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5年度第14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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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75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75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6月22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王副市長明德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頒獻獎
一、頒發104年度桃園市區公所道路養護管理績效考評計畫績優公所。
(一)中壢區公所
(二)龍潭區公所
(三)大園區公所
-主辦機關:工務局
二、呈獻104年度性侵害防治預防教育推廣方案競賽特優獎。
-主辦機關:社會局
貳、主席致詞
一、本府自104年養護工程處成立後,道路養護與區公所業務分工,路寬15公尺以
上道路由養護工程處養護,路寬未達15公尺則由區公所負責。經由書面及實地
考核,本府評選出中壢、龍潭及大園區公所為104年度本市區公所道路養護績
優公所,在此除恭喜得獎公所外,也感謝各公所的辛勞,請持續努力與精進,
以提供民眾最佳的道路品質。
二、本市是多元文化族群的城市,須面對較為複雜的社會及文化狀況,獲得104年
度性侵害防治預防教育推廣方案競賽全國特優的佳績,實屬不易,顯現出社會
局長期以來,結合警政、教育及醫療等各單位通力合作,致力於性侵害防治工
作的努力。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法務局
報告案由:政府採購爭議救濟制度─申訴審議與履約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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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裁示:
由於採購、履約過程會面對各種不確定因素,而合約亦無法規範所有情形,產
生爭議在所難免,對於採購爭議各機關應面對因應,請廠商循爭議處理救濟途
徑,讓爭議及早解決,以免司法程序曠日廢時,造成人民不便。本府各機關於
採購過程中如遇爭議,請廠商向本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提起救濟。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公務預算執行率較為落後的龍潭、平鎮、大園區公所及特種基金附屬單位
預算執行率落後的食品安全保護基金、停車場作業基金、地方教育發展基
金,請加強執行;其餘各機關亦請持續依期程執行;另若區公所普遍有預
算執行率偏低情形,是否為制度所導致?請再研議。
(二)關於重大建設計畫選項列管案件執行進度,請落後機關加強,各機關針對
預算計畫即應儘早規劃並妥善律定期程,以免後續產生執行問題,本人會
後將規劃安排參議協助督導各機關工程專案。另請依盧副秘書長所提,本
項列管落後案件表的備註用詞應更精準。
(三)請爭取中央部會補助直轄市經費目標落後機關加強辦理,另各機關務必持
續積極爭取中央補助款。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環境保護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案,提
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民政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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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履行營運擔保能力認定標準」
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社會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案,
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市立圖書館龍潭分館暨鄧雨賢臺灣音樂紀念館建置工程案」請文化局繼
續上網招標1次,後續交由工務局辦理。
(二)請體育局前往新北市已發包尚未完工的國民運動中心參訪,藉由經驗分
享,作為本市運動中心設計施工,尤其是後續營運管理的參考。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
(一)本府各機關成立任務編組委員會,府外委員應儘量聘任具全國性知名度、
影響力者,在其指導下,同仁將能快速進步。
(二)本府現為直轄市,同仁觀念須有所轉變,應能獨立思考,如亞洲矽谷計
畫,應對網路所持不同的觀點加以分析,如確有道理,即應納入參考改
進,應面對問題並加強專業,請經發局加油。
拾、散會:上午10時3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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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6535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
附「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發放作業與使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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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66150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附「桃園市社區大學設置及管理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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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7013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附「桃園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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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編制表」;「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50170151號
附件:如文
訂定「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編制表」;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一日生效。
同時註銷本府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府法綜字第一○四○○二八四○二一
號令之「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編制表」。
附「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組織規程」、「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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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7393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
附「桃園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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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7423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
附「桃園市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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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66655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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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67731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附「桃園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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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當舖業申請籌設核發同意書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5日
發文字號:府警刑字第1050142903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辦理當鋪業申請籌設核發同意書作業要點
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當舖業申請籌設核發同意書作業要點」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辦理當舖業申請籌設核發同意書作業要點」第五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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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中壢區忠福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50139268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中壢區忠福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
月四日生效。
附「桃園市中壢區忠福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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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龜山區垃圾轉運站回饋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 二十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5013982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龜山區垃圾轉運站回饋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
二十九日生效。
附「桃園市龜山區垃圾轉運站回饋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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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八德區大安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 六月二十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5013972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八德區大安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
月二十九日生效。
附「桃園市八德區大安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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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龍潭區店子湖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 年六月二十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5014117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龍潭區店子湖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
六月二十九日生效。
附「桃園市龍潭區店子湖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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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楊梅區公所行政大樓禮堂及會議室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 日生效 |
桃園市楊梅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發文字號:桃市楊秘字第1050019650號
附件:桃園市楊梅區公所行政大樓禮堂及會議室場地使用管理要點及桃園市楊梅區
公所行政大樓禮堂及會議室使用申請書各l份
訂定「桃園市楊梅區公所行政大樓禮堂及會議室場地使用管理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楊梅區公所行政大樓禮堂及會議室場地使用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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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七月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6665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七月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ㄧ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
治條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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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八德市大安垃圾衛生掩埋場周邊居民回饋事宜自 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66016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八德市大安垃圾衛生掩埋場周邊居民回饋事宜
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八德區大安垃圾掩埋
場回饋實施要點」,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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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龜山鄉垃圾轉運站週邊住戶回饋補償自治條 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660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龜山鄉垃圾轉運站週邊住戶回饋補償自治條
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龜山區垃圾轉運站回
饋實施要點」,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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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七月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67731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七月九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田野引火燃燒管理辦
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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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龍潭鄉店子湖垃圾掩埋場回饋計畫執行自治條 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7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660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龍潭鄉店子湖垃圾掩埋場回饋計畫執行自治條
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六月二十九日生效。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龍潭區店子湖垃圾掩
埋場回饋實施要點」,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游建華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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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6535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使用辦法」,並自中華民
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桃園國際機場回饋金發
放作業與使用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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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魏志哲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167886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魏志哲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魏志哲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564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86號
四、事務所名稱:政和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蘆竹區中山北街1號5樓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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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翔科事業有限公司辦理「105年減廢節能及環境教育宣導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05016554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翔科事業有限公司辦理「105年減廢節能及環境教育宣導計畫」。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暨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5年6月6日至106年6月5日止。
二、委託執行事項:
(一)辦理事業廢棄物管理法規及減廢節能環境教育宣導會。
(二)結合環保志工、學校或環教設施場所進行環境保護減廢節能或防止廢棄
物污染環境宣導。
(三)以宣導品發放或媒體傳播方式進行環境保護減廢節能或防止廢棄物污染
環境宣導。
(四)提供民眾或事業進行廢棄物清理、資源回收再利用、環境保護等環保諮
詢工作並協助本局辦理廢棄物流向管制宣導及預防性管理網路勾稽異常
對象輔導等作業。
三、受託公司:
(一)名稱:翔科事業有限公司。
(二)地址:新竹市北區大同里北大路169號7樓之1。
(三)聯絡電話:03-5278587。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桃園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吳秋芬技
士,電話:03-3386021分機1511。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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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達清企業有限公司辦理「桃園市政府環保局代履行宇鴻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廢棄物清理工作 」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6日
發文字號:府環事字第1050160347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達清企業有限公司辦理「桃園市政府環保局代履行宇鴻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廢棄物清理工作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6條暨廢棄物清理法第71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期間自105年7月11日至106年5月10日止。
二、委託事項:
(一)辦理宇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廠區內廢棄物清理工作。
(二)地點:桃園市蘆竹區南崁路二段488巷400號
三、受託公司:
(一)名稱:達清企業有限公司。
(二)地址:桃園市蘆竹區長興里南崁路2段142巷37號。
(三)聯絡電話:03-3525055。
四、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通告。
五、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洽本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管理科李美質技正,電
話:03-3386021分機1502。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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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四日生效公告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70135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金發給辦法」,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墳墓遷葬補償費及救濟
金發給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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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府社老字第1050172624號
附件:如文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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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老人福利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
三、「桃園市中低收入老人修繕住屋補助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如附件,
並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社會局老人福利科。
(二)聯絡人:林雅涵。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
(四)電話:(03)3322101轉6417。
(五)電子郵件:80018924@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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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桃園區「文中里文中路126巷(41號、129弄及131弄)」、「中成里永 安路471巷、615巷」等地區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7月15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16962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桃園區「文中里文中路126巷(41號、129弄及131弄)」、「中成
里永安路471巷、615巷」等地區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7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桃園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16條、17條規定。
二、本市桃園區戶政事務所105年7月8日桃市桃戶字第1050007760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桃園區「文中里文中路126巷(41號、129弄及131弄)」、「中成
里永安路471巷、615巷」等地區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7月15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
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請假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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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雷○○君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經本市不 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104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予以申誡1 次處分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桃地價字第10500337881號
附件:
主旨:不動產經紀營業員雷○○君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經本市
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104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予以
申誡1次處分。
依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姓名:雷○○
二、經紀營業員證明字號:103年登字263499號。
三、懲戒決定書字號:104年度經懲字第004號。
四、所屬經紀業名稱:祐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五、營業處所:桃園市桃園區○○○○○○○○○○。
六、懲戒處分:申誡1次。
七、案情:祐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不動產經紀營業員雷○○君未將不動產
說明書經委託人簽章且未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違
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之規定。
局長 陳錫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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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詹○○君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經本市不 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104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予以申誡1 次處分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桃地價字第10500337781號
附件:
主旨: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詹○○君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規定,經本市
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104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予以
申誡1次處分。
依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姓名:詹○○
二、經紀營業員證明字號:102年登字236009號。
三、懲戒決定書字號:104年度經懲字第005號。
四、所屬經紀業名稱:祐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五、營業處所:桃園市桃園區○○○○○○○○○○。
六、懲戒處分:申誡1次。
七、案情:祐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詹○○君未將不動產
說明書經委託人簽章且未以不動產說明書向與委託人交易之相對人解說,違
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3條之規定。
局長 陳錫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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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羅○○君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經本市不 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104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予以申誡1 次處分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桃地價字第10500335641號
附件:
主旨: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羅○○君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規定,經本市
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104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予以
申誡1次處分。
依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姓名:羅○○
二、經紀營業員證明字號:100年登字187898號。
三、懲戒決定書字號:104年度經懲字第006號。
四、所屬經紀業名稱:飛行鯨魚有限公司。
五、營業處所:桃園市中壢區○○○○○○○○○○○○。
六、懲戒處分:申誡1次。
七、案情:飛行鯨魚有限公司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羅○○君為自己執行不動產仲介
業務,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16條之規定。
局長 陳錫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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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經紀人員郭○○君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經本市 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104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予以申誡 1次處分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桃地價字第10500337851號
附件:
主旨:不動產經紀人員郭○○君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經
本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104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
予以申誡1次處分。
依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姓名:郭○○
二、經紀人證書字號:99北縣字第002204號。
三、懲戒決定書字號:104年度經懲字第003號。
四、所屬經紀業名稱:祐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五、營業處所:桃園市桃園區○○○○○○○○○○。
六、懲戒處分:申誡1次。
七、案情:祐誠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不動產經紀人員郭○○君未於不動產買
賣契約書簽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之規定。
局長 陳錫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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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動產經紀人員黃○○君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經本市 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104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予以申 誡1次處分 |
桃園市政府地政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2日
發文字號:桃地價字第10500337921號
附件:
主旨:不動產經紀人員黃○○君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規定,經
本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104年度第2次會議決議依同條例第31條規定
予以申誡1次處分。
依據:直轄市縣(市)不動產經紀人員獎懲委員會組織規程第13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姓名:黃○○
二、經紀人證書字號:95年桃縣字00789號。
三、懲戒決定書字號:104年度經懲字第007號。
四、所屬經紀業名稱:上贏不動產有限公司。
五、營業處所:桃園市中壢區○○○○○○○○○○○○。
六、懲戒處分:申誡1次。
七、案情:上贏不動產有限公司不動產經紀人員黃○○君未於不動產說明書簽
章,違反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2條第1項之規定。
局長 陳錫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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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世慶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地價字第105017153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世慶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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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中壢市忠福垃圾處理場鄰近住戶回饋實施要 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5013926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中壢市忠福垃圾處理場鄰近住戶回饋實施要
點」,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四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中壢區忠福垃圾掩埋場
鄰近地區回饋實施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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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不動產估價師劉世慶先生辦理開業證書登記 |
依據:依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天盛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
二、姓名:劉世慶。
三、開業證書字號:(105)桃市估字第000049號。
四、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389號6樓之2。
五、申請原因:依據不動產估價師法第6條規定申請開業證書。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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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六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739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間經營辦法」,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六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公有路外停車場委託民
間經營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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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25日
發文字號:府民區字第1050181308號
附件: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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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並自中華 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七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742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場獎助辦法」,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七月十七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民間設置臨時路外停車
場獎助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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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草案 |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六十條。
三、「桃園市里民大會及基層建設座談會實施辦法」草案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
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民政局區政行政科。
(二)聯絡人:李美黎。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6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5604。
(五)傳真:(03)337-2062。
(六)電子郵件:041015@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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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邱○洋君等計31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50034894號
附件:105年1月至3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邱○洋君等計31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
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邱○洋君等計316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
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
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
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
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
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
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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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王○○(案件列管編號:1041076)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 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50047843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王○○(案件列管編號:1041076)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案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l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王○○於103年12月7日在桃園市平鎮區中豐路一段300號前,為
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緩及講習,經送
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達,依法辦理公
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
辦人:警務員汪醒辰)。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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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府核布105年5月27日府人考字第1050131687號獎勵令,變更詳如說明 |
桃園市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142475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本府核布105年5月27日府人考字第1050131687號獎勵令,變更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5年6月7日桃警人字第1050038038號函。
二、旨揭獎勵令「主旨」部分變更如下:
(一)變更第1點現職俸級為:「警正四階一級年功俸(薪)500元(G24201500)」。
(二)變更第2點獎懲結果為:依法給與二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C2A)」。
三、旨揭獎勵令原核定貴局刑事警察大隊小隊長鍾其峰一次記二大功專案考績在
案,惟銓敘部已於105年6月6日以105年部特三字第1054111400號函銓敘審定
鍾員年終考績為甲等,核予獎懲「依法晉年功俸一級月支俸500元並給與一
個半月總額之一次獎金」,並自本(105)年1月1日生效,爰據以變更旨揭獎
懲令之「現職」及「獎懲」內容。
四、受獎懲人對變更結果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80條等規
定,得於收受本函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起申訴。
正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型是徑察大隊鍾小隊長其峰
副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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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令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間105年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人考字第1050131687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
主旨:核定鍾其峰(S122073781)1員一
一、現職: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380130200),小隊長(1432),警佐
二階至警正四階(G12-G24),警正四階一級年功俸(薪)475元(G24201475)。
二、獎懲:依法晉年功俸一級月支俸500元並給與一個月俸給總額之一次獎金
(B5B) 。
三、獎懲事由:偵破林○楠等人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功績厥偉(A02)。
四、法令依據: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14條第1項第3款。
五、執行日期:自本令發布之日生效。
說明:
一、依內政部警政署105年3月21日警署人字第10500715492號函及本府警察局考
績委員會104年第11次會議決議辦理。
二、受獎懲人對核定結果如有不服時,依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80條等規
定,得於收受本令之次日起30日內,以書面向本府提出申訴。
正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鐘小隊長其峰
副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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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府社兒字第1050176029號
附件:本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各1份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二條第二項、第六十二條第
五項及第六十三條。
三、「桃園市兒童及少年家庭寄養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表如附件,並另
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社會局兒童及少年福利科。
(二)連絡人:賀宇婕。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317。
(五)電子郵件:10020369@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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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本府105年6月30日府地籍字第10501597311號公告「辨竣地籍清理囑託登記 為國有之土地,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附證 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公告清冊,因原清冊編號HC080000292內容誤 植,茲檢送更正後公告土地清冊,請惠予更換 |
桃園市政府 函
受文者:本府秘書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7月13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170309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清冊l份
主旨:有關本府105年6月30日府地籍字第10501597311號公告「辨竣地籍清理囑
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
請書檢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公告清冊,因原清冊編號
HC080000292內容誤植,茲檢送更正後公告土地清冊,請惠予更換,請查
照。
正本:桃園市八德地政事務所、桃園市大溪地政事務所、桃園市中壢地政事務所、桃園市平鎮地政
事務所、桃園市桃園地政事務所、桃園市楊梅地政事務所、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桃園市
龜山區公所、桃園市龜山區龍壽里辦公處、桃園市龜山區大坑里辦公處、桃園市龜山區楓樹
里辦公處、桃園市龜山區新興里辦公處、桃園市桃園區公所、桃園市桃園區中和里辦公處、
桃園市觀音區公所、桃園市觀音區武威里辦公處、桃園市觀音區大潭里辦公處、桃園市觀音
區坑尾里辦公處、桃園市龍潭區公所、桃園市龍潭區佳安里辦公處、桃園市龍潭區中正里辦
公處、桃園市龍潭區凌雲里辦公處、桃園市龍潭區高平里辦公處、桃園市龍潭區高原里辨公
處、桃園市龍潭區三坑里辦公處、桃園市大溪區公所、桃園市大溪區中新里辦公處、桃園市
新屋區公所、桃園市新屋區石牌里辦公處、桃園市八德區公所、桃園市八德區霄裡里辦公
處、桃園市平鎮區公所、桃園市平鎮區高雙里辦公處
副本:本府秘書處、本府地政局地籍科(均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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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6月30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1597311號
附件: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主旨:有關本府辦竣(龜山區塔寮坑段大菁坑小段47-8地號等97筆)地籍清理囑託
登記國有之土地,權利人得自登記完畢之日起10年內,依規定填具申請書檢
附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發給土地價金,公告周知。
依據:地籍清理條例第15條第2項、地籍清理未能釐清權屬土地代為標售辦法第20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囑託登記為國有之土地標示、登記名義人、第二次標售底價:詳見案附本府
辦竣地籍清理土地囑託登記國有公告清冊。
二、公告起迄日期:自105年7月5日起至105年10月5日止,共3個月。
三、地籍清理土地權利價金保管處所及保管款名稱:本府設立於臺灣土地銀行桃
園分行之桃園市政府─地籍清理保管款302專戶。
四、保管處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75號。
五、得申請發給土地價金之期限:自各土地登記完畢之日(詳如清冊)起10年內。
六、土地權利人應依地籍清理條例施行細則之規定,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向本府(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地籍科)申請發給。
七、申請發給之土地價金,經審查無誤並公告期滿無人異議後,依該土地第二
次標售底價扣除應納稅賦後之餘額,加計儲存於保管款專戶之應收利息發給之。
市長 鄭文燦 出國
副市長 王明德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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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文勘誤表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文勘誤表
日期 103年9月10日
文別 公告
發文字號 環署土字第1030074922號
主旨:公告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公告事項:
原文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場址相關管制事項,仍依桃園縣政府102年6月18日府環水字
第1020702413號公告為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之管制項目辨理。
主旨:公告國慶化學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整治場址。
公告事項:
更正內容
十一、其他重要事項:
(一)本場址相關管制事項,仍依桃園縣政府102年6月18日府環水字
第1020702413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之管制項目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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