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6年度第07期

專載
桃園市政府第 112 次市政會議紀錄
動派遣 119」APP,整合指揮派遣、安檢、水源及化災等四大救災資訊系統。
本府榮獲兩項榮譽,殊為不易。
二、機場捷運4月2日起恢復正常票價,惟該日至青埔棒球場觀賽之球迷憑票根可
享受回程免費之優惠,以示對桃猿隊合作舉辦「桃捷週」的支持,並提高機捷
使用率。
三、請體育局檢討桃園國民運動中心、中壢國民運動中心 OT 合約及收費標準之適
當性。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青年事務局
報告案由:桃園市青年諮詢委員會運作及展望
主席裁示:
(一)本府可推動惜食計畫,另請文化局及資訊中心推出桃園藝文月刊之 APP,以
提升藝文活動參與率。
(二)請青年局將相關議案及報告提供各局處作為執行的參考,請各局處就可執行
者,依其建議方向及精神予以實施。
(三)請儘速徵選第 2 屆青年諮詢委員會。
二、報告機關:桃園航空城公司
報告案由:航空城計畫 105 及 106 年行銷及預招商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行銷資料之時間表應予更新到最新,請航空城公司與地政局、都發局討論相
關時間並應具備彈性,另應加入航空城及桃園之重大基礎建設,例如:第三
航廈及第三跑道之興建、機捷連結高鐵及台鐵等資料。
(二)航空城可研議作為智慧城市之示範,並請航空城公司再行檢討今年計畫。
三、報告機關:龜山區公所
報告案由:龜山苗圃綠環境生態園區第二期工程
主席裁示:
(一)請將 B、C、D 區之活化及第 2 期尚無法完成者列為第 3 期計畫。
(二)請觀旅局儘速完成虎頭山風景特定區之都市計畫變更,並向觀光局積極爭取
預算。
(三)苗圃餐廳可研議作為寵物認證餐廳,可舉行認養犬貓活動,以便利民眾就近
認養及服務爬山客。
(四)就苗圃活化後之營運部分,可持續辦理寵物認養、樹苗發送等活動,為增加
營收時,可研議苗圃、餐廳甚至遊客服務中心予以委外,並經常策劃活動。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就國防部營區之調整、代管、撥用、舉辦活動、開放等事宜,連同都發局、
住宅處得到之撥用部分,請游副市長召集統整會議,俾利向該部溝通。
(二)就中科院龍門營區之國防科技展示館將轉型成育成中心並與本府協商案,請
王副市長會同經發局共同參加本計畫。
(三)市立美術館設計規模確定後,請文化局儘速送國發會核定補助,並務必依原
進度執行。
(四)就國際土地改革中心及土地改革訓練館,建築保持良好,適合作為中路美術
館及文創基地。請李秘書長與文化局積極爭取使用。
(五)就幼兒園防疫停課部分,請衛生局與教育局共同研議退費或補助之機制,作
為防疫支出,研擬完善後再行謹慎實施。
 
陸、提案討論
提案機關:交通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停車場作業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第 4 條及第 5
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有關泰豐公司「由相關單位組成求償小組,法務局擔任執行秘書並設立窗口及專
線」案:倉庫不可原址重建,請注意該廠應合法放置輪胎,不可靠近住宅區。請
法務局務必積極達成求償協議,並研議該公司採賠償或捐贈、回饋之方式,另應
簡化賠償金之核銷程序,並稍放寬其用途。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龜山楓樹坑棒球場可研議設置簡易廁所及沐浴設施。
 
拾、散會:下午 15 時 40 分
桃園市政府第 110 次市政會議紀錄
桃園市政府第 110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3 月 15 日上午 9 時
地點:本府 12 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黃怡禎
 
壹、主席致詞
一、本府積極推動國道 2 號甲線工程,改善大園交通,並讓桃園國際機場聯外交通
更加便捷;國 2 甲線將分兩階段推動,第一階段是從大園交流道到台 15 線,
第二階段則延長到台 61 線快速道路。請交通局協調交通部高公局就一般徵收
路段先行辦理徵收,縮短建設時程,加速國 2 甲線工程進度。
二、關於桃園農業博覽會:
(一)桃園農業博覽會預定於 2017 年 4 月 22 日起至 5 月 14 日,於新屋氣象
站旁農博基地舉辦試營運,並於 2018 年正式營運。
(二)桃園農業博覽會有四大亮點,一為永續公園,以綠能供電及飲水,提供
經濟循環服務;二是融合庶民生活,結合在地市民生活圈,將農博融入
當地生活圈;三為植物地景藝術,展現桃園草花產業的在地生產實力;
四是科技農業,結合科技與綠能,讓農業生產更有效率,更符合生態。
(三)請各機關配合農業博覽會專案辦公室,積極完成負責項目並掌握時程,
請新聞處盡全力協助行銷,並請農業局投入更多資源,務必將農博舉辦
成功。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農業局
報告案由:2017 桃園農業博覽會
游副市長建華:
(一)近日因下雨問題致工程有些落後,請新工處及農博辦公室掌握進度。
(二)本案進度到一定程度,請安排市長及相關機關至現場勘查,針對每個展
區進行最後確認。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農博歷經半年多的籌備, 4 月 22 日將開園在即,請各機關持續掌握進
度,在工作期限內完成分配任務。
(二)本次活動請各機關比照燈會,運用各自本身資源,邀請各界共同參與。
此外,希望透過這 23 天的試營運,提早發現可能遇到的問題或瓶頸,
讓 2018 年擴大展出時,能有更充分的準備。
(三)各展區的部分,請各位更努力精進,創造出更好的亮點及展示內容。同
時請農辦和資訊中心研擬展區間的票選競賽活動,除了增加民眾的互動
參與外,亦能成為展區間互相激勵的良性競爭。
二、報告機關:人事處
報告案由:創新人事服務 提升組織效能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請人事處持續提供優質服務,除了今天提到的人資指南、人資羅盤、人
資月報 3 項創新服務,還有即將在 4 月份舉辦的公務人員卡拉 OK 歌唱
比賽,請有興趣的同仁踴躍參與。
(二)請各機關重視員工公務發展,本府員額有限,各機關應妥善運用現有人
力;此外,請民政局、法務局、主計處、政風處及研考會,協助人事處
共同編撰「106 年新手領航指南」,也請各機關繼續支持及善用人事處
所推動的各項創新服務。
三、報告機關:主計處
報告案由:結合統計成果資訊,強化預算審查機制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創新是改善及進步的動力,建議研考會可以將創新提案的獎金提高,鼓
勵本府同仁創新思考。主計處為幕僚機關,仍能努力提出創新的做法,
值得各機關學習。
(二)主計處本次提出的提案,從民眾是否感受到政府施政福利的政績作為指
標,調整來年預算,值得各機關參考。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請都發局協助地政局加速?林等市地重劃案。
(二)請各機關加強公共工程營建剩餘土石方之管理。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工務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公園委託經營管理及認養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請經發局、環保局及都發局瞭解並協調泰豐輪胎遷廠地點。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玖、散會:上午 10 時 35 分
桃園市政府第 111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3 月 22 日上午 9 時
地點:本府 12 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前段)
王副市長明德(後段)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助理員 徐筱雯
 
壹、主席致詞
一、「桃園電影節」將在中壢「桃園光影電影館」、大江星橋國際影城舉辦,此活
動可滿足不同電影族群,形成地方特色。未來桃園藝文園區、火車站前商圈、
機場捷運 A22 老街溪站亦將陸續規劃設立電影院;為打造人文藝術電影的基
地,也規劃中壢馬祖新村活化為「桃園電影光影館」、原桃園市藝文中心改造
為「桃園光影文化館」,期待成為桃園特色。
二、今年蘆竹區有許多建設,例如社會住宅開工、國民運動中心等,目前亦規劃大
古山區塊改善景觀道路工程,完竣後可讓民眾欣賞整個城市夜景、飛機起降
等,因大古山具有很好的景觀且鄰近休閒農業區,可提供民眾休憩去處。
桃園市政府第 111 次市政會議紀錄
三、請水務局評估是否可以於捷運 A10 站沿坑子溪往休閒農業區設自行車道,提升
觀光效益。
四、智慧區里的服務已完成里長系統安裝及教育訓練,目前已有二分之一以上里長
使用智慧區里做通報系統,各單位應落實案件處理時間表,儘速處理通報案
件,以期達到智慧區里效果。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
地政局就第 110 次市政會議紀錄「肆、各機關業務報告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一)
請都發局協助地政局加速?林等市地重劃案。」提出疑義一節,修正為請都發局
協助加速?林市地重劃、長安物流園區、五福國小設校等都市計畫案之審議,俾
利後續整體開發的推動。俟五福國小設校都市計畫確定後,即請教育局先行規劃。
 
參、專題報告
一、報告機關:文化局
報告案由:桃園電影節
主席裁示:
(一)本次因電影節還有許多周邊活動,以集中辦理為主,未來也可規劃在其
他影城辦理電影節活動。
(二)此次電影節以紀錄片為主軸,佔全部片量三分之一;「臺灣獎」競賽影
片的評審方式,納入「市民評審團」,也呼應紀錄片調查、反應及批判
性質。未來可培養紀錄片觀影族群及拍攝人才,期許形成桃園特色。
(三)80 年代「臺灣新電影浪潮」產生許多知名導演,楊德昌導演即為其中
之一,非常具有代表性,本次電影節展出許多楊德昌導演的作品,是很
好、有特色的主題。電影節導演座談及策展人座談本人暫定將出席參加。
(四)中壢馬祖新村活化為「桃園電影光影館」、原桃園市藝文中心改造為「桃
園光影文化館」,形成人文傳統電影基地,應多加宣傳廣為周知。
(五)請青年局和教育局於各學校加強宣傳電影節活動;新聞處協助文化局宣
傳電影節活動。
二、報告機關:蘆竹區公所
報告案由:大古山觀光效益
主席裁示:
(一)大古山具有觀光潛力,鄰近機場捷運 A10 山鼻站,交通便利,早期設有
輕便車及輕便鐵道,可規劃復原工作,讓遊客體驗;另周邊坑子溪自行
車道及綠美化工程,以不徵收土地為原則,降低所需經費,請蘆竹區公
所協助取得土地使用同意書,以利後續規劃。
(二)目前全市僅設有觀音區蓮花園休閒農業區 1 處,請農業局研提休閒農業
區計畫,向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提出申請劃定;另輔導業者發展休閒農
場,增加觀光效益。
(三)農業博覽會可和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合辦;全臺第一座光電埤塘即將落
成,可和農業改良場、茶業改良場合辦,以爭取經費挹注。
(四)請都市發展局和蘆竹區公所辦理小古山廢置軍營會勘,研議將其改為遊
客服務中心;並請蘆竹區公所將坑子溪、大古山相關景點,製作休閒地
圖,於捷運 A10 站發送;機場捷運橋下,可研議辦理假日市集,方便遊
客採買農產品,持續行銷坑口彩繪村等周邊景點;另請蘆竹區公所於大
古山、坑子溪附近區域規劃種植百合進行評估。
三、報告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報告案由:桃園市智慧區里、智慧桃里
邱副秘書長俊銘:
「智慧區里、智慧桃里」這套系統有資訊的查詢、資訊的查報及文書的傳遞三大
功能,各局處應加強使用頻率,始可加強處理通報案件速度。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一) 目前已完成智慧區里系統建置及里長的教育訓練,智慧區里系統推動完
成,將成為各縣市的學習目標,搭配近期推動的行動市民卡,未來在市
民服務面,能大幅提高電腦化運用程度,讓市民享受更快捷的政府服務。
(二) 請民政局辦理經驗交流分享會,讓操作系統較熟練的里長及里幹事進行
經驗分享;另請推展此系統的計畫,以落實智慧區里系統應用。
(三) 請各局處多利用智慧區里系統進行公告,並加速處理案件時程;對於該
系統 OPEN DATA,可再向里長瞭解使用情形及需求,豐富系統內涵。
 
肆、各機關業務報告(無)
 
伍、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秘書處
提案案由:為本市與美國加州聖貝納迪諾郡締盟推動雙方交流合作案,提會報告。
決議:照案通過。
桃園市政府第 112 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6 年 3 月 30 日下午 2 時
地點:本府 12 樓會議室
主席:鄭市長文燦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 長 林裕玟 科 員 賴家玲
 
壹、頒獻獎
一、呈獻榮獲「2017 智慧城市創新應用?」兩項獎項。
-主辦機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一)水務局-「桃園市水情資訊系統」
(二)消防局-「智慧消防 行動派遣 119」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以水務局的「桃園市水情資訊系統」及消防局「智慧消防 行動派遣 119」
參與第 4 屆「2017 智慧城市創新應用?」競賽,由 89 個競爭主題脫穎而出,
獲選為「縣市政府組」的「智慧防災」及「智慧政府」領域之優勝。
其中水務局的桃園市水情 APP,提供大桃園地區即時河川水位、各區淹水及土
石流警戒及各項重要防災訊息公告。另外消防局救災人員專用的「智慧消防 行
二、提案機關:財政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中壢區興南段興南小段 190-357 地號市有土地讓售案,提請審
議。
決議:照案通過。
 
陸、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王副市長明德裁示:
請各列管機關加速辦理列管案件,掌握時程。
 
柒、臨時動議(無)
 
捌、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 10 時 35 分
法規
訂定「桃園市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 1060062750 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附「桃園市市立學校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學校財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私法人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 1060062796 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學校財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私法人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附「桃園市學校財團法人或其他非營利私法人辦理學校型態實驗教育辦法」
 
市長 鄭文燦
預告修正「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第七條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經授能字第 10602002990 號
主旨:預告修正「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第七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石油管理法第十九條之一第三項。
三、「液化石油氣經銷業分裝業及零售業供銷管理規則」第七條修正草案如附件。
本案另載於本部能源局 全球資訊網站(網
址:http://www.moeaboe.gov.tw),首頁布告欄「法規草案公告」網頁。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 60 日內
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能源局。
(二)地址: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 2 號 13 樓。
(三)電話:02-27757740,陳專員柏強。
(四)傳真:02-27526967,並請電話確認。
(五)電子郵件:pcchen@moeaboe.gov.tw
 
部長 李世光
政令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工業發展與公共服務及一般商業設施之基地綠化與防災避難安全審查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設置工業發展及公共服務設施之基地綠化與防災避難安全審查要點」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2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60065966號
附件:「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工業發展及公共服務設施之基地綠化與
防災避難安全審查要點」
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工業發展與公共服務及一般商業設施之基
地綠化與防災避難安全審查要點」,名稱並修正為「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
業區設設置工業發展及公共服務設施之基地綠化與防災避難安全審查要點」自
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都市計畫甲乙種工業區設置工業發展及公共服務設施之基地綠化
與防災避難安全審查要點」
 
市長 鄭文燦
修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第三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4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1060065119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
修定「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要點」第三點,並自
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補助原住民族返鄉參加歲時祭儀交通費實施實施要點」第三點。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60047632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六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觀音區保障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第六點
 
市長 鄭文燦
修正「桃園市龍潭區店子湖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60048863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龍潭區店子湖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龍潭區店子湖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宋增堂先生紀念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105年 12 月 25 日生效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桃市楊民字第1060008394號
附件: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宋增堂先生紀念獎學金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宋增堂先生紀念獎學金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105年12
月25日生效。
 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宋增堂先生紀念獎學金實施要點」
 
區長 姚敦明
訂定「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獎勵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106 年 1 月 1 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發文字號:府原教字第1060073357號
附件: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獎勵實施要點
訂定「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獎勵實施要點」,並自中華
民國106年1月1日生效。
 附「桃園市參加全國原住民族運動會績優選手及教練獎勵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檢舉獎勵金發放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4月5日
發文字號:府工景字第1060064751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檢舉獎勵金發放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檢舉獎勵金發放要點」,
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桃園市公園管理自治條例案件檢舉獎勵金發放要點」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所稱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用項目明細如附表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5 日
發文宇號:經授水字第 10620203470 號
自來水法第十二條之二第三項規定所稱水源保育與回饋費支用項目明細如附表。
 
部長 李世光
修正「桃園市機場捷運 A7 站合宜住宅承租資格審查作業規定」第九點,並自即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府都住規字第 1060068106 號
附件:桃園市機場捷運 A7 站合宜住宅承租資格審查作業規定第九點修正對照表
修正「桃園市機場捷運 A7 站合宜住宅承租資格審查作業規定」第九點,並自即日
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機場捷運 A7 站合宜住宅承租資格審查作業規定」第九點
 
市長 鄭文燦
訂定「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 1060074735 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市立各級學校場地使用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公告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 年度鑑字第 013947 號
【裁判字號】106,鑑,13947
【裁判日期】1060308
【裁判案由】懲戒
【裁判全文】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判決 106年度鑑字第013947號
移送機關 桃園市政府 設桃園市桃園區縣○路0號
代 表 人 鄭文燦 住同上
被付懲戒人 鄭○○ 原桃園縣政府工務處技士
 羅○○ 原桃園縣政府工務局技士
 劉○○ 原桃園縣政府工務局專員
上列被付懲戒人等因違法失職案件,經桃園市政府移送本會審理,本會判決如下:
 
主 文
鄭○○撤職並停止任用壹年。
羅○○、劉○○各撤職並停止任用貳年。
 
事 實
桃園市政府移送意旨:
一、被付懲戒人鄭○○、羅○○、及劉○○等3員,前於任職原桃園縣政府(現改
制為桃園市政府,下同)工務處、工務局期間均負責審查建物使用執照業務,
3員皆基於不違背職務而收賄之犯意,分別收受賄款。
二、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以其涉犯貪污治罪條例之不違背
職務收受賄賂罪提起公訴,嗣經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訴字第312號刑事判
決,3員皆判處有期徒刑並褫奪公權,嗣3員不服上開判決提起上訴,終經最高
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26號判決上訴駁回,全案確定。
三、審酌鄭員等3人核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違法情事,爰依該法第24條規定
移付懲戒。
四、附件證據(均影本在卷):
 1.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書(105年度上訴字第312號)。
 2.最高法院刑事判決書(105年度台上字第3326號)。
 
理 由
一、被付懲戒人鄭○○為原桃園縣政府(現改制為桃園市政府,下同)工務處技士,
被付懲戒人羅○○為同政府工務局技士,被付懲戒人劉○○為同政府工務局專
員,三人均負責審查建物使用執照等業務,各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
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之人員。各於執行其職務時,有如下之違法失職行
為:
(一)林○○代辦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各建物使用執照之申請,為使附表編號一
至二所示建物之使用執照順利審查、核發,指示張○○各交付新臺幣(下
同)3萬元予負責審查該建物使用執照之被付懲戒人鄭○○,張○○乃依指
示於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時間、地點,提出附表二編號一至二之現金,以
作為被付懲戒人鄭○○履行上開特定職務作為之對價,被付懲戒人鄭○○
明知上情,基於不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之犯意,對於其職務上應為上述建
物使用執照之審查等事務,當場收受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行賄現金。
(二)林○○代辦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各建物使用執照之申請,為使附表編號三
至五所示建物之使用執照順利審查、核發,乃指示張○○各交付1萬元予
負責審查該建物使用執照之被付懲戒人劉○○,張○○乃各於附表編號三
至五所示時間、地點,提出附表編號三至五之現金,以作為被付懲戒人劉
○○履行各該特定職務作為之對價,被付懲戒人劉○○明知上情,基於不
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之各別犯意,對於其職務上應為上述建物使用執照之
審查等事務,當場收受如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行賄現金。
(三)王○○代辦附表編號六所示建物使用執照之申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下稱○○公司)為該建物之承造人,○○公司負責人李○○為使附表編
號六所示建物之使用執照順利審查、核發,指示王○○交付3萬元予負責
審查該建物使用執照之被付懲戒人羅○○,王○○乃依指示於附表編號六
所示時間、地點,提出附表編號六之現金,以作為被付懲戒人羅○○履行
該特定職務作為之對價,被付懲戒人羅○○明知上情,基於不違背職務而
收受賄賂之犯意,對於其職務上應為上述建物使用執照之審查等事務,當
場收受如附表編號六所示行賄現金。
(四)林○○辦附表編號七至八所示各建物使用執照之申請,為使附表編號七至
八所示建物之使用執照順利審查、核發,指示張○○各交付1萬元予負責
審查該建物使用執照之被付懲戒人羅○○,張○○依指示各於附表編號七
至八所示時間、地點,提出附表編號七至八之現金,以作為被付懲戒人羅
○○履行各該特定職務作為之對價,被付懲戒人羅○○知悉上情,基於不
違背職務而收受賄賂之各別犯意,對於其職務上應為上述建物使用執照之
審查等事務,當場收受如附表編號七至八所示行賄現金。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現改制為桃園市調查處)報告臺灣桃園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5年度上訴字第312號刑事
判決,認定被付懲戒人鄭○○連續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二所示之罪,處如附表編
號一至二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參月,褫奪公權壹年。被付懲戒人劉
○○犯如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三至五所示之刑。應執行
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權貳年。被付懲戒人羅○○犯如附表編號六至八所
示之罪,各處如附表編號六至八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褫奪公
權貳年。復經最高法院105年度台上字第3326號刑事判決駁回被付懲戒人等之
上訴而確定在案。
三、上開事實,均經被付懲戒人三人於刑事案件中坦承屬實,並經刑事判決確定在
案,此有前述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被付懲戒人三人經本會合法通知後,均未提
出任何答辯,是被付懲戒人三人之違失行為,已臻明確。
四、查被付懲戒人三人均為依法令服務於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有法定職務
權限之人員,各於負責審查建物使用執照之職務行為,收受賄賂,核其等所為,
除觸犯刑罰法律外,並有違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所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之旨。
且其所為嚴重戕害公務員清廉節操形象,為維護公務紀律,自有予以懲戒之必
要,係屬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款所定之違失行為。又本件就移送機關提供之
資料及刑事判決,暨被付懲戒人三人均未提出答辯等,已足認被付懲戒人三人
之違失事證明確。爰審酌公務員懲戒法第10條所列各款事項等一切情狀,不經
言詞辯論,逕為判決各如主文所示之懲戒處分。
五、據上論結,被付懲戒人鄭○○、羅○○及劉○○各有公務員懲戒法第2條第1
款情事,並有懲戒之必要,應受懲戒。爰依同法第46條第1項但書、第55條前
段及第9條第1項第2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8 日
為本府已將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 10 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0731191 號
附件:公告清冊 1 份
主旨:為本府已將代為標售地籍清理決標土地價金存入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
款專戶,其權利人得自存入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明文件
申請發給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4條第3項、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款管理辦法第4條第
1項第2款及第6條。
公告事項:
一、代為標售之土地標示、土地所有權人姓名、住址及權利範圍、保管款金額、
保管字號:詳見案附土地代為標售價金保管款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民國 106 年 4 月 10 日起至民國 106 年 7 月 10 日止,共 3
個月。
三、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
地籍清理保管款 302 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 75 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保管款於民國 106 年 3 月 27 日存入專戶起,
至民國 116 年 3 月 26 日止 10 年內,逾期未領取者,經結算如有賸餘,歸屬
國庫。
六、領取保管款時應由土地權利人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
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市長 鄭文燦
預告訂定「經查驗合格之車輛不得使用其他排氣管致妨害他人生活安寧」草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環噪字第 1060057904 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經查驗合格之車輛不得使用其他排氣管致妨害他人生活安寧」草
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噪音管制法第八條第四款。
 三、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件,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
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環境保護局噪音管制科。
 (二)地址:桃園市大園區忠孝3街19號4樓。
 (三)聯絡人:廖美玲小姐。
 (四)電話:03-3860569分機213。
 (五)傳真:03-3868073。
 (六)電子郵件:fmei@tydep.gov.tw。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登錄「臺灣電力公司楊梅倉庫(I 棟通風倉庫)」為本市歷史建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 1060064632 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其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公告登錄「臺灣電力公司楊梅倉庫(I棟通風倉庫)」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8 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3、4 條
規定。
二、桃園市 106 年度第 1 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臺灣電力公司楊梅倉庫(I 棟通風倉庫)。
 二、種類:產業設施。
 三、位置或地址: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 1 段 423 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詳如圖示):
 (一)歷史建築本體:台灣電力公司楊梅倉庫(I 棟通風倉庫),為四面無牆之
倉庫。
 (二)歷史建築保存範圍:桃園市楊梅區楊梅段大金山下段大金山下小段
118-5(部分)、118-7(部分)、120-122(部分)地號,建物面積(I 棟
通風倉庫)為 3130.52 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具歷史文化價值者:見證戰後美援時期之經濟建設史。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由美國進口鋁桁架構築而成,桁架間距為標準模
矩,具建築技術史價值。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 條第 1、3 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
法第 9 條、訴願法第 1、14、56 及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
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
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
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登錄「楊梅分局警察宿舍群」為本市歷史建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 1060064491 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其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公告登錄「楊梅分局警察宿舍群」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8 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3、4
條規定。
二、桃園市 106 年度第 1 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楊梅分局警察宿舍群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
 (一)楊梅分局獨棟宿舍: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 123 號。
 (二)警察宿舍群:桃園市楊梅區中山路 127、129、131、133 號及中山路 125
巷 1、2、3、5、6 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土地之地號及面積(詳如圖示):
 (一)歷史建築本體:楊梅分局獨棟宿舍及警察宿舍群。
 (二)登錄地號:桃園市楊梅區楊梅段 169-6(部分)、169-19、169-20 地號。
 (三)歷史建築保存範圍:
 1、楊梅分局獨棟宿舍:建物面積為 86 平方公尺,以該宿舍四周圍牆
內及其庭院,計 504 平方公尺為保存範圍。
 2、警察宿舍群:建物面積為 556 平方公尺及其所定著土地 169-19、
169-20 地號,面積為 1,882 平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具歷史文化價值者:日治時代地方治理的歷史見證物,宿舍群為警
政人員眷屬宿舍群內的生活史意義。
 2、具建築史或技術史:日治時期木構造宿舍,為雙併連棟格局,宿舍
群形成類似合院的聚落。
 3、其他具歷史建築價值者:鄰近楊梅國中校長及教職員宿舍群,可再
利用形成藝文設施群聚發展。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 條第 1、3、4 款
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
法第 9 條、訴願法第 1、14、56 及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到達或公告
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
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
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蘆竹區生命紀念園區多元葬區(追思園)-樹葬區及土葬義區啟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民儀字第 106005168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蘆竹區生命紀念園區多元葬區(追思園)-樹葬區及土葬義區啟用。
依據:依據殯葬管理條例第 20 條及本市殯葬管理自治條例第 11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設施名稱:桃園市蘆竹區生命紀念園區。
 二、設置地點:桃園市蘆竹區外社里 8 鄰興化路 300 號。
 三、啟用區域:
 (一)蘆竹區生命紀念園區多元葬區(追思園)-樹葬區。
 (二)蘆竹區生命紀念園區土葬義區。
 四、申請人及經營者名稱:桃園市蘆竹區公所。
 五、啟用日期:106 年 3 月 28 日。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林宗良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 1060075748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林宗良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 10 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林宗良。
 二、身分證字號:○○○○○○****。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號。
 四、事務所名稱:林宗良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永安路 810-1 巷 6 弄 22 號 7 樓。
 六、建築師證書:106 年 3 月 13 日建證字第○○○○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劉貴庭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 1060075916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劉貴庭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 10 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劉貴庭。
 二、身分證字號:○○○○○○****。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號。
 四、事務所名稱:劉貴庭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觀音區大觀路二段 265-2 號 2 樓。
 六、建築師證書:106 年 3 月 13 日建證字第○○○○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江庭芳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 1060069044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江庭芳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 10 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江庭芳。
 二、身分證字號:○○○○○○****。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號。
 四、事務所名稱:江庭芳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中壢區龍岡路二段 321 巷 36 號。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有關季鐵男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 1060076003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有關季鐵男建築師申請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 10 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季鐵男。
 二、身分證字號:○○○○○○****。
 三、開業證字號:桃市建開證字第○○○○○○○號。
 四、事務所名稱:季鐵男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信光路 97-3 號。
 六、建築師證書:106 年 3 月 8 日建證字第○○○○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7 日
發文字號:府衛企字第 1060062716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分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
理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原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衛生局受理申請分
期繳納行政罰鍰案件處理原則」,旨揭原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原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
力。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陳○○(案件列管編號:102258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21208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陳○○(案件列管編號:1022589)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陳○○於 101 年 12 月 18 日在桃園市楊梅區中山北路二段 204
號(一等一檳榔攤),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毒品,本局
依法裁處罰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
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03-3380529、
承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公告受處分人蔡○○(原名:李○○,案件列管編號:102236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6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21105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蔡○○(原名:李○○,案件列管編號:1022363)違反「毒品危
害防制條例」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1 條之 1 第 2 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蔡○○於 101 年 12 月 25 日在桃園市中壢區復華九街 5 號 3 樓,
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毒品,本局依法裁處罰鍰及講
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
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 1 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
本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03-3380529、
承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註銷本市地政士陳冠宇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0640971 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陳冠宇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15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陳冠宇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 0277○○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 0021○○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街○○號○樓之○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卓明京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0 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 1060064421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卓明京先生辦理換發開業證書登記。
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0 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安信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卓明京。
 三、開業證書字號:(98)桃市估字第○○○○○○號(換發)。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巷○號○樓。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 20 條規定申請換證。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公開展覽「復興區卡拉部落巴陵段 624 地號等 52 筆非都市土地更正使用分區為鄉村區」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府地用字第 10600610431 號
附件:
主旨:公開展覽「復興區卡拉部落巴陵段624地號等52筆非都市土地更正使用分區
為鄉村區」。
依據:內政部訂頒「製定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圖及編定各種使用地作業須知」第14
點。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及說明會日期:自 106 年 3 月 24 日起公開展覽 30 日,私有土地另
於 106 年 4 月 7 日星期五下午 1 時 30 分假本市復興區卡拉部落加拉教會副
堂(地址:桃園市復興區華陵里 11 鄰 170-1 號)舉辦說明會。
二、公開展覽地點:本府、本市復興區公所。
三、公開展覽土地編定清冊、分區圖及編定圖,內容如下:復興區巴陵段 624、
625、631、632、632-1、633、634、755、756、757、758、760、761、762、
763、764、765、766、767、768、769、770、773、774、775、776、786、
787、788、789、790、791、792、793、794、795、796、797、798、799、
800、801、802、803、804、805、806、807、808、809、810 及 818 地號等
52 筆土地擬更正使用分區為鄉村區。
四、公開展覽期間,公民或團體得以書面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
陳述意見,以提供本市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劃定及調整案件審議專案小組參
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韋達源」申請韋○○等 6 人繼承變動案,徵求異議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 10600591651 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公告本市「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韋達源」申請韋○○等6人繼承變動案,徵
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第 37 條。
 二、祭祀公業法人桃園縣韋達源 106 年 3 月 10 日申請書及其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據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
責。
二、公告期間:自 106 年 3 月 31 日至 106 年 4 月 29 日止。
三、本案計有韋○○等 6 人繼承為派下員,系統表及名冊如後附件,利害關係
人如認為本公告事項有不實或錯誤情事,得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12 條、第
13 條規定之程序,應於公告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屆期後,
如無人提出異議,本府即核發變動後法人登記證書並發還派下全員系統表
與派下現員名冊,嗣後如有任何糾紛,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57 條規定,得逕
向法院起訴。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3 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 10600113741 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經以雙掛號郵寄台灣系統居家建材股份有
限公司(代表人:朱○○)、許○○ 君、顏○○ 君、余○○ 君及陳○○(昇
發汽車商行),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6 年 3 月 6 日、106 年
3 月 7 日、106 年 3 月 8 日及 106 年 3 月 9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通知單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局依
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公告登錄「桃園農工宿舍群」為本市歷史建築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文資字第 1060057090 號
附件:歷史建築及所定著土地範圍圖
主旨:公告登錄「桃園農工宿舍群」為本市歷史建築。
依據:
一、文化資產保存法第 18 條、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4 條規定。
二、桃園市 106 年度第 1 次文化資產(第一類組)審議會會議決議事項。
公告事項:
 一、名稱:桃園農工宿舍群
 二、種類:宅第
 三、位置或地址:
 (一)第 1 處:桃園市成功路二段 136 巷 3 弄 4、6、10 號。
 (二)第 2 處:桃園市成功路二段 136 巷 2 弄 2、4 號,成功路二段 136 巷 1
弄 1、3 號。
 (三)第 3 處:桃園市成功路二段 126 巷 5 弄 11-14 號,成功路二段 126 巷
2 弄 7、9、11 號。
 (四)第 4 處:桃園市成功路二段 126 巷 1 弄 118 號。
 四、歷史建築及其所定著之地號及面積(詳如圖示):
 (一)地號:部分東門段 43、48 等 2 筆地號。
 (二)保存範圍面積:第 1 處約 1160 平方公尺、第 2 處約 403 平方公尺、第
3 處約 380.47 平方公尺、第 4 處約 217 平方公尺,共約 2,160.47 平
方公尺。
 五、登錄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一)登錄理由:
 1、具歷史文化價值者:本宿舍區為原日治時期新竹州立桃園農業學
校之教師宿舍,見證日治時期的農業教育歷史,戰後延續為桃園
農工,亦見證戰後的農業教育發展歷程。
核發本市地政士林聯輝開業執照
 2、表現地域風貌及技術史之價值:宿舍群共同見證日治時期到戰後
學校宿舍類型之建築風格及技術演變。
 3、具其他歷史價值者:宿舍區所處位置易於管理維護及對內外的再
利用潛力。
 (二)法令依據:符合歷史建築登錄廢止審查及輔助辦法第 2 條第 1、2、4
款規定。
 六、本案公告期間為 30 日,利害關係人如不服本行政處分,請依文化資產保存
法第 9 條、訴願法第 1、14、56 及 58 條規定,自本件行政處分達到或公告
期滿之次日起 30 日內,繕具訴願書逕送原處分機關(桃園市政府,地址:
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1 號),並由原處分機關向訴願管轄機關(文化部,地
址:新北市新莊區中平路 439 號南棟 13 樓)提起訴願。相關表格請至「桃
園市政府入口網站─法務局─檔案下載─公務檔案下載」下載。
 
市長 鄭文燦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067828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林聯輝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林聯輝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 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 00○○○○號
 四、事務所名稱:政和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街○號○樓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李俊杰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067146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李俊杰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俊杰
 二、證書字號:(98)台內地登字第 026○○○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 002○○○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路○○號○樓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顏明賢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067147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顏明賢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顏明賢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 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 00○○○○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路○○號○樓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沈柔妙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067148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沈柔妙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沈柔妙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 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 00○○○○號
 四、事務所名稱:正業桃園特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路○○號○樓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陳冠宇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068891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陳冠宇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陳冠宇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 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 002○○○號
 四、事務所名稱:陳冠宇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路○○號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八德區「陸光里、大同里、興仁里、瑞興里、廣德里、霄裡里、竹園里及白鷺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 1060065909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八德區「陸光里、大同里、興仁里、瑞興里、廣德里、霄裡里、竹
園里及白鷺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
依據: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6條及17條暨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
106年3月21日桃市德戶字第1060002198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市八德區「陸光里、大同里、興仁里、瑞興里、廣德里、霄裡里、竹園里
及白鷺里」等地區部分門牌整編,並自中華民國 106 年4月7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於本市八德區戶政事務所,如有閱覽需求請逕至該所
參閱或於該所網站門牌專區下載閱覽。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張玉亮公」申請張○○等 52 人繼承變動案,徵求異議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 10600560931 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公告本市「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張玉亮公」申請張○○等52人繼承變動案,
徵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第 37 條。
二、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張玉亮公 106 年 3 月 8 日玉亮公字第 106002 號函及其
附件。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據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負
責。
二、公告期間:自 106 年 3 月 31 日至 106 年 4 月 29 日止。
三、本案計有張○○等 52 人繼承為派下員,系統表及名冊如後附件,利害關係
人如認為本公告事項有不實或錯誤情事,得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12 條、第 13
條規定之程序,應於公告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屆期後,如
無人提出異議,本府即核發變動後法人登記證書並發還派下全員系統表與派
下現員名冊,嗣後如有任何糾紛,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57 條規定,得逕向法
院起訴。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李俊杰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0671491 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李俊杰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15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李俊杰
 二、證書字號:(98)台內地登字第 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2)桃縣地字第 00○○○○號
 四、事務所名稱:桃園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路○○號○樓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顏明賢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0671501 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顏明賢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15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顏明賢
 二、證書字號:(102)台內地登字第 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 00○○○○號
 四、事務所名稱:桃園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路○○號○樓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沈柔妙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0671511 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沈柔妙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15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沈柔妙
 二、證書字號:(105)台內地登字第 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 00○○○○號
 四、事務所名稱:桃園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路○○號○樓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新屋區「埔和路等 22 條」道路命名事宜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 1060068957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新屋區「埔和路等 22 條」道路命名事宜。
依據:
一、依據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編釘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新屋區公所 106 年 2 月 13 日桃市新民字第 1060002748 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本案公告道路命名核定生效日期:106 年 3 月 20 日。
二、本案公告道路名稱如下:
(一)埔和路:該路段起點為笨港里 3 鄰 1 號,迄點為笨港里 4 鄰 20 號,長
約 10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二)埔和一路:該路段起點為笨港里 3 鄰 12 號,迄點為笨港里 3 鄰 2-1 號(與
民有三路交接點),長約 15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三)埔和三路:該路段起點為笨港里 4 鄰 19 號,迄點為笨港里 3 鄰 11 號,
長約 5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四)埔和五路:該路段起點為笨港里 4 鄰 17 號,迄點為笨港里 3 鄰 2 號,
長約 8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五)港富路:該路段起點為笨港里 8 鄰 43 號,迄點為笨港里 7 鄰 46-2 號,
長約 1200 公尺,寬約 8 公尺。
(六)港興路:該路段起點為笨港里 7 鄰 55 號,迄點為笨港里 7 鄰 59 號,長
約 10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七)港豐路:該路段起點為笨港里 7 鄰 48 號,迄點為笨港里 7 鄰 64-1 號,
長約 7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八)港昇路:該路段起點為笨港里 5 鄰 66 號,迄點為笨港里 5 鄰 26-1 號,
長約 9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九)聖賢路:該路段起點為笨港里天后宮,迄點為笨港里 2 鄰 13-1 號,長
約 400 公尺,寬約 8 公尺。
(十)榮源路:該路段起點為笨港里 11 鄰 8-3 號,迄點為笨港里 11 鄰 11 號,
長約 2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十一)臨海路:該路段起點為笨港里 7 鄰 62-1 號,迄點為笨港里 7 鄰 61
號,長約 200 公尺,寬約 10 公尺。
(十二)十足路:該路段起點為笨港里 10 鄰 21-13 號,迄點為笨港里 1 鄰 11
號,長約 5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十三)十美路:該路段起點為笨港里 10 鄰 21 號,迄點為笨港里 11 鄰 2 號,
長約 18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十四)湧泉路:該路段起點為笨港里 5 鄰 61-1 號,迄點為笨港里 6 鄰 31
號,長約 5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十五)圳禾路:該路段起點為九斗里中山東路一段 729 號前路口,迄點為九
斗里中華南路二段路口,長約 3000 公尺,寬約 12 公尺。
(十六)青富路:該路段起點為九斗里中山東路二段前路口,迄點為九斗里 8
鄰 44 號(青埔庄),長約 1000 公尺,寬約 12 公尺。
(十七)三福路:該路段起點為下田里東興路一段 1542 號,迄點為下田里福
田路交叉路口,長約 5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十八)三福二路:該路段起點為下田里 9 鄰 4-6 號,迄點為石牌里 7 鄰 6
號,長約 5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十九)埔工路:該路段起點為埔頂里中興路(桃 109 線)交叉路口志聯公司,
迄點為埔頂里燁鋒公司,長約 1000 公尺,寬約 12 公尺。
(二十)埔頂一路:該路段起點為埔頂里埔頂路(桃 100 線)交叉路口 10 鄰 17
號,迄點為埔頂里 7 鄰 29-1 號,長約 13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二十一)埔頂二路:該路段起點為埔頂里埔頂路(桃 100 線)416 號心善寺,
迄點為埔頂里 7 鄰 37 號,長約 800 公尺,寬約 6 公尺。
(二十二)清文路:該路段起點為清華里中山東路一段(桃 114 線)交叉路口,
迄點為清華里中華路(桃 115 線)交叉路口志滿橋前,長約 1700 公
尺,寬約 8 公尺。
三、有關旨揭門牌整編生效日,由轄區戶政事務所另行通知。
 
市長 鄭文燦
預告修正「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
經濟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4 日
發文字號:經授水字第 10620203180 號
附件:「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草案(總說明及條
文對照表)
主旨:預告修正「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機關:經濟部。
二、修正依據:自來水法第六十一條第三項。
三、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辦法第五條、第七條、第八條修正草案如附件。本
案另載於本部水利署全球資訊網站(網址:http://www.wra.gov.tw),「水利
法規」網頁。
四、配合刻正執行之年度自來水用戶設備外線補助計畫,並因影響民眾權益甚
鉅,旨揭草案修正在即,爰縮短公告時間為三十日,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
或修正建議者,並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三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經濟部水利署。
(二)地址: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二段 501 號。
(三)電話:04-22501319;02-89415065。
(四)傳真:04-22501317
(五)電子郵件:a660130@wra.gov.tw;a650310@wra.gov.tw 。
 
部長 李世光
公示送達李○修君等人計 530 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1 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 10600180831 號
附件:公示送達清冊 10501-10510
主旨:公示送達李○修君等人計530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
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李○修等人計 530 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
雙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
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
罰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 416 號 2 樓)。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 20 日發生送達效
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 30 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
例第 65 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
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
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 30 日之不變期間
內為之。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
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處長 張丞邦
核發本市地政士黎淑玲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071501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黎淑玲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黎淑玲
 二、證書字號:(106)台內地登字第 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 00○○○○號
 四、事務所名稱:李家銘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中壢區○○路○段○○○號○樓
 
市長 鄭文燦
註銷本市地政士李正熹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0721311 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李正熹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15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李正熹
 二、證書字號:(100)台內地登字第 02○○○○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1)桃市地字第 00○○○○號
 四、事務所名稱:全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路○○○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受處分人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 10600191672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怠金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 9 條第 2 項及行政執行法第 30 條
第 1 項等規定。
二、行政程序法第 78 條。
公告事項:
一、查旨揭受處分人柯○○無正當理由不參加毒品危害講習,本局經桃園市政府
衛生局通知依毒品危害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講習辦法第 9條第 2項及行政執
行法第 30 條第 1 項規定處以怠金。惟因受處分人現居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
送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 20 日內,前來本局刑
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 51 號 5 樓、電話:03-3380529、承辦
人:小隊長朱宏斌)。
 
局長 黎文明
公告新增及終止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 1060062936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及終止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一案。
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6條、第7條及第8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增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醫院周○○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
師,有效期間自 106 年 3 月 9 日起至 112 年 3 月 8 日止。
二、自即日起終止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陳○○、邱○○及謝○○等 3 名。
三、指定醫師應每 6 年接受 18 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
關機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
程。完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 3 個月,向
本府衛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 6 年為限。未於期限內完
成展延者,其指定資格自動失效。
四、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
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一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發文字號:府衛心字第 1060069878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新增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一案。
依據: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2條第5項及「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7條及
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新增衛生福利部桃園療養院謝○○醫師為本市指定精神專科醫師,有效期限
自 106 年 3 月 22 日至 112 年 3 月 21 日止。
二、指定精神專科醫師依據「指定精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第第 7 條規定:指定
醫師應每 6 年接受 18 點以上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或經其認可,由相關機
構、團體辦理之強制鑑定、強制住院及強制社區治療相關教育訓練課程。完
成前項課程者,得檢具證明文件,於指定有效期間屆滿前 3 個月,向本府衛
生局申請展延;經審查通過者,每次展延以 6 年為限。
三、若指定專科醫師之「精神科專科醫師證書」屆期或撤銷,其指定資格自動失
效。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市「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呂六合」申請呂○○等 121 人繼承變動案,徵求異議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府民宗字第 10600438841 號
附件:如公告事項三
主旨:公告本市「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呂六合」申請呂○○等121人繼承變動案,
徵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第37條。
 二、祭祀公業法人桃園市呂六合106年2月20日申請書及106年3月28日法人呂六合
(德)發字第106007號函及其附件。
公告事項:
一、 本公告係依據申請人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人
負責。
二、 公告期間:自 106 年 4 月 7 日至 106 年 5 月 6 日止。
三、 本案計有呂○○等 121 人繼承為派下員,系統表及名冊如後附件,利害
關係人如認為本公告事項有不實或錯誤情事,得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12
條、第 13 條規定之程序,應於公告日起 30 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異議。
屆期後,如無人提出異議,本府即核發變動後法人登記證書並發還派下
全員系統表與派下現員名冊,嗣後如有任何糾紛,依祭祀公業條例第 57
條規定,得逕向法院起訴。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中原營區整體開發)案」暨「擬定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中原營區整體開發)細部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 1060041510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中原營區整體開發)
案」暨「擬定中壢平鎮都市擴大修訂計畫(配合中原營區整體開發)細部計
畫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 106 年 3 月 31 日起公告 30 日,並訂於民國 106 年 4 月 18 日下午 2
時 00 分於中壢區公所 3 樓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所示。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都市發展局及中壢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
(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聯合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基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四日生效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府衛企字第 1060060145 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各衛生所人員獎勵金發給基準」,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基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七
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各衛生所
人員獎勵金發給基準」,旨揭基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基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核發本市地政士李鴻英開業執照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31 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 10600748011 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李鴻英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 10 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李鴻英
 二、證書字號:(85)台內地登字第 01○○○○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6)桃市地字第 00○○○○號
 四、事務所名稱:鴻雋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龜山區○○路○○號○樓
 
市長 鄭文燦
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 1 份
桃園市政府交通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4 月 5 日
發文字號:桃交停字第 1060013234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公示送達暨應受送達人清冊1份。
依據: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3項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80條、81條
及82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局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經以雙掛號郵寄黃○○ 君及陳○○
君,因該郵件無法送達(郵寄單退件日 105 年 1 月 24 日及 106 年 3 月 10
日),茲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寄發逾期未繳停車費催繳通知函送至本局留存,違規人得至本局領取,逾
20 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並予以 30 日之繳費期限,若逾期仍未繳費者本
局依法移送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強制執行。
 
局長 劉慶豐
公告「106 年度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每桶補助費用」
經濟部能源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30 日
發文字號:能油字第 10602003570 號
附件:如文
主旨:公告「106年度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每桶補助費用」。
依據:「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第31條第3項。
公告事項:
 一、106年度偏遠與原住民族地區家用桶裝瓦斯差價補助每桶補助費用,如附件。
 二、前揭每桶補助費用之補助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止。
 
局長 林全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