
3月2日以府環水字第1010700520號公告中壢區內壢段527、527-1、527-2、
527-3、538、588-5、601等7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二、原本府100年9月22日府環水字第1000702651號公告之中壢區內壢段531地號因
分割合併,變更登記為中壢區內壢段527、527-1、527-2、527-3等4筆地號。
三、經本府環境保護局委託進行污染改善後,於105年1月5日進行驗證,土壤中
重金屬項目皆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控制場址及管制區
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註銷本市地政士吳思儀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1575021號
附件: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規費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577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鄉鎮市衛生所規費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各區衛生所門診醫療收
費基準」,旨揭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註銷本市地政士吳思儀開業執照 |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吳思儀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吳思儀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37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67號
四、事務所名稱:談麗貞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大業路一段373號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本府已將104年度第五批(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436地號土地1筆)地籍清 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權利人得自存 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1584711號
附件:公告清冊1份
主旨:本府已將104年度第五批(大園區五塊厝段下埔小段1436地號土地1筆)地籍
清理代為標售之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權利人得
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
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
保管款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地籍清理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105年7月1日起至民國105年10月1日止,共3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
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105年6月21日存入專戶起,至
民國115年6月20日止10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作業要點」及「桃園縣 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8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501597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補貼作業要點」及「桃園
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屋貸款利息補助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房屋租金及
購屋貸款利息補貼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公告登錄「桃園車站舊倉庫」為本市歷史建築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1050153627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公告登錄「桃園車站舊倉庫」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15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4條規定。
二、桃園市105年度第2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委員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桃園車站舊倉庫
二、種類:產業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萬壽路3段241、243、245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詳如圖示):
(一)歷史建築本體:面積722平方公尺。
(二)歷史建築定著土地範圍:桃園段武陵小段72(1)、72-3(1)等2筆地號。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具歷史文化價值者:由日治時期「桃園農舍肥料配合所」到戰後
「臺灣省通運公司桃園倉」的歷史縱深,見證縱貫鐵路運輸倉庫設施
的歷史。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價值:倉庫為磚造木桁架,具大跨距木桁架,足
為該時代倉庫之代表。形制優美,扶壁結構具特色,鋼構簡約,充分
符合結構原理,具建築始及技術史價值。
3、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者:具再利用潛力。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2條第1、3、4款規定。
六、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條、訴願法第1、
|
14、56及58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
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439
號南棟13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
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公告本市觀音區「富大路」道路更名暨迄點更正相關事宜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1595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觀音區「富大路」道路更名暨迄點更正相關事宜。
依據:
一、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觀音區公所105年6月3日桃市觀民字第1050011199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公告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05年6月21日。
二、本案公告道路更名暨迄點更正如下:
(一)道路更名:
查原命名道路「富大路」因道路名稱與大崛里「大富路」音義相似易造
成用路人混淆,且該道路為當地「青年新城」住戶對外聯絡道路,爰重
新命名為「富年路」。
(二)道路迄點更正:
富年路起點為新富路1560號右側,原迄點為忠富路上大段186號對面T字
路口交界處,因與上大里「上大三路」前段道路重複命名,爰將該道路
迄點更正為大湖路一段596號對向右側岔路交界處,長約3000公尺,寬
約6公尺。
三、有關旨揭門牌整編生效日,由轄區戶政事務所另行通知。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 置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社家字第105016156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面交往與交付處所
設置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三日生效。
依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家庭暴力未成年子女會
面交往與交付處所設置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有關本府辦竣(龜山區塔寮坑段大菁坑小段47-8地號等97筆)地籍清理囑託登 記國有之土地,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 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1597311號
附件: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
主旨:有關本府辦竣(龜山區塔寮坑段大菁坑小段47-8地號等97筆)地籍清理囑託
登記國有之土地,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
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
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第二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本府
辦竣地籍清理土地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105年7月5日起至105年10月5日止,共3個月。
三、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
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各土地登記完畢之日(詳如清冊)起10年內。
六、土地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七、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第二
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貼或承 租停車位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5016143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辦理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貸款利息補
貼或承租停車位補助作業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購買停車位
貸款利息補貼或承租停車位租金補助實施計畫」,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財產盤點檢核實施計畫」,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消秘字第1050161381號
附件:
|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消防局財產盤點檢核實施計畫」,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三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計畫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消防局市有公用財
產盤點須知」,旨揭計畫應予廢止。
二、旨揭計畫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公告受處分人湯○○(案件列管編號:104273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 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5004327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湯○○(案件列管編號:104273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湯○○於104年7月12日為本局桃園分局員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
|
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
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
辦人:警務員吳岸條)。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七月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6217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七月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制(訂)定「桃園市短期補習班退費
管理自治條例」與「桃園市短期補習班設立及管理規則」,旨揭規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公告本市平鎮區南華段959 (部分坵塊)地號、966地號及961(部分坵塊)地號等3 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148899號
附件: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都行字第1050150605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許可要點」,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九月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都市計畫容積移轉審查
許可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公告本市平鎮區南華段959 (部分坵塊)地號、966地號及961(部分坵塊)地號等3 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
主旨:公告本市平鎮區南華段959 (部分坵塊)地號、966地號及961(部分坵塊)地號
等3筆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2條第2項、第16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及本
府環境保護局「105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調查結
果辦理。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本市平鎮區南華段959(部分坵塊)地號、966地號及961(部分坵
塊)地號等3筆土地。
二、場址地號:如上所示。
三、場址面積:
(一)平鎮區南華段959(部分坵塊)地號、966地號,場址面積為2772公尺。
(二)平鎮區南華段961(部分坵塊)地號,場址面積為2264公尺。
四、場址座標:如附件套繪圖。
五、場址現況概述:原為農業使用,現已停耕。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南華段959地號土壤重金屬鎘項目含量達15.7毫克/公斤
(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值5毫克/公斤)、土壤重金屬銅項目含量達283毫克
/公斤(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值200毫克/公斤);南華段961地號土壤重金屬
鎘項目含量達10.1毫克/公斤(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值5毫克/公斤)。
七、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禁止下列土地利用行為,但經中央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1、環境影響評估法規定之開發行為。
2、新建、增建、改建或拆建除非因污染控制計畫、污染整治計畫或其
他污染改善計畫需要之建築物或設施。
3、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影響居民健康及生活環境之土地利用行為。
(五)禁止在污染管制區內種植食用農作物、畜養家禽、家畜及養殖或採捕食
用水產動、植物。
|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下
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第41條
第1項及第2項規定辦理。
九、 其他重要事項:
(一)旨揭地號自公告日起至改善完成並經本府公告解除列管止,不得耕種食
用作物,選擇停耕者,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頒定之「農地土壤污染控制
場址停耕補償補助原則」辦理補償,請旨揭土地所有人、375減租或依
法承租公有土地耕作之承租人,分別於每年3月份(3月1日至3月31日止)
及9月份(9月1日至9月30日止)向本市平鎮區公所申請第1期及第2期停耕
補償費,種植非食用作物者則不予補償。
(二)旨揭地號土地若已請領休耕補償或停灌溉補償者,不得再申請停耕補償
(每期僅能選擇請領其中一種補償費)。
十、自公告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十一、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公告本處分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預定訂定「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工綜字第1050163700號
附件: 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主旨:預定訂定「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6391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軌道建設發展基金收支保
管及運用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預定訂定「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 |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市區道路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
三、「桃園市道路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
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專區。
四、對本草案內容如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七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桃園市政府工務局。
(二)聯絡人:簡雪年。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分機6753-6754。
(五)傳真:03-3361106。
(六)電子郵件:078093@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七月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6394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規則」,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七月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行車安全
|
規則」,旨揭規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
◆ 公告受處分人李○○(案件列管編號:104404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 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5004403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李○○(案件列管編號:104404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李○○於104年8月21日在桃園市中壢區長興街55巷1號(金樺汽車
旅館126號房內),為本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
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
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
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受處分人龔○(原名:龔○○、案件列管編號:1044098)違反「毒品危害防制 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5004405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龔○(原名:龔○○、案件列管編號:1044098)違反「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龔○於104年11月5日在桃園市桃園區春日路與幸福路口,為本警
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
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
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
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囡105年7月5日
|
◆ 公告受處分人陳○○(案件列管編號:104402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 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50044028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案件列管編號:1044020)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於104年10月18日在桃園市龜山區文化七路135號,為本警
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
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
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
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
◆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1050024305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l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行政文書郵寄冊內被通知人,因該
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105年5月3日至105年6月21日,批號Y1050530共
1,245件),故依行政程序法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20日未
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7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法逕行舉發。
局長 高邦基
|
◆ 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中興段588、741、1207地號等3筆土地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 污染管制區之列管及管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155909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蘆竹區中興段588、741、1207地號等3筆土地污染控制場址及
土壤污染管制區之列管及管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府以102年5月31日府環水字第1020702841號公告旨述土地為土壤污染控制
|
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在案。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進行污染改善後,於105年2月25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
屬項目已低於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
污染管制區列管及管制。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
◆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法」,並 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1日
發文字號:府法消字第105015251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消費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實施辦
法」,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其係依據改制前「桃園縣消費者保護自治條例」
第5條第3項規定所授權訂定,因前開自治條例業於105年5月13日以府法消
字第10501182631號公告廢止,致旨揭辦法已失其依據,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