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國105年度第16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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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79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公報 105年第16期
桃園市政府第79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7月20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王副市長明德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股長 朱育慧
壹、主席致詞
昨日桃園國道二號三K處發生遊覽車重大的火災事故,死亡26人,包括2位台籍
司機及導遊、24位陸籍旅客。本府已於昨日下午開設重大陸上交通事故應變中
心,並成立中壢殯儀館聯合服務中心及桃園機場前進辦公室,請各局處持續發
揮服務精神,全力協助家屬處理後續事宜。
貳、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參、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本市主辦第56屆全國中小學科學展覽會,投入大量人力及資源,請同仁協
助多加宣傳,讓家中或鄰里間幼童、學童前來參觀。
(二)體育局辦理多項活動,展現桃園越發年輕、健康、有活力。
(三)請工務局與環保局研議環保廢棄物活化利用。
(四)各局處處理業務,可視需要前往鄰近城市學習觀摩,以多方累積經驗。近
來中央及業界屢次提及本市近一兩年來變化甚多,舉凡反應速度、觀念等
均有改善,相信若持續努力,桃園將更加進步,請同仁繼續加油。
肆、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教育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
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二、提案機關: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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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案案由:為本市文昌國中申請報廢拆除未達使用年限之「廚房大樓」案,提
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制定「桃園市有機農業發展自治條例」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四、提案機關:地方稅務局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獎勵民間興辦社會住宅減徵地價稅自治條例」第8
條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五、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及編制表
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伍、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一)文化局「市立圖書館龍潭分館暨鄧雨賢臺灣音樂紀念館建置工程案」,請
持續依進度執行。
(二)交通局「桃園捷運系統航空城捷運線(綠線)工程案」PCM標案務必加速辦
理,並請交通局長向市長報告,也請政風處多予協助。
(三)針對市場工程相關案件,請經發局多加油。
陸、臨時動議(無)
柒、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捌、散會:上午9時5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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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桃園市政府第80次市政會議紀錄 |
桃園市政府第80次市政會議紀錄
時間:105年7月27日上午9時
地點:本府12樓會議室
主席:王副市長明德
出席:如簽到簿
記錄:科長 林裕玟 科員 鄭侑蕓
壹、頒獻獎
頒發本府104年度「四省專案執行及成效考核計畫」表現優良機關。
-主辦機關:經濟發展局
(一)地方稅務局 年度進步獎及整體績效獎
(二)平鎮區公所 年度進步獎
(三)蘆竹區公所 年度進步獎
(四)龜山區公所 年度進步獎
(五)中壢區公所 整體績效獎
(六)桃園區公所 整體績效獎
(七)平鎮地政事務所 年度進步獎
(八)蘆竹地政事務所 年度進步獎
(九)警察局-蘆竹分局 年度進步獎
貳、主席致詞
所謂四省即「省水、省電、省油、省紙」,惟就某些角度而言,公共服務與水
電的使用是成正比的,所以並不是絕對的以使用量的多寡為評分標準。非常感
謝以上獲獎單位,其進步的成績有目共睹,不僅可將經驗累積成為各局處的學
習對象,也能透過各同仁互相分享節省能源的經驗,達到有效使用不浪費的宗旨。
參、確認上次會議記錄
主席裁示:無修正意見,會議紀錄確定備查。
肆、專題報告
報告機關:政風處
報告案由:本府採購案件分析與策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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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裁示:
(一)強化採購制度並進行招標策略檢討,以降低採購風險。
(二)為避免最低標招標程序導致不合理價格搶標之現象,請工務局、水務局、
交通局及都發局等相關局處協助政風處檢討其成因,並提出改善作為。
(三)請工務局儘速研訂「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四)儘速籌設本府「廠商承攬履歷資料庫」,俾提升本府工程品質。
(五)各類型採購應建立標準作業流程,並著重先期審慎規劃,以控管品質及簡
化業務手續。
(六)請儘速設置「本府代辦採購中心」。
(七)請政風處與相關局處共同研議如何健全「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及「採
購稽核小組」之編制及經費,以提升組織效率。
(八)請各局處首長重視履約過程並親臨現場,展現積極監督的行動力。
(九)請政風處分析查核成績與工程、機關、決標方式及招標公司別等因素的相
互關係,充分利用資訊以助決策的訂定。
(十)請工務局、水務局、交通局、教育局、觀光旅遊局、文化局、都市發展局
及警察局等機關訂目標,以提升工程品質,爭取獲得公共工程金質獎的榮譽。
伍、各機關業務報告
主席裁示:
(一)去年蘇迪勒颱風合流部落遷建案,請水務局及都發局積極協助原民局。
(二)有關區公所預算執行落後部分,本人將與主計處、財政局及二區公所 (如
桃園區公所及新屋區公所),共同探討原因。
(三)針對進度落後工程,若落後原因係為行政程序之內部作業問題,請機關首
長加強管理,瞭解案件之落後原因;另涉及跨機關業務權責需要進行協調
時,亦請各機關協力完成。
陸、提案討論
一、提案機關:都市發展局
提案案由:為訂定「桃園市一定規模以下建築物免辦理變更使用執照管理辦
法」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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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提案機關:人事處
提案案由:為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3條、第4
條、第11條及編制表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三、提案機關:農業局
提案案由:為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動物舍」拆除改建案,提請審議。
決議:照案通過。
柒、列管交辦事項辦理情形
主席裁示:
請都發局督導住宅發展處,針對本市社會住宅完成後之後續營運管理,應預先
訂定明確方向,並向市長報告。
捌、臨時動議(無)
玖、主席指(裁)示事項(無)
拾、散會:上午10時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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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92712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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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203163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
附「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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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98186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附「桃園市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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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8月18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503815970號
修正「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附修正「偏遠與原住民族及離島地區石油設施及運輸費用補助辦法」部分條文
部長 李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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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205492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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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20652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
附「桃園市食品衛生檢驗收費標準」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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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06664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附「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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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 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 察大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50201047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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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
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組織規程」第三條、第四條、第十一
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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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環境清 潔稽查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人企字第1050201011號
附件:如文
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
稽查大隊編制表」;「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編制表」,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組織規程」部分條文、「桃園市政府環境
清潔稽查大隊編制表」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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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206686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附「桃園市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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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0659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附「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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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制定「桃園市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管理辦法」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06608號
附件:
制定「桃園市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管理辦法」。
附「桃園市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管理辦法」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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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補助款作業規範」,自 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發文字號:桃市文秘字第1050012444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補助款作業規範
訂定「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補助款作業規範」,自即
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文化局補助財團法人桃園市文化基金會補助款作業規範」。
局長 邱莊秀美 出國
主任秘書 王麗娟 代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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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 補助國民中小學營養午餐作業要點」並溯及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 |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發文字號:桃市新民字第1050015002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補助
國民中小學營養午餐作業要點」並溯及自105年1月1日起生效。
附訂定「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
補助國民中小學營養午餐作業要點」1份。
區長 徐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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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觀音灰渣處理場回饋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50192697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政府觀音灰渣處理場回饋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觀音灰渣處理場回饋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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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楊梅區員本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環廢字第1050191005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楊梅區員本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並自即日起生效。
附「桃園市楊梅區員本垃圾掩埋場回饋實施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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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工品字第1050197697號
附件: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訂定「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政府公共工程金品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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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 點」並自即日生效。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8月15日
發文字號:經能字第10504603780號
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並自即日生效。
附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為太陽光電發電設施使用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部長 李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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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 自即日生效 |
經濟部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08月12日
發文字號經務字第10504603740號
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並自即
日生效。
附修正「非都市土地申請變更編定為礦業用地興辦事業計畫審查作業要點」
部長 李世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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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正「桃園市新產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 大潭發電廠周邊睦鄰回饋實施要點」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並自106年1月1日生 效 |
桃園市新屋區公所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桃市新社字第1050015735號
附件:
修正「桃園市新產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大
潭發電廠周邊睦鄰回饋實施要點」第三點及第五點規定,並自106年1月1日生效。
附修正「桃園市新屋區公所辦理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
大潭發電廠周邊睦鄰回饋實施要點」1份。
區長 徐同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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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訂定「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令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字第1050202589號
附件:
訂定「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附「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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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訂定「桃園市政府協助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危機作業要點」,並自即日 生效,請查照 |
桃園市政府 函
受文者:桃園市政府農業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農輔字第105018303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說明一(380270000G0000000_0183030A00_ATTCH1.doc)
主旨:為訂定「桃園市政府協助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危機作業要點」,並自即
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檢送「桃園市政府協助處理農會漁會信用部經營危機作業要點」1份。
二、原「桃園縣基層金融機構危機處理小組作業要點」中有關信用部規定停止適用。
正本: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副本:桃園市政府法務局(含附件)、桃園市政府財政局(含附件)、桃園市政府農業局(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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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耘鼎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勞條字第1050185673號
附件:
主旨:有關耘鼎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依據:依據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暨耘鼎有限公司勞工陳振榕
等17人105年7月27日未具文號請求人會議申請書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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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除本市龍潭區南龍段602地號土地道路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工養行字第105018332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除本市龍潭區南龍段602地號土地道路。
依據:
一、本府105年6月24日府工養行字第1050156809號函。
二、內政部105年2月23日台內訴字第1050011208號訴願決定函。
公告事項:本市龍潭國民中學申請廢除本市龍潭區南龍段602地號土地道路一案,
依據內政部105年2月23日台內訴字第1050011208號訴願決定,本府同意
廢除南龍段602地號土地道路。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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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關耘鼎有限公司因事實歇業請求分配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款事項 |
公告事項:
一、舉凡具有請領耘鼎有限公司勞工退休金、資遣費條件之勞工,自105年8月5
日至105年9月6日止公告期間內得持憑執行名義,逕向本府勞動局登記,以
便參與該公司勞工退休準備金結餘金額再分配之權利。
二、勞工退休準備金提撥及管理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之退休金、資遣費請求人會
議,俟前開公告期滿後,由本府勞動局擇期召開並列席監督。
三、張貼本府公告欄及刊登本府公報。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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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印鑑登記或證明及門牌規費徵收標準」,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3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19084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印鑑登記或證明及門牌規費徵收標準」,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三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費徵收標準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
三二○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印鑑及門牌規費
收費標準」,旨揭規費徵收標準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費徵收標準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
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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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082、1083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 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176379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082、1083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
|
◆ 註銷本市地政士林鈺娟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4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193085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林鈺娟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林鈺娟
二、證書字號:(103)台內地登字第027219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3)桃市地字第001975號
四、事務所名稱:信義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復興路205號20樓之二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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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082、1083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 事項 |
制事項。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7條規定及本府環保局「103年度桃園縣地下水
含氯場址污染來源鑑識及公告範圍界定計畫」調查結果。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082、1083地號等2筆地號。
二、場址範圍: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082、1083地號等2筆地號。
三、場址面積:面積共4381.87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267528.809 E,2757452.860 N(TWD97)
五、場址現況概述:該地號土地事業為營運中工廠。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地下水檢出順-1,2-二氯乙烯、二氯甲烷及三氯乙烯項
目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七、限制事項: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並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應配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與第25條採
取之應變必要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實施。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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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071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17637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071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7條規定及本府環保局「103年度桃園縣地下水
含氯場址污染來源鑑識及公告範圍界定計畫」調查結果。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071地號。
二、場址範圍: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071地號。
三、場址面積:2097.19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267581.279 E,2757492.801 N(TWD97)
五、場址現況概述:該地號之土地事業為歇業。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三氯乙烯項目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七、限制事項: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並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應配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與第25條採
取之應變必要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實施。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復本
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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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072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1763792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072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7條規定及本府環保局「103年度桃園縣地下水
含氯場址污染來源鑑識及公告範圍界定計畫」調查結果。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072地號。
二、場址範圍: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072地號。
三、場址面積:1683.76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267629.803 E,2757459.635 N(TWD97)
五、場址現況概述:該地號土地事業為營運中工廠。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地下水檢出順-1,2-二氯乙烯及三氯乙烯項目超過第二
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七、限制事項: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並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應配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與第25條採
取之應變必要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實施。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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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074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2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1763793號
附件:
主旨:公告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074地號為地下水受污染使用限制地區及限制事項。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7條規定及本府環保局「103年度桃園縣地下水
含氯場址污染來源鑑識及公告範圍界定計畫」調查結果。
公告事項:
一、場址名稱: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074地號
二、場址範圍: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074地號
三、場址面積:1695.68平方公尺。
四、場址座標:267656.121 E,2757414.257 N(TWD97)
五、場址現況概述:該地號土地事業為營運中工廠。
六、污染物及污染情形:地下水檢出三氯乙烯項目超過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
七、限制事項: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並限制鑽井使用地下水。
八、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1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應配合本府環境保護局依照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5條與第25條採
取之應變必要措施或其他適當措施之實施。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於本處分公告之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
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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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徐金麗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193750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徐金麗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徐金麗
二、證書字號:(80)台內地登字第00664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84)桃縣地字第000530號
四、事務所名稱:徐金麗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平鎮區金華街66巷13號
六、註銷原因:自行停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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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查核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50192404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查核要點」,並自中華民國
|
一百零五年七月二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ㄧ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查核
計畫」,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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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5年8月9日 桃動五字第1040004395號函)乙份 |
桃園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 公示送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發文字號:桃動五字第1050004396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應受送達人林○○君通知領回被尋獲之晶片犬隻函(本處105年8月9
日桃動五字第1040004395號函)乙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80及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104年8月2日經民眾於本市中壢區環北路拾獲台端所有犬隻(晶片號碼:
990000000048683)送交本市動物保護教育園區,刊登於105年8月2日桃動五
字第1050004329號公告。案經本處於105年8月9日以桃動五字第1040004395
號函通知林○○君前來領回犬隻。惟因應受送達人(林○○君)地址遷徙不
明,致上開文書無法送達,特此公示送達。
二、本公告張貼於中壢區公所、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及本處公告欄,應受送達人於
|
辦公時間內得隨時攜帶國民身分證及印章至本處動物管制課(桃園區縣府路
57號3樓)領取上開文書,本件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未領取者,以送達論。
三、另請桃園市政府秘書處刊登於政府公報。
代理處長 張瓊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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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解除本市中壢區內壢段596地號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 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175383號
附件:
主旨:公告解除本市中壢區內壢段596地號土地所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
管制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26條第2項規定暨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度桃園
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畫」。
公告事項:
一、改制前桃園縣政府於94年6月8日以府環水字第0940700475號公告及100年9
月22日以府環水字第1000702651號公告為土壤污染控制場址及土壤污染管制區。
二、經本府環境保護局「105年度桃園市土壤及地下水污染調查及查證工作計
畫」分別於105年5月20日及105年6月1日進行驗證,土壤中重金屬項目皆已
低於食用作物農地管制標準,故予以解除控制場址及管制區列管及相關管制事項。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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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05019254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並自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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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發本市地政士鄭瑞芳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1960071號
附件:
主旨:核發本市地政士鄭瑞芳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姓名:鄭瑞芳
二、證書字號:(79)台內地登字第005355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5)桃市地字第002091號
四、事務所名稱:立成地政士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楊湖路二段904號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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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小學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生效 |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
學校提報超額教師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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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要 點」,並自即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9日
發文字號:府教小字第105019244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國民小學暨附設幼兒園超額教師介聘作業實施
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要點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市立國民小學及幼兒園
超額教師介聘作業要點」,旨揭要點應予廢止。
二、旨揭要點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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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水肥投入站投肥作業使用規範」,並自即日 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水污設字第105019229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政府水肥投入站投肥作業使用規範」,並自即
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範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水資源回收中心附屬水
肥投入站管理辦法」,旨揭規範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範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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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 年八月十二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19271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畸零地使用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八月十二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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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畸零地使用自治條
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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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註銷本市地政士黃凱鴻開業執照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
發文字號:府地籍字第10501987541號
附件:
主旨:註銷本市地政士黃凱鴻開業執照。
依據:地政士法第10、15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地政士:黃凱鴻
二、證書字號:(104)台內地登字第027490號
三、開業執照字號:(104)桃市地字第002037號
四、事務所名稱:金門地政士聯合事務所
五、事務所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新埔六街77號六樓之5
六、註銷原因:退出共同執業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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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受處分人黃○○(案件列管編號:102083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處 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桃警刑字第1050053899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受處分人黃○○(案件列管編號:1020834)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
處分書公示送達一案。
依據:
一、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之1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條。
公告事項:
一、查受處分人黃○○於101年12月19日在桃園市楊梅區○○○○○○○○
○○,為警查獲無正當理由施用及持有第三級毒品愷他命,本局依法裁處罰
鍰及講習,經送達受處分人住居所,惟因查無此人或地址遷移不明致無法送
達,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1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局刑事警察大隊領取(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51號5樓、電話:03-3380529、承
辦人:警務員林毅勳)。
局長 黎文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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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註銷永吉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5019755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註銷永吉建築師事務所開業登記。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黃永祿。
二、身分證字號:H10010****。
三、開業證字號:乙等第I000074號。
四、事務所名稱:永吉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金門二街26號。
六、建築師證書:49年12月1日台工登特字第121號。
七、備註:死亡註銷。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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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中壢區「洽溪里、至善里、仁德里、龍德里、三民里、中正里、興和 里及石頭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8月26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19618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中壢區「洽溪里、至善里、仁德里、龍德里、三民里、中正里、興
和里及石頭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8月26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中壢區戶政事務所105年8月8日桃市壢戶字第1050007588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中壢區「洽溪里、至善里、仁德里、龍德里、三民里、中正里、興
和里及石頭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8月26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
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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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吳懷瑜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5日
發文字號:府都建照字第105019699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吳懷瑜建築師申請換發開業證書。
依據:建築師法第10條。
公告事項:
一、建築師姓名:吳懷瑜。
二、身分證字號:T12141****。
三、開業證字號:桃縣建開證字第I000061號。
四、事務所名稱:吳懷瑜建築師事務所。
五、事務所所址:桃園市桃園區同安街533號5樓。
六、建築師證書:建證字第5770號。
七、備註:換發。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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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委託毅達會計師事務所自105年7月19日起至105年12月15日止協助辦理本府 「105年度桃園市辦理責任業者營業量查核輔導計畫」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5日
發文字號:府清隊資字第105019387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委託毅達會計師事務所自105年7月19日起至105年12月15日止協助辦理
本府「105年度桃園市辦理責任業者營業量查核輔導計畫」。
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74條暨行政程序法第16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委託執行事項:
(一)巡檢輔導轄內列管販賣業者與責任業者相關工作。
(二)辦理責任業者營業量、進口量等輔導與查核工作: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20條規定,主管機關得派員或委託專業人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依第16條
第1項、第19條指定公告責任業者、販賣業者之場所,查核其營業量或
進口量、物品或其包裝、容器之銷售對象、原料供應來源、回收相關標
誌、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量,並索取進貨、生產、銷貨、存貨憑證、
帳冊、相關報表及其他產銷營運或輸出入之相關資料;必要時,並得請
稅捐稽徵主管機關協助查核。
(三)辦理資源回收宣導活動、說明會及教育訓練。
(四)配合依廢棄物清理法第12條至22條暨相關子法之輔導、稽巡查、統計報
表、工作相關成果提報及資料建置等工作。
(五)維護及更新資源回收體系業者之基本資料地理資訊系統。
(六)其他配合事項。
二、委託期間:自105年7月19日起至105年12月15日止。
三、委託對象或事項有變更或終止時,將另行辦理公告。
四、本府依法委託「毅達會計師事務所」辦理「105年度桃園市辦理責任業者營
業量查核輔導計畫」之查核業務(公司行號登記地址屬桃園市桃園區、中壢
區、龍潭區、蘆竹區、楊梅區、八德區、平鎮區、觀音區、新屋區、龜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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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大園區、大溪區及復興區等13個行政區)。另如容器類受查業者於查核
時發現有製造或輸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列管物品類責任物,或已向該署
辦理列管容器類及物品類責任業者之登記,於現場查核時將一併查核。
五、毅達會計師事務所外部辦公室地址:桃園市復興路180號6樓,電話:
(03)331-4468、派駐機關連絡電話:(03)335-3302;台北聯絡地址:台北市
北平東路20號3樓,電話:(02)5581-9310分機13。
六、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桃園市政府環境清潔稽查大隊資源回收組沈芳
齡,電話:(03)3381900,分機309或呂靜汶,電話:(03)3381900,分機305。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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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幼獅二廠之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184050號
附件:
主旨:公告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幼獅二廠之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第12條第2項、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及行政院環
境保護署「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
(第5期)(甲、乙)」調查結果。
公告事項:
一、污染行為人名稱: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二、場址名稱: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幼獅二廠。
|
三、場址地址:桃園市楊梅區幼獅工業區獅一路17號。
四、場址地號: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105地號。
五、場址面積:10880.10平方公尺。
六、場址座標:267429.019 E,2757055.656 N(TWD97)
七、場址現況概述: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幼獅二廠從事不銹鋼捲製造,主
要製程係將鋼片或不銹鋼捲經壓延、退火、調整、剪裁、最後包裝,早期於
退火後使用三氯乙烯進行油脂清洗,自民國93年改用鹼液脫脂槽清洗。
八、污染物與污染情形:
(一)污染情形:依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
劑污染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第5期)(甲、乙)」調查結果,地下水污染
物三氯乙烯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
(二)污染範圍:場址土地地號範圍內。
九、其他重要事項:
(一)場址航照繪圖如附件。
(二)如有不服本處分,得與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
本處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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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幼獅二廠之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即 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府環水字第1050184050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嘉發實業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幼獅二廠之所在土地為地下水污染管制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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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依據: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16條、第17條及第19條規定。
公告事項:
一、本場址依據行政院環境保護署「運作中工廠土壤及地下水含氯有機溶劑污染
潛勢調查及查證計畫(第五期)(甲、乙)」調查結果,地下水污染物三氯乙烯
項目含量達第二類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0.05毫克/公升,本府業於105年8
月10日府環水字第1050184050號公告為地下水污染控制場址,為保障居民健
康及生活環境,特劃定該場址之地下水污染管制區,並對區內之土地使用或
人為活動進行管制。
二、管制區範圍:地下水:桃園市楊梅區幼獅段1105地號。
三、管制事項:
(一)禁止置放污染物於土壤。
(二)禁止注入廢(污)水於地下水體。
(三)禁止排放廢(污)水於土壤。
(四)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禁止飲用、使用地下水及作為飲用水水源。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管制行為。
(六)於土壤、地下水污染管制區內從事土壤挖除、回填、暫存、運輸或地
下水抽出等工作者,應檢具清理或污染防治計畫書,報請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始得實施。
四、罰則:違反本公告事項將依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第40條第2項、同法第
41條第1項第1款及第42條第1項第2款規定辦理。
五、自公告之日起,管制區內之土地使用或人為活動予以管制或限制。
六、如有不服本處分,得與本處分公告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並檢附本處
分,經由本府轉送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提起訴願。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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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公共回饋設施使用管理辦 法」及「桃園縣垃圾焚化廠公共回饋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八月十八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203163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區域性垃圾處理廠(場)公共回饋設施使用管理
辦法」及「桃園縣垃圾焚化廠公共回饋設施使用收費標準」,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八月十八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規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垃圾焚化廠回饋設施
活動中心使用管理及收費辦法」,旨揭自治規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規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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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王○峰君等計21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
桃園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發文字號:桃交裁罰字第10500409261號
附件:105年1月至6月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公示送達清冊
主旨:公示送達王○峰君等計21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
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至第68條各相關條款暨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
79條、第80條、第81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王○峰君等計214件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經本處以雙
掛號郵寄後遭郵務遞送退回,經查證各該當事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規
定辦理公示送達,以完成法定送達程序。
二、應送達之裁決書現由本處保管,應受送達人請於上班時間內到本處違規裁罰
課領取(地址:桃園市桃園區介壽路416號2樓)。
三、本公告張貼於本處及中壢分處公告欄,並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
力,請自送達生效日起30日內繳納罰鍰結案,逾期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65條規定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受處分人不服本裁決書者,應以原處分機關(本處)為被告,向原告住所
地、居所地、所在地、違規行為地或原處分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五、應受送達人車號、單號、裁決日、姓名、身分證號或公司統一編號、違規
日、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條項款及違規事實等分列如清冊。
代理處長 張丞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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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本市龜山區「山德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9月8日起整編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民戶字第105020202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本市龜山區「山德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9月8日起整編生效。
依據:
一、本市道路命名及門牌編釘自治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規定辦理。
二、本市龜山區戶政事務所105年8月10日桃市龜戶字第1050006952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本市龜山區「山德里」地區部分門牌整編,自民國105年9月8日起整編生效。
二、新舊門牌整編對照表置放於戶所,如有閱覽需求請至戶所參閱或於戶所網站
門牌專區下載。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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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 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社婦字第1050202612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九點。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定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O三O三二O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審核
作業規定」,旨揭規定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定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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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 年八月二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205492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行道樹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八月二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行道樹管理維護自治
條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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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部分商業區、保護區、水庫保 護區、停車場、污水處理場、道路及水域為兼供水利事業使用) 【配合石門水 庫防淤隧道工程計畫(第一階段)】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內政部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發文字號:內授營中字第1050054001號
附件:人民陳情表乙份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石門水庫水源、特定區計畫(部分商業區、保護區、水庫
保護區、停車場、污水處理場、道路及水域為兼供水利事業使用) 【配合石
門水庫防淤隧道工程計畫(第一階段)】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依據:
一、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8條。
二、都市計畫法第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2項。
公告事項:
一、公開展覽日期:自民國105年8月22日起,至民國105年9月20日止,共30天。
二、公開展覽地點:分別於桃園市政府、大溪區公所、龍潭區公所、復興區公所
展覽30天,並於105年9月1日(星期四)上午10時假大溪區公所舉辦說明會。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內,以書面載明
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並依式(如附件)向桃園市政府提出,公開展覽期滿後,
由桃園市政府彙整轉經濟部就陳情意見研提具體說明資料函送本部中部辦公
室(營建業務) ,俾供本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之參考。
部長 葉俊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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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與受損協調處理辦法」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社障字第1050180193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與受損協調處理辦法」草案。
依據: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十條第四項。
三、「桃園市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與受損協調處理辦法」草案總說明及逐條說明
如附件,並載於本府網頁-公告訊息-法規查詢-本市自治法規-草案預告。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十四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社會局身心障礙福利科
(二)連絡人:黃佩怡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3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6306
(五)電子郵件:10017461@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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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楊梅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秘行字第1050203655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楊梅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楊梅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
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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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秘書處行政園區管理科。
(二)聯絡人:邱明月。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5490。
(五)電子郵件:144116@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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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蘆竹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秘行字第10502036551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蘆竹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蘆竹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
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秘書處行政園區管理科。
(二)聯絡人:邱明月。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5490。
(五)電子郵件:144116@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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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龜山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秘行字第10502036552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龜山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龜山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如附
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秘書處行政園區管理科。
(二)聯絡人:邱明月。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5490。
(五)電子郵件:144116@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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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預告訂定「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草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秘行字第10502036553號
附件:
主旨:預告訂定「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草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訂定機關:桃園市政府。
二、訂定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桃園市平鎮區公所行政大樓場地使用收費標準草案」草案總說明及說明表
如附件,相關資料另載於桃園市政府主管法規查詢系統之草案預告論壇。
四、對於本草案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本府公報之次日
起14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承辦單位:本府秘書處行政園區管理科。
(二)聯絡人:邱明月。
(三)地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5樓。
(四)電話:(03)3322101轉5490。
(五)電子郵件:144116@mail.tycg.gov.tw。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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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埔頂營區整體開發) 案」暨「擬定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配合埔頂營區整體開發)案」計 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都計字第1050195477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公開展覽「變更大溪鎮(埔頂地區)都市計畫(配合埔頂營區整體開
發)案」暨「擬定大溪鎮(埔頂地區)細部計畫(配合埔頂營區整體開發)
案」計畫書、圖,並舉辦說明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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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第23條及第28條。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5年8月23日起公告30日,並訂於民國105年9月8日下午2時於大溪區
公所2樓大禮堂舉辦說明會。
二、公告計畫範圍:如計畫書、圖。
三、公告方式
(一)書面:公告於本府及本市大溪區公所公告欄。
(二)網路:公告於桃園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urdb.tycg.gov.tw/)。
(三)登報:刊登於中國時報及本府公報。
四、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於本計畫案如有意見,得於公開展覽期間以書面載明姓名
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意見,以供本市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參考。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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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06664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
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公益彩券盈餘分配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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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辦法」,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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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示送達本府105年6月22日府消預字第1050154368號裁處書、105年7月11日府 消預字第1050161636號函暨105年7月25日府消預字第1050178799號函一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發文字號:府消預字第1050198821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府105年6月22日府消預字第1050154368號裁處書、105年7月11
日府消預字第1050161636號函暨105年7月25日府消預字第1050178799號函一案。
依據:
一、消防法第9條、第38條第2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78、81、101條。
公告事項:
一、貴委員會因違反消防法經本府依法裁處罰鍰,經多次親自及雙掛號郵寄送達
受處分人住居所,皆稱貴委員會無人運作、無人接收信函致無法送達,依法
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文件共3份,請受處分人於刊登桃園市政府公報發行後20日內,前來本
府消防局(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聯絡電話:03-3379119分機646張小
姐)領取,逾期視同送達生效。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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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 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申字第10502066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自治條例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制定「桃園市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
例」,旨揭自治條例應予廢止。
二、旨揭自治條例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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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06599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規則」,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規則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修建養護
規則」,旨揭規則應予廢止。
二、旨揭規則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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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管理辦法」,並 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9日
發文字號:府法制字第1050206608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殯葬事宜管理辦法」,
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一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臨時使用道路搭棚辦理
殯葬事宜管理辦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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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八月二十日生效 |
桃園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5年8月18日
發文字號:府法濟字第10501981861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繼續適用原「桃園縣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法」,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五年八月二十日生效。
依據:地方制度法第八十七條之二。
公告事項:
一、旨揭辦法前經本府ㄧ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府法制字第一○三○三二○
七三四號公告繼續適用,經檢討後重新訂定「桃園市簡易自來水事業管理辦
法」,旨揭辦法應予廢止。
二、旨揭辦法自本公告生效日起,於改制前原行政區域內,失其繼續適用之效力。
市長 鄭文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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